完善我国个人收入税制的思考_个人所得税税率论文

完善我国个人收入税制的思考_个人所得税税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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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税制的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突出。

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的重要税种,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这一税种。相对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立时间较晚。在改革开放前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我国对个人所得是不征税的。1980年9月,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开征了个人所得税,当时主要是针对来华的外籍个人。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从而建立了我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8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取消《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储蓄存款利息免税的规定。2005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再一次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费用减除标准由800元调整为1600元。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国力的明显提高,现行个人所得税运行机制逐步显露出税制模式不科学,税制设计不合理,征管制度不严密等缺陷,主要表现为:

(一)我国现行的税制模式不能体现纳税人税负的公平合理

开征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征收税款来对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进行调节,这既可保护劳动好、贡献大、收入高的公民有较高的收入,又可防止社会成员间收入过分悬殊,防止两极分化,缓和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政策。但是,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课征方法,它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如果一个人的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则其所纳个人所得税较少;而如果一个人的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则其所纳个人所得税较多。这就不能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立法原则,难以有效地调节高收入和个人收入的差距悬殊的矛盾。根据国税总局统计,2002年至2004年,来自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当年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6.35%、52.32%、54.13%,三年平均为50.93%。这个数据说明, 普通工薪阶层目前是经济社会个税领域中的纳税主体。尽管不能将非工薪阶层直接等同富人,但富人主体并不在工薪阶层中却是不争的事实。

(二)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未能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特征

当今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使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更多地考虑人类自身的需求,“以人为本”已成为多数政府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原则之一。我国目前对个人收入的征税尚未体现这一原则。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而未考虑个人赡养家庭的实际情况。如,张三为三口之家,他、爱人及小孩,爱人无工作或下岗,他每月收入1200元;李四为五口之家,其他情况相同,所不同的只是家里还赡养有两位老人,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张三每月须缴纳20元税收,税后收入为1180元,人均393.3元,而李四在缴纳20元税收后,人均税后收入只有236元,相差157.3元,结果表面上的平等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在个人所得税制比较完善的国家,其税前的费用扣除必须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如固定的家庭费用扣除应按家庭实际赡养人口计算,此外,还要考虑赡养老人和抚养小孩的加计扣除,生大病住院治疗的加计扣除,教育培训的加计扣除以及购买第一套住宅的加计扣除等等。通过这些扣除,使纳税人能够在比较公平的起点上缴纳税收,避免由于扣除简单化造成的征税的不公平。

(三)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现行费用扣除标准是2005年进行的调整,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费用为1600元。这个标准相对于以前800元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但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在收入水平、物价水平、基本生计支出标准等方面悬殊很大。新调整的减除标准,是全国城镇居民基本生计支出的平均数,无法真实地反映各地区之间实际应扣除的基本生计支出标准,从而造成税负的不公。另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对国内公民和外籍公民的税收扣除标准不同,外籍人员享受超国民待遇。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的扣除费用标准是每月1600元,但对外籍人员又规定了附加扣除费用3200元,使外籍人员实际的扣除费用为每月4800元,是我国公民的3倍。我国已加入了WTO,对于外国公民应按国民待遇进行征税,以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四)税率设计不合理

超额累进税率最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是计征个人所得税普遍采用的。但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与国际个人所得税普遍实行的超额累进税率相比存在几个问题:

1、累进次偏多,大部分边际税率都不适用。 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税率为九级超额累进,而发达国家普遍减少了累进档次。如美国个人所得税档次原来是14级,2000年后降为5级。与这些国家相比,首先, 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上比较烦琐,这不利于提高税务的行政效率。其次,级距越小,税率档次越多,反而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现在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中,大部分只适用于5%和10 %这两级税率。我国现在月工资在4万元以上的人很少,而10 万元以上的更是微乎其微,所以第5级至第9级税率意义不大。

2、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同样是劳动所得却实行差别课税, 不能体现公平原则。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率税率,同时实行加成征收。而其他国家对劳动所得是按同一标准进行课税。

3、税率不统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率按所得项目有所不同。 工资薪金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生产经营所得均适用五级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同时对一次收入偏高的(大于2万元)还采用加成征收方式。 这与国际社会普遍实行的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完全不同的。

(五)个人所得税征管方法缺乏科学性和严密性,容易造成税款的流失

首先,纳税申报方式有待改进。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源泉扣缴税款和自行申报纳税两种纳税方法。但目前我国70%的个人所得税来自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由于相关配套措施跟不上,扣缴税款登记制度不够完善,税务机关一般只有扣缴义务人的资料,而没有相应纳税人的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从法律的角度,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但从征管角度却有很大困难。因为社会上人才的流动性大,税务机关又没有纳税人的详细资料,一旦发生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情况,如果该人已离开原单位,税务机关追缴就会有很大困难,特别是一些临时来华的外籍人员,税款追缴就更是困难重重。

其次,征收方式缺乏科学性。由于现行分类税制采取分类定率,分项扣除,分项征收的模式,容易造成纳税人税负的扭曲,使在同等条件下,所得来源多的综合收入,由于扣除项目多而少缴税款,而所得来源单一的,由于扣除项目少,而缴相对多的税收,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同时,由于现行税法实行按月、按次分项征收,缺乏全年度汇算清缴制度,必然造成对每月收入平均的人征轻税,对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征重税,容易诱发纳税人通过“肢解收入”,分散所得来达到偷、避税的目的。

最后,征管手段有待进一步提高。税务系统计算机信息化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的应用刚刚起步,部门间、税企间的信息沟通还缺乏一个畅顺的渠道,对个人收入的监控体系还不完善,造成对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稽查滞后,惩处不力。

二、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与完善

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要结合我国当前实际,科学借鉴国外个人所得税制中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逐步建立“广扣除、宽税基、轻税率、少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制,发挥个人所得税在组织收入、公平分配和调节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一)实行综合和分项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目前世界上普遍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或者混合所得税制。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实行纯粹的分类所得税制。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大了征税成本,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这种课税模式必会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和效率低下。但在目前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落后,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的情况下,采取综合所得税制较为困难,可考虑先采取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按照这种混合所得税模式,要对不同所得进行合理的分类。从应税所得上看,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宜实行分类所得征税;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宜实行综合征收。并且,个人的纳税支付能力的高低只有经过较长时期才能全面反映出来,因此要改革按月和按次征收的方法,实行按年综合所得计征,按月或按次分类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

(二)制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应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这里所说的家庭是指以婚姻关系为基本单位的核心家庭,这样可以实行相同收入的家庭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以实现按综合纳税能力来征税,也便于对居民的收入和消费进行调节,特别在我国,“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更能增强家庭观念,有利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在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上,不宜笼统规定统一而又单一的税收扣除标准,而应考虑家庭老人赡养费用、子女教育费用、夫妇一方工作单独负担家庭费用等情况。除基本扣除外,应按具体情况来增加附加扣除,以合理调节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照顾人均低收入家庭。在采用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时,应以夫妇为纳税单位,并对联合申报给予优惠。具体来说,费用支出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如差旅费、维修费等,这部分可采取据实列支或在限额内列支办法扣除;另一部分是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生计费”,这部分费用应根据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等进行扣除。

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上应参考相关的经济指标,并充分考虑各地区的收入状况和消费水平,制定有一定弹性的免征额区域,给予不同地区一定的选择权,同时建立费用扣除定期调整制度(如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每3年发布一次)。

(三)调整税率结构

在税率的设计上,应遵循有利于调节消费结构,促进公平的原则,宜采取超额累进税率,而不应采取比例税率,降低边际税率,缩小级别和累进级次,对同一税源的所得应适用相同的税率形式与级次,保持税负公平。对于综合征收的各类所得,税率可考虑由现在的最高9级简并为5级,对各种应税收入统一适用,最高税率在40%左右为宜。在确定个人所得税的税负时,应与企业所得税结合起来。因为企业利润和个人所得都属于生产要素所得,对它们按大致相同的税率征税,不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整个税制更趋中性。否则,会扭曲资源配置和人们的行为选择。例如,如果个人所得税负高于企业所得税,则会使人们由单干、合伙转向公司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利于包括个体经济的小企业主体发展,也会诱导投资者利用两种税的差别转移收入避税。另外,对于股息和红利等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个人分配收入,可免缴个人所得税或以企业所得税抵扣,以避免双重征税,促进资本市场和长期投资的发展。参考国外经验和综合考虑,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可定为5%、10%、20%、30%和40%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四)建立有效的稽核和处罚制度

为了强有力地开展个人所得税稽查工作,一方面要充实相应数量的稽查人员,并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另一方面对于偷逃税款行为要严惩不贷。与之相配套,要建立税款追查制度,在偷逃的税款中,“如果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及经济利益同直系亲属直接相关,可向直系亲属追索;在纳税人有未缴的税款和罚款,而第三者有须偿还给纳税人的债务时,税务机关可向纳税人的债务人追索”。对查处的偷漏税行为,加大对纳税人罚款的数额,参照其它一些国家的做法,纳税人偷税,实行高额罚款,并将其偷税行为公之于众,以做到“罚一儆百”,促使其他纳税人依法纳税。同时,对一些偷漏税构成犯罪的纳税人,不能以罚代法,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五)提高征收管理手段,减少税源流失

1.实行双向申报制度。现行税法没有明确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的义务,既不利于税务机关监管税源,又淡化了纳税人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因此个人所得税法应明确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即实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双向申报的制度。当然,双向申报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如储蓄存款实名制,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等。2.推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应通过税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强制建立唯一的、终身不变的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以及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情况的部门或单位,必须使用纳税人识别号。以此为基础,建立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的收入和与其纳税事项有关的各种信息进行归集和整理。同时,纳税人识别号还应强制用于储蓄存款、购买房地产等大宗经济活动,并且广泛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3.建立计算机征管信息系统。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现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与入库、资料保管的现代化与专业化,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全方位监控,并逐步实现同银行、企业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在银行电脑信用制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促进公民依法自觉纳税,减少偷税漏税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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