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吴区政法委 江苏无锡 214000
一、信访极端行为定义及我区发生的一些典型案例
(一)信访极端行为的定义和表现
目前,学术界并无“信访极端行为”的明确定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信访工作实践,我们按行为指向目标不同将“信访极端行为”大致分为危害公共安全与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三大类,具体表现有:1、非法携带匕首等管制刀具、爆炸性危险物品;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等交通工具,聚众堵塞、阻断、破坏交通秩序;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公共场所等周围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出示状纸、穿着状衣,扰乱公共秩序。2、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等自伤、自残、自杀的行为;故意伤害、公然侮辱或者威胁他人人身安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3、故意损毁公共设施、公私财物。
(二)一些信访极端行为概况
2005年修改后的国务院《信访条例》实施以来,我区信访人员及活动频率规模呈现逐年快速上升趋势,随之而来信访活动中的极端行为也日益增多,出现过数百人聚集区、街道集访,限制领导干部人身自由,拦截强登领导车辆,割腕自杀、跳楼(未遂)等个人极端行为,表现形式基本涵盖了前述若干情形。近年来,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完善和依法处置力度增大,自杀自残等个人极端行为已基本没有,聚众滋事扰序行为总体减少,但骨干分子相对固化、直接对抗性有所增强,商品房开发、商业综合体包租返利、村级资产股份制改革等涉众型矛盾依然突出。
(三)典型案例
以我区一个街道信访人张某某为例,自2015年7月来,其先后到国信局、最高院、公安部、中南海、天安门地区上访及非正常上访28次,其中非正常上访数累计已达6次,累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4次。特别是张某某自2016年10月进京访以来,均为寻衅滋事,且多次参与市抱团进京访活动(主要为丁红芬群体),并积极参与组织煽动我市其他区信访人员进京非正常上访,频率高,情节行为极为恶劣,3次行政拘留后仍无法接受相关部门的教育及正面劝导,并多次扬言:“每拘留1天,就要进京访10次”,个体对抗性强。其本人对于钱财之事非常在意,但从其几次脱管后进京的路径看出(从传统的只购一站路的铁路改成需要购买全程票的大巴),背后有组织的迹象明显,该组织对其有资金支持和行动策划以及培训,滋事扰序意图十分明确,且有日趋激烈之势。简要案情如下:张某某,女,现年68周岁。2013年6月14日下午,信访人张某某遇见拆迁工作人员,后在发生争吵过程中,被李某某打了巴掌。事后张某某便拨打110报警,当天新区分局南站派出所向张某某出具了《接受警情(案件)受理回执单》。6月15日,派出所对该警情以殴打他人案进行受理立案。2013年8月16日,涉案人员李某某到辖区派出所投案自首。派出所先后三次组织双方至派出所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谈拢,三次调解均未成功。2013年11月26日区公安分局对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并送市拘留所执行拘留。2014年6月至7月期间,张某某先后去信省公安厅、省纪委控告:派出所和区分局开出虚假“接受(案件)回执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处理违法人员,追究法律责任。2014年9月3日张某某向新区公安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处罚决定”以及执行回执,并不服信息公开的答复,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张某某因该信息公开一案诉讼至法院,2015年6月2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15)锡行终字第00090号】驳回。对于其主要反映的“关于其与李某某发生纠纷事项”属涉法涉诉问题,区公安分局、区信访联席办和法院多次派员约谈,对其既晓之以理又动之以情,但其十分偏执,坚持不愿意按照正常访途径表达诉求,也不愿意接受约谈。
二、信访极端行为心理原因分析
极端行为人群主要特征包括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生活上的贫困性、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和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这些人处于社会边缘地带,不仅面临就业、医疗、生活等压力,同时心理人格心理都有不同程度的问题。除去社会改革转型期等特定历史时期和宏观大环境因素,我们聚焦人格心理方面分析原因。
(一)人格心理障碍定义
人格障碍是指人格特征明显偏离正常,形成了特有的行为模式且对环境适应不良,甚至达到害人害己的程度。人格障碍可分为反社会性人格障碍和冲动型人格障碍。反社会性人格障碍是指以不遵守社会规范,经常违法乱纪,对人冷酷无情为特点。冲动性人格障碍则是情绪型,遇到冲突容易产生突发冲动行为。部分信访人由于性格、成长环境或长期上访等原因,会出现人格障碍。这些人“混迹于”正常来访者之中,常年累月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上访、闹访和缠访,采取多种措施均不见效。成为困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顽症。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该群体的特征:普遍存在不会站在别人的视角思考,心灵世界狭小,感觉世界越来越小,自我实现机会越来越少,过于敏感、过于冲动,显现出极不稳定的心态。
(二)常见人格心理障碍类型及特征
1、偏执性人格障碍:以猜疑和偏执为特点。这类人敏感多疑,易把别人的好意当恶意,心胸狭窄,经常怀疑别人要伤害、欺骗和利用自己,或有针对自己的阴谋,从不宽容他人的过错,遇事常片面理解,容易对人对事产生成见,报复心很强。总是感觉自己受压制、受迫害,为一点小事就上访,不达目的不肯罢休,忽视与不相信与自己想法不符的客观事实或认死理,撞到南墙也不回头。对于接访人员的劝解不为所动,因而很难以说理或事实来改变其想法。
2、冲动性人格障碍。以突发性情感爆发,伴明显冲动性行为为特征,又称攻击性人格障碍。此类信访人特别容易激动,情绪和行为具有明显的冲动性,情绪不稳定,不拘场合,遇事稍不满意就火冒三丈。人际关系紧张,不稳定,易走极端,其行为有不可预测和不考虑后果的倾向。
3、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特点为以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具有经常违法违纪,对人冷酷无情为特点,喜欢恶作剧或损人不利己。他们的意识完好,但行为未加深思熟虑,不考虑后果。常因微小刺激便引起攻击、冲动和暴行从无内疚感、羞耻感,不能从经验中汲取教训,一犯再犯而不知悔改。不能与他人维持长久的关系,容易责怪别人,或为自己的粗暴行为进行辩解。
(三)成因分析
一是法治观念淡薄。信访人群普遍文化程度较低(小学、初中程度),法治观念淡薄、法律知识欠缺,缺少用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思维和能力。凡自己认为合理的,法律就应当保护,政府就应当支持。另一方面,违法成本太低,个别信访人“大闹大解决”的反面示范,助长了错误观念和行为。
二是私欲膨胀。强调个人利益第一、不可侵犯和最大化实现保护。一切以“我”为中心,以个人满足为需求,一切以个人利益的实现程度作为衡量公平公正的主观标准。个人愿望满足则罢,不能满足则长期上访不息,缠讼不止。
三是机会主义。还有一类“机会主义者”,基于实用主义和投机心理,或利用当前制度、政策等各方面的“空隙”或“机会”,混迹在普通信访人中,借举报、反腐、维权等为名故意对政府和工作人员“找茬”出难题,对政府工作“吹毛求疵”,试图施加压力或造成影响,以期实现自己的目的与利益诉求,甚至以此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是认识误区。“构建和谐社会”、“群众利益无小事”、“司法为民”等提法,信访人从个案上去比照,误认为和谐就是人人满意,将“为人民服务”曲解为“为我个人服务”,认为自己是人民群众,自己的事就是大事,只要信念坚定,缠访不息,个人的目的就有望实现。
五是诚信缺失。信访人为了个人利益的满足,没有诚实的态度,不讲信誉,对自己作出的言行,不守承诺,只要自己的行为事后对自己不利,或者矢口否认,或者百般抵赖与辩解。即使作出了停诉息访承诺书,也成为一纸空文,找出种种借口继续上访。
三、引入心理干预机制的工作建议
(一)引入专业心理咨询,提供差异化辅导在信访部门建立心理干预室,通过引入第三方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实行实体化运作。秉承“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的原则,借助心理咨询专业设计理念,对办公场所进行精心装饰,营造出和谐温馨的沟通氛围和中立平等的疏导环境。通过聘请资深心理咨询师,采取陪同接访、约谈和跟踪回访等形式,对有固执偏激等不良心理倾向的信访人,进行心理评估和差异化、个性化疏导,参与信访积案会商和化解方案制定。
(二)开展心理辅导培训,提高信访干部素质技能
举办心理学方面专题培训,为信访干部讲解心理学知识,帮助快速掌握“尊重、倾听、接纳、热情、真诚、同理心”等心理疏导技巧,提升接访、约谈中的实战水平。鼓励信访干部自学心理学知识,学会主动觉察情绪变化,调整认知和态度,适时理顺自己的情绪,以更好的心态状态积极开展疏导工作。
(三)建立工作保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参照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的保障机制,建立心理咨询介入信访化解工作的保障机制,细化心理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的选聘、管理、服务规范、经费保障等措施。同时,鼓励和支持信访干部参加职称评定、进修教育等,加大财政资金保障力度。
论文作者:薛小萍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3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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