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变革、产业观念更新与文化产业体系重构--关于建立中国伟大文化体系的理论思考_制度理论论文

技术变迁、行业概念更新与文化行业体制重建——关于建立中国大文化体制的理论反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制论文,文化论文,行业论文,国大论文,概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30年来,中国文化改革发展的轨迹与西方国家的不同之处在于:西方发达国家作为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有着比较成熟和稳定的文化发展环境,国家文化发展方式、发展路径与国家政治体制、税制和财政预算体制、市场经营管理模式以及社会文化传统紧密相连且相辅相成,使文化系统沿着一种社会化发展的道路稳步前行。但在一直处于社会大转型中的中国,文化体制改革作为30多年来我国文化发展繁荣的基本动力,扮演和发挥着重要的历史性作用。尤其是自2002年党的十六大以及2003年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以来,整体性的文化体制综合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中国的文化发展随着中国大转型的进程也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面对初级阶段文化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如何让文化体制改革的“红利”继续注入中国文化体制改革的动力之中,必须对30年来中国文化体制改革历程与达到改革目标之间的差距进行价值判断,寻找下一阶段我国文化改革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及其因应策略,重新确立下一阶段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动力来源。

我们认为,厘清文化行业间传统分工理念、技术类型和管理结构之间的关系,把当前文化技术变迁对于文化行业的作用放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结构中进行深入分析,有助于准确定位30年来中国文化体制改革的进程,形成今后一段时期内的文化改革发展方向。

一、技术哲学视域下文化行业概念辨析

(一)我国传统文化行业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一般意义上,在我国所谓传统文化行业是指形成于计划体制时期的,以“专业分工—行业分类”为基本理念设计的相对封闭的文化事业行业部门,主要包括文化艺术行业、新闻出版行业和广播电视电影行业和文物博物馆行业。

新中国建立之初,我国就按照文化艺术行业、广播行业、出版行业的行业边界建构基本的管理结构,即由文化部管理文化、艺术事业,广播事业局管理广播事业(后延伸为广播电影电视局管理广电行业),出版总署管理出版业,国家文物局管理全国文物博物馆事业。尽管管理权归属在期间有所变动,如出版业的管理权曾在较长时间内划归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但到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广播电影电视行业、出版行业的快速崛起,文化艺术、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三分天下”的管理结构在20世纪90年代期间基本定型。

由于不同行业所依赖技术类型不同,21世纪以前我国四大行业的边界清晰、管理独立,行业区分度、分离程度高。依据20世纪90年代文化部《中国文化文物统计年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编《中国广播电视年鉴》、《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统计资料》,新闻出版总署《中国出版年鉴》、《中国新闻出版统计资料汇编》,我们可以管窥传统文化行业各自的内涵和外延。文化艺术行业包括艺术业、图书馆业、群众文化业、文化市场、艺术教育业、文化科技、其他文化业等八个主要的细分行业。广播电影电视业的范围包括广播业、电视行业、电影业,具体包括广播电影电视的制作、发行、播出等环节。新闻出版业的范围包括新闻、出版、印刷、发行和版权等行业。文物博物馆行业的范围包括博物馆纪念馆、文物考古发掘、文物艺术品交易等细分行业。虽然四大管理部门对四大文化行业的管理范围具有某些交叉的部分,但整体性的行业界限仍然泾渭分明。

(二)文化行业概念辨析:“大文化”与“小文化”

文化行业的概念具有内涵与外延上的不确定性,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用“大文化”与“小文化”来指称,导致了文化行业概念指称的混用。因此,有必要作一讨论。

“文化行业”有两种内涵:一是作为“领域”的“范围概念”,这一概念包含了所有从事精神文化活动主体、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是一种与物质生产相对应的精神生产领域的总称;另一种是作为“内容”的文化行业——这一概念对应文学艺术生产传播系统、广播电视生产传播系统、新闻出版生产流通系统、文物博物馆系统,是一种以国有文化单位(公益单位和文化企业)为基础的文化产业生产和流通系统概念,具有意识形态的“内容管理”的基本特征。

作为“内容”概念的文化行业,业已被高度意识形态化了——必须以一种更为包容性的概念来统领文化体制改革。

如果从概念与政策的配备性关系考察,作为内容的文化行业概念其实与国家对于大文化概念的表述是不一样的。党和政府提出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协调的发展战略目标,是将“文化”视作与经济、政治、社会相并列的一个宏阔领域,也就是作为“范围”存在的“文化行业”,要比人们所认同的作为“内容”存在的文化行业——“文学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物”行业——系统要大得多。

作为领域的文化行业与作为内容的文化行业,本质上的区别是文化主体和实体的不同。作为“领域”的文化行业概念,将所有从事文化生产、消费的主体和实体都包容其中,本质上是一种“大文化”概念;而作为“内容”的文化行业概念,仅仅将公有文化机构包容其中,客观上把社会自组织、独立自主和自治的文化主体排斥在外。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作为“领域”的文化行业概念同时必须得到文化主体、文化实体的填充,因为如果只有领域和范围,而没有文化主体和文化实体的存在,这个领域就可能是空的,其功能可能是虚置的,而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文化行业。但是,另一方面,如果仅仅将“文化行业”作为国家公共文化机构集合这种狭义的理解,文化行业显然难以担当文化与经济、政治、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的国家发展战略任务。

目前,中国学界和政府所使用的“文化行业”,主要是指作为“内容”的文化行业概念(即“小文化”概念),它直接对应传统的意识形态管理方式,是本文研究过程中所使用的基础概念。

(三)文化行业结构中的技术基础

在结构功能学派看来,所有行业都是一种社会分工结构,而技术是这个行业结构中的一个“内容”①,并且是行业范式的基础。按照经济学关于行业分工对应技术分类的分工原理,人类的身体技能、印刷和造纸技术、电子技术形成了人类社会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三大阶梯”,构成了传统文化行业定型的文化科技基础。

在农耕社会,文化科技领域的基础技术是各种身体技能,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文化行业也都基于人类自身的身体技能,如戏剧、绘画、雕刻、民间手工艺等,主要不是依靠工具等物质力量,而是要依靠个体的才智与技能。如传统戏曲的五要素“手眼身法步”,就是基于表演者的五官和形体。身体技能无法突破人类身体的物理局限并具有个体差异,这一类艺术产品在古代技术条件下难以复制和批量生产,因此,在农耕社会有“艺术个体户”和“家乐戏班”,但却无法形成现代意义上的类型化和格式化的艺术行业。

18世纪中期,人类进入第一次技术革命时代。蒸汽机在各行业的运用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技术水平,使出版行业的技术基础——造纸术和印刷术——不断改进,催生出分工细化、规模生产的近代报业和出版业。在19世纪30年代,廉价的大众化报刊首先在西方出现,如美国的《太阳报》、《纽约先驱报》、《纽约时报》,法国的《新闻报》、《世纪报》,英国的《每日电讯报》等,同时专业出版企业也纷纷出现,如德国的布罗克豪斯出版公司(1808年)、美国的哈珀兄弟出版公司(1833年)、法国的拉鲁斯出版社(1852年)与德国的施普林格公司(1842年)等。一批报业公司和出版公司的出现,使基于造纸和印刷术的出版行业逐渐定型为一个重要的社会行业。

19世纪中叶,以电机的发明和电力的广泛应用为标志,人类社会进入了第二次工业革命。第二次技术革命带来了声光电技术的发明与运用,促进了近代广播电影电视业的形成。1877年,爱迪生发明留声机,由此突破了人类身躯的自然属性限制,使音像唱片行业诞生。1895年,法国卢米埃尔兄弟发明黑白默片电影,突破了人类表演艺术产品的过程性和即时消费性的局限,促进了跨时空传播的近代电影业的产生。1920年,世界上第一家商业广播电台——美国KDKA广播电台——的出现,推进了广播在英国、德国、苏联等西方国家的发展,并在20世纪30年代迎来发展的“黄金时代”。1884年德国发明家尼普科夫发明电视扫描原理,1925年贝尔德利用尼普科夫的机械扫描盘装置成功制造世界上第一台电视,1928年,贝尔德把伦敦传播室的人像传送到纽约的一部接收机上,1936年,英国广播公司正式从伦敦播送电视节目。美国RCA 1939年推出世界上第一台黑白电视机,1953年设定全美彩电标准以及1954年推出RCA彩色电视机,电视不断深入千家万户。在第二次技术革命的一系列技术创新推动下,广播电影电视行业形成。

基于不同技术类型上的文化行业,包括文化艺术行业、出版行业、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成为20世纪90年代以前最为重要的三大传统文化行业。不同的技术类型成为文化行业发展定型的根本原因,也是各个文化行业边界分割的基本依据。但这一支持文化行业的技术环境进入到20世纪90年代后被打破,以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网络技术为主体的第三次技术革命将人类社会发展推进到了“信息高速公路”上,人类进入到信息时代。信息时代的网络技术、数字技术使网络文化行业如网络游戏行业、动漫行业兴起并定型。但是,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和信息技术并不只是推动了新兴网络文化行业的崛起,它同时建立了一个将传统文化艺术、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都纳入新兴技术框架的通用性技术平台,文化艺术、出版、广播电影电视行业在这种技术力量的作用下出现了发展路径的转向。

二、文化行业演进背后的技术性力量

(一)决定文化行业生产效率的内在因素:技术阶梯

在科技史学者的眼中,戏剧、图书、广播电影电视、网络按照其不同的技术特质从低到高构成了特定的“技术阶梯”。戏剧是用身体和语言建构起来的艺术形式,其技术基础是身体技能,以身体技能(所谓“唱念做打”)为基础嫁接简单的舞台道具,就构成了戏剧行业的技术基础,由此形成了以虚拟性为主要特色的传统戏剧行业。图书是基于造纸技术和印刷技术的文化产品,出版行业的形成基于活字印刷技术。比较文书抄写的工作效率,活字印刷技术帮助人们挣脱了人类身体的局限,开创了书籍这类文化产品复制生产的新形式,形成了出版产业的技术基础。同样,广播电影电视是一种基于现代声光电技术之上的艺术形式,近代声光电技术构成了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的基础。网络技术、数字技术、信息技术等构成了数字电视、数字电视和网络游戏、动漫产业等行业的技术基础。

仅从技术与人类文化生活方式之间的关系看,戏剧、图书、电影电视、网络产品之间构成了由低到高的“技术阶梯结构”,就如同古老的戏剧表达方式经过现代摄影技术的改造而构成20世纪最有影响力的艺术形式电影一样,电视、网络等都是由较低级技术向较高级技术不断演化的结果。建立在高级技术基础上的艺术形式对建立在初级技术基础上的艺术形式具有审美替代效应,具有一种天然的市场优势和效率优势。以戏剧为代表的传统艺术形式,具有以人的身体为介质的初级技术属性,在20世纪30年代电影大规模进入娱乐市场之时,即已开始了其边缘化的历程。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下新生的网络行业同样极大地冲击了电视和电影行业,使电视和电视行业不得不在电子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基础上寻求内容生产和传播渠道重新组合,形成新的产业形态。

文化技术阶梯性进化特征的存在,使建立在高级技术基础之上的文化行业天然地存在着一种“势能优势”,借助于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功能,吸引优势资源向高技术势能行业领域汇集,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低技术势能行业由于资源不足而日益陷入边缘化的困境。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成熟,我国文化行业经历了一个高技术势能行业逐步中心化、低技术势能行业逐步边缘化的过程。研究显示,中国艺术行业(演艺行业)在20世纪30至40年代达到高峰,随后受到新兴电影产业的冲击而日益边缘化;出版行业20世纪40至50年代实现了第一次繁荣,在20世纪80至90年代达到第二个补偿性市场繁荣,21世纪初开始了缓慢的衰退过程;电影行业20世纪50至80年代达到高峰,90年代后受到电视产业的冲击而日益边缘化;进入21世纪后因为数字电影的兴趣再度繁荣;电视行业在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初保持市场繁荣景象,进入21世纪后尽管电视行业因得到信息技术的支持继续保持市场中心地位,但其独一无二的市场老大地位越来越受到新兴的网络游戏行业和动漫行业的挑战。

与一般物质生产行业的成长周期规律不同,文化领域内高势能技术行业对低技术势能行业的冲击,并不像物质生产领域那样体现为一种完全的替代关系,并不一定表现为一种行业对另一种行业的完全取代,而是一种碰撞、吸收、融合的交互式关系,一种艺术形式中的艺术基因进入到更高一级的科技平台上是会演化为一种新兴的艺术形式,如中国第一部电影《定军山》,就是用电影形式表现戏曲内容,是一部戏曲电影。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低技术势能行业的艺术基因不断被高技术势能行业吸收,低技术势能行业的边缘化进程将会加速。从文化市场的形式看,这一过程就是高技术势能行业逐步替代低技术势能行业的过程,但本质上看,建立在现代数字技术和信息技术上的文化行业具有更高的生产效率和更科学的营利模式,具有对低技术势能行业的市场优势。

(二)文化行业之间“藩篱”的瓦解:信息技术的平台效应

基于不同技术类型上的行业融合首先出现在电信、广播电视和出版行业。1978年,麻省理工学院媒体实验室的Negrouponte用三个圆圈来描述计算、印刷和广播三者的技术边界,认为三个圆圈的交叉处将会成为成长最快、创新最多的领域。②在不断的信息化进程中,数字化革命(即完全以重新安排1和0这两个数字组合为基础)将不同的信息形式统一起来,使不同形式的信息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都可以依靠1和0这两个数字的不同组合精确表达、迅速传递。这就使电信、广播电视和出版三个行业不同形式的产品或服务(语音、数据和视像)的差异性明显弱化,甚至消失。在数字化基础上,原先不同服务产品的提供方式及途径趋于同一,从而其业务边界开始发生交叉与重叠。③信息技术使电信、广播电视和出版三大产业从各自专用技术平台转向非专用平台,从窄带要求转向宽带要求,实现了在互联网信息平台基础上的产业融合。④这种技术环境整体性变迁的影响业已深入到文化艺术领域的各个层面,如美国斯坦福大学罗兰德·格林(Roland Greene)教授通过对全球诗歌现状的调查发现,数字化已经改变了诗歌的定义:“诗歌的媒介载体早已不是印刷物或舞台表演,而是建构在数字化王国中的媒介手段”。⑤

电信、广播电视和出版三大产业的融合,成为了工业化时代普遍存在的产业分立向产业融合的历史性标志,文化行业之间全面而深入的融合正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不断加深。当我们思考网络电视、网络电影、电子书等究竟是属于电视业、电影业还是网络业的时候,信息技术已经打破了传统文化行业之间的“藩篱”,促进了传统文化行业在信息技术平台上的深度融合,其结果便是产生诸多新的交叉性新兴产品和行业领域。

信息技术平台效应的发挥,最直接的结果是模糊了传统文化行业的边界。信息技术降低了信息的传播渠道成本和交易成本,引起企业—市场分割边界的明显移动,即市场边界扩张、企业边界收缩。在文化行业内,这一过程体现为三种形态:一是文化企事业单位把许多内部生产转变为外部生产活动,如制播分离;二是市场交易方式侵入企业内部,诸多大型企业分解为若干法人,用较低的市场交易费用代替相对昂贵的企业管理费用;三是许多内部交易费用低、具有某种技术经营优势的中小文化企业快速成长,如民营性质的动漫企业、游戏企业、广告企业等。⑥信息技术使文化行业的结构边界呈现大市场、专业化的发展趋势。

同时,信息技术的平台效应,同时引起了“政府—市场”之间的边界的移动。信息技术的强大信息收集与分发功能改变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信息分布状态,同时也重新定义“政府供给—市场需求”之间的关系,使文化产品的生产者能够在一个相对透明的信息环境中进行生产管理,促使文化行业资源在新的技术平台上实现优化配置。由此带来的结果是,由信息技术支持的包容性技术平台是一种公共技术平台,突破了各个文化行业运行平台专用属性的局限,由各种传统技术类型所支撑的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及其他文化行业的“技术藩篱”加速瓦解,界限清晰的行业区分技术基础逐步消失,文化行业之间的界限更多地依靠行政性或制度性识别系统加以维护。不同文化行业之间的边缘交叉领域成为快速发展的“蓝海”,形成了与行业纵向市场结构相对应的横向市场结构,并已形成新的生产链和新的价值链。在国家文化领域内,价值的创造及传递方式也不再是单向的运转而是多项流动回环,形成一个更为复杂的价值循环系统。这种文化生产力的发展,已经对传统的行业管理结构提出了深化改革的要求。

三、文化行业的“大部门制”:一种技术变迁的制度化表达

一般认为,现实的科技结构影响甚至决定国家上层建筑的结构方式。同样,国家文化治理结构要依赖于文化科技结构,不同的技术基础会对应不同的制度化表达方式。⑦在前信息社会时期,国家实行“小部门制”以对应不同行业的专属技术,形成了“技术分类、行业分工”的文化行业结构。但信息技术的平台属性突破了不同技术类型的“专属性”,“技术分类、行业分工”的小文化行业结构的合法性基础受到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在信息技术环境下,文化领域的治理结构主要体现为“大部门制”。“大部门制”是与“小部门制”相对立的政府行政模式。小部门制的特征是“窄职能、多机构”,部门管辖范围小、机构数量大、专业分工细、职能交叉多。大部门制是一种政府政务综合管理组织体制,其特征是“大职能、宽领域、少机构”,政府部门的管理范围广,职能综合性强,部门间职能交叉少。⑧

(一)技术变迁、市场结构调整与文化管理结构再造

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认为,行业组织的结构可分为技术层、管理层和制度层三个层次,行业的核心层是技术层,从事主要区别性“产品”的生产,在技术层之上是管理层,主要协调行业行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最高层是制度系统,是行业生存所需要的资源和合法性地位的制度性规定。⑨按照这一理论,作为核心层的技术的变迁必然引起行业管理结构的变化,进而影响制度层面的设计。

在文化行业,从身体技术到印刷复制技术、声光电技术和网络技术,每一次重大技术变迁都必然引发新兴文化行业的兴起与文化管理结构的调整和更新。而在信息社会,文化管理结构的改革不能再像以往一样仅仅作部分的调整就可以实现对新技术环境的匹配。因为信息技术以其强劲的行业整合与融合创新力量,推动了戏剧、广播电视电影、出版、IT、通讯、互联网等行业实现行业间的深度融合,新的市场结构不再是行业边界清晰、技术属性专用、区别性产品竞争的状态,而是行业边界模糊、技术互渗、产品互补的新形态。因此,在现代数字网络信息技术的推动下,传统文化市场结构得到更新、整合并趋于一体化,文化治理结构面临着重构再造的时代要求。

技术变迁通过两种途径推进管理结构再造。一是由信息技术所引发的技术创新推动了新兴文化艺术生产和消费领域,突破了传统文化行业的管理范围,导致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行业的管理结构与传统管辖范围之外的新兴领域不匹配,出现了管理结构与市场结构之间的“错位”或者“缺位”。对于一些在行业交叉领域形成的新兴业态,会吸引各大行政主体进入,引发行业部门在一些新兴行业领域的权力博弈,业界称之为“上面三国演义,下面诸侯混战”。2009年文化部与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网络游戏“魔兽”审批权的争论,核心是新兴文化业态所引发的行业部门管理边界的移动⑩。二是技术进步对传统文化行业的改造和升级,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部门面临新的管理课题。现代信息技术对文化产品的制作方式、传播渠道、经营模式、传播对象以及人们的消费习惯都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造成了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文物等文化行业对于信息技术的依赖,(11)同时,也从基础技术层面和市场结构层面迫使文化治理结构出现适应性变化,由此形成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基本动力。

信息技术主导下文化行业内在结构、市场结构的深度变化,为大文化部制的实施奠定了社会基础。网络文化产业、动漫游戏等新兴产业的崛起,使以往文化艺术行业——文化部、新闻出版行业——新闻出版总署、广播电影电视业——国家广电总局、文物博物馆——国家文物局的对应关系被信息技术革新所带来的一系列行业新变和融合所消减,基于现实文化科技结构的新型公共管理结构亟待建立。

(二)信息技术革命与大文化部制观念意识形态基础

信息技术在改变传统“小文化行业”制度意识形态的同时,也开始了重构“大文化行业”的制度意识形态化的进程。在现代信息技术革命的冲击下,以及全球化挑战和逐步完善的市场经济环境,对社会生产方式、认知与理解方式、观念与思维方式都带来了深刻的观念意识形态冲击,使维护文化行业制度的传统观念进入到一个“消解—重构”的历史过程,并由此形成了“大文化部”制的制度意识形态基础。

1.基于信息技术基础的文化领域正在形成不同于传统文化行业分工下的文化观念形态。传统文化行业中的计划行政导向、“扶贫式”发展、“慈母式关爱”、“喉舌论”、精英文化取向等行业意识观念,在信息社会的交互式文化场域中,逐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基本文化权益、发展型享受型文化消费等统合性、先进性的文化价值观所替代。社会主义新型文化观在经历中华民族政治复兴、经济复兴之后的文化复兴阶段开始逐步定型。

2.文化行业对信息技术的依赖日益加深,在瓦解计划体制下森严行业壁垒的同时也瓦解了文化行业意识形态观念基础,“大文化”的意识形态日益显露。行业意识形态,是行业成员在产品生产、交换、消费和交往过程中“内生”出来的一种信仰体系或者价值体系。在文化行业内,由于行业技术基础、资源要素禀赋、权力结构差异的存在,不同行业之间就会出现行业话语权和影响力的升降与落差关系,行业之间的各种利益差别也就应运而生,进而形成一整套维护其地位和利益的“话语系统”或“价值体系”,并逐渐合法化为一种社会共识。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冲破传统的行业壁垒,新中国成立以来不断固化的文化行业意识形态隔膜开始渐续打破,“大文化”行业意识形态开始形成。

3.信息技术对管理体制同样是一种革命性力量。信息技术作为一种平台技术对于国家文化管理体制的意义在于:数字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出现给人类社会文化产生、文化组织和流通的方式带来了革命性变化。基于云计算与大数据的现代数字技术成为一种独立于人类社会结构之外的力量,通过重塑人们文化生产和文化传播方式,能够对现有文化行业结构进行“破坏性创新”,从而从根本上迫使国家改变对文化生产和文化传播的控制方式,推动国家文化权力及信息权力结构的重构。现代信息技术不仅在形而下的器物层面改变着文化行业的技术基础、市场结构和管理机构,同样也在形而上的观念层面推动着大文化行业的意识形态的塑造,为改革文化行业管理结构、建立大文化部制构筑了意识形态基础。

(三)建立“果结构”形态的大文化部制

文化艺术、新闻媒体、广播电视、网络文化产业、文化创意、文化旅游等行业部门管理的大部制,在国外已有较好的经验示范。英国将多个文化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归于文化、媒体和体育部(DCMS),韩国则统一于文化体育观光部。这种大文化部制的模式有效地规避了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等现象,有效地整合和统一了国家文化行业资源,有利于文化行业发展合力的形成。

1.用“文化传媒”代替传统的“文化、广电、出版、文物”话语体系。“文化、广电、出版、文物”等词在使用50多年后,事实上已在人们心中不同程度地贴上了行业体制的“标签”,具有意识形态化的色彩,形成了维护“文化行业”固有体制的观念基础,难以满足新时期深化文化改革、实现意识形态动员的战略要求。相反,“文化传媒”切合信息社会环境下文化借助传媒实现其内涵张力的时代特征,且具有中性基调和包容性意蕴,能够避开传统文化行业的制度意识形态色彩,用“文化传媒”替代“文化、广电、出版、文物”等话语体系,不仅以简明的表述方式实现了对宽泛的文化行业的范围性概括,而且在改革发展的深层意义上,它有助于超越传统行业部门分割和部门意识形态分离而形成一套新的文化发展话语体系,消减文化改革的阻力。

2.按照“异权分割”的设计原则重构政府文化管理结构。传统文化管理体制建立在“同权分割”的设计原则之上,“同权分割”是对同一种权力形态在不同行业机构或上下级之间进行分割,相关组织之间有效行使权力的范围界限模糊,上下级成员之间权力空间交叉重叠,以“树结构或树果结构”组织形态为基本特征。而“异权分割”则是尽量把同一种权力形态相对完整地分配给相应的组织成员,相关行业部门及系统内的上下级之间各自的权力范围界限相对明确清晰,以“果结构或果树结构”组织形态为基本特征。建立大文化部制,要将当前基于同权分割设计理念的“树结构或树果结构”管理体制形态更新为基于“异权分割”理念的“果结构或果树结构”文化行政结构。(12)

3.“大文化部制”建设需要配套完成“内部管理流程”重构。“大文化部制”改革不是简单加减法,核心是要重构“内部管理流程”。业务相近的多部门合并只是大文化部制改革的第一步,设置科学合理的管理流程是第二步。“小文化行业——小文化部门”制实行一种“业务分工—计划配置”管理流程,具有自上而下的资源配置、行业内部循环的色彩。大文化管理流程的设计,必须贯彻“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的基本原则,形成有利于资源开放性配置、社会化大系统循环的职能管理流程。因此,在“大文化部制”使管理幅度得到拓宽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提升管理效率,完成内部文化政务的流程整合,规避传统行政职能分工中常见的“帕金森现象”、“孤岛行为”和“螺丝钉精神”(13),使政务流转从繁杂的横向联系实现有机的内部衔接。

注释:

①潘天群《技术与行业:对技术的一个“科学”研究》,《自然辩证法研究》,1998年第1期。

②胡汉辉、邢华《产业融合理论以及对我国发展信息产业的启示》,《中国工业经济》,2003年第2期。

③周振华《产业融合:新产业革命的历史性标志——兼析电信、广播电视和出版三大产业融合案例》,《产业经济研究》,2003年第1期。

④Ono,R.and Aoki,K.Convergence and New Regulatory Frameworks,Telecommunications Policy,Vol.1998,22.

⑤[美]罗兰德·格林《全球化、数字化时代重新定义诗歌——新版普林斯顿诗歌与诗学百科全书主编谈诗歌流变》,《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年1月23日第04版。

⑥李晓兰《信息技术革命与经济制度变革》,《理论与改革》,1995年第2期。

⑦Winseck.Pursuing the Holy Grail:Information Highways and Media Reconvergence in Britain and Canada.European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1998,13.

⑧石亚军、施正文《探索推行大部制改革的几点思考》,《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2期。

⑨斯格特《组织理论》,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69页。

⑩傅才武等《文化市场一体化进程与文化行业体制的结构性矛盾及其因应策略》,《江汉论坛》,2010年第5期。

(11)黄静、高福安《现代信息技术对文化产业的冲击和影响》,《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3年第4期。

(12)“树结构”和“果结构”是指社会组织形式。在一个标准组织系统中,任何两个具有直属关系的组织之间都采用同权分割的联结关系,则这一结构称之为“树结构”;采用异权分割的联结关系,则这一结构称之为“果结构”。由于在实际的组织形态中存在不够规范的组织联结关系,也存在“树果结构”和“果树结构”。参见潘德冰《社会场论导论——中国:困惑、问题及出路》,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3)邱国栋、于洋《大部制——政府管理与企业管理的流程化改革》,网页链接:http://www.docin.com/p-274514563.html,201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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