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魏资本监督制度的由来与定型--兼论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_督军论文

曹魏资本监督制度的由来与定型--兼论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_督军论文

曹魏都督制的渊源和定型——兼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都督论文,渊源论文,中央论文,关系论文,地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曹魏都督制是在建安年间的战争环境中逐渐形成的。曹操权置都督诸军事,以统领、指挥原来互不相属的多支军队。东汉以来有御史监军制度,曾或称都督,但却是监督之职。二者名同而实异。都督制度定型于曹丕代汉即魏帝位之时,史传中有明确记载。曹操为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而权置都督,但对都督的定型则持慎重态度;曹丕鉴于即位时的严重形势,以都督控御诸州军事,稳定政局,遂正式确立都督制。

都督制是关乎魏晋南北朝社会治乱兴衰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读了几篇都督制的论文,很受启发,也感觉有些问题尚待进一步探讨,现写出来向大家求教。本文注意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对曹魏都督制作些思考,希望能有助于对都督制的本质作较深入的理解。

都督诸军事之职是在建安年间的战争环境中形成的。在都督制定型之前,都督只是一种差遣职[①a]。所谓差遣,即临时性差使。被差遣者以其本官兼领,自有本官原来的机构和佐吏掾属,而不设专门的差遣职机构和佐吏掾属,且其职名也未完全固定下来。

《三国志·魏书·钟繇传》云:“时关中诸将马腾、韩遂等,各拥强兵相与争。太祖方有事山东,以关右为忧。乃表繇以侍中守司隶校尉,持节、督关中诸军,委之以后事,特使不拘科制。”这件事《通鉴》系之于建安二年(197),当是建安年间差遣都督的首例。这是曹操挟天子以令诸侯后,为控制关中所采取的措施。钟繇官为侍中,出守司隶校尉。侍中、司隶校尉是其本官,持节、督关中诸军则是差遣职,持使臣之节,以督率关中的军队。与此同时或稍后的有程昱都督兖州,同书《程昱传》云:“天子都许,以昱为尚书。兖州尚未安集,复以昱为东中郎将,领济阴太守,都督兖州事。”建安十年(205)有荀衍都督河北,同书《荀彧传》云:“从兄衍以监军校尉守邺,都督河北事。”建安二十一年(216),又有杜袭督汉中,同书《杜袭传》:“后袭领丞相长史,随太祖到汉中讨张鲁。太祖还,拜袭驸马都尉,留督汉中军事。”程昱、荀衍和杜袭虽不持节,但他们的都督职事也都是以本官受朝廷的临时差遣。

以上都督以州、郡的行政区域为都督区,所都督的是州、郡军事。钟繇出督的职责是稳定关中,为曹操解除后顾之忧,故曹操开始不同意钟繇“以三千兵入关”的请求,惟恐惊动马腾、韩遂等关中豪强武装,求安反乱。后来“以繇自典其任,遂从繇议”。[①b]可见,钟繇出督的是关中州、郡军事。而杜袭督汉中,据《通鉴》卷六七,汉献帝建安二十年七月曰:“以夏侯渊为都护将军,督张郃、徐晃等守汉中。以丞相长史杜袭为驸马都尉,留督汉中事。”可知曹操留在汉中的中央军自有夏侯渊督率,杜袭只督汉中郡军事。至于程昱、荀衍所督,虽史无明文,但分析起来,他们所指挥的也只是州、郡军队。

建安年间还有另一类无固定都督区、指挥若干支原来互不统属的中央军的都督。《三国志·魏书·夏侯惇传》云:建安二十一年(216),伏波将军、河南尹夏侯惇“从征孙权还,使都督二十六年,留居巢。……(二十四年)拜前将军,督诸军还寿春,徙屯召陵。”夏侯惇都督驻屯某地的若干支中央军,但无权都督驻屯地所在州、郡的军事。同上书《曹仁传》云:建安十六年(211),“太祖讨马超,以仁行安西将军,督诸将拒潼关,破超渭南。苏伯、田银反,以仁行骁骑将军,都督七军讨银等,破之。”曹仁都督若干支中央军打仗,也不及州、郡事。夏侯惇、曹仁原来都是一支中央军的长官,临时充任若干支互不统属的中央军的长官,同样是以本官受临时差遣;任务完成后,差遣职也就自然解除。

以上两类都督,严格说来都与定型后的都督不同,但又同为曹魏都督诸军事之职的直接渊源。

在都督制形成的过程中,另一种典兵制度——护军制几乎同步形成。对此,高敏先生近年有精辟的论述[②b]。两种制度相比,有同有异。同上书《赵俨传》云:建安十三年(208),“入为司空掾属主簿。时于禁屯颍阴、乐进屯阳翟、张辽屯长社,诸将任气,多共不协。使俨并参三军,每事训喻,遂相亲睦。太祖征荆州、以俨领章陵太守,徙都督护军,护于禁、张辽、张郃、朱灵、李典、路招、冯楷七军。……太祖徙出故韩遂、马超等兵五千余人,使平难将军殷署等督领,以俨为关中护军,尽护诸军。”同书《夏侯渊传》云:“(建安十四年后)行征西护军,督徐晃击太原贼,攻下二十余屯。……十七年,太祖乃还邺,以渊行护军将军,督朱灵、路招等屯长安,击破南山贼刘雄,降其众。”同书《徐宣传》云:“会马超作乱,大军西征,太祖……乃以宣为左护军,留统诸军。”又上引《通鉴》卷六七献帝建安二十年七月,以“夏侯渊为都护将军。”胡注曰:“都护将军,以尽护诸军而立号。”由此可知,在统领多支互不统属的军队参战和戍守方面,护军与都督似乎没有什么不同。这时,护军之职也未固定下来,但是,不论赵俨之都督护军、关中护军,徐宣之左护军,还是夏侯渊之护军将军、都护将军,都是他们的本官,不是差遣,这是都督制与护军制的区别。

综上所述,都督制渊源于建安年间的战争环境,其形成的脉络已比较清晰。然而,传统的看法却并非如此,因此有必要作进一步的辨析。

《宋书·百官志》在追溯都督制的起源时说:“持节都督,无定员。前汉遣使,始持节。光武建武初,征伐四方,始权时置监军御史,事竟罢。建安中,魏武帝为相,始遣大将军督军。二十一年,征孙权还,夏侯惇督二十六军是也。”《南齐书·百官志》则说:“魏晋州牧隆重,刺史任重者为使持节、都督,轻者为持节、督,起汉从(讳“顺”为“从”)帝时,御史中丞冯赦讨九江贼,督扬、徐二州军事,而何、徐《宋志》云起魏武遣州将督军时,王圭之《职仪》云起光武,并非也。”

《宋志》认为曹魏督制起源于东汉光武帝建武初年权置监军御史,而南《齐志》则认为源于东汉顺帝以御史中丞督扬、徐二州军事。其实,二志所说御史监军与御史中丞督军时间虽然不同,但实际上是一回事,同为御史台督军制度。秦已有御史监郡。西汉御史作为监察官自西汉武帝起,内监中央百官,外督州部刺史。《史记·酷吏列传》所载者有王温舒“迁为御史,督盗贼,杀伤甚多”;杨仆“迁为御史,使督盗贼关东”,并成为惯例:“自温舒等以恶为治,而郡守、都尉、诸侯二千石欲为治者,其治大抵尽放温舒,而吏民益轻犯法,盗贼滋起。南阳有梅免、白政、楚有殷中、杜少,齐有徐勃,燕赵之间有坚卢、范生之属。大群至数千人,擅自号,攻城邑,取库兵,释死罪,缚辱郡太守、都尉,杀二千石,为檄告县趣具食。小群以百数,掠卤乡里者,不可胜数也。于是天子始使御史中丞、丞相长史督之”[①c]。

以上引文中的“督”,当为监督之意。所谓“督盗贼”,即督促州郡官捕杀盗贼。《宋志》所云汉光武“权时置监军御史”,就是由西汉御史督盗贼发展而来。

《齐志》云东汉顺帝时御史中丞冯赦督扬、徐二州军事。据严耕望先生考证,冯赦应为冯绲,《隶释》有《车骑将冯绲碑》,曰:绲以“御史中丞督使徐、扬二州讨贼”[②c]我们再看《后汉书·冯绲传》:“征拜御史中丞。顺帝末,以绲持节督扬州诸郡军事,与中郎将滕抚击破群贼。”似乎冯绲直接统兵。然而,同书《滕抚传》曰:“遣御史中丞冯绲将兵督扬州刺史尹耀、九江太守邓显讨之。”可见,冯绲所督的对象是州郡长吏。

实际上,在冯绲之前早就有御史台频频督军,陈仲安、王素先生在《汉唐职官制度研究》一书中已经指出[③c]。东汉永初年间,史称朝廷“遣御史中丞王宗督青州刺史法雄”讨伐叛乱。这里对御史中丞所督的对象说得极其明确。至于称“遣御史庞雄督州郡兵”[④c],只不过省略掉州郡官吏罢了。我以为,御史督军之“督”与后来都督之“督”虽字同而义异,都督的“督”则是督率、统领的意思。所以,以御史台监军,就是以御史台官监督领兵的官吏。当然,御史由监督而插手军政,甚至越俎代庖或难于避免,但最初的制度恐怕不是这样的。

这种御史台监军制度至建安年间仍然存在。《三国志·魏书·荀彧传》注引《三辅决录〔注〕》曰:严象“以督军御史中丞诣扬州讨袁术,会术病卒,因以为扬州刺史。”同书《文帝纪》注引《献帝传》所载,有“督军御史中丞司马懿、侍御史郑浑、羊秘、鲍勋、武周等”署名的劝进表。其中“侍御史”之前似亦应冠以“督军”,因为在《上尊号碑》中就有“督军御史、将作大匠、千秋亭侯臣照”[⑤c]。这个制度直到黄初二年才废除。《晋书·宣帝纪》云:“及魏受汉禅,以帝为尚书。顷之,转督军御史中丞,封安国乡侯。黄初二年,督军官罢,迁侍中、尚书右仆射”[①d]这里所谓“督军官罢”,是指废除御史台监军制度,而不是另有督军之职被废罢。因而,宋齐二志把御史监军作为都督制的起源有望文生义之嫌,显然不妥。

关于都督制的定型,或曰制度化,上引《宋书·百官志》云:“魏文帝黄初二年(221),始置都督诸州军事,或领刺史。……晋世则都督诸军为上,监诸军次之,督诸军为下;使持节为上,持节次之,假节为下。使持节得杀二千石以下;持节杀无官位人,若军事,得与使持节同;假节唯军事得杀犯军令者。”唐长孺先生据《隶释》卷一九《魏公卿上尊号奏》所载考证,认为:“延康元年(220)曹丕称帝前都督职称已制度化了”[②d],我完全赞同唐先生的论断,并以曹丕即帝位改元后的黄初元年(221)已有七个都督见于史传作补充证明。这七人是:

曹仁,车骑将军,假节,都督荆、扬、益诸军事;

曹休,镇南将军,假节,都督扬州诸军事;

夏侯尚,征南将军,领荆州刺史,假节,都督南方诸军事;

曹真,镇西将军,假节,都督雍、凉诸军事;

夏侯楙;安西将军,持节,都督关中诸军事;

吴质,北中郎将,使持节,督幽、并诸军事;

臧霸,镇东将军,假节,都督青州诸军事。

对此,张焯在其《北朝都督制溯源》文中提出质疑。他认为《宋志》所记不错,都督制的定型应是黄初二年,理由之一是:《魏公卿上尊号奏》碑记诸臣具衔为“行都督、督军”:

使持节、行都督督军、车骑将军、〔陈侯〕臣仁;

使持节、行都督督军、镇西将军、东乡侯臣真;

使持节、行都督督军、领扬州刺史、征东将军、安阳乡侯臣休;

使持节、行都督督军、征南将军、平陵亭侯臣尚;

使持节、行都督督军、徐州刺史、镇东将军、武安乡侯臣霸。张文将“行都督督军”标点为“行都督、督军”,并认为督军是“诞生于两汉之际的战乱环境中的”官职。然而,在《魏公卿上尊号奏》前,除了以上的督军御史、督军御史丞外,张文只举出建安年间唯一的一个史例:“清人洪饴孙《三国职官表》考订说:‘太祖为汉丞相时有督军扈质,督十军二十军者,始号都督。’”此引文有较大疏忽。原文“扈质”后有括号加注曰:“见《徐宣传》”;“始号都督”后有括号加注曰:“《宋书》”。引文省略这两个括号及文字,使人误以为督十军、二十军者是这个督军扈质。案《三国志·魏书·徐宣传》云:“海西、淮浦二县民作乱,都尉卫弥、令梁习夜奔宣家,密送免之。太祖遣督军扈质来讨贼,以兵少不进。宣潜见责之,示以形势,质乃进破贼。”扈质其人无传,或者即督军侍御史之省称。

至于《魏公卿上尊号奏》碑具衔中之“行都督督军”,我以为中间似不应加逗号。督军者,都督诸军之谓也。如上所述,在同一碑中有“督军御史”之职,而又有“督军”之职,也很难说通。张文还说:“魏文帝曹丕‘黄初二年,督军官罢’(《晋书·宣帝纪》),之后,都督职称才正式独立、定型。”这段引文也有断章取义之嫌,完整的引文见本文第一部分,是说督军御史及督军御史中丞免去“督军”的职衔,其时原任督军御史中丞的司马懿才迁任侍中、尚书右仆射的。当然,这必须前后连在一起读才能清楚。此外,张文认为碑文是未经删削的实录,而史传所载多有偏差。不管就一般情况而言,还是具体到这篇碑文而论,笔者都不敢苟同,因与主题无关,此不赘。

张文持论的理由之二是,清人万斯同《魏方镇年表》载黄初二年都督者七人。万斯同所载七人,亦即我在上面所列的七人,史传说他们任都督是在曹丕即位时,当然指黄初元年。为什么万氏要列在黄初二年?可能就是囿于《宋志》的说法。那么,我们是相信《三国志》记载,还是相信《宋书》和万氏的之论呢?我想,《三国志》所载应当更可信些。

张文还认为都督职称在黄初二年正式独立、定型的,却又认为这只是都督制形成的一个阶段性标志,而完整的一套都督制度的确立,是在公元265年(即西晋建立时):“因为在魏朝前期中期,都督诸军制则仍处于发展阶段,逐步走向规范化。其特点表现有二:其一,都督区划分经两度变动方才定制。其二,都督屯营治所随战局平稳后逐渐固定下来。”其实,关于这个问题,上揭《汉唐职官制度研究》一书,对曹丕代汉建魏时之关中、扬州、荆襄、青、徐、河北等已形成固定的都督区的论述甚详,颇便参考,这里不再重复[①e]。我以为,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一个制度正式建立之后,仍会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发展,不能因其以后的发展而否定其曾经建立。问题是,什么才是都督制确立的标志?我曾提出,一是都督职衔已有明确的规定;二是都督区已基本上固定。这两条在黄初元年就都具备[②e]。这里我要对第一条作重要补充。我在上文讲到都督在定型之前是差遣职,建安年间,都督由差遣职向正式职官转化,至建安末走完了这段转化的历程,成为正式的中央职官,也就成为都督制定型的标志之一。最初都督的本官是地方官,差遣结束,都督职罢,仍是地方官。后来曹仁与夏侯惇之都督职与将军职是互相配合的,在都督作为差遣职时,将军职最重要,既表示官位的高低,也是领兵的职衔。曹仁破苏伯、田银,罢都督七军后,“复以仁行征南将军,假节,屯樊,镇荆州。”[③e]夏侯惇都督二十六军时,原为汉伏波将军,他对诸将受魏将军号,而自己独受汉将军号耿耿于怀,求为魏将军,终进魏前将军。可见将军号更加重要。而在都督成为正式职官后,都督职则重于将军职,将军衔虽然仍表示官位高低,但都督才表示权力的大小。《宋书·百官志》车骑将军条引鱼豢曰:“魏世车骑为都督,仪与四征同。若不为都督,虽持节属四征者,与前后左右杂号将军同。”案魏官品,车骑将军与四征将军同属第二品,但正因为四征将军是都督所带的职衔,地位就高于车骑将军,所以车骑将军只有任都督时才能与四征将军比肩。这种变化正是都督由差遣职向正式职官转化的结果。

因为是正式职官,都督也就有了都督府和佐吏掾属。《晋书·百官志》追述魏世都督府属时云:“诸公及开府位从公(骠骑、车骑、卫将军、伏波、抚军、都护、镇军、中军、四征、四镇、龙骧、典军、上军、辅国等大将军开府者皆为位从公)为持节都督,增参军六人,长史、司马、从事中郎、主簿、记室督、祭酒、掾属、舍人如常加兵公制。”[④e]

都督制的形成和定型,是曹魏调整中央和地方关系的一个重要步骤。

西汉后期以来,地方大族豪强的经济政治势力增长的势头非常强劲。他们不仅逐渐把持乡里、左右郡县,而且通过辟召、察举扬名于州部,出入于公府,进入上层社会。而一旦发生社会动乱,他们无疑是一股最活跃的力量。西汉末年,当绿林、赤眉举行起义时,各地的大族豪强立刻集结宗族乡里,建立武装。《艺文类聚》卷一二引薛莹《汉纪》曰:“王莽之际,天下云乱,英雄并发,其跨州据郡,僭制者多矣。”西汉末年董卓之乱时,亦复如此。《三国志·魏书·文帝纪》引曹丕《典论·自叙》曰:“于是大兴义兵,名豪大侠,富室强族,飘扬云会,万里相赴。”

地方大族豪强是中央集权的对立物,是潜在的割据势力。西汉末年地方豪强的力量还不够强大,所以战乱后没有出现分裂割据的局面。经过东汉近200年的生长,地方大族豪强的力量大为增强,这是东汉末年出现大混战并导致三国分裂割据的根本原因。

建安元年(196),曹操迎汉献帝都许,开始统一北方的艰难历程。在这个时期,曹操除了用武力征服不肯驯服的大族豪强武装、削平分裂割据之外,还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协调与地方大族豪强的关系,他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第一,笼络世家大族的代表人物。在中原逐鹿的时候,世家大族们站在哪一边,支持哪个集团,胜利的天平就会为之倾斜。所以,曹操虽然从感情上排斥大族名士,但在理智上了解大族名士中不乏奇才异能之人,况且他们在社会上有着广泛的影响。因之,争夺大族名士,就等于争夺士兵、争夺财富、争夺胜利。曹操手中有汉献帝,是吸引大族名士的招牌,而他在罗致名士方面,可以说是不遗余力。早在创业初期,他就有所谓“召海内至德”之举[①f]。平定河北时,他辟召一批青、冀、幽、并州的名士,担任省事、掾属。攻占荆州时,引用当地的名士韩嵩、邓义等。他甚至采取强迫手段,搜捕押送,也要把名士弄到手。当然,对不为所用和与他作对的大族名士,他在忍无可忍时也杀掉一些。

第二,招抚地主豪强武装的首领。董卓之乱后有许多地主豪强或参与混战,或拥兵自保。这种豪强武装大者数千人上万人,小者百十人几百人。如中牟人任峻,在汉末扰乱,关东皆震之时,唆使本县令杨原说:“今关东有十余县,能胜兵者不减万人,若权行河南尹事,总而用之,无不济矣。”杨原遂发兵,以峻为主簿。后任峻举郡归曹操,“又别收宗族及宾客、家兵数百人。”;李乾,“有雄气,合宾客数千家在乘氏”;李通,“以侠闻于江汝之间。与其郡人陈恭共起兵于郎陵,众多归之。时有周直者,众二千余家,与恭、通外和内违。……通率恭诛其党帅,尽并其营。”臧霸,“以勇壮闻,黄巾起,霸从陶谦击破之,拜骑都尉。遂收兵于徐州,与孙观、吴敦、尹礼等并聚众,霸为帅,屯于开阳。”许褚,“汉末,聚少年及宗族数千家,共坚壁以御寇。……由是淮、汝、陈、梁间,闻皆畏惮之”。[②f]这些豪强武装的首领后来都陆续归附曹操,曹操任以将率,厚加抚慰。他们的武装成为曹操统帅的中央军的组成部分,他们本人也成为中央军的将领,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

第三,逐渐设立都督,以加强对地方和军队的控制。曹操起初以钟繇、程昱、荀衍、杜袭等都督州郡,管理地方军务;后又在诸军之上任命都督,统领诸军和协调诸军事务,这当是都督诸军事名称的来源。显然,都督制是适应建安年间中央与地方、中央与军队的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尤其在统一北方之后,曹魏的防务极为繁重。东面青、徐、扬、荆一带与孙吴毗邻,西面雍、凉地区与蜀汉交界,北面幽州还要防御乌桓、鲜卑,于是,曹魏以州或地区为单位,布置众多兵力长期驻屯。而为了有效地统辖和指挥这众多的军队,便需任命都督加以统领。这就是后来西晋羊祜所说的:“昔魏武置都督,类皆与州相近”[①g]。

如上所说,当时御史犹冠以督军之名,那么,曹操为什么不使用御史督军,而要另外任命都督呢?原因有三:其一,御史台是东汉朝廷机构,对曹操来说,自己统率的大军却要由隶属朝廷的御史去当督军,即使军权不旁落,指挥起来也很不方便。其二,御史台既然属于东汉朝廷,其实是徒有虚名的机构,以至于后来魏文帝曹丕和许多朝官竟不认识御史官[②g]。如此机构岂能承担起督军的重任!其三,御史督军,责任是监督将领,以当时的御史台官去充当统领豪强武装的角色,亦难以胜任。

当然,对于设置都督这样的重大举措,曹操不能无所顾忌。不设都督,不足以控制驾御一个州或一个地区范围内的多支军队,难以应付边境大规模攻防战争的需要;设置都督,赋予都督统领数万大军的权力,又容易形成鞭长莫及、尾大不掉之局,这大概是终曹操之世都督制未正式定型的缘故。

曹操长期犹豫不决,曹丕却在继位不久就果断地进行决策,从而确立了都督制。之所以如此,当与曹丕继位时出现动荡不安的形势有关[③g]。我们从曹丕所任命的七个都督看,这些人或是他十分信任的宗室、姻亲大臣,或是他非常倚重的亲信,这至少对保证他顺利继位、巩固政权是必要的。

在都督制定型之后,都督府的性质,确切地说,是中央的派出机构。这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

注释:

①a 张焯:《北朝都督制溯源》,载《北朝研究》1992年第3期;牟发松:《北朝行台地方化考略》,载《文史》第33辑,两文都指出早期都督的差遣性质,但未加论述。

①b 《三国志·魏书·卫觊传》注引《魏书》。

②b 参见高敏:《三国兵制杂考》,载《河南大学学报》1990年第1期和《十六国前秦、后秦时期的“护军”制》,《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2期。

①c 又见《汉书·咸宣传。》

②c 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编,卷中(下册),第88页。

③c 参见陈仲安、王素:《汉唐职官制度研究》,中华书局1993年9月版,第171页。

④c 《后汉书·安帝纪》。

⑤c 《金石萃编》卷二三。“照”即董昭,其督军御史职《三国志·魏书》本传不载。

①d 中华书局标点本误作“转督军、御史中丞”。

②d 参见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中华书局1983年5月版,第127页。

①e 陈仲安、王素:《汉唐职官制度研究》173~176页。

②e 参拙著《魏晋南北朝政治制度研究》,台湾文津出版社1994年版,第238页。

③e 《三国志·魏书·曹仁传》。

④e 参见洪饴孙:《三国职官表》,表中列有魏世可考的都督府属具体人名及出处。

①f 《三国志·魏书·王昶传》注传《任嘏别传》。

②f 以上分见《三国志·魏书》诸人本传。

①g 《晋书·羊祜传》

②g 参见拙作《魏晋南朝监察制度的变迁》,《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1期。

③g 参薛军力:《魏晋时期都督制的建立与职能转变》,《天津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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