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家暴女性“恶逆变”犯罪心理分析论文_刘敏慧

受家暴女性“恶逆变”犯罪心理分析论文_刘敏慧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44)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率不断上升,其中女性犯罪数量节节攀升。在女性犯罪中,有一部分是由家庭暴力引起的转化型暴力犯罪。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通常是女性,在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带来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时,女性被害人往往采取以暴制暴的极端方式让自己摆脱家庭暴力的折磨,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转化为犯罪人,即“恶逆变”。本文对受家暴女性“恶逆变”犯罪进行心理特点分析,以据此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受家暴女性“恶逆变”犯罪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家庭暴力;恶逆变;犯罪心理

一、受家暴女性恶逆变犯罪概述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

我国对家庭暴力的研究起步较晚,2001年我国《婚姻法》第一次提到“家庭暴力”,在随后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含义做出了解释,但这一概念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范围相对较小。直到2016年3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一规定相对扩大了家庭暴力的范围,与国际接轨。

(二)受家暴女性恶逆变的概念

所谓“恶逆变”即指被害人在受到伤害后由于种种原因逆向转化为犯罪人的犯罪现象,通常指暴力犯罪。受家暴女性“恶逆变”是指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等不法侵害后,由于受传统观念和社会世俗的影响,不能、不敢或不愿通过正当渠道维护自己的利益,在“暴力—忍受—再暴力—求助—暴力升级—求助无效—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完成由被害人到加害人的心理转变。这些女性刚开始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时通常选择忍受,再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有时会选择求助,在面对求助无效的情况时,长期消极的不良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导致女性的“恶逆变”。

二、受家暴女性“恶逆变”犯罪心理特征分析

(一)认知特征

恶逆变女性犯罪人受教育程度较低,认知能力低下,法律意识淡薄,所以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时候,并不知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最终可能走上犯罪道路。在一项对云南某女子监狱有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暴力型罪犯共223人的调查分析中看到,有173名罪犯的犯罪原因是家庭暴力引发的,占总数的77.6%。其中,小学文化程度及文盲占70.4%,可见有恶逆变的女性犯罪人的文化程度较为低下。教育潜移默化的影响着一个人的判断力、自控力和理性思维的能力,而教育的缺失,导致部分女性法律意识淡薄。恶逆变的女性犯罪人多为文盲或小学文化水平,其对法律知识十分有限,她们对于法律上的犯罪没有概念,她们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一种自我解救的方式,而并非犯罪。此外,在受到家庭暴力的时候,她们也不知道通过何种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最初的隐忍最终演变为犯罪。

(二)情感特征

女性的情感丰富、情绪波动性大,相较于男性来说,更为感性,容易激动,对情绪的控制能力相对来说较弱。当她们的低级情感不能得到高级情感的调节和控制时,容易在本能的欲望、情绪驱使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这一特点使女性较为情绪化,受到刺激容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在激情状态下实施犯罪活动。对于受到家暴困扰的女性来说,她们往往长期沉浸在一种负面情绪之中。首先,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形成的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思想根深蒂固,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仍然不容乐观。其次,很多女性或是因为自身能力有限无法养活自己,或是因为个人性格原因没有勇气离开家庭。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最后,中国俗语道“床头吵架床尾合”、“家丑不可外扬”,这些俗语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大众的观念,在无形中给女性施加压力。种种原因下,受到家庭暴力的女性选择了隐忍,认为牺牲小我可以换来家庭的和睦,然而这种隐忍往往会使家庭暴力变本加厉。

(三)意志特征

意志活动正确方向的控制力薄弱,错误方向的控制力畸形发展,将会进一步加强犯罪动机,促成犯罪动机的恶性转化。受家暴女性犯罪人的意志特征一方面受情绪影响大,当其受到家庭暴力时,她们的情绪高涨,其意志也相对坚定。另一方面受家暴女性犯罪人其意志是建立在低级的动机水平上,意志的动力特征表现为冲动性、偏激性等。如果这种偏激的动力方向是错误的,且存在强烈的复仇欲望,家庭暴力这一外部情境激发了她们高昂的情绪时,在坚定犯罪意志的作用下,容易使受家暴女性心理发生“恶逆变”,从而在这种犯罪心理的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

三、犯罪心理的预防

(一)完善家庭暴力救济制度,严厉打击家庭暴力

2016年3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这对于打击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从司法角度来说,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事件打击的不力变相纵容了家暴事件的持续发生,女性在长期经受家庭暴力折磨后,心理变得更加脆弱,尊严被长期践踏,积聚在内心的愤恨也将通过“以暴制暴”的方式发泄。因此,各级司法部门要及时、严厉打击家庭暴力犯罪,运用法律手段预防女性犯罪。司法机关对家庭矛盾和冲突要及时给予疏导和调解,对虐待、打骂女性的违法行为要加以惩治,对严重程度触犯法律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二)加强女性教育,提高自身素养

首先应当提高妇女受教育程度,加强学校教育。学校教育对一个人的成长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学校应当在学校中进行适当的思想教育与法制教育,让学生形成正确的道德规范,法制教育可让学生了解基础的刑法、民法规范,让法律规范在每个人青少年时期就形成一种常识观念,这样可以更好的预防犯罪。学校应当引导青少年正确的暴力观,在青少年时期即强化他们的反暴力认识,正确处理自己的愤怒情绪,以便每个社会个体从小就养成正确的暴力认识,有效的缓解家庭暴力情况,也避免女性在家庭暴力中受伤害发展为“恶逆变”悲剧。其次,女性应当提高自身能力,有独立的经济能力、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有坚强独立的品质,防止对家庭和丈夫的过分依赖,同时提升自己的道德修养,对爱情和婚姻有负责任的态度。对于正在经受伤害或者已经有过被害经历的女性而言,更要学会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而不是盲目冲动地以暴制暴。

(三)加强社会保护宣传

有一些妇女是因为认知有限有“恶逆变”,她们并不清楚寻求什么机构可以保护自己,不知道违法犯罪的法律释义。因此在完善社会机构与家庭暴力救助网络的同时,对家庭暴力的社会保护宣传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各个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可以定期以开展讲座、论坛会的形式帮助女性树立良好的家庭观念,帮助其处理好家庭和邻里关系。各个基层组织也可定期走访居民家庭,关注生活状况,及时发现家庭人员内部的纠纷和邻里间的矛盾,并且及时有效地进行安抚和调解,防治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在整个社会中,可以通过媒体宣传。在报纸上留有版面书写家庭纠纷调解案例,告知家庭矛盾求助机构的联系方式。而电视媒体也可以穿插公益广告,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与女性权益的重要性。社会的宣传可以引导整个社会的气氛与价值观,让人们形成正确的价值倾向与道德约束力,让施暴人有所顾忌,让受害人确信可以找寻保护机构,才能缓和受害人“恶逆变”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高锋:犯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2]李璟雯:被害人恶逆变预防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

作者简介:刘敏慧(1994—),女,江苏盐城人,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论文作者:刘敏慧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7月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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