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等价交换的缺陷及其伦理缺陷_等价交换论文

论等价交换的缺陷及其伦理缺陷_等价交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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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价交换的不完满性是指客观上市场经济机制自身不具备实现完全等价交换的充分条件。综观等价交换动机、手段及结果的全过程,其不完满性的主要形态表现为:交换动机的趋利偏失、交换条件的不充分性和交换结果的封闭性。

1.交换动机的趋利偏失

任何经济体制,都内在地包含了一套有关人性的设计和人际利益关系的价值观念,市场经济也不例外。由市场经济“经济人”行为的独特品格出发,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和满足是人们进行交换的最深层的驱策力。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就明确地说:“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他们自利的打算。”“各个人都不断地努力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第14页;下卷,第25页)马克思也曾深刻地指出:“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86页)因此,只要市场经济存在一天,运转一天,自利这一从道德角度看来并不那么高尚的行为动机就不会消失。况且趋利或自利的经济人是理性主体,他有可能驾驭无限膨胀的趋利心这匹野马,以利他为手段,实现互利目的。但问题就在于:第一,不管经济人如何做理性权衡,个人及其利益永远是交换行为取向的最后决定者和判断标准。人的趋利的本性,使人常常不自觉地把交换的为己性和为他性割裂开来,把自为的存在和为他的存在割裂开来;强化为己性,弱化其为他性;把自为的存在(权利)视为至高无上的,却淡化和漠视了为他的存在(责任)。因此,交换动机的趋利性既是培养“交换的正义”的土壤,又是滋生“极端个人主义”的源头,其两面性已被诸多学者深刻诠释。“当市场经济的即体即用的形式面对人性自利时,它的运作逻辑似乎是对人性中的贪婪天赋给予了‘系统的培植’,这种逻辑犹如一只中心自转的陀螺,其向心力绕着经济人旋转,其离心力则辐射整个社会、人生领域,尽管市场经济的展开同时也产生密匝的法律、法令以限制人性的作恶倾向,并借此来划定人与人之间各自的空间界限,但其作用的方式却是以无数的条例对人性加以外在的钳制,而不是进行内在的润泽。”(东方朔:《市场经济的道德衡论》, 《哲学研究》1994.1 )这形象地告诉我们既然市场经济确认了理性经济人的人性假设并以此为原动力,其运行逻辑就无法回避对人的趋利心负面性的刺激,无法克服经济人行为的伦理偏失。第二,经济人远未勾勒出交换主体人性的全部规定。一个有经济理性的、同时受一定价值观支配的人进行交换时总要遭遇利益冲动和道德抑制两股力量的撞击。在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中平衡好这两种力量做出利己兼利他的抉择,这对交换主体的知识、能力及道德素养的要求之高是可想而知的。我们并不否认交换主体的良知存在,但现实中更多时候是两股力量轮流占上风主宰着交换主体的行为取向,同样也难免造成一定的行为偏失。因此,由生理、性格、教育的差异带来的交换主体素质的差异性,同样是我们必须正视的客观事实。

2.交换条件的不充分性

交换条件的不充分性是指在交换过程中,市场主体对市场规律、资源、信息、交换对方的信任度、交换主体的对称性等影响交换活动实现的因素的预期把握,与市场实际提供的样态存在着距离,后者在客观上总是不充分和不确定的。

首先,市场的发展是不确定的。市场“不确定性”范畴是凯恩斯经济学的核心。何谓“不确定性”?凯恩斯本人的解释是:“所谓‘不确定’的知识,……我是在这样一种意义上使用不确定性这个词的,即欧洲战争的前景是不确定的,二十年后的铜价和利息率,或某种新发明将在什么时候过时是不确定的……关于这些问题,没有任何科学基础可借以形成任何可计算的概率,我们干脆什么也不知道。”(参见黄奕林:《不确定性与凯恩斯经济学》,《经济评论》1977.6第44页)凯恩斯所说的不确定性主要是指未来的无法预知或确定,虽然其怀疑主义和不可知论的倾向使大多数经济学家或参与生产交换的市场主体不屑一顾,但他对市场发展不确定性问题的挖掘是有意义的。新古典理论强调供给创造的需求,市场参与者应有完全的市场知识,这样市场就成了一个行为者无所不知的确定性世界。即使有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也可以通过概率计算转化为纯粹的“风险”。显然这种确定性假设既不现实,又不完整。它确认的是静态社会的模型,忽视了不断变化、不断进步、不断波动的经济的客观事实,这种“企图通过抽象掉我们对未来所知甚少这一事实来处理现实问题”,终将“导致了对极度怀疑、变化无常、希望和恐惧等各种因素的低估”(同上,第48页)。应该说,确定性总是相对的,人们心理的变幻无穷、现实和未来的变幻无穷,任何一种精确的数理表现方式都无法一一展开。人们可以通过提高认识能力尽可能地把握确定性,避免甚至利用不确定性,但也必须理智地面对不确定性及其带来的行为失当。至于导致市场不确定性的因素,笔者认为可以从不同层面作出不同分解。从性质上可分为外生不确定性和内生不确定性。前者指影响经济发展的自然环境、政治等发生突如其来的不确定性变化,如地震、政变等;后者指市场运行中各种资源、信息的流动性、复杂性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变化,如企业的技术水平、市场价格信号的“传递不完全”效应、不完全竞争所引起的供求变化等等。从时间范围上可分为历时态不确定性和共时态不确定性。前者就是凯恩斯的不确定性解释,是因人们对未来知识的含糊不清所产生的不确定性,如未来利率的不确定性使得资本边际效率曲线有效利息弹性低或流动性偏好实际上有效利息弹性高;后者指在交换等市场行为过程中,由于交换主体的接受、认识能力或趋利性负面刺激产生蒙蔽客体的失当行为,使客观上可以确定的市场在一定范围内的交换主体面前呈现出主观上的不确定性。市场发展的种种不确定性无疑给交换主体双方把握资源、信息增添了难度和成本,一些投机倒把、扰乱市场秩序的人或以假冒伪劣产品欺诈消费者就是由此而滋生的。

其次,交换主体对市场的把握是不充分的。虽然,交换主体总是试图对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客观规律作较清晰的把握,但无论如何,这种把握是不充分的。历史上经济过程的不驯服性不断打破经济学家认识的“规律”充分证实了这一点。如市场经济初期,“看不见的手”、“萨伊定律”、“自动均衡”如此等等的传统或古典经济理论,试图描绘出一幅经济过程完全自动运行图。30年代的大危机一下把这些信条和传统统统抛弃,包含着有效需求不足论、国家干涉及需求管理等内容的新过程论却由异端渐变为正统。而70年代通货膨胀与失业并存而非互相替代,停滞与膨胀并存的局面延续至今,于是货币学派、新自由主义、供给学派又各自作出新的描绘。这说明经济过程包含着大量至今我们尚不知的因素。另外,经济过程还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随机过程,即在含有大量不确定性因素情况下运行,如现实的交换与预测的生产中的时段差,当交换表现为现实的压力、现存的需求时,用于交换的对象的生产却以经常可能的某种预期、预测为基础,其中时差往往导致经济过程的随机波动。再有,经济过程还存在着大量的模糊性,虽然市场机制、银行与行政系统、国际贸易等可以指出诸多种模式,但实际经济运转过程根本就不是依据某种精确的规则进行的,相反那种“错了再改”(试错法)的方法与准则倒是极为普遍。可见交换主体对呈现出来的随机、模糊的市场客体的把握和认识是不充分的。

再次,交换主体的人性素质是不完全的。第一,任何一个交换主体都是各种复杂社会关系之综合,无论是“经济人”假设,还是“道德人”假设,都难以概括其人性全部。因此作为交换主体,对自身的人性反思、抑或对对方的人性洞察,都不能不包含未知人性因素。第二,交换双方产生的信任度是不完全的。“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形象地概括了交换双方的共同心态。第三,交换主体的决策和其他行为是不可完全预知的。交换的人或团体之动机、目的、手段各不相同,背景、能力各不相同,因而除了依据一般的行为规律公开的或秘密得到的交换对方的情报外,要更具体、更全面地预见和推断对方的决策及其他行为,若非不可能,也是困难重重的。

最后,交换地位和信息的不对称性。这主要表现为交换主体的综合实力(人、财、物)的不对称和占有信息的不对称,二者不能完全分开,有时甚至互为因果,但为了更清楚地说明问题和突出后者的重要性,我们做了这一区分。

作为综合实力的不对称,不管它是在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垄断——不完全竞争的运行逻辑下生成的,还是我国计划经济形成的企业力量的不均衡延续至市场经济中,都客观地存在于市场交换活动中。

作为信息的不对称,是指交易双方对交易对象信息的了解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我们在分析市场等价交换时,一个重要的假定是“信息完全”,比如买者清楚地知道市场上各个角落各种商品的价格和质量,雇主清楚地知道被雇者的行为特征等,但现实是买者虽“货比三家”,但信息状态仍难免受时空的限制,而总是不完全的,不完全的程度差异导致了交换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地位。加之,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分工和专业化,强化了各个市场主体在单一方面的知识和信息,易使现实的经济行为偏离了完全竞争与完全信息的理想模式。如果说这是一种不可避免的事实存在,那么在现实中还可能存在着一种人为主观的酿造的情况:卖者确切地知道一件商品的质量,但他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故意“隐瞒信息”。如旧货市场上,一台用了一段时间的冰箱,卖者自然对它的性能、质量很了解,但对买者来说,若卖者不“老实”地告诉他有关冰箱的真实情况,那他对冰箱的信息状态的把握显然是不完全的。因此,无论主观上,还是客观上,交换双方或其中一方由于角色地位的差异,对交换对象的结构、特征、性能、质量、技术含量、价格等信息的掌握不可能是完全或对称的。

3.交换结果的封闭性

交换结果的封闭性是相对于非交换者(即不参与同一交换活动的物或人群)的利益效应而言的。任何交换行为的具体结果仅能兼顾交换主体际的利益实现,而非交换者的利益很难得到交换利益的补偿,因此我们说交换结果具有内在封闭性。市场效率功能的局限性就在于,它只对“内在成本”和“内在收益”有效,只能促使“内在的边际效益”与“内在的边际成本”均等,而对“外在成本”和“外在收益”无效,不能促使“外在的边际效益”与“外在的边际成本”均等。我们把这一现象称为“外部效应的失算”。在经济学理论中,“外部效应”是指一种没有或者不明显地在当事人的成本或收益上表现出来,但其结果给他人或社会带来好处或坏处的经济活动的结果。当其结果给他人或社会带来了好处时,称其为“外在经济”,反之,称其为“外在不经济”。交换的“外在不经济”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交换结果即交换双方的利益增进给其他市场主体或社会直接或间接造成了得不到补偿的额外成本,产生了不经济效应。如,A单位权衡多种因素与B单位通过某项产品的优惠价格(低于该类产品的平均价格)成交,其受损部分由B 单位的其它方式得到补偿。那么对生产同类产品的厂家交易中遭到压价,其受损部分是A、B无需兼顾的。另一方面交换的“外在不经济”是由交易成本引起的。什么是交易成本?著名产权经济学家科斯在他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指出:为了进行市场交易,就“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这些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这就是交易成本。某种产品的交易成本一旦形成,便对这一产品以后的所有交易行为制造了障碍,即“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所以“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时,那么显然只有这种调整(即作为市场交易的权利调整——原引者注)后的产值增长多于它所带来的成本时,权利的调整才能进行”(参见杨再平:《市场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0~61页)。可见,某种产品交易成本的存在,对其他市场主体交易权利、利润的阻碍或间接损害是不言自明的。

以上分析了交换对于共时态的非交换者的外部不经济效应。同样,交换对于历时态的非交换者也存在外部不经济效应即封闭性,我们将之称为“短期行为”。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和“经济人”的急功近利的品性,交换主体对其行为的长远后果根本不予考虑,只求眼前自利的最大满足,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就某污染性的基础产业达成投资协议,发展中国家固然从这一交换中获得大量资金和就业机会,但其长远后果都是以严重的环境污染为代价的。

上述是对市场经济等价交换不完满性的考察。这一客观事实并不妨碍交换中个人自身利益最大化和市场经济的“帕累托”最优,也就是说,市场交换所带来的个人自身利益最大化和市场经济的“帕累托”最优本身便是在包含着不完满性(简单说存在交易成本)条件下达至的客观结果,二者相伴相生。因此,我们不否认交换的经济价值,但是我们不能把经济价值的利益最大化等同于伦理价值的利益最大化,把经济价值的互利性等同于伦理价值的互利性,二者不只有相同之处,而且有相异之处,原因就在于伦理价值不只源引于经济价值,而且是对经济价值的批判和超越。现实中不完满性的等价交换无法完全兼顾经济价值和伦理价值,往往在获得经济合理性的同时丧失了其伦理合理性,存在着自身无法克服的伦理缺陷。

其一,不完满性的等价交换并不总在任何时候促使双边利益和非交换者利益的增进。首先,理性经济人的行为特征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这就从本质上决定了经济人有突破互利这一基本的市场道德的内在冲动。如损害他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利己行为,拜金主义现象等都是物欲膨胀、自利极端化的结果。“每个人都必然力图抓紧良机进行买卖、每个人都必然成为投机家,就是说,都企图不劳而获,损人利己,乘人之危,趁机发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615页)其次,某些交换主体利用市场的不确定性和信息的不对称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利益时做出不利于或有损于他人的行为。如果市场是确定的,产品的价格波动是一成不变的,或者交换双方对产品信息的掌握是充分对称的,那么即使生产者再强的自利冲动,假冒伪劣产品也不可能成交。但事实并非如此,客观上市场是不确定的,信息是不充分的,使交换主体无法判断所面临的交易是否真正符合自身的利益(自利的增进);更无暇顾及是否符合对方和其他非交换者的利益(他利的增进)。如前面提及的旧货市场上,冰箱交易的例子,对买者来说,冰箱的信息是不完全的,他就会让渡可能高于冰箱本身应有价值的价值获得使用价值,其利益受损是显而易见的。再次,交换双方地位的不平等造成地位高的一方的逐利行为失去约束。垄断造成的价格上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少数大企业或若干企业通过联合控制一个甚至几个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这种卖方垄断使经营者具有操纵价格的绝对权力,只要因提价带来的利润增加大于因提价引起的销售量减少所导致的利润减少,经营者就会选择提价。可见,自利的增进并不意味着利他的增进,另外垄断还造成强制性的搭配购买,以推销滞销产品或以搭配购买的方式高价出售产品,使消费者的利益受损。最后,交换的“外部不经济”效应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非交换者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

其二,不完满性的等价交换有可能使得具有物质财富偏好的交换主体人性发展发生偏失。市场经济物与物的交换总是一个交换主体对交换动机、手段、对象的自由选择过程。具有选择和实现价值的目标的能力是人性发展的重要标志,有目的、有意识的选择促进了人的智力和体力、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有序发展。相比以往的经济形态,市场经济使交换主体在更多的市场客体中选择的自由成为可能。“作为协调手段的市场……比所有其它的协调形式都更为广泛地允许个人的目标追求和自我负责能力。市场不仅使消费自由成为可能,而且还使富有创造性的生产与行为自由成为可能。”(P·科斯洛夫斯基《资本主义的伦理学》,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8页)因而市场经济等价交换中的自由和选择为人性的发展开阔了空间,这是我们必须首肯的。但对于不完满性的等价交换,有三点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对交换主体而言,市场经济的原动力是追求物质财富,它最大程度地释放了人性发展中的这一部分自由,市场主体总是以对物质财富的偏好来参与交换的,这样,“不受限制的对利润和利益的追求导致了吝啬、贪婪和人类行为目标的财富的损失的转变。仅仅通过市场成果,也即通过具有需求意义的支付意愿的成功参与来协调生产和社会的状况分配,会导致在控制生产和分配生活机会时的过分的主观主义,会导致对有着本质意义的生活目标的忽视。”(同上,第59页)也就是说,对经济利益的无限追逐易导致人们在动机上、人生价值上把经济利益当作是人的需求、生活目标中唯一的本质的东西,而忽视了更高层次的价值追求,如受尊重、自我实现等,以致造成人性的片面发展。其次,从交换客体来说,在不确定的市场发展中,不完全的信息状态下,交换主体行为选择所面对的可能性也是不完全的,即不是不受到限制的。事实上,无论是外在社会自由,还是主体自身的意志自由都不可避免因市场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完全而表现出不完全性的特征。特别是对于物质财富偏好的交换主体,他仅仅接受那些符合这一偏好支持下的感知模式的信息,而对于有利于实现人的其他需求的信息往往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可见交换主体的意志自由及选择是有偏失的。在某种意义上,人的全面发展与人的自由和解放是同等程度的概念,交换主体自由和选择的偏失和不完全,意味着市场经济中人性的发展亦可能是不完全的。最后,不确定和不完全的或有限制的信息使负有责任的交换主体不能承担全部损失或利益,因而他不承受其行动的全部后果。然而自由和责任是对等的,即主体在自由地选择对象的同时,也自由地选择了责任。不完满性等价交换中出现的自由与责任的不对等,亦是人性发展的羁绊之一。

总而言之,无论是自利冲动的不可抑制,还是等价交换各种条件不完全性的客观障碍,都使得现实中的等价交换并不总是在任何时候促使双边利益和非交换者利益的增进,它或者造成交换主体人性发展的偏失,或者造成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的损失。而市场经济的伦理意义就在于它应当是一个既促使人们合理追求自己的利益,又使社会成员获得幸福,个人、社会全面发展的统一机制。但“应有”和“实然”是不完全吻合的,在协调个人利益、他人利益、社会利益三者关系中,在促使人的全面发展上,等价交换自身有着不可克服的伦理缺陷。它需要人的道德良知的内省,法律制度的规约和社会主义市场机制自身的日臻完善,以尽可能缩小和避免等价交换伦理缺陷引发的道德危机,实现市场经济对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的双重润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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