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国有企业的人员过密化逻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企业论文,逻辑论文,人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国有企业为什么会出现大量下岗失业人员
国有企业的改革已经进行了20年。在这20年当中,中国经济高速增长,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非国有经济迅速成长。1978~1997年,在工业总产值中,国有工业产值所占的比重从77.6%下降到26.5%,但国有工业从业人员所占的比重并没有相应地降下来,直到1997年,国有工业职工占全部工业职工的比重仍达37.7%(注:这里所说的工业产值和工业从业人员均不包括建筑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提要1998》的统计数据,1997年底的工业从业人员总计10 763万人,其中国有工业从业人员4 036万人,占37.7%;城镇集体工业从业人员1 345万人,占12.5%;城镇私营和个体工业从业人员462万人,占4.3%;城镇其他工业从业人员861万人,占8.0%;乡村工业劳动力4 031万人,占37.5%。)。国有企业人员过密化的状况(指单位产出增加的同时,人均可分配收入减少的情况),因国有工业产值比重的下降以及人均可分配利润的减少变得更加严重了。这就使国有企业改革的难度,不仅没有因此而减轻,反而愈发加大。国有企业效益下降、亏损增加、失业下岗职工增多等问题变得更加突出。
从1996年开始国有企业的职工下岗问题变得突出和严峻起来。1996年全部下岗职工815万人,其中国有企业下岗人员542万,占66.5 %; 1997年全部下岗职工1 150万人,其中下岗无业人员578万人;1998年第三季度末,全部下岗无业职工1 070万人, 其中国有企业下岗无业职工714万人,占66.7%(注: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8年的定义,“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的职工,由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和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企业从事其他工作,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1997年以前下岗职工的统计中,包括了一部分下岗后已经再就业的人员,所以1998年下岗人员基本上相当于以前的下岗无业人员。)。1998年第三季度末,全国城镇从业人员17 49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541万,城镇下岗无业职工1 070万人,城镇实际失业率达8.9 %(注:城镇实际失业率的测算公式是:(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下岗无业职工)/(城镇从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100%。 这里测算所依据的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有企业下岗无业职工占国有企业全部职工的10.3%。
20年来的国有企业市场化的改革,强化了企业的激励机制,但在强化企业预算约束和解决人员过密化问题方面,成效并不显著,这样,在国有企业自主权扩大、企业激励机制强化而企业产权约束依然弱化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有企业强化对综合福利最大化目标的追求。所以,尽管全员劳动生产率在上升,但各种成本(特别是工资外人工成本)上升得更快,效益指标不断下降,亏损不断扩大,不仅在经济增长的“低谷”时亏损扩大,就是在经济增长的“高峰”,亏损也继续扩大。1978~1997年,全国独立核算国有工业盈利企业利润额从508.8亿元下降到427.8亿元,亏损企业亏损额从42.1亿元扩大到830.9亿元,1997 年出现国有工业全行业净亏损403.1亿元的极端恶化情况。 企业扩大自主权带来的利润剩余,多数没有用于企业资本的积累以及企业技术、设备和产品的更新,而是用于综合福利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国有经济单位职工保险福利费用总额相当于工资总额的比例,从1978年的14.3%上升到1995年的32.3%,在职职工与离退休人员之比从1978年的26.2∶1 上升到1996年的4.5∶1(见表1)。 在某些缺乏对国有企业经理的产权约束和监督的地方或者产权约束由于官员受贿而虚置的地方,对企业综合福利最大化的追求很可能变成对企业领导以及主管领导自己福利最大化的追求,如将盈利业务转给自己或亲属办的企业,挪用公款谋取私利,更有甚者直接贪污、受贿。
表1 国有经济单位功能内卷化(福利化)的趋势
年份 保险福利费总额(A) 工资总额(B) A相当于B的 在职与退休
(亿元) (亿元) 百分比 人员之比
1978 66.9
468.714.3 26.2∶1
1979 92.1
529.517.4 16.3∶1
1980116.0
627.918.5 12.6∶1
1981132.4
660.420.0 11.3∶1
1982153.8
708.921.7 10.0∶1
1983179.5
748.123.9
8.6∶1
1984210.4
875.824.0
8.1∶1
1985269.9 1 064.825.3
7.7∶1
1986340.0 1 288.526.4
7.2∶1
1987411.8 1 459.328.2
6.8∶1
1988533.4 1 870.128.5
6.5∶1
1989628.0 2 050.230.6
6.2∶1
1990770.1 2 324.133.1
6.0∶1
1991904.9 2 594.934.9
5.8∶1
1992 1 086.6 3 090.435.2
5.5∶1
1993 1 374.5 3 812.736.1
5.1∶1
1994 1 628.7 5 177.431.2
4.8∶1
1995 1 961.0 6 080.232.3
4.6∶1
1996 6 792.7
4.5∶1
注:表中保险福利总额费指国有经济单位保险福利费用总额。该费用包括医疗卫生、丧葬抚恤、困难补助、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交通补贴、集体福利设施及事业补贴、文娱体育宣传费等;工资总额指全部国有经济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退休与在职人员之比指国有经济单位的离体、退休、退职人员与在职职工之比;国有经济单位也包括国有行政和事业单位。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编的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劳动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
所以,国有企业的改革,实际上涉及到重新界定国有企业的功能。在赋予国有企业就业和生活保障功能的情况下,尽管其效益在下降,但只要没有更有效率、更节约成本的机制替代国有企业的保障功能,国有企业就有自己存在的理由,就会按照自身的功能内卷化和人员过密化逻辑继续发展,只有到了它连保障的功能也无力执行的时候,它的运行逻辑才会发生断裂。而且,在国有企业存在着长期形成的刚性利益格局的情况下,只有具有更高保障能力的机制才能顺利替代国有企业现有的保障功能,否则替代过程就会是非常痛苦和艰难的。企业产权明晰化和竞争性市场的完善都是国有企业转型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但即便是实现这些必要条件首先也需要改变国有企业的人员过密化逻辑,因为这个逻辑会“修改”一切为改革国有企业采取的措施,如将股份制“修改”为社会融资,将兼并“修改”为企业“包装”上市,将产权明晰化“修改”为廉价卖企业或变相私分企业,将下岗“修改”为内部退休等等。
2.关于国有企业人员过密化的解释
失业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在统计的失业率之外,现实中还会存在隐蔽的失业,即便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厂商并不在生产量减少的同时等量地解雇工人,而是要进行一定的劳动储备,但这种隐蔽失业与公开的失业一样,也是人力资本的浪费。奥肯(Okun)的研究证明,当经济摆脱一次衰退时,产量增加的比例高于就业增加的比例,而当经济进入一次衰退时,产量减少的比例高于就业减少的比例。例如失业率超过充分就业的界限(通常以4%为标准)时,失业率要降低1%,实际国民生产总值就要增长3%;反之,失业率每增加1%,就意味着实际国民生产总值3%的损失。这种规律被称为“奥肯定律”。 这一似乎违背收益递减率的发现,是以简单的隐蔽失业人员的存在来解释的,他们并未随产量减少而离开工作岗位,而是随产量变化而变动工作量(斯蒂格利茨,Stiglitz,1997)。然而,直到目前,中国并不存在一个这些理论所解释的西方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中国改革后的劳动力市场仍然深受原经济体制遗产的影响,失业问题与社会稳定问题的相关性,也使对这一问题的考察不能局限于经济的分析。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隐蔽失业和无效劳动问题,也并非是一个全新的问题,研究界很早就给予了关注。庇古(Pigou)在1937 年的《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比较》一书中指出,从长期来看,社会主义必然存在摩擦性失业和自愿失业,而社会主义国家人为地取消失业机制,很可能是一个错误;菲韦尔在1974年的《社会主义工业经济中的隐蔽失业的原因及其后果》中,考察了波兰50~70年代的经济史,指出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充分就业的政策目标是“过度就业”和“隐蔽失业”现象大量存在的原因(戴园晨等,1994;袁志刚、陆铭,1998)。科尔内(Kornai)认为,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力市场是不同于需求约束型的资源约束型劳动市场,其特点是正常的劳动参与率很高,潜在劳动储备被企业和非营利机构完全吸收,不存在来自庞大的潜在劳动储备(外部劳动滞存)的竞争;但劳动短缺和在职失业(内部劳动滞存)同时存在,而且劳动短缺越是频繁和严重,在职失业就越大。因为中央分配和劳动配给引导企业去“储备”劳动者,使得在企业保留多余的劳动者是值得的。否则减员后的人员数额会作为强制性配额列入下一个计划,所以不论在传统的还是改革后的计划体制中,企业都会出现“囤积”多余劳动者的倾向。反正企业迟早会扩展,会需要他们。这种囤积倾向不仅加剧了劳动短缺,同时又增加了在职失业,是一种恶性循环(科尔内,1986)。
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开失业,经济学已经有很丰富的理论,但对于转轨经济中国有企业职工刚性增长的情况下出现的大量冗员(隐蔽失业),事实上我们对它的发展逻辑还并不太清楚。企业的人员过密化,或者说隐性失业的存在,按照奥肯定律的解释,是由于厂商在雇佣成本方面的考虑,在产量减少时保留一定富余人员的成本可能低于在产量扩大时再重新雇佣和培训新工人所需的成本,专业化水平越高,越会出现这种状况。科尔内虽然考虑到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如对扩大人员计划配额的追求,但基本上也是以雇佣成本的经济理由来解释,认为囤积劳动是针对劳动短缺的选择。奥肯和科尔内揭示的出于经济理由发生的隐蔽失业,在国有企业中的确存在,但这无法解释为什么国有企业的人员过密化对劳动力供求关系并没有敏感反应,国有企业的人员过密化,其实更多的是由于“非经济”因素的影响下企业的“自愿不解雇”。这些非经济因素包括:(1)传统的价值观要求人们都有就业机会, 认为作为企业主人的工人是不能被解雇的。解雇工人如果不是个别现象,不是由于被解雇者的过错,就失去道义上的理由,也不具有反映这种道义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据;(2 )维持充分就业(包括隐蔽失业)和社会稳定,是制度和政策赋予国有企业的社会功能,人员过密化是企业执行这一社会功能的成本和代价;(3 )企业领导解雇工人的个人成本很高(如得罪相关利益者、被纠缠威胁、惹出乱子等),而收益属企业公共产品,成本—收益不对称;(4 )由于企业人数与企业行政级别和规模地位的联系,企业领导追求保持一定的企业人数规模;(5 )国有企业福利功能的上位水平,使国有企业职工缺少劳动转移的动力,而业余“第二职业”的存在,更使留在国有部门身兼双职成为一种“保险”的选择。
当然,这并不是说,国有企业的人员过密化逻辑是一种完全不同于经济逻辑的非经济逻辑。在工资率和通货膨胀率由于各种原因相对稳定时,由于结构转变、市场转轨或经济周期等原因出现的劳动力供大于求,在企业决策者选择解雇的综合收益大于综合成本时,就会表现为公开的失业,而当企业决策者选择解雇的综合收益小于综合成本时,就会表现为企业内的隐蔽失业(或曰人员过密化和囤积劳动力)。但这种收益—成本计算说明,对于国有企业来说,企业本身的理性与政府的理性,企业经理的理性以及企业职工的理性并非完全一致。企业行动的实际轨迹,是这几种理性互动的结果。这种结果可能象奥尔森(Olson )所揭示的“集体行动的逻辑”,个人行动的理性并不必然地引导出集体行动的理性,理性的个人所选择的行动目标可能并不符合资源有效配置的效率目标,并最终违背个人对福利最大化的追求(Olson,1965)。
国有企业中的劳动短缺(雇佣民工)和囤积劳动(隐蔽失业)的共存,是人员过密化逻辑的极端表现。根据1996年全国10大城市509 家企业调查数据的分析(注:509家企业调查是1996年8~10月进行的,涉及的十大城市是哈尔滨、沈阳、济南、上海、武汉、南京、广州、成都、西安、兰州;调查的企业以国有企业和工业制造业企业为主,国有企业占70.3%,工业制造业企业占96.3%;调查根据行业结构主观抽样,所以平均数对总体的解释力较弱,但并不影响对企业内部结构关系的分析。),我们发现,不仅企业离退休人员中的比率与国有企业的年龄有直接的关系,国有企业的在职人数规模也与企业的年龄密切相关,企业年龄越长,人数规模越大的可能性越高,人员过密化程度就可能越高。在被调查的企业中,2 500人以上的企业,绝大多数都是50 年代及以前建立的,在5 000人以上的企业中,就更是如此,而在5000 人以下的企业中,80年代和90年代建立的企业占绝大多数(见表2)。 尽管并不一定人数规模越大,人员过密化程度就越高,但企业年龄长同时人数规模又大,人员过密化程度就可能高。这说明,对于国有企业人员过密化来说,企业的年龄可能是比经济周期更重要的影响因素。
509 家企业调查还显示:国有企业中富余职工与临时工共存的现象十分普遍,甚至在部分私营企业中,为了照顾一些“社会关系”,也存在这种现象;而且,在国有企业中,历史越长的企业,富余职工大大超过临时工的状况就越严重(见表3)。 企业有一定量的富余职工和临时工的共存,可能属于劳动力的“合理囤积”。因为随着市场的变化,企业生产会有一定的波动,而企业领导人不可能随市场和生产的波动而不断解雇和招聘。一定的技术人力储备应属于“合理囤积”,他们也不可能替代干非技术工作的临时工。但富余人员大大超过临时工,在职职工人浮于事,临时工却不够用的情况,实在超出了奥肯定律的“合理囤积”,成为国有企业人员过密化的独特现象。
表2 企业年龄与企业人数规模交互分布频次个、%
企业建立时间 500人及以下 501~2 500 2 501~5 000
人人
1949年及以前2(2.78) 40(55.56)19(26.39)
1950~1959年
16(9.58)115(68.86)20(11.98)
1960~1969年 15(22.39) 47(70.15) 4(5.97)
1970~1979年2(8.00) 22(88.00) 0(0.00)
1980~1989年 23(57.50) 15(37.50) 0(0.00)
1990~1995年 70(78.56) 17(19.10) 2(2.25)
总 计 128 25645
企业建立时间 5 001~10 000 10 000人 总计
人 以上
1949年及以前10(13.89)1(1.39)
72(100)
1950~1959年 11(6.59)5(2.99) 167(100)
1960~1969年 1(1.49)0(0.00)
67(100)
1970~1979年 1(4.00)0(0.00)
25(100)
1980~1989年 0(0.00)2(5.00)
40(100)
1990~1995年 0(0.00)0(0.00)
89(100)
总 计23 8N=460
注:有效变量460个。
资料来源:509家企业调查。
表3 不同类型、不同厂龄企业中富余职工和临时工的比较人
企业建立时间
国有 集体 私营
富余临时 富余临时 富余临时
1949年及以前7 807
1 112— —— —
1950~1959 23 869
2 667
656 67 0
0
1960~1969 5 895 789 0
658
0
1970~1979 2 298
1 529
174 39— —
1980~1989541 61417 59
127 147
1990~1995187 11917
6— —
企业建立时间 股份制 合资 其他
富余临时 富余临时 富余临时
1949年及以前 400
0
310
0— —
1950~1959 78 61
169 20
193
0
1960~1969 — —72
0— —
1970~1979 14
0 0
0— —
1980~1989 — — 3
1 023
1990~1995 0
5
102
3 79457 329
资料来源:同表2。
3.失业治理和社会成本分摊
中国目前的下岗失业问题变得异常突出和严峻,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这不仅仅是由于实际失业率过高。1949年以来,中国已经历了五次失业高峰,1952年中国城镇失业率曾高达13.2%(李培林,1998)。欧盟成员国近几年的平均失业率都在10%以上,最严重的西班牙失业率高达20%以上(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1997)。 转轨国家的失业情况也非常突出,如1997年德国的失业率是11.3%,但在原东德地区是17.7%,原西德地区是9.8%(ifo Institut,1997)。 这个问题变得骤然严峻还因为两个原因:一是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国家不能再采取传统的由国家包下来的“单位化”办法和把城市职工精简到农村的“逆工业化”办法来解决失业问题,二是实际的失业保险金由于缺乏历史积累入不付出,给财政造成难以承受的压力,许多下岗职工的生活缺乏制度化保障。
现在的失业保险,基本上仍是根据1993年4月12 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注:中国过去不承认社会主义制度下存在失业现象,长期使用“待业”的概念,直到1993年末,在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中,才在正式文件中重新使用“失业”的概念。1994年2 月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公报中,才出现了失业率的指标,所以,50年代末至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都是使用“待业”的概念。)。该规定的实施对象是7种人, 包括宣布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辞退、除名或开除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待业保险的其他职工。失业保险金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6%~1%缴纳,在税前列支,这一比例现在提高到3%,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 失业金发放标准为“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120%~125%”。工龄5年及以上的,最多发24个月,其中第1~12个月,每月发失业者原标准工资的60%~75%,第13~24个月,发标准工资的50%;工龄不足5年的,最多发12个月,每月发标准工资的60 %~75%。给付期限根据工龄最多不超过24个月,但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可适当延长给付期,对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发放其应享受的救济金。
实际上,现有失业保险的窘境在于,由于失业基金没有长期的历史积累,同时国家财政又没有能力拨付专款来填补失业基金的缺口,失业保险基金实际上并没有财力为全部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者发放失业金,而通过提高缴纳比例的办法扩大失业基金,又加重了劳动成本,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从而影响到经济增长,最终步入一种恶性循环。比如,我们假定失业社会保险覆盖的范围包括城镇所有的工资劳动者(实际上只覆盖城镇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并且不包括事业和行政单位),又假定所有被覆盖的企业都能按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分摊金(实际上很多企业工资都发不出,自然谈不上按工资总额提取的失业分摊金),那么1997年全国城镇企业工资总额为7 220亿元,按3%提取就是216.6亿元。按失业者的平均失业金相当于平均工资的50 %测算(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168号公约,失业救济金应不低于失业者原收入的50 %),1997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6 470元的50%就是3 235元,即失业者平均月失业金应为270元。按此标准, 又假定当年缴纳的失业分摊额全部现收现支,没有结余,并且50%用于了失业金的发放(实际上发放的失业金不到失业金总支出的1/3,并且每年都有很多结余(注:根据财政部提供的决算资料,1990年失业保险基金总收入为7.43亿元,总支出为1.87亿元,占总收入的25.2%。在总支出中,用于失业救济金、医疗费、抚恤救济费、离退休金等支出为0.13亿元,占6.95%;用于转业训练费支出0.65亿元,占34.75%,生产自救费支出0.37亿元,占19.79%;而用于管理费的支出达0.62亿元,占33.16%,接近总支出的1/3。 (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1992)。另外,1993年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救济失业职工的支出为2.61亿元,占总支出28%,转业培训费和生产自救费支出为3.8亿元,占40%,失业保险机构管理费用1.62亿元,占17 %(叶振鹏等,1997),根据国家劳动部的统计,1987~1995年,失业救济金支出占失业保险金收入的比重最高为32.3%,领取失业金人数占登记失业人数的比重最高为22.1%(郭崇德,1998)。1997年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数为380万人,占登记失业人数570万的66.7%(新华社通讯,1998)。)),那么1997 年当年缴纳的216.6亿元的失业保险基金的50%就是108.3亿元,可以维持334.8万失业职工1年的失业救济金发放, 也就是说可以承担不到2 %的城镇失业率(目前登记失业人数中领取失业金的大概不到1/3),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进行了这么多宽松的“假定”之后,按工资总额3%提取的失业保险基金还只能承担不到2%的城镇失业率,要承担目前近9%的实际城镇失业率, 提取比例至少要提高到13%以上。
然而,现在除了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在改革中也都不断提高从工资总额中的提取比例。如哈尔滨市的国有企业根据国家的规定和政策要求,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的各种费用总计已超过工资总额的50%,其中:养老保险22%,医疗保险11%,住房公积金7%,失业保险3%,职工福利3%,工会会费2%,教育费附加2%, 工伤保险1%,生育保险1%等等。这还不包括“企业办社会”的各种费用。现在国有企业的人工成本中如果工资性报酬为1, 那么按照工资总额提取的各种费用就是0.5,各种企业办社会费用是0.5, 总人工成本为2。企业承担的这种工资外人工成本比重如此之高,已经超过了西方高福利国家。例如1996年德国生产制造业的工资外人工成本在原西德地区相当于毛工资的80.7%,在原东德地区相当于毛工资的71.2%(注:德国企业的工资外人工成本包括两部分:一是法定的人工成本,对所有的企业都是一样的,包括雇主的社会保险分摊、节日报酬、事故疾病补贴等;二是企业标准人工成本,要看企业的效益和实力,包括休假收入和补贴、特殊补贴、企业养老年金补贴等。笔者于1997年赴德国考察社会结构变化时曾特意了解过这方面的情况。 这里引用的数据来自Statistical Yearbook 1997 for the F.R.G.Table 54.)。所以说,失业保险基金提取比例向上的调整,已经没有多大弹性。在这种情况下,不管实际失业人员的生活通过什么形式(公开失业、下岗、退养、隐蔽失业)来维持,其费用最终又通过各种形式转化为利润的冲销、亏损的增加、银行的坏帐(如果企业无法偿息还本)、财政的赤字(如果由财政填补失业基金的缺口)或国家的债务(如果用发行国债的办法弥补财政赤字),这就是潜伏着的危险。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费用所形成的企业成本,应当说是一种社会成本。如何偿付这笔成本是个难题。从国有存量资产划出一大块用于补充保障资金的设想,在操作上比较困难,除资产评估和交易的法律制度有待完善外,变现也具有很大的难度。统计上的存量资产现值能够变现多少以及变现后究竟有多少能真正用于支付社会成本,都是很难确定的。而目前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福利费用提取比率的作法,已经没有太大的余地。因此,目前筹集失业保障金的有效办法,一是建立对所有的城镇从业人员实行强制性的失业保障金缴纳制度,二是在一定时期内征收社会保障特种税,与个人所得税合并征收。具体的办法,本文在此不再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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