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比较_信用证论文

备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比较_信用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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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278(2001)05-0151-05

1999年,国际商会首次以独立的规则制订了《国际备用证惯例》(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s,以下简称ISP98)。这表明备用证已成为用途广泛,日趋成熟的金融工具。ISP98的实施必将推动备用信用证业务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高形式的发展。

备用证的性质完全不同于跟单信用证。后者仅仅是一种支付工具,而前者不仅可以直接用于支付,还可以作为担保使用。当前国际担保已普遍融入国际结算,其成因主要是:第一,国际贸易由一般商品交换发展到资本货物交换、劳务输出、技术和专利转让,在这些特殊交易中,如果没有国际担保,买卖双方交易很难磋商。第二,各国为了增加本国出口和限制进口,力求保持贸易对等和平衡,补偿贸易、对销贸易、各种加工贸易等时兴起来,这些特殊贸易的结算用担保形式更为灵活。第三,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各国政府贷款都以担保为前提条件。第四,出口信贷和出口保险也需要担保。所以,备用证与信用证相比,其作用大得多,且灵活得多,它广泛用于以上各类国际经济交往。

但备用证在我国应用极少。实务中仍习惯于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以下简称UCP500)中寻找备用证的影子,对新的国际惯例知之甚少,将备用证与过去的备用信用证混淆。本文通过对ISP98与UCP500的详细比较,说明备用证的特征和与以往不同的做法,以帮助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追踪国际新潮流,广泛利用新的备用证业务。

一、ISP98的适用性和优先性

任何备用证或类似的担保书,不论其如何称谓或描述,只要明确注明根据ISP98开立,均适用于ISP98。ISP98将依本惯例开立的备用信用证和类似担保书均命名为"Standby",以区别于UCP500中的"StandbyLetter of Credit"。前者的范围更广,可以包括后者。如果一份"Standby Letter of Credit"是依据ISP98开立的,那么它也就是一份ISP98所定义的"Standby"。

UCP500的适用对象也包括备用信用证。但由于UCP500主要是针对商业信用证而制定的,而备用信用证与商业信用证有诸多不同之处,所以UCP500很多条文对备用信用证往往用不上,究竟哪些条文适用于备用信用证连国际商会也无法具体指明。随着ISP98的问世,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第一,ISP98具有使用对象的广泛性。在UCP500项下,只有银行才能开证;而在ISP98项下,备用证的开立者可以不是银行,这一规定扩大了该惯例的适用范围;ISP98虽然名为国际备用证惯例,但它适用范围的规定,使其不仅适用于国际备用证,也适用于国内备用证。

第二,ISP98具有条文细致的独特性。ISP98专门辟有定义条款,对那些常见的术语如申请人、受益人、营业日、银行日、保兑人、索偿书、单据、支款、到期日、提示、交单、签字等都作了简明的定义和解释,如此大量地集中地对术语进行定义说明,这在其他国际惯例中是少见的,必将对国际贸易实务的规范产生积极的影响。

第三,ISP98具有语言逻辑的精确性。ISP98就UCP500的一些模糊条款进行了完善和明确,避免了一些容易产生的混乱。一些在UCP500中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如自动修改、受益人是否接受了修改的判定、单据正副本、多次交单、违约声明、汇票代替索偿书等,在ISP98都有明确的回答。

第四,ISP98具有业务规范的先进性。备用证业务中并不常要求提示可流通的单据,因而更有利于采用电子提示。ISP98专门为电子单据提供了定义和规则以鼓励电子提示。相应地,ISP98对交单媒体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这些新规定表明了它具有其他国际惯例所不具备的特点,更适应于电子商务的发展。

ISP98适用于按其开立的任何独立承诺。一项承诺对规则的选择由当事人决定。人们可以为某些类型的备用证选择ISP98,为其他的选择UCP500,以及另外一些选择ICC458(《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甚至,一项承诺也可以选择两个规则来执行。

但是,与其他惯例和规则比较,ISP98还具有优先性。一份信用证可同时依据ISP98和UCP500开立,同时适用《国际备用证惯例》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同样,一份担保书也可以同时依据ISP98和ICC458开立,同时适用《国际备用证惯例》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ISP98优先于UCP500和ICC458,只有在ISP98条款未涉及或明确表示ISP98某条款不适用的情况下,才可依据UCP500或ICC458原则解释、处理有关条款。

二、备用证业务的特殊规定

1.保兑人视为开证人

与UCP不同的是:第一,ISP项下的保兑人不包括未经开证人指定,由受益人自己选择的保兑人。如果受益人自行选择保兑人,只能自担风险。第二,ISP项下的保兑人的担保责任与审核单据的权利并无必然的联系。只有在保兑人明确要求向其交单时,保兑人才具有审单权,保兑人未明确要求向其提交单据时可视为自动放弃审单权。例如,开证人未在合理时间拒付时,即使单据确有不符点,保兑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

2.电子记录、电子化交单及交单媒体

如果备用证对交单媒体有明确规定时,单据的提交必须完全使用备用证所规定的媒体;如果备用证未作明确规定时,所有单据必须以纸张单据的形式提交。受益人提交电子单据当且仅当备用证对此有明确。而且所提交的电子单据必须是对方(接受交单的开证人或被指定人)可以确认的电子记录形式。如果备用证规定以电子媒体交单,而受益人不具备相应的设备和能力,应事先修改信用证,否则受益人的能力问题不构成其不严格执行信用证规定的理由。

3.电子证实、电子签名及接收标准

密押或密码的使用对于确认发送人身份或信息来源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而衡量电子记录中信息的正确性则是看该信息是否保留完整和未经变动。单据信息附加的批注和正常传递、储存和恢复显示过程中出现的变化并不影响对其正确性的确认。

电子签名是指为证明电子记录的真实性,某一方当事人附加于电子记录上或与之逻辑地联系在一起的字母、文字、数字或其他符号。由于这一电子签名必须是发送人所使用的、接收人所接受的,因此双方必须对此事先有个约定。

收单人收到电子记录的标准是:该电子记录以一种由备用证指定信息系统进行处理的形式进入时,或开证人从其指定以外的信息系统中收到该电子记录时。

4.修改和自动修改

备用证可以是自动修改的。如备用证中关于付款人责任递减的条款就是其金额自动减少的自动修改。如果备用证没有自动修改的条款时,其修改程序(传递)和有关规定与跟单信用证基本上相同,不同之处是受益人是否接受修改的判定问题。在UCP500项下,信用证修改开出后,当受益人未明确表示接受时,假如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既符合修改后条款且又与修改前条款不矛盾,银行无法判断受益人是否接受了修改。ISP98则明确规定:所交单据符合修改后条款而不符合修改前条款时视为已接受修改。于是这个UCP500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就有了明确答案:凡符合修改前条款的单据一律视为尚未接受修改,即使单据同时符合修改后条款。

5.分批支款和每次交单的独立性

UCP500认为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分批支款和多次交单之间不是独立的:当某次交单未按信用证规定的发货时间表执行时,此后的任何交单都视为不符点。因为备用证一般不要求货物运输单据,所以备用证一般没有分批装运的情况。但备用证可以分批支取款项。例如,为支付劳务费、支付租金、借款、还款、担保赔款等开立的备用证都有可能分批支款。允许分批支款就有多次交单发生。根据独立担保书的特点,ISP98中明确规定:同一备用证项下的各次交单之间完全独立。即每次交单均依照备用证当期的规定有效,并不受以往交单情况的约束和影响。

6.特定情况下开证人单方放弃拒付

在UCP500项下,单据的任何不符点均构成开证行对受益人或申请人对开证人的拒付理由;申请人毫无选择地被迫接受不符点单据是根本不可能的。但这一定例在ISP98中已被打破。开证人可选择对所提交单据的某些特点不符点放弃拒付的权利,无需通知申请人,无需征得其同意,且不影响申请人对开证人的义务。

7.措辞和格式的一致性

在UCP500项下的审单中,单与证之间,单与单之间“相符”和“严格相符”并无绝对的标准,各家银行对此把握的分寸是不一致的。某家银行认为相符的单据可能另一家银行以不符点拒付,由此而引起争议。ISP98为避免这种争议,在第4.09条中专门明确了何时单据必须严格相符或完全相同、何时单据必须表达相同内容和含义、何时单据只须与备用证条款不矛盾即可三种情况,以便实务中严格掌握。

8.不提倡由申请人出具、加签或会签的单据

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常有些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由申请人授权、出具、签署或会签的单据,这类信用证条款称为软条款,受益人随时可能因申请人的不合作或有意欺诈而无法正常交单,从而蒙受货款两空的损失。ISP98在第4.10条中不提倡备用证使用这样的条款,因为这样的条款不利于维护受益人权益。但是ISP98也不禁止这类条款的继续存在,一旦备用证上开列了这类条款,便是有效的,开证人不可放弃这种要求,也不对申请人扣留单据或拒不加签负任何责任。

9.对非单据化条款的处理

UCP500已明确了各方当事人对非单据化条款可以“不予理会”,但没有明确何谓非单据化条款。ISP98第一次对“非单据化条款”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如果备用证未要求提交单据以证明条款内容,或者开证人无法通过自身记录或正常的业务操作判断信用证条款是否得到满足,则该条款为非单据化条款。而且,ISP98特别强调,对于非单据化条款“必须”不予理会,而不是“可以”不予理会。

10.对正本单据的要求

备用证项下一般都提供正本单据。当备用证允许或是要求以电子方式交单时,所提交的电子记录即视为正本单据。除非单据表面上看起来是从正本单据复制的,否则均被视为正本单据;即使单据表面上看起来是从正本单据复制的,但如果其签字或认证看起来是原始的,也视其为正本单据。备用证项下的这些规定既迎合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又澄清了UCP500项下的一些模糊不清的问题。例如,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正本单据是否需要有“正本”字样一直是个争议不休的问题,现在ISP98中得到解决:备用证项下的正本单据无需加注“正本”字样,有“正本”字样的单据也不一定是正本单据。

11.备用证效期

备用证必须包含到期日,这个到期日是针对受益人交单索偿而言的,即到期日就是最后交单日。交单人在到期日之前交单属于准时交单。如果单据未能准时交单,开证人或其指定人无需提出拒付而自然保留拒付的权利。这一点不同于UCP500的规定。在以往的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如果开证人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出拒付,则视为开证人已接受在到期日之后提交的单据并同意付款。但是ISP98认为备用证过效期本身不属于不符点,开证人的拒付并非因为不符点存在,而是因为备用证已失效,开证人的责任和义务已经解除。所以开证人无需通知交单过效期并不影响因此而拒付。

12.交单日延展期

如果到期日为非营业日,则顺延到当日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如果在交单的最后营业日,备用证规定的交单地点因任何原因关门而因此无法及时交单时,除非备用证另有规定,最后的交单日可自动延展到交单地开门营业后30个历法日;如果因规定的交单地点营业日休业或开证人预知其将休业而授权另一合理的交单地点,那么,受益人必须在该合理交单地点交单;如果受益人在最后交单日之前不到30个历法日之内收到这一授权通知,且由于该原因而无法准时交单时,最后交单日可自动延展到原交单日之后的30个历法日。备用证的这一延展交单期的规定是UCP500中所没有的。

13.拒付和单据处理

开证人如果不准备对备用证项下的单据付款,应以最快捷方式将拒付决定和理由通知交单索偿人。在3天内完成审单被认为是正常的,如果审单有难度,可以延长至5天,但绝对不能超过7个营业日。一旦提出拒付,开证人必须将被拒付的单据退回交单人,或者保留单据听候处理,或者依照交单人合理指示处理单据。与UCP500不同的是,开证人无需在拒付通知中声明保管单据等候处理,但开证人仅负有保留单据10个营业日的义务,并且是在开证人自行选择向申请人请求放弃拒付的前提下,否则,没有保管单据的义务。而在UCP500项下,开证人一旦提出拒付,便无权自行处理单据,必须在拒付通知中以含义清楚的语句声明代为保管单据,听候处理。但UCP500没有规定应保留单据几天,实务当中完全依当事人之间的业务合作关系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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