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地位和作用若干重要问题的思考_政治论文

关于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地位和作用若干重要问题的思考_政治论文

对关系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地位作用若干重要认识问题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党组织论文,国有企业论文,地位论文,作用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80年代中期至今。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地位作用一直是企业改革中的“难点”话题。有关这一主题的一些重要认识至今仍很不统一。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和逐步推开,将成为理顺企业领导体制内部关系、形成公司制企业党组织建设新格局的一次难得的重要机遇。如不在一些涉及国有企业党组织地位作用的重大认识问题上求得共识,不尽快转变近些年企业党组织在此问题上无所适从的局面,一旦现代企业制度全面推开,制度定型,机遇就会失去。从近年来企业党建的实践经验和现代企业制度的一般原则入手,以下几个重要认识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回答:

一、是“客观需要”还是“人为安排”?

——坚持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地位作用,是执政党贯彻执政意图和引导社会全面进步的双重需要

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地位作用问题至今未达共识,除企业转制过程尚未完结、缺乏成功经验这个客观原因外,主观症结在于:一些同志对在经济实体里要不要建立党组织、党组织在企业里是不是“党只管党”这两个问题上思想摇摆,缺乏坚定信念。

客观分析中国的政治、经济国情,有几个现实问题是不能回避的:

第一,从执政党的性质看,中国共产党在建党之初就把中国工人阶级作为自己的阶级基础,而今国有企业又是中国产业工人最集中的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国民经济中仍占绝对优势,是国家的经济基础。中国共产党要深深植根于自己的阶级基础之中,要使自己的执政地位首先建立在掌握国家经济命脉的国有经济基础之上,要使自己的政治意图、方针政策顺畅落实到市场经济的主体和基本单元企业之中,就必须在生产关系中居于统治地位,其中包括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执政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从执政党的奋斗目标看,无论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包含的“公有制”和“共同富裕”两大特征,还是社会主义基本路线规定的“富强、民主、文明”三大目标,都清晰展示出中国共产党只是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作为实现自己宏图伟愿的基本前提和重要手段,追求社会整体进步和人类全面发展才是其高远理想和目标。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司制企业,其所有活动的直接和唯一的动因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实现资产保值增值。要把这种“纯经济”的活动引导到较高层次的追求,减少在市场竞争、利润第一的追求中极易产生的社会问题,要使公司制下的“国家股”的意志区别于一般只考虑企业微观效益的其他股东,执政党就有必要在国有企业里建立最能贯彻自己宏观意图的政治组织。

第三,从国有企业管理的中国特色、传统优势来看,我国企业改革是在一定程度上传统体制还要继续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进行的。改革过程大量遇到的是政企权限划分标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程度、管理层和被管理层权利和待遇差别、对国有资产增值做出过较多投入的老一代工人和赶上新体制优越条件的新一代工人之间事实上的机会不平等、中央宏观政策导向和企业微观利益驱动不同向等等多重复杂矛盾关系。在加大企业改革力度和发展速度的未来若干年里,还会有一些深层次的矛盾暴露出来。历史经验证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任何组织都不可能像执政党的基层组织那样,在重大问题上能够有力地起到导向、协调、激励、保证、监督和凝聚人心的重大作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当然要考虑“国际惯例”,但“国际惯例”首要一条是尊重所在国的社会制度和法律,不干涉别国内政。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要放弃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地位作用这样一个中国特色、传统优势呢?

结论应该是这样:

1.在企业首先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既是执政党贯彻执政意志、发挥政治优势的“主观”认定,也是中国社会协调发展、全面进步的客观需要;既是由中国今天的经济国情(体制转型需要强有力政治集团调适矛盾、推进改革)所决定,也是由中国今天的政治国情(中共在今天政治舞台上的政治实力、政治纲领、政治声望……)所要求。

2.把国企党组织的地位作用仅仅限制在“党只管党”、“保证监督”上,是违反一般政治常识的。从理论上说,政党建立组织的基本目的不可能只是为了“整顿内部”,而更重要的是为了影响政局、引导社会;从实践上看,近些年一些地方把企业党组织局限在“党只管党”的狭窄境地,无意间增加了企业内耗,降低了执政党威信和企业的凝聚力。

二、是遵循“基本原则”还是固守“具体办法”?

——研究国有企业党组织地位作用宜分原则性和操作性双重标尺

从政策、舆论、领导人讲话等视角看,党和政府给予国有企业极大的关注,特别是1989年以来,一系列中央文件、政策法规对企业党组织的地位作用强调得很重;但从地市以下的主管局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党委同志的视角看,不少人却感到这些年企业党组织地位下降、处境尴尬、无所适从、人心不稳……。出现这种反差现象的原因是:

第一,在逐步走向公司制的现行经济体制下,一方面企业党组织的历史使命和组织原则没有变;另一方面,企业政企关系、产权关系、领导体制、企业目标、法律规范等一系列变化带来的企业社会地位和社会职能的重大变化,意味着企业党组织面对的工作对象和工作方法也必须随之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党组织的地位作用不能动摇,但企业党组织如何在变化了的环境和条件下“保证监督”企业经营方向、“参与”重大决策、执行“党管干部”原则……,则是涉及人们观念和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发展而常新的重大课题,解决起来较费周折。

第二,近年来一些政策条文涉及的关于企业党组织地位作用的表述,一个重要特点是:强调原则多,可操作的具体规定少:每项职能虽能罗列若干条“途径”,但在实践中,每条途径几乎都有一些具体矛盾,靠企业党组织自身难以解决。

第三,停留在对“基本原则”的反复论证上,疏于实际“操作方法”的深入研究,可能耽误对一些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成功经验的及时提炼,消磨更多党务工作者的政治积极性;而那种从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新情况下,放弃了一些传统的活动形式和工作方法的现象中所得出的“地位下降”的结论,其原因则是没有找到问题的真正症结。

由此可见:

1.固守传统的企业党建套路已不可能有效坚持党建的基本原则,放弃一些传统方法未必有碍原则的坚持。把对“原则”和“方法”的是非评价作相对分离,有助于人们摆脱舆论困扰,潜心研究一些实际问题。

2.前些年我们在“应该”、“必须”、“不可动摇”等原则问题上的强调工作卓有成效,但鉴于基层急需的是如何把“原则”落在实处的操作性办法,下一步的企业党建研究重心,应该放在大力探索企业党组织如何处理好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并有效开展活动的操作性方法上来。

3.对一些基本原则的强调,在肯定和坚持其精神实质的前提下,也宜结合新的情况,补充必要说明,赋予新的涵义。

比如“党管干部”原则。一方面,经验证明企业党组织参与对企业管理人员的考察任免工作意义重大,这也是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体现;但另一方面,公司制企业的决策权和人事权依法集中在董事会,企业管理人员不再有行政级别和“干部”身份。所以,应该明确:(1)源于战争年代的“党管干部”的提法, 其“管”字因其通俗而可作“直接管理、任免”和“对干部工作的领导(包括掌握干部政策、推荐重要干部、考察培养干部等间接管理形式)”两种理解。在战争年代和计划经济时期,这两种含义是同时发生作用的;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情况下,要把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支持董事会、经理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就应明了:企业党委“直接管理、任免”的干部的范围依法限于党、工、团系统,而“对干部工作的领导”也即间接领导的方法则适用于处理同董事会、经理依法用人权的关系。就是说,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党管干部”原则更多地表现为企业党组织“对干部工作的领导”这种间接方式上。(2 )企业党组织对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转变到间接领导方式上,切实为企业用人把好关,这对企业党组织把握党的政策分寸、熟悉生产经营全局、考察管理人员德才能力提出更高要求。(3 )上级党委需要针对企业党组织“对干部工作的领导”原则进一步明确的是:企业党组织以何种途径全面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和考察培养“干部”?如果企业党组织与董事会、经理用人意见不合,企业党组织根据多方意见认为关系重大,可不可以向上级反映,反映算不算不支持董事会的用人权?如果党组织向上级反映过了,结果还是维持了董事会、经理的用人设想,后来事实又证明因用错人而造成了损失,党组织应不应该再负连带责任?……

三、是“硬约束”还是“软管理”?

——落实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地位作用必先明确其领导方式过渡性、思想性的基本特征

党中央领导提出“党对企业政治上的领导权决不能丧失”这一重要论断后,各地党委都在努力领会和落实这一精神。有的同志认为,“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应当具有议大事、管全局、选干部、配班子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和企业重要人事的管理权”、“企业党组织应当拥有比参与权和建议权更强有力的权力作后盾”。这种观点单刀直入,代表了一些企业党务工作者欲求摆脱“赤手空拳”境遇的心态,也拎出了1984年以来企业转制中最敏感、最难理顺的一个实质性问题。

分析企业党组织应不应该有重大问题决策权和重要人事管理权,必须考虑以下几点因素:一是政党的基本性质,二是政党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上发挥作用的方式,三是政党组织针对不同领导对象、范围的领导方式。政党是为实现一定阶级的政治主张、影响或领导政权的政治集团。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政党发挥领导作用的方式受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公民政治文化水准特别是国家法治化程度制约,大体要经历“直接执政”、“间接领导”和“逐渐消亡”三个阶段。在当今中国,人民民主政权经历了40多年的磨炼,公民的政治文化修养有了一定提高,国家法治化程度也有了较大改善,但调适社会矛盾、协调阶层利益、推进社会变革还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治权威,这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的领导方式正处在由“直接执政”向“间接领导”过渡的阶段。考虑企业党组织权限时,万万不可忽视这一基本背景,同时还要兼顾两点:执政党的各级组织因其所处地位及领导对象、范围的不同,权限有所不同;执政党各级组织的权限必须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之中。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由中国社会目前的发展阶段所决定,执政党单纯靠政策引导、思想说服、榜样作用等方式发挥政治领导作用是不现实的。党在积极发挥人民政权的作用、努力培养人民自己当家作主能力的同时,还必须在某些情况下直接行使政权。

2.党在企业的基层组织发挥作用当然也有一个“行政权威”和“人格力量”互相补充的需要。但实践告诉我们,公司制企业的基本特征是建立互相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决策、用人权已有明显的法律规定。所以,既想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领导作用,又不能同时赋予其与董事会、经理班子同样的行政权力,这正是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中国国情和难点所在。解决这个难题的近期原则,不可能是非此即彼、二者取一,而只能是在不违反现代企业制度“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寻求兼顾、兼容的折中办法。

3.根据不同行业、规模、实力、体制和地域情况,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将呈现多样化趋势。第一种,像现在许多试点企业积极促成的那样,保证有足够的党委成员依法进入董事会。无论其是作为国有资产出资者身份还是职工代表身份进入董事会,党委成员都可以借此把党的声望和行政权威结合起来。第二种,在没有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可考虑让尽可能多的思想正、懂经济、会管理的行政副职进入党委班子,以改变纯党务干部组成的党委会缺乏权威的状况。第三种,在国有独资或控股的大型企业、大型联合企业,由于其已不单纯是个经济组织,事实上还担负有一定的政治、文化、社会功能,且这类企业一般党的工作基础扎实,因此领导体制可不拘泥于一般企业。党组织在这类企业可以发挥比“政治核心”更强的领导作用。第四种,在不具备或没有促成上述条件的国有企业,党组织客观上只能在缺少“硬约束”权力的情况下努力发挥“软管理”的功能,靠自己较高的素质和充分利用政策明确的参与权、建议权、知情权和监督、反映权等,实现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4.无论从共产党与人民群众理想的相互关系分析,还是从目前一些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引申,或是从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完善的未来趋势把握,我们必须坚定一个信念:执政党在企业基层组织的“软管理”即思想引导、榜样作用等,毕竟是其他行政、群众组织不可替代的独特优势和基本功,是企业党组织应致力追求的高层次领导境界。尤其是当企业党委成员身兼董事、经理等行政职务时。难免因行使职权而处于矛盾的焦点之中。重视自身思想修养和人格力量等“非权力因素”的领导效用,就显得更加必要了。

四、是“企业下属组织”还是“政党基层组织”?

——落实国有企业党组织地位作用应根据国情尽早制订其隶属、权限等规范

目前,国有企业党组织地位作用问题没有最终解决,还受到以下几个问题的困扰:第一,企业党组织究竟是不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必要组织?如果是,企业党组织岂不成了企业生产经营的“中心”——行政组织的“下属”、“配角”?第二,企业党组织是不是企业的内在组织,如果是,企业党组织和行政组织共处一个“利益共同体”,党委成员的个人利益、个人发展依托于所在企业的利益之中,它能够摆脱企业的局部利益,站在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高度行使“保证监督”职能吗?第三,如果企业党组织不是企业的内在和必要组织,那不又给有些人提出企业党组织“党只管党”提供了口实吗?

结合企业发展的综合目标、企业党组织的隶属形式和政治职能分析,结论应该是这样:

1.企业党组织虽然不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必要组织,但却是引导社会主义企业“执行执政党意志”,协调发展、全面进步的必要组织;它不是依附于企业行政组织的某个具体职能部门,而应该是站在把宏观政策和企业实际相结合的较高层次上,站在代表企业不同阶层共同利益的相对超脱的位置上,支持和保证监督企业董事会、经理班子依法行使职权。

2.按理说企业党组织不应是企业的“内在组织”,作为执政党在企业设置的基层组织,只有相对独立存在,才可能摆脱利益共同体的羁绊,起好保证监督作用。但现实中企业党组织成员的个人幸福和企业利益休戚相关。如果企业党组织出于政策和道义的考虑,指出企业为谋利采取的“违规”行为,则要承担自身利益受损,企业管理层和群众不一定理解的风险。今后解决这个矛盾的办法可有几种选择:(1 )在条件允许的时候,逐步实行企业党组织属地化管理。(2 )在企业实行党代表制,企业“党代表”作为书记由上级党组织派驻(人事、工资关系不在企业),全面负责企业党的工作;其他委员则由企业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3)如果前两点很难做到,考虑到已有工商、 审计、财税、银行等经济监督部门和公安、司法、监察、环保等社会监督部门代表党和政府的意志对企业进行全方位监督,对于与企业处在一个利益共同体之中的企业党组织的“监督”职能,就应赋予其思想、道义上“引导性”和“说服性”的特殊含义。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国有企业党组织地位作用的发挥,受到我国社会发展阶段、不同企业工作对象和范围、现代企业制度对企业传统领导体制的某些否定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是一项政策性、探索性很强的艰巨工作。只有深入调研、大胆试点,尽早制定出有利于国有企业党组织理顺关系、明确权限进而实现企业党建与公司制创建有机结合的近、中期政策条例,才有可能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促成企业党的建设新格局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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