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主体经济与非主体经济的演变与发展趋势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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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经济是指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主要地位、起着主导作用的经济,非主体经济是指在国民经济中只占次要地位、起着补充作用的经济。很显然,主体经济与非主体经济是按其作用和地位来划分的,必须结合实际的所有制形式、结构及其变化进行划分,才具有现实意义。

一 改革前的主体经济与非主体经济

从建国以来到改革开放前,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经过了几次全国范围的大变革。在每个变革时期,各种经济成份的地位与作用都发生了变化,主体经济与非主体经济的内容也随之改变。

1949~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这期间的主要变革措施是:在农村,通过土地改革,没收了地主土地和富农多余土地,把封建土地所有制转变为广大农民的个人土地所有制;在城市,没收了官僚资本主义企业,接收了帝国主义在华财产,建立了国家所有制经济。这样便形成了以国有经济为领导,公私合营、集体、个体和民族资本主义等五种成份并存的新民主主义经济。这一变革使国有经济的主体经济地位开始确立,非主体经济则指公私合营、集体、个体和民族资本主义四种经济成份。

1953~1957年,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这时期的变革,消灭了民族资本主义,将公私合营实质上变为社会主义经济,农业、手工业基本上改造为集体经济,从而确立了国有经济为主导、公有制占绝对优势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此时的主体经济是力量进一步加强的国有经济,而非主体经济仅限于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

1958~1978年,“大跃进”运动和“文革”时期。主要经济措施是通过不断搞“穷过渡”和割资本主义尾巴等办法积极扩大国有经济,削弱集体经济,尽可能消灭个体经济,力图建立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这次变革巩固了国有经济的主体经济地位,但它使非主体经济只留下唯一的集体经济。

通过上述三个时期的变革,确立并巩固了国有经济的主体经济地位,同时最大限度地缩小了非国有经济的范围和数量。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由居于领导、主导以至绝对优势地位的发展演变,反映出我国在经济上刻意追求公有制“纯而又纯”、把国有制奉为公有制的最高形式的基本趋势。但是历史证明,这种趋势使中国经济陷入了困境,主体经济与非主体经济的变革迫在眉睫。

二 改革以来的主体经济与非主体经济

我国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包含着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一是经济运行机制的改革,一是所有制关系的改革。对于前者,我国已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对于后者,我国仍在实践中摸索,但出现许多明显的变化,因而主体经济与非主体经济的内容也有了很大变化。

改革以来,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相当程度的变动。按工业总产值计算,国有经济比重由78%下降为43%,平均每年下降2 个多百分点,非国有经济比重由22%上升为57%。分行业看,加工业,尤其是轻工业,国有经济比重下降幅度较大,基础工业则变化较小;分地区看,沿海地区国有经济比重下降较快,中西部地区变动较缓。如果推动国有经济发展和制约国有经济更快增长的因素都将继续存在下去,依照国有工业和非国有工业过去10多年的增长速度,那么到2000年,国有工业的比重大约只占27%。由此可见,国有经济在我国的主体经济地位受到了严重的冲击,但是这并不等于公有制经济已不占主体地位。

首先,从全局看,国有经济加上集体经济仍然在数量上呈“绝对优势”。下列一些基本的经济统计数据〔1〕, 可以使我们从不同侧面更清晰地了解我国现阶段所有制结构的基本格局。(1)1992年, 国民生产总值中的国有经济加上集体经济,所占比重为90%;(2 )从企业资产看,国有独立核算工业企业、集体工业企业、其它经济类型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分别由1980年的3730亿元、397亿元和12.6亿元, 增至1992年的15670亿元、3140亿元和1153亿元,相互比例由1∶0.106 ∶0.003变为1∶0.2∶0.07;(3)从建设投资看,1980年至1990年间,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由911亿元增至7855亿元, 其中国有制单位投资由746亿元增至5274亿元,比重由82%降为67%;集体经济投资由46 亿元增至1359亿元,比重由5%升为17%; 城乡个体投资由119 亿元增至1222亿元,比重由13%增至16%。

其次,不应该简单地仅以数量来观察与衡量优劣之势。我们还应从公有经济的能量作用、产业结构,以及财政、货币、计划、价格整体政策导向等等方面进行权衡分析,才能全面、准确地判断公有经济是否具备主体经济地位。只要国有经济与集体经济以及两者控股的股份经济占据关键产业环节,并在调整市场态势、贯彻国家基本方针等方面力所胜任,就表明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经济仍起着主导作用,仍具有主体经济地位。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改革以来我国的主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与集体经济),非主体经济则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混和经济(三资企业、公私合营、股份公司等)。

三 我国主体经济的变化趋势

从总体上看,改革之前我国经历了一个公有经济从无到有、非公有经济从有到无的过程,改革之后,我国又经历了一个国有经济从多到少、非国有经济从少到多的过程。这两个几乎相反的过程,并不是简单的回复,而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的必要调整。在这个调整中,不仅非主体经济的外延不断发生变化,就连主体经济的外延也发生了变化。在未来的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中,主体经济与非主体经济的发展变化将会如何呢?笔者认为,股份经济很有可能成为我国的主体经济。理由如下:

1、股份所有制是所有制形式多元化发展的客观要求。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使所有制形式和企业经营方式出现了两个明显的趋势:一是传统的个体、集体、全民三个截然分开的层次,以及由个体到集体、由集体到全民的过渡格局已被打破;二是所有权、决策权、经营权集中化和一体化的格局已被打破。集体经济、混和经济、个体私营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不同地区之间、不同部门之间,迫切要求冲破不同所有制的束缚和行政隶属关系的分割,寻找一种新的更加灵活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从而产生了许多经济技术联合体,股份经济便是在这些联合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股份经济的产生和发展,突破了原来所有制的呆板性,使企业的经济性质不能再按单一的所有制来划分了。例如,我国的统计口径只把100%的国有制才认为是国有经济,而一旦与外商合资, 就变成了“其他经济成份”,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但是,如果我们用股份所有制来界定企业性质,就更加简单、清楚、合理。

2、股份所有制并不改变我国的社会性质。目前, 我国股份制企业股份按投资人身份划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于1993年12月至1994年5 月对全国股份制企业进行的首次大规模权威调查〔2〕,在样本企业的各类股份构成中,国家股占 33.8%,法人股占45.2%,个人股占19.4%,外资股占1.6 %,国家股与法人股之和为79%。由此得出的结论是:由于法人股大多是公有股,可以认为目前我国股份制企业中公有股占绝对优势。

由此便可断定,股份制改造并不是私有化,它不改变我国的社会性质,但必须把握好公有股的比例。在某些行业,要绝对控股(大于50%),在某些行业只需相对控制(小于50%、大于20%或30%),目的在于一定要让公有股具有可控力和影响力。因此,股份所有制本身并不具备改变社会性质的能力,关键在于人们对它如何把握。

3、股份制成为我国企业改革的基本模式。其一, 从我国目前非主体经济的股份化趋势看,在我国目前的非主体经济中,私营经济主要有三种类型: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据上海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课题组的分析报告〔3〕,自1992年以来, 有限责任公司发展较快,在被调查的255家私营企业中,有限责任公司已占总户数的23.5%, 比创业初期提高了10多个百分点。到1993年底,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又分别比上年增长26.9%、48.8%、274%, 而且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占私营企业总数的64.1%。另据最近国家经贸委对全国工业企业所进行的随机抽样调查,从回收的2620份有效问卷中得知,私营企业准备与其他所有制企业进行股份联营或股份制改造的占70%。另外,三资企业中的中外合资企业本身就是有限责任公司,许多公私合营、城乡合营企业也按股份制建立起来或开始按股份制进行改造。其二,从我国目前集体经济的股份化趋势看,如果说农业大包干是集体经济的第一次制度创新,那么股份合作制则是第二次制度革命。这种由农民自己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经济组织形式,10多年来已得到很快发展。据1992年有关部门对我国75个县的调查〔4〕,股份合作组织已达25480个,拥有的股金达20.77亿元。到1993年, 全国股份合作制企业已占到全国乡镇企业总数的10%〔5〕可以预料, 这种为群众所真正拥有的“集体”——股份合作组织,将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使传统的集体经济获得新生。其三,从我国目前国有企业的股份化趋势看,我国小型国有企业产值约占国有企业产值1/5左右,1994年各省市推出的企业改革方案中, 都准备若干年内把这部分企业民营化,即股份化、 集体化或个体私营化。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理论界比较趋同于进行股份制改造,现在也正在进行百家试点。对一些确实需要国家投资开办的企业,可以实行国有独资公司形式;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可通过内部职工持股、定向法人募集股份、国家持股等方式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少数企业可通过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改革目标模式的确立和改革的深入发展,适应于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形式——股份所有制,将成为企业改革的目标。可以预见,股份经济有可能成为我国的主体经济,而那些非股份所有制经济就成为了我国的非主体经济。

注释:

〔1〕〔4〕参见《经济参考报》1994年1月30日;1994年2月19日。

〔2〕〔3〕参见《经济研究参考》1994年6月22日;1994年9月28日。

〔5〕参见《经济日报》199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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