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粮食购销体制由计划向市场的转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购销论文,粮食论文,体制论文,论我国论文,计划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中国成立后面临着巩固政权和建设新社会的重大任务,这重大任务的中心是组织经济,尤其是解决粮食问题。我党从人口众多、经济落后,对粮食需求迫切和必须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特殊国情出发,探索出一条解决粮食购销的新路子。本文就是对党探索之路研究的初步收获,现整理出来以求专家赐教。
一、粮食计划购销的崭新体制之确立和运行
粮食统购统销制度的确立,是我国粮食供求关系矛盾发展的产物。新中国成立和土地改革的完成,亿万翻身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全国农村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粮食连年丰收,1952年全国粮食获得大丰收,总产量超历史最好水平。但是从1952年7月至1953年6月,国家虽然收购到547亿斤粮食,然而消费用粮达到587亿斤,超量40亿斤,不得不动用国库存粮,立时使国家库存粮食从145亿斤减少到105亿斤。到1953年夏季以后,我国粮食形势则变得十分严峻。一方面,商品粮供应大幅度上升:从1953年起我国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农村劳动力迅速转移到工业建设上来,城镇吃商品粮的人口迅速增加;农村经济作物区域迅速扩大,农村吃商品粮的人口猛增到1亿人。根据预测,在1953年7月至1954年6月,国家必须拥有700亿斤粮食才能保证供应。另一方面,农民自己因生活改善也使留用粮数量增加,致使商品粮大大减少;一些主要产粮地出现灾情,很多农民产生了强烈的惜售粮食心情,余粮农户将存粮放着,待价而沽;私营粮商手中掌握相当多数量的粮食,他们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粮食投机倒把活动猖獗。一些地方又发生粮食脱销,许多中小城市粮食市场开始发生混乱。这种状况造成国家粮食收购任务难以完成而销售量大大超支,这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粮食购销问题,必将造成粮食市场更大的混乱,牵动物价全面上涨,严重地影响巩固政权和建设新社会的任务。面对这严峻的形势,党中央当机立断地于1953年10月出台解决粮食问题的重大决策。决定在农村中采取征购粮食的办法,在城镇中采取配售粮食的办法,名称可以叫做“计划收购”、“计划供应”,简称“统购统销”[①]。
统购统销制度是当时情况下唯一可行的方案。1953年10月10日,陈云在《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中,提出了解决我国粮食供求矛盾的8种方案,即只配不征,只征不配,原封不动,临渴掘井,动员认购,合同预购,由各地方各行其是,又征又配。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筛选,前7种方案被否定,剩下又征又配一种。陈云认为,解决粮食供求矛盾必须正确处理好4种关系,即国家跟农民的关系;国家跟消费者的关系;国家跟商人的关系;中央跟地方、地方跟地方的关系。这4种关系中,最难处理的是第一种,处理好了第一种关系,天下事就好办了。中央预计到,实行征购,可能会产生妨碍生产积极性,逼死人,打扁担,个别地方暴动等现象;但不采取这种办法不仅建设搞不成,帝国主义会打进来,扁担也要打来,结果更严重。陈云很形象地说过:“我这个人不属于‘激烈派’,总是希望抵抗少一点。我现在是挑着一担炸药,前面是黑色炸药,后面是黄色炸药。如果不搞到粮食,整个市场就要波动;如果采取征购的办法,农民又可能反对。两个中间要选择一个,都是危险家伙。”[②]两者权衡,实行又征又配的办法,危险性可能少一点。因此,其他的办法都不可行。
统购统销制度的主要内容有:(1)计划收购。生产粮食的农民应按国家规定将余粮交售给国家,粮种、粮价由中央统一规定,以不赔不赚为原则,统购价格要固定,以克服农民贮粮看涨心理;(2)计划供应。计划供应范围包括城镇居民,经济作物区缺粮户,盐民、渔民以及灾民等;(3)市场管理。一切从事粮食经营的国营、集体、公私合营、合作经营的工厂、商店,归地方粮食部门领导,所有私商一律不得私自经营粮食,可接受国家委托加工、代营,严禁一切非粮食部门和私商跨行业经营粮食;(4)中央统一管理。实行由中央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和调度的原则,地方则在既定的方针政策原则下,因地制宜,分工负责,保障其实施。
统购统销是一种粮食购销的计划体制,它是党解决中国粮食购销问题的一种探索,具有中国特色。中国的统购统销不同于苏联的“余粮征集制”和“义务交售制”。余粮征集制是苏联建国初期实行的战时共产主义的一种政策,即苏维埃政权派武装下乡,将农民手中的余粮全部收到国家手中,这是对农民的无偿剥夺。1921年后实行新经济政策时期,将余粮征集制改为义务交售制,义务交售价格极低,只是象征地给点钱,这也是一种对农民的变相的剥夺。毛泽东、刘少奇等党和国家领导人都不赞成学苏联的办法。1953年10月,毛泽东强调:“征购要照顾农民的需要,不要把余粮都收走,还要留点给他。”[③]1956年初,有人建议将我国的公粮制和粮食统购统销制度合并起来,改为类似苏联的义务交售制。毛泽东明确表示不赞成,指出“苏联采取义务交售等办法,把农民挖得很苦,那是既要母鸡多生蛋又不给它米吃,又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刘少奇强调:“改变粮食征购制度,不要单纯学苏联,要进一步研究”[④]。在征购的价格问题上,党中央强调“要采取公道的价格”,既对农民合适,也对国家有利。毛泽东还指出“想一个办法,使他们得一点季节差价”[⑤]。这表明,统购统销制度是党从中国历史和现实国情出发,探索中国自己解决粮食问题而提出的新路子。陈云提出:“这是一个长远的方针,只要我们的农业生产没有很大提高,这一条路总是要走的。”[⑥]
二、党在粮食计划体制的实施中开始注入市场调节新因素
统购统销制度的实施,使国家粮食收购任务得以完成,粮食供给有了保障,粮食战线的紧张形势得以缓和。但是也暴露出不少新问题,主要是国家同农民的关系有点紧张,一些地方在征购粮食中强迫命令,乱批、乱斗,以致逼死人命等现象时有发生;城乡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也受到影响,绝大部分农村初级市场陷于停顿,农村土特产收不上来。为了缓和政府同农民的关系,为了使关系国计民生的粮食更好地为巩固政权、建设国家服务,党试图探索粮食购销的新体制。从1954年开始,陆续试行在粮食计划体制的实行中逐渐注入市场调节新因素。首先是恢复农村初级市场。1954年3、4月间,中共华北局先后批发了邯郸地委、华北局财委、山西省委的报告,要求各级党委及早解决实行统购统销后,农村初级市场处于滞死的局面。中央对华北局的报告极为重视,连续3次批转了华北局的报告,要求各地注意报告中指出的问题,切实建立国家领导下的农村初级市场。同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发出专门指示,要求建立国家粮食市场。其次是在购销粮食数量上出台了较合理的政策,使农民利益有所增加。1955年3月,国务院发出通知,在农村实行“三定”政策,即定产、定购、定销;在城市实行按人定量供应,并发放粮票。三定办法得到广大农民拥护,农民说三定实际上是四定,即定产、定购、定销、定心。1957年,国家又在三定基础上,实行以丰补歉的方针,让生产队留有一定的余粮。接着在60年代,党在购粮价格方面作了有利于农民的规定。国家提出对超过统购部分的粮食,实行“超购加价”的办法计价收购,同时实行售粮奖励工业品、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办法,鼓励农民向国家交售粮食。进一步在购粮的数量和价格两个方面都作了有利于农民的较大的政策松动或政策调整,是在1979年,国家决定逐年减少统购指标,同时增加进口粮食,以让农民休养生息。从1982年起,粮食征购、销售、调拨,由省、市、自治区包干,多购少销的粮食归地方掌握;同时,生产队有权处理完成统购后多余的粮食,而国家除统购外开始议购粮食。这样,到1983年前后我国粮食的统购统销跟1953年确定时的统购统销政策相比,在具体规定方面已有许多不同,综观其实质,就是计划为主、市场为辅的购销体制已初见雏形。在收购方面,定购为主与市场议购相结合;在价格方面,国家统一定购价为主与“超购加价”相结合,并实行售粮奖励和“三挂钩”政策;在粮食处理方面,农民(生产队)有权处理完成定购任务后的余粮;在管理方面,实行中央统一管理和发挥地方积极性结合;在国粮储备方面,由定购粮和进口粮组成。
我们党在解决粮食购销问题的30年探索历程中,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应该说这是较成功的探索。统购统销制度在我国曾起过重大的历史作用:第一,统购统销制度的实行,确立了国有粮食部门主渠道地位和作用,掌握了粮食市场的领导权,缓和供求之间矛盾,有效地保障了供给,推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第二,打破了帝国主义的封锁,巩固了中国革命的成果;第三,正确处理了国家与农民、国家与消费者、国家与私商、中央与地方和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巩固了工农联盟和密切了城乡关系,保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第四,促进了粮食经济的发展。统购统销制度中的“三定”和“三挂钩”规定,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尤其是80年代初提出的“超购加价”,农民有权自己处理完成定购任务后的余粮等规定,从经济利益上,激发了农民种粮积极性。这些规定成为我国粮食生产一直保持增长势头的重要原因之一。这是统购统销制度在我国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得以坚持的客观依据。当然,也应看到,粮食的统购统销也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价值规律在农业生产和农产品经营中的作用,阻碍了农民走向市场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影响了粮食商品经济的发展,影响了农村经济效益的提高。但是统购统销制度所起的作用和产生的消极影响,两者相比,历史作用是主导方面。只有确立了这观点,才能对统购统销制度作出客观的历史的公正的评价。
三、党明确探索粮食购销体制由计划向市场的转变
进入80年代,深化改革和四化建设象海潮汹涌,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日益提高,价值规律这一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日益增强,农民走向市场的步伐日益加快,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势在必然。如何使我国粮食购销体制更适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使关系国计民生的粮食能国家在握,民食有保,这是摆在我党面前的重大而迫切的问题。为此,我们党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大胆探索,其核心所在是将粮食购销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变。
(一)我国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历史回顾。
粮食购销体制改革,以改革的内容不同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将国家定购改为合同定购(1985~1986年)。
1985年,国家开始对实行了32年的粮食统购统销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是:将粮食的统购制度改为合同定购制度,提高农村粮食销价;定购的部分国家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定购以外的粮食可以上市,统销制度不变。
但是,统购制度的改革试点当年就遇到了严峻的挑战。究其原因:首先是合同定购价格低,起不到刺激农民售粮的积极性,仅凭自愿协商难以完成定购任务。合同定购必须建立在粮食富足的条件下,在供小于求情况下,即使签订了合同,农民也难以真正履行;其次是合同定购对象不是集体农民而是几亿分散的小农生产者,国家失去了合作化时期拥有的组织保证手段,因而对农民售粮没有强有力的制约措施;再者,这次改革亦没有触及销售制度,国家要保证原有平价粮供应计划的前提是国家必须收购到足够的粮食,但合同定购又没有完成任务,因此,国家不得不重新采取强制性手段落实定购合同。1986年,粮食购销又恢复原来的体制。
第二阶段,“双轨制”的确立和运行(1987~1992年)。
“双轨制”的要点是:(1)在粮食购销方面,政府的强制性低价收购和低 价定量供应部分与市场交换部分并存;(2)在粮食营销方面,发挥主渠道作用的国有粮店与少量非国有粮店并存。
实行“双轨制”的指导思想是,一方面继续保留原有的购销秩序和经济关系,缓和由于调价引起的对社会的大震动,平滑地过渡到单轨制;另一方面建立部分新的经济关系,缩小工农、城乡之间的差距,激发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为理顺价格、逐步过渡到市场经济创造条件。
“双轨制”的实施,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购销倒挂的矛盾,无疑是一个进步,另一方面也造成了粮食价格的扭曲,加大了粮食工作的风险和难度。粮食提价引发了物价的超高通货膨胀和社会抢购风潮,造成各方面的紧张。后来,在物价的调控下,这次改革刚迈出第一步便陷入了困境。
1990~1991年,国务院提出了“稳购、压销、提价、包干”的新方针,并相应提高粮食的统销价格,这是自1961年提价后30多年来第一次对统销价格的大调整,这对理顺价格起了积极作用。
第三阶段,粮食购销价格和粮食经营的全面放开(1993~1994年)。
1993年春,国家决定粮改由“双轨制”向单轨制转变。基本内容是:(1)在收购方面,取消定购部分,实行议购,价格随行就市;(2)在销售方面,除保留军供粮和侨汇粮继续实行平价供应外,取消平价定量供应;(3)在营销方面,实行国家、集体、个体一齐上,放开搞活,多渠道经营。
粮食价格和经营的全面放开,其结果一方面是对旧的粮食流通体制的一次冲击,使粮食经济工作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把企业推向市场,减轻国家负担,对搞活经营、繁荣市场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另一方面也产生了某些严重的消极影响,造成粮价上涨,市场混乱,社会不安定,损害了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这次改革不到一年就难以为继了。
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1994年重新下达定购计划,购价由国家统一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和党组织将定购任务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同时在销售粮食中,国家实行最高限价,居民凭证购买国有粮店限量供应的粮油。粮改又恢复到“双轨制”的阶段。虽然调控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市场价格一直居高不下,放起来容易,纠起来就很难,产生的消极影响3、5年内都难以消除。
第四阶段,省长负责制和两线运行(1995年)。
1995年国家在继续稳定粮价和强化宏观调控前提下,出台了一系列新措施。一是对国家定购的粮食,实行价外加价,旨在增加农民的收入以提高种粮积极性;二是实行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并规定在国家收购任务未完成前,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下乡向农民收购粮食。三是1996年又实行两线运行。通过这项改革,(1)建立起精干、高效、责权统一的中央粮食调节管理系统;(2)建立灵活有力的粮食市场调控机制。
(二)1993年粮食购销体制改革举步维艰的症结所在。
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引导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活跃了粮食市场经济,减轻了国家财政负担,促进了粮食企业经营机制的改变。但也暴露了收购难、市场乱、调控难、负担重、效益低等若干问题。
造成上述诸多困境的原因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根本原因是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改革的理论不成熟,选用的模式脱离了中国的现实国情。主要是:
其一,在于对我国粮食商品的特殊性认识不足。粮食问题是国民经济基础的基础,粮食一旦出了问题,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就会动摇,人民政权就不稳。既然粮食商品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和特殊性,那末,粮食购销体制如果要着手改革,就应慎而又慎。国家对粮食有足够的宏观调控能力,有关方面制定出特殊的政策,并有体现这种政策的市场管理体制,国家能够保护粮食市场平稳。只有具备了这样的条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才能获得成功。否则,改革不可随便上马。
其二,在于对现行的粮食购销体制采取简单否定的态度。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目的是改掉旧体制中阻碍生产力发展、影响市场经济建立的弊病,对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或当今条件下仍有指导作用和存在必要的东西,如国家宏观调控、定购任务、国有粮食部门主渠道作用、统一市场、统一平衡、统一价格等,应当在新的条件下继续充实、完善、发扬光大,继续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应简单地否定。
其三,在于对我国的特殊国情和粮食生产严峻形势认识不深,盲目乐观,随意决策。40多年来,我国粮食产量有了很大的提高,1994年粮食产量比1953年翻了一番,但求大于供的矛盾依然存在。而粮价和经营全面放开的前提是:粮食产量要有较大的突破,人均占有量有较大的提高,国家拥有宏观调控的足够的储备粮。眼下这个前提,我们似乎还不完全具备。我国目前粮食生产的形势是比较严峻的,据有关部门统计,到2020年中国粮食达到基本自给,但还有缺口,求大于供。在条件不具备情况下,改革购销体制急于求成,必然欲速不达。
其四,在于改革的目标为急于甩掉粮食补贴这个财政包袱所左右。1993年前40年中,国家用于粮食补贴累计达400多亿元,这是一笔很大的财政支出。从长远的观点看,这个包袱应逐步去掉,但象1993~1994年那样急于求成的速决办法不可取。“粮改”目标为甩包袱左右,造成市场不稳,粮食部门难以为继,发生了收购难、销售难、调控难、负担重等诸多问题。
其五,1993年粮食价格和经营全面放开所出现粮食市场的混乱,主要是理论上误导所致。表现在:(1)把市场经济等同于自由经济。在粮食“双放开”中取消了国家对粮食的定购任务,强调不催不压,交售多少算多少;强调粮食价格实行随行就市,取消由国家来统一管理,强调经营全面放开,国有粮店纷纷关停并转,严重地削弱了国有粮食部门的主渠道作用。(2)否认粮食商品的特殊性。认为粮食商品的特殊性与计划经济联系在一起,现在计划经济已向市场经济转变,粮食商品的特殊性也就不复存在。这样,原来国家制定的体制粮食商品特殊性的并且现在还适用的相关政策也就被统统予以取消。(3)把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谁一谈国家宏观调控,就被认为是走回头路。事实上,市场经济是有序经济,法制经济,而不是自由经济。市场经济的消极因素也只有强化宏观调控才能达到有效抑制和克服。
四、今后我国粮食购销体制进行改革的走势
(一)建立粮食流通新体制。通过深化改革建立放得开、流得动、可调控的市场运行机制。主要应抓好如下工作:第一,管住定购,放开议购。第二,管住批发,放活零售。第三,建立合理的粮食价格体系。第四,粮食销售渠道和经营方式必须多元化、多形态。
(二)国有粮食部门的主渠道作用千万不能动摇。坚持国有粮食部门主渠道作用,是由其承担的任务决定的。在粮食流通活动中,国有粮食部门承担着收购、储运、加工和保障城镇居民口粮供应、平抑市场物价的重任,是国家调控市场的依靠力量。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国有粮食部门的主渠道作用。
(三)加快粮食工作的法制建设。稳定我国的粮食市场关键是搞好粮食的立法工作。通过立法明确粮食定购任务的性质,各级政府在定购中的责任,规定国有粮食部门主体地位及对粮食市场的领导作用,阐明农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规范粮食购销中各种关系和有关方面的行为。有了粮食法,粮食的生产、流通、加工、储备、销售等方面,就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注释:
①②⑤⑥《陈云文稿选编》(1949~1956年),第203、194、198、197页。
③④《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第266、275~2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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