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拓业新方式——投标,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会计师事务所论文,方式论文,拓业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拓业的优缺点
优点主要有:
1、通过投标可以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实行投标制,事务所不能再像以前一样利用原有的关系、背景取得委托业务,必须依靠自己的执业资质等级和历次审计质量,按照公开、公平的竞争原则,在招投标市场上取得委托业务。这样,事务所必须较早地取得招标文件,成立招标小组,配备专门人才,根据公开资料分析发标人的以前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更多地了解发标人,找到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与企业经营特点的结合处,详细分析自己的专业胜任能力及独立性,编制标书。同时,中标以后,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打造品牌、信誉,事务所往往会配备优良的审计资源,保证执业质量和如实地出具审计报告,这样也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自身质量的提高。
2.通过投标可以确立正常的审计关系。正常的审计关系应该是委托人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拓业是在正常的审计关系难以确立,为了减少“内部人”控制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经理中心主义”即委托人缺位的情况下,通过投标方式,可以将审计委托人的职权移位于公开招标机构,由公开招标机构来组织招投标和决定事务所中标,使得审计业务真正独立于“内部人”,避免“一个人说了算”;这样委托方、审计主体和审计客体三者之间正常的审计关系得以理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受托经济责任。
3.通过投标能够降低审计委托人的审计收费。审计服务是属于知识密集型的服务,其产品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服务。而这种服务的质量在提供过程中客户难以判断,提供以后只要不发生审计失败,其质量高低也是难以判断的。大量实证表明,审计委托人在无法判断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的合理性时,通过招投标可以减少审计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降低审计委托人的审计收费,从而保护审计委托人的利益。
4.通过投标能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实行招标以后,从利益上割裂了经理人与会计事务所之间的连接纽带,这样经理人无法约束会计师事务所,从而有利于规范管理当局的会计行为,减少审计意见购买,防范“共谋”现象发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招投标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一种联动行为。它涉及委托方、受托方、代理方等多个行为主体,参与者多,且有众多的操作环节,手续繁琐。只要有一个环节不严密,都可能成为政策上的漏洞,导致该项活动流于形式。
2.当前在我国依然存在有些部门以其行政管理权力,更多地关心自己的利益而有意地“选择”圈定审计资格,干预会计师事务所的确定。现行的一些投标方式拓业,其本质仍是以行政命令方式指定审计评估专业机构方式的变种,是一种变相的权力寻租。政府的职能并未能真正转变,没有将应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
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拓业的政策建议
1.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
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只是明确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并没有指出会计师事务所开拓业务可以采用投标方式进行。因此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快对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拓业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如招投标信息公布、评标方法、评委产生和认定、代理服务资格和收费以及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机制等),便于注册会计师依法行事,出现法律纠纷时有法可依,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发挥中介机构的代理作用
采用招投标制后,审计委托人可将招投标活动由具体招标中介机构代理,这对代理方、委托方、受托方都是共赢的。首先,可以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代理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再次,对于业务委托人专业人员不足、业务能力差,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业务委托人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对于受托人来说,可以减少其花大量的时间去“公关”取得业务,只要有实力就可以承接到业务。
3.在中注协或财政部下设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这一机构具体职责可暂界定为:(1)负责制定全国统一格式的审计评估标书格式;(2)负责招标事务所资格的认定、年审和备案等管理工作;(3)负责会计审计服务市场招标代理机构的认定、年审和备案等管理工作;(4)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招标工作的实施,即对招标机构组织的复查和抽查中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等,并定期公布检查实施结果及奖惩信息;(5)作为会计审计服务市场招投标活动的最高仲裁机构,调解处理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负责分析处理日常招标监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研究对策与措施。
4.建立相关机制确保投标方式的有效实施
(1)完善的披露机制。这一机制涉及委托方、代理方、受托方及管理机构四方。即只要前三方实际参与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年报等审计评估业务,都要报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中介代理机构要以“公开、公平、公正”方式在中注协网站或其他全国公开媒介中披露招标项目,对中标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情况也应定期公布;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及时披露有资格参与投标的事务所及中介代理机构,定期公布事务所及中介代理机构与招投标有关的执行情况以及行业的最新规范等。
(2)完善的评价机制。实证研究表明,在招投标方式中决定哪家事务所中标时,价格费用并不是最重要的。笔者认为,在标书的评定过程中,价格这一因素不能作为最主要因素来考虑,而要更多地考虑非价格因素,应采用包括价格和非价格因素在内的综合评定指标体系,只有两因素均是合理最优的投标者才能中标。
当前事务所的会计服务收入主要由四部分构成:抵偿消耗的成本性收入、保证长期生存的风险性收入、税费性收入和利润性收入。其中,抵偿消耗的成本性收人和税费性收入是刚性的,必须予以保证,其他两项则是弹性的。因此在评价体系中,可以考虑合理低价基础上的价格评定方案。这里所指的合理低价是指,在现有事务所收费标准中的抵偿消耗的成本性收入和税费性收入的基础上,相据当地的物价水平加上适当的事务所的风险性收入和利润性收入。在具体的评标过程中,只有那些报价高于合理低价的才可以进入下一步骤的评标。这样可以确保事务所的合法权益,避免恶性竞争,有利于CPA行业的发展。
在标书的评定过程中,只要投标者的报价高于合理低价,评标委员会就可以考虑且必须考虑其非价格因素。即应在价格因素基础上建立包含信誉评价在内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这里用“信誉”而不用“诚信”,是因为诚信固然重要,但不等于能力,只有诚信与能力并举,才能形成信誉。所以,在非价格评标指标体系中,不仅应包括中注协颁布的诚信档案的内容以及专职管理机构的相关评定,还应包括事务所的历次执业质量、规模、人员素质、经济实力、工作实绩、诉讼记录,以及注册会计师的年龄、学历、职称、专业年限、执业年限、完成工作量、奖惩事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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