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有大型企业产权多元化研究_产权交易论文

四川国有大型企业产权多元化研究_产权交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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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产权多元化是指多个投资者共同出资而形成的产权组合。企业产权多元化的根本目的在于形成多个投资主体相互制衡的产权结构,进而建立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为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经过26年的改革,四川国有中小企业的制度创新和机制转换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国有大型企业的制度创新和机制转换却还未取得实质进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大都还停留在表面。

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的产权多元化程度很低,没有形成相互制衡的产权结构。这是因为一些企业的公司制改革选择的是国有独资公司形式,根本没有触动原来单一的国有产权结构;不少国有控股企业包括部分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比重很高,呈现国有股一股独大格局;一些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其法人股东不少是国有法人,而不是非国有法人,这些国有法人产权从终极所有者来看仍然是国家。这些情况充分说明,四川国有大型企业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以下统称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状态并没有根本改变。这种国有股“一边倒”的产权结构,导致企业内部不可能形成有效的产权制衡机制,以产权结构为基础的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也就无从建立[1],加之国有投资天然缺乏人格化主体,出资人很难真正到位,其结果必然是使现代企业制度流于形式。要改变这种状况,四川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或控股的“特殊”企业外,其余国有大型企业必须进一步推进产权的多元化,降低国有股比重,形成多元投资主体相互制衡的产权结构,进而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四川国有大型企业产权多元化的推进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十分紧迫。首先,入世后的国内外竞争形势要求尽快改革产权制度,实现制度创新和机制转换。一方面,我国加入WTO后的过渡期即将结束,国有企业过去享受的种种特殊政策都将被逐步取消,四川绝大多数国有大型企业都将直接面对跨国公民和国内企业双重竞争的夹击,形势十分严峻,因此,必须以企业产权多元化为突破口,尽快实现制度创新,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面对入世后更加开放的国内外市场,四川大型国有企业引进国外资本、人才、技术和管理经验是其参与国际竞争、实现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捷径。而这就需要尽快深化四川大型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形成能与国际接轨的企业制度和经营机制,从而找到吸纳外部力量的制度性、机制性“接口”。其次,四川国有大型企业经营状况机制性恶化的趋势要求尽快推进产权多元化而实现制度创新,转换经营机制。虽然经过20余年改革尤其是近几年集中扭亏脱困政策的实施,四川国有大型企业的经营状况整体上有所改善。但是,这种改善并非机制性的而是政策性的,是国家通过力度很大的政策支持,集中实施了破产兼并、核销呆坏账、债转股、国债贴息贷款、上市融资、甚至对一些特困企业直接给予财政补贴而实现的[2],因此,这种扭亏脱困具有外在性、暂时性和不稳定性。这种“运动式”的扭亏脱困政策不可能持续下去。[3]。因此,我们不能被暂时的表面的扭亏脱困的“胜利”冲昏头脑,而必须坚定不移地、尽快地深化四川国有大型企业的改革,从制度上、机制上增强国有大型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使之可持续发展。

与全国一样,四川国有大型企业产权多元化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增资扩股、股权置换和产(股)权转让。一般来说,增资扩股方式是企业产权多元化的最佳方式。因为增量资本的进入能够使企业迅速做大,若是引进同行业的优强企业进行重组,优化产业链的资源配置,还能够使企业迅速做强。但是,增资扩股方式并非所有企业都适用,而只有那些投资环境佳、企业素质好、投资回报率较高、发展前景乐观的优势企业才能采用。由于与东部地区相比,四川国有大型企业具有资源型企业多、重工业企业多、三线企业多、传统产业型企业多、竞争性领域企业多、老企业多、困难企业多的突出特点,企业的历史包袱和社会负担普遍较重,因此,除了极少数优势企业可以采取增资扩股方式而外,四川绝大多数国有大型企业只能通过国有股与非国有股置换和转让国有产(股)权的方式实现产权的多元化。而股权置换方式尽管可以减少企业产权流动重组中对现金流的需求,但由于受到行业特性、资产专用性和企业自身状况差异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往往难以普遍采用。这种方式适宜在同行业或者具有内在产业联系的企业之间采用。国有产(股)权转让方式则比较灵活,应当说适合所有企业,对于不宜采用增资扩股、股权置换方式的大型国有企业来说,采取此方式可以较快地降低国有产权比重而实现企业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当然,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上述三种方式之间并非截然排斥,而往往是结合采用的。对于大型企业来讲尤其如此。

(二)

根据四川国有大型企业的特点和近年来产权多元化的实践情况,四川国有大型企业进一步推进产权的多元化需要采取以下一些对策措施:

首先,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促进四川大型企业国有产权退出。

应当全面深入地理解党的有关文件精神,如国有经济“有进有退”、“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等等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快四川非“特殊”领域国有企业的产权多元化和民营化,促进其制度转型和机制转换,增强市场竞争力。

一些同志认为,在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中很可能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对于这个问题要辩正地看。产权多元化改革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并不是必然的,更不是绝对的。一方面,只要我们对国有产权退出形成正常的市场机制,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强化对转让活动的监督管理,就可以防止国有资产在退出中流失。另一方面,我们在对国有产权转让价格问题的认识上,要多算大账、活账、长账,少算小账、死账、短账。只要国有产权能够转让给真正优秀的受让方而促进企业改革,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可靠的制度基础,即使适当降低转让价格也是值得的,应当给予理解和支持。

其次,要解决四川大型国有企业产权退出的一些相关问题。

一是要消除企业的历史负担和社会负担,净化企业国有产权,为四川引进国有投资者创造条件。对于改革开放以前建立的四川老国有企业,考虑到它们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过巨大历史贡献和四川地方财政实力较弱的特殊情况,解决其历史负担和社会负担的有关成本应当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解决,以消除国有产权退出成本的制约。与此同时,四川各省市区也要多渠道解决改革的成本问题。二是要改善四川的投资环境尤其是软环境,既留住原有优势企业,又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引进外部投资者,以便消除国有产权受让方不足的制约。三是要完善四川的产权交易市场,为四川国有产权公开、公平和公正转让创造条件。为此,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和完善四川产权交易市场的政策制度和法律法规,提高现有产权交易市场的现代化水平,为四川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撑;要允许建立区域性、专业性产权交易市场,消除地方保护主义,防止遍地开花。四川各省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尽快制定一些政策,促进四川产权交易市场的股份制改造和合并整合,适当集中,鼓励各产权交易机构投资入股,优化资源配置,形成合力和网络,在较短时期内建立规范的开放的现代产权交易市场,使之成为全国统一的现代产权交易市场的组成部分之一。

其三,要科学确定国有产权的转让金额、转让比例和转让步伐,并科学选定受让方。

对于老企业多、传统产业企业多的四川国有大型企业来说,在转让国有产权时,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尤其是产业政策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科学确定四川大型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金额、转让比例和转让步伐。同时,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科学选定国有产权的受让方。既要考虑产业转型和产业升级的要求,选择有内在产业联系的新兴产业企业作为受让方,又要考虑四川下岗职工多、再就业难的现实,努力选择同行业的优势企业作为受让方,以盘活存量资产,增加就业岗位。

最后,要完善制度、规范程序,防止大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国有资产的流失。

尽管四川大型企业国有产权的多元化十分重要、十分紧迫,但是,我们也决不能据此而贱卖国有产权(资产),更要防止人为的国有资产流失。为此,需要在四川大型企业国有产权多元化的实际操作中完善制度、规范程序,防止国有资产在转让中流失。要完善四川大型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制度,明确转让方和受让方,规范交易程序,坚决杜绝国有产权的自卖自买行为,防止因“内部操纵”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新制度的定位,大型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主体即转让方应当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产权的受让方可以是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包括目标企业的管理层。作为转让方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包括企业商标、商誉、专利等无形资产的评估;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选择确定进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保证国有产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要特别强调的是,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要谨慎采用管理层收购(MBO)方式。一是这种方式往往会因管理层急于收回投资而给企业的长期发展带来风险。二是这种方式使企业产权倾向于封闭,使管理层的利益固定化,极不利于引进外部投资者,对企业通过资本运作、资产重组而做大做强形成很大障碍。三是这种方式很难建立规范的公民治理结构,容易出现管理层大股东操纵现象。当然,大型企业规模大,需要的收购资金多,也是不适宜普遍采用MBO方式的重要原因。但是,不可否认,MBO是国有大型企业产权多元化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难以引进足够优秀外部投资者的四川等西部地区来说尤其如此。因此,一些适合进行MBO的企业也应当继续允许探索。不过,在MBO过程中,必须同时防止因管理层“内部操纵”企业盈亏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为此,我们认为,凡是目标企业的管理层参与国有产权受让投标活动的,不仅要买卖方分开,而且其国有产权交易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程序和规定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由市场去发现价格、确定价格,并广泛征集受让方,只是在同等价格条件下,管理层有优先收购权。只有这样,才能消除管理层利用其信息优势“操纵企业盈亏”的动力,防止国有资产的人为流失。

总之,面对日益严峻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环境,四川除了极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企业必须实行国有或国家控股外,其余大型国有企业应当以国有产权转让退出主要方式,大力推进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努力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彻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走出一条健康、快速、可持续的发展道路,进一步发挥其对四川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支撑和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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