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控外国公司税收法律制度研究

受控外国公司税收法律制度研究

雷超[1]2001年在《受控外国公司税收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本文运用综合比较与归纳分析的方法,从国内与国际两个层面,比较分析了有关国家的受控外国公司立法(简称CFC立法),探讨了CFC立法与国际税收协定之间的关系,尤其是CFC立法与《OECD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简称OECD范本)之间的关系,并对有关它们之间关系的4个案例进行了分析与评述。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建立我国CFC立法的构想,并对如何解决我国CFC立法与中国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之间的冲突提出了笔者的管见。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简要介绍了与本论文有密切关系的国际税收法律政策,包括税收管辖权、对外投资所得征税的原则、国际重复征税的定义以及为了消除重复征税而发展起来的国际税收协定,同时对CFC立法的法律与经济环境、CFC立法的特点,以及它在会计、税收及法律上的原理提出了一些笔者自己的看法。第二章回顾了有关国家所创立的CFC立法,并对此进行综合的比较与分析。这些国家CFC立法的一个共同点就是对某些外国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对该外国公司的国内居民股东征税。此外,各国CFC立法在适用条件及范围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差异。第叁章重点分析与评述CFC立法与税收协定之间的关系,其中包括:考察税收协定在已有CFC立法的国家中国内法上的地位;评述这些国家国内法院对双重征税协定的解释方法;指出OECD范本及注释中可能对CFC立法效力有影响的条款;考察有关国家在CFC立法创立以后的条约实践,并对它们解决CFC立法与税收协定之间冲突的方式进行了评述。最后笔者得出的结论是:凡在国内法(CFC立法)中没有加入条约超越条款,或者在税收协定中没有加入保留条款的国家,它的CFC立法必定会与税收协定相冲突。因此,借鉴有关国家的条约实践,为排除CFC立法与税收协定相冲突的任何意见,在税收协定中加入特别的保留条款,或者在CFC立法中加入特定的条约超越条款是绝对有必要的。第四章对中国目前对外投资所得征税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分析与评述。笔者 受控外国公司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认为随着中国对外投资的增加和以后外汇管制的取消,中国有必要建立CFC立法。笔者对中国以后的CFC立法进行了构想,同时对如何解决中国所创立的CFC立法与中国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之间的冲突,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任毅[2]2016年在《离岸公司国际避税模式及我国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上世纪中后期以来,信息技术的进步及国际运输能力的提高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资本的流动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更加密切,跨国公司的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也更加活跃。在跨国投资者对外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国际避税地以其独特的经济优势吸引着大量跨国投资者在该国或地区设立离岸公司,以该离岸公司为财务核心开展全球范围内的投资与贸易。不可否认,离岸公司在促进世界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给资本母国或东道国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例如通过离岸公司进行洗钱、国际避税、资本外逃等,其中以国际避税最为普遍。这种现象在大型跨国集团中更为常见,比如世界着名的苹果公司在爱尔兰设立子公司苹果国际销售公司负责除美洲之外的销售业务,通过转移定价将除美洲以外的利润大部分输送至爱尔兰,逃避美国税收。跨国投资者通过离岸公司进行国际避税,严重损害了资本母国或东道国的财政税基,就我国而言,改革开放以后,大量外资涌入我国,而这些外资在投资过程中通过离岸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我国作为东道国遭受了巨大的税收损失;而现在,我国企业实力逐渐增强,纷纷走出国门,而这些企业通过先设立离岸公司,再进行全球投资或贸易的方式进行国际避税,我国作为资本母国同样面临税款流失的挑战。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对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是一直困扰世界各国的难题。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对外投资国,最早对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问题予以了关注,其规制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法律制度也相对比较完善;同时,由于国际避税的隐蔽性和国际性,使各国更加意识到在打击离岸公司国际避税过程中国际合作的重要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盟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离岸公司国际避税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对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是中国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对离岸公司的避税模式进行研究,借鉴美国、英国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规制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及立法现状,提出完善我国规制离岸公司国际避税法律体系的意见和建议,供立法部门参考。第一章是本文的引言部分,笔者主要对本文的问题的提出及研究的意义、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状况以及研究的方法做简单的介绍。第二章是本文的理论概述部分,笔者首先对“国际避税地”和“离岸公司”的概念进行界定,限定本文研究的范围,同时对“国际避税地”和“离岸公司”的法律特征进行介绍;其次对“国际避税”的概念进行界定,学术界对“国际避税”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本文研究的是狭义的“国际避税”的范畴;最后对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国际避税措施予以介绍,进行理论分析,为下一章发达国家、国际组织的反国际避税措施研究打下基础。第叁章是本文的反避税国内法实践研究部分,笔者主要是对美国、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具体规制措施进行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对发达国家的经验进行分析,归纳出各国共性和个性的制度设计,为我国反避税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第四章是本文的核心,是笔者在借鉴外国及国际组织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税制的完善提出的意见及建议。笔者首先介绍我国现阶段反国际避税的基本情况,找出其中的不足和缺陷,针对在转移定价税制、资本弱化税制、受控外国公司税制及滥用国际税收协定方面的每一项不足提出完善我国反国际避税制度的思路及具体措施。

吴颉[3]2016年在《BEPS背景下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重构》文中指出受控外国公司规则是为了防止拥有外国子公司控制权的居民股东利用受控外国子公司进行利润转移和长期纳税递延的规则。我国持续实施、深化“走出去”战略,鼓励居民进行海外投资,在此背景下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继续高速增长。截至2014年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创下1231.2亿美元的历史最高值。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高速增长的同时,我国居民纳税人通过在低税率国家或地区设立受控外国子公司,将利润移转到外国子公司以避税的情况不断出现。为了打击上述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行为,我国2007年颁布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受控外国公司概念,制定了我国的受控外国公司立法。然而,我国针对上述避税现象的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立法尚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主要包括对控制定义不明确,缺乏操作性;“合理商业目的”界定模糊,不易于捕捉纳税客体;CFC收入认定及分类不合理等,这些问题都急需通过重构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来解决。本文通过两个典型案例对我国现行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相关立法进行梳理,通过分析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争议点发现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存在的缺陷,进而在BEPS最新行动计划的基础上结合域外先进经验提出重构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建议。本文正文部分结构如下:第一章受控外国公司税制概述。简要介绍受控外国公司税制中出现的背景,即迟延纳税制度及公司的独立人格,同时,对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几个重要概念进行界定,主要包括“控制”、“合理商业目的”、“CFC收入”。第二章受控外国公司税制实证分析。介绍本文选取的两个案例,通过归纳争议点分析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对控制定义不明确,缺乏操作性;“合理商业目的”界定模糊,不易于捕捉纳税客体;CFC收入认定及分类不合理。第叁章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缺陷及域外经验介绍。本章在对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相关立法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结合域外先进经验分析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存在的缺陷。第四章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完善建议。本章针对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主要不足之处,在结合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制度重构的一些改进和完善建议,主要包括:明确控制的定义,运用多种测试方法定义控制;细化“合理商业目的”判定标准并制定相关配套程序规定;采用交易法和实体法相结合的混合法认定CFC收入,同时增加行业豁免规定。

赵立涛[4]2011年在《受控外国公司税制比较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资本的跨国流动日益常态化,各国之间的税收竞争也不断加剧,跨国公司在进行海外投资时,会重点考虑税收因素,在避税地设立受控外国公司(CFC)是企业避税的重要手段。CFC避税的原理在于利用各国税法中的递延纳税条款,将所获利润囤积于避税港等低税区域,以获取递延纳税利益。跨国纳税人利用CFC进行税收筹划和避税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所在国的税收利益,因此,各国建立了受控外国公司税制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该税制通过对本国居民设立在避税港等低税区域的外国公司收入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从而避免本国税基被侵蚀,以维护本国的税收利益。本文共四章,在总结和参考国内外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展开,以比较研究为基本方法,结合历史研究、规范研究等方法,系统和完整地论述了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产生、发展、基本内容、税收征纳关系,以及对该税制的基本评价;本文还结合世界各国最新的立法例及修改方案,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建议。第一章首先从国际避税开始,简要介绍了其形式,重点论述避税港的界定及其影响,引出受控外国公司及对其进行反制的税收制度,即受控外国公司税制,是本文的基础和逻辑起点。第二章详细论述了对受控外国公司的界定。针对第一章中所述受控外国公司及其危害,论及认定一海外实体是否为受控外国公司的具体标准,主要围绕“控制”、“设立地”和“避税目的”这叁项重点论述,如法律控制、事实控制,“白名单”、“黑名单”和“灰名单”,“测试法”和“证明法”等。在本章中,笔者参考了世界各主要国家及国际组织的相关税收立法,结合有关学者的理论并举例,详细论述了如何认定受控外国公司。第叁章论及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在税收征纳中的适用及相关法律关系。通过对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权利与义务的阐释,结合对征税对象即应纳税收入的分析与归纳,系统地论述了适用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征税和纳税的过程,并提出了笔者的针对性建议。第四章是在对上文所述内容的分析和归纳的基础上,对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评析及其所存在问题的归纳,并从立法原则及目标、税制方案设计方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如避税港的认定、“控制”标准的规避与反制、应纳税收入的认定等,均需要进行完善与修正。最后是结论部分,指出受控外国公司税制应与金融、外汇等相关制度紧密结合,政府有关部门应与税务机关通力合作,以保证该税制的有效运行;在反制跨国纳税人递延纳税的活动中,应把对其影响降至最低限度,以使其合法经营能持续下去并得到发展。

董晓岩[5]2012年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制度与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立足于资本输出国的角度,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一方面,对外直接投资征税应当遵循税收横向公平和税收中性原则。对外直接投资形成的国际税收关系,可以用“0、1、2”叁个数字来形象地加以描述。所谓“1”,指的是跨国纳税人从事对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应当纳税,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税收负担应当与母国国内投资者或东道国国内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基本相当,不应当因其从事跨国投资而承受比国内投资者更高或者更低的税收负担。所谓“0”,指的是从事对外直接投资的跨国纳税人可能利用各种国际逃避税形式和途径来减轻应当缴纳的税收,从而达到“低税负”甚至“零税负”的目的。所谓“2”,指的是由于两个或多个国家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迭,使得从事对外直接投资的跨国纳税人承受双重甚至多重征税的情况。各个主权国家都认同这样一个观点,即为了提高国际资本流动的效率,应当努力避免“0”和“2”,力争逼近和维持“1”。为了推动“2”向“1”转化,应当主要从税收制度入手,包括单边视角的国际重复征税减除制度和双边(多边)视角的国际税收制度协调;为了推动“0”向“1”转化,应当主要从税收管理入手,包括单边视角的国内反避税管理和双边(多边)视角的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另一方面,对外直接投资征税也应当遵循税收纵向公平和税收非中性(税收调节)原则。对外直接投资相对于国内投资来说,需要面对东道国陌生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承受着更大的风险,资本输出国政府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行为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待遇,符合税收纵向公平原则。同时,由于对外直接投资的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和高风险性,市场失灵是一种客观存在,因此对税收中性的适度背离、发挥税收调节职能可能更有利于实现国际资本的最优配置。这种对税收中性的背离表现为资本输出国普遍实行的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制度。综上所述,从资本输出国(母国)的角度看,本文将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问题归结为两个方面、叁个问题:第一个方面是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制度,包括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制度和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激励制度;第二个方面是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管理,特别是对外直接投资的反避税管理。立足于这一研究思路,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导论。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进行综述,界定本文的研究范围、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并指出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二章:税收与对外直接投资的相关性分析。首先,研究了对外直接投资的基本问题。明确界定了对外直接投资的内涵,其与对外间接投资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获取了所投资国外企业生产经营的控制权。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对外直接投资可以分为不同的形式。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出现了迅猛发展的态势。影响对外直接投资的因素包括东道国因素和母国因素,其中东道国因素包括FDI的政策框架、经济决定因素和商业便利叁大类,母国因素包括母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母国政府政策两大类。税收因素是影响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在对外直接投资影响因素中的重要性在不断提高。其次,研究了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问题。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受东道国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管辖,在东道国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同时受母国居民税收管辖权管辖,在母国承担无限纳税义务。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形成的国际税收关系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二是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叁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四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原则包括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其中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公平和国家之间的税收公平,而税收效率原则包括税收中性原则和税收非中性(税收调节)原则。从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原则出发,将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问题界定为叁个,即对外直接投资中的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问题、对外直接投资中的税收激励问题和对外直接投资中的国际避税及其防范问题,其中前两个问题主要属于税收制度范畴,而后一个问题主要属于税收管理范畴。最后,对税收与对外直接投资的相关性进行了理论和经验分析,研究了影响对外直接投资决策的税收因素,建立了对外直接投资外国来源所得综合有效税率(tfsi)的理论分析框架,认为外国来源所得综合有效税率不仅取决于东道国的法定税率和有效税率,而且受母国税收管辖权类型和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母国法定税率及其与东道国法定税率、有效税率的相对高低、母国是否实行税收饶让和延期纳税等因素的影响。分析了税收影响对外直接投资有两种不同的渠道:第一种渠道是首先影响国内投资的税后净收益率r(1-t),企业将其与对外直接投资的税后净收益率r*(1-tfsi)进行比较并进行投资决策,从而影响对外直接投资。母国的有效税率t通过这种渠道发挥作用。第二种渠道是首先影响对外直接投资外国来源所得的综合有效税率tfsi,进而影响对外直接投资的税后净收益率r*(1-tfsi),企业将其与国内投资的税后净收益率r(1-t)进行比较并进行投资决策,从而影响对外直接投资。母国法定税率u、东道国法定税率u*和东道国有效税率t*通过这种渠道发挥作用。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不同情况下母国法定税率u、母国有效税率t、东道国法定税率u*、东道国有效税率t*与对外直接投资的相关性,并利用十个国家(地区)2000-2009年对我国直接投资的数据对这一理论进行了实证检验。第叁章:对外直接投资中的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问题分析。首先从理论上论证了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机理,认为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前提是跨国纳税人和跨国课税对象的出现,产生的原因则是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交叉性。对于同种类型的税收管辖权交叉重迭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应当对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判定标准进行国际协调;对于不同类型税收管辖权交叉重迭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通常应当限制母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采用一定的国际重复征税减除方法。比较了免税法、抵免法、扣除法以及抵免法下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对于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不同效果,分析了资本输出中性、资本输入中性、国家中性等不同税收中性条件下国际重复征税减除方法的经济效应。根据资本输出中性原则,居住国应当选择抵免法;根据资本输入中性原则,居住国应当选择免税法。在全球福利最大化的政策目标下,居住国应当选择抵免法;在本国福利最大化的政策目标下,居住国应当选择扣除法。第四章: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激励问题分析。对外直接投资存在市场失灵,具有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和高风险性,需要政府干预,提供财政支持、金融支持、投资保险和信息服务。从理论上研究了税收激励对外直接投资的作用机制,税收会影响投资的边际收益和资本成本,是政府干预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手段之一。母国鼓励本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激励工具包括税率式、税基式、税额式和时间式四种类型,其作用机制有两种途径:第一种是通过母国本身的税收制度直接发挥激励作用,即母国对于本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取得的外国来源所得直接给予税收优惠待遇;第二种是母国税收制度通过东道国税收制度发挥激励作用,即母国对于本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取得的外国来源所得实行的课税方法,虽然没有直接给予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以税收优惠待遇,但是这种课税方法能够使东道国吸引外资的税收激励政策真正惠及母国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从而减轻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总体税收负担,提高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积极性。从理论上分析了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激励效应,并以税收饶让为例,对税收饶让条款对1989-2000年日本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结论认为:税收饶让对来自抵免法国家的投资者的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具有重要影响。第五章:完善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制度。对我国现行的对外直接投资税收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分析了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总结其他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税收制度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路径。总体原则是:在对外直接投资税收制度方面,应当改变过去片面强调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忽视居民税收管辖权的情况,重视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体现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并行与兼顾。同时,应站在有效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角度,对原主要出于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需要而形成的国际税收基本概念和制度进行重新检视和设计完善。具体原则包括四个方面:在体现税收中性的同时,给予适当的税收激励;在给予税收优惠的同时,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在强调制度优化的同时,考虑管理的适应性;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税收制度的完善路径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完善我国的国际重复征税减除制度。从短期来看,应当完善以抵免法为主的国际重复征税减除制度;从中长期来看,应当建立抵免法与免税法并行的国际重复征税减除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要优化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制度,建立体现国家政策导向的、多种形式并存的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制度体系。第六章:加强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管理。与国际重复征税致使跨国纳税人税收负担畸重相反,对外直接投资中的国际避税致使跨国纳税人税收负担畸轻,两者均违背了税收公平和税收中性原则。本章在研究对外直接投资离岸避税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外直接投资税收管理的基本框架:从单边视角看,应当加强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内税收管理,一方面从管理制度、保障措施、外部环境叁个层面入手,加强对外直接投资的日常税收管理;另一方面要通过完善我国的受控外国企业特别征税规则和转让定价的税收管理法规,加强对外直接投资的反避税管理。从双边(多边)视角看,应当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合作,一方面通过加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缓解对外直接投资税收管理中的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国际税款征收协助制度,缓解纳税人的国际性与税收管理的国家性之间的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有限税收管辖权下征管手段不完备的问题。

于长红[6]2017年在《我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在海外投资热持续升温的现状下,就我国目前发展情况来看,我国的海外投资在很大程度受到税收政策的影响。为实现发展海外投资"走出去"的总目标,一方面要加大税收制度中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还要防止税源流失。不完善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收法律制度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抑制作用。我国现行的境外企业税收制度的一些规则,产生于经济发展远不如现在的改革开放的早期,彼时我们对境外投资理解并不深刻。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我国选用的分国不分项的抵免制度,该制度相对来说比较复杂,抵免力度也不大,且抵免的要求过高。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也不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并且我国的反避税制度也无法应对我国多种投资情况下的企业税收筹划。美国、日本作为现今的经济强国,也是较早发起海外投资的国家,在多年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例如,美国将所得分为间接所得和普通所得,并采用不分国的方式进行抵免,把间接抵免层级分为六层级。上述这些加大抵免力度的政策都为美国对外投资提供了强有力的税收保障,通过反导管制度保障美国税基不受侵蚀。而日本的国内外税收总抵免法则是通过加大抵免力度,进一步刺激企业对外投资。值得注意的,它的叁层级内准许间接抵免制度和国内外盈亏互补制度等都是配套施行才更加有力的一套体系,盲目单个实行其实并不可取。为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建议将我国的抵免制度改为不分国的抵免制度,并优化间接抵免条件,这样可以适当的加大抵免力度,刺激企业海外投资的积极性。在纳税时间上也应该实行递延,以鼓励企业境外再投资。根据公平原则制定相应税收协定,把不符合双方现在发展趋势的部分条约加以修改,使条约更好的促进双方发展。另外还要对我国的反避税规定加以修改和完善,避免企业对税收协定的滥用,也对转让定价和资本弱化等规定予以进一步完善,使所有制度互相配合的更好,更顺利的完成反避税任务,减少征税成本,提高税收效率。

张漪璇[7]2016年在《完善我国的反国际避税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经济全球化发展速度的加快,离岸公司这一跨国投资形式逐渐浮出水面,为越来越多的国际投资者所利用。大量的国际投资者正是看中了离岸公司的严格保密、税率低、无外汇管制、税收政策优惠等等优势积极进行海外投资,以期望达到国际避税的目的。离岸公司为跨国公司带来巨大利润的同时,也对国际经济环境带来一定的挑战,它是对国际税收协定的扰乱,是对一国税收制度的破坏,打破了经济领域公平竞争。这一系列的消极影响都强迫我们必须正视离岸公司的存在,在看到其所带来的巨大利润的同时,也要对其予以限制。而目前,我国国际避税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对于离岸公司和离岸法域进行界定,如何防范离岸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规定也十分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本文将具体分析发达国家如英国、美国或者国际组织的相关规定,针对离岸公司和离岸法域的界定、完善受控外国公司规定、完善我国的税收监管制度等方面提出建议,期望能够完善我国对离岸公司国际避税行为的规定。

蔡连增[8]2002年在《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外国税收抵免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美国联邦所得税法中的外国税收抵免制度一方面为美国提供了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主要方法--抵免法,另一方面在极力地维护美国的税收管辖权,因此是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和维护美国税收管辖权的矛盾统一体。全文除导言和结论外,正文共分五章。第一章首先讨论了美国抵免制度的法律背景,包括美国行使税收管辖权产生国际双重征税的情形,美国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途径与方法等;然后对美国抵免制度作了概括性介绍,并通过与免税法和扣除法的对比,得出抵免法是美国消除国际双重征税主要方法的结论。第二章从理论角度对美国抵免制度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和维护美国税收管辖权上的矛盾和统一作了分析。该章认为,美国抵免制度中包含了这样两种规则:授予权利的规则和限制权利的规则,这两种规则价值取向完全不同,前者意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后者旨在维护美国税收管辖权。抵免制度的这种内在结构合乎美国的国际税收政策,特别是美国所理解的税收效率和税收公平。抵免制度的理想状态是,在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和维护美国税收管辖权两个方面达到统一,但在现实中,由于立法和执法上存在的漏洞、美国与外国法律规定的非一致性、法律和经济现实的矛盾性等原因,完全的统一总难以达到,抵免制度总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第叁章对美国国内法所规定的外国税收抵免的条件作了讨论。美国抵免外国税收的条件主要涉及叁个方面:纳税人的资格、外国税的条件和程序上的要求,其中外国税的条件规定得最为详细,其核心内容为,可抵免外国税就其主要特征来说必须是美国意义上的所得税。税法为抵免设置这些条件的目的在于,保证抵免仅以消除国际双重征税为限,但在实践中,这个目的并不总能达到。该章还对间接抵免的条件、间接抵免与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关系等问题作了探讨。第四章对美国国内法所规定的外国税收抵免的限额作了讨论。该章认为,美国现行抵免限额制度的核心内容为分篮限额制度,而分篮限额的主要功能在 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外国税收抵免制度研究于,防止纳税人综合境外的高税率所得和低税率所得进行所谓的“交叉抵免”,在维护美国对境内来源所得征税权的同时,最大程度地维护其对境外来源所得的征税权。此外,适用于抵兔限额计算的所得来源地确定规则、费用分摊规则和亏损处理规则,也有防范纳税人滥用抵兔、维护美国税收管辖权的功能。不过,现实中的抵兔限额规则在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和维护美国税收管辖权上,总难以达到完全统一的状态。 第五章对如何借鉴美国经验、完善中国所得税法中的外国税收抵兔制度作了探讨。该章在剖析中国现行税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将中美抵免制度作了比较,据此提出了完善中国抵免制度的具体措施。总的来说,美国抵兔制度与中国相比有更多优点,特别在维护本国税收管辖权方面,因此值得中国借鉴的地方很多。

王霞[9]2003年在《国际税收竞争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税收竞争是指在经济全球化的前提下,各国(地区)政府通过降低税率,增加税收优惠等方式,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吸引国际流动资本、贸易等流动性生产要素,促进本国经济增长的国际经济行为。一方面,经济全球化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国家税收管辖权界限不再象以前那样分明,跨国公司对居民国的依附感也不再象以往那么强烈,他们通过认真筹划,以最有利的组织形态、最佳的地域组合、最低的成本支出、最小的商业政治风险追求最高的利润。随着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日趋稳定,发展中国家整体投资环境逐步改善,政治风险因素慢慢消退,跨国资本流对投资环境差别的敏感度降低;反过来,税收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投资决策的影响日趋明显,成为决定资本流向的重要考量因素。另一方面,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每个国家(地区)的社会福利和经济发展,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这场全球化的资源配置和竞争中,都施展浑身解术争取占有、巩固、扩展自己的“一席之地”;而吸引愈来愈多的跨国企业、国际资本则成为国家对外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本在自然环境、法制环境、税收因素、人力资源、劳动力成本、市场容量等诸因素中选择、权衡,国家则为满足资本的种种需要扩大强项,弥补弱项,不断推出各种吸引资本的措施。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那些被其他国家称为避税地的地区,为了弥补自然资源等方面的不足,通过采取税收刺激措施,在全球资源配置和分工的链条中寻找自己的最佳位置。发达国家的税收制度改革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税收竞争,而发达国家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这种建立在高税收支出基础上的制度却不允许税收竞争进一步深化;发展中国家缺乏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他们希望通过优惠税收制度吸引跨国资本,发展本国经济,进而建立和完善类似发达国家所拥有的社会保障体系。据此,以OECD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指责部分国家和地区从事恶性税收竞争实践,导致实际税率竞相攀低,促使国际避税活动愈演愈烈,严重危及了发达国家的社会安定与发展,从而号召其他国家联合起来,抵制恶性税收竞争实践。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那些被发达国家认定为从事恶性税收竞争并可能遭受发达国家经济报复的国家或地区否认存在恶性税收竞争这种说法,他们认为全球化使整个世界演变成为一个大的市场,为什么在其他领域都存在并鼓励竞争,唯独在税收<WP=5>领域却要扼杀这种竞争呢?市场中的竞争使消费者获得好处,消费者可以以更少的支出获得更好的商品;国家间税收的竞争同样可以促使税率降低,使跨国投资人以更低的税收成本获得最佳的“产品”。因此他们认为税收竞争确实存在,但确认恶性税收竞争的标准不是固定的,不应以发达国家制定的标准为标准,发达国家所谓反对恶性税收竞争的结果不是税收竞争的终结,而仅仅是经济利益的重新分配,以及税收竞争运动员的重新塑造。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际税收竞争是全球化所引发的新问题,它既触及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国家主权原则,又涉及一国的国内税收立法,如反避税的法律、法规;既包括条约法的内容,又涉及各国之间法律的协调。税收竞争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法律、政治各个方面,对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意义深远。作者结合OECD1998年《恶性税收竞争——一个正在出现的全球性问题》,辨证地分析了国际税收竞争现象,从法律层面就国际税收竞争引发的跨国公司国际避税问题提出具体的规制方法。首先,作者认为无论全球化的进程如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仍应该受到各国的尊重;税收管辖权是主权国家行使主权的基本反映,任何一个国家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他国的税收法律。在承认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前提下,国家可以根据经济的发展,环境的变化自主决定放弃某些权利或自我限制某些权利的实施,可以自行调整国内的涉外税收法律,可以通过税收协定协调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以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在遵守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在各国经济水平相差悬殊,税收法律千差万别的情况下,作者认为制止国际税收竞争引发的跨国公司国际避税活动,首要的也是当期最有效的措施是加强本国国内反避税立法,抵消税收竞争给跨国避税人带来的税收利益,从而消灭国际税收竞争给本国税基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作者从反国际避税的一般法律规定、应遵循的一般法律原则到特定法律原则,采用比较法的方法介绍和分析了先进国家的反避税法律、法规,包括受控外国公司法、转移定价法、资本弱化法。其次,作者指出通过双边国际税收协定来解决国家在国际税收领域的争议是解决国际避税并进而解决国际税收竞争的另一有效方法。目前国际税收协定网络覆盖面相当广泛,国家往往通过签订税收协定,在信息交换等方面广泛合作,加强打击反跨国避税的力度。<WP=6>再次,本文提出国际税收竞争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需要各个国家的共同参与,因此多边国际税收协定是解决国际税收竞争、跨国避税的最终途径。但同时认识到税收领域是一个相当敏感的领域,税收领域的国际合作很难达成并极其有限,因此,在现阶段主张国家应该以进一步完善本国税法,加强双边合?

单静[10]2009年在《受控外国公司税收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跨国资本更频繁地国际流动,以及国际税收竞争的存在,跨国公司在进行国际间经济活动时进行税收筹划已经越来越普遍,而其中一个重要的手段就是通过在低税地建立受控外国公司从而达到递延纳税的目的。为了规避这种避税行为,美国率先制定了受控外国公司法律制度,随后许多国家纷纷效仿,构建本国的受控外国公司立法。我国于2007年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法》中也对受控外国公司有所涉及,但只是框架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比较、归纳总结等方法,对受控外国公司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在借鉴有关国家受控外国公司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完善我过受控外国公司立法提出建议。本文结构共分成叁个部分:第一章介绍受控外国公司立法的概况。包括其立法的经济和法律背景与目的,以及立法的理论基础。并由其理论基础分析出受控外国公司立法所必须予以严格规定的五大立法要素。第二章在第一章总结出的受控标准判断、避税地认定方法、应税所得认定方法、免除条款、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这五大立法要素的基础上,纵向比较相关国家受控外国公司立法中这五大立法要素的不同规定,分析各种不同规定的利弊及产生的原因。第叁章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经济背景、政策需要和立法现状,提出了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立法在五大立法要素以及之外的其他重要内容上如何借鉴相关国家立法经验以及自身具体国情进行完善的建议。

参考文献:

[1]. 受控外国公司税收法律制度研究[D]. 雷超. 厦门大学. 2001

[2]. 离岸公司国际避税模式及我国对策研究[D]. 任毅. 云南财经大学. 2016

[3]. BEPS背景下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重构[D]. 吴颉.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4]. 受控外国公司税制比较研究[D]. 赵立涛.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5].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制度与管理研究[D]. 董晓岩. 东北财经大学. 2012

[6]. 我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法律制度研究[D]. 于长红.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17

[7]. 完善我国的反国际避税法律规制研究[D]. 张漪璇. 湖南师范大学. 2016

[8]. 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外国税收抵免制度研究[D]. 蔡连增. 厦门大学. 2002

[9]. 国际税收竞争法律问题研究[D]. 王霞.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10]. 受控外国公司税收法律制度研究[D]. 单静. 厦门大学.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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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外国公司税收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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