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几个理论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论文,企业发展论文,民营科技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关于民营科技企业的概念问题
民营科技企业的前身是民办科技机构。1993年6月,国家科委和国家体改委作出“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将民办科技机构改称为民营科技企业。此后,一批省市在相继制定的关于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和文件中,都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概念作了阐述,提出民营科技企业是由科技人员创办的,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活动的企业。与此同时,也有些报刊和群众团体,发表文章或谈话,提出民营科技企业是所谓非公有制科技企业,这是对民科企的误会和不了解。
我们认为民营科技企业就是“非政府经营的科技型企业”。这是18年来民营科技企业实践的总结。这就是说,它首先是一个企业;其次是一个科技型企业。什么是科技型呢”就是指企业必须具备不断创新能力,有一定比例的科技人员,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例如有些发达国家规定技术型企业的条件,就是工程师和科学家占40%以上,研究开发的投入占销售额的5-15%;我国政府也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要达到年销售额的5%以上。为此,对民营科技企业也应该有这方面的具体要求。现在有些省市科委或科技管理机构已从这方面提出了认定的条件和办法,凡符合这些条件并经过认定的,就是科技型企业。第三,它是民营的。民营这个词10多年来是有争议的,但争议结果不是取消这个概念,而是使它更为重要。今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更进一步强调,“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一支新生力量,在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营是一个客观存在,是相对于国营,即政府经营来说的。只要有国营,就必然有民营,古今中外都不例外。也可以说除了国营之外,都是民营。因此,民营就是非国营,即非政府经营。经营的意思是指对生产要素的配置,对企业人、财、物的配置权。这和所有权是不同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民营是指企业的经营机制,而不是所有制。企业的决策和分配,企业的人、财、物等等生产要素如果由政府决定,就是国营,否则就是民营,即非政府经营。在这个意义上讲,研究所和大学办的科技企业,都是民营科技企业,因为研究院所和大学毕竟不是政府,与政府是两回事情。
这样看,民营的范围是相当宽的,我国现有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国家不控股的)等都是民营企业的范畴,民营科技型企业,只是民营企业的一部分。我国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早期,大多数技术人员是从大学及科研院所走出来的,但现在情况有了变化。去年我们调查过程中,发展现有些企业的负责人,并不一定是科技人员,有些负责人虽然是大专院校毕业,但却不是学理工科,而是学文学哲学的,但是他们能够吸收大量科技人员,使企业不断创新,完全符合科技型企业的条件。因此,民营科技企业也不必强调领办人员的“科技出身”。
二、关于所有制问题
上面讲到民营是指经营机制,并非所有制,科技型是指不断创新的能力。但所有制问题还是经常为人们所关注,讲民营科技企业也不能回避所有制的问题。民营不是单一的所有制,而是一种混合所有制。在我们所调查的民营科技企业中,纯粹是私营的只是少数(这少数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部分都是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集体经济等。而且由于发展的需要,纯粹私营的民营科技有向股份制发展的趋势;有一部分私营科技企业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以及产业结构的升级,就自动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推进企业资本的股份化与社会化。在股份制企业中,少数是股份上市了的。在民营科技企业股权中,有企业法人股、企业创业者的股份和职工参股等形式。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股份制企业就是公有制经济的另一种形式。除国家、社团控股的企业是公有制经济外,我们认为就是有限责任公司也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过渡形式。在民营科技企业中,还有一种国有民营的形式,即所有权属国有,但经营权不是政府。有关统计表明,在目前的民营科技企业中,个体和私营经济只占20.8%,而集体占28.9%,国有成份占11.4%,股份制占30%。由此可见,在民营科技企业中,公有制经济仍然占大头,非公有即私有只是小头。因而把民营科技企业简单划为“非公有经济”,实在是一种误解;把民营科技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一律定为私营企业也是不合适的。
三、关于国营和民营的关系问题
过去传统的观念是国营是社会主义性质,集体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私营则是资本主义性质。
半个世纪的实践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的实践,已经打破了这种传统观念。这是因为,传统意义上的集体,是指农村中与自然经济相联系的劳动者所有制,或者是城市中手工业劳动者的所有制,这是与落后的生产力相联系的,因而是过渡性质的。但是民营科技企业与此不同,它虽然是非国营,却是与先进的生产力相联系,又表现出极大的活力,而且又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因此,不能够再认为它是过渡性的,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而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党的十五大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民营科技经济,正是这样的经济。因此,发展民营科技企业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长期坚持的方针。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国营经济和民营经济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组成部分,它们共同发展,互相补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控制,对其它行业和领域,就可以放手发展民营经济,特别是民营科技经济。民营科技企业不仅在生产关系上,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而且也代表着新的生产力,因而和国营经济将长期共存,共同发展。
民营科技之所以能够极大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第一是因为它是民营的,机制比较灵活;第二是因为它是科技型的,能够不断进行创新;第三是因为它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或者是正向公有制过渡,实有“劳者有其股”,使企业的发展和劳动者,(包括体力劳动者和脑力者)的个人利益很好地结合起来,调动了全体员工的积极性。
四、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问题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谈到,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之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在协作和对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267页)对马克思这一段论述理论界向来有不同的理解。我们从民营科技企业“劳者有其股”的实践中,得到了一点启示,或者也可以认为,这种实践是对马克思讲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有益的探索。第一,“劳者有其股”,是建立在不断创新的基础上,是建立在社会化的大生产的基础上的,这一点与土改中的“耕者有其田”不同。第二,“劳者有其股”是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形式,是以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为基础的。这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第三,在“劳者有其股”中,每个人的股份是不同的。这是因为在现代生产中,有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之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有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分。第四,个人所有制不是私有制。马克思在这里用私有制这个词的时候,是指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有两种私有制,一种是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这种私有制已经被资本主义否定了;另一种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即资本主义私有制,这种私有制正在被否定,取而代之的是建立在现代社会生产和对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的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民营科技企业进行的股份化改造实行“劳动有其股”的原则,正是在共同占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因而调动了全体员工的积极性,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表明这种探索是成功的。
五、关于担心民营科技企业搞私有制问题
有些领导干部以及社会方面的人士不赞成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甚至耿耿于怀,其关键的问题就是担心民营科技企业搞私有制,所谓“复辟资本主义”。实际上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是缺乏根据的。
首先“私有”、“公有”都是一个相对存在的概念,事实上的私有财产的起源,也就成为观念上的公有财产的起源;将来事实上的私有财产彻底不存在,观念上的公有财产也就失去其意义。自原始社会后期发端私有财产之后,迄今为止所有的社会,包括奴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都是私有、公有财产并存的社会,也就是混合所有制的社会。正是这种混合所有制的相互矛盾和运动,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与提高。“私有”和“公有”的存在,是由生产力的水平和生产规模的大小决定的,不受哪个人主观的意志所约束。我国改革开放前,有些领导人早想消灭私有财产,导致三、五年就搞一次政治运动,“割资本主义尾巴”,结果却没有出现消灭私有财产的事实,却反而把国民经济几乎搞到了全面崩溃的边缘。由此可见,在私有、公有混合的社会里,只有把不论公有、私有财产,制定正确政策加以保护,社会生产力才能发展。所以党的十五大确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既是对所有制理论的重大突破,也是对我国40多年来正反两方面经验的深刻总结与升华。
其次,在我国民科企中,搞哪种所有制更适合于企业发展,多数创业人员完全是从“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出发的,也不是单凭个人主观愿望考虑的。我们在调查中看到,许多民营科技企业家在企业初创时期搞了个体和私营所有制,但当企业积累了一定的资本要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时,就毫不犹豫地放弃个人所有,搞资本社会化、产权股份化,向“公有制”过渡。如沈阳“东宇集团”,是以庄宇洋为首的几名大学生于1985年创办的,到1995年“东宇”改制时净资产经评估达到1.79亿元。为使企业向现代化企业迈前,就对企业进行改制,当时庄宇洋等几名创业者就集体决议:“不对企业的初始资产提出个人要求”。决心从企业体制创新入手,通过股份制改造,凝聚人心,并继续推进企业的机制和技术创新,实现“东宇”的第二次创业。从这一宗旨出发,庄宇洋于1995年6月3日声明,自愿放弃全部资产的所有权,由职工代表会处理,建议终身制员工股占55%,引进人才预留股占15%,企业公益股占30%,结合资产量化,依法转制为股份制企业。同年6月14日,经沈阳市公证处公证,对此颁发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庄宇洋等这一重要举措,极大地增强了员工的凝聚力,使企业的人才流失率明显下降,企业的产权由此得以明晰,为企业的“二次创业”奠定了坚实基础。类似沈阳“东宇集团”这种情况各省市到处都有。因而主观地分析科技人员要搞私有制,是缺乏根据的;简单地把这类有限责任公司看为私营企业也是不科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