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市场体系的培育与运行_国企论文

论我国市场体系的培育与运行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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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在培育国内市场体系方面是卓有成效的,特别是某些生产要素市场如产权交易市场、劳动力市场、金融市场等,均已得到某种程度的开放,但不可否认,从发展我国市场体系的整体要求来看,我国目前的市场体系还不够完善,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一些难题未能解决。

一、国有企业应该进入产权市场

所谓产权市场,就是指产权的等价交换关系,它的前提就是产权商品化,即产权本身成为交易对象。对于开放我国的产权市场,现在人们一般无异议,但是对于国有企业的产权能否进入市场交易,理论界却仍存在分歧。

我们之所以主张让国有企业产权进入市场,是针对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的体制病提出来的。人们在讨论我国的国有企业为什么普遍地缺乏效率时,一致认为政企不分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可是令人费解的是,政企分开的口号在80年代初我们就提出来了,10多年来党和政府曾多次三令五申地予以强调,但政企不分的问题却始终未能得到解决。于是我们不得不提出这样的问题:国有企业政企不分的症结究竟在那里?是政府不愿意分开,还是企业不愿意分开?抑或是这一口号本身就不科学,把一件本来就办不到的事情去强政府所难,强企业所难?这一问题的确值得我们深思。

我们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把企业造就成真正的市场主体。所谓真正的市场主体,其基本特征就是企业要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从80年代初我们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开始,我们就把放权让利作为转变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搞活大中型企业的重点。可遗憾的是我们在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同时未能培育好企业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结果使国有企业普遍地出现了经济上的短期行为。因为只要企业没有属于自己的财产,企业就不会对其经营行为负盈亏的责任,事实上它也不可能有负亏的经济能力。因此,在企业不能自负盈亏的情况下,单纯扩大企业自主权必然导致企业只负盈,不负亏。同时,企业不能自负盈亏,也就不可能自我约束。企业不能自我约束,当然也就谈不上自我发展。由此看来,过去我们把改革的重点没有首先摆在如何让企业自负盈亏上可能是一个失误。这也是我们长期以来政企不能分开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政府部门的角度来看,当企业不能自负盈亏时,企业亏损的责任最终只能由政府承担。政府作为企业资产的所有者,它有责任监管自己的资产不被企业的经营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的损失。所以政府就不能对企业的原材料从那里进,产品怎么生产、生产多少,产品价格怎么定以及产品卖给谁等微观经营行为不闻不问。现在有人批评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生产,可是国家作为企业的老板,为什么就不能干预自己的企业呢?为什么非国有企业的老板干预企业人们觉得理所当然,而政府部门对国有企业履行自己正当的权力就要遭到非议呢?现在某些地方出现的企业亏损而经营者照样发财的事实也告诉我们,政府不管国有企业,有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当然,我们这样讲并不是说政企难分的责任就在政府,从企业的方面来看,目前至少有50%的企业是不愿政企分开的。真正希望和政府分开的只是那些经济效益好、赢利比较大的企业,因为这些企业不存在让政府为自己负亏的要求,政府也不可能对这些企业给予财政补贴,所以它也希望政府尽量不要插手企业的经营活动。可是对于那些经济效益不太好、亏损比较大、甚至连职工的工资都开不出的企业,情况并非如此。这些企业厂长经理常常会这样认为,既然企业是国家的,自己只是作为职业管理者为国家这个老板工作,企业开多少工资或开不开得出工资都是老板(国家)的事情,厂长经理不可能拿自己的私人存款来为职工发工资。再说由于企业自身并没有自己独立的资产,企业亏损乃至破产也是亏国家的损、破国家的产,所以国家不能不对亏损企业负责任。据统计,现在国有企业的亏损面已达50%,这样数量庞大的企业仍然想依靠政府而生存,那么政企难分的问题也就可想而知了。

那么,如何解决国有企业政企不分的政策难题呢?根据我们上面的分析,关键是要找到一种途径让企业能够独立地自负盈亏。为达此目的,办法有两条:一是变;二是卖。所谓变,就是要把现在的部分国有企业变为非国有企业。因为只有当企业不再是国家所有的企业时,企业才能真正负盈亏、政企才能真正分开。可是变的方式是什么?我们认为就是卖,即在产权市场上实行国有产权的有偿转让。这里有一个问题要指出的是,前几年有人提出可以通过“分”的办法变国有企业为非国有企业。我们不赞成这种主张,因为分国有资产(无论平分还是其他什么分法)实质上是一种“私有化”的方案。可是卖与分不同,卖(无论是卖整个企业还是卖企业部分股权)都是一种等价交换,国家卖企业不会使国有资产价值受到丝毫损失。如果有人要把卖国有企业也等同于私有化,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说不通的。比如说自建国以来我国国营商店里卖的基本上都是国有企业生产的产品,卖的也就都是国有的资产,可是并没有人因此就说那是搞私有化。卖国有的企业与卖国有的产品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区别,所以通过“卖”的办法变国有企业为非国有企业并不能扯上私有化的嫌疑。

关于卖国有企业,现在社会上有两个误会必须澄清。一是认为国有企业可以卖一部分,但是至多只能卖30%,或者至少要保证最后国有企业的数量在全国企业总数中占到50%以上。另一种误会是认为国有企业可以在股票市场出卖一部分股权,但国家最后必须控制该企业的股权在35%以上。否则,他们认为就会影响国有制的主导地位,动摇公有制的根基。显然,这里涉及到一个究竟如何认识坚持和发展公有制的问题。我们在讲到经济上的所有制时,其实可以从两个角度考察:一是实物形态上的所有,即拥有多少个企业、多少个产品;另一是价值形态的所有,即拥有多少资金、多少资产。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往往是从第一种意义上理解所有制,所以一谈到发展和壮大国有制,就会想到要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的比重。事实上国有制不仅体现在国家拥有的企业数量上,而且还体现在国家拥有的资产量或价值量上。特别是我们现在要实行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一种价值经济。所以我们必须转变所有制的观念,从实物形态转到价值形态上来。国家卖出企业固然会使一定时期国有企业的数量减少,但从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上看,由于国家同时收回资金,国有资产的价值不会有任何减少。这里改变的只是国家所有的存在形式(由企业变成了货币)。所以我们出卖国有企业时,不必要有什么顾虑,除了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企业以外,其他的企业能卖多少就卖多少。我们可以算这样三笔帐:1、如果我们能把亏损企业卖掉,那么就可以为国家减少一笔不小的财政补贴,尽管卖这类企业国家不会赚什么钱,但减少补贴就等于为国家增加了收入;2、如果我们卖掉的是不亏不赢的一般性企业,那么国家可以平价收回资金,这样有利于调整国有资产的存量结构,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3、如果我们卖掉的是赢利的企业,那么我们就可以在溢价转让时赚一笔钱,这样还能使国有资产有所增值。因此我们认为,卖国有企业对所有制不会有什么风险,相反,如果通过卖企业真的使国有资产增了值,那么对巩固和发展公有制来说就是一件好事。同样道理,人们之所以担心国有企业在市场上出卖太多的股权,会使国家失去对该企业的控股地位,从而影响公有经济占主导,我们认为这也是由于混淆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导与企业内部公有制占主导两个命题的差异而产生的一种误解。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指出,公有制占主导是指公有制成分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主体地位,并不是要求每一个企业中公有资产都要占大头。如果国家对每一个企业都控股,那么想通过股份制改造实行政企分开、搞活大中型企业的目的就要落空。因此通过股份制改造企业经营机制的最好办法,就是国家在企业中尽量少持股,以造就企业负亏的经济机制。

当国家通过卖的形式把国有制企业变为非国有企业之后,新企业就不再是国家附属物,国家也不再为企业负亏损的责任,当然也就可以不再干预企业经营的具体事务;由于企业有了自负盈亏的资金能力,企业也不再需要国家为自己负亏,自然政企分开就成为水到渠成的事了。国家把现有的一部分变卖之后,收回的资金即可以用于改造原有的老企业,也可以重新建立一些新企业。不过国家新办企业的数量不能太多,主要应该投资在两方面:一是高赢利的产业,特别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国家仍然可以垄断经营;二是非国有部门不愿投资的公益性产业,如公共交通、市政建设等。总之,国家今后办企业,一定要从现在的数量占主导走向价值占主导,从现在的数量优势走向质量优势、效益优势。

二、开放劳动力市场必须落实好“劳动力政策”

随着国有企业产权有偿转让的逐步进行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必须会有一部分劳动力从原来的就业岗位上游离出来,为此,我们必须相应地开放我国的劳动力市场,让劳动力作为一种商品自行进入市场流通。

可是现在人们有一种担心,认为在我国开放劳动力市场,承认劳动力是商品,最终会导致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产生资本主义剥削。持这种观点同志的理由是马克思曾经在《资本论》中说过,货币转化为资本(或货币所有者转化为资本家)的关键就是劳动力成为商品。所以他们认为如果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也把劳动力作为商品对待,那么社会主义国家的货币所有者不也会转变成资本家吗?其实,这是对马克思理论的一种误解。的确,马克思曾经说过,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前提。但马克思在这里分析的是资本主义货币与资本的的化问题。马克思在谈货币向资本转化的前提时,同时还隐含了一个对他的读者来说不言自明的前提即资本主义的私有经济制度。因为只有在私有制条件下,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力创造剩余价值才能归购买劳动力的货币所有者无偿占有,才会产生资本家和资本主义剥削。如果只有劳动力成为商品,而没有资本主义私人财产制度,货币所有者是不能占有别人的剩余劳动并产生资本主义关系的。据此推理,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如果把自己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或劳动者集体所有的企业,这又怎么会产生资本主义剥削呢?!因此,把劳动力成为商品完全等同于资本主义雇拥劳动和剥削关系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相反,承认社会主义劳动力是商品,正好表明了社会主义劳动者不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而且是自己劳动力的主人,因为劳动者出卖的并不是劳动者本身,而是劳动者的劳动力。这表明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力,而不象过去统配统包体制下那样只能被动地服从分配,依附于国家或某个单位,实际上没有就业自由。

当然,开放劳动力市场,承认劳动力是商品,那么,这就意味着从此以后国有企业的劳动者不再有铁饭碗、铁工资。可是这对年龄偏大而又长期在国营单位或企业工作的劳动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开放劳动力市场必须首先落实好“劳动力政策”。否则,劳动力市场的开放就得不到广大职工的拥护与支持。

落实劳动力政策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从理论上讲就是要破除“劳动力公有论”,承认劳动力归个人所有。劳动力公有作为一种理论最早是斯大林在他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提出的。他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之后,随着生产资料公有制取代了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劳动力也要由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变为归全民或整个工人阶级的国家所有。我国现行的劳动就业体制和工资分配体制实质上就是在斯大林这一理论的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可是从实践来看,我们按劳动力公有理论所建立起来的劳动制度和工资制度,其弊端和消极作用已愈明显:第一,以劳动力公有为基础的就业制度,国家必然要对劳动力实行“统包统配”,这样造成了大量的劳动者学非所用,用非所长,学识和才干不能充分发挥。因为既然劳动力是国家公有的,那么劳动者个人就无权选择适应自己发展的职业和就业岗位,他作为国家公有的劳动力的一分子,只能被动地服从国家的统一调配。这样就难免不出现劳动者能干的工作不让干,不能干的工作又不能不干的不正常情况。也正因为如此,劳动者的劳动效能发挥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取决于劳动者本人,而是取决于国家的就业政策。第二,以劳动力公有为基础的工资制度,必然造成收入分配上的低工资。因为既然劳动力是国家公有的,那么国家使用劳动力就是使用自己的财产,这样无论劳动者的劳动力支出了多少,国家都没有必要对劳动者实行按劳分配。国家对劳动者实行按劳分配的一个直接前提就是劳动力要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只有在劳动力归劳动者个人所有时,国家使用了劳动力才会按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实行分配。否则国家对劳动者的分配就只是国家单方面的事情,劳动者不具有与国家实行等价交换的权利,只能被动地接受国家发给的工资。这样,一旦国家某一时期要实行高速度经济增长时,高积累挤占消费从而造成劳动者的低工资就是必然的了。

如此看来,落实劳动力政策的关系是要首先从理论上破除劳动力公有论的教条。我们开放劳动力市场,承认劳动力是商品的目的无非是想通过承认和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差别来刺激劳动者之间的竞争,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而要承认和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利益差别,又必须承认劳动能力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因为由劳动差别引起的经济利益差别最终是否能落在劳动者头上,条件就是要看劳动者是否是他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只有在劳动者成为他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并掌握了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的条件下,劳动差别才会表现为劳动者自身经济利益的差别。因此,只有确立劳动力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并对此用劳动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才可能真正贯彻“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按劳分配原则。从而才能培育出真正的劳动力市场。

如果进一步从理论上分析,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劳动力个人所有,也是符合人类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发展的一般规律的。原始社会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虽然都是公有,但那是建立在十分落后的生产力基础上的。到了奴隶社会,生产力有了初步的发展,生产关系也发生了质变,生产资料和劳动力都变为归奴隶主私有。到了封建社会,生产力虽然又有了进一步发展,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劳动力变为部分归劳动者所有,成为一种半依附半自由的关系。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也没有由于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发生改变,而只是劳动力已经由封建社会的部分个人所有变为完全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工人阶级除了归自己所有的劳动力以外自由得一无所有。不过这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进步,人们之所以说资本主义制度比它以前的剥削制度文明,就在于它承认劳动力归劳动者个人所有,让劳动者有了择业的充分自由。到了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代替了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这是生产关系的一场革命。但是,在生产力水平普遍还不高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还存在商品货币关系,还需要实行等价交换和按劳分配,劳动力仍应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才能同时实行公有。这才是人类社会发展从原始社会两个公有的低级形式到共产主义社会两个公有的高级形式的逻辑循环与历史必然。

落实劳动力政策从操作层次上讲,就是国家要对过去在国有经济部门工作的劳动者进行经济上的补偿。我国现阶段劳动力应归个人所有,可是几十年来我们却一直把劳动力作为国有的公产使用的,并且国家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远远低于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我们现在搞市场经济,开放劳动力市场,国家就必须把过去所挤占的劳动者的必要劳动报酬返还给劳动者。特别是在我国目前失业救济制度和退休保障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以前,进行劳动就业制度和工资制度的改革尤其需要先落实劳动力政策。近几年“三项制度”改革的实践表明,不落实好劳动力政策而硬性地砸铁饭碗、铁工资,只会给改革带来更大的阻力。当然,我们国家现在财政还很困难,不可能一下子拿出这么多钱来解决这一问题,不过,我们认为可以结合当前的企业改制,通过实施一个过渡性补偿方案来解决。比如,在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之后,能否从国家股中拿出一部分暂时作为原企业职工的贡献股,原企业职工可以凭自己所持有的贡献股参与公司分红,以作为失业救济金或退休养老金。但是这种贡献股不是一种真正的职工个人股,既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并且派息率也是相对固定的。一旦某职工去世,国家就须将该职工的贡献股即期收回。因此从一个较长的时期来看,设立国家职工贡献股不会最终减少国家股的比重,实际上只是把一部分国家股的红利用于了落实劳动力政策。对于那些没有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特别是亏损企业的职工,国家也应考虑为劳动者落实政策,比如由国家统一为过去在低工资下为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职工设立“贡献股”。

落实劳动力政策本身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国家在对劳动力进行补偿时,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反对人为造成的苦乐不均。为此必须坚持以下三个原则:1、区别原则。即国家必须根据劳动者在国有经济部门工作时间的长短分别予以补偿,不可一刀切、一拉平。2、绩效原则。国家在对劳动力进行补偿时必须考虑劳动者过去的工作绩效与劳动贡献的大小。3、对称原则。即国家对劳动力的补偿必须结合劳动者过去的工资状况一并考虑,过去劳动复杂程度和强度较高而工资又明显偏低的,要更多地予以补偿,反之,补偿就应该少一些。总之,落实劳动力政策既要考虑公平,又要兼顾效率。

这里我们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落实劳动力政策时,一定要对我国现行的职称制度进行重点改革,以免造成新的不平等。我们现在开放劳动力市场、进行“三项制度”改革,只是把重点摆在了职工就业终身制和干部终身制的问题上,而长期以来我们所实行的职称终身制却未能触及。其实,我们在提出打破职工铁饭碗、废除干部终身制的同时,还应该废除职称的终身制。因为我们现行的职称制度实质上还是过去计划经济的产物。比如规定初级职称任职两年可评中级职称、中级职称任职五年可评副高、副高任职五年就可评正高等等,并且职称一旦评定,就终身不变。显然,这与我们发展市场经济、实行劳动力商品化和知识商品化的改革目标是相悖的。如果不改革现在的这种职称制度,破除职称终身制,那么十年之内,我国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数将是现在的两倍,而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数将是中级职称人数的一倍。这无疑会给将来的国家财政和企业带来巨大的压力。我国现在知识分子的收入水平低,不能说党和政府不重视改善知识分子的待遇。之所以如此,除了国家或企业经济困难的原因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职称的终身制。在国家或企业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要担负如此只上不下、并且每年不断增加的中、高级职称者的工资开支,只能是在有限的工资总额内实行低水平分配。因此,提高知识分子的待遇与废除职称终身制应该同时进行,否则,一方面会造成知识分子与其他劳动者之间的不公平,另一方面知识分子政策也很难从根本上得到落实。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已逐步开放金融市场,并在不断健全和完善过程中。从我国金融体系看,已打破“大一统”人民银行体系的格局,逐步形成以中央银行为核心,以专业银行为主体,包括各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专业银行和各种金融机构进行大量的资金融通活动。从金融工具来看,除流通中现金和以存款帐户为基础的转帐支票外,还出现了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等,资金融通方式日益多样化,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我国金融市场虽然已经开放,并正在发展过程中,但仍然很不健全,距完善的金融市场尚有很大差距。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方面:目前我国商业信用虽已开放,但挂账多,商业票据少;利率主要受国家控制,未能按市场需求浮动,尚未形成市场利息率;金融资产中占绝对优势的是银行信贷,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比重太低;银行同业拆借虽然发展较快,但拆借期限过长,数量较小,不够灵活;商业票据贴现、再贴现和抵押放款尚未全面开展;股票和债券虽已允许进行流通和转让,但其交易还不够规范;金融市场活动尚无健全的法规约束等。因此,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还不是一个完整和完善的金融市场,需要通过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逐步加以完善。

1、实现金融机构多样化和企业化。金融市场作为市场来说,必须要有竞争,只有进行竞争,金融市场机制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而金融业竞争的前提则是存在多样化的金融机构,各金融机构根据各自业务发展和自身经济利益的需要,积极参与金融市场的交易活动,金融交易才能活跃起来。如果金融机构单一,或只有有限几家专业银行则会造成金融资产结构失调,实际上是几家银行垄断或半垄断金融市场的交易活动,金融市场难以活跃。同时,各金融机构参与金融市场活动,其切身经济利益是内在动力,如果金融机构的切身经济利益与其金融交易活动无关,各金融机构也不会积极参与金融市场活动,为此,中央已决定,在政策性银行建立以后,现有的国家专业银行将逐步转变成国有商业银行,实行金融机构企业化,使它们以独立自主的资金经营企业身份介入金融交易,从而活跃金融市场。

2、资金融通工具多样化。金融市场的金融交易通常要借助于资金融通工具来进行。为了灵活融通资金,搞活金融市场,则需要有多种形式的资金融通工具。广泛借助于各种形式的融通工具,使资金需求者和供应者可以有选择地进行资金交易,从而有利于搞活金融市场和搞活企业。如果金融工具单一,表明信用形式单一,金融市场的交易没有相应选择余地,显得冷冷清清,难以完善金融市场。

3、市场利率形成的市场化。金融市场作为市场的特点是其交易活动要受价值规律的支配。由此决定资金的价格应按市场供求自由浮动,即利率要受资金供求关系的影响。这就要求对利率制度进行相应改革,逐步改变国家规定利率、利率长期固定不变的状况,形成随着资金供求关系变化而相应浮动的市场利率。这样,便于利率自发地调节资金供求关系,也便于引导资金流向,从而使金融市场逐步得到健全和完善。

4、银行信贷要有较大的弹性。在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中的商品总供给是一定的。为了保证总需求与总供给相适应,稳定货币流通,则需通过控制信贷总规模来控制总需求。为此,信贷资金分配需要统筹安排。在贷款分配规模一定情况下,通过金融市场进行的资金分配与银行信贷资金分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金融市场分配的资金增多,则需相应压缩银行信贷规模,确保信贷资金分配限制在国家规定的信贷规模范围内。通过金融市场进行的资金分配,其数额不取决于银行,而取决于投资者和筹资者的意愿,通常难以加以控制。为此,要求银行信贷应有较大弹性,以银行贷款规模来适应金融市场融资规模,并根据融资规模进行调节,这就能保证有效地控制信贷总规模。为了保证银行信贷具有较大弹性,需要深化改革流动资金管理体制。如果企业流动资金仍由银行包下来。则会造成银行信贷易伸难缩,从而成为完善金融市场的阻碍因素。

5、理顺价格体系。金融市场具有引导资金流向的作用,它是以利息作为动力。而利息率高低依存于利润率。在商品价格体系较为合理情况下,投资利润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并反映市场供求状况。较高的投资利润表明企业经营效益较好,而产品则是市场紧俏商品,利润较多,与其对应的有价证券利率就会较高,对证券投资者具有较大吸引力,从而引导资金进行合理投资。如果各种商品比价不合理,并由国家统一规定,企业利润不能完全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利润水平较高,并不一定经营效益较好,由此则会引导资金作不合理投资,导致资金的不合理分配,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为了充分发挥金融市场的作用,需要理顺价格体系。

6、健全的金融法规。完善的金融市场需要有一整套金融市场管理的法令和制度,这就要求有相应的金融法规,例如,票据法、银行法、证券交易法等。在金融法规健全的情况下,金融市场的资金交易才会有一定的行为规范,以保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如果金融法规不健全,投资者利益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将会影响投资者进行有价证券投资。同时,还会造成金融市场混乱,影响金融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7、提高银行职工业务水平和增强技术力量。金融市场的交易种类繁多,业务也比较复杂,对银行职工业务水平和业务技术的要求较高。它要求银行职工对各种融资业务,如承兑、贴现、再贴现、抵押、再抵押、票据交换、拆借、企业信用度鉴定、证券发行和转让等都必须熟悉,并能具体办理。根据我国具体情况来看,长期以来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银行信用是唯一的信用形式,不允许其他融资方式存在,这就使我国银行职工对金融市场的融资业务知识懂得较少,金融交易的业务素质较差。为了完善我国金融市场,需要对银行职工进行多方面培训,使他们较多地掌握金融市场交易的业务知识,适应开放和完善金融市场的需要。同时,现代金融市场交易需要广泛利用信息和电子计算机,这也需要培养有关方面的技术人才,以适应金融体制深化改革的新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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