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代军事制度演变与财政支出的关系_明朝论文

论明代军事制度演变与财政支出的关系_明朝论文

明代兵制的嬗变与财政支出关系述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兵制论文,明代论文,财政支出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811.9文献标识码:A

卫所兵制的弛败和募兵制的兴起,是明代兵制的一大变化,亦是明代财政支出的转折点。本文对明代兵制的嬗变以及兵制与国家财政支出的关系进行探讨。

一、卫所兵制与明代军费

卫所兵制,亦称世兵制或军户制。在此制度下,兵役承担者的身份与地位被固定化、世袭化,即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当兵成为世业。明代的卫所兵制,规定卫所军士和武官皆入军籍,称为军户,属都督府管辖,不受地方行政官吏的约束,全部世袭。只有五府官及都司官为流官,由世职卫所官及武举选授。明朝建立后即实行卫所兵制,在要害之地设立卫所。一郡设所,连郡者设卫。大概五千六百人为一卫,一千一百二十人为千户所,一百一十二人为百户所。每百户所辖二个总旗,总旗下设十个小旗,每个小旗有军士十人,“大小联比以成军”。全国的军队均按此制编入卫所,由小旗、总旗、百户、千户、卫指挥使率领。每个卫所驻地固定,军士皆有定数,将官设置也有定例。各个卫所官兵分别隶属于所在地方的都指挥使司,再上为中央的五军都督府。其隶属关系为皇帝→五军都督府→都指挥使司→卫→千户所→百户所→总旗→小旗。

明朝军队数额很大。据《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二十五年(1392),官军共一百二十一万四千九百二十三人。洪武二十六年(1393),设“内外卫所三百二十九,守御千户所六十五”。按卫所额员进行统计,这一年军队总数达一百九十一万余人。后来卫所不断增设。永乐时,兵额已增至二百七十余万人。据《明书·戎马志三》载:“正统中天下未多事之先,五府并锦衣等卫所官旗军人及边腹额兵共三百一十五万八千一百七十三员名。”达到军队最高数额。

军屯是卫所兵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王朝建立后,就以军队实行屯田,令诸将屯兵龙江诸处,后设各卫所,创制屯田,以都司统摄。《明史·食货》载:“每军种田五十亩为一分。”又或百亩,或七十亩,或三十亩、二十亩不等。“军士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皆以田土肥瘠,地方冲缓为差。又令少壮者守城,老弱者屯种。明政府“给耕牛、农具,教树植,复租赋”。“凡屯粮折征,每军田一分,正粮十五石,收贮屯仓,听本军支用;余粮十二石,给本卫官军俸粮。”按每个士兵开垦田地为五十亩左右算,三年后交租税每亩一斗粮。建文四年(1402),每屯田一分,纳正粮十二石,余粮十二石。正粮归军屯自己用,余粮十二石上交。按洪武年间全国卫所军士总数约一百八十万人算,就可屯田约八十九万三千顷。永乐二十年(1424)规定,免余粮一半,只纳六石,共纳正余粮十八石。正统二年(1437),诏令“每军正粮免上仓,止征余粮六石”。

最初,朝廷设屯田使,专负责屯田,以后屯田就成了军队各级官员的重要职责之一。屯田的作用是巨大的,洪武到宣德四朝六十几年间,饷粮基本上做到了自给。而洪武、永乐年间是军屯的鼎盛时期,据《明太宗实录》载:洪武二十一年(1388),全国军屯共交税粮五百多万石。永乐元年(1403)入库的屯田子粒为二千三百四十五万七百九十九石,占本年农业田赋夏税秋粮总额三千一百二十九万九千七百零四石的百分之七十五。即使以子粒的一半十二石余粮部分作租额计算,屯田租税仍占全国税粮的百分之三十七点五,是军屯在支持国家财政方面所取得的最大成绩。永乐十一年屯田子粒是九百一十万零九千一百一十石,永乐二十一年是五百一十七万一千二百一十八石。就是按永乐二十年的纳粮规定来说,若三分守城,七分屯田,军队也完全能自供粮饷。永乐年间,军屯收入最多,也是明代军屯自给率最高的时期,据《明史·食货》载:“屯田米常溢三之一,常操军十九万,以屯军四万供之。”军屯收入基本自供,成为明王朝政治上、经济上、军事上的全盛时期。“计是时,宇内富庶,赋入盈羡,米粟自输京师数百万石外,府县仓禀蓄积甚丰,至红腐不可食。岁歉,有司往往先发粟赈贷。”洪熙元年,屯田子粒为六百一十三万零六百九十九石,宣德六年的屯田子粒为九百三十六万六千四百二十石,是整个宣德年间收入最高的年份。宣德九年,屯田子粒减为二百三十万七千八百零七石,宣德十年的屯田子粒最少,是一百七十七万六千一百四十一石。很明显,军屯收入在宣德末已开始大减,低于能自供粮饷的产量标准。

尽管军费是明代最大的财政支出,但由于明太祖实行广泛军事屯田,所以来自屯田的军饷很充足,国家财政只是补充性质。《明史·食货六》记载了洪武间天下卫所军士月粮月盐、战马、军器、棉花、冬衣和盐专卖等收入的供给情况:“令京外卫马军月支米二石,步军总旗一石五斗,小旗一石二斗。城守者如数给,屯田者半之。民匠充军者八斗,牧马千户所一石,民丁编军操练者一石,江阳横海水军稍班,碇手一石五斗。阵亡病故军给丧费一石,在营病故者半之。籍没免死充军者谓之恩军,家四口以上一石,三口以下六斗,无家口者四斗。”“军士月盐,有家口者二斤,无者一斤”。当屯粮不足时,加以民粮,麦、米、豆、草、布、钞、花绒运给戍卒。商人出粮塞下,换取政府盐引,米缺则纳米中盐,马缺则纳马中盐,灵活机动而及时地补充了军饷的不足。朱元璋在洪武二十四年就自夸说:国家养兵百万,不费百姓一粒米,全仰军屯。国初有定额军费,“河淮以南以四百万供京师,河淮以北以八百万供边境,一岁之入足供一岁之用,边境固,未尝求助于京师,京师亦不烦搜括于天下。”

直到嘉靖年间,在屯田已大坏、屯田收入不及永乐年间三分之一的情况下,惠州府的卫所屯粮尚可支军饷的百分之四十三,更不要提明初了。又此时军屯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所以该时期国家财政是整个明代最充裕的。

二、卫所兵制向募兵制嬗变的原因

明募兵制始于正统二年(1437)。《明史·兵志》云:“正统二年始募所在军余、民壮愿自效者,陕西得四千二百人。”募兵制的实行有多种原因。首先是土地兼并剧烈。作为卫所兵制的经济支柱军屯遭到破坏,难以继续实行。官田是军屯开展的条件之一,明初政府拥有大量的官田,官田的收入是明王朝财政军费开支的主要来源。为了维护这一收入来源,明王朝严禁官田买卖,势豪武官们起初慑于严刑峻法,稍有收敛。宣德以后逐渐放纵,以至积重之势难返。正统六年(1441),尚书王骥奏称,贵州二十卫所屯田、池塘共九十五万七千六百余亩已是“徒存虚名”,“良田为官豪所占”,“贫穷军士无寸地可耕”。正统九年(1444),大宁都司官军都指挥佥事田礼等“侵占屯地四千一百二十七顷有奇,递年不输子粒”。十一年(1446),云南“膏腴之田多为权豪占据”。弘治时,陕西榆林地区管屯官,“侵夺屯田,隐占为业,祖孙相继,盘踞自如,凡应纳屯粮,悉置诸度外,其余官舍,彼此效尤,用强霸耕,不纳子粒,往往均摊于诸卫,或捐月粮扣补,或变家产包赔”,造成“富豪者种无粮之地,贫弱者输无地之粮”。正德间,“天津诸卫逆瑾(宦官刘瑾)受献为庄田者不下千顷。”嘉靖十一年(1532),南京“各卫故军好田概被军官户内舍余侵领”。崇祯时,腹里屯田“大半为豪民所占”。其次是军士的逃亡导致了卫所兵制的崩溃。明初的卫所军士待遇原就很低,中叶以后待遇更低。正统六年(1441),贵州卫所军月粮仅“盐一斤半斤而已”,“军士妻子,衣食不给,皆剜蕨根度日”,“军士饮恨吞声,无可控诉”。并且军士月粮的供给由本色逐渐改为折色,军士的实际收入受到市场价格的影响,折纳的宝钞在流通过程中一跌再跌,军士月粮实际供给量又大大减少。屯田军士的科税太重,也使得他们不胜负荷,生活困苦不堪。各级管屯官的敲诈勒索,进一步加重了屯军的负担:“递年春种之时,指以查点青苗等项,科敛打发;秋成之际,指以比较子粒等田,索要使用。”“如地亩银,每亩银一钱,有收至二三钱者,屯粮每斗先取样粮一升,仍要尖斛加耗,甚或官旗揽纳,加倍征收。”尽管明初规定屯田卒豁免一切差役,但后来屯丁与民丁一样,既纳银差,又服力差,额外负担越来越重。卫所军卒人身依附关系强烈,社会地位低下,月粮低微,卫所军官又克扣军粮和任意虐待,役使士卒,匿籍逃亡的现象不断发生,占全国军队总数约一半,致使军队缺额,卫所制度开始瓦解。另外,统治阶级国防观念淡化,边疆军事形势恶化,卫所战斗力减弱,也导致了募兵制的出现。

卫所兵制破坏后,军屯土地被侵占,军屯的收入流入私家,军粮转由国家赋税支出,军士的大批逃亡也使军屯收入锐减,取而代之的募兵制,使国家财政负担越来越重。

三、募兵制与明代军费

募兵制是以雇佣形式招募兵员组成或补充军队的制度,应募者以当兵为职业且较长期地在军中服役。为补充兵源的不足,明政府实行了募兵制。按规定,募兵之权归属中央,地方不得擅行募兵。谁募的兵谁就有兵权,可以随时指挥调遣自己招募组成的军队。

募兵是在明中期边境形势紧张,兵力不敷,不得已的情况下招募的。正统二年已开始,正统十四年(1449)土木之变后,由于“京军没几尽”,就“敕各边守将,令招募壮士”,开始大规模令各处招募民壮。以九边为例:景泰元年二月,已“招募民壮共九万五千二百余名。”天顺元年五月,“比来无赖之徒投军者万计。”成化二年,“选陕西土兵”,“得丁壮五千余名,委官训练听调,此陕西士兵之所由始也。”弘治十三年,“命通行各镇巡等官设法招募,每处限五千名以上。”正德五年,延绥存“旧有招募土兵一万三百余名”。以宣府为例,“弘治、正德以后,官军实有者仅六万六千九百有奇,而招募与土兵居其半。”嘉靖年间,随着军备废弛,卫所空虚,军事斗争激烈,募兵在南北更加普遍地推行开来。自嘉靖十七年至二十八年,辽东、宣府、大同、延绥、甘肃、山西、固原共募军六万零六百三十五名。浙江沿海,据明代范涞的《两浙海防类考续编》卷二载,原有(指嘉靖末隆庆初)海防军队三十九总,其中募兵二十七总,占百分之六十九点二。嘉靖三十七年(1558),明政府还积极鼓励各地武官从事招募,“视其所召多寡而轻重其赏。”使募兵的数量迅速增加,成为明军的重要组成部分。

募兵制实施时,部分屯田仍然存在,但全国屯田收入已不能和明初相比。正统年间产量最高是正统十年,屯田子粒数为二百八十万四千零二十石,最少的是正统五年,为二百六十九万三千七百七十六石。景泰年间,屯田收入最高的是景泰四年,为二百八十七万九千五百六十九石,最少的是景泰二年,屯田子粒为二百五十八万四百五十五石。天顺年间,屯田最高收入是天顺六年,为二百九十七万四千九百九十石,最少为二百八十五万二千九百二十石。成化时屯田收益有所上升,最高产量为成化十三年的三百九十五万八千三百五十九石,除成化二十三年锐减为二十八五千四百八十石外,各年收入都在三百九十多万近四百万石左右。以后急刷减少,至万历初年,南京各卫屯粮数是十五万一千五百二十五石,万历三十年,全国屯田子粒数为六十三万五千三百四十三石。之后泰昌、天启、崇祯时期的屯田子粒数目均无记载。

募兵制的兴起使明代军费大增,首先是招募士兵需要银两。自土木之变后至嘉靖前期,募兵费用大增,再以九边为例:成化八年,募西北义勇“人给银三两,布二匹,月米一石”,折银约五两。弘治年间募兵,“人给银五两。”银五两可折米七石至十石,比正统初募兵给布二匹高出数倍。正德初,“募土人愿报效者,验其年籍,人给银三两。”嘉靖间各边募兵“人给衣装银三两。”其间仍有给银五两的。嘉靖二十九年,仅九边募兵银就高达五十九万,明朝财政从此匮乏。九边募兵最多,募兵费也最高。

其次,募兵的待遇比卫所军优厚,享受比卫所军多的月粮,饷银比卫所军丰厚,在南方一般募兵每日至少三分银,是卫所兵的三四倍。可以说薪饷比卫所军高出一倍甚至几倍。募兵的军饷来源于国家财政,募兵越多,国家财政支出就越多。军屯遭到破坏,军费开始成为国家财政支出的一项沉重负担。明政府发给边镇守军的军饷称为年例,随着募兵制的大规模推广,年例的数额不断增多。正统六年(1441),只给一万两,弘治正德年间,各边年例银约四十三万两。明朝后期,边事日多,到嘉靖十八年(1539)后,为满足战争的需要,“边臣日请增兵,本兵日请给饷,自五十九万而增至二百八十余万。”结果造成饷越少而兵越多,兵越增而饷越溃的局面。嘉靖中,“国家内库预备成造等项十余万两或二十万两,官军俸银及折粮银共六十六万六千余两,宣府、大同、辽东、陕西等处年例银共四十万两,遇声息紧急,奏讨。”嘉靖后期军饷为二百七十余万。就主、客兵钱粮而言,自嘉靖二十九年由京运发始,十年后,额数愈增。如“蓟镇主兵年例不过六七万,后则十四五万,客兵不过十数万,后则三十万;密云主兵年例不过一二万,后则七八万,客兵不过八九万,后则二十三万”。隆庆元年,“户部题查得本部额派每年应入太仓钱粮、各处民运夏税秋粮、马草、地亩、花绒等项折银共一百一十六万余两,各运司盐银共一百三万余两,每年应发各边主、客年例该银二百三十六万余两,在京各卫衙门、各营卫所官员折俸、官军料草、布花商价等项,该银一百三十五万余两,即使常赋尽数完解,尚欠银一百五十二万余两。”隆庆四年(1570),户部尚书张守直言:国家贡赋“一岁收入仅二百三十万有奇,而中多积逋灾免奏留者。一岁所出,京师百万余而边饷至二百八十余万,其额外请乞者不与焉,二年用四百四十余万,三年则三百七十九万,此其最少者,而出已倍于入矣。近者迁四御使扩天下府藏,二百年所积者而尽归之太仓,然自老库百万之外,止二百十万有奇,不足九边一年之用,国计至此人人寒心”。万历初年,军费总额则为三百万余两,万历中期则为三百八十余万两。嘉靖二十七年以前,“在仓粮米尚有七八年之蓄,万历时止二年余”。造成其日渐耗少的原因,边饷缺是最主要的。万历二十八年八月,工科王德完上疏略曰:“国家岁入仅四百万,而出辄至四百五十万有奇。居恒无事,已称出浮于入,年事意外之警、不时之需,皆因事旋加旧额。如宁夏用兵逋数月,约费饷银一百八十七万八千余两;朝鲜用兵首尾七年约费饷银五百八十三万二千余两;又地亩米豆援兵等饷约费饷银三百余万两;平播之师未及期年约费饷银一百二十一万六千余两;连川中凑办共约二百余万两。”此后军费仍不断增加,岁入全部用于军费,缺额尚大。崇祯时,仅三饷加派就达到一千二百万两。兵饷大幅度增长造成财政入不敷出,民穷财尽。户部尚书孙应奎讲到庚戌之变前后的财政困难情形说:“今岁入二百万,而诸边费六百余万,一切取财法行之已尽。”明朝的灭亡,原因固然很多,但财政枯竭,经济崩溃不能说不是一个原因。

四、明代军费支出的嬗变

由于以上原因,募兵制逐渐取代了卫所兵制,成为明代后期的主要兵制。这一制度变迁,给明王朝的财政带来了巨大影响。

明代前期,由于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国力比较强盛,从军事上讲,人数较多,实力较强,是明代最好的时期。同时,正因为军事强,军士多,才有可能大规模寓兵于农,才能保障大规模军事屯田的顺利推行。“以军隶卫,以屯养卫,”是朱元璋吸取前代屯田的经验,实行的一种寓兵于农、守屯结合的建军制度。除京师的卫所外,实行军屯自给,目的在于减轻国家负担。事实也证明,卫所兵制的创立,军屯的实施,使明代的军费完全能靠屯田自给,甚至有结余。偶有不足,纳米中盐、纳马中盐和民运给以补给。国家财政不用考虑军费支出一项,故而该期财政充实,收入大于支出。正统以后,边境多事,军费支出渐繁,“一变而有客兵之年例,再变而有主兵之年例。然其初止三五十万耳,迩来渐增至二百三十余万。屯田十朽其七八,盐法十折其四五,民运十逋其二三,悉以年例补之。在各边,则士马不加于昔,而所费几倍于先。在太仓,则输纳不益于前,而所出几倍于旧。”屯田被破坏,军屯收入锐减,原来作为军屯收入补充的盐法和民运也多被破坏,明初的军饷来源渠道此时都无法发挥作用,军费开支只能依靠国家财政供给,而且在逐年上升。尽管各边军士数量没有比前期增多,但募兵的月粮和饷银比卫所军高出一倍甚至几倍,这也给国家财政支出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因此,募兵制代替卫所兵制,也使明代的军费支出越来越多,国家财政入不敷出。

收稿日期:2006—03—20

标签:;  ;  ;  ;  

论明代军事制度演变与财政支出的关系_明朝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