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异同的规律:比较史学的追求_社会因素论文

察同察异求规律:比较史学的追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史学论文,规律论文,察异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5)01-0089-08

马克·布洛赫(Marc Bloch,1886~1944),不仅作为著名的年鉴学派创始人之一而名垂青史,而且被誉为“以往比较史学流派中一位最杰出的名家”(注:小威廉·西威尔:《马克·布洛赫与比较史学的逻辑》,原载美国《历史与理论》杂志1967年第6卷第2期:该文的中译文载于《世界中世纪史研究通讯》1983年,总第4期。)。他获得如此殊荣,很大程度上是源于他在1928年召开的第六届国际历史科学大会上发表了题为《欧洲社会历史的比较研究》的长篇论文。(注:原载法国《历史综合杂志》1928年12月号。该文的中译文载于《世界中世纪史研究通讯》1983年,总第4期。)在现代西方史学中,该文第一次对历史比较研究方法作了理论阐述,并且结合欧洲社会历史研究中的一系列问题阐述了如何运用比较方法寻求解决的途径,堪称现代西方比较史学的开山之作。

不过,布洛赫本人承认,他并不是比较方法的创造者:“比较方法已不再需要加以创 造。在人类的许多科学领域中,比较方法很久以来就已经证明了自身的效能。”布洛赫 这一自谦的表白是十分真诚的:的确,他既不是比较方法的发明者,也不是它的第一个 系统表述者。

在我看来,比较方法有点像“三段论”推理方法那样,不可能具体指出哪一位人士发明了它,因为那是千百万人的认知活动“集体创作”的成果,最后由亚里士多德那样的学问大家系统地表述出来。单就比较方法而言,我觉得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实际上堪称对它作了系统表述的第一人。密尔的系统表述集中体现在他 倡导的所谓“求因果关系的密尔五法”之中。(注:“密尔五法”的内容集中表述在他 所著《逻辑体系》(Logic System)第3卷第8章“论实验研究四法”中。密尔本人在该章 中只说了“察同”、“察异”、“共变”和“剩余”四种方法,“五法”中的“察同察 异并用法”是别人根据他提出的察同法和察异法推演出来的。以下引密尔语凡未另注出 处者,均出自该章,不另注。)

若用符号语句表述,“密尔五法”可以简明地表述如下:[1]

一、察同法:

如果 有A1就有B和C但无D;

有A2就有B和D但无C;

诸如此类;

则 B是A的“原因(或结果)”。

二、察异法:

如果 有A1就有C和D……和B;

有非A2就有C和D但无B;

诸如此类;

则B是A的“结果或原因,或不可缺少的那部分原因”。

三、察同察异并用法:

如果 有A1,A2,……就有B;

有非A3,非A4……就无B;

诸如此类;

则B是A的“结果或原因,或不可缺少的那部分原因”。

四、剩余法

如果 B加C构成A;

D和E之后有A;

B是D的“结果”;

则C是E的“结果”。

五、共变法

如果 A从A1变到A2,B就从B1变到B2;

A从A3变到A4,B就从B3变到B4;

诸如此类;

则B或者是A的“一个原因或一个结果”,“或由于某种因果联系而与A相联系。”

对归纳逻辑的深入研究证明,“密尔五法”只是枚举归纳法的扩展形式,(注:有的学者认为“密尔五法”包含着枚举法(enumerative method)和排除法(eliminative method)的交互运用(参见http://plato.stanford.edu/contents.html: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John Stuart Mill.)。在我看来,排除法可以视为逆向 的枚举法。)由它得出的结论都只具有或然性,不具有因果必然性。所以,只能把“密 尔五法”视为探求现象之间的或然性的“因应关系”的方法,而不能视为探求因果必然 性的方法。运用“密尔五法”只能归纳出或然性的“经验规律”,不可能归纳出因果必 然性的“科学规律”。[2](p32~33)

但是密尔自己认为,他那一套比较和归纳方法不仅是探求“经验规律”的方法,也是探求支配各种“经验规律”的共同的终极的因果必然性的“科学规律”的方法;不仅适用于自然科学的研究,还适用于社会历史科学的研究。他说:“有两种社会学的研究。第一种研究提出的问题是,某种社会环境的总的条件所含有的某种既定原因将产生出什么结果。例如,在任何欧洲国家现有的社会和文明条件下,或关于一般社会环境(不考虑在那些环境中可能发生过的或可能正在发生的变迁)的任何其他既有的特定条件之下,如果贯彻或撤消《谷物法》,废除君主制,或推行普遍选举权,会出现什么结果。但还有第二种研究,即决定那些一般环境条件本身的规律是什么。后一种研究所探讨的问题不是在某种社会状态下的某种既定原因会产生什么后果,而是探讨产生一般社会状态的原因和使那些社会状态具有特征的原因是什么。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就形成了一般社会科学。其他的较为特殊的研究的结论必然受到一般社会科学的限制和制约。”怎样从各种特殊的局部现象的“经验规律”的探求上升到对共同的总的因果必然性的“科学规律”的探求呢?他认为仍然是通过观察和比较。他似乎已经朦胧地意识到,这是一种更高或更深层次的观察和比较。他说:“在这里所要求进行的观察和比较的困难过程中,如果出现了这样的事实,即在社会的人的复杂存在中有某一因素在其他一切因素中作为社会运动的主要作用因素而居于首要地位,那就显然有极大的助益,因为那时我们就能把那一要素的进步视为中心环节,所有其他方面的相应的进步环节都依随于该因素的每一个前后相继的环节,事实的前后系列就会按那一因素而纳入一种自然的规则,而且比从其他任何单纯的经验观察过程所获得的规则都远为接近于实际的规则。”探求普遍的因果必然性规律,似乎是密尔的最终目标。因此可以说,“密尔五法”追求的目标就是“察同察异求规律”。

布洛赫的历史比较方法显然就是“密尔五法”在历史研究中的具体运用。这首先表现在他给比较所下的定义当中。他说:“比较就是在一个或数个不同的社会环境中选择两种或数种一眼就能看出它们之间的某些类似之处的现象,然后描绘出这些现象发展的曲线,揭示它们的相似点和不同点,并在可能范围内对这些相似点和不同点作出解释。”(注:马克·布洛赫:《欧洲社会历史的比较研究》,中译文载于《世界中世纪史研究通讯》1983年,总第4期。以下引布洛赫语凡未另注出处者,均出自该文,不另注明。)简而言之,在布洛赫看来,历史比较研究的目的就是察同察异求解释。求什么样的解释呢?他没有明确说出来。不过,他在评论一些学者对中世纪法国等级会议的研究时指出:“几乎所有作者从一开始就遇到了一个他们无法解决的困难,而且他们甚至没能始终抓住困难的实质,即‘起源’的问题。我有意使用这个历史学家们惯用的表达方式;这是一种流行的表达方式,但它的意义是含混的。这种表达方式趋向于混淆两种本质不同、意义不等的思考研究:一方面,人们要研究更古老的机构(例如,公国和伯国的宫廷会议),而且看来等级会议往往仅仅是这些机构发展的结果,——进行这样的调查是完全合理和必要的;但是接着还要找出原因——这是第一步,——以解释这些传统机构如何在某个特定时期有了发展以及发展的意义,解释它们又如何演变成等级代表会议……因为,普遍现象的产生只能源于同样是普遍的原因;如果说在欧洲有过一种普遍现象,那就是我说的等级代表会议的形成(formation de etats)……我们看到,在不同时期——不过总的说来它们彼此间隔很近——法兰西到处涌现出等级会议,可是在德国的‘领地’内也出现了各级会议(Stande)(德文的Stande同法文的etat这两个词的含义在这里令人吃惊地相似),在西班牙产生了议会会议(Cortes),意大利则建立起议会(Parliamenti)。……只有全面比较,才能从杂乱的、臆想的原因中理出那些具有某种 普遍作用的、真正的原因。”从这一大段论述中可以看出,布洛赫实际上把察同察异的 目的归结为查清同或异的“普遍的、真正的原因”,或者导致出现“普遍的现象”的“ 普遍的原因”,也就是密尔所说的“普遍规律”。由此可见,布洛赫运用历史比较方法 的目的,也是“察同察异求因果”,实际上也是致力于“察同察异求规律”,因为探求 因果关系就是探求因果规律。

问题在于,单纯运用“密尔五法”的归纳方法去察同察异,是否真能探求到“普遍现象”的“普遍原因”或普遍的因果必然性规律。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布洛赫本人谈到过的几项比较研究。

其一,关于中世纪初期法兰克王国的墨洛温王朝与加洛林王朝和西哥特王国的国家与教会关系的比较。把布洛赫的论说加上若干符号标记,可以把布洛赫的比较方法和运用那种方法列举的异同点表列如下:[3](p53)

从上表可以看出,A[,1]—B[,1]、A[,2]—B[,2]、A[,3]—B[,3]之间均存在相异关系,B[,1]—C[,1]、B[,2]—C[,2]和B[,3]—C[,3]均存在相似关系,最后只剩下B[,4]—C[,4]存在相异关系。布洛赫认为,通过这样的比较就可以启发研究者去探究造成相似或相异现象的原因。他说:“是否应该把这些相似点看做是由同样的原因所产生出来的呢?”或者,既然C[,1]、C[,2]和C[,3]在时间上先于B[,1]、B[,2]和B[,3],是否后一组 现象是由于前一组现象通过人的迁徙而传入的呢?布洛赫由此提出了一个很有价值的观点,即比较研究可以启发人们去发现许多新的研究线索和研究课题,而且,如果按照他提出的前一个问题去探索引起相似现象的“同样的原因”,就有可能从现象的相似性深入一步去探索因果关系的共同性,从而探索到促成王权与教会关系演变的共同的因果必然性规律。遗憾的是,他没有朝这个方向走下去,反而朝着“可能从C传入B”的方向去探索。在这里他似乎忘记了自己提出的必须把“起源”和“原因”区别开来的告诫。

其二,关于西欧中世纪等级代表会议的特征和原因的比较。如前已引述,布洛赫注意到,欧洲中世纪晚期相继出现的法国的等级代表会议(etats)、德国的各级会议(Stande)、西班牙的议会会议(Cortes)和意大利的议会(Parliamenti),都是同一类的历史现象,表明那种现象在欧洲是一种“普遍现象”,因此应该去探寻引起那个“普遍现象”的“普遍原因”;而且,探寻“普遍原因”不是从“更古老的机构”去找到它们的“起源”,而是要弄清“这些传统机构如何在某个特定时期有了发展以及发展的意义,解释它们又如何演变成等级代表会议”,这样“才能从杂乱的、臆想的原因中理出那些具有某种普遍作用的、真正的原因”。布洛赫是否真真找到了那个“普遍原因”呢?遗憾的是,我们再次失望了。

其三,关于封建社会特征的比较。布洛赫肯定封建制度不是一种偶然的、孤立的历史现象,而是具有相当普遍性的历史现象。他认为通过历史比较可以证明这一点。为此,他首先根据欧洲各国封建社会的一些最明显的“类似之处”,归纳出六个共同的“基本特征”:第一,“一个居于从属地位的农民阶层”;第二,“盛行服役的领有地”(即采邑)制度,“以代替无法实行的薪俸制”;第三,“一个职业军人阶级的至高无上的地位”;第四,“在军人阶级内部把人与人联系起来、具有所谓附庸制的特别形式的服从和保护的纽带”;第五,“必然导致混乱的权力分散状态”;第六,“与此同时,其他的联系形式,家族和国家,保存了下来”。他就以此为模式,把西欧的封建制度同其他地方的、特别是日本的封建制度作了比较。他通过比较确实得出了一些有价值的结论。首先,他确认封建制度是“一种社会类型”,而不是像其他许多西方史家那样仅仅把它视为一种军事组织或一种政治上的分散统治形式。其次,他肯定欧洲与欧洲以外的封建制度有一定的共同性。(注:参见布洛赫著:《封建社会》第二卷第三十二章。)这些认识触及到了封建社会产生和存在的内在规律性的边缘。然而,他同样未能从这里找出封建制度这种带有一定“普遍性”的现象背后的“普遍原因”,更不用说找到封建制度产生、发展和瓦解的普遍规律了。

为什么即使像布洛赫那样的“以往比较史学流派中一位最杰出的名家”都未能真正实现“察同察异求规律”的目标呢?对于这个问题,现在似乎有两种回答:一是认定历史研究根本不可能揭示什么规律,历史学本来就是人文学科,不能奢望它成为揭示什么规律的一门科学。二是认为历史学应该而且能够成为探寻和揭示规律的科学,但要使它成为揭示规律的科学,必须有一套科学的本体论和方法论作为指导。我不赞成前一种看法,而赞成后一种看法。

像布洛赫那样的大家之所以未能实现察同察异求规律的目标,根本原因不是因为历史学本来就不可能揭示规律,而是因为他单纯运用“密尔五法”经验归纳方法,缺乏科学的本体论和方法论的指导。如前已指出,“密尔五法”实质上只是扩张了的枚举法,由 它得出的结论都只具有或然性,不具有因果必然性。运用“密尔五法”只能归纳出或然 性的“经验规律”,不可能归纳出因果必然性的“科学规律”。尤其是,单纯运用枚举 归纳方法对诸如社会形态特征或文化特征之类的大课题进行比较归纳,必然陷入难以自 拔的困境。

例如,如果像布洛赫那样,单纯从西欧封建制度的外观形态归纳出若干“基本特征”,无意中就把那些“基本特征”当成了封建制度的“典型”,用它去衡量欧洲以外的社会,凡是与那些“基本特征”相似程度越高的,就被视为越具有“典型性”或“普遍性”;相似程度越低的,就被认为缺乏“典型性”和“普遍性”;前者可能被认为是“正常形态”,后者则可能被认为“变异形态”。更有甚者,前者可能被视为合乎“普遍规律”,后者可能被视为不合乎“普遍规律”。还有可能反过来,用另一套似乎合乎许多东方国家封建社会实际情况的标准来确定“基本特征”,用以衡量西欧的封建制度,据此把后者视为缺乏“典型性”和“普遍性”的、不合乎“普遍规律”的“变异形态”。回顾我国史学界关于古史分期问题的长达七十多年的争论,就有深刻的教训。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学者把中国古史分期问题等同于怎样确定奴隶制被封建制取代的时间问题,而且主要是把希腊、罗马的奴隶制和西欧的封建制的“基本特征”当做“典型”,用它来衡量中国古代、特别是殷周时期的阶级构成和阶级关系,结果是,一些学者发现西周时的“众人”、“农夫”很像西欧那种服劳役、种份地的农奴,而殷代的“众人”不见有“份地”,主人对他们几乎拥有绝对的生杀予夺之权,其地位很像希腊、罗马的奴隶,据此认为中国奴隶制与封建制的分野发生在殷周之际,西周以前为奴隶制社会,西周以后为封建制社会。另一派学者则认为殷周时候的“众人”、“农夫”都是毫无人身权利的奴隶,因此都属于奴隶制社会,不过带有“东方的特殊性”;只是经过春秋时期的过渡,战国秦汉以后,才算是封建社会。另一派学者则认为到魏晋南北朝时期才进入封建社会。各种“奴隶说”、“封建说”都自有依据,同时也都在不同程度上以希腊、罗马的奴隶制和西欧中世纪的封建制为“典型”,到中国制度中寻找相似点和相异点,把相似点视为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把相异点视为“非典型性”和“特殊性”。其结果是,各家展现的形象似乎都有点“又像又不像”,谁也说服不了谁。“分期”之争似将永无了结之时。不过,几代人的辛勤探索毕竟在不断积累着取得突破性进展的能量。到了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一批“新生代”学者在继承前辈积累的基础上脱颖而出,逐渐挣脱了“奴隶制还是封建制”的老旧窠臼,打开了一片新视野。就我个人管见,朱凤翰1990年发表的《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和赵世超1991年发表的《周代国野制度研究》在推进这一突破过程中发挥了突出的作用。他们从各自独立的研究中发现,殷周时期的“众人”、“农夫”等等既不是奴隶,也不是农奴,而是在氏族组织中从事集体劳动的氏族成员,但那氏族已不是原始社会的氏族,已经是文明时代的社会组织。这样他们就证明了中国古史走的是一条不同于希腊、罗马的道路,但也是有规律的道路:他们从中华先民赖以生存的自然条件和生产能力的发展水平,证明了中国必然采取不同于希腊、罗马的生产、生活方式,而这种必然性也就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在具体的时空条件下的具体展现。[2](p171~189)

这就启发人们去重新思考究竟什么是“规律”和“普遍规律”?什么是“普遍”与“特殊”、“典型”与“非典型”。人们往往按照习以为常的思维方式,把“规律(law)”等同于反复出现的“常规性”或“规则性”,也就是regularity,再进而把“常规性”与“常见性”、“相似性”、“典型性”等概念联系起来,于是就把“不常见”、“不相似”的现象视为“规律”之外的“特殊的”、“非典型的”、“变异的”现象。科学哲学的研究证明,按这样的规律观认定的规律都只能是仅仅具有或然性的“经验规律”,也就是孔德(August Comte,1798~1857)和密尔所说的“共存规律(Laws of coexistence)”和“更迭规律(Laws of succession)”。(注:我在以前的一些文章中( 如《唯物史观与历史科学》第二章)把laws of succession译为“序列规律”,看来不 如译为“更迭规律”更确切。)所谓“共存规律”,指的是某一组“典型特征”、共存 现象在不同时空多次出现的“规律”;“更迭规律”指的是具有不同的“典型特征”的 形态(例如,奴隶制和封建制)在不同时空似乎总是前后相继地出现的“规律”。由于“ 共存规律”和“更迭规律”都是运用“密尔五法”那样的归纳方法归纳出来的“经验规 律”,所以只是在观察者视野所及的范围内具有一定程度的适用性,但不可能具有普遍 的适用性;那些“共存”现象或“相继”现象并不一定在任何时空都必然出现,因为那 些“规律”本身并不是因果必然性的规律,只是从经验观察中归纳出来的或然性规律, 因而并不具有普遍的必然性,只具有或然性。不幸的是,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 误把那些经验归纳性的“典型特征共存规律”(如奴隶制或封建制的若干项“典型特征 共存”的规律)和“更迭规律”(所谓“五种社会形态相继更迭规律”)当做“普遍规律 ”,导致在“察同察异求规律”的漫长岁月中陷入“又像又不像”的陷阱,而众多的读 者对那些“又像又不像”的“共存规律”和“更迭规律”越来越失去信任,以致最后不 相信人类历史有任何规律可寻。这是多么沉重的代价!

那么,怎样才能实现“察同察异求规律”的目标呢?其实约翰·密尔已经点出了关键所在,那就是如他所说,需要“在社会的人的复杂存在中”找到一种“因素”,它“在其他一切因素中作为社会运动的主要作用因素而居于首要地位……那时,我们就能把那一要素的进步视为中心环节,所有其他方面的相应的进步环节都依随于该因素的每一个前后相继的环节,事实的前后系列就会按那一因素而纳入一种自然的规则,而且比从其他任何单纯的经验观察过程所获得的规则都远为接近于实际的规则”。如我在前面已经指 出,密尔认为在社会历史研究中必须在影响社会历史进程的多种因素中找出起主要作用 的“首要因素”或“中心环节”,这一认识是非常正确的。他所说的“首要因素”或“ 中心环节”,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终极原因”或“终极事实”。问题在于,究竟把什 么因素当做那个“首要因素”或“中心环节”。密尔认为那就是他所推崇的孔德已经找 到的那个“人的本性的规律”。他说:“在新的历史学派中,只有孔德先生看到了把我 们从历史中做出的一切归纳同人的本性的规律进行那种联系的必要性。”那么,“人的 本性的规律”又是什么呢?以下似乎可以算是他的一个回答:“历史的证据和人性的证 据结合起来,通过明显的相互一致的实例,显示出确有一种社会因素,在社会进步诸因 素中居于突出的、几乎是至高无上的地位,这就是人类推理能力的状态,包括他们在涉 及他们自己和环绕他们的世界发生利害关系时必然会产生的信念的性质。”简言之,在 密尔以及孔德看来,所谓人的本性就是趋利避害原则支配其推理和行为的特性,或者再 简明点说,人的本性就是趋利避害。

实际上,不仅孔德、密尔持这种观点,几乎所有主张人性、理性决定论的论者都认为,趋利避害之类的人性既是决定个人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及其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也是决定人类社会各个方面进化和发展演变的根本原因。但是,如果把人性仅仅归结为趋利避害的本性,接着就会引起两个难以回答的问题:首先,不但一切动物,就连一切植物,难道不是全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吗?那么人类本性和其他动物、植物的本性有什么区别呢?如果本性一样,其他动物、植物为什么没有像人类那样进化出越来越高级的经济、社会、政治和精神体系呢?其次,就人类本身来看,如果趋利避害是人类的共同本性,为什么不同时代的人们或同一时代的不同阶级或阶层的人们区分“利”和“害”的标准以及相应地采取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总是各不相同、甚至截然对立呢?可见,把人性归结为“趋利避害”之类的抽象本性,在逻辑推理上就无法成立。

从科学哲学上看,把宇宙间一切事物运动变化的终极原因归结为一切事物的本性,并由此探寻一切事物运动变化的因果必然性规律,在本体论和方法论上都没有错。我曾冒昧地把这种本体论(规律观)归结为:“任何物质实体,由于自身内在特性决定,在受到不同的外部因素制约的条件下,必然出现相应的不同反应,从而必然产生出相应的不同结果。”用形式化的符号语句表达,这一陈述具有以下形式:

式中的M和C就是“终极事实”和“终极原因”。这一陈述形式的含义是,万事万物的运动变化,都是由运动变化的实体在影响它的多种多样的外部因素作用下必然出现不同反应的结果。这是一种“一元多因多果论”的规律观。“一元”,就是作为“终极事实”和“终极原因”的物质实体及其特性。“一元多因多果论”避免了把因果关系归结为单纯经验归纳性的“相似原因,相似结果”之间的“因应关系”或“相关关系”,避免了多元折衷论和非决定性。[2](p46~47)

把这一“全称陈述”运用于观察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可以表述如下: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怎样科学地界定那个“人类自身内在特性C”,也就是怎样科学地界定人性。在过去一个长时期里,由于“左”的教条主义影响,谁要谈论人性,就可能被戴上“资产阶级人性论者”的帽子,使人性的研究成了禁区。这样一来,什么是人性 的问题就长期得不到正常的讨论,更说不上科学界定了。

其实,早在一百多年前,马克思在批判资产阶级的抽象人性论的同时,就对人性提出了科学的界说。首先,他认为有意识的劳动,就是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的“类特性”。他指出:“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劳动这种生命活动”就是人类特有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正是劳动这种“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一当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的时候……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4](p46,67)简言之,“人类要生存,就必须吃、喝、住、穿;要吃、喝、住、穿,就必然 要从事劳动生产”,这是一切时代的人类的共同本性。我们可称之为第一层次的人性。 其次,由劳动生产这一共同的第一层次人性产生出不同时代各不相同的第二层次的人性 。这是因为,“在再生产的行为本身中,不但客观条件改变着,例如乡村变为城市,荒 野变为清除了林木的耕地等等,而且生产者本身也改变着,炼出新的品质,通过生产而 发展改造着自身,造成新的力量和新的观念,造成新的交往方式、新的需要和新的语言 ”[5](p494)。这第二层次的人性与第一层次的人性的最大的区别,就是它们随着不同 时代的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而改变。“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 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 们怎样生产一致。”[4](p67~68)马克思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 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p56)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指出:“整 个历史也无非是人类本性的不断改变而已。”[4](p124)第二层次人性包括“新的力量 和新的观念……新的交往方式、新的需要和新的语言”等内容,其中的核心内容就是以 新的力量为基础的“新的观念”,而“新的观念”的核心是价值观念。价值观念是人们 判断万事万物的是非善恶、利弊得失的标准,它来源于人们的实际生活过程。人们怎样 生产和生活,就会有怎样的价值标准。

概括地说,唯物史观把有意识的劳动(包括物质和精神的劳动)视为最基本的、第一层次的人类本性,把随着劳动生产能力的发展和与之相应的生产生活方式的变迁而导致人类产生出以新的价值观为核心标准的新的品质,视为在第一层次人性基础上产生出来的第二层次的人性。

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到,把人性归结为趋利避害之类的抽象人性论错在哪里了:如果把它视为趋利避害之类的本能,就无法把人类本性同其他动物、植物的特性区别开来,也无法解释人类的进化发展与其他动植物为何极不相同;如果把趋利避害视为有意识的价值取向,那就只能是属于唯物史观揭示的第二层次的人性,那就只是从劳动生产这第一层次的人性派生出来的属性,因此也就不可能是决定社会历史进程的“首要因素”或“中心环节”。

正因为抽象人性论者没有找准决定社会历史进程的“首要因素”或“中心环节”,他们也就不可能达到察同察异求规律的目标。

唯物史观正是因为找到了劳动生产这一最基本的人类特性,把它视为决定社会历史进程的“首要因素”或“中心环节”,或“终极原因”,从而发现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因果必然性的普遍规律,那就是,人类要生存,就必须吃、喝、住、穿;要吃、喝、住、穿,就必然要从事劳动生产;人类世世代代从事劳动生产,就必然要在不断改善生存的客观条件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的物质和精神素质;从而也就必然要促进人性越来越多地脱离动物的野蛮性,具有越来越多的文明性;从而也就必然要推动社会从低级向高级发展。这就是唯物史观揭示的人类历史发展的最根本的普遍规律。恩格斯把唯物史观界定为“在劳动发展史中找到了理解全部社会史的锁钥的新派别”[6](p258),是十分 贴切的。

正因为唯物史观找到了决定社会历史进程的真正的“首要因素”或“中心环节”,或“终极原因”,我们才能在它的指引下,在历史比较研究中达到察同察异求规律的目标。

例如:

依此类推,我们可以在各个民族的具体历史进程中看到,在经济关系、社会关系、政治关系、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等各个领域都存在着因果必然性的规律,而且在“普遍—特殊—个别”的不同层次和节段上看到无数的多样性,也就是无数的(c[,1]),(c[,2])……(c[,n])和(E[,1]),(E[,2])……(E[,n])系列;但在所有显示出多样性的系列的“覆盖层”(M,C)上,可以看到决定着多样性的“终极事实”和“终极原因”是统一的。这就是“一元多因多果”的因果必然性的规律。它与孔德和密尔所说的经验归纳性的“共存规律”和“更迭规律”有根本的区别。它是一种因果决定论,但以其“多因多果”区别于机械的单一线性因果决定论。它否定非决定论,因为非决定论根本否认因果决定论,而且导致与一元论对立的多元折衷论和无规律论。

收稿日期:2004-08-22

标签:;  ;  ;  ;  ;  ;  ;  

观察异同的规律:比较史学的追求_社会因素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