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商业银行外部发展模式比较研究_银行论文

中外商业银行外部发展模式比较研究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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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外部发展模式主要表现为与外界关系的协调与发展方面,它包括商业银行与政府之间、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处理。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外部发展模式是在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中逐步建立起来的,在这方面,他们显得十分完善,而且各具特色。如果我们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关系进行比较,就会发现他们具有相似之处,其共性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管理的一般规律,可以为我国理顺银行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提供依据;商业银行与央行的不同关系模式,可以为促进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模式具有参考价值;而发达国家银企关系模式,又可为塑造和建立我国新型银企关系提供借鉴。

一、商业银行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比较

我国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首先要解决产权关系。国家投资办企业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政企不分,职责不明,我国的国有银行正是遇到这一难题。纵观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银行的产权形式是不同的,比如,美国的商业银行是私人机构;日本商业银行是民间金融机构,严格按照《银行法》和股份公司形式组建;而发达国家的意大利、法国也存在国有商业银行;发展中国家的巴西银行也是国有的。因此,我们认为,考察和研究发达国家的银行与政府之间,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将给我们以重要启示。

(一)意大利商业银行与政府:政企分离,产权逐渐明晰

意大利国有商业银行有九家,都是国际上著名的大银行,机构遍布全国和世界各大金融中心。从产权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持有全部股份的银行,称作“公法银行”,有国民劳动银行、那波里银行等;另一类是政府持有多数股权的银行,称作“国民利益银行”,有意大利商业银行、罗马银行等。1992年以后,意大利政府对国有银行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国有全资银行即“公法银行”向国有控股的“国民利益银行”转换,使其产权更加明晰。

意大利国有商业银行虽属政府所有,但政企分离。具体表现在:(1)银行董事长和行长由国库部提名,政府任命,但不是政府官员而是企业法人。政府选派行长必须具备任职条件,如有相应专业学历、银行管理经验等。一旦被任命为行长,只对银行经营负责,而不必履行政府的行政命令。(2)政府与国有商业银行的直接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央政府以银行股东的身份参与管理,制定经营目标,并到期分红取利;另一方面是政府机构按法律规定对银行收税,实行宏观调控。(3)政府需要银行向国有企业、重点项目发放优惠贷款时,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国家补贴利差,并给予担保,所需资金从国家分红中扣除。(4)国有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一旦出现重大亏损,政府对其提供财政性贷款或者增加资本金,并且政府作为股东也可促使银行采取措施,以降低成本。

意大利政府作为国有商业银行最大的股东,对其银行负债不负责任,其最终目标是要求银行实现利润最大化。因此,国有商业银行独立性较强,受政府干预较少。在政府实施宏观经济政策时,接受调控。若政府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对重大项目进行融资时,需通过协商解决,不得牺牲银行的利益。如果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银行有权拒绝。政府对商业银行的管理是间接的和宏观的。此外,作为意大利银行体系主体的意大利国有商业银行,处在金融业的垄断地位,但他们并不受政府的特殊照顾,而是在市场机制下以良好的信誉、雄厚的实力和不断创新的金融商品参与公平竞争。

八十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出现了一股出售部分或全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的浪潮。意大利也卷入其中。1991年政府颁布政令,决定将国有全资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1993年政府决定出售国有银行——意大利商业银行、意大利信贷银行以及意大利国家控股公司(IMI)的股份。国家持股51%,其余49%以公募方式出售给民间企业和个人,并规定在转换过程中不收税。目前,原有的六家公法银行,都转为国有股份制银行,称作“大众股份制”国有商业银行。此举为银行的经营增添了活力,并明显地提高了经营效益。

(二)法国政府与商业银行:优化产权、理顺关系、注重效益

法国提倡“混合经济”,是西欧各国中国有化比重最高的国家,商业银行的国有化程度也很高。法国政府通过1946和1982年两次对商业银行的国有化,将163家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起来,其中对存款规模在10亿法郎以上的39家私人银行实行完全国有,国家控制了90%的银行存款和85%的信贷业务。

1986年,以希拉克为首的保守党上台,推行以国有企业包括国有银行民营化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自由化”政策。由于希拉克总统对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效益每况愈下极为不满,着力于对国有银行进行大刀阔斧地改革。成功地出售了法国兴业银行、巴黎国民银行、东方汇理苏伊士银行和法国信贷银行。但是出售里昂信贷银行的计划因1987年的股市风波而不得不推迟。此次改革给部分国有银行注入了活力,使法国出现自70年代中期以来从未有过的经济高涨。

1995年,法国具有近150年历史的法国地产银行亏损了110亿法郎,除了国家之外,成为第一大负债机构(负债额高达2700亿法郎),法国经济部长不得不于1996年5月签发了破产令。在此之前,虽然政府一再宣布优惠政策,但没有一家银行或财团肯冒风险出资收购或兼并,只好被推上“死亡之路”。而法国里昂信贷银行因为属于国家所有,虽然于1992年后连年亏损(1994年亏损120亿法郎)濒临倒闭,但政府尚未宣布它破产,法国一些新闻媒体称之谓“差不多破产银行”。

法国两家银行的巨额亏损,不仅对法国、而且对全球的影响都是很大的,教训也是深刻的。它似乎告诫人们:一是政府放开与监督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好。如何做到既能放开又能不乱,必须有行之有效的法律作为依据。二是政府与银行各自地位应如何确定。法国地产银行75%的资本属私人所有,但一切事务均受政府干预,由政府任命总裁和副总裁等。媒体把它称之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乱伦关系”。三是官僚主义危害严重,里昂信贷银行的亏损早已暴露,但政府始终没有采取有力的措施制止,直到最后无药可救。四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效益或信誉为第一位。法国信托银行在奉政府之命收购地产信贷银行股票时明确表示,它只起中间人的作用,不愿签字而背上包袱。看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行政命令只起指导作用。

(三)巴西政府与银行:政府干预过度导 致银行经营困难。

巴西作为比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其政府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具有一定的代表性。70年代,巴西政府通过大规模利用外部资金,发展本国经济,创造了“巴西奇迹”。然而到了80年代,巴西的通货膨胀一直高居不下。90年代,巴西银行陷入了严重的坏帐危机,巴西最大的国家银行巴西银行更是首当其冲。巴西银行是拉丁美洲排名第一的大银行,曾作为中央银行发行过货币。巴西政府拥有其51%的股份。1995年该行亏损42.5亿雷亚尔(约合43亿美元)。如此巨额的亏损,直接原因是高达200亿雷亚尔(约为206亿美元)的坏帐及未偿贷款所致。

巴西各银行在很长的时间里均以高通货膨胀率产生的高利率作为赚取利润的主要工具。同时,巴西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深受政府的行政干预,银行缺乏自主经营权,一直担负着亏损国有企业和农业融资的任务,其坏帐问题显得异常严峻。此外,巴西银行在管理和经营方面也存在着严重问题,领导班子缺乏连续性,管理成本较高。贷款过于集中在一些收益低、风险高的领域和受政府政策影响过重的行业。压缩流动资金贷款导致拖欠款增加,银行资金出现较大缺口。再加上机构臃肿,人员过剩,经济不发达地区的网点亏损等原因,巴西银行从1994年6月至1995年12月一年半的时间内,净资产从96亿雷亚尔下降到35亿雷亚尔,严重影响了巴西银行的国际信誉,并给政府带来了信用危机。为拯救巴西银行,防止巴西银行净资产出现负值,政府将增加该银行资本80亿雷亚尔(约为82亿美元),其中29%来自发行股票。巴西政府拥有该银行51%的普通股和1.4%的特别股,并对银行管理层进行改组,尽可能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目前该银行六人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将扩充为七人,由政府任命的委员人数将由六人缩减为四人,同时,国会也将加强巴西银行业的调查,中央银行也将加强监管。

(四)结论与选择

自从八十年代以来,很多国家的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运作的效率及成本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市场经济国家如法国,国有银行的贷款投资并不经济,银行的效益并不理想;在相对封闭型经济国家中,如巴西,国有商业银行往往被当作一种实现某一经济政策目标的有效工具,这一目标的实现往往是以银行的亏损为代价。因此,国际社会普遍存在对国有银行进行改革的问题。具体说来就是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民营化改造,出售部分或全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这种做法在发达国家如意大利、法国、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荷兰已经实施,而且在发展中国家如墨西哥、阿根廷、马来西亚以及波兰和中欧的一些国家也普遍采用。从产权理论来讲,首先,商业银行的国家所有权并非执行公共政策最合适的工具,控制一家商业银行的行为并不一定要拥有所有权,通过管理和引导同样可能实现政府的目标。其次,所有权并不一定能保证有效的控制。在众多的商业银行中,业务决策不是由股东,而是由管理层决定的。这种成本可能一度被掩盖或转移,但却不会消失,并随着时间积累越来越多,代价会越来越高。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商业银行的国家所有权并不能保证政府对商业银行的有效控制。银行的绕规模贷款和帐外经营屡禁不止便是证明。多年来,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之所以进展缓慢,原因之一在于这种改革仅仅在浅层次的经营管理上做文章,而没有涉及产权体制。如果对国有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或出售国有商业银行的部分产权,国有资产并没有减少,然而对促进我国银行体制的改革却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近年来,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新兴商业银行的发展,其重要原因在于它们实行了股份制产权改造。国内外经验和教训已经证明,改革原有金融组织体制,必须解决产权体制问题,实现金融组织产权股份制组合是一条基本的选择。

中国国有银行的体制问题是改革的最难点。国有银行是国家投资,国家经济,政企合一,宏观管理与微观经营往往相互矛盾,向商业银行转化是困难重重。具体表现在:(1)国家的信贷规模管理制约了银行的自主经营目标。(2)国有商业银行的行长既是银行法人又是政府官员。在银行的经营管理上,首先是服从政府的命令,其次才考虑银行的经济效益。资金的投向和信贷政策有时背离市场运行规律,往往形成大量的不良资产。(3)国有商业银行负担双重职能,即银行的经营职能和国家的调控职能。在两种职能发生冲突时,银行经营必须服从于国家调控。(4)银行的管理层职能不明确,虽然也规定商业银行以谋求最大利润为目标,但在操作过程中又很难实施。银行管理层权、责、利难以体现。

至于政企分离,我国国有银行在具体操作上,一方面国家作为产权所有者应坚持自己的主要股东地位。为银行选派主要管理人员,制订利润指标,并为银行的经营活动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国家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应该改变以住采用的以行政手段直接管理的作法,而以经济手段实行宏观调控,国有商业银行的行长,一旦任职,具有银行业务的全部经营权利,同时,也承担自负债务和完成股东利润的责任。行长一旦作为企业法人确定下来,可取消政府官员的身份,在经营过程中维护银行的利益,而不必执行政府的行政指令,从而在法律、经济手段上明确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关系比较

纵观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我们可以发现,其金融体系是以中央银行为全国的金融中心,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再加上其他各种专业金融机构组成的。这种体制在宏观上进行有效调节,在微观上开展自由竞争,并不断地进行金融创新,对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央银行作为全国金融调控的主要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参与制定、执行和监督执行金融法规,并且配合其他金融监督机构对整个金融体系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商业银行作为经营金融业务的主要单位,自觉地接受中央银行的监督和管理。由于各主要发达国家在银行管理体制和银行业务经营上的差异,使得各国商业银行在接受中央银行监管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

(一)英国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以自律为基础,监管较严,管理较松

英国是最早成立中央银行的国家。从组织形式上看,英国的中央银行,即英格兰银行属于单一制类型。英国的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的关系主要是建立在自律的基础上。众所周知,发达国家的金融调控手段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准备金率和基础货币量为主要货币总量控制;另一类是以各种利率手段为主的货币需求量控制。而其中以再贴现政策、公开市场业务和存款准备金政策运用得最多。就英国商业银行来说,按规定必须在英格兰银行缴存12.5%的存款准备金。但存款准备金不是英格兰银行影响商业银行信贷行为的主要工具。由于伦敦货币市场在全球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英格兰银行把贴现政策作为伦敦市场调控的中心环节,但商业银行一般不从事贴现业务。在英国,由于利率的市场化,中央银行对各商业银行的利率控制是间接的,中央银行对存款品种不作统一规定,存款品种的设计推出均是商业银行行为。它们只控制各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和票据贴现率,商业银行据此来确定市场利率。由于市场利率作用的充分发挥,各商业银行之间的利率在同一时期内非常接近,但利率随时间的变化会出现较大的波动。

英国政府和英格兰银行对商业银行实施“放水养鱼”政策,宏观监管较严,微观管理较松。商业银行在执行金融法规的前提下,外部经营环境十分宽松。金融检查较少,一般每年检查一、二次,平时主要送月、季报表。英国的商业银行大都实行一级法人制,行长(总裁)总负责,充分体现了“一级对一级负责、下级对上级负责、全行对法人负责”的观念。中央银行只对一级法人考核。

(二)美国商业银行与联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放松管制,公平竞争

美国的联邦储备体系是由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银行构成,分别行使金融管理权,属于复合制类型。货币发行权和金融调控职能集中于中央机构,联储下属的公开市场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在美国,联储直接对国会负责,而国会则根据宪法授予具体权力委托给联邦储备委员会,政府不得对其直接发布命令,因此,联储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受政府的干扰较少。这在组织上保证了联储作为中央银行的超脱地位,赋予其很强的独立性。由于美国金融市场比较发达,在金融调控工具的选择上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多种调节手段互相配合、综合运用。美国的货币政策工具或手段大致分为三类:(1)为各银行规定准备金数额;(2)规定向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利率;(3)买卖政府证券或由政府担保的票据。从目前来看,美国联邦储备体系把公开市场操作作为货币政策最重要、最经常使用的手段。同时,为了配合公开市场的运用,还把调整再贴现率作为补充手段。如果这两个手段的运用仍未控制住货币供给量,联储就启用强力手段——调整准备率,并利用自己在金融体系中特殊的地位向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进行道义说服,从而使金融市场按照中央银行预期的方向发展。作为最后贷款者,联储还随时准备运用各种政府工具来防止国家出现银行信用危机和金融恐慌局面。

美国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的关系是建立在市场机制基础之上的。由于商业银行众多,分属于国民银行和州立银行,存在不同的管理体系,法定准备率也不同。由于公开市场操作是美国联储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美国商业银行所持政府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的比例较高,约占总资产的20%以上,商业银行常用有价证券作抵押向联储借款或再贴现,以获得资金融通。此外,美国商业银行在存款数额发生变动、准备金发生余缺时,可以通过联储买卖超额准备金,以调剂余缺。美国是一个充满竞争的社会,中央银行管理商业银行的重要手段是利用经济规律和政策机制开辟市场,培养市场,通过市场引导各商业银行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开展业务。因此,业务市场化是美国商业银行重要的发展方向。从发展趋势看,美国商业银行经营环境趋向自由化,表现在:一是利率放开:二是业务经营选择范围更为宽广,批发和零售涉及证券、代理交易等中间业务领域:三是跨州业务经营逐渐突破;四是法律明确保护银行权利。因此,美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通过自80年代以来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形成了放松管制、促进竞争的新的模式,从而大大增强了美国商业银行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提高了资金配置的效率。

(三)日本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由关系紧密转为宽松,监管加强,干预减少

日本的中央银行在名义上属于大藏省,它一方面常常听命大藏省并受其制约,另一方面在制定、执行金融政策上又有相对独立性。与欧美中央银行金融调控手段明显不同,日本中央银行把调控重点放在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上。由于对利率管制的放松,日本银行对各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都无具体的规定,主要是借助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来控制再贷款利率,并最终控制货币供给总量。

日本商业银行在60和70年代经济迅速增长时期推动工业发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日本中央银行通过对商业银行的低利率借贷,银行超贷,企业超借,源源不断地为企业提供资金,银行完全控制了各行各业的融资,间接融资占据主导地位。日本中央银行也因此有效地控制经济增长中的货币供应,大藏省负责监管银行。战后50年来,日本银行业在大藏省监管下,一直维持稳定,没有出现过银行倒闭事件。法律保护整个金融业,使储蓄利率和借贷利率保持在一个安全息差水平。主管部很少批准新的银行营业执照。银行与企业间的紧密关系以及政府和银行间的合作关系,促进了日本经济的增长。各商业银行资金实行高度集中的营运统一管理体制。如果资金不足,可向同业拆放市场拆入或向日本中央银行取得再贷款。在经济调整发展时期,日本银行执行金融政策,采取对商业银行实行窗口指导,各商业银行定期要向大藏省、日本中央银行进行书面报告,汇报业务开展情况。

80年代,日本在外界压力下开放国内金融市场,日元不断增值,并逐步放宽对储蓄利率的管制。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导致重要的借贷者毋须只靠银行来融资,同时,利率的开放使银行收益锐减,借贷利率变得更具竞争性。为了追求更高的回报率,日本商业银行不惜拆借巨资,从事风险很大的业务。在美国,他们积极参与杠杆收购业务;在国内,大规模增加对房地产发展商与物业有关按揭的借贷。日本银行业的高风险高回报策略,促使泡沫经济的形成,而泡沫经济的崩溃又令银行业损失惨重。日本金融业一系列事件显示,政府和银行间传统的相互信赖和相互合作关系已不适应新的金融形势,1995年末,日本大藏省宣布改善银行监管措施。在新措施下,大藏省与银行的关系将由紧密合作转为松散型;大藏省将对银行业务发展政策减少干预。政府将对银行加强监管,增加监察人数,并且更多地使用外国审计人员,以使审计报告更具客观性和公正性。

(四)借鉴与选择

从以上对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关系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发达国家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虽各有特点,但对银行业监管均以间接手段为主,金融业务自由化是普遍的发展趋势。从全球范围来看,一些传统陈规已被摈弃;从发展趋势来看,各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存在趋同现象,一些管制过度的国家将在不同程度上实行自由化,而一些管制不足的国家,则在不同的程度上加强对金融体系的监管。如日本宣布一揽子解决金融管制的措施,包括放宽对国内存款、日本公司发行债券资格和外国发行欧洲日元债券的限制。美国讨论并通过《1995年金融服务竞争法》,旨在对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进行改革,使商业银行有可能经营证券业务。德国金融机构则进一步向大型化、综合化方向发展。属于发展中国家的韩国放松了对利率的管制,允许利率在较大范围内浮动。因此,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除经营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外,还可以经办证券业务,使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向一体化的方向发展。相反,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和权限则规定得比较具体,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也趋于严格。如为防止同业间争取存款发生过度的利率竞争,对银行的储蓄利率加以限制;为防止产生金融垄断和资金结构方面的问题,规定商业银行不允许对非银行机构和企业进行直接投资。这些规定,从一定意义上说,对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能力并不十分有利。

我国的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的关系,还处于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的过渡阶段。这种双轨特征使中央银行缺乏行之有效的宏观金融调控手段,调控能力较薄弱。在过去的几年中,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调控工具主要是信贷规模管理、存款准备率、央行再贷款和存贷款利率。其中核心工具是信贷规模管理和再贷款,以此来控制货币供应量。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货币政策的运行环境已经发生变化,中央银行现有调控工具的局限性已日益暴露出来。首先是贷款规模管理,明显带有浓厚的传统计划经济色彩,具有强烈的行政性,虽然对控制总量膨胀具有直接的效果,但在实施过程中也表现出突出的不足。最明显的是,中央银行确定的贷款规模,在各种力量的“倒逼”机制下,经常是超计划贷款,造成货币供应过量,这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相矛盾,容易造成资金短缺与闲置并存。其次是存款准备率手段,其运用效果也不很理想,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存款准备率应该根据存款的不同性质和期限有不同的结构,而我国的存款准备率长期不变,且不分种类,一律为13%,难以充分发挥制约信贷规模的作用。再次是中央银行的再贷款。由于我国现行的再贷款政策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它无按期收回的证券作保证,且在实际运用中受到财政赤字融资制度的冲击,对基础货币的控制能力并不强,在操作上也处于被动状态。最后是现行的利率体系,我国银行的存贷款利率由中央银行统一规定,利率水平并不能真实地反映资金供求关系,利率总体水平明显偏低,结构也不尽合理,利率的调节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此外,发达国家金融调控中比较常用的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等间接调控手段,在我国由于条件不具备,也没能得到很好的运用。

令人感到高兴的是,进入1996年,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年初在上海建立了银行同业拆借市场;1996年4月,中央银行开始进行以国债回购为工具的公开市场操作业务;8月1日起全面实施《贷款通则》,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票据的使用,并加大了贴现与转贴现的力度。随着《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公布实施,中央银行采取了更加灵活的金融调控手段,除了传统的信贷规模控制以外,还可以使用再贷款、再贴现、准备金等手段和公开市场操作,不仅若干间接调控工具已经为央行启用,而且直接调控的最后两道樊篱——信贷限额管理和利率管理也有望拆除。1996年,除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外,央行已基本取消了对其他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的贷款限额管理,而且中央银行正在酝酿逐步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限额控制,全面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三、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关系比较

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与工商企业的关系,是建立在交易规范的法律体系基础上的。我们根据银企关系的松紧程度,可以分为美国模式和德、日模式。

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交易联系,是影响银企关系模式的重要因素,一般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债权债务关系,即银行通过向企业提供贷款形成债权。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并收取利息,银行有了债权,就相应取得了对企业经营活动在一定程度上的监督控制权。(2)产权关系,即股权关系。在直接融资比较发达的市场条件下,一方面企业的外部融资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银行持有企业股份成为可能。银行通过持股成为企业的股东,完成了由外部债权约束到内部产权融合的发展过程,从而极大地增强了银企之间利益关联度。(3)债权股权化。当宏观经济形势恶化或经营不善导致贷款债权不稳定时,银行为了保全信贷资产往往对企业进行拯救。(4)人事参与。随着银行和企业关系的增强,派员参与企业的管理层,共同研究与制定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发展战略,使银行与企业的结合更为紧密。

法律体系是影响构筑银企关系模式的另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可以这样说,不同的银企关系模式都直接源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的美国,在《银行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中严格禁止银行直接持有工商企业的股权。在银行对企业的间接控股方面,根据美国《银行持股公司法》的规定,银行控股公司只能持有任何一家企业5%的股权。因此,美国模式中银企关系都十分松散。然而进入90年代以来国会银行事务委员会正着手修改和调整有关金融法规,银行不仅经营传统的信贷业务,也可经营证券业务,银企关系也趋于密切。

属于大陆法系的德国,则在银行法中明确规定,银行可以从事各种金融业务,包括证券交易业务、持有工商企业股权和进行人事参与等,且对银行持有企业股权数量也不作任何限定。这与同属大陆法系的日本有所不同。根据日本《禁止私人垄断法》的规定,一家银行对一个企业的持股率不得超过10%。但日本和德国法律均允许银行和企业相互持股。

(一)德国模式:银企关系紧密,银行对企业参股

以德、日为代表的银企关系模式,是以“社团”或“社区”市场经济为运行基础,银行与企业之间有很强的产权制约关系。银行不仅可以通过贷款契约、股权占有等形式,随时监督和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而且银行也更注重企业的长远发展。当企业出现暂时困难乃至濒临危机时,德、日银行都尽其所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德国商业银行实行全能银行制度,又称综合银行制度。商业银行可以从事各种金融业务,如融资、证券投资与信托等。德国商业银行与企业的关系极为密切。由于实行主持银行制,银行除了对企业进行产权投资以外,还通过开办证券托管业务,在代为保管分散股票的基础上,代理股东行使表决权。该项业务使银行能够以少控多,从而对企业的决策施加影响,如德意志银行就在包括戴姆勒—奔驰股份在内的数十家公司占有股份,仅其占有25%以上股份的公司就有十几家之多。同时,不同银行还对同一企业投资。由于德国银行业势力强大,对一些大型的公司和企业有较多的控股和发言权,为此,正遭受来自不同方面的批评。

(二)日本模式:从主银行制到企业融资多元化

日本商业银行对企业实行主要往来银行制,简称“主银行制”。这种体制对于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发挥了极为重要作用。在主银行制下,若干家以同一银行为“主银行”的企业,常常以该银行为中心,形成企业集团。每一企业集团都以银行为中心,以银行作为集团的金融支柱。例如日本住友银行对住友集团企业贷款占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银行—直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对于企业中出现的问题,银行大都可以做到提前发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此时银行与企业关系相当紧密,在一定程度上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然而,到了70年代后期,企业对银行的离心力逐渐增大,它们更多地倾向于在银行之外的市场上,进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新的有利可图的筹资渠道的开通,为企业脱离银行的控制提供了客观条件。再加上企业的创新驱动和银行稳健风格的矛盾,从而在主客观两个方面都弱化了向来紧密的银企关系。1992年开始的泡沫经济,则进一步冲击了日本的银行制度。现在,日本的主银行制度虽然存在,但是,银行与企业关系的紧密程度已经与过去有了很大的不同。现阶段,日本商业银行对企业的了解,一靠分析企业的报表;二靠对各项贷款的周密审查。这种状况,与其它国家的情况已经相去不远。但由于银企之间长期存在的紧密关系,使日本的银行拥有一大批精通企业财务的专家,因而,较之其它国家的银行,日本的银行对于企业的了解程度相对要深入和全面得多。

(三)美国模式:银企相互独立,企业受到限制

在美国,商业银行与工商企业之间的关系,有着十分明显的自由市场经济烙印,银企之间的产权关系较弱。在这种模式下,银行对企业的监督多表现为间断性,即只有当企业违约时才得以有效行使监控来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或者是当企业经营已经发生了问题之后,银行才进入企业清理帐目。由于银行只能从外部获得企业所愿意公开的信息,这就为银行给企业贷款带来了很大的风险,所以美国银行往往十分强调抵押和担保。美国商业银行80%的资产是信贷资产,各银行都强调认真调查和充分论证,制定严密的信贷政策。企业和银行之间形成借贷关系,不仅有严格的法律程序,而且对贷款的用途、偿还,以至于借款单位的各种费用,都有明确要求。银行实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盯住贷款在每个环行上的流程情况。贷款企业对于归还贷款的警觉性很高。千方百计按时归还银行贷款。美国模式运行的结果,往往是各家银行争相对业绩好的企业提供贷款,对效益欠佳的企业持现望态度,对出了问题的企业则争相逼债。

(四)借鉴与选择

从银企关系相对松散的美国模式和产权约束较强的德国和日本模式的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出,典型的美国模式中,银行与企业的关系趋于密切。而日本模式中的银企之间产权相互约束又趋于弱化状态,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银企关系似乎存在趋同趋势。目前,我国银行和企业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如何调整和重建银企关系,而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银企关系模式可以给我们以重要的启示。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银行的营业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的基本帐户”。这与日本的主银行制度有暗合之处。但从日本的经验看,实行主银行制,银行应当拥有企业的资产。然而,我国商业银行法又同时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诚然,主银行制度的顺利运行,还需要两个方面的条件:第一,银行和企业都必须是以赢利为目的并且独立行使权利的经济实体,以防止低效贷款的产生。第二,必须有严格的企业破产制度,有了这种制度,万一贷款发生问题,银行的资金才有基本的保障。从实施效果来看,一般地说,如果国家对金融业的管制较强,经济发展特别是金融活动与国际经济、金融的联系不甚密切,实施主银行制的社会经济效果就比较好。如果经济和金融全面走向市场化和国际化,它的适用基础就会大大削弱。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起飞阶段,银企之间的产权关系虽然较弱,但债权债务关系却日趋紧密。因此,我国银企关系模式既要在法律制度允许的范围之内作出选择,更要吸收美国模式和德、日模式的两者长处,塑造和建立适应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银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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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商业银行外部发展模式比较研究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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