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与国家法制建设_法律论文

改革开放与国家法制建设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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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代,这是一场深刻、广泛而又伟大的革命。改革开放使中国的面貌焕然一新,使中国人民的面貌焕然一新,也使中国的民主法制面貌焕然一新。民族法制建设在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伴随着改革开放所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也收获了累累硕果: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成为我国法制体系中独具特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改革开放推进了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改革开放是一场伟大的、前所未有的历史变革,既无前例可循,又无经验可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大讨论,成为冲破理论束缚的号角,奏响了30年改革开放的主旋律。改革开放是实践、是创新,必须尊重人民的意愿、凝聚人民的力量、激发人民的智慧、依靠人民的创造。人民是改革开放的主力军、实践者和推动者,发挥和调动全国人民特别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群众投身改革开放的积极性、主动性,对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赋予了光荣的历史任务。1979年,邓小平同志指出,要“切实保障人民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民族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1981年,邓小平同志进一步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上要解决这个问题,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1981年,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提出:“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这些重要的指示和决议,为中国民族法制建设的扬帆启航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面临着新的任务和要求。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要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进一步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法规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也为中国的民族法制建设提供了新的广阔舞台。1993年,江泽民同志强调指出,要“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建立和健全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的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使民族区域自治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1998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庄严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发展,也为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注入了强大活力。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科学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经验,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一条基本经验。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新的奋斗目标,就是要在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并强调要使“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2005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抓紧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具体措施和办法,制定或修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2007年召开的党的十七大,为党和国家事业的新发展绘制了美好前景,也为我国民族工作的新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必将同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一样,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谱写出更加辉煌的历史篇章。

2.改革开放催生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的出台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为保障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顺利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改革开放事业,在改革开放伊始,中央就成立了专门机构,组织起草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是我国自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成立37年以来、新中国成立35年以来第一部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法律。这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的一个巨大成就,是民族法制建设史上重要的里程碑。改革开放既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孕育的温床,又是民族区域自治法诞生的助产士。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为适应民族地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要求,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01年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和完善。

为促进民族地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与时俱进,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要求和民族自治地方改革开放新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于2005年颁布实施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这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务院制定的实施该法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实施,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民族法制的内涵,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推进新形势下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同时,在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实践的推动下,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有关省、直辖市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要求,制定了35件配套法规、规章和具体办法,把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法规进一步具体化。

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也成为推动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的内在动力。目前全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出台了自治条例134个,单行条例418个,对相关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74件。初步形成了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法规体系。

3.改革开放健全了保障少数民族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

改革开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构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这是关系国家命运前途和各民族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实现这一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前提是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利益。少数民族作为国家的公民,除和汉族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外,作为特殊群体,还享有特殊的权利和利益,这些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障。

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奋斗目标。坚持以人为本,要求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真正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各项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民族法制建设更加重视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人身权利,突出地表现在关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医疗、教育、生活习俗等民生问题,初步构建了少数民族各项权利保障的法律体系,促进了社会公平与正义,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比如,在政治权利保障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规定了各民族一律平等,少数民族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各项事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平等参政议政权,保障各少数民族均有代表参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口较少的民族还受到特别的照顾,保障少数民族根据法定程序进入各级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或人民团体中,担任相应职务。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国家,55个少数民族呈现出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在1亿多少数民族人口中,除自治地方外还有2000多万人口和汉族分散居住在一起。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散居少数民族的利益诉求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同时,改革开放使越来越多的民族地区群众跨过大山、越过戈壁、穿过草原来到城市和内地经商、就职、居住,民族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联系越来越紧密,新的情况、新的问题也不断涌现。保障散居和流动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利益成为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成为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散居少数民族工作,十分关怀散居和流动少数民族群众。为依法开展散居地区的民族工作,依法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权益,国家制定了《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少数民族散杂居的10个省、直辖市出台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这些法规赋予城市少数民族和居住在自治地方之外的少数民族更多的权益,使散居民族工作初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散居和流动少数民族的权益保护有了法制保障。

在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一些具体权益保障方面,有关法律法规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权利,一些地方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地方实际,制定了有关饮食、丧葬、节日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为保障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规定各民族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保障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等等。据统计,在我国现有的229件法律中,除了有关民族问题的专门法律外,其他法律中直接涉及到民族问题并有相应规范条款的大约占到五分之一左右,其中,包括一些基本法律如选举法、刑法、民法通则等,都有关于民族问题的条款。这些法律规范内容广泛,涉及面广,构成了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内容,有力地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各项权利和利益,促进了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30年改革开放,民族法制建设成就斐然。我国初步建立起了以宪法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为根本,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包括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方人大、政府制定的民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在内的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

4.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新任务对民族法制建设提出新要求

当前,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为我们描绘了美好前景,为民族法制建设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民族法制建设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继续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不断开创新的局面。

一是要进一步增强民族法制的影响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我国的民族法制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律化,它是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合法权益的重要的法律保障。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调整的对象,不仅涉及少数民族,而且涉及汉族。许多民族法规范涉及的是国家机关与民族地区的关系、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它的效力和实施范围是全国性的。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民族法制的影响力,树立民族法制应有的权威,使全社会的公民和组织都能了解它、遵守它,使其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在宣传教育中,要做到“四个教育”:不仅要教育成年人,更要教育青少年;不仅要教育群众,更要教育干部;不仅要教育少数民族干部,更要教育汉族干部;不仅要教育一般干部,更要教育领导干部,使各族干部群众不断提高对民族法制重要性的认识,增强遵守民族法制的自觉性。

二是要进一步提高民族法制的执行力,增强民族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行之有效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不论在立法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方面,还是在立法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方面,都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建立比较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要求,尚有一定的距离。今后,要加强民族法制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力度,不断增强民族法制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不仅仅停留在“有法可依”的层面上,而且对立法后如何实施,如何实现立法的目的更加重视,尤其是要加强民族区域自治配套法规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规章和具体办法;要加快5个自治区制定自治条例的进程,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对民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有效机制,保证法律法规的全面施行,使其发挥出更大的实效。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民族法制的理论研究,为民族法制建设的实践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持。

民族法学和民族法制理论研究对民族法制建设实践具有提供理论依据和进行理论指导的作用。在新的形势下,民族法制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更加重视和加强理论研究工作,使理论研究更好地发挥出先导性、全局性和基础性的作用。针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重点问题,如全局与局部的关系、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共性与特殊性的关系,自治形式的与时俱进与创新问题、建立和完善新型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问题、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中减免配套资金问题、民族地区资源开发补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同题,要从理论的高度,进行研究和概括,提出一些带有前瞻性和根本性的政策和措施,更好地为民族法制建设的实践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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