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哈贝马斯的全球化政治思想_哈贝马斯论文

论哈贝马斯的全球化政治思想_哈贝马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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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的学术生涯从一开始,就有着强烈的政治兴趣和政治倾向。然而,哈贝马斯最近十几年的政治哲学不再是要论证西方政治制度的“合法性危机”,而是要论证它的正当性。简单说来,就是西方的政治体制是建立在具有普遍主义性质的共和主义(法治国家)和人权与民主的基本原则上,因而具有超历史、超民族、超地域的普遍性,这种先验的普遍性是它合法性的根本保证。

哈贝马斯的全部理论,正是建立在普遍主义的原则上。要证明他普遍主义的政治哲学,必须证明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性。这就使得民族国家消亡的思想成为他近年政治哲学思考的一个重点。

如前所述,全球化必然导致民族国家过时和消亡的观点并不是哈贝马斯的发明,新自由主义者一直在鼓吹这种观点。但在出发点上,哈贝马斯与他们还是有区别的。新自由主义者鼓吹民族国家过时和消亡是为了替资本主义经济在全球的加速扩张开道;而哈贝马斯的目的和理由要更复杂一些。

出身批判理论的哈贝马斯清楚地认识到,飞速发展的资本主义工业化加剧了阶级对立和由此而来的社会紧张,为了转移国内矛盾,欧洲各国政府在19世纪与20世纪上半叶利用民族主义的推动力将社会冲突引向对外的帝国主义战争。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惨剧之后,民族主义的整合力已消耗殆尽,西方各国不得不利用在社会总产值中支配的很大份额,实行有力的基础设施政策、就业政策和社会福利政策,同时促进经济的活力,保障社会一体化,化解了阶级对立,稳定了资本主义。(注:Jürgen Habermas,Die Einbeziehung des Anderen,Suhrkamp Verlag Frankfurt am Main,1996,S.201-202;哈贝马斯:《超越民族国家?》,载贝克等:《全球化与政治》,王学东、柴方国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71页。)但是,在激烈竞争的全体化的经济框架中,民族国家要保持其国际竞争力,就不可能再继续福利国家的政策,而必然要“采取有害于社会团结一致,使社会的民主稳定性面临严峻考验的‘削减’政策”(注:哈贝马斯:《超越民族国家?》,第73-74页。)。在哈贝马斯看来,经济全球化破坏了一度得以实现的社会福利国家妥协的历史局面。而社会福利国家妥协即使不是解决资本主义内在问题的理想方案,至少也能够把它所造成的社会代价维持在可以容忍的限度。(注:哈贝马斯:《超越民族国家?》,第77页。)

问题还不仅如此。一旦放弃社会福利国家的政策,势必要造成贫富差距扩大和社会分化;而社会分化又势必破坏自由的政治文化,丧失民主的基础。哈贝马斯认为,“只有把民族国家的社会福利国家职能转让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适应跨国经济的政治共同体,才能在迄今的水平上履行这种职能。”(注:哈贝马斯:《超越民族国家?》,第78页。)再说经济全球化也必然大大削弱民族国家的能力。(注:Jürgen Habermas,Die Postnationale Konstellation,Suhrkamp Verlag Frankfurt am Main,1998,S.104.)也就是说,只有从民族国家过渡到一个超民族国家的政治共同体,才能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继续原先由民族国家采取的社会福利措施,对抗资本无限扩张的逻辑,保障和进一步扩大社会民主。哈贝马斯对那种将资本主义的经济逻辑推崇到极致的新自由主义深为不满,认为只有坚持政治先于经济,对在全球范围内横冲直撞的资本主义加以“政治驯化”,才能使现有的制度长治久安。

哈贝马斯要超越民族国家的第二个主要考虑是:经济全球化使得地球上的人们成为风险共担的共同体,有着无法回避的集体命运。一方面,市场的扩张遇到了地球幅员的限制,资源开发也遇到了自然界的限制。“日益变小的世界已不允许人们将行为后果外化:无须担心制裁,而把代价和风险转嫁给他人,如其他社会部门、其他地区、其他文化或子孙后代的机会越来越少。这无论在重大技术的跨地区风险上,还是在富裕社会的工业所从事的危害整个地球的有害物质上,都表现得同样明显。”(注:哈贝马斯:《超越民族国家?》,第82页。)单个国家不再能靠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的公民免受全球风险。另一方面,生态环境问题、恐怖主义问题、毒品走私、跨国犯罪和军火贸易,都不是哪一个国家可以单独解决的;并且,解决这些问题必然也必须对民族国家的主权有所限制。面对上述人类共同面临的严重问题,“各个国家都必须在对内政策上鲜明地被纳入一个负有世界义务的国家共同体的有约束力的合作过程”(注:哈贝马斯:《超越民族国家?》,第82页。)

哈贝马斯主张超越民族国家的第三个主要理由是维护世界和平与人权。哈贝马斯认为,产生于威斯特法利亚和约,建立在国际政治体系基础上的“权力均衡”,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就崩溃了。古典国际法如果没有国际法庭和跨国的审判权力机关,根本不可能像国内法庭那样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20世纪的总体战争把这种脆弱的规范框架也打破了。军备竞赛愈演愈烈,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遍布全球,使(由独立的民族国家形成的)国家世界(Staatenwelt)处于一种危险的无政府状态。(注:参看Jürgen Habermas,Die Einbeziehung des Anderen,S.152.)这就迫切需要有超民族国家的政治体系来消除战争危险维护世界和平,国联和联合国的建立都体现了这种设想。此外,人权作为人类普遍的基本权利和法律意义上必须贯彻的权利,也应该得到普遍的维护,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就表明了这一点。这就意味着民族国家的主权必须受到限制。

可以看出,超越民族国家是哈贝马斯对当代人类面临的一些极为重大问题的回答,可以说,超越民族国家的思想是他这些年来政治哲学思考的主要结论之一。进一步考察他的这一思想,对于弄清哈贝马斯的政治思想,和我们自己思考这些问题,都是有益的。

应该肯定,在全球化问题上,哈贝马斯比新自由主义者头脑远为清醒。他不像他们那样,以为经济全球化将带来普遍美好的生活。相反,他一再指出,经济全球化造成大多数人,尤其是弱势群体生活水平下降,收入差距日益扩大,而“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导致贫困者和无社会保障者增多,这方面的指数确凿无疑,社会分化的趋势同样也是显而易见”(注:哈贝马斯:《超越民族国家?》,第72页。)。“不管从哪个角度看,经济全球化都破坏了一度得以实现的社会福利国家妥协的历史局面。”(注:哈贝马斯:《超越民族国家?》,第77页。)这说明哈贝马斯还未完全忘记社会主义和平等的理念。

根据哈贝马斯的分析,“在西方混合经济中,国家可以在社会总产值中支配很大的份额,因而拥有转移支付、补贴,乃至实行有力的基础设施政策、就业政策和社会福利政策的活动余地。国家能够对生产和分配的框架条件施加影响,以便达到增长、价格稳定和充分就业的目标。”(注:哈贝马斯:《超越民族国家?》,第71页。)可是,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国家不得不屈服于日益加剧的全球竞争的压力,宁要效率,不要公正,以牺牲多数人福利为代价来换取经济上的有利地位。哈贝马斯认为,这种做法后果同样严重,它不仅与民主制自由社会的根本原则相违背,而且会导致社会民主稳定性受损害。

哈贝马斯的解决方案,具体而言,就是“把民族国家的社会福利国家的职能转让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适应跨国经济的政治共同体”(注:詹姆斯·佩特拉斯:《全球化:一个批判性的分析》,载《批判的范式:帝国主义政治经济学》,第78页。)。这种共同体之所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适应跨国经济”,是因为由于地理的和经济的基础扩大而在全球竞争中获得优势,加强自己相对于其他国家的地位。(注:詹姆斯·佩特拉斯:《全球化:一个批判性的分析》,载《批判的范式:帝国主义政治经济学》,第79页。)哈贝马斯心目中这样的政治共同体,显然是欧盟。但正如他自己也承认的,“它改变不了经济基地竞争的模式,也不会自动地适应跨国性世界经济体系的方针转向企图从政治上对该体系的框架条件施加影响的方针。”(注:詹姆斯·佩特拉斯:《全球化:一个批判性的分析》,载《批判的范式:帝国主义政治经济学》,第79页。)

所以,他也认为,仅仅将原先民族国家的调控能力转让给跨国性的政治共同体是不够的,关键是要以政治来训服“横冲直撞的资本主义”。具体做法是,“要引进世界范围内的政治意志构成因素,并保证政治决策的约束力。”(注:哈贝马斯:《超越民族国家?》,第80页。)也就是将国内的民主扩大到国际范围,借助各政治实体的市民社会和政治舆论,形成世界性的强制互助意识。(注:哈贝马斯:《超越民族国家?》,第83页。)只有公民要求大力转变对内政策形成观念压力,具有全球行动能力的行动者,包括民族国家在内的各种政治共同体的自我意识才会发生变化,才会日益把自己视为一个只能相互合作和相互兼顾利益的共同体的成员。

尽管哈贝马斯认为今天已无人愿意追随乌托邦,但他的这个以广泛的全球民主来驯服资本主义的想法,却不能不说是乌托邦的。既然单个民族国家的市民社会及其政治舆论都不足以使它们的政府不屈从资本的逻辑,而坚持社会民主的政策,那么怎么能指望它们(即使能)形成的世界性互助的意识能使一个超民族的政治共同体牺牲自己在全球经济中的有利地位,去实行民族国家无法继续实行的社会福利政策呢?此外,我们的时代是一个商业力量更强、更富于侵略性而且比以前面临更少有组织反抗的时代。资本的力量不仅可以将其政治权力编成法典,也可以通过影响和占有媒体来控制舆论。(注:罗伯特·W·迈克杰斯尼:“《新自由主义和全球秩序》导言”,载诺姆·乔姆斯基:《新自由主义和全球秩序》,徐海铭、季海宏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5、185页。)在这种情况下,不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舆论永远不会成为主流,更不用说影响和改变政治的方向。

更有甚者,如乔姆斯基所指出的,政府是现代资本主义制度的核心。它们向那些占统治地位的经济集团提供大量的政府津贴,使其能够在众多领域中牟取更大利益。鼓吹新自由主义的国家要求政府退出经济领域,让市场自由发挥作用,但实际却是自己利用国家的力量来削弱和打垮一切可能的竞争对手,保持自己的优势地位。例如,肯尼亚的纺织工业在1994年彻底崩溃,原因就是克林顿政府通过设立配额,阻止了其他任何工业国家一直遵循的发展道路。(注:诺姆·乔姆斯基:《新自由主义和全球秩序》,第7、21页。)在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占统治地位的时代,世界公民互助只能是一个遥远的梦想。由世界公民参与的国际民主,更是如此。哈贝马斯想要以此为基础来训服资本主义,不能不是彻头彻尾的空想。

在今天的世界上,有许多问题,像环境生态问题、跨国有组织犯罪问题、军火交易、毒品走私、金融风险等等,的确不是任何一个国家能够单独解决的,需要各国的互助合作。这些问题必须在世界范围内加以解决,意味着国家权力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此外,我们的确生活在一个风险共担的时代,全球化也意味着灾难和风险的全球化。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置身于人类的共同命运之外,而必须和别的国家一起承担起人类的共同命运和责任。个别国家的主权必须服从人类的共同利益。这都没有错。但这未必一定意味着需要超越和削弱民族国家。

虽然在20世纪已经出现了治理的区域性和全球性制度和机制,出现了像绿色和平运动这样的全球性跨国行动者,但即使是联合国,也在许多方面仍然软弱无力,全球治理的机制还未形成。在这种情况下,对付上述全球性问题,恰恰只能以民族国家和区域治理为单位,通过民族国家的合作来进行。事实上,在对付像使用麻醉品、管理核废料、军事安全、砍伐热带雨林、保护土著居民、使用非再生资源、管理和控制动物和人类基因工程等问题上,国家仍是最有效的执行单位,尽管这些问题本身超出了国家的边界之外。国际合作和各种政治共同体也许可以超越和限制国家权力,但还不能完全取代它。哈贝马斯自己也不得不承认这一点:“要使利益协调和普遍化的程序以及创造性地策划共同利益的程序制度化,不能靠根本不受欢迎的世界国家这一组织形式来实现,而要靠以前各主权国家的自主、自愿和独特性来实行。”(注:哈贝马斯:《超越民族国家?》,第83页。)

实际上,正如有的国外学者所指出的,经济全球化绝不必然等于国家权力的弱化,而只是改变了国家权力实施的条件。(注:戴维·赫尔德等:《全球大变革》,第608页。)哈贝马斯设想超国家的全球市民社会可以解决人类面临的全球问题。但且不说这种“超国家的市民社会”是否真正可能还是个问题,组成这种全球市民社会的某些非政府组织和社会运动也完全可能是代表局部利益的排斥性的、相互对立的团体。(注:杨雪冬:“全球化的文明化和民主化:一条艰难的路”(《全球大变革》译序),载《全球大变革》,第24-25页。

以为只要诉诸超国家的市民社会就可以解决国家无法解决的问题,那的确是像有的论者所说的那样,“把实际问题简单化了,理所当然地把建立制度,发展公民社会组织看作是解决问题的惟一途径,没有深入探讨制度、功能以及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而且由于流于制度层面的分析,忽视了现有国际关系中的不平等”(注:杨雪冬:“全球化的文明化和民主化:一条艰难的路”(《全球大变革》译序),载《全球大变革》,第24页。)。因此,试图超越民族国家来解决全球问题的方案,同样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空想。

至于通过超越民族国家来保障世界和平和推行人权政治,则问题更大。在这个问题上,哈贝马斯肯定是受了康德“永久和平”思想的启发。康德认为,既然人际关系可以通过法律的实施从自然状态向市民社会状态过渡,那么国家间的关系也应该依照这个模式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法治状态,只有这样,才能产生永久和平。而国与国之间的法治状态必须通过建立合法的国际组织来保证。但是,康德心目中的国际组织,决不拥有统治权,而只是一个自由国家的联盟或联邦,随时可以撤销并定期更换。(注:参看列奥·斯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下册,李天然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721页。)但他赞成的自由国家的联盟能否维护和平却是很成问题的。因为它应该服从成员国,就像成员国服从各自的公民一样。(注:参看列奥·斯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下册,李天然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720页。)这个国际组织应该绝对尊重各成员国的主权,因为“国家是一个人类的社会,除了它自己本身而外没有任何别人可以对它发号施令或加以处置”(注: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99页。)。这样,这个国际组织的权力就受到了严格限制,它其实无法制止可能的战争。

哈贝马斯虽然认同康德将国际关系法律化、世界公民法和世界公民的思想,但却认为,康德在《永久和评论》中所表达的思想,经过二百年人类历史的经验证明已经过时,必须根据变化了的历史条件重新加以阐明。

哈贝马斯认为,康德永久和平的观念是建立在威斯特伐里亚和约形成的国家体系和古典国际法基础上的,但全球化使得古典国际法的根本提前——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和内政与外交的绝对区别成了问题。一方面,跨国企业和有国际影响的私人银行正在掏空名义上属于民族国家的主权;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解民族化,尤其是随着金融市场和工业生产世界范围的相互联系,民族政治已经失去了对一般生产条件的控制,因而也失去了对保持已实现的社会标准的控制。(注:Jürgen Habermas,Die Einbeziehung des Anderen,S.202-203.)与此同时,民主化政治和人权政治的规范观点以及权力本身的扩散改变了古典强权政治的状况。康德自由国家联盟的主体——民族国家的基础,正被抽去。(注:参看Jürgen Habermas,Die Einbeziehung des Anderen,S.203。)

根据古典国际法,民族国家享有一般无罪推定(die generelle Unschuldsvermutung),但随着20世纪人类区分了侵略战争和反人类罪后,它们已失去了这种无罪推定。(注:Jürgen Habermas,Die Postnationale Konstellation,Suhrkamp Verlag Frankfurt am Main,1998,S.209.)而联合国的建立及其《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对侵略战争和人道罪行进行惩处,都表明古典国际法的不干预原则已受到限制。(注:哈贝马斯:《兽性与人性——一场法律与道德边界上的战争》,刘慧儒译,载《读书》1999年第9期。)但哈贝马斯对联合国反对侵略、维护人权的功能并不十分满意。不仅是因为联合国没有自己的惩罚力量,可以强制执行它的决议,而且也在于它对国家主权的暧昧态度。联合国不管各国内部事务;1991年联大在决议中宣布:“各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必须在与联合国宪章一致的情况下得到完全的尊重”(注:Jürgen Habermas,Die Einbeziehung des Anderen,S.203.)。哈贝马斯认为这种暖昧态度既限制又保证了各国的主权,对此他是不以为然的。他的根本理由是人权。

在哈贝马斯看来,人权是人最基本的普遍权利,它既是道德范畴,也是法律范畴。作为法律范畴,它表现为法权。这意味着侵犯人权就是犯法,世界公民就可以对之绳之以法。所以哈贝马斯更注重作为法律范畴的人权,他所谓的世界公民法就建立在这种人权范畴基础上。在他看来,人权保护的痛处就在于缺乏执行权力,它可以一旦需要,通过侵犯民族国家主权使一般人权得到尊重。由于人权在许多情况下必须通过反对民族国家政府来加以贯彻,国际法不得干涉(内政)的原则应该修正。(注:Jürgen Habermas,Die Einbeziehung des Anderen,S.209.)相反,如果人权仅仅是道德范畴,它就不能是强制干涉的正当理由,用哈贝马斯自己的话来说,“呼唤良知的道德规范不能像既定的法律规范那样强加于人”(注:哈贝马斯:《兽性与人性——一场法律与道德边界上的战争》,刘慧儒译,载《读书》1999年第9期。)。只有作为法律范畴,国际社会才能像惩罚一个罪犯一样侵犯一个违反人权的国家的主权,迫使它尊重人权。这就要求将国际关系法律化,即以世界公民法代替过时的古典国际法,并将其制度化和程序化。(注:哈贝马斯:《兽性与人性——一场法律与道德边界上的战争》,刘慧儒译,载《读书》1999年第9期。)有了这样的制度和程序,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合法地加以干涉。可见哈贝马斯支持科索沃战争不是一时冲动,而是有着深刻的思想基础。

从理论上讲,哈贝马斯似乎没有错。如果承认人权是人普遍的基本权利和主权在民的原则,那么当一国政府破坏人权时,不仅它的人民有权起来反抗,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人也可以批评干涉,及时干涉可以制止大规模的灾难。但是,正如哈贝马斯所看到的,要能合法有效地干涉,需要三个先决条件:(1)得到普遍公认的世界公民法;(2)一个世界公民的政治法律共同体;(3)它所拥有的执行权力或执行暴力。可是,在今天的世界上,这三个先决条件一条也不具备。

首先来看世界公民法。按现代民主理论,民主法治国家就是根据人民的意愿和自由意志确立的合法性秩序,法律的受者也是法律的作者。(注:Jürgen Habermas,Die Einbeziehung des Anderen,S.212.)哈贝马斯心目中的世界公民社会虽然不是一个世界国家,但毫无疑问也是一个放大了的法治秩序,其基本法——世界公民法,无疑也应该由来自各种文化传统、各个国家的世界公民来制定。但这在现在还根本做不到。因为不仅现在的国际政治中充满了强权话语,而且不同文化和传统之间的民间交往也充满了种种文化中心论的偏见。这些强权话语和文化中心论后面,则是特殊的集团利益。即使是哈贝马斯所要求的保证理性交往的前提——民主程序的制度化,也只有在克服了这些现实的障碍后才能名副其实地加以实施。否则,人们有权问:谁来制定程序和制度?这些人的权力何来?然而,在大型经济集团通过控制“生产方式、交流、舆论、交通和通讯,并集中控制新闻媒体和其他舆论宣传机构”的时代,(注:诺姆·乔姆斯基:《新自由主义和全球秩序》,第36页。)指望通过理性平等的自由交流达成共识,形成民主意见和意志,并以此来决定世界事务,使之能符合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和民主原则,岂不又是一个乌托邦?任何乌托邦都有意识形态的色彩,哈贝马斯的乌托邦也不例外。将未经联合国授权的科索沃战争说成是“从国家间的古典国际法向世界公民社会的世界公民法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飞跃”(注:哈贝马斯:《兽性与人性——一场法律与道德边界上的战争》,刘慧儒译,载《读书》1999年第9期。),充分暴露了哈贝马斯的意识形态立场。但人们不禁要问:世界公民法究竟应建立在什么基础上,理性的讨论,还是暴力的强加?不管人们对哈贝马斯的思想如何理解,它所表现出来的意识形态倾向,却反映了今天世界的现实。

哈贝马斯心目中的世界公民共同体,在今天的世界也根本不存在。今天的世界,依然是强者的世界。在国际事务中,权力(暴力)和金钱占优势的国家一言九鼎,就像在国内事务中垄断钱权的人说了算一样。按照康德的思想,世界公民的权利以普遍的友好交往为条件。(注: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15页。)但在今天的世界上,弱者的权利常常得不到尊重,强者对弱者动辄以武力相威胁,这说明我们离世界公民体制还很远。如果说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事实上有损弱者的人权,那么国家间的不平等,如哈贝马斯自己也承认的经合组织国家与经济还十分落后的边缘国家之间的不平等的依附关系(注:Jürgen Habermas,Die Einbeziehung des Anderen,S.136.),就使得世界公民共同体困难重重,在目前根本不可能。而没有这样一个理想的正义维护者和执行者,谁又有足够正当的权力来侵犯和剥夺一个国家的主权呢?

此外,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假如目前还不存在这样一个世界公民共同体,那么那属于它的、必要时强制执行干涉政策的武力也就更不可能了。如有,那一定是一些国家的武力以国际社会的名义在“替天行道”。但这些武力如何行动,实际当然只听它们自己政府的,而不是任何别的机构和组织。就拿经常充当“世界警察”的美国来说,它“首先考虑的是自己的利益,而它的利益与所宣称的规范目的并不总是一致的。”(注:哈贝马斯:《兽性与人性——一场法律与道德边界上的战争》,刘慧儒译,载《读书》1999年第9期。)。不仅如此,事实上,“华盛顿推行的治外法权法律原则确认,美国法律高于被认为是主权国家的法律……”(注:詹姆斯·佩特拉斯:《全球化:一个批判性的分析》,载《批判的范式:帝国主义政治经济学》,第284页。)。那么我们怎么能防止有些国家以人权或别的什么高尚的名义,损害别人的主权,实际却是在推进和扩展自己的利益呢?在世界公民共同体还不存在的情况下,鼓吹超越民族国家究竟对谁有利呢?

事实上,“当代全球化的独特特点决不预示着民族国家的终结或国家力量的侵蚀。……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关键方面显然已经变得更加主动。”(注:戴维·赫尔德等:《全球大变革》,第602页 。)“在发挥跨国公司作用的能力方面,和更重要的在扩大国际流动中的统治阶级的世界市场的份额的能力方面,帝国主义的民族国家正在使它扩大到最大限度”。(注:Jürgen Habermas,Die Einbeziehung des Anderen,S.152.)在这种情况下,政治经济诸方面相对处于劣势的非西方国家如再放弃或削弱自己的主权的话,会是怎样的后果?我们看到,在民族国家制度解体的地方,几乎无一例外地引起战争和悲剧。那些因内战或宗教冲突而陷入无政府状态的地方,并未因国家主权的极度削弱而人权状况有所改善,或获得和平。外部干预可以获致一时的和平,制止大规模迫害,但无法根本解决问题。

总之,哈贝马斯从普遍人权出发,希望通过用世界公民法将国际关系法律化,以一个世界公民共同体的名义,用这个共同体所控制的强制执行力量,对一切破坏和平与人权的国家和政府进行干预、制裁或剥夺它们的主权来维护和平与人权,只是他脱离实际的美妙设想,根本无法按票面兑现。这是因为,民族国家的世界体系得以产生的根本条件,现代性及其政治、经济逻辑并未随着全球化的到来而过时。即使是在哈贝马斯看来与美国有别的欧盟,也并非不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来决定干预与否。特殊的民族利益永远在普遍的人权原则之上,这只要看看欧盟国家的移民政策就可知道了。

西方国家不等于国际社会,也不等于是普遍人权原则的当然代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在人权问题上与西方的态度并不一致。非西方国家与西方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分歧,并非如某些西方思想家(包括哈贝马斯)所认为的那样,纯粹是为了维护自己的专制制度,而更多的是从几个世纪所遭受的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惨痛经验而来。因此,它们不会轻易相信那些动听的语言,而是清楚地看到,西方会凭借世界自由贸易和人权的极端双刃剑,为更新其独特的自身合法性服务。(注:乌尔里希·贝克:《全球化时代民主怎样才是可行的?》,载贝克等:《全球化与政治》,第42页。)西方“人道主义的干预”并未给世界带来新的和平。相反,如德国著名社会学家贝克所指出的:“西方的‘人道主义干预’将威胁越来越多的世界居民。人们在推行新自由主义的世界政策的过程中鼓吹并创造一种弱国家世界体系,在这样的世界体系中,对世界主义使命的帝国主义滥用将不再有任何障碍。”(注:乌尔里希·贝克:《全球化时代民主怎样才是可行的?》,载贝克等:《全球化与政治》,第45页。)

哈贝马斯不是新自由主义者,相反,他一直对新自由主义者持批评态度。(注:Jürgen Habermas,Die Postnationale Konstellation,Suhrkamp Verlag Frankfurt am Main,1998,S.144ff.)在一般人看来,新自由主义者是右派,出身批判理论的哈贝马斯是左派。可为什么在对待民族国家问题上,他们却殊途同归呢?虽然许多人将哈贝马斯视为批判理论的后起之秀,但与早期批判理论不同的是,哈贝马斯从未对现状持完全的否定态度。在对待资本主义、对待现代性这些根本问题上,他更接近自由主义,而不是早期批判理论。他和自由主义者一样,是绝对的普遍主义者,他们都认为全球化将迫使各国走上与西方相同的发展道路。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哈贝马斯逐渐适应了现状。他似乎放弃了对资本主义的任何理论批判,转而强调法律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关注自由主义与民主的关系,以法治和民主来论证资本主义制度的正当性。他的早期著作还提出要使经济、公共行政和政党民主化,但现在他追求的却是权力、金钱与团结之间适当的平衡。他的确对民主感兴趣,却不对分配感兴趣。他维护作为理性的政治争论前提的平等,但不是社会平等本身。(注:Jan-Werner Müuer,"Jürgen Habermas",in Prospect,March 2001,p.47-48.)归根结底,哈贝马斯并不反对市场资本主义,而只是希望它能有点人情味,能顾到一点弱势群体,以保持战后西方各国好不容易获得的社会妥协,避免资本主义所取得的各项成就毁于一旦。(注:Jürgen Habermas,Die Einbeziehung des Anderen,S.148.)

在全球化的条件下,国家主权的确有所削弱和变化,但它仍是全力扩张的全球资本主义的一大障碍,“全球化没有带来‘国家的终结’,反而推动了各种调整战略的出现,而且在某些方面推动了更加积极的国家的出现。因此,国家政府的权力不一定被全球化削弱了,相反正在重组织和重构,以迎接在一个相互联系更紧密的世界中治理过程不断复杂的挑战”(注:J.Rosenau,Along the Domestic-Frontier(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转引自《全球大变革》译序,第14页。)在这种情况下,普遍主义者、西方中心论者、全球资产者,当然要以全球化和世界主义的神话来瓦解民族国家主权的正当性。而并不反对资本主义的全球扩张,而只是要“通过对全球化市场的框架条件施加政治影响的方式补充全球化市场”(注:哈贝马斯:《超越民族国家?》,第88页。)的哈贝马斯,对此有相似的立场,是不奇怪的。

然而,全球化也好,世界主义也好,它们决不等于“全人类共同利益”。相反,对于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利益集团、不同社会群体、甚至不同个人,它们的含义是不一样的。简单地将全球化和超越民族国家说成是“世界共同利益”,也许正掩盖了这个世界实际存在的激烈尖锐的利益冲突。“西方经济强国从‘世界共同利益’中获得了新的权力资源:全球市民社会的议题为正在全球活动的西方进行经济和军事干预提供了意识形态工具。”(注:乌尔里希·贝克:《全球化时代民主怎样才是可行的?》,载贝克等:《全球化与政治》,第43页。)在今天的世界上,不管出于什么理由,鼓吹超越民族国家或民族国家消亡,客观上只会产生这样对非发达国家十分不利与危险的前景。这当然不是由于什么人的恶毒意向,而根本是由于当今世界的政治经济格局和远未退出历史舞台的国际强权政治的逻辑决定的。哈贝马斯超越民族国家的思想不管主观意图可能多么善良,实际一定会成为对强权政治的某种辩护,他对科索沃战争的态度,就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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