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異姓爵的襲封問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唐代论文,異姓爵论文,襲封問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唐代封爵制度基本沿襲隋文帝時期的九等爵制,至遲到唐太宗年間已經制度化,九等爵分别是親王、郡王、國公、開國郡公、開國縣公、開國縣侯、開國縣伯、開國縣子、開國縣男。其中,非李唐宗室貴族所能獲得的最高爵位是郡王,即“其庶姓卿士功業特盛者,亦封郡王”,“其次封國公,其次有郡縣開國公侯伯子男之號”①。對唐代爵制的研究,是唐史研究中的傳統課題之一,成果頗多,其中仁井田陞、今堀誠二、日野開三郎等先生着手較早,成果具有代表性②。總體而言,前賢所關注的,主要集中於唐代宗室爵、特别是能給爵位獲得者帶來實際經濟利益、進而影響國家財政的食封制問題,對異姓爵及其爵位承襲問題措意較少,故仍有一定研究空間。
作爲一種古老的社會身份尺度,傳祚襲國、施惠後裔是封爵制度所具有的本質屬性之一③。唐代的異姓爵襲封制度發生了一些顯著變化,動搖了這種本質屬性。對唐代異姓爵的承襲問題,元朝史家馬端臨有論:“唐初如英、衛之類,其子尚襲封。至中葉以後,則此制盡廢。如狄仁傑封梁公,子光嗣,未嘗襲梁公;張説封燕公,子均未嘗襲燕公。”他進而按斷曰:“唐自中葉以來,皇子弟之封王者不出閤,諸臣之封公侯者不世襲,封建之制已盡廢矣。”④清代學者紀昀等撰《歷代職官表》繼承了馬端臨的論斷,並進一步明確地説:“今考《唐書·玄宗本紀》,開元五年詔予公侯子孫承襲。褚無量列傳,無量請收敘唐初功臣世絶者,雖在支庶,亦得承襲。玄宗允其請,始與襲封。是則開元中偶有襲封,而肅代後則絶無其制也。”⑤馬端臨和紀昀等都認爲,唐中葉、特别是肅宗代宗以後,廢除了異姓爵的世襲制度。若此,唐中葉後就已經與宋制接軌了。事實果真如此嗎?下面,針對馬、紀論説,結合具體史實,對唐代異姓爵的承襲問題略做闡述。
一、肅、代以前異姓爵的承襲
馬端臨、紀昀認爲唐中葉以前異姓爵可世襲,還舉出英國公李勣與衛國公李靖子嗣爵例。我們對此並無異議,不過紀昀以褚無量請收敘唐初功臣世絶者例,强調“開元中偶有襲封”的論斷則不甚確切。首先,唐玄宗開元五年(717)褚無量上疏以及相應詔書針對的都是“收敘唐初逮今功臣世絶者”。所謂“世絶”,是指因犯罪而除爵或因没有法定繼承人而爵位自動消失的情況,不同於爵位的自然承襲,當爲特例,不足以説明“開元中偶有襲封”。其次,從目前掌握的材料看,玄宗時期的異姓爵承襲情況與此前並無太大差别。下面僅對不同等級的爵位世襲、特别是玄宗期情況再補充幾例,並簡要説明此期繼承順序和嗣爵時間問題。
唐前期異姓爵與同姓爵一樣,是可以世襲的。唐《封爵令》明文規定“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孫承嫡者傳襲”⑥,還補充規定“其嗣王、郡王及特封王子孫承襲者,降授國公”⑦。唐異姓爵最高爲郡王,承襲時需降爵一級爲國公。國公以下諸爵是可以世襲的。楊恭仁在高祖時“封觀國公……子思訓襲爵……思訓孫睿交,本名璬,少襲爵觀國公,尚中宗女長寧公主”⑧。此唐前期國公襲封四代之例。唐前期在册封國公時,有些册文中明確説明“傳之子孫,世爲唐輔”⑨。王守一襲爵祁國公、姜慶初襲爵楚國公都是玄宗時期襲封國公之例⑩。
郡公、縣公同樣可以世襲。鄭仁泰爵至“同安郡開國公,食邑二千户,實封二百户”,龍朔三年(663)去世後,其子鄭玄果“襲爵同安郡公”,鄭玄果死於垂拱元年(685),此後,長子“□嗣”襲爵“同安郡開國公”(11)。鄭仁泰祖孫三代爲同安郡公。李光弼於玄宗天寶五年(746)“八月襲封薊郡開國公”(12)。韓仲良“貞觀中,位至刑部尚書、秦州都督府長史、潁川縣公。[韓]瑗少有節操,博學有吏才。貞觀中,累至兵部侍郎,襲父潁川公”(13)。
縣公以下爵位同樣可以看到世襲之例。如万俟玄道爵至靈丘縣開國侯,其子万俟肅襲靈丘縣開國侯(14),寇鐈於玄宗時“襲封上谷縣開國子”(15)。縣男是唐九等爵最低一級,亦可世襲。如“太宗即位,徵拜[竇靜]司農卿,封信都男……子逵,逵尚太宗女遂安公主,襲爵信都男”(16)。又如王希儁“開元二年始封華容縣男”(17),開元六年去世後,由其長子右衛兵曹參軍王炅“襲華容縣開國男”(18)。
爵位承襲時具體的繼承順序,唐代也有法律規定,第一繼承人當然是嫡長子,若“無嫡子,立嫡孫;無嫡孫,以次立嫡子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子;無庶子,立嫡孫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孫。曾、玄以下準此”(19)。異姓爵在承襲中也是嚴格按照這個次序進行的。如《崔暟墓誌》記載(20):“皇聖中興,舊德咸秩,以安平之三百户爵公爲開國男焉……神龍元年(705),公七十有四,秋七月季旬有八日,終於東都履道里之私第……安平公之元子渾,字若濁,居喪不勝哀,既練而歿。御史之長子孟孫,仕至向城縣令;嫡子衆甫,仕至朝散大夫行著作佐郎,嗣安平縣男;少子夷甫,仕至魏縣令。”誌文中“以安平之三百户爵公爲開國男焉”,是指崔暟獲封安平縣開國男(21)。神龍元年崔暟去世後,“元子渾……既練而歿”,嫡長子還没來得及繼承爵位,便也去世了。此後由誰繼承安平男爵位呢?因爲崔渾官至“監察御史”(22),所以“御史之長子孟孫”云云,説的便是崔渾諸子的情況,根據墓誌可知,繼承安平男爵位的並不是崔渾長子崔孟孫,而是嫡子崔衆甫。正符合“無嫡子,立嫡孫”的規定。長山縣男韓倫在世時,其子已經去世,故韓倫的爵位是由其孫韓思復繼承的(23)。
爵位承襲的時間,未見具體制度規定。通過分析實際襲封情況可獲得以下兩點認識。第一,獲得爵位在唐代並没有年齡限制,唐前期童年即獲封的例子並不罕見,如契苾明“孺褓授上柱國,封漁陽縣公”(24);泉毖“年甫二歲,受封淄川縣開國男,尋進封淄川子,食邑四百户”(25)。第二,襲封的時間應該在服闋之後不久。服闋襲爵,南北朝以來已有此制,唐前期依舊行之。彭城縣公劉德威高宗永徽三年(652)去世,其子劉審禮“服闋當襲爵,累表讓弟,朝議不許。永徽中,累遷將作大匠,兼檢校燕然都護,襲封彭城郡公”(26)。睿宗景雲元年(710),許國公蘇瓌薨,子蘇頲“服闋就職,襲父爵許國公”(27)。韋翼爲武陽郡公,諡曰平,其長子韋英“開元四年,丁平公憂……除服,授尚食直長,主司以喪制有終,遽榮新命,國令舉嗣侯之典,無廢勳舊,加上柱國襲封武陽郡公”(28)。薛元超六歲時,襲爵汾陰男(29),據其墓誌,薛元超生於武德六年(623),六歲應在貞觀二年(628),這一年距其父汾陰縣男薛收去世時隔五年(30),當是服闋後不久。泉獻誠“儀鳳四年(679),丁父[泉男生]憂,哀毁過禮……調露元年(679)九月,有制奪禮充定襄軍討叛大使。金革無避,非公所能辭也。使還録功,授上柱國。開耀二年(682),襲封卞國公,食邑三千户”(31)。此例中,泉獻誠襲爵也是在其父去世三年以後。值得注意的是,其間泉獻誠已經被“奪禮”,起復帶兵出征,這顯示出是否出任職事官與襲爵並無必然聯繫。
二、肅、代以後異姓爵的承襲
馬端臨認爲唐中葉以後“諸臣之封公侯者不世襲,封建之制已盡廢”,紀昀則强調異姓爵襲封“肅代後則絶無其制也”。事實並非如此。
首先,肅宗、代宗以後,唐朝曾多次頒佈有關襲封的詔書。如代宗“永泰二年(766)正月十六日敕:自今已後,子孫襲實封,宜減半,永爲常式”(32)。這道敕書可並不是僅僅針對宗室爵的,如德宗“貞元二年(786)五月,故尚父汾陽王[郭]子儀實封二千户,宜準式減半,餘以分襲”(33)。西平郡王李晟食實封一千五百户,其子李願襲爵岐國公、食實封七百五十户(34)。又文宗開成四年(839)三月,晉國公、食邑三千户、賜實封三百户裴度去世,此後,其子裴識“襲晉國公、食邑三千户、襲實封一百五十户”(35)。這都是遵照“子孫襲實封,宜減半”而行的。德宗“貞元元年八月詔:九廟配饗功臣,封爵廢絶者,宜令紹封,以時饗祀”(36),功臣中當然也會包括大量異姓。此類詔書的頒行,顯然意味着肅宗、代宗以後異姓爵世襲的存在。
其次,肅、代以後,不乏異姓爵世襲的實例。開元二十年,裴光庭“扈從祠后土,加光禄大夫,封正平男。尋卒”(37),其子裴稹,裴稹子裴倩在天寶十四載時,爵爲“嗣正平縣開國男”(38),裴倩子裴均在德宗建中三年(782),“以勞加上柱國,襲正平縣男”(39)。建中二年,汾陽王郭子儀去世,因爲唐代規定“嗣王、郡王及特封王子孫承襲者,降授國公”,所以其子郭曜“襲代國公”(40),郭曜死後,郭曖於德宗“貞元三年,襲代國公”,死後,爵位由長子鑄“襲封”(41)。丹陽郡開國公包佶貞元八年去世以後,其子包陳“襲丹郡開國公”(42)。蕭俛“曾祖太師徐國公嵩,開元中宰相。祖華,襲徐國公,肅宗朝宰相”,蕭俛在憲宗元和末年“襲徐國公”(43)。上引裴識襲爵晉國公的時間是在宣宗大中年間。值得注意的是,此期甚至出現了突破舊制、郡王得以世襲的個案,如雁門郡王田緒貞元十二年去世後,嫡子田季安“襲封雁門郡王”(44)。
以上事實表明,唐肅宗、代宗以後異姓爵世襲的情況仍舊存在,馬、紀所論不確。同時,肅宗、代宗以後異姓爵世襲情況與此前相比,也的確發生了一些明顯的變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郡王以下爵位繼承中出現降封現象(45)。
唐前期的規定是“嗣王、郡王及特封王子孫承襲者,降授國公”,以下諸爵襲封時爵級不降。在唐後期,出現了襲封以後爵位降低的現象。如牛僧孺爵至奇章郡開國公,宣宗大中初年去世。牛僧孺有子五人,長曰蔚(46)。牛蔚在懿宗“咸通中,爲給事中,延英謝日,面賜金紫。蔚封駁無避,帝嘉之。踰歲,遷户部侍郎,襲封奇章侯”(47)。爵位由郡公降至縣侯。牛蔚二子分别爲循、徽,牛循事蹟無考,繼承爵位的是牛徽,大概在昭宗乾寧(894-898)中,牛徽“繇中書舍人爲刑部侍郎,襲奇章男”(48)。爵位又從縣侯降至最低一級的縣男。
此例並非孤證,令狐楚在文宗大和九年(835)“進封彭陽郡開國公”,開成二年(838)十一月去世(49)。其子令狐綯“[開成]二年,丁父喪。服闋,授本官,尋改左補闕、史館修撰,累遷庫部、户部員外郎。會昌五年(845),出爲湖州刺史。大中二年(848),召拜考功郎中,尋知制誥。其年,召入充翰林學士。三年,拜中書舍人,襲封彭陽男,食邑三百户,尋拜御史中丞”(50)。襲封之爵位由郡公降至縣男。另外,楊達爵至弘農郡開國伯,其子楊孝直爲弘農縣開國男(51),太原郡開國公王元逵嫡孫王景崇封太原縣男(52),均爲降爵。當然,這兩例並不像牛蔚、令狐綯例那樣明言“襲封”,衹可作爲旁證。
第二,異姓爵承襲時的順序,與前期一致。但值得注意的是,出現了不能承襲或長期未見襲封的情況。
琅邪郡王王武俊死於德宗貞元十七年,“子士真、士清、士平、士則。士真嗣”(53)。王士真在元和四年去世後,以嫡長子王承宗繼承,元和十一年,朝廷“奪承宗官爵,仍以士平襲父實封”(54)。士平是士真之弟。這個次序,正是按照唐律規定爵位繼承時的嫡子、嫡孫、嫡子同母弟的次序。德宗興元元年(784)十二月,淮南節度使、潁川縣開國子、實封三百户陳少遊卒(55),約貞元四年,“故淮南節度使陳少遊子正儀請襲封”,御史中丞兼户部侍郎竇參“大署尚書省門曰:‘陳少遊位兼將相之崇,節變艱危之際,君上含垢,未能發明,愚子何心,輒求傳襲。’正儀懼,不敢求封而去”(56)。竇參所言,當指建中年間陳少遊曾奪兩税使輸京財帛及款附叛臣李希烈事。此例表明,唐後期異姓爵的襲封,似乎並不是僅僅依靠血緣關係便可天經地義地獲得的。
長期未見襲封之例見於權德輿、權璩父子。權德輿有二子,長曰璩,次曰珏(57)。憲宗元和十二年,權德輿是扶風郡公,權璩爲扶風縣男(58)。權德輿去世於元和十三年(59),但直到13年以後的文宗大和五年,權璩的爵位仍舊是扶風縣男(60),尚未見襲封。
第三,從襲爵時間看,肅、代以前有兒童封爵例,肅、代以後則不見;又肅、代以前多在服闋後不久襲爵,肅、代以後襲爵的時間似無一定之規,多在十幾年以上。
太原郡公郭釗文宗大和四(830)年十二月去世,“子仲文、仲恭、仲詞。開成二年(837),詔仲文襲太原郡公”(61)。此例基本是在服闋後不久,與前期無異,但唐後期更多的例子是襲封時間要久得多。德宗貞元九年西平郡王李晟去世,十二年以後,其子李願襲封岐國公(62)。太原郡公王廷湊死於大和八年,其子王元逵封太原郡公是在十年以後的武宗會昌四年(844)(63)。在前文引述諸例中,裴識襲封是在他擔任大理卿之後、涇原節度使之前,時間當在宣宗大中六年(852)(64)。此時據其父裴度去世已經十三年了。令狐綯襲封是在令狐楚去世十一年以後。牛僧孺死於大中初年,其子牛蔚在十幾年以後的咸通中才襲封,牛蔚在僖宗中和年間(881-885)去世,到牛徽襲封時又經過了十餘年。
三、異姓爵襲封制變化的意義
通過對比唐肅宗、代宗前後異姓爵承襲的狀況,可以發現,實際情況並非如馬端臨、紀昀所論。首先,肅、代以後,異姓爵爵位仍舊可以由子孫世襲;其次,異姓爵襲封制度出現了一些變化,主要表現於存在襲爵降封、不能世襲以及獲襲時間多有延長的現象。概括地説,就是唐後期異姓爵雖然仍舊可以世襲,但是比前期難了。如何理解這種變化呢?
異姓爵襲封制度的變化與唐後期異姓爵的泛濫有關。在平定安史之亂的過程中,產生了大量因功封爵甚至是獲封王爵的人,杜佑稱“自[肅宗]至德元年(756)至[代宗]大曆三年(768),封異姓爲王者,凡百一十二人”(65)。趙翼有論:“及德宗奉天之難,危窘萬狀,爵賞尤殷……是時王爵幾遍天下,稍有宣力,無不王者矣”,因此他認爲“古來王爵之濫,未有如唐中葉以後之甚者”(66)。王爵尚且如此,以下諸爵便更爲泛濫了。
郡公以下爵位的泛濫除了因戰功獲封外,還有一個原因,就是“泛恩敘爵”。約從高宗乾封(666-668)年間開始,在皇帝即位、改元、册尊號、立太子、南郊祭天等頒佈赦或德音的場合,常常給文武百官“三品以上賜爵一級,四品以下各加一階”。三品、四品均指文武散階,之所以對三、四品採取不同賞賜,是因爲“三品已上,其階已貴,故賜爵;四品以下,其階未貴,故加階”(67)。在這種場合,所賜爵位“止於郡公,其郡公更蒙賜爵,即聽迴授。其國公及封王,並須特恩,不在敘限。其國公及封王準賜爵,亦聽迴授”(68)。泛階的存在,使得更多的官員可以獲得三品以上散階,按制度,郡王、國公爲特封,“泛恩敘爵”造成的便是郡公以下諸爵的泛濫了。
當然,“泛恩敘爵”所造成的問題並不始於肅、代,前人也已經有所注意,中宗景龍三年(709),兵部尚書、同中書門下三品韋嗣立針對“濫食封邑者衆,國用虚竭”而上疏曰:“皇運之初,功臣共定天下,當時食封才上三二十家,今以尋常特恩,遂至百家已上。國家租賦,太半私門。”(69)約從玄宗初期便開始了限制、削減有爵者食實封户數的措施。“開元四年三月制,諸封國自始封至曾孫者,其封户三分減一”,開元“二十二年九月敕:諸王公以下食封薨,子孫應承襲者,除喪後十分減二,仍具所食户數奏聞”(70)。肅宗以後,泛恩敘爵有增無減、因功封爵又不斷增加,“自武德至天寶,實封者百餘家。自至德二年至大曆三年,食實封者二百六十五家”(71)。因此,削減爵位承襲時食實封户數的政策力度進一步加大,代宗“永泰二年正月十六日敕:自今已後,子孫襲實封,宜減半,永爲常式。至三月十八日敕:應請封家,三分給二分,待兵革稍寧,即當全給”(72)。除了少量如“奉天定難功臣”中“食實封者,子孫相繼,世世不絶”(73)外,均應削實食封户數。可見,較之玄宗,不論是削減實食封户數的幅度,還是削減政策應用的範圍,肅、代以後都有明顯擴大。
在此背景下,肅、代之後襲爵降封、不能世襲以及獲襲時間多有延長的現象就不難理解了。不過,大家可能要問,爲什麽不在源頭控制封爵的數量,而在襲封問題上作文章呢?我們認爲,其中體現了唐後期皇權的作用,目的是突顯獲得爵位的榮耀應當更多地來自當今皇帝,而不是歸功於他們的父祖。
《韓非子·二柄》曰:“明主之所導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謂刑、德?曰:殺戮之謂刑,慶賞之謂德。爲人臣者,畏誅罰而利慶賞,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則羣臣畏其威而歸其利矣。”爵,是皇帝二柄中對文武臣僚重要的激勵手段之一,唐代以後尤其如此(74)。明朝邱濬有論:“人君之所以爲君,所以礪天下之人,而使之與我共國家之政,而治天下之民者,爵號之名,車服之器而已……爲人君者,謹司其出納之權,不輕以假借於人焉……苟有財者可以財求,有勢者可以勢得,有親昵夤緣者,皆可以幸而致之,則名與器不足貴矣。”(75)中國古代的皇帝是要把爵賞之權掌握在自己手裏的。
因功授爵或泛恩敘爵,無疑是顯示皇帝對官員的恩澤。在唐後期襲爵中,我們同樣可以感受到皇權的影響,感受到皇權對舊制的突破。前引田季安襲其父田緒爵被封爲雁門郡王,便是打破郡王承襲“降授國公”舊制的事例。降封、不能世襲以及獲襲時間多有延長的現象,也都是對舊制的衝擊。郡公以下諸爵承襲降封現象,是唐前期舊制所未見的。從目前所見資料看,降封事例不多,雖然對襲爵降封是否存在制度性規定無法知曉,但是其壓抑爵位特權代際傳承的指向還是明顯的,與削減食實封政策異曲同工。
肅、代以後,對襲封申請的程式更爲强調。前引德宗貞元四年陳少遊之子陳正儀“請襲封”,後“不敢求封而去”。這反映出唐後期之襲爵,並不是僅靠血緣關係便理所當然能夠獲得的,同時也表明襲封必須通過“請襲封”等程式並獲得中央的認可。德宗貞元八年,進一步規範了襲封程式。“[貞元]八年八月,户部奏:準貞元七年三月二十日敕節文,比來食實封人,多不依令式,皆身歿之後,子孫自申請傳襲。伏請自今以後,並今日以前,應食實封人,並一年内準式具合襲子孫官品年名,並母氏嫡庶,於本貫陳牒,如無本貫,即於食封人本任、本使申牒。如合襲人有罪疾及身死者,亦限一週年内申牒,請立以次合襲人,仍具家口陳牒,請附籍帳。本貫勘責當家及親近,如實是嫡長,即與責保,準式附貫,然後申省。到後即取文武職事三品正員一人充保。敕旨宜依。”(76)强調程式的背後,自然是突顯審批的權力,皇權與中央機構得以在此過程中發揮作用。如:“[文宗]開成初,詔[郭]仲文襲父[郭釗]太原郡公,制下,給事中封敕奏曰:‘伏準制書,贈司徒郭釗嫡男仲文襲封太原郡公者……仲文不合假冒,自稱嫡子……’詔曰:‘以萬年縣尉[郭]仲辭襲封。’仲文落下,以太皇太后姪,不之罪。尋以仲辭爲銀青光禄大夫、檢校殿中少監、駙馬都尉,襲封太原郡公,尚饒陽公主。”(77)
子嗣獲襲時間多有延長的現象背後,也隱約可見皇權的影子。前引諸例中,裴倩之子裴均在德宗建中年間參與了平李希烈之叛的戰爭,“以勞加上柱國,襲正平縣男”,在勞與襲爵之間,是否存在某種聯繫?勞是襲爵的前提嗎?令狐綯和牛蔚分别在其父去世十餘年後,“拜中書舍人,襲封彭陽男”、“遷户部侍郎,襲封奇章侯”,職位的升遷與襲爵有什麽聯繫呢?裴識並非裴度的嫡長子,而是“第三子”,他在裴度去世13年以後,“官由朝議郎以至於銀青光禄大夫□□□□□□□□國子以至襲晉國公”(78),此時裴識已經57歲了。從他們的襲爵看,襲封與勞、職位相聯繫,暗示着襲封或許是有條件的,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依據血緣關係襲封的必然性,增加了當今皇帝恩賜與獎勵的意味。
總之,唐肅宗、代宗以後,異姓爵爵位仍舊可以由子孫世襲,但同時也出現了襲爵降封、不能世襲以及獲襲時間多有延長的新現象,可以説唐後期異姓爵世襲比前期來得難了。難的背後,是傳祚襲國、施惠後裔等封爵制度的本質屬性開始動搖了。這一方面,是唐後期皇權對異姓爵世襲的干預,異姓爵爵位特權的代際世襲被壓抑;另一方面,這也是唐代封爵官僚化基礎上的進一步發展(79)。
相對於宗室爵,異姓爵的繼承在中國古代受到更多限制。研究表明,漢初二十等爵中,除了最高的徹侯、關内侯外,其餘爵位繼承時需要降襲(80)。魏晉以後,廢除了漢代的無子國除之制,並普遍實行紹封繼絶,封爵的穩定性、傳襲性大大加强,政局穩定之時,封爵的傳遞幾不受限制(81)。宋代官員之封爵、食邑、食實封都没有子孫世襲的規定(82)。明朝功臣封爵可否世襲,加封時即明令規定,有的世世相傳,有的可傳二三世,有的只及其身,有的可以降級襲封。清代爵位分等,襲封有一定次數。封爵除了世襲罔替和特别准許的之外,承襲時須遞降(83)。
在此背景下,觀察唐代異姓爵的襲封問題,唐前期制度基本上沿襲了魏晉以來近四百年的傳統,而肅宗、代宗以後對異姓爵世襲的種種干預,壓抑了魏晉以來異姓爵爵位特權的代際傳遞,這可遠溯漢代制度,同時也可視爲宋代異姓爵不能世襲的先聲。中國古代異姓爵承襲制度變化的階段性特點,清晰地體現了魏晉南北朝官僚階層貴族化的時代特色,也體現了唐代“結束南北朝相承之舊局面,開啟趙宋以降之新局面”的變革與過渡性(84)。這彰顯了爵制所具有的“風向標”性質(85)。没有世襲制度的宋代封爵制,其本質屬性已失,異姓爵制實際上已經走到了盡頭。明清降級襲封之制,似乎並非唐宋制度一脈發展的結果,或與遼金元之影響有關。
注釋:
①《通典》卷三一《職官十三·歷代王侯封爵》,中華書局1988年版,第869頁。
②[日]仁井田陞《唐代の封爵及び食封制》,《東方學報》(東京)第10册之1,1939年。[日]今堀誠二《唐代封爵制拾遺》,《社會經濟史學》12—14,1942年。[日]日野開三郎《唐朝租庸調時代食封制の財政史的考察》,《東洋學報》49—42,1966年。
③楊光輝《漢唐封爵制度》,學苑出版社1999年版,第142頁。
④《文獻通考》卷二七六《封建十七》,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2191頁。
⑤《歷代職官表》卷六五《世爵世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1250頁。“支庶”原作“支度”,今據文淵閣《四庫全書》本改。
⑥《唐律疏議》卷二五《詐僞》“非正嫡詐承襲”條疏引《封爵令》,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463頁。
⑦《唐六典》卷二《尚書吏部》“司封郎中員外郎”條,中華書局1992年版,第37頁。
⑧《舊唐書》卷六二《楊恭仁傳》,中華書局1975年版,第2381頁。
⑨《唐大詔令集》卷六二《大臣·册國公》之《册高士廉改封申國公文》,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337頁。類似文字,又見同書同卷之《册李勣改封英國公文》、《册程知節改封盧國公文》、《册侯君集改封陳國公文》、《册段志玄改封襄國公文》。
⑩《舊唐書》卷一八三《外戚·王守一傳》,第4745頁;《新唐書》卷九一《姜慶初傳》,中華書局1975年版,第3794頁。
(11)周紹良、趙超《唐代墓誌彙編》開元○一一,《鄭玄果墓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1158頁。
(12)(唐)顏真卿《開府儀同三司太尉兼侍中河南副元帥都知河南淮南淮西荆南山南東道五節度行營事東都留守上柱國贈太保臨淮武穆王李公神道碑銘》,《顏魯公集》卷四,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25頁。
(13)《舊唐書》卷八○《韓瑗傳》,第2740頁。其中“潁川公”即“潁川縣公”,見《新唐書》卷一九一《忠義傳上》,“侍中、兼太子賓客、襲潁川縣公韓瑗”,第5514頁。
(14)《唐代墓誌彙編》天寶○六六,《鄭府君夫人万俟氏墓誌》,第1576頁。
(15)同上書天寶○二五,《寇鐈墓誌》,第1547頁。
(16)《舊唐書》卷六一《竇靜傳》,第2369頁。
(17)(唐)張九齡撰,熊飛校注《張九齡集校注》卷一八《故太僕卿上柱國華容縣男王府君墓誌銘》,中華書局2008年版,第968頁。
(18)《唐代墓誌彙編》元和一二七,《王氏墓誌》,第2039頁;同書咸通○五六,《王虔暢墓誌》,第2421頁。
(19)《唐律疏議》卷四《名例》“會赦應改正征收”條疏,第96頁。
(20)《唐代墓誌彙編》大曆○六二,第1802頁。
(21)同上書大曆○六○,《崔沔墓誌》,“考諱皚府君,朝散大夫、汝州長史、安平縣開國男”,第1799頁。
(22)同上書大曆○五九,《崔衆甫墓誌》,第1798頁。
(23)《新唐書》卷一一八《韓思復傳》,第4271頁。
(24)同上書卷一一○《契苾明傳》,第4120頁。
(25)《唐代墓誌彙編》開元三七八,《泉毖墓誌》,第1417頁。
(26)《舊唐書》卷七七《劉審禮傳》,第2677頁。
(27)同上書卷八八《蘇頲傳》,第2880頁。
(28)《韋英墓誌》,録文見張安興《唐〈韋英墓誌〉考釋》,《碑林集刊》(十一),陝西人民美術出版社2005年版,第129頁。
(29)(唐)楊炯著,徐明霞點校《楊炯集》卷一○《中書令汾陰公薛振行狀》,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159頁。周紹良、趙超《唐代墓誌彙編續集》垂拱○○三,《薛震墓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頁同。
(30)薛收去世於武德七年,見《舊唐書》卷七三《薛收傳》,第2589頁。
(31)《唐代墓誌彙編》大足○○一,《泉獻誠墓誌》,第984頁。
(32)《唐會要》卷九○《緣封雜記》,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953頁。
(33)同上書,第1953頁。
(34)李晟爵封見《舊唐書》卷一三三《李晟傳》,第3675頁;李願爵封見《金石萃編》卷一○七《使院石幢記》,中國書店出版社1985年版。
(35)裴度爵封見《舊唐書》卷一七○《裴度傳》,第4430頁;裴識爵封見《舊唐書》卷一八下《宣宗紀》,第637頁。
(36)《唐會要》卷四五《功臣》,第945頁。
(37)《舊唐書》卷八四《裴光庭傳》,第2807頁。
(38)《唐代墓誌彙編續集》天實一○八,《裴稹妻鄭氏墓誌》,第661頁。
(39)《新唐書》卷一○八《裴均傳》,第4091頁。
(40)同上書卷一三七《郭曜傳》,第4610頁。
(41)同上書卷一三七《郭曖傳》,第4611頁。
(42)《唐代墓誌彙編》大和○一一,《包陳墓誌》,第2102頁。
(43)《舊唐書》卷一七二《蕭俛傳》,第4476頁。
(44)同上書卷一四一《田季安傳》,第3847頁。
(45)松島才次郎在《唐の封爵について》一文中,指出了唐代異姓爵的降封現象,見《信州大學教育學部紀要》第20號,1969年。不過,他認爲降封世襲是整個唐代的常態,不降封襲爵只是特例,似不太準確。
(46)(唐)杜牧撰,何錫光校注《樊川文集校注》卷七《唐故太子少師奇章郡開國公贈太尉牛公墓誌銘》,巴蜀書社2007年版,第601頁。(宋)姚鉉編《唐文粹》卷五六,李珏《唐丞相太子少師贈太尉牛公神道碑銘》,《四部叢刊初編》本,臺灣“商務印書館”,1967年第2版。
(47)《舊唐書》卷一七二《牛蔚傳》,第4473頁。
(48)《新唐書》卷一七四《牛徽傳》,第5234頁。時間參嚴耕望《唐僕尚丞郎表》,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313頁。
(49)《舊唐書》卷一七二《令狐楚傳》,第4462、4464頁。
(50)同上書,第4465頁。《唐代墓誌彙編續集》咸通○九九,《孫簡墓誌》“從表姪金紫光禄大夫守□□右僕射兼門下侍郎同平章事充太清官使弘文館大學士上柱國彭陽縣開國男食邑三百户令狐綯撰”,第1110頁。
(51)《唐代墓誌彙編》大和○九○,《楊孝直墓誌》,第2160頁。
(52)《舊唐書》卷一四二《王元逵傳》,第3889頁,同卷《王紹鼎傳》,第3890頁。
(53)同上書卷一四二《王武俊傳》,第3876頁。
(54)同上書卷一四二《王士真傳》,第3877頁,同卷《王士平傳》,第3878頁。時間據《舊唐書》卷一五《憲宗紀下》,第455頁。
(55)《舊唐書》卷一二《德宗紀》,第347頁,同書卷一二六《陳少遊傳》,第3564頁。
(56)同上書卷一三六《竇參傳》,第3746頁。
(57)《新唐書》卷七五下《宰相世系表五下》,第3392頁。(唐)韓愈撰,馬其昶校注,馬茂元整理《韓昌黎文集校注》卷七《唐故相權公墓碑》,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473頁。
(58)《唐代墓誌彙編》元和一○二,《權氏殤子墓誌》,第2020頁。
(59)《舊唐書》卷一五《憲宗紀》,第464頁。
(60)《唐代墓誌彙編》大和○三九,大和五年《崔弘禮墓誌》“朝議郎尚書考功員外郎雲騎尉扶風縣開國男食邑三百户賜緋魚袋權璩書”,第2123頁。
(61)《新唐書》卷一三七《郭釗傳》,第4612頁。
(62)分見《舊唐書》卷一三《德宗紀》,第377頁;卷一四《順宗紀》,第407頁。
(63)分見《舊唐書》卷一四二《王廷湊傳》,第3888頁;卷一八上《武宗紀》,第601頁。
(64)參郁賢皓、胡可先《唐九卿考》,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385頁,吴廷燮《唐方鎮年表》,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70頁。
(65)同注①,第869頁注文。
(66)(清)趙翼著,欒保羣、吕宗力校點《陔餘叢考》卷一七《唐時王爵之濫》,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22頁。
(67)《唐會要》卷八一《階》,第1771頁。
(68)同上書,第1772頁。《唐六典》卷二《尚書吏部》“司封郎中員外郎”條略同。
(69)《舊唐書》卷八八《韋嗣立傳》,2871頁。《唐會要》卷九○《緣封雜記》作“今以恩澤受封,至百十四家以上”,同注(32),第1951頁。
(70)同注①,第870頁;同注(32),第1952頁。在子孫襲封時削減封户數的政策,北魏中後期曾經採取過,時稱“世減之法”,參楊光輝《漢唐封爵制度》,第153—154頁。
(71)同注①,第869頁注。
(72)同注(32),第1953頁。
(73)(唐)陸贄撰,王素點校《陸贄集》卷四,德宗建中四年十一月《賜將士名奉天定難功臣詔》,中華書局2006年版,第124頁。
(74)閻步克《中國古代官階制度引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389頁。
(75)(明)邱濬著,林冠群、周濟夫校點《大學衍義補》卷二《正朝廷·定名分之等》,京華出版社1999年版,第15頁。
(76)同注(32),第1954頁。
(77)《舊唐書》卷一二○《郭仲文傳》,第3473頁。
(78)中國文物研究所、河南省文物研究所編《新中國出土墓誌》河南卷(壹)第374號,文物出版社1994年版,下册第328頁。“至於銀青光禄”六字,據新鄭市文物管理局編《新鄭碑刻文集》(香港國際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頁録文補。
(79)參顧江龍《漢唐間的爵位、勳官與散官——品位結構與等級特權視角的研究》第二章第四節,北京大學2007年博士學位論文。
(80)王彦輝《試論〈二年律令〉中爵位繼承制度的幾個問題》,《江蘇行政學院學報》2009年第2期,第134頁。
(81)同注③,第145頁。王安泰《開建五等——西晉五等爵制成立的歷史考察》,花木蘭文化出版社2009年版,第185—186頁。
(82)張希清等《宋朝典章制度》,吉林文史出版社2001年版,第96頁。
(83)陶希聖、沈任遠《明清政治制度》,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年第4版,上編《明朝政治制度》第230頁,下編《清朝政治制度》第179頁。
(84)陳寅恪《論韓愈》,《歷史研究》1954年第2期。見陳寅恪《金明館叢稿初編》,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1年版,第332頁。
(85)同注(74),第37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