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结构的划分与实施_南京国民政府论文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结构的划分与实施_南京国民政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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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是确立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基础,是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核心关键。从宣统年间开始,晚清政府为解决财政困难,曾试图改革封建财政体制;辛亥之后,北京政府也曾数次着手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的收支,但均因遭到地方政府的反对与抵制而未能成功。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结构划分问题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并成为国民政府整合中央与地方关系和建立现代财政体制的重要举措,但其实施进程却十分艰难。

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结构的划分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随着所辖省份日益增多,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如何厘定成为财政当局刻不容缓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1927年6月22日,财政部长古应芬在南京召集苏浙闽等省财政官员商讨中央与各省的财政关系,并拟就国家地方收支划分暂行标准。(注:《财政部报告财政会议经过情形并抄送该会简章等呈稿》,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一),江苏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38~42页。)7月19日, 南京国民政府讨论通过了《划分国家地方收入暂行标准》和《划分国家地方支出暂行标准》两案,并定即日起公布施行。

根据《划分国家地方收入暂行标准》规定:属于国家收入的税目有盐务税、关税、常关税、烟酒税、卷烟税等11项,规定将来新税划归国家收入的税目有所得税、遗产税、交易所税等7项。 属于地方收入的税目有田赋、契税、牙税、当税、商税、船捐、房捐、屠宰税、渔业税和其它之杂税杂捐等10项,规定将来新税划归地方收入的税目有营业税、地税、普通商业注册税、使用人税、使用物税和其它合于地方收入性质的收入等6项。(注:贾士毅:《民国续财政史》(一), 商务印书馆1932年11月版,第19~21页。)属于国家支出的项目有中央党务费、中央立法费、陆海军航空费、中央内务费、外交费等19项。属于地方支出的项目计14项,如地方党务费、地方政府及所属机关费、省防费、公安及警察费、地方司法费、地方教育费、地方财务费等。(注:贾士毅:《民国续财政史》(一),商务印书馆1932年11月版,第29~32页。)

同民国初年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划分案比较,古氏划分案最大的特点是将田赋划给省地方,省地方财政因此在国家财政中的地位有所提高。另外,国地税源的划分采取的是税目独立主义,这代替了民初的税目附加主义,其目的是想避免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纠纷。但当时由于处在战争时期,且南京国民政府所辖省份有限,因此,这一划分案并未能得到实施。

1928年7月1日,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在南京召开。会议期间,财政部长宋子文提议对古氏划分案进行讨论修订,并指定财政部赋税司司长贾士毅负责起草修正案。(注:《中央日报》1928年6月27日。 )该案讨论修正后复经国民政府审核批准,于同年11月公布施行。

宋子文对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划分案的修正,同古应芬主持的划分案相比,“精神上则无二致”(注:马大英:《中国财政收支系统论》,南方印书馆1944年版,第16页。),并没有实质变化,只是修正后的划分案显得更加详细具体。如该划分标准规定属于国家收入的税目有:盐税、海关税及内地税、常关税、烟酒税、卷烟税、煤油税、厘金及一切类似厘金的通过税、邮包税、印花税、交易所税、公司及商标注册税、沿海渔业税、国有财产收入、国有营业收入、中央行政收入和其它属于国家性质的现有收入等16项;将来新税划归国家收入的税目有:所得税、遗产税、特种消费税、出厂税和其它合于国家性质的收入等5项。 属于地方收入的税目有田赋、契税、牙税、当税、屠宰税、内地渔业税、船捐、房捐、地方财产收入、地方营业收入、地方行政收入和其它属于地方性质的现有收入等12项;将来新税划归地方收入的税目有营业税、宅地税、所得税之附加税和其它合于地方收入性质的收入等4项。 关于支出方面,该方案规定属于国家支出的项目有:中央党务费、立法费、监察费、考试费、政府及所属机关行政费、陆海军及航空费、内务费、外交费、司法费、教育费、财务费、农矿工商费、交通行政费、蒙藏事务费、侨务费、移民费、总理陵墓费、官业经营费、工程费、年金费和内外各债偿还费,共21项。属于地方支出的项目有:地方党务费、立法费、行政费、公安费、司法费、教育费、财务费、农矿工商费、公有事业费、工程费、卫生费、救恤费和债款偿还费,共为13项。(注:李权时:《国地财政划分问题》,上海世界书局1929年印行,第51~57页;施养成:《中国省行政制度》,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299~300、52页。)

1930年2月,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十九年度试办预算章程》, 其中附有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划分标准,该标准系由财政部1929年11月拟就,呈奉国民政府交各院部会审查签注,汇送中政会议决通过后公布施行,其间款目与1928年颁行之划分标准案稍有出入,如属于国家收入的项目增列了矿税和协款收入的项目,地方收入的项目中增列了补助款收入,在支出项目中,国家和地方支出项目中分别增列补助款和协款费用。(注:《中华民国编制十九年度预算章程草案》,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 一), 江苏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300~306、52页。)这一变动的主要目的在于因应当时全国财政仍未能统一的困难,但其精神与1928年的收支标准并无本质变化。1931年主计处成立后,重新拟定的预算章程及办理预算收支分类标准几乎没有变更。1933年5月,该收支标准曾作过一些调整, 如增列抚恤金、补助金和协助金等条文,其变动亦不大。

1935年7月24日, 国民政府公布了孔祥熙主持制定并经立法院议决通过的《财政收支系统法》,该法对原有国地财政收支划分标准作了较大的调整。在收入方面,规定属于中央收入的项目有税课收入、专卖收入、特赋收入、惩罚及赔偿收入等19项;地方收入范围同原先划分标准最大的不同便是将地方收入划分为省与县两级财政,其中规定属于省级财政收入的项目同中央收入范围除少一项专卖收入外,其它基本相同,属于县级财政收入的范围除税课收入一项与省级财政不同外,其它与省级财政项目相同。在支出方面,中央与地方支出也分为中央、省和县市三级,属于中央支出的项目有政权行使、国务、行政、立法、司法等共23项;省级财政支出项目同中央相比,除了没有国务、司法、考试、监察、国防、外交、侨务支出,多一项保安支出,另外普通补助支出改为普通协助及补助支出,其它则完全相同,总共支出项目计17项。县市级财政支出项目计16项(注:《财政收支系统法暨施行条例》,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三(2)—2275。),其内容同省级相比, 只是少一项移殖支出项目。

古氏和宋氏的中央与地方收支划分案,实际上只是中央与省级财政的划分,而对县级财政则没有涉及,这是一大不足。1935年孔祥熙主持制定的收支系统划分案则对此作了特别修订。修订后的收支系统使得原来中央与省的二级财政一变而为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省级财政明显受到削弱。但这一收支系统划分标准在具体操作上有许多困难,对于中央、省、县的税课收入的划分过于烦琐,如规定省税课收入的来源为:由县市分得15~45%的土地税,由县市分得15~30%的房屋税,由中央分给10~20%所得税,由中央分给15%的遗产税等。这一收支系统法在公布时,并未规定实施日期。(注:钱瑞升:《中国政府》(上册),商务印书馆1945年版,第144页。)1937年3月,国民政府又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施行条例》,准备施行,但不久便发生中日战争,此一收支系统法便被迫搁置。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三次划分案中,除各自税目和经费的划分外,对中央与地方的各自权限还有一些规定,而更主要的是对地方权限的限制。如1927年的暂行划分标准案中规定:“地方收入性质与国家收入重复时,财政部得禁止其征收”;“国家税地方税划分后,各自整顿,不得添设附加税。”1928年划分标准案中又增加规定:“田赋收入虽归地方,但关于土地法规之大纲仍由中央制定颁行。”“中央及各省收入虽经划分,但事实如有必要时,得由中央补助地方,亦得由地方协助中央。”(注:李权时:《国地财政划分问题》,上海世界书局1929年印行,第51~57页;施养成:《中国省行政制度》,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299~300、52页。)1935年收支划分系统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中央与地方补助与协助问题也有明确规定:“各上级政府为求所管辖各区域间教育、文化、经济、建设、卫生、治疗、保育、救济等事业之平均发展,得对下级政府给与补助金,并得由其他下级政府取得协助金。”(注:《财政收支系统法》(1935年7月24日), 见《财政经济》(一),第145~167页。)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第一次中央与地方收支划分标准实际上未及实施。第三次划分案也因操作上的困难和中日战争的爆发而被迫延期。因此,在南京国民政府十年时期,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结构的划分主要是以第二次划分标准来实施的。

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结构划分标准的实施

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划分标准能否贯彻实施是中央财政统一的基础,也是现代财政体制能否真正确立的关键。

1927年7月19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国地收支暂行方案时, 宁汉仍在对峙,南京国民政府所能真正控制的省份仅有江苏、浙江、安徽三省,由于处在政局和军事动荡不安时期,即便是在上述三省,这一收支划分方案也只是在积极商榷之中。如8月2日,江苏和安徽仍在与财政部争论教育专款是在地方田赋项下还是在国家卷烟项下支拨的问题。(注:《国民政府公报》宁第11号。)宁汉合流后,蒋介石下野,南京国民政府实际由桂系控制。11月3日, 南京国民政府令准补救广西省政府施行划分国地两税的困难,该令文中说:“旋以时局多故,沿海各港岸及长江上游,未能并皆绥戢,裁厘加税,原案暂缓施行,而国地两税之划分亦因未由固定,加以革命军事工作北进西进是益烦忙,筹发饷需弗容或缓,遂不能不迭电各省财政厅迅解征存各款持济中央,现在广西省政府既经声明财政困难,种种窒碍,似可准予变通办理,将该省区域以内国家税部分仍旧留拨广西支用,报部核销,不足则由该省设法筹弥,有余则由各征收机关尽数报解。”(注:《国民政府公报》第4号。 )从这一令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地收支划分在桂系掌控的老根据地广西省都未能实施,其它各省亦仍需照旧解款“持济中央”。因此,实际上南京国民政府国地收支划分后,各省并未贯彻。

1928年1月蒋介石重新上台。1月7日, 宋子文取代孙科被任命为财政部长后,重申各省须切实执行国地收支划分暂行标准,但效果依然不大。7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 国地收支划分问题再次成为大会讨论的热点,大会议决通过了《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标准案》和《划分国家支出地方支出标准案》。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国地收支划分是财政统一、财政走向有序的关键。因此,当广东代表迟迟赶到南京并向大会提交《广东国地两税请予以整理期间从十七年度开始至少一年然后划分统一案》,要求中央同意广东省暂缓实施国地税划分,这一要求几乎遭到所有代表的一致反对。(注:《全国财政会议汇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二十九辑。)

财政会议代表的积极表态同财政部的希望虽然十分相合,但这并不表示国地税划分标准的推行将会一帆风顺,事实上,各省要求国地收支划分的主要目的则是为了摆脱地方政府承担的国费开支(主要是指军费),而财政部则是试图通过此举来达到收回中央财权的目的,对于此点,双方心照不宣,道理自明。但自晚清以降,中央财权已大多旁落地方,南京国民政府要收回中央财权的难度可想而知。1928年宋子文再任财长后,为了使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能迅速得到划分,曾采取推行财政特派员制度和对地方政府进行财政补助等两个措施来试图加快这一进程。

在推行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划分标准的过程中,统一国税机构,将各地方政府手中征收的国税收归中央,是能否实施财政收支划分的关键之一。面对各省地方实力派的抵制,宋子文开始时不得不一面迁就事实,一面试图改进。1928年4月17日, 财政部公布《各省财政厅管理国税规程》,将事实上各省历来征收而不肯交还中央的税项委任各省财政厅管理。该规程除了表明各省国税是由中央委托各省管理这一表面文章外,对于国税机构的实质统一并无多大帮助。1928年11月,财政部颁布《财政特派员暂行章程》,决定在各省设置财政特派员管理一切国税事项。(注:《财政部所属机关组织规章》,二(2)—92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末刊原件。)从章程条文来看,国民政府设置财政特派员的目的显然是为了将被各省截留的国税收回中央。同月,商衍鎏被任命为江西财政特派员,(注:国民政府财政部档案,二(2)—937,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但贾士毅著称江西财政特派员为1928年春派任,其它许多著作均沿袭此说。)管理该省国税收支事宜,随后苏、浙、闽、皖、鄂、鲁、湘、粤、桂等各省也纷纷成立特派员公署。但是,财政特派员公署并未能推及全国各省,而只是在中央控制较好的省份中设置过。据财政部秘书处统计,先后设置财政特派员的省份有江苏、安徽、江西、福建、山东、河北、河南、广东、广西、湖北、湖南、四川、陕西、甘肃等14省,其中有的省份的财政特派员为财政厅长兼任。(注:财政部秘书处编:《十年来之财务行政》,中央信托局印刷处1949年印,第9页。但其中湖南省较特殊,称为国税收支事宜处,而四川、陕西、 甘肃等省,则到1934年底才设置。)而在其它各省则未能得到省地方政府的同意,财政特派员公署始终未能建立。

为减少财政收支划分过程中的阻力,南京国民政府还采取补助地方财政的办法来收回国税大权,并以此来推动各省国地收支权的分离。如在统一盐税时,财政部曾作出规定,盐附税收回后,参照各省1930年度盐附税收入数,分12个月,平均由国库拨款补助,以示平衡,而资兼顾。根据这一规定,浙江、福建等省盐附税收归中央后,浙江每月中央补助11.58万元,福建为14万元。(注:《1931年1月财政部工作报告》,二(2)—93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1935年10月,财政部以每年补助72万元的条件收回宁夏省盐税,(注:《宁夏财政年刊》(1935度),宁夏省政府1936年,报告第29~30页。)甘肃在每年得到60 万元的补助后交还盐税大权,1936年2月1日,贵州盐税收归中央,此后每年由四川盐运使署直接拨付该省协款150万元,另加拨12万元教育经费, 共计162万元。(注:《时事新报》第十四卷第四期。 )又如在推行统税时,财政部也不得不同意以各省原统税项目的税额来补助该省,而各省则在自己所提条件得到满足之后,才同意成为统税区。如湖南省改办卷烟统税后,自1929年起中央每月划拨该省6万元,1934年每月又增拨2万元。(注:《财政部1934年6月份工作报告》,三(2)—2377,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河北省开办卷烟统税时,财政部每月拨河北省卷烟协款50万元。对宁夏省,“财部许可第一年补助洋10万元,以后俟收数递增,再为商洽。”(注:《宁夏财政年刊》(1935度),宁夏省政府1936年,报告特载第4页。)陕西和贵州两省则分别获得90万和24 万之后,同意于1936年9月1日起加入统税区。(注:《行政院关于陕黔两省改办卷烟统税的呈文》(1936年9月),《财政经济》(二),第392~393页。)

据笔者现在所能掌握的材料,要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各省国地收支划分的具体实况作一准确描述仍较困难,不过我们从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所藏财政部1936年8月所作的《财政部1936 年度行政计划》中可知大概,该计划称:“上年度本部即以统一国库收支,定为行政计划之一,所有四川、甘肃、宁夏(注:胡平先:《民国时期的宁夏(1929—1949年)》台湾学生书局1988年5月版,第196页;直到1940年,中央核定宁省国地收支划分办法,自是年4月起,军费的支出由中央负担, 地方经征的国家税款,亦由中央接收。)等省国税,均经分别收回,本年度内应继续推进,现晋绥湘(注:《大公报》1935年8月19 日载:湖南省主席何键呈蒋委员长,将所有湘省税收交还财政部,四路军饷粮由中央统筹支配。蒋委员长已照准,并令交财政、军政两部核办。两部现决定派员赴湘,清查过去该军饷粮收支情形。)等省已将国税收入及军事机关并军队编制暨饷额等项报部,正会同军政部详细调查办理,期于本年度内切实收回,一面并拟着手调查滇黔粤桂等省国家收支款项,以便酌量情形逐渐收回,总以达到国库收支能完全统一为目的。”(注:《财政部1936年度行政计划》(1936年8月21日),未刊原件,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三(2)—2324。)从这一计划中我们可以发现在1936年8月之前,全国至少仍有山西、绥远、湖南、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国地收支未能进行实质划分。

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划分标准实施的阻力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划分标准的实施受到时局的影响和地方政府的抵制,推行进程艰难缓慢。虽然从表面上看大部分省份的国地收支在形式上得以划分,但实际上许多省份的财政却仍然较为独立,统筹统支,“国库与省库混淆难分”,与中央财政并不相闻。(注:孙怀仁:《中国财政之病态及其批判》,生活书店发行,1937年2月,第7页。)中央也不负责其国家支出(主要是军费)款目。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至少有以下三点:

其一,在边远贫瘠省区,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划分标准划分,国家收入不敷国家支出甚巨,这些省份都希望通过国地收支划分后,能得到中央的财政补助,而中央在各该省军事、政治未能由中央实质控制之前,不愿轻言补助,因此对收回这些省份的国税并不积极。如广西省,1931年10月开始着手划分国地财政,国民政府乃简派广西财政厅长黄蓟兼财政部广西财政特派员,成立财政特派员公署,管理国家收支。但广西主动要求划分国地财政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中央的财政补助,其报告称:“至嗣后如国家项下收不敷支,拟请由部设法弥补,省款不敷支配,则由本省尽量自筹。似此经权互用,一转移间,庶几军费政费各有所依,政治既不牵掣,则其进展必有可期。”(注:龙家骧编:《广西租税概观》(上卷),广西省政府经济委员会1934年印行,第一章,第2页。 )当时广西省所负担的国家支出较之国家收入差不多超过1000万元左右。但结果中央并未因广西省国地财政的划分而给予其丝毫补助,相反,广西因财政特派员公署的设立每年反而增加了10万余元的支出。因此在1933年度将要开始的时候,广西省政府遂呈请西南政务委员会,要求撤裁财政特派员公署,将本省的国家财政仍旧由财政厅兼办。(注:龙家骧编:《广西租税概观》(上卷), 广西省政府经济委员会1934年印行,第一章,第21页。)又如甘肃省,其财政入不敷出,主要原因就是该省国家税收不抵国家支出。1934年,在全国第二次财政会议上,甘肃财政厅长朱镜宙提案请求将甘肃国家岁入岁出部分划归中央办理,其提案原文称:“甘肃国地二税向未划分,所有印花烟酒盐税等之国家税均由甘肃截留,同时应归中央支出之军费亦全部由甘肃负担,此举在地方立场言有擅专自主之嫌,在中央有失统一指挥之效,均非现代国家所应有之事,此为全国统一计有急须实行将甘肃之国家岁入岁出部分划归中央直接统筹收付之必要。 甘肃省二十三年度国家岁入概算为5538728元,岁出为6985791元(其中有青海宁夏等省之军费)。地方岁入为3870759元(其中田赋所列2130000元上年度已被预征),地方岁出为3870759元。”(注:《全国财政会议提案》(1934年), 南京图书馆藏。)国地税合计收支不敷1447063元。到1935年度时, 在甘肃军政均为中央实质控制后,甘肃国地收支划分才得到真正划分。又如1936年,山西和绥远两省要求将国家收入收归中央,由中央负责军费,当时两省国税收入每月平均127万,但两省军费每月达172万,于是财政部提出如收回两省国税收入,两省军费只拨150万。(注:《财政部1936年 10月份工作报告》,三(2)—264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因此, 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国地财政划分标准案实施的阻力,并不完全来自省地方政府。

其二,在军事实力派割据的省份,如广东、云南、四川等省,他们不愿轻易交出军政财政等大权,不管国家税收多少,他们都一概予以截留以充作割据的资本,中央即使想统一这些省份的财政收支亦感到无能为力。如在陈济棠当政时的广东省,除关税收入外,其它一切国税均为广东截留。在云南省,“先是国家款与地方款未有划分,直到1932年正式呈报概算起,方认真办理,国家款收入包括向来截留及后增之中央收入,以盐税、特种消费税、禁烟罚金、烟酒税、印花税等数项为大宗。国家款支出方面,军备费为最大项目,年需新币1000万元左右,其它如外交特派员公署、盐运使署及电政管理局支出之营业费等约100万元。 ”(注:严仁赓:《云南之财政》油印本(秘密),资源委员会经济研究室报告甲种编号二十一,1939年12月,第4~7页,南京图书馆藏。)该省国家收入每年约在1500万新滇币元(注:新滇币1932~1934年度与国币比值为1.8∶1,1935~1937年度为2∶1。)上下, 如1932 年实收14814894.48新滇币元,1936年实收19947815.10新滇币元。这些收入中除盐税每年要以国币12万元解缴中央为外债摊额(另支汇解费),以及每月报解财政部盐务总局经费国币600元外, 其它所有税课扫数拨归省库统一使用。(注:严仁赓:《云南之财政》油印本(秘密),资源委员会经济研究室报告甲种编号二十一,1939年12月,第45页,南京图书馆藏。)因此,这些省份只是在被中央完全控制之后,国地收支划分才有可能得到实施。如广东于1936年的两广事变之后国地收支划分才被提上议事日程,四川在蒋介石入川后国地收支才开始划分,(注:不过四川情况比较特殊,在国地收支划分后,蒋介石为进一步控制四川财政,成立了行营驻川财政监理处,对四川国地财政“国地两税统解,国省各费统支,收支整理统监,国地预算统编,淡旺季统筹。”见《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一编绪编(三),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第24页。)而云南省则是到了1940年经中央与该省政府多次磋商后才最终真正划分。(注:张肖梅:《云南经济》,中国国民经济研究所1942年6月,第U7页。)

其三,在中央能够基本控制的省份,中央与地方收支的划分和实施也并非一帆风顺,中央政府也不得不为此付出代价。如根据国地收支划分标准,各省沙田、荒田应为中央收入,但在1929年自财政部委任阮毓麒在安徽设立清理安徽垦务局后,安徽省政府亦组织土地委员会,推郭子清为委员,以整理土地为号召,欲将垦荒屯殖事宜争归省办,双方各不相让。最后财政部被迫作出让步,虽指定皖省屯卫田地及官洲荒滩一律划归国有,但将原为财政部成立的清理垦务局改为安徽官产屯垦局,另委皖财政厅长袁励宸兼任局长,原任阮毓麒改任副局长。(注:《申报》1929年8月22日。时方振武任皖省主席。)又如1931年和1932年, 山东省主席韩复榘因军饷无着,曾两度派人接管该省国税机关,截留中央税收以充军饷,迫使蒋介石和宋子文不得不答应“韩交还国税后,财部即以鲁省国税收入就近拨付韩军饷。”(注:《国闻周报》第九卷第二十期。)“如鲁省国税不足60万时,由中央财政部补足之,如超过60万时则解中央。”(注: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编:《山东省志·财政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8页。)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结构的划分与实施,是南京国民政府在统一全国的过程中为寻求解决中央财政困难、重新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南京国民政府统一全国最为重要的一环,也是中国财政体制现代化进程中最为重要的一步。尽管遇到了来自各省地方政府的强大阻力以及中央政府自身缺失等多因素的牵制,但到抗战爆发前夕,经过南京国民政府的努力,随着中央对各省地方军权、政权的掌控,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确实开始逐渐由无序走向有序,现代化财政体制基础也在全国基本得以确立。当然,由于历史地理环境等诸方面因素的影响,东西部省区财政差异极大,南京国民政府在实施国地财政收支划分标准的过程中,对边远贫瘠省区缺少必要的政策倾斜,而更多地注重中央财政的得失,有时甚至是人为的甩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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