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183;责任#183;天职——对基督教伦理思想及其现实意义的一些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基督教论文,天职论文,伦理论文,现实意义论文,思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基督教的伦理道德,不仅是基督徒宗教生活中的重要内容,而且对西方的世俗伦理乃至整个文化具有漫长而深刻的影响。因此,对基督教伦理的研究不只属于宗教理论的范围,也是西方文化研究中不可缺少的部分。近代西学东渐,中西文化的冲撞与交汇,已是无法回避、不可逆转的态势。我国改革开放以后,中西文化和价值观念之间的相互激荡更频繁。象韦伯的《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这样把基督教伦理同西方现代化与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联结在一起的著作,不仅仅引起文化界、伦理学界的兴趣,也为关心现代化事业的各界人士所关注。这种兴趣与关注,既出自借鉴西方现代化进程历史教训的需要,也为面对行将来临的新世纪中世界范围内各种文化思想相互激荡的局面所需要。
在已经过去的一个世纪中,对于基督教的上帝和基督教的伦理道德存在与否,有过三种不同的看法。一种以尼采为代表,视道德为基督教的本质,声称上帝与他的道德一起同归于尽了〔1〕。 第二种以邦赫弗尔为代表,认为上帝已被推出世界,但是基督的伦理精神依然存在,而且应该发扬。〔2〕第三种是各大主流神学学派。作为神学, 当然坚持上帝与他的伦理道德同在,但是两者都发生了变化。〔3 〕三种观点各异其趣,实际却是相通的。尼采是极至之言,后二者却从不同角度为其作了注脚。对于多数人来说,传统意义上的上帝确是不存在了。那个创世纪的、全知全能的上帝已难以为人接受,他已泛化成一种超越的、抽象的信仰,道德的化身,一种制约人的精神力量。从近代到现代,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宗教的维系、聚敛作用日渐失却,在相当程度上证实了尼采关于传统价值观念崩溃的预言。所不同的是,对于这种失却或崩溃,现代西方的一些有识之士并不象尼采那样欢欣鼓舞,而是忧心忡忡。因此,邦赫弗尔仍然受到思想界人士的注意。基督教在今日世界的魅力所在,恐怕主要是它的伦理道德。
基督教的伦理思想究竟有哪些?
依笔者粗浅的理解,贯串于基督教教义中的基本思想是“救赎”,这一点也是基督教伦理的基础。“救赎”的前提是“原罪”:上帝按自己的形象所创造的亚当与夏娃,经不起诱惑,违背上帝的意志,吃了禁果,破坏了人与神的关系,这是人类犯罪的开始。从此他俩被赶出伊甸园,受到种种惩罚,于是由他们所衍生的后代,罪孽就成了与身俱来的事情,接受或避免上帝的惩罚则是人生的重要课题。因为“原罪”,就有了上帝的拯救。上帝不忍心人的堕落,便派遣自己的独生子耶稣化成肉身降临人间作救世主,让他代人受难、替人受死,以此作为赎价来实现救人的计划。这样人有了重生的可能。但人能否得救还需人自身的响应:皈依上帝、象耶稣那样付出爱心,才能使灵魂获救、得以新生,进而成圣——超越时空的限制,与上帝相结合,享受永生。〔4〕
围绕着人与神的关系,基督教以救赎为主线,阐发了一系列独具特色的伦理思想。首先是对于原罪的解释引出了两个问题。一个是上帝的预定与人的意志自由的关系;另一个是肉欲与灵魂、生命与死亡的关系。对于前者,基督教伦理通过选择自由与承担责任来解决;对于后者,则通过人性与神性的统一,由此岸走向彼岸、由有限通向无限,达到超越来解决。其次是获得拯救的途径问题,基督教提出爱上帝与爱他人的戒命,也就是要求人在信仰的支持下奉献爱心,以爱心来完善律法、完善自我。
本文拟就上帝的预定、意志自由与人的责任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意志自由与承担责任
承认原罪,首先要遇到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既然人是由神按自己的形象创造出来的,怎么会违背神的旨意呢?又为什么要受到如此惩罚呢?
神学家们对此作了绝妙的回答。
首先,上帝给予人以意志自由。所谓“按自己的形象造人”,并非指具体的外部形象。基督教是反对偶象崇拜的,上帝本身并无确定的形象。所以这里指的是精神形象、精神品格。其中就包括意志自由。因为意志自由,人的行为就具有选择自由。“上帝曾对第一个受造的人说:‘我将善恶祸福陈明在你面前,你要选择善’”。“借自由意志而具有选善避恶的能力”〔5〕是人与其他受造物的区别所在, 并且因此而远远超过其他受造物。〔6〕
其二,上帝预言未来,但并不预定原罪,具有选择自由的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虽然人是神创造的,世界的道德秩序也是神规定的,这并不等于一切事情的到来都是必然注定的。因为上帝所规定的只是人的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必然联系,从而为人的行动指明方向。人的行动“全部按照它们的不同价值而得报偿”,“按各人行为的成果而给予报应”,“凡择善之人配得好报,择恶之人该有恶报,乃是不可避免的命运”。但是人究竟听不听?照不照办?则是人自己的事,由人自己决定。所以“人们行路或正或不正而致倾跌,是自取而非命定的”。如果万事都由命定,什么都由不得自己,就不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7 〕。由于人具有意志自由,人是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地作出行为选择的,所以就不能将一切归之于上帝,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其后果。
其三,选择自由与承担责任,是伦理道德的基础。基督教视上帝为一切道德的根源,上帝具有高度的道德品质,他不仅愿望、并在事实上规定着世界的道德秩序(即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也愿望人具有高度的道德品质。人的道德取决于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外部条件,即世界的道德秩序,二是内在条件,即人的意志自由与选择自由。人的行动,只有经过自己的理智,依照外在的道德秩序而作的选择,通过意志的决定,才具有道德意义。这里选择是主要的〔8〕,也可以说是关键所在。 如果把一切归之于命运,不需要对行为承担责任,人就没有善恶之分,也无所谓道德与不道德了。〔9〕
其四,人的道德实践,是不断地在自律与他律的矛盾中行进的过程。上帝给予人的选择范围非常充分:不仅在道德与非道德之间,还在更高层次的人神关系上——即信不信、服从还是不服从神,都是绝对自由的。但是,这种绝对自由只存在于人未做禁事之前。一旦人做了禁事,对人神关系的破坏已成为事实以后,就此而言是没有丝毫自由了,人再也不具有消毁既成后果的能力与权利,遭受上帝惩罚是无法逃避、没有选择余地的。然而,就人生的延续而言,此后仍需面对各种新出现的可能性,不断地进行选择,继续不断地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直到生命的终止。至于始祖的子孙后代,由于原罪,已失却人与神之间最初的那种亲密无间的关系了,不过选择自由的能力、权利依然保留。所以每一代人、每一个成员仍然负有道德责任〔10〕。人始终享有意志自由、选择自由、又始终受到上帝的制约。
可见,在基督教伦理中,上帝赐予人的自由,既是人享有的权利,又是人承担的责任。因为自由意味着遇事可以自己拿主意,也意味着必须承担行为的后果。假如是美酒当然自己享用,假如是苦果,吃不了也得兜着走。原罪说→意志自由→承担责任,这番道理不仅圆了教义的诠释,而且引出了一种严肃的人生哲学,成为伦理学上的一大原理,对西方的伦理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上帝的预定与人的天职
肯定意志自由的思想在古代基督教那里就已形成。或许在漫长的中世纪,这种思想实在过于理想化,离开社会现实太远,因此在宗教改革的先驱加尔文那里,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变。
由加尔文宗所建立的新教伦理,其基础教义的最显著特点是绝对预定论:认为人的一切皆由上帝决定。每个人是否为上帝的选民,全出于上帝的意愿,这是人无法知晓(也不能探求)的秘密。“一部分人与天使被赐予永恒的生命,另一部分则预先注定了永恒的死亡。”对于前一种人,“上帝都会在他预定神召的时候,以圣言或圣灵进行有效召唤(将他们从浮生罪与死亡状态中选召出来)”;至于后一种人,上帝“不仅拒绝给予他们恩赐”,“还放纵他们的欲望,用尘世的诱惑和撒旦的魔力引诱他们”。这种绝对预定论,否认人的罪可以通过行善而获得赦免。认为人坠入罪恶,便“完全丧失了达到任何崇高的善的意志能力”,不可能再使灵魂得救,人“无法依靠自己的力量改变自己”〔11〕。
既然如此,人活在世上还有什么意义呢?加尔文宗的回答是:接受上帝的安排,服务于上帝的荣耀与最高权威,是唯一的生存意义。新教伦理的妙处是居然在极端宿命的哲学中推出了极为积极的人生态度:人们无法知道自己究竟被上帝安排在哪一类,但是人们可以肯定,凡被选召的信徒,一定笃信上帝,处处体现出上帝的荣耀;而被罚入地狱的人肯定不会笃信上帝。因此,把自己看作选民,把所有的疑虑视为魔鬼的诱惑而对之斗争,便是每个信徒的绝对责任。由此,他们提出了“有效的信仰”这一命题,即真正的信仰必须是能够为上帝增加荣耀的。被召选的信徒,在尘世中的唯一任务就是尽最大可能服从上帝的圣戒,从而为上帝增加荣耀。为了获得绝对的自信,紧张的世俗活动便是最适当的途径。上帝通过选民的工作来体现自己的威力,如果选民能意识到这一点,就有可能与上帝成为一体。这样,选民的行为来自为上帝恩宠而产生信仰,而信仰又反过来以其行动的性质而肯定自我。于是,原本悲观消极的个人主义却引发出非常积极的道德要求:“为了上帝的荣耀”成为每个人至高无上的神圣职责,所以就努力行善。因为行善固然不能成为赦罪的赎价,却是上帝选民的标志,故而不管自己究竟是不是选民,都把自己当作选民。为此就时时处处行善,全面系统地、理性化地控制自我,形成了新教颇具特色的世俗禁欲主义。在日常生活中洁身自好,使行为规范化、律法化,勤奋劳动、忠于职守,又不拒绝财富,珍惜各种就业、致富的机会(因为这是上帝带来的),为上帝看管好财富,并使之不断积累、增长……将这一切视为每个人的天职!〔12〕
传统的基督教伦理与加尔文宗的新教伦理,在意志自由的问题上观点完全相悖,但对“原罪”说都确认无疑,在责任的问题上则殊途同归,都把这一点作为基本的伦理要求,作为其他各种道德规范的根据、出发点。自古以来,负罪感、畏惧上帝的惩罚,已成为西方伦理道德的一个前提,渗透到各种社会文化、日常生活之中。不仅出现在教堂里,存在于信徒与神父之间,而且体现在文学、艺术作品,哲学、社会学等各种学术著作中,其影响之广泛、深远,无论怎样评价也不为过。这种观念已成为维持社会秩序的一道精神防线,推进社会发展的一种精神动力。如果说在古代与中世纪它起过维护、巩固封建统治的作用,那么在近代又成为早期资本主义的精神驱动力。
时至今日,偷吃禁果的原罪,对于许多人来说只是一个神话,绝对预定论也早也失去力量。进入现代、后现代的社会,“防线”已难以固守,“动力”已不再强劲。不过,作为伦理观,即使在最发达的西方国家,也并没有完全消失。一方面在教会组织内、通过教会向社区幅射,保持着相当的影响,起着平衡、稳定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作用〔13〕;另一方面,教会之外,在思想文化界,在无神论的知识分子中,意志自由、选择自由,对行为负责的思想仍是重要的伦理观念。萨特的存在主义人生哲学便是典型。在萨特看来,失去上帝,人并没有变得轻松。相反,没有方向、不受制约的人生,由于彻底自由而加重了选择的责任,简直成了不堪承受的重负,是莫大的痛苦。然而,即使这样,为了自身的尊严,为了体现自我的价值,还得面对现实,承担起选择的责任。可见,这些观念已深深地烙在了西方人心灵之中。当然,现实的社会生活是十分复杂的,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过程中,基督教的日趋衰微与维护传统的力量同时存在。一方面社会生活中享乐主义取代了禁欲主义,以自我表现为灵魂的现代主义乃至后现代主义的文化艺术中,反制度、反理性的倾向日益突出;另一方面,在经历了科技革命与管理革命的现代企业中,却是高度组织化、制度化乃至非人化的控制,对功能理性的追求超过以往任何时代。双方形成尖锐的冲突,人的行为面临失控的危险。也许正是因为如此,在那样的社会中,人们对传统宗教所倡导的责任伦理(无论是自身行为的责任还是对“上帝”负责的“天职”)的维护与呼唤依然十分迫切,甚至强烈。
(三)自愿与自觉、选择与顺从
责任的观念并非基督教伦理所专有。“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对国家、民族、家庭、社会的责任感,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道德之一。正是这种高尚的道德,在上下五千年光辉的历程中,谱写过多少英雄史诗。精神境界之高,社会影响之深,丝毫不逊于基督教的道德,只有过之而无不及。
不过,从伦理思想来看,这两种责任观却有很大的区别。
首先,基督教倡导的责任、天职都受制于上帝。行为之前审慎地选择、行为之后承担后果,是怕犯了罪要受上帝惩罚,是希望行了善能得到上帝奖掖;以理性控制自己,事事处处勤勉努力,是为了给上帝增荣耀,以证明自己是上帝的选民。然我国传统道德中的责任感却大多出自世俗的道义,或维护家庭利益、光宗耀祖,或保护江山社稷、维系宗族或国家的生存,失去江山社稷首先想到的是愧对江东父老……。除某些民间宗教有下地狱之说外,作为主流的传统伦理而言,即使在封建社会中被定于一尊的儒家伦理中,对于责任的思考,首先还是现世的利害得失。虽然在儒家思想中,推至极至,也有一个“天”,但并不象基督教看待人与上帝的关系那样,事事与天相联。
第二,“上帝”与“天”都是超自然的神秘力量,二者却有很大不同。1.“天”远比“上帝”抽象,并不是上帝那样的一个人格神。2.“天与人”的关系、和“上帝与人”的关系也大不一样。基督教的上帝,按教义所说,他赐予人以意志自由,所以人的行为得由自己拿主意,可以按自己的意志自愿地选择。孔夫子的“天”却没有给人以意志自由的权利,因而也没有选择自由这类命题。相反,儒家思想强调的是“生死由命、富贵在天”,要求人顺应天命。自觉地服从天意——即使不乐意,心里不情愿,也要强制自己去做。
第三,基督教伦理以选择自由为行为的前提,强调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儒家则强调顺从天命,因而个人的责任问题在伦理中就不那么突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这里强调的是“不得不”,(即使是错误的处死,也要接受)并非个人行为的后果,而“君”又是“天子”——“天”的代表,服从君皇便是顺从天意。更有甚者,对于这样的事情,还要用“赐予”的概念:“朕赐予死”,受死者还得“山呼万岁”以示“谢恩”。这便是自觉地顺从天命的儒家德性的典型表现。所以个人的责任,在儒家伦理的体系中,并没有象基督教伦理中那样高的地位。(尽管在具体的道德实践中,有许许多多因崇高的责任感促成的高尚德行。)
近代以来,顺从天命的儒家伦理不断地被怀疑、抨击,进入二十世纪以后,剧烈的社会震荡,使人们觉悟到那抽象而神秘的“天命”并不存在,应该顺从的不是“天”而是历史规律,应该以科学的历史观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尊重科学的必然,才是美德。但是又过于天真(或者是由于过于急切而未及深究)地认为历史的必然已经把握在手,因此对于个人,就只要求“走历史的必由之路”,把领袖人物的决策等同于历史规律的体现,因此“听话”,“服从”成为最好的美德,成为考察、衡量人的思想品格的主要内容。至于一个人的责任感如何,尽管在理论上从未否定将这一点作为评价标准,但实际上却并没有放在重要的地位。这样的道德观念,在近代走向现代的过程中,在计划经济的时代,有其必然性、合理性,但是半个世纪以后,它的局限、片面,也日益显露了。
历史的挫折使我们进一步醒悟:社会的必然,并不那么容易把握,人们常常把某种趋势等同于必然规律,误把基本规律当作具体规律,认识了部分以为把握了全部,甚至以为可以一劳永逸。于是选择的问题被勾消了,无论个人或民族,似乎不再有选择的使命。事实上,如何适合国情地开展建设、发展社会的许多具体规律远未弄清,而认识与把握必然的过程,恰恰就是不断地选择的过程。如果说生物是在自然选择中生存,那么人类就是在社会选择中生存的,这是个人的责任也是民族的责任。爱国,首先应该意味着对国家民族承担责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面对各种可能审慎地作出选择,事后不逃避责任,这才是一个成熟的人,一个成熟的民族,也才是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德性高的民族。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如今重视机遇、主动选择,已逐渐成为常识,个人、企业、各级领导机构都在不断地选择。然而在选择的同时是否清醒到责任的份量?“跳糟”不断,敬业精神却少见,“新思路”不断,事后却没有下文,只求选择却不为后果承担责任。选择自由固然以自愿为特征,但是在一个没有上帝的世界里,自愿的依据是什么?受什么制约?外在制约有法律,内在制约是什么?“跟着感觉走”,可以是一己私利,可以是享乐、可以是拜金……。没有自律的选择,很难是正确的选择。没有自由选择的行为固然会降低道德责任,同样,没有自觉,不能理性地遵循社会秩序,甚至完全否定秩序的客观必然性、必要性,那么这样的选择也很可能是不道德的选择。
因此,把责任提到更高的地位,把选择与责任结合起来,把自愿与自觉统一起来,把意志自由与尊重秩序统一起来,恐怕是今天应该大力提倡的伦理道德。因为只有这样的道德,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既充分发挥每个社会成员的主动性、积极性,不是让人们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同时又是有序的、规范的,而不是无序、混乱的一片。
注释:
〔1〕尼采著《快乐的科学》第125页(中国和平出版社1986年版 余鸿荣译)
《道德系谱学》第134页(三联书店 1992年版 周红译)
〔2〕邦赫弗尔letter and papper 第219—220页、第237—240页)转引自《基督教文化评论》Ⅱ第163页)
〔3〕参见弗·鲍默著《现代欧洲思潮》第四卷第三章(1977 年伦敦版)及尹大贻著《基督教哲学》下编(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4〕《新旧约全书》
〔5〕〔7〕〔9〕《宗教经藉选编》第436、437 页(华东师大出版社1992年版,罗竹风主编)
〔6〕〔8〕〔10〕徐怀启著《古代基督教史》第209 页(华东师大出版社1988年版)
〔11〕〔12〕马克斯·韦伯著《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第四、五章(三联书店1987年版 于晓、陈维纲等译)
〔13〕参见段琦著《一个中国人眼中的美国宗教——美国宗教嬗变论》(今日出版社199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