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经济法制之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古代论文,法制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本文以史料为基础,着重阐述并分析了中国古代经济法制的目的、表现、特点和研究中应注意的问题。
长期以来,每读中国通史,总感其关于古代法制内容单薄。近十余年来,随着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之发展,中国古代法律史著作逐年增多,但每读这些著作,又感其关于古代经济法制内容之不足。多数著作不设专章节阐述,设专章节者,也颇为简略,远不能反映历史之概貌。此种情况,反映了中国古代经济法制研究之现状,也说明了这个领域研究存在的问题。中国古代经济法制研究亟待加强。本文愿就此陈一孔之见,以就教于各位先进。
一、研究中国古代经济法制之目的
(一)中国是文明古国,中华民族在自己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创造了灿烂辉煌的文化。它的法制,不仅独具风采,在广袤的中华大地上发挥其作用,而且自成体系,曾对远东诸国,如朝鲜、日本和越南等产生过强烈影响。这个体系中的经济法制,内容丰富,特点突出,对中国古代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王朝兴衰之意义尤为重要。它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文化的重要遗产。加强中国古代经济法制之研究,是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之需要,是治中国法律史学者责无旁贷之要务。
(二)今天的中国是前天和昨天的中国之总结和发展。现在大陆、台湾和即将回归的香港、澳门经济发展水平不一,但都面临如何进一步发展经济的问题。就大陆来说,在发展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当然要借鉴西方国家和其他国家一切有益的经验。与此同时,也要挖掘我国历史上的一切好经验,诸如,农业方面以农业为基础的思想;手工业和商业方面,如何处理产量与质量、义和利的关系;在生产与赋役方面,是养鸡下蛋还是杀鸡取卵,等等。加强对中国古代经济法制之研究,也是完善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之需要。
(三)发展法学教育是建立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一般说,法学本科教育应以完成对学生的法学基础(包括专业基础)训练为主要目标。如是,加强法理学、法史学教育势在必然。在法的历史教育方面,我们应注意古巴比伦法、罗马法和拿破仑法典,更应重视自己国家法的历史。由于研究之薄弱,中国古代法律史的教材和教学,很长时间是重刑轻民,以至不少教科书称之谓中国刑法史倒更贴切。其内容明显不全面。为了使我国法科学生在校期间打好较坚实的基础,进而学好专业;为了在他们离开学校后有更大的适应性,进而根深叶茂,我们也要加强中国古代经济法制之研究。
二、中国古代经济法制之表现
(一)形式
与中国古代其它部门法一样,中国古代经济法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它既表现于单行法规,又表现于综合法典,也表现于帝王的命令和诏旨,还表现于官方认可的习惯。从文献记载和出土文物中的史料看,最先是习惯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习惯法;其后便是帝王的命令、国家的单行法规和综合性法典等制定法。在漫长的历史中,即使在成文法出现并得到了发展的情况下,习惯仍在许多地方和领域发挥着作用。
从目前所见史料,中国古代第一次把关于经济法制的内容引入综合性法典的是西汉初年的九章律。《汉书·刑法志》:“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晋书·刑法志》:“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户律、厩律篇名和条文以及兴律的内容,已见于云梦秦简。由此可知,萧何所增,只不过是将秦行之已久的单行法律“取其宜于时者”加于综合法典而已。由此,综合性法典便成为中国古代经济法制的一种表现形式。汉之后,历代相承并不断发展。魏《新律》十八篇之《毁亡》、《晋律》之《水火》、《关市》,南北朝时一些国家增加之《食库》、《市产》皆属。隋唐两代,中国古代法典进一步规范化,有关经济法制的规定主要见于《户婚》、《厩库》、《擅兴》和《杂律》诸篇。至明清,法典体例有重大变化,《名例》之后按吏、户、礼、刑、兵、工分篇,有关经济法制的内容,主要见于《户》、《工》二篇,其条款细密之程度,大大超过了前代任何王朝。
中国古代经济法制大量的、主要的表现为各朝代发布的单行法规和帝王的诏令。早在战国初年,李悝在魏国曾进行以尽地力之教、平籴平粜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主要通过单行法规和魏文侯的诏令推行。之后,商鞅在秦国的变法也如是。史籍记载商鞅曾颁布《垦田令》。商鞅变法改制许多经济方面的措施,虽然尚未见到有关直接的法律,但云梦秦简中记载的从商鞅到秦始皇统治时的法律中,却都有大量涉及经济制度的规定,如:《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傅律》和《效律》等。此外,在云梦秦简的《秦律杂抄》中之《藏律》、《博律》、《牛羊课》和有关手工业生产、采矿和戌役的规定,也是杂抄当时通行的经济法制(以上均见《睡虎地秦墓竹简》)。其中的《田法》,主要是赋税征收和土地管理制度的法律规定。属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汉承秦制。从几年前发现的江陵张家山汉简记载的法律看,汉初法律的框架,甚至单行法规的篇名,均沿袭秦律。文献记载的西汉关于经济方面的单行法令有:《酎金律》、《上计律》、《钱律》、《田律》、《田租税律》、《金布令》、《水令》、《田令》、《马复令》、《缗钱令》和《租挈》等。隋唐之后,我国古代综合性法典进一步完备,涉及经济法制的内容增多,但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制仍然主要是单行法规和皇帝诏旨。据信,为单行法令汇编之唐令中,就有户、田、赋役、仓库、厩牧、关市、营缮等属于这方面的内容。明清律前后无大的变化,用以调整各时期经济关系的也是诏令和例。
(二)内容与分类
中国古代经济法制内容丰富,可归纳为如下几类。
1.农业经济管理法制。中国古代是农业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农业生产关系人民的衣食状况、社会稳定和王朝兴衰更迭。在历代帝王和统治集团中,除昏庸之辈外,相当一部分对农业是关心的,注意通过法律促使它的繁荣和发展。
农业经济法律的核心是土地所制关系。中国历史上相当长的时间是土地公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诗·北山》),是这种土地所有制形式的文学写照。事实上,土地最初归氏族所有。后在氏族联盟的基础上发展成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王的权力增大,国王便成为全国土地的拥有者。为了维持自己的权力,获得氏族领袖的支持,就不能不满足其政治经济要求。“锡之山川土地附庸”,只不过是国王对氏族领袖既得利益的肯定。其后,随国王权力之巩固,情况有所变化。但国王既然依靠各路诸侯的支持,在利益分配上就不能不遵循以往的格局。土地公有制之下,是“田里不鬻”(《礼记·王制》),具体管理是实行“井田制”。为避免各家土地肥瘦不一,失去均衡,与此同时,又实行以换土地和轮耕为内容的“爰田制”。前述银雀山汉简《守法守令十三篇》中的《田法》,就记载了战国爰田制的有关内容。
中国古代另一种土地所有制形式是土地私有制,据传世和新出土的西周晚期彝器铭《散盘》、《卫盉》等记载,早在土地公有制仍然很牢固之当时,土地私有制的萌芽就已经出现。那时土地已被一些贵族用来作为赐赏物和交换玉、皮带的交换物了。春秋之后,随社会变化和生产力进一步提高,客观形势要求改变旧的所有制关系。公元前594年鲁国“初税亩”,有条件地承认开垦的荒地归个人所有并按亩纳税。公元前359年商鞅变法,“除井田,民得买卖”(《汉书·食货志》),土地私有制得到进一步肯定。为了惩治侵犯土地所有权的行为,秦律规定:“盗徙封,赎耐”(《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侵犯公私土地所有权被视为犯罪并施加刑罚,秦汉之后成为定制。由此土地私有制也成为各种土地所有制形式的主导部分。
土地私有制占主导地位后,公有制仍占相当比重。其中包括长期无人耕种的荒山、荒地;国家直接控制位于边疆或内地的屯田;国家作为官吏俸禄的职分廨田、公廨田;以及用来支持教育的学田等等。应当说明,尽管私有土地主要归官僚、地主所有,但由于中国古代长期奉行君主专制制度,君主对臣民可以生杀予夺,所以土地私有权并不是绝对的。这种土地私有制和国家直接、间接控制的大量公有制土地,是中国古代君主专制制度的基础。
农业生产管理的另一主要方面立法是农田水利、牲畜饲养、农业生产的组织和监督。为保证水利设施发挥效益,要定期整理河道沟洫,以免淤塞。牲畜是古代人民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法律规定了饲养和繁衍制度,凡达不到规定标准者,饲养者及直接领导人均要受罚。对于种子选择、保管和各种作物的使用量也有法律规定。至于官吏对农业生产的监督,早在井田制之下已经颇严密:“春将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产出然后归,夕亦如之。”(《汉书·食货志》)土地私有形成后,以行政区别为单位,行政长官也要关心、管理和监督生产。秦《田律》:“雨为澍,及秀粟,辄以书言澍稼、秀粟及垦田畼无稼者顷数。……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这是说,官吏要及时掌握雨情及庄稼的种植、生长状况,并向县作出书面报告。为检查各级行政官员对农业管理的成效和每年的收成,秦汉开始规定了上计制度,呈报不实则予惩罚。唐代以后,地方官员对农业的管理和监督已写入法典:“诸部内有旱涝霜雹虫蝗为害之处,主司应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覆检不以实者,与同罪”。又:“诸部内田畴荒芜者。以十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罪止徙一年。”(《唐律疏议·户婚》)。明清律的规定与此相近。
2.手工业管理法制。古人云:“农不出则乏其食,工不出则乏其事”(《周书》)此言手工业也是重要的。《礼记·月令》:“命工师,令百工,审五库之量,金、铁、皮、革、筋、角、齿、羽、箭、干、脂、胶、丹、漆、毋或不良。”此外,还有丝织、盐酒之属。其范围之广,涉及衣食住行等方方面面。史称“神农耕而作陶”,这说明手工业很早就出现了。开始主要是官府经营,并出现了专管手工业的“工正”和“木正”。大约从战国开始私人经营有了发展,不少民间矿山主和手工业经营者崛起成为“素封”之家,出现了诸如卓氏、孔氏等冶铁致富家僮数千人的大户。尽管如此,官府手工业仍占主要地位,特别是关键部门则由官府把持。文献中最早记载手工业管理制度的应是《周礼·考工记》。据考证,现存《考工记》出自西汉人之手,与《周礼》其它部分有别。《考工记》侧重于产品的制作方法和规格,管理制度方面的内容不多。其他文献也只有零星记载。关于我国古代最早的手工业管理的法律,主要见于云梦秦简和文物中的材料。
云梦秦简和其他文物所载之战国、秦关于手工业管理的法律,主要有《工律》、《工人程》、《均工律》、《效律》、《司空律》、《徭律》以及《秦律杂抄》中的部分条文。其内容涉及机构、官职设置,如工师、丞、大夫等。这几种职务郡、县均有。据记载,工师之上有内史、少府等。内容涉及产品生产指令、定额,秦律规定:“非岁功及毋命书,敢为它器,工师及丞赀二甲。”(《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新工初工事,一岁半功,其后岁赋功与故等。”(《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内容还涉及产品质量规格,如:“为器同物者,其大少、短长、广亦必等。”(《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为了便于考核,器物上要刻上生产者和管理者的姓名。《礼记·月令》中关于“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的记载,在秦律中得到了印证。这种严格的法律规定,促使了当时手工业发展。
中国古代统治者一方面重视组织手工业生产,注意提高其产量和质量,另一方面对于产品工艺改进则屈服于传统势力加以限制。《礼记·月令》:“百工咸理,监工日号,毋悖于时,毋或作淫巧,以荡上心。”《荀子》:“雕琢文采,不敢造于家”。基于此,甚至提出“奇技、奇器以疑众,杀。”这种指导思想,加上等级制度,就在实践中形成了种种限制。奇异东西很可能视为“淫巧”,送皇帝是“荡上心”。而皇帝未拥有的器物,臣民不能有;皇帝未曾衣之锦帛,臣民不能衣。这就不能不扼杀千千万万能工巧匠的聪明才智。这也是为什么中国手工业产品几千年前有些就已达很高精美度,而长期不能普遍推广,以致其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秦汉之后,手工业一直是在这种矛盾状态中发展的,其变化是,随生产规模扩大,机构与官职也随之增加。三国、两晋产铁各郡设专职管理冶铁;东晋还设织署管理纺织;唐朝廷设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管理王室用具、营造和军需;明清两朝均在朝廷设立工部,其职责法典有专章规定。劳动力的培养、使用一直受到注意,秦已有新工人的培训制度,“新工二岁而成。能先期成学者谒上,上且有以赏之。”(《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唐朝也有类似的培训制。各朝除沿袭前代在手工业生产中大量使用刑徒和奴婢之外,社会上还形成了有各种技能专为国家从事手工劳动的“官户”和“杂户”。中国古代,尽管对手工业有种种限制,但劳动人民依靠自己的聪明才智,仍然不断创新,其中如造纸、天文仪、印刷术和火药等的发明,为人类文明作出了重大贡献。
3.市场管理法制。《周书》云:“商不出则三宝绝”。此处之“三宝”为泛指,系财货。孟子亦云:“子不通工易事,以羡补不足,则农有余粟,女有余布”(《孟子·腾文公下》)。这都说明,社会生产劳动分工,使人们各自的产品成为商品后,为满足需要,必然要以商业互通有无,从而出现了籍以交换的市和与之相关的法制。
关于市,《管子·揆度》有如下记载:“百乘之国,中而立市,东西南北度五十里。……千乘之国,中而立市,东西南北度百五十余里。……万乘之国,中而立市,东西南北度五百里。”这是一种想像,不合实际,但各国都和城市均有市则是事实。战国齐国有《市法》:“中国利市,小国恃市。市者百货之威,用之量也。中国能利市者强,小国能利市者安。市利则货行,货行则民□,民□则诸侯财物至,诸侯财物至小国富,小国富则中国……”(《银雀山汉墓竹简·守法守令等十三篇》)原简以下脱文,但仅此也可以看出当时统治者对市的重要作用和意义的认识了。秦富平南有“直市”,以“物无二价”而得名。云梦秦简中多处提到“市”。秦汉之后,随工商业发展,在城市中不仅市数量增多,而且还出现了行业专市,如劳工、盐铁、牛马、日用品和奴婢等。今北京城的珠市、灯市、花市、菜市、蒜市、骡马市等地名,考其源流,均应为古代有关行业市名称之遗留。
有市就要设管理市的官吏。《周礼·地官·司徒》之“司市”、“质人”、“廛人”、“泉府”等皆属。其中“司市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以次序分地而经市,陈肆辨物而平市,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市,以商贾阜货而行布,以量度成贾而征债,以质剂结信而止讼,以贾民禁伪而除诈,以刑罚禁虣而去盗,以泉府同货而敛赊。”其他官职管辖面不及司市,也各有分工。《周礼》的记载如此详尽,不可全信,但不少内容可与秦简和秦汉文献有关记载相印证。秦有《关市律》(《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关市”为官名,胡三省认为《周礼》之司关、司市“战国之时合为一官”。(《资治通监·周纪四》注)云梦秦简中之《关市律》当系关市职务的法律。云梦秦简还有关于“市亭”、“市南街亭”之记载。这应是维持市的治安之机构。据秦《金布律》,市之商贾基层也有什伍组织,由列伍长负责,其上为吏。
历史资料证明,为了保证市场交易有序,即使在古代专制制度,对于官吏行使职责也有法律规定。云梦秦简中记载的几条法律颇为具体。它规定了作为一般等价物的金、钱、布的规格以及相互间的比价。秦律还规定:“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大约是为了稳定市场物价并便于管理,秦律还规定:“有买及卖也,各婴其价;小物不能各一钱者,勿婴。”(《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这就是说市场上价值一钱以上的货物,均须明码标价。最令人惊异的是,为避免买卖过程中售货人员中饱私囊,秦律还规定:“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缿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赀一甲。”《汉书·赵广汉传》注:“缿,若今盛钱藏瓶,为小孔,可入而不可出。”后代商店之钱柜大约即由此演变而成。
商业对社会经济发展是重要的。即使在中国古代农业自然经济条件下,在经济政治上也曾发挥巨大影响。有的商人甚至由此而飞黄腾达,成为交结王侯的显贵。子贡“废著鬻财,结驷连骑,束帛之以聘享诸侯,所至,国君无不分庭与之抗礼。”(《史记·货殖列传》)郑商人弦高矫王命以却秦师,固然由于其爱国与机敏,却也说明了他在郑国的地位。尽管如此,由于儒者轻劳,法家重农,均视籴贱贩贵、逐什一之利为耻,商鞅变法时已宣布商业与手工业为“末作”。不过从史料记载看,从秦到汉商业仍不断发展。当时的情景晁错有文:“而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倍。故其男不耕耘,女不丝织,衣必文采,食必粱肉;亡农夫之若,有仟伯之得。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千里游敖,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汉书·食货志》)据桓谭上世祖陈时政疏,东汉情况仍无大变化。两汉之后各朝对商人多是在身分、仕进和穿戴上加以限制。公元364年(哀帝兴宁二年),秦王坚下诏:“自非命士以上,不得乘马;去京师百里内工商皂隶,不得服金银、锦乡,犯者弃市。”(《资治通鉴》卷101)。这里是将工商与贱民并列的,隋唐时沿袭前代,继续对其加以限制。隋文帝规定,“工商不得仕进”(《资治通鉴》卷178)。唐高宗“禁工商不得乘马”(《旧唐书·高宗纪》)。还规定:“工商杂类不得预于仕伍”(《旧唐书·食货志》)。不仅工商者本人不得做官,而且其子孙也受限制:“有市籍不得官,父母有市籍者,亦不得官。”(《白孔六帖》卷83)至到明代,朱元璋仍“下令农民之家,许穿绸布缎布;商贾之家,只许穿布。农民之家但有一人为商贾者,亦不许穿绸纱。”(徐光启文:《农政全书》卷3)以上可以看出,主要出于政治和社会经济发展考虑,各代均实行抑商政策。抑商又不离商,也离不开商,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商业经济就是在这种矛盾状态中发展的。
离不开商的原因,虽前所述,是由于商业是沟通农业与手工业、此地与彼地联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也是由于商业关系社会稳定和给国家带来巨大经济利益。正是基于此,历代统治者都注意通过法律和政策影响,甚至左右市场。第一,注意平抑粮食和其他与百姓生活关系密切之商品的价格。早在战国时李悝就曾指出:“甚贵则伤民,其贱则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故甚贵与其贱,其伤一也。善为国者,使民毋伤而农益。”他的措施是平籴平粜,并且取得了良好效果:“故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取有余以补不足也。”(《汉书·食货志》)秦汉的均输制度是国家向战事地区和饥荒地区输送粮食和急需物资的制度,也有平抑物价,限制商人屯积居奇的作用。以上属宏观调控措施,在对市场物价具体管理上,唐宋明清律典均有“市司评物价不平”予严厉惩罚的规定:“诸市司评物价不平者,计所贵贱,坐赃论,入己者,以盗论。”(《唐律疏议·杂律》)宋明清律的条文与此类似。第二,注意度量衡器的管理。度量衡器是否合乎标准,关系买卖公平和市场秩序。云梦秦简有一篇首尾完具的《效律》,其中重要内容就是规定度量衡必须合乎标准:“斗不正,半升以上,赀一甲;不盈半升到少半升,赀一盾。半石不正,八两以上,钧不正,四两以上;斤不正,三铢以上;半斗不正,少半升以上;参不正,六分升以上;升不正,廿分升以上;黄金衡累不正,半铢以上,赀各一盾。”(《睡虎地秦墓竹简·效律》)据《唐律疏议》所引《关市令》和《杂令》,唐代每年定期平校衡器和量器。法律规定:“诸校斛斗秤度不平,杖七十。监校者不觉,减一等;知情与同罪。”(《唐律疏议·杂律》)明清律之《户律》有“私造斛斗秤尺”专条,私造者和监管官员校勘不严,均有罪。第三,对重要物资和商品实行禁榷制度。所谓禁榷,即今之专卖。史称,齐禁山海之利,秦有盐铁之榷,汉置铁官以禁其事。战国以来,所谓盐铁等山海之利,归朝廷所代表的国家,还是归某些贵族或工商业所把持,一直存在斗争。秦汉之后,各王朝根据需要和阶级、阶层力量对比不同,禁榷的范围广狭有别。对盐、铁、酒、茶等,王莽六榷,金代十榷,最广;清代惟榷盐茶,最狭;禁榷之制不仅关系国家对重要物资和商品的控制,能带来巨大经济利益,也是稳定社会秩序和巩固政治统治之需要。
4.货币管理法制。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它是随着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发展产生的商品交换媒介物,从历史发展看,曾经充当这种相对固定的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多具有较高、较普遍的使用价值,如牲畜、兽皮、贝壳、珠宝、珠玉、布帛、金、银和铜等。后来出现了刀币、铜钱、铁钱、银币等金属货币及纸币。就其用材讲,除纸币外,本身多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汉书·食货志》:“凡货、金钱布帛之用,夏殷以前其详靡记云。”就是说关于殷以前的货币,史书已无记载。这种说法比较科学。至于《汉书·食货志》所载:“太公为周立九府圆法,黄金方寸,而重一斤;钱圆函方,轻重以铢;布帛广二尺二寸为幅,长四丈为匹。故货宝于金,利于刀,流于泉,布于布,束于帛”等货币制度,许多应是春秋战国以后的事,从出土文物看,大约西周之前充当货币的多为珠玉、龟贝、金银和粟帛等物。
由于货币在商品交换中居于关键地位,中国古代统治者很注意对它的管理。目前所看到的最早的关于货币的法律应是云梦秦简中之《金布律》。汉也有《金布律》,还有《金布令》。《汉书·萧望之传》注:“金布者,令篇名也。其上有府库金银布帛之事,因之名篇。”秦《金布律》规定:“布袤八尺,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又规定:“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还规定:“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官府受钱者,……钱善不善,杂实之。……百姓市用钱。美恶杂之,勿敢异。”这就是说,秦法定货币有金、钱、布。布有一定规格要求。金、钱、布之间有比价。只要符合法定规格,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有选择地使用。有敢选择者,当事人和官吏均有罪。秦不准私铸钱,私铸者有罪。秦始皇统一中国,对货币也进行了改革:“秦兼天下,币为二等:黄金以溢为名,上币;铜钱质如周钱。文曰‘半两’,重如其文。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汉书·食货志》)对照云梦秦简所载秦律,可以看出,秦始皇的货币改革只是从法律上取消了布作为一般等价物,在此之前,珠玉等在市场上已经不作为货币使用。从文献记载和地下发掘的实物看,秦始皇的半两钱是比较先进的,重轻适宜,便于携带。其后,经汉唐至宋明清,中国古代钱币屡经改革,重量、形状多有变化,但基本上还是在秦半两钱之基础上进行的。
中国古代货币的重大发展是纸币的出现。纸币出现于宋代。有学者谓“唐之飞钱实其滥觞”(陈顾远:《中国法制史》第376页)。唐之飞钱是此地之钱可依执券到彼地取之,颇似今之汇票。宋太祖因袭唐制,许民入钱京师,于诸州变换。真宗时,张咏镇蜀,以蜀人铁钱重,不便贸易,乃设楮券,三年为一届而换之,名曰交子。仁宗时于益州设交子务,发行交子。之后几经更名,曰钱引,曰关子,曰会子等等。并规定面值,纸币实由此始。纸币出现之后,为避免混乱和保证其信用,朝廷不得不颁行诏令加以干预。金代曾规定:圣旨印造逐路交钞,于某处库纳银钱换钞,更许于某处纳钞换钱。有的朝代还规定官俸军需皆以银钞兼;纸币与其他货币并流通。还规定,纸币由专门机构印制,严禁伪造。纸币自宋代出现。辽、金、元、明相继沿用,清初一度废止,专用制钱,以银辅之。至清末设立大清银行、交通银行发行新的纸币,中国进入现代纸币制度之行列。
5.赋役管理法制。赋税徭役是古代国家剥削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手段,也是它赖以生存的基础。自国家产生起便出现了赋役制度。《孟子·滕文公》:“夏后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此处之五十、七十与百亩均指土地面积。所谓贡、彻均为按一定的土地面积和出产向公家缴纳的实物租赋;所谓助,是籍民力助耕公田的劳役租赋,据说皆按十分之一征收。《孟子》还记载:“时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力役之征还应包括戍役。这种情况大体延续到春秋末年。
春秋战国时,随土地私有制的出现和确立,赋役制度也相应变化。鲁宣公十五年(前594年)“初税亩”,鲁成公元年(前590年)“作丘甲”,公元前384年秦“初为赋”,以上几种制度都是按土地面积缴纳租赋。云梦秦简记载的法律中,有关于商鞅变法后秦国赋役制度转变的记载。从内容看,秦的赋役名目繁多。田地税仍占主要地位。此外,秦还有户赋,口赋和更赋。户赋按户征收。正因如此,商鞅变法才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史记·商君列传》)口赋则按人口数纳税。秦律规定,匿口与匿户均为犯罪。更赋为一种徭役,秦17岁至56岁男丁要定期为国家服役,逃避者受法律惩治。
秦自商鞅变法,扩张战争频仍,赋役繁重。始皇统一中国后,为满足其穷奢极欲,修阿房,筑长城,横征暴敛,忘乎所以,招致王朝倾覆。汉统治总结亡秦教训,夺取全国政权后,减轻刑罚、赋役,安定民心,短短几十年,在长期战乱之后,便出现了“文景之治”。秦汉之后,各代为适应形势需要,对赋役制度均有所改革。较大的有:唐朝的租庸调制。这是在唐初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的赋役制。凡受田者,岁输粟二石,谓之租;岁役二十日,谓之庸;随乡所出,岁输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之一,谓之调。有事加役者,二十五日,免调;三十日,租调皆免。通正役不过五十日。中唐之后,没有也不可能彻底推行的均田制又遭破坏,租庸调制出现多种弊端。唐德宗时,杨炎为相,推行两税法。所谓两税法,即并租调为一,以钱分夏、秋两次征税。夏无过六月,秋无过十一月。两税法实行后,力役仍可以钱财实物代替,但杂役仍存。两税法为宋、元和明代前期所沿用。一条鞭法。明初编全国户口籍簿,详载人户、田亩、人口、物力,以为赋役之依据,继续推行两税法。神宗万历九年“一条鞭法”,就是将田赋、丁赋和各种杂税合并为一,以县为单位,按地亩向土地所有者征收银两。这种办法有利于简化税制,平均税额,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为清统治者沿袭。
中国古代赋役中,田丁赋役居主要地位。此外,还有其他盐、铁、酒税以及商业税。某些朝代盐、铁税占整个赋税相当重要地位。
为了维持国家的生存,供养足够的官吏和士兵,统治者不能不重视赋役的征调。但人口的繁衍和生产的发展,又是赋役的源泉,统治者又不能不对此予以注意。轻徭薄赋是战国儒家学者宣扬的仁政之重要内容;法家也主张将老百姓的赋役负担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秦《戍律》规定:“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其意思是,在征发戍役时,官吏不得在一户之内同时征发两个或两个以上男丁去服戍役,否则,县官和直接负责征发的士吏均要受罚。秦律还规定:“居赀赎债者归田农,种时、治苗时各二旬。”(《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这就是说,即使被判处赀罚而以劳役相抵者,在农忙播种和管理禾苗的时节,也可以回家二十天农作。秦始皇破坏了秦较为合理的法律招致速亡。汉王朝总结了亡秦的教训和自身的经验得以立业四百余年。汉之后各王朝赋役改革,多是在赋役与生产、国家收入与百姓利益之间求得某种平衡。
三、中国古代经济法制之特点
中国古代经济法制的主要特点如下:
(一)经济法制建设指导思想上,重视农业,控制手工业和商业发展,保证朝廷财政收入及统治稳定。重视农业首先是客观发展的需要,其后是经验的积累和认识的加深。大约在三代之世农业已占主要地位。禹大规模治水,重要目的就是为了农业发展。周族以修农业兴旺,最后灭殷王居中原,建立了强大的国家,主管农业的官吏在朝廷和地方机构中也占重要地位。战国,李悝在魏国的改革,商鞅在秦国的变法,其重要内容均为发展农业。银雀山汉简所载战国齐国法制史料之《王法》指出:“凡欲富国垦草仞邑,必外示之以利,内为禁奸邪除害。”这里是将富国与垦草仞邑并提。而“垦草仞邑”又与“辟地生粟”发展农业紧密联系(《韩非子·外诸说左下》)。银雀山汉简还载齐国《田法》一篇,具体规定了管理农业和征收赋税的事项。秦律中有关农业的法律比重更大。商鞅曾发布《垦草令》,云梦秦简中之《田律》、《厩苑律》和《仓律》均属这方面的法律。汉统治者不仅重视农业立法,而且还亲自耕种,作天下之表率。《史记·孝文本纪》:“上曰:‘农,天下之本,其开籍田,朕亲率耕,以给宗庙粢盛’”其子景帝也曾下诏“朕亲耕,后亲桑,为天下先。”(《史记·孝文本纪》集解)汉之后,重农已形成制度,不少帝王定期祈求天地鬼神护佑丰收。北京天坛之祈年殿即明清两代皇帝祈天之所。
不少学者认为中国古代是重农抑商。这种说法并非无历史根据。应该说在战国和秦汉的一些学者著作中,工商业及其经营者往往遭到严厉抨击,有时甚至加以罪名予以惩罚,后来制度上也予诸多限制,称之谓抑制不算过分,而我认为说是有控制的发展更能反映历史真实。事实上,中国古代多数学者和统治者对各部门经济之间的关系是早有认识的。“农不出则乏其食,工不出则乏其事,商不出则三宝绝,虞不出则财匮少。”(《史记·货殖列传》)司马迁引《周书》的这段话把各部门经济的重要性及相互关系讲得很清楚。再看《汉书·食货志》的记载:“《洪范》八政,一曰食,二曰货。食谓农殖嘉谷可食之物。货谓布帛可衣及金刀龟贝,所以分财布利通有无者也。二者,生民之本,兴自神农之世。‘斫木为耜,糅木为耒,耒耨之利以教天下’,而食足:‘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而货通。食足货通,然后国实民富,而教化成。”又:“是以圣王域民,筑城郭以居之,制庐井以均之,开市肆以通之,设庠序以教之;士农工商,四民有业。”这种认识才是全面的,从法律史料看,中国古代的许多统治者至少希望自己的天下是这种局面。
但是,由于工商业可以获取巨大的物质财富,大工商业者能够利用其财富交通王侯,甚至左右政局,历代统治者如不能直接派官吏经营,则以法律加以控制。通过历代立法和制度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正是既重视农业又有控制地发展工商业,维持了各部门经济之间大体平衡,中国古代经济法制才能以保障和促进各历史时期经济不断发展。正是比较注意经济法制,中国人民通过长期辛勤劳动,才创造了璀灿的中华文明。
(二)在具体法律和制度上,注意不断总结生产劳动和管理中的经验,以法制手段推动经济发展。这方面在战国、秦汉和后来各朝的法律中都有突出反映。首先以农业为例。银雀山汉简所载《田法》:“三岁而更赋田,十岁而民毕易田,令皆受地美恶□均之数也。”(《银雀山汉墓竹简·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此应指国家授予农民田地轮作和轮换之事。其办法如何休所言:“司空谨列田之高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得独乐,坑角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土易居,财力平。”(《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许多文献记载证明,这条规定无论从轮作休耕角度或是换田换居角度,在当时都是较为科学的。云梦秦简中之《田律》有关于保护山林鸟兽和鱼鳖以及水利的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毋生荔、麝卵彀,毋□□□□□□毒鱼鳖,到七月而纵之。”(《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这是迄今所见到的最早的关于生态保护的法律规定。秦律还对牛马饲养、种子保管、各种作物的用种数量等作了具体规定:《仓律》:“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亩一斗,黍、麦亩大半斗。利田畴,其有不尽此数者,可也。”(《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据换算,上述规定的有些作物用种量,与四十年代前西北地区的某些省分差不多。再以手工业为例。秦律规定了用工计算制度,新工培训制度,各种工人和工种的劳动定额,产品质量的检验和评比制度。其中《工律》规定:“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长、广亦必等。”(《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这是我国手工业生产的最早的关于标准化的规定。它既利于生产中分工合作,提高生产率,又利于产品销售后配件维修。秦汉法律关于商业交易中的商品标价制度,借债和合同制度,以及与外邦人贸易登记制度,也较健全。居延汉简中有一个东汉初年的诉讼案卷,涉及一位军官与一位客民的合同纠纷,经官府调查,判定职位为侯的(相当于县令)军官败诉。这说明合同的效力还是受法律保护的。秦汉以后,各朝代在前人的基础上,在经济法制方面又加入了不少新经验。
(三)从总体看,中国古代经济法制具有明显的专制主义特征。一般说,法律是反映经济关系的要求,而不是某个人的专横,中国古代的经济法制也不例外。但由于中国历史上长期奉行君主专制制度,就不可能不对整个法制、包括经济法制带来强烈影响。农业方面,经济法制首要任务是维持皇帝、贵族和大官僚大地主的土地所有权。皇帝和皇室除直接控制大量耕地之外,还控制全国绝大部分山林湖泊和荒地。皇帝通过国家权力将相当数量的土地赐给官僚、贵族,并以法律维护大小地主的所有权。个体农民则一直存在,他们的土地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过在实践中并非稳定。他们有时受官僚、地主的兼并,有时又受皇帝为代表的国家剥夺,大量沦为贫雇农。在学界曾认为个体农民是中国古代君主专制主义长期存在的基础,此看法值得商榷。事实上这种制度的基础是君主直接对土地的控制和大官僚、大地主土地所有制。
前面已谈到,中国古代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是农业自然经济。一家一户的农民为了自家的需要,既生产粮食、饲养家畜,又生产棉丝布帛,这样的家庭由宗族加以维系,不因王朝更替而发生变化,具有极大的稳定性、封闭性和保守性。尽管他们也依赖手工业,但对手工业稍具规模的发展,就自然产生排斥力量。加之君主惟恐工商业的发展危害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对任何超出允许范围的发展均实行压抑,就造成了工商业发展缓慢的局面。
在对工商业的控制方面,皇帝为代表的国家与大工商业者有时相互争夺。历朝禁榷(专卖)之广与狭是两方面斗争消涨程度的重要标志。中国古代违犯经济法制,不仅要受经济和行政制裁,而且往往加以刑罚,这种严厉的手段广泛使用,更增加了它的专制主义色彩。
四、研究中国古代经济法制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广泛搜集、整理有关古代经济法制的基础资料。经济法作为法学的二级学科设立是现代法学发展的结果,在国际上也是近几十年的事。历史上的经济法制以往少有学者研究,则完全可以理解。今天提出加强对中国古代经济法制的研究,当然要吸取相关学科的已有成果,诸如经济史、政治史、文化史和法制史等。但最重要的还应该是从大量史料中搜集、整理有关经济法制的资料。一切科学的结论都源于实践和客观反映实践之历史资料的分析研究,而不应该是个人头脑中的主观臆想,以往在法学界和历史学界曾经出现的从观点出发到历史资料中选取例证的非科学方法,再也不应该重演了。
中国古代经济法制史料的内容丰富,大量散见于历史文献,诸如二十四史、帝王诏旨、王朝法典、类书、实录、古人的专著、笔记等等,而历代食货志、刑法志则为我们提供了搜集资料的线索。以此为脉胳,广泛地参阅正史和野史,中国古代经济法制的概貌自会显现出来。
历史文献是重要的、基本的。此外,我们还要注意历史档案。明、清两代档案尤其是清代档案,尽管历经动乱和战争,在北京、沈阳、四川等地仍有相当数量的遗存。此外,台湾的淡新档案也是极宝贵的资料。其中上自皇帝诏旨,下至土地、人身典卖文契,都能加深人们对此两代法制的具体认识,实属难得的材料。
近几十年,随建设事业的进行和考古科学的发展,地下文物中的法制史料,诸如彝器铭文中有关西周晚期经济案件及其裁决的记载,云梦、青川秦简关于战国和秦法制的记载;临沂、江陵、敦煌和居延汉简中关于战国齐国和汉代法律的记载;吐鲁番、敦煌文书关于南北朝和隋、唐法律的史料等都极为宝贵,不少地方填补了文献记载之空白,如悉心加以整理和研究,必将使我们对中国古代法制、包括经济法制有一新的认识。
(二)要注意古代经济法制立法和司法之间的距离。目前,我们对古代经济法制占有的材料很少。本文虽费了一些笔墨,力图为读者勾画出一个轮廓,但比起浩如烟海的丰富史料,只能是持一漏万。对于文中所列举的法制史料,或已有著述中所描绘的古代经济法制之图景,均应有一个实事求是的估计。不能说它都是历代帝王欺骗人民的摆设,完全没有实行。这样的认识是历史虚无主义,绝不可取。否则,一些王朝不可能维系数百年,中华文明也不可能发展至如此高度。一些资料显示,即使像在东汉初年那样军阀割据、战乱不安的年代,基层政权和司法机构也很注意根据法律审断案件;唐初的均田制,即使在西北偏僻地区也基本上得到了实行。一般说,立法与司法,法律规定与实践之间均存在一定距离,无论东方或西方,也无论古代或现代,概莫能外。中国古代君主专制制度下,帝王言出法随,生杀予夺,可以任意更改和废止法律。地方官吏也往往在权势威慑或金钱诱惑之下,使法律大打折扣甚或成为具文。
(三)要注意治世和乱世经济法制的变化和不同特点。中国数千年历史,就全国范围说,长期处于承平时期,每个朝代百年或数百年统治过程中虽每有改革,但法制、包括经济法制,大多确立于一代王朝建立之初或前期,往往是承平时期。我们所看到的法律史料大多数是这样历史时期的产物。不注意研究这些史料,就无从把握全局,了解全面情况。但同时我们也要注意一种法制建立后,随时代的发展而发生的变化。尤其是当出现混乱、割据和改朝换代时,民族矛盾、阶级矛盾、中央和地方矛盾、此地区和彼地区之间的矛盾,表现得尖锐、充分,这不仅便于我们了解某种制度出现的结果,也能够使人们理解出现此种制度的原因。在中国历史上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些事例,乱固然对经济发展造成破坏,但在一定条件下,它也能推动政治和经济改革。
(四)要注意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由此而产生的各地区之间、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法制的不同特点。中国自秦始皇统一便形成了一个多民族的统一的幅员辽阔的国家。此后,大部分时间由汉族统治者统治,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时间在重要地区和中央的统治者是少数民族,诸如南北朝的北朝各国和与宋大体同时的辽、金,以及其后的元、清等。少数民族入主中原、掌握中央政权后,往往既使用本族以往的法律,又大量吸取较先进的汉文化,沿袭汉族传统法律。无论是汉族统治者或少数民族统治者入主朝廷,其法制都有民族歧视和压迫的特点,但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政局稳定,他们又往往对其他民族实行一定让步,允许相当一部分少数民族在内部实行颇为特殊的政策。只要服从朝廷管辖,保护国家统一,某些少数民族就可以实行不同的社会政治制度。这也是农奴制度、甚至更落后的奴隶制度一直延续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重要原因。乍看起来,一个国家之内存在不同经济、政治、法律制度不太好理解,其实,这是在当时情况下为维护国家统一所能采取的最佳政策。从总体上说,这种状况构成了中国古代经济法制的特点之一,也是中国古代经济法制的丰富内容。我以为充分理解这种不平衡便于更深入更全面了解中国经济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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