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国家的解放限度与历史命运--对马克思“犹太问题论”的解读_政治论文

现代国家的解放限度与历史命运--对马克思“犹太问题论”的解读_政治论文

现代国家的解放限度与历史命运——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释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释义论文,犹太人论文,限度论文,命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A1;B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6)01~0001~05

       在马克思的青年时代,关于现代国家的思考构成了其政治哲学论述的重要方面,而《论犹太人问题》一文就是这些思考直接而深刻的体现。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以特有的方式阐述了现代国家的解放限度与历史命运,从细致剖析“犹太人问题”与现代国家解放限度的关系入手,详细论证了市民社会人权体系的必然性与局限性,并由此展开对资本主义世界中“犹太精神”的批判,最终提出必须建构一种新的社会组织来终结现代国家。鉴于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思想主要体现于《论犹太人问题》文本中,本文的考察将以重述和疏解该文本为解读方式,进一步厘清马克思早期著述中的现代国家问题,以此裨益于当前理论界关于国家问题的思考与探索。

       一、“犹太人问题”与现代国家的解放限度

       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马克思认为,鲍威尔将宗教在政治上的废除当作宗教的完全废除,暴露了其对“犹太人问题”的片面理解。鲍威尔批判以宗教为前提的国家不是真正的、现实意义上的国家,这无疑是正确的,但他的批判视域局限于作为基督教国家的德国国家制度,尚未拓展到作为国家本身的英美法等现代国家。同时,对现代国家的批判需要另一种理论视域——人的解放的视域,只有在人的解放视域下对现代国家进行批判,才是把“犹太人问题”提升到普遍性问题。“犹太人问题”之所以是“当代的普遍问题”,就在于它凸显出政治解放的局限性,表征了现代国家政治生活的内在矛盾和解放限度。①

       无论是依据学术理论还是历史现实,政治解放都没有权利要求犹太人废除犹太教、一般人废除宗教,它只能在国家层面废除宗教信仰,却无法杜绝社会层面的宗教信仰。政治解放的限度正是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所揭示的国家与市民社会彼此分裂造成的结果。现代国家是市民社会的异化,通过这种异化,人类社会分裂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个体的人分裂为公民和私人。作为个体的人,一方面是现实的私人、市民,处于市民组织之中又在现代国家之外,个体的存在以差别和分离为基础,其独特的生活方式和存在样式,是个体的特权;另一方面是现实的国家公民,处于现代国家之中,其身份的获得需要现实的私人抛掉自身的市民现实性,离开市民社会的组织,成为一个纯粹的个体,这一个体性将是国家公民身份的唯一存在。作为公民的个体通过中介——国家得到了解放,他将人的全部无约束性和自由强加在国家之上,从而在政治上从宗教等限制中解放出来,但这是一种抽象、局部的有限解放。因为作为私人的个体在市民社会生活领域中,依然受到宗教、财产资格、出身等因素的约束,在政治解放充分的现代国家中,国家与市民社会、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公民和私人的界限明显,人类将过上双重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天国的生活是人在政治共同体中作为社会存在物的生活;尘世的生活是人在市民社会中作为私人活动的生活,“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关系,正像天国对尘世的关系一样,也是唯灵论的。”②在天国与尘世的冲突关系之中,共同体成员(citoyen)和市民社会成员(bourgeois)的冲突展现在个体身上,就是普通公民、商人和土地占有者等之间的差别,但不是普通公民主导商人、土地占有者等个人,而是后者主导前者。这就如同看似天国(即现代国家)主导尘世(即市民社会),而实质上现代国家政治生活的建立需要重新承认、恢复和服从市民社会及其要素的统治。马克思认为,现代国家政治生活总是以各种方式压制市民社会及其要素,但现代国家政治生活只有同自身的生活所面临的环境发生尖锐矛盾并不断革命才能实现对市民社会的压制。因此,现代国家政治生活的建立“必然要以宗教、私有财产和市民社会一切要素的恢复而告终”。③在政治解放完成了的地方,人被分为公人和私人,宗教从公共领域被驱逐到私人领域中,但人对宗教的笃诚没有消除。政治解放虽然在国家层面废除了宗教、私有财产,使得种族、等级、职业、教育程度等因素不再具有政治上的区分,规定了作为公民的个体之间的平等,而宗教、私有财产、出身、等级、教育程度、职业和种族等因素依然发挥作用,并具有主导现代国家的作用。现代国家虽然宣告了每一个成员都是人民主权国家的平等享有者,然而,在市民社会领域或私人的物质生活关系领域,国家并没有真正消除教育程度、职业、种族等差异,而是以这种差异为根据使自身得以存在。马克思认为,法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只是使资产阶级获得政权,但国家的政治形式总是只为一部分富人服务,社会各阶级的对立也使得政治自由和法律平等成为泡影,一切社会现象——自私自利的、压迫和非正义的、压迫与反抗、社会利益同个人利益的分裂——最深刻的根源,并没有通过政治解放而被铲除,因为这一根源存在于资本主义所有制中。

       就此而言,“犹太人问题”并没有随着现代国家的建立、公私领域的区分、公民身份的获取而得到实质性解决,只是采取了一种形式上的掩盖方式予以调和而已。“犹太人问题”在古代社会或许只是一个宗教冲突问题,但在现代社会却演变为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世俗冲突问题。从国家层面而言,人们都变成了本质一致的原子式个体,享有平等和自由的权利,其身份和政治权利也都是相同的,“犹太人问题”在国家领域获得了解决;从社会层面而言,人们完全被“异质化”,人与人之间的分歧和差异性从价值、道德、信仰等多重维度逐渐延伸到具体社会生活的相关方面。“犹太人问题”在社会领域不仅没有获得解决,反而变得愈加隐蔽和严重,德国犹太人的命运就是最好的印证。

       在青年马克思时代,德国处于俾斯麦的统治之下,德国是落后的“基督教国家”,人们没有获得政治的解放。犹太人同其他德国人一样,都是作为德意志帝国的臣民而存在。在这种制度下,私人领域或者具有政治性质,或者就是政治领域,私人的存在样式是帝国臣民的存在样式。即便犹太人与其他德国人存在宗教信仰和种族的差异性,也很大程度上被“帝国臣民”的共同身份所掩盖。而在魏玛民国时期,德国作为完成了政治解放的现代国家,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裂痕凸显,犹太人与其他德国人一样获得平等政治权利的同时,他们与其他德国人在文化、血统、意识形态、职业选择等方面的差异性更加突出。魏玛民国时期的德国犹太人受到的歧视、排斥反而甚于德意志帝国时期。政治解放的方案不仅没有消解不同种族群体、文化群体或者信仰群体之间的冲突,在将族群、文化、宗教信仰等诸多因素作为私人事务转移至市民社会之后,反而更加凸显了其分歧性,加剧了犹太人与其他德国人之间的冲突。关于冲突的原因,我们可以解释为,在现代理性的作用下,所有以往的文化、宗教、信仰等关系都将受到质疑和挑战,而所有差异性的因素都将获得自身的权利。正是由于差异性和各种特殊的政治权利、政治诉求,他们极容易受到其他主体的排斥,尽管这种排斥可能是理性与文明的结合,但他们之间的冲突关系也可能导致各种矛盾、争斗,甚至战争。例如,德国犹太人在纳粹时期遭到刻骨的仇恨与屠杀,与此种状况不无关系。在列奥·施特劳斯看来,纳粹帝国的原则就是“对犹太人的不共戴天的刻骨仇恨”,完全是“反犹主义”的产物。④

       因此,马克思指出:“如果你们犹太人本身还没作为人得到解放便想在政治上得到解放,那么这种不彻底性和矛盾就不仅仅在于你们,而且在于政治解放的本质和范畴”。⑤只有对政治解放和现代国家的批判才是对“犹太人问题”的彻底批判。现代国家作为市民社会的异化之物,对异化之物的批判就是对市民社会的探讨,特别是对市民社会生活的本体论领域进行剖析。

       二、市民社会人权体系的双重性

       当人在政治上从宗教中解放出来,宗教便不再是国家的精神,而是市民社会(利己主义领域)人们相互争斗的精神,“它已经不再是共同性的本质,而是差别的本质”。⑥宗教从国家领域转移到社会领域,表明政治解放已经完成,但这种完成并没有消除人们的宗教笃诚。宗教在现代国家中成为人同共同体、自身、他人相分离的表现,这种分离是启蒙运动政教分离原则的扩大化表现,是政治解放本身的要求。政治解放本身并不是人的解放,政治解放是人通过中介——国家获得的解放,而人在市民社会领域并没有获得解放,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并不等同人从宗教中解放出来。犹太人可以在国家层面上获得政治权利、政治自由等公民权利,却无需在社会层面牺牲对犹太教的信仰、牺牲自身的族群身份等市民社会的人的权利,因为公民权利并不以废除宗教为前提,当然也不以废除犹太教为前提。

       马克思详细考察了自法国大革命以来人权(droits del’homme)的本质、体系及其与现代国家公民权(droits du citoyen)的关系。他指出:“与citoyen[公民]不同的这个homme[人]究竟是什么人呢?不是别人,就是市民社会的成员。”⑦就实质而言,人权是市民社会个体自然权利的显现,也是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和能够同共同体分离开来的权利的显现。这一权利其实就是霍布斯、斯宾诺莎和洛克等启蒙哲人论述的自然状态中人的权利,是将个人确认为利益主体而自私自利、漠视他人利益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权利,霍布斯将其概括为对“暴死”的恐惧而企求自我保全的权利。而市民社会的人权体系则包括自由权、私有财产权、平等权和安全权利。对于自由权,它是指可以做任何不损害他人权利的事情的权利,但这是作为孤独的原子式的个人权利,它建立在人与人的差异、分离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的相互结合之上;对于私有财产权,它是指每个公民具有自由对待自己财产的权利,不受任何干预和影响,是权利自由的现实应用,只有拥有了私有财产权,自由的实现才有可能,没有私有财产权,自由就缺乏基本的保障,因此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础;对于平等权,它是拥有自由权和私有财产权的独立自在的平等权;对于安全权,它是现代国家以保护每个市民社会个体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为目的的权利。马克思曾经指出:“任何一种所谓的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即没有超出封闭于自身、封闭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自己的私人任意行为、脱离共同体的个体”。⑧拥有权利的人之所以连接在一起,不是因为其作为公民同属于某个国家,而是因为自然的必然性——即保护自己的私人财产和利己的人身的客观需要,这也就是启蒙哲人所谓的“社会契约”的订立。但这可能出现如下现象:人们扫除一切障碍所建立的政治共同体,无非是一种为了保护市民社会人权的手段,拥有公民的身份无非是为了维护作为利己的人的利益,人所存在的社会空间被沦为人作为单独存在物的空间,使得真正意义上的人不是作为公民的人,而是作为市民社会个体的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是现代国家通过人权予以承认的人,是现代国家真正的基础和前提。现代国家的职能与界限以及作为公民的个体的职能与界限都必须以市民社会成员的自然权利来加以界定。

       马克思关于现代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思考继承了近代政治哲人对政治社会与自然状态的区分,但也有不同之处。近代政治哲人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人是理论的假设,其逻辑上先在于政治社会;马克思则认为,市民社会中的个体是一种现实的存在和历史的存在,市民社会个体的涌现与政治国家的构建具有同一性,孤立的原子式个人都是现代政治的起点,利己的人都是现代国家的根据与目的。虽然政治革命将市民生活分解成了诸多部分,但却没有把它们作为批判的对象,而是将其作为自己持续存在的基础,即将需要、劳动、私人利益、私人权利(如自由、平等、私有财产权和安全)等都作为自己持存的自然根基。在依据这样的前提建构起来的现代国家中,感性的、原子式的、直接存在的私人被认为是本来意义上的人,而具有抽象性、间接性存在的公民则被视为“政治人”,这导致“现实的人只有以利己的个体形式出现才可予以承认,真正的人只有以抽象的citoyen[公民]形式出现才可予以承认”。⑨因为在政治解放的处境中,具有偶然存在形式的人,是异化了的人,受到异化关系的制约,还不是现实的类存在物,只是取得了宗教信仰的自由和占有财产的自由,并没有摆脱宗教及扬弃私有财产,只是取得了政治的自由,却没有实现真正的人类自由。现代国家在遭遇“犹太人问题”之时,必然无法挽救犹太人在市民社会仍然被歧视、被排斥的命运,如列奥·施特劳斯所言,“自由主义解决之道的失败意味着,犹太人不能通过把作为个体的自己同化于他们生活其中的国家而重树尊严,也不能像别的自由国家的公民那样成为其公民而重树尊严:自由主义的解决之道带来的至多不过是法律平等,而不是社会平等;作为理性的命令,它对非犹太人的情感来说没有什么触动”。⑩现代国家只是“犹太人问题”真正解决的一个台阶,犹太人以及人类解放的真正实现,必须发生在作为物质的生活关系领域即市民社会之中。

       在人的解放成为现实之前,政治解放的限度决定了人类永远处于“现实的个人”与“抽象的公民”内在分裂的状态,这种内在分裂推动着人们为寻求解决的方案而努力。对市民社会的人权体系及其与现代公民权关系的探究,使得马克思洞悉到人类生活的根基在于作为物质生活关系领域的市民社会,国家的建构立足于市民社会之上,公民权的获得源于人权的需要。由此马克思将“政治人”纳入到“社会人”之中,将“政治力量”消解于“社会力量”之中。人的解放的完成形式,就是对私人与公民之分离状态的克服。作为政治解放的成果,人权也因受制于政治解放本身的局限而体现为双重性:人权打碎了封建等级制的枷锁而给予个体以自由和平等;人权也使个体陷入自私自利而损害着现代国家的完整性。

       三、“犹太精神”的消除与现代国家的终结

       马克思认为,政治解放所造就的现代国家根本无法使得犹太人获得真正的解放,“犹太人的解放,就其终极意义来说,就是人类从犹太精神中解放出来”。(11)“犹太精神”既指犹太人信仰的宗教,也指唯利是图、追逐金钱的思想和习气,所以犹太人的解放具有双重性:既要在市民社会中废除犹太教,又要让市民社会从犹太精神中解放出来。双重解放具有双重要求:既要批判性地在市民社会中研究犹太教,又要批判性地认识犹太精神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马克思以世俗和历史的眼光看待犹太人,洞察到犹太人的“嗜利”本性与市民社会的精神具有一致性。“犹太教的世俗基础是什么呢?实际需要,自私自利。犹太人的世俗礼拜是什么呢?经商牟利。他们的世俗的神是什么呢?金钱。”(12)这种犹太精神被当作世俗结构的要素历史地保存下来,而且因为金钱使得犹太精神成为强大的世界势力,犹太精神变成了所有基督教国家人民的实际精神。从宗教上看,犹太精神对基督教世界的实际统治已经明确呈现,在一个基督教具有宗教统治地位的社会里,犹太教之所以还能持存下来,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犹太精神在基督教社会中保持了自己的地位。从政治上看,现代国家也充满了犹太精神,一旦市民社会从自身产生出政治国家,那么实际需要、利己主义就成为市民社会的基本原则。犹太人在资本主义国家所占人口比例不大,而由于控制了大量的财富和巨大的金钱势力,使得犹太人拥有的实际政治权力比名义上的政治权力大得多,政治名义上凌驾于金钱之上,实质上却是金钱的奴隶。从对自然和人的观点上看,自然界的存在被蔑视与贬低,一切生灵都成为“经商牟利”的对象,成为人的财产;至于理论、艺术和历史等丰富和充实人精神的事物,甚至男女关系、妇女等都是可以买卖的对象。

       马克思进一步从犹太教与基督教的关系来阐述犹太精神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马克思认为,“犹太精神随着市民社会的完成而达到自己的顶点,但是市民社会只有在基督教世界才能完成”。(13)因为“基督教把一切民族的、自然的、伦理的、理论的关系变成对人来说是外在的东西,因此只有在基督教的统治下,市民社会才能完全从国家生活分离出来,扯断人的一切类联系,代之以利己主义和自私自利的需要,使人的世界分解为原子式的相互敌对的个人的世界”。(14)基督教构成了古代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中介。在古代社会,人的全部生活关系都是城邦设定的,民族的、自然的、伦理的关系作为城邦的内在关系,也就是人的内在关系,而不是“对人来说外在的东西”。故亚里士多德说:“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15)所谓“政治动物”就是参与城邦公共生活的人,“政治”一词的意义是由“城邦”演化而来,人类在本性上就是城邦动物,如果由于本性或偶然而不归属于任何城邦,则非神即兽。作为事实存在的个体人,在古代城邦生活中无法成为真正的个体,只是物理学意义上的抽象个体,不具有政治文化意义。“身体虽是独立存在,但心属于共同体,所以身体的个体仍然不是价值上的个人。个人必须是一个独立于他人而具有自足绝对价值的存在。如果共同体价值高于个体价值,就还没有个人;如果个体价值优先于共同体价值,就有了个人”。(16)而基督教的出现瓦解了“只有物理学意义个体存在”的政治社会状态。原始基督教充分彰显了个人主义精神,尤其是“因信称义”传统更是使得每一个体与上帝之间的关系都是等距离的,可以通过信仰上帝来独立完成个人灵魂的救赎,而不必诉诸其他集体性组织。在基督教看来,政治生活是堕落人性的需要,支配、统治、不平等关系都是因为人的堕落才出现的“尘世关系”;人在本性上都是上帝的子民,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拥有独立于他人、独立于共同体的自我意识,一切“民族的、自然的、伦理的、理论的关系”都是人类堕落之后才形成的关系。基督教开创了独立自主的现代个体概念,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前,人是仅因其自身就有独立价值的个体,这无疑是现代市民社会的开端:从思想史看,基督教的理论预示了近代政治哲人设定的自私自利的原子式个体相互敌对的自然状态;从历史演变看,基督教的统治奠定了市民社会从国家生活中分离开来的现实前提。因此,市民社会的出现,意味着现实需要、利己主义的犹太宗教精神在基督教世界的实际统治。马克思指出:“基督教起源于犹太教,又还原为犹太教。……基督教是犹太教的思想升华,犹太教是基督教的鄙俗的功利应用,但这种应用只有在基督教作为完善的宗教从理论上完成了人从自身、从自然界的自我异化之后,才能成为普遍的。”(17)在基督教建构的自我异化世界里,无论是人还是自然界都成了对象化的事物,处于异己本质的支配之下,变成了屈从于利己主义的需要,任人宰割的对象。基督教世界的市民社会与犹太精神的内在关联性,就像马克思所言:“基督徒的天堂幸福的利己主义,通过自己完成了的实践,必然要变成犹太人的肉体的利己主义,天国的需要必然要变成尘世的需要,主观主义必然要变成自私自利”。(18)犹太人对自身宗教传统的神秘自我主义般的忠诚与顽强,不能以犹太宗教的宗教性质加以说明,而只能以犹太宗教的人的基础、实际需要和利己主义性质来加以阐释。

       犹太宗教的本质是实际需要、利己主义性质在观念中的表现,它不仅体现了单个的犹太人的狭隘性,而且体现了具有社会关系的犹太人的狭隘性,是高度的经验本质。作为前提的“高度的经验本质”在现代资本主义市民社会中得到广泛的实现,其“非现实性”无法在市民社会中得到犹太人的信服。政治解放建构起来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相分离的现代国家不仅无法彻底拯救犹太人,反而使现代社会深深陷入犹太人的狭隘性。“犹太人问题”的解决在于实现一种能够消除“高度的经验本质”前提的社会组织,即一种能够消除市民社会的犹太精神的社会组织,这一社会组织必须终结和超越政治解放所建构的“现代国家”。

       注释:

       ①在马克思早期的文本中,“政治解放”是建构“政治国家”或“现代国家”的一个过程,而“现代国家”则是“国家本身”的一种资本主义形态。

       ②③《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0、33页。

       ④[美]列奥·施特劳斯:《〈斯宾诺莎宗教批判〉英译本导言》,汪庆华译,《学术思想评论》第6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29页。

       ⑤⑥⑦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8、32、40、42页。

       ⑨(11)(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6、50、49页。

       ⑩[美]列奥·施特劳斯:《〈斯宾诺莎宗教批判〉英译本导言》,汪庆华译,《学术思想评论》第6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32页。

       (13)(14)(17)(1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2、54、54、54~55页。

       (1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7页。

       (16)赵汀阳:《坏世界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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