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扭曲真相的因素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真相论文,因素论文,新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造成新闻扭曲真相的原因很多,既有新闻界自身内部的原因,也有来自外部的干扰。总体上来讲,除了新闻工作者的学识、经验等业务能力因素外,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因:
一、偏见
由于各个国家、民族、种族之间在文化、宗教、政治制度和发展水平上存在差异,新闻报道中存在着文化的、宗教的、政治的、种族的和阶级的等诸多偏见,已经成为国际新闻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特别是西方国家的新闻界在对第三世界国家的报道中普遍存在的偏见,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自20世纪下半叶以来,广大第三世界国家一直在为建立一个公正的国际传播新秩序进行着不懈的斗争。
东非、比利时、保加利亚、芬兰、加纳、日本、尼日利亚等国的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规定在新闻工作中不得带有偏见。亚洲新闻协会新闻道德准则指出,“偏见可能会使报纸赢得销路,但是报纸必须拒绝利用人的恐惧心理来获得商业利益的诱惑。在复杂的社会中,编辑必须意识到有选择地进行报道以及报道中存在的针对一些群体的刻板偏见所带来的危险。将单个人或少数人的行为概括为一个群体的共性必定失之偏颇。”东非、加纳的准则规定,公众有权获得无偏见的、准确的、公正的和平衡的信息;比利时准则规定,必须用无偏见的方式搜集和报道事实;印度新闻协会的准则规定,新闻报道要客观,新闻工作者不得在报道中以个人偏见作判断;美国《圣约瑟信使报》在其准则中规定,新闻工作者的金融投资不得影响其新闻报道,由于可能存在偏见,不得参与有关他(她)所投资或持有股票的公司及其竞争对手的新闻报道。《奥兰多哨报》的准则规定,新闻工作者不得参与政治活动和政治竞选,除非是以私人身份行使其公民的选举权。同时还规定,在工作中不得有任何表明自己政治倾向的行为,比如佩戴竞选标志或标签。
美国许多学者认为美国的媒体存在着严重的主流偏见。他们指出,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媒体对主流群体给予了强有力的支持,而对非主流群体却很少报道,或很少有正面报道。大卫·戴默说,在女权运动、民权运动和环保运动的历史上,媒体报道始终是支持主流偏见的,曾一度忽视甚至嘲讽三大运动,直到某些强力人物开始关注后,才有了更多的正面报道。他说,虽然三大运动都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主流偏见依然存在,因为男性、白人和资本家仍掌握着这个国家绝大部分的政治、经济大权。戴默进一步分析认为,媒体存在主流偏见并不是新闻工作者的个人问题,而是新闻客观性原则自身造成的结果,因为客观性原则要求记者不能凭空制造新闻,必须通过新闻来源搜集新闻。但是,他们所寻找的新闻来源通常总是那些政界或经济界的精英,这些人被认为是值得信赖的主流新闻来源,相反,普通民众和社会运动领导人却很少被报道,或很少被正面报道,部分原因就是他们往往被认为是不怎么靠得住的。(注:David Demers:Dlark,Granl,and the Mainstream Bias,http://www.thelocalplanet.com/Archives/Authors/)在西方,有人把那种过分依赖官方新闻来源的现象称为“官方消息来源病”。
二、歧视
歧视是当今世界许多矛盾冲突的根源,也是新闻传播领域中许多矛盾冲突的根源。禁止种族、民族、性别等任何形式的歧视,已经被写进许多国家或地区的宪法和法律条文中,同时也被写入《联合国消除任何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9)、《联合国防止和惩处种族隔离罪国际公约》(1973)等多个联合国文件中。新闻公正是社会公正原则在新闻传播领域中的体现,它要求新闻工作者应消除歧视,公平对待各方。
歧视就是指新闻工作者违背社会公正原则,在报道中不平等地对待那些具有某些特征的特定群体或个人。这在各国新闻界都是被禁止的。在笔者所搜集到的96个国家或地区的新闻道德准则中,有35个明确规定,在新闻报道中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8年通过的《大众媒介宣言》指出,任何人都享有意见自由和表达自由,包括享有不受干预地、不分国界地通过任何媒介获得信息的自由,成员国应立即采取积极的措施消除任何形式的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宣言》第二条规定,全球所有大众媒介应该为促进人权作贡献,尤其要给那些反抗外国殖民者的殖民统治和任何形式的种族歧视、种族隔离的被压迫人民表达的机会,使人们能够听到他们的声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新闻工作者国际准则》对这一精神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
“对人道主义普遍价值观的道德义务要求记者不得对以下行为进行辩护或煽动:侵略战争和军备竞赛,特别是核军备竞赛,任何其他形式的冲突、仇恨或歧视,尤其是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专制统治的压迫,殖民主义和新殖民主义,以及其他违反人性的灾难,诸如饥饿、营养不良和疾病。记者可以借此帮助消除人民间的无知和误解,使一国的民族了解其他民族的需求和愿望,保证所有民族、人民和个人的权利和尊严得到尊重,不分其种族、性别、语言、民族、宗教或哲学信仰。”
歧视主要涉及年龄、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性取向、身体或精神的疾病或障碍、民族、政治信仰、婚姻状况、出身、违法、语言等多方面。各国准则禁止在新闻报道中带有偏见的或在特定的含义下提到这些方面的信息,在报道中应避免提及这些内容,除非这些与新闻有直接的密切关联。西班牙新闻联合会的准则第7条规定:
“新闻工作者应该十分注意尊重弱势群体和受歧视群体的权利。因此,对于有歧视性的新闻或观点以及可能引发暴力、野蛮或可耻行为的报道,都要保持高度的敏感。因此:
a)如果在报道中提及人的种族、肤色、宗教、社会阶层、性别以及可能有的疾病、生理或心理障碍时,必须避免采用污蔑语气或进行有偏见的暗示。
b)还必须避免发布类似的资料(数据),除非与报道的事件有直接的关联。
c)最后,必须避免对个人状况或他们的身体情况、道德水平使用不公正、伤害性的言辞。”
美国职业记者协会准则要求,让无发言权的人发言,同等对待官方和非官方的信息来源。英国、巴基斯坦、新西兰、土耳其、巴西、荷兰等32个国家的准则均作了类似的详细规定。另外,在一些国家的新闻报道中,以往带有歧视性的词语已经逐步被中性词语所取代,比如,“同性恋”已被“性取向”、“性偏好”等中性的词汇取代。
新闻报道中的歧视仍然是各国较为普遍的问题,特别是在一些诸如犯罪等负面报道中更是如此。比如,美国媒介的犯罪新闻中绝大部分都是关于少数民族的,特别是黑人犯罪。《洛杉矶时报》的撰稿人大卫·肖说:“仍有压倒多数的新闻报道强调少数民族的异常现象——毒品、黑帮团伙、犯罪、贫穷、文盲。”“报纸对少数民族的这种狭隘、扭曲的报道对白人——例如警察局、法院和学校等由白人控制的机构——如何看待和对待少数民族产生了莫大的影响。因而,报纸在保存种族成见方面起了重要作用,而这种种族成见使我们这个文化日趋多样的社会产生了两极分化,并激起了偏见和种族观念。”(注:[英]罗恩·史密斯:《新闻道德评价》,新华出版社,2001年,111—112页。)在一项问及非美裔美国人有关犯罪新闻的调查发现,47%的人说报纸的报道不公正,53%的人说地方电视台的新闻不公正,55%的人认为国家电视台新闻报道不公正。(注:[英]罗恩·史密斯:《新闻道德评价》,新华出版社,2001年,111—112页。)可见,消除新闻报道中的歧视仍然是新闻界面临的难题。
三、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是导致新闻扭曲真相的一个重要原因,各国职业道德准则均有明确的规定。法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章程共有14条,其中有3条是关于利益冲突的;新西兰工程、出版、制造业协会(含新闻工作者)准则共有10条,其中就有3条是关于利益冲突的。新闻工作者、媒介和社会总是处在复杂的利益关系之中,既有相互协调的一面,也有相互对立的一面。职业道德准则关于利益冲突的规定,主要是规范在利益冲突中新闻工作者的行为。从各国规定的内容看,利益冲突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新闻工作者的私人利益与其职业角色间的冲突。其中,各国关注最多的是贿赂问题。坦桑尼亚、斯里兰卡、新加坡、马来西亚、爱尔兰、国际新闻工作者协会等的准则都明确规定,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新闻客观公正的贿赂和诱惑,无论是金钱、有价证券、礼品,还是宴请、免费旅行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便利服务,包括接受交通便利、食宿便利等。坦桑尼亚准则规定,记者不得索要、接受贿赂以及任何可能有损于或影响其职业行为的诱惑。法国新闻记者职业道德章程规定,一个称职的新闻工作者不滥用新闻自由谋求个人私利。另外,新闻工作者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亲属、朋友或任何其他团体谋取利益,也是不允许的。古巴新闻记者协会的准则规定:“新闻工作者不能以职业关系敛财或利用职业关系为自己或他人寻求利益。”美国职业记者社准则规定:“新闻工作者除对公众的知情权承担义务外,不对任何其他利益承担义务。”
(二)新闻工作者与其所在媒体机构的利益冲突。在这一冲突中,媒介所有者影响和干预新闻工作者的业务是造成新闻扭曲的主要方面。由于双方地位的不对等,媒介所有者往往为了自身的政治、经济利益,对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行为和媒体的编辑方针施加影响,甚至横加干涉,对违背其利益的记者或编辑施加强大压力,迫其就范。比如,只准许报道对自己有利的新闻,不许报道对自己不利的新闻等。欧洲委员会新闻工作职业道德规则指出:“至于新闻业,必须认识到它依赖于媒体。媒体是有限公司结构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其中存在着出版商、经营者和新闻工作者之间的差别。因此,不仅要保护媒体自由,而且还要保护媒体内部的自由,抵制来自媒体内部的各种压力。”但是,媒介私人所有制的性质决定了在冲突中,媒介所有者往往是最后的胜利者,对于新闻工作者来说,要么屈从,要么走人。
(三)新闻工作者担任其他社会角色引起的利益冲突。在这方面,各国关注最多的是新闻工作者在政府、政党机构、社区组织、商业企业等机构中任职,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会使新闻工作者在新闻报道中倾向于其所任职的机构,为它们的利益服务,变成这些机构的代言人。德国的准则规定:“新闻工作者、出版商如果兼任新闻工作以外的职业,如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商业企业,那么必须注意这些职能的相互独立性。反之亦然。利益的冲突往往会影响新闻工作的立场。”俄罗斯准则规定:“新闻工作者不能在政府部门、立法或司法机关、政党的管理机构或任何有政治性质的组织任职。新闻工作者应当意识到,一旦卷入政治,他的职业活动也就随之终止了。”菲律宾准则规定:“只接受符合职业独立性和尊严的任务,但所接受的任务有悖于自己的良知时,遵循‘良知准则’。”挪威准则规定:“编辑部成员不能接受任何可能影响他们职业责任的委任和职务,他们必须避免可能降低他们的记者诚信度的双重角色。编辑部的成员不能接受除了编辑部领导以外任何人委派的任务。”
约翰·赫尔顿在《美国新闻道德问题种种》一书中曾说到这样两件事,一件是,有一年,一些记者发现,伊利诺斯州有50名记者多年来一直拿该州政府的津贴,而同时却对该州政府活动作所谓“公正”的报道,他们揭露了此事,并因此获得了普利策新闻奖。另一件事是,在1973年,《华盛顿明星新闻报》曾刊登一则报道,说有35名美国记者秘密地拿中央情报局的钱,充当暗探,并说在50年代冷战时期,在中央情报局秘密发薪名册上的记者更多。这一事件披露后,使美国新闻业面临着严重的信任危机。(注:[美]约翰·赫尔顿:《美国新闻道德问题种种》,中国新闻出版社,1987年,21、33—34页。)
四、压力
新闻工作者常常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压力,因为他们的工作经常会影响到压力集团的利益。一般来讲,新闻工作者面临的压力主要来自政府、政党、财团、广告商、媒介内部或其他利益集团,当压力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独立性就会被动摇。
政府、政党是新闻界面临的最大的压力集团,它们可以利用自己手中的政治权力限制新闻传播活动。比如,通过制定政策、加强管制来干预新闻自由;通过对媒体施压,不许报道与其政策、活动相违背的新闻;或者以种种借口对新闻界封锁消息,限制记者采访的区域等等。在伊拉克战争期间,美国白宫就曾打电话给媒体,要求他们不要报道伊拉克贫民伤亡情况。有时,政府还会以种种借口对个别记者治罪。
广告收入是媒体最主要的经济来源,因此广告商常常以不在某媒体做广告为由,向媒体施加压力,要求媒体不报道于其不利的新闻,或者要求媒体刊登宣传自己的文章。而媒体往往从自身利益考虑,在新闻报道中为广告商作宣传,对其不利的新闻则隐而不报,或者在广告中作夸大宣传,或者刊登广告新闻,作隐性广告等。这些都是造成新闻与事实不符的因素和原因。
五、公共关系
在媒体每天报道的大量新闻中,有一部分并不是记者亲自采集得来的,而是由一些机构主动提供的。而主动与新闻界沟通关系,向新闻界提供一些信息,是一些机构开展公共关系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些机构中,既有政府机关、民间团体,也有职业政客和商业企业。在这些机构的公共关系部门中,有一批人专门负责与新闻界打交道,为了更好地沟通与新闻界的关系,经常会雇佣一些有经验的记者为其出谋划策,炮制“新闻”稿件。他们既熟悉媒体的操作过程,又了解如何处理信息,所以,公共关系部门提供的稿件有的看上去既真实又有新闻价值。而一些媒体从自身利益出发,总想以最小的财力、人力投入,获得最大量的信息,就采用一些他们认为适合的由公共关系部门提供的稿件,来填满版面或播出时间。尽管这些稿件可能是经过编辑严格挑选的,而且也是真实的,但是毕竟不是记者亲自调查得来的,而是由机构单方面提供的,所以还是会存在很多问题。因为公共关系部门本质上是其所在机构的宣传部门,它们的任务主要是将有关机构的最好信息提供给媒体,或者在机构面临危机时,如何应对媒体报道,化险为夷。所以,它们提供的材料可能是不客观的,里面隐藏着难以察觉的夸大宣传、文过饰非的成分,甚至是虚假的信息。媒体经常因此而成为公共关系部门的利用对象,成为了他们的代言人。比如在西方发达国家,新闻发言人制度相当发达。当一件事情引起公众关注后,相关机构就会频繁地举办记者招待会、新闻发布会,不停地将信息“喂”给新闻界,使新闻界无暇调查事实真相,一些记者为了省事,就满足于他们所提供的信息。实际上,许多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都是经过公共关系部门精心策划的,该透露什么不该透露什么,常常都是预先设计好的,而那些新闻发言人大多能言善辩,巧舌如簧,善于应对各种尖锐问题。结果,新闻界往往所得甚少,甚至所得信息与事实真相大相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