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个人主义的超越_道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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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对个体本位主义的超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本位主义论文,个体论文,道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自律、他律与自由的关联

对于道德的理解向来就有“自律”和“他律”的分辨。前者把道德看成是与人的自由紧密相关的,甚至把道德看成是自由的同义语。它注重道德的内在觉悟和动机,突出道德行为所体现出来的人格尊严和境界。在自律论者的眼里,道德的内在特质在于自我主宰、自我约束、自我控制,并由此突出了一个人的个体人格。自律论是以个体为本位的观点。后者则认为,社会的“正义”秩序是道德的核心,因而,制度化甚至法律化的道德规范是人们理所当然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道德规范具有先在性、外在性和强制性的特征。道德规范是以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和社会结构为基础的,是一定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反映。从而,道德规范构成对人的心灵生活和行为的强制制约。个体的道德受外在环境的决定。自我决定的任意的心灵生活及其行动与外在道德规范的要求总是处于对立之中。

这两种观点各有所依据,但都强调夸大道德的某一方面,片面理解道德的内在特质,从而都误入了歧途。依笔者所见,二者争论的焦点其实在于如何理解自由与道德的关系,换言之,二者的分歧的出发点是由于对自由与道德的关系的认识而引发的。从根本上来说,狭隘的绝对的个体本位主义的自由观是问题的症结之所在。在这种自由观看来,自由是与个体主体相关的,个体主体的自我意志抉择、自我控制、自我约束、自我主宰和自我创造是自由的本质表现。自由就是自我理解、自我决定、自我控制、自我创造。无论是自律论者,还是他律论者,都接受了这种绝对的自由观,都把这种自由观作为前提。他律论者由于接受了这种自由观,从而,把对道德规范的无条件的接受理解为对于主体来说是外在的、强制的,因而是他律的。他律这个词本身就表明了外在规范对自我的限制和约束。他律论者否认自由与道德之间的一致性关系,认为,道德的生成是道德主体对外在道德规范的接受和践履,是外在道德规范对主体灌注的结果,它使主体从无道德状态走向道德状态。自律论者把道德规范理解为是主体的内在本性的对象化的体现,道德规范以主体的自由为基础和前提。因而,主体对道德规范的接受和依循是主体自律的结果,是主体德性的发挥。道德的生成完全是一个内在的过程。

在这里,他律论者和自律论者对道德讨论的视角是属于个体道德论的视角。换言之,他们从个体出发,立足于个体道德的生成来论说道德。因此,自律论者和他律论者所讨论的道德的范围其实还是很狭窄的,并未触及中观的团体道德和宏观的社会道德,至多也只是借助于个体道德论的观点来论说中观的团体道德和宏观的社会道德乃至人类的道德。更没有触及到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层面。因此,自律和他律道德的区别和分辨,首先它把道德看成只属于人;其次,它是立足于个体,以此来言说道德对于个体的道德生成的意义。这种道德观的根本立场是个体本位主义的。

另外,还必须注意的是,无论是自律论者,还是他律论者,都有着一个对于人性的本体论的承诺。自律论者认为,人性本善。道德规范是主体自己立法自己遵守,道德规范由于是主体依据自己的善良本性而制定的,因而也相应地是善的。人对道德规范的依循和服膺是接受自己的善良本性驱使的必然性。而他律论者认为,人性本恶。人为自己的欲望的直接性所控制,时时寻求欲望的自我满足,成为自己情感和欲望的奴隶。如果听任欲望的驱使,那么,社会生活必将陷入无序的混乱状态。因此,除了用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之外,还必须运用道德的手段来节制人们的行为和心灵生活,从而,“化性起伪”。他律的必要性即在于此。当然,他律论者也有持人性非善非恶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人是环境的产物。主张,应然的社会和道德秩序可以产生对人的心灵生活和行为的向善的引导作用,成就着人们的德性和社会成员的幸福。而陈旧落后的社会和道德秩序则毁坏着社会成员的心灵和行为。因此,应然的社会和道德秩序必然塑造人类的道德。

显然,自律论者接受绝对的自由观,肯定内在决定论,重视个体主体的内在德性,认可自由与道德的一致性。他律论者则否认绝对的个体自由对于道德的意义,特别重视个体主体行为对外在道德规范的符合,肯定外在决定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认为,虽然,自律的道德观和他律的道德观涉及到道德问题的诸多方面,但如何理解自由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道德和自由的关系则是其中的核心问题,是把个体或是社会作为道德基础的出发点,决定了自律和他律之间的原则区别。从个体本位的角度来规定自由,把道德看成是个体的内在德性的体现,以自由为基础来把握整个道德,把自由和道德看成是一致的,必然是自律论。而从个体本位的角度来规定自由,否认自由和道德之间的一致性,把道德看成是一种外在的社会性要求,则必然是他律论。

二、道德辩护理性的历史根据

我们所揭示的道德的内在理路并不仅仅是一个逻辑上的结构,而是社会文化长期发展的结果,是一种历史的反映和积淀。按照马克思·韦伯的看法,西方文化的发展经历了“祛除巫魅”(disenchantment)和“理性化”(rationalization)的过程,图宾根大学教授田布洛克进一步认为,理性化不仅限于西方,而且也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现象。只不过不同的文化有各个不同的理性化的表现方式,体现为理性的类型不一样而已。从西方文化的发展历史来看,从个体本位的角度来规定理性规定自由从而规定道德是一个主流的倾向。西方文化在其发生哲学上的突破(philosophical breakthrough)的时候,铸就了这种以个体为本位的理性类型。马克思·韦伯所说的理性化实际上指的正是西方文化的这种理性化模式。

古希腊哲学文明正是这一模式的奠基者。著名的哲学家策勒尔认为:把理性思维从无意识的深渊里提升出来是希腊文明最独特的成就。我们不妨进一步补充为:从个体本位的角度来规定理性和自由,并在此基础上来理解道德,是古希腊哲学所建立的西方道德的最初模型。这里我们先从自由这一概念说起。在古希腊,自由这一概念并没有明确出现但却蕴含于哲学家的言说之中,从哲学家的有关论述来看,自由主要还是一个内在性的范畴。这种自由观我们不妨称之为内在自由(innerfreedom)(从扩大的眼界来看,整个西方哲学史大都是按照内在性的思路来理解自由)。按照这种自由观,一个人做自己认为是应该做的事情时它才是自由的。这种自由观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它确立了西方文化自由的最早也是最基本的模型,故有开辟道路引领方向之功。第二,这一模型的最基本的精神是它把自由和理性紧紧联系在一起,从而使自由成为理性所规定的自由。柏拉图的观点最具代表性。在柏拉图看来,人的心灵可以分成三个部分:理性、意志和情欲。情欲或者叫做激情,是些不断要求满足着的欲望,而智慧或理性的作用就在于控制情欲和意志。情欲有可能推动一个人干下一件恶事,而这桩恶事按照他当下的体验却有可能是善的。理性不是帮助情欲去满足这一欲望,而是要竭力遏止住它。一个人如果听凭情欲来驾驭他,随波逐流感情用事,那么他就会不断干出一些不仅有可能是邪恶的,而且有可能是违背他自己的愿望的事情来。而一旦如此,他不仅是不自由的,而且根本上就是恶的。在此意义上,自由在柏拉图那里具有双重意义:第一,它是消极意义的。自由在于对自我任性的克制以及对自己主观情感的控制,从而不使自己堕落。第二,它是积极意义的自由。自由在于运用自己的理性去认识正确的东西,它要求深思熟虑,并身体力行,践履这些正确的东西,避免伪善,实现真正的善。总而言之,自由就在于自我始终不渝地坚持自己认为是正确的东西。因此,在柏拉图那里,道德在于接受并践履理性规定的善。道德是人类理性范围内的事情。自由是理性的自由,道德也相应地是理性的道德。而这种道德正是自律论者所支持的自律的道德。在柏拉图看来,苏格拉底就是坚持这种道德的典型。苏格拉底一生的生活实践具有一种严格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正是理性规定的“至善”的统一性。由于这种统一性,苏格拉底本人才能始终如一地走在通向至善的道路上,即使死亡来临,也能从容面对,毫无畏惧。古希腊的道德观可以归结为理性自律的道德

观。正是在此意义上,苏格拉底的“美德即知识”具有纲领性的意义。

从古希腊哲学史来看,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是理性主义的杰出代表。在道德上,二人都强调以理性为基础,以理性来甄定道德,而道德的实现则在于人的理性的自觉。区别在于,柏拉图认为,在人的身上存在着两种对立的发展倾向,人既可以回归理性走向善,升华善,也可能背离理性,趋向恶,走向堕落。因此,在柏拉图那里,道德自律所达到的结果是,人通过人自己的人格力量而使自己总是保持在通向善的方向上。亚里士多德则为,人的身上根本就没有这种对立和分裂,人走向善是理性在人身上一以贯之的实现。这似乎是一个自动的过程。总的来看,希腊哲人对道德的立论都没有偏离这一根本的基点,理性始终和个体主体及自由紧密相联。由此,古希腊的道德观铸就了西方道德观的最为基本的精神气质,它以个体为基点,以个体的理性为内核,以自由为实质,展开着自身。

理性在自己的理解中铸就了自身,并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相应的具有自身历史性的理性主义文化。然而,这一过程是存在着很多矛盾的。对理性个体理解的致思方向并没有走入以生活实践为中介的自身的历史。因此,理性的个体理解的深刻之处也是其矛盾之处。理性的个体本位主义作为最终的理性自身的解读其实是充满了神秘的。黑格尔对此深有体会。因此,他把理性搬上了历史这个手术台,用历史理性这把解剖刀来解剖理性,从而使理性有了具大的历史感。对于黑格尔哲学具大的历史感,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给予了很高的评价的同时也指出,黑格尔的体系和方法存在着矛盾。从黑格尔哲学的精神来看,黑格尔的历史感主要在于他把历史当作逻辑来理解,使历史从属于逻辑。而真正的历史在黑格尔的眼里只不过是精神自身逻辑构成的环节,纵向的演化转化为串珠成线的逻辑平铺。因此,黑格尔离不开他致思的理性主义文化背景,在最深层处,他还是用逻辑来回答历史。如此一来,历史从他那里悄悄地溜走了。

在理性主义文化的演进过程中,以个体为本位,以逻辑性为特征,以知识理性为主导的理性模式在其自身的积累和演进中沉淀下来,意义在确定的模式中固定下来。在这样的理性模式中,自由被定义为对必然性的认识,而道德则是在对这种必然性认识基础上的践履。在这种过程中,主体知识的获得与主体自由的获得是一致的。而道德践履则是内化的知识对象化的过程。道德体现为反思性的特质。这种情形也渗透进基督教里。宗教在总体上诉诸非理性,但它也并非完全排斥理性。对于基督教而言,其前提的非理性与其过程的理性是紧密相关的。其信条是非理性的,但它的信条的实现则是借助程式化的理性过程。

可以这样认为,理性与道德的统一意味着,理性的普遍性就是道德的普遍性,进而,理性与主体的统一则使理性、道德、主体三者相互统一。然而,理性、道德和主体的统一是一个辩证的历史过程。从这一辩证的历史的过程来看,主体与理性的统一以及主体通过理性与道德的统一是主体双向建构的过程,一方面,主体是与他所处的由实践性、交往性和历史—文化性相统一的在世界相与为一的主体,他必须理解这一点,而对这一点的理解就是理解他自己的命运;另一方面,他只有投身入他所处的实践、历史和文化,他才能成为他自己,这就是他的命运。

三、道德合理性的新视界

从总体上看,道德是人类理性范围内的事情,并与人类的自由紧密相关。但理性和自由并不是如希腊哲学家所理解的那样是一个与个体相连的内在性范畴。把自由和理性当作依存于个体的内在性问题来理解在一开始就错置了对问题的本质进行把握的思路。

从上面我们对希腊哲学的分析来看,西方的理性类型在最初是立足于个体和内在性的理性类型。这种特征决定了自由的个体性和内在性的精神气质,也相应地决定了道德的个体本位主义的实质。随着历史的演进,以个体本位主义为实质的理性类型和自由模式的内在问题开始逐步显现出来,人们发现,理性和自由虽然都有个体性的品格,缺少了个体性,理性和自由便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理性和自由。但我们并不能因此把理性和自由归结为以个体本位主义为主导。黑格尔对历史理性的发现,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实践结构的揭示,以及现代哲学对“生活世界”的发现,等等,都逐步揭示了理性和自由不同于个体性品格的另一种品格,即非个体性品格。这种非个体性具有相互统一的三个方面的内涵:交往性、实践性和历史性。交往性指理性体现于主体与主体之间,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一种联结关系。现代哲学名之为“主体际性”(inter-subjectivity)。实践性指理性在主体与主体之间交往关系的体现是在人与人之间的实践关系的广度和深度上来得到自己的丰富内容的。历史性指理性在实践性和交往性层面上的历史发展和积淀。这样,理性的内涵就大大地丰富了。

从交往性、实践性和历史性三个方面来理解理性,其意义不仅只是理性内涵对理性的个体性品格的丰富,而且主要是它突破了原有的理性的模式和框架。理性不再是一个内在性的范畴。理性规定的自由也同时发生了相应地变化。自由不再仅仅涉及到内在性,而且自由更主要地体现为在交往性、实践性、历史性三者辩证统一基础上所形成的人类生存活动本身的整体的特质。这样一来,道德的自律和他律的论说就完全改变了传统的意义,道德合理的辩护也就有了新的模式。

自由、理性突破单一的个体性,把交往性、实践性和历史性作为自身的品格,作为自身构成的一个环节,这在自由和理性的辩护方式上是个体本位主义的突破,从而,自由和理性被置于新的基础上。相应地,道德的自律和他律的论说也获得了新的眼界。

依据这一新的基础来看,首先,道德的前提是人类长期的生存实践。人类在长期的生存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特有的生存方式,并在这种生存实践中孕育了相对稳定的文化形式以及相应的精神气质。这是道德的根基,是任何道德生成的普遍性前提。对于任何文化而言,其精神气质可能不一样,内在质素可能不一样,由此形成的理性和自由的模型也可能不一样,但都必须肯定人类的生存实践这一前提。对个体的道德的生成来说,情况也是如此,任何个体都不能抓着自己的头发把自己提离地面。在这种处境中来理解道德,社会的经济活动、交往结构,以及在此基础之上建立的社会的运行秩序,对于个体而言,构成了与个体血肉相联、水乳交融的生存根基,这种根基对于个体具有某种不容置疑的先在性、外在性和强制性。对于任何个体来说,他首先必须体认、理解、接受他的生存之根,他才能生活,展开他的人生意义的寻求。在这个过程中,他必须把自己开放出来,走向他人、历史和文化,走向他的生存的现实。与此同时,个体的精神受到外在道德规范的规约和甄定。个体在这种规约和甄定中领悟并把握自身存在的历史性,以及自己的命运。他在这种体认中,了解到他自己就是他的处境的产物并构成他的处境的一部分。他的变化就是他的处境的变化。在此基础之上,个体才真正成为个体。

其次,社会的经济结构、交往方式的形成,社会秩序的构造,以及在此基础之上所产生的道德规范,是人们基于对社会历史内在规律的认识,文化发展的历史传统的反思,以及对应然的社会秩序的向往和期待而建立的。它得之于社会历史,并引导社会历史。这样的道德规范符合时代的精神,概括了社会的先进分子所践履的道德规范,代表了社会发展的方向,引领着人的全面发展。因此,个体社会的道德规范的接受并身体力行,一方面,是个体摆脱自由的自然欲望、本能、任性对自己的控制,走向类的普遍本质的过程。另一方面,个体在这一过程中,形成具有完整的道德理性判断能力、美好的道德情感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坚强的道德意志品质的道德人格,从而个体在类的普遍本质的获得的同时,又个别化了,个体成为类中的完整的个体。他具有自己的道德选择能力,实践自己选择的具有意义和价值的行为。而他这种理性选择和实践对他而言,既是为他自己的选择和实践,又是站在人类的立场上的选择。个体对道德规范的自觉和践履,所体现出来的是个体的人格尊严和力量,因为他克服了作为个别性的他的内在自然的直接性,他在同自我的战斗中成为胜利者,抵御了外界的种种诱惑,欣然地按照做人的必然性和必要性而生活,在这种生活中,个体以自己的践履和自己行为的特质而表现了自身存在的统一性。

第三,虽然,人类生存的交往性、实践性和历史性的统一使得每一个人必须接受他的处境,但是,由于这种处境是他自己的处境,他是他自己处境的一部分,人和他自己的处境的统一意味着他的命运和他的处境的命运之间的性命攸关的关系。处境不是与自己无关的历史决定论,而是,历史的命运也依赖人类自身的历史性的实践操作,所谓“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在此意义上,人类自身的理性和自由不是失去了,相反,历史对人类的理性和自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各种各样的历史机遇和命运面前,是人类的理性和自由使人类选择造就了人类自身。这样的历史用马克思的话来说是“自由人的联合体”所构成的。从这一点出发来理解人类道德,情形同样如此,人类个体从历史和文化中接受的理性的成就内化为个体身上的理性形式,个体运用这种理性形式,克服人自身的感性自然、本能欲望的直接性,选择那些进步的代表历史发展方面的道德规范,批判那些过时的陈旧的僵硬的道德规范的缺陷,从而成就健全的人类道德。只有在此意义上,人类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

总之,在笔者看来,讨论道德合理性自律和他律的辩护问题,最根本的是应该站在作为历史性、实践性、交往性和个体性完整统一的“生活世界”中,突破个体本位主义的致命缺陷,人类道德才能获得现实的自律的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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