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贸易谈判新议题产生的背景、发展及其启示--以“新加坡问题”为例_wto论文

多边贸易谈判新议题产生的背景、发展及其启示--以“新加坡问题”为例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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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边贸易谈判新议题的产生背景

(一)WTO体制的统一权威性的制度优势

多边贸易体制具有以下明显制度优势:

1.法律地位的明确性。WTO是具有国际法人资格的永久性组织,从而一扫GATT的临时适用及其非正式国际组织性在法律地位上的尴尬处境。

2.调整范围的广泛性。WTO所辖领域涵盖国际经济交往中的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三大领域。通过与WTO基本原则的结合,三大领域在WTO体系内被融为一体,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协调器。

3.法律义务的统一性。WTO强调承担义务的统一性,同时设计有例外和差别制度,兼顾到发展中成员的经济状况,使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经济在面临市场开放的风险下仍有较好的发展契机。

4.组织机构的健全性和规范性。WTO体制具有严密的组织机构和规范化的运作机制。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设计使得WTO的权威性得以在法律上确立,扭转了GATT下争端解决机制所谓“没有牙齿的老虎”的尴尬局面。

基于以上的制度优势,WTO体制自1995年1月1日正式运行以来,在促进贸易自由化、规范贸易行为、解决贸易争端等方面发挥着权威性作用。在规则的执行方面,各成员方全面落实了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进一步削减关税、取消其他贸易壁垒等各项协议内容。WTO通过各种方式督促乌拉圭回合协议的实施,并且进行了大量的贸易政策评审。一般而言,大部分乌拉圭回合协议的执行情况是比较好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良好运行状况也确保了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 在谈判及其成果方面,WTO主持并促成了《信息技术产品协议》等各经济部门的具体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乌拉圭回合之后在WTO主持下,对服务贸易领域的四个部门——自然人流动、金融、基础电信和海运——展开了后续谈判并达成协议。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问题方面的共识取得了重大进展。通过五次部长级会议,在多个议题上进行了广泛谈判,达成了不少协议,极大地发挥了WTO体制的优势。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速,WTO体制优势更加显现,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被吸引到WTO多边贸易体制中来。据统计,WTO的成员方已从1995年成立初的120个增加到目前的近150个。此外,包括俄罗斯、越南等在内的30 余个国家(地区)正在申请加入之中。世界贸易组织2004年4月5日发布官方报告认为,受到亚洲和美国经济强劲复苏的推动,2003年全球贸易增长超过预期。WTO预测,2004年随着全球经济继续向好,全球贸易将继续增长。

(二)WTO体制盲目自由化、内容宽泛化和缺乏民主性的制度缺陷

尽管WTO在体制构建和制度实施上使全球经济发展取得前WTO时代无法逾越的成果,但“新加坡议题”的启而不发和坎昆部长级会议的失败,也暴露出WTO 体制自身的缺陷。

1.盲目自由化。WTO体制的核心基础是以世界贸易自由化来普遍提高人类生活水平。在经济全球化这一不可逆转的背景下,自由贸易是实现世界福利最大化的最优选择。但GATT实施以来,任何国家都没有完全实行过自由贸易政策,因为自由贸易和经济自由化思想体系确实存在一些致命缺陷,即当前的贸易规则为一些最大的跨国公司创造了垄断优势,而对发展中国家造成严重的环境、经济和社会问题,也给发达国家部分产业的工人和小农场主带来了灾难性后果。要使WTO继续对全球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必须在体制内消除资本集中与企业垄断带来的不利后果,甚至要在结构上避免垄断的发生。此外,劳工权利、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的国际准则等方面也需要WTO做出制度上的安排。

2.内容的宽泛化。作为一个以国际贸易为管理对象的组织,WTO框架下的涉及领域越来越宽泛,不仅涉及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还涉及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竞争政策、政府采购和环境等,甚至还涉及到人权等领域。特别是随着一些新议题的不断出现,原来与贸易有关的议题被搁置下来,WTO的注意力被分散了。其主要原因是发达国家试图通过提出这些议题来讨价还价以遏制发展中国家,并伺机取得对WTO体制的控制权。通过投资自由化、知识产权的高要求和劳工标准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竞争政策的干预,可以使其更彻底地渗透到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经济体制内,从而主导全球的经济发展方向,确保其经济政治利益的实现。因此,WTO体制的内容过于宽泛使得贸易问题有逐渐被边缘化的趋势。另外,给发展中国家设立融入自由化体制的门槛过高,也不利于WTO体制目标的实现。

3.缺乏民主性。主要表现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上有失公平,缺乏透明度,不能增强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度,不能充分反映它们的利益需求,从而使WTO逐渐失去广泛的国际社会基础,显露被边缘化的态势。WTO一人一票制的形式平等不能化解实质上的不平等。一方面,发达国家在国际规则上有话语权,根据自己的利益制定了大部分规则,确立了相应的制度,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信息来源和技术等原因,很容易陷入只能依现存制度进行改革的被动局面。 另一方面, 发达国家可以利用WTO制度内的安排在谈判过程中给发展中国家施压,并以制裁和报复相威胁,迫使发展中国家让步。

上述制度优势和缺陷,使WTO体制下的议题范围正经历着从“消极的或浅层次的一体化”向“经济的或深层次的一体化”的转变,特别是越来越多的“与贸易有关的”新议题使WTO的职能权威和管辖范围延伸到贸易以外的领域。 “消极的或浅层次的一体化”是指各方达成不作某些事的协定,目的是增强市场的可竞争性并确定出口产品在外国市场上的竞争条件,如削减关税和配额等;而“积极的或深层次的一体化”则是成员实行共同的政策或政策的协调统一,目的在于达成相互认可的最低标准等。(Hoek-man and Kostecki,1995)[1]在此种制度背景下, 产生了包括贸易与竞争、贸易与投资、政府采购透明度和贸易便利4个议题在内的“新加坡议题”,其目标就是通过制定多个国际协定,统一协调WTO成员方在投资、竞争制度、政府采购透明度以及贸易自由度问题上的政策和做法。

二、多边贸易谈判新议题的演进:以“新加坡议题”为例

(一)演进

1.WTO第一届新加坡部长级会议。第一届部长会议于1996年12月9日至13日在新加坡举行。经过协商,会议决定成立贸易与投资、贸易与竞争政策以及政府采购透明度三个工作组,同时将贸易便利化纳入货物理事会的职责范围,会议通过了针对信息技术产品贸易自由化的《新加坡部长宣言》。

2.WTO第二届日内瓦部长级会议。第二届部长会议于1998年5月18日至20日在日内瓦举行。会议通过的《部长宣言》强调指出,解决1997年发生的亚洲金融危机等混乱问题的关键,是按照WTO的章程实施贸易自由化,坚决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倾向,同时宣言还就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有关事宜做出安排。总之,这次部长级会议是一次承上启下的会议。

3.WTO第三届西雅图部长级会议。第三届部长会议于1999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在美国西雅图举行。由于美国等少数西方国家企图将劳工标准等问题纳入新一轮谈判,受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抵制,各成员未能启动举世期待的“千年回合”贸易谈判,而劳工、环保组织举行的示威游行又失去控制,致使会议无法顺利进行。最后,会议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启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努力失败。

4.WTO第四届多哈部长级会议。第四届部长级会议2001年11月9至14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会议对“新加坡议题”涉及的四个问题形成了决定。决定指出,必须经第五届部长级会议以明确的协商一致方式同意,才可进行关于“新加坡议题”的谈判。另外,会议还形成了多哈回合谈判框架,即达成的协议中只涉及今后谈判的指导原则,而没有多少具体数字,各成员可以通过框架大体明确今后谈判的内容与方向,为进一步谈判具体模式奠定了基础。总之,多哈会议走出了西雅图会议的困境,开启了“新加坡议题”的新历程。

5.WTO坎昆部长级会议(多哈回合的中期评估会议)。第五次部长级会议2003年9月10日至14日在墨西哥坎昆举行。由于与会各方对《部长宣言草案》存在巨大分歧,大会未取得实质性成果,但也有其积极的一面。正如世贸组织总干事素帕猜2004年9月15日在东盟—英国商业论坛上的讲话中阐述的一样:“……坎昆会议取得的一个重要共识是将”新加坡议题“的四个方面,即投资、竞争政策、政府采购透明度和贸易便利化问题分而论之,不应绑在一起谈判……”[2]

6.WTO总理事会会议(2004年7月日内瓦会议)。世贸组织2004年7月27日起在瑞士日内瓦召开总领事会议,就7月16日公布的“多哈回合”框架协议进行商讨。经过连续40小时的艰苦谈判后,终于在当地时间8月1日零点30分达成框架协议,WTO成员同时同意在贸易便利化方面发起新的谈判,并将谈判并入多哈谈判议题。2004年5月14日,世贸组织28个成员的贸易部长和欧盟的高级官员同意就2004年7月底前在世贸组织谈判中达成框架协议,其中涉及了“新加坡议题”。成员方一致认为贸易便利化议题是正在进行的多哈回合谈判中的一部分。同意将贸易便利化作为一揽子协议的组成部分,在7月底前达成一致, 其他三个议题继续在各相关工作组中研究和讨论。

(二)分析

“新加坡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不仅是WTO体制上的缺陷使然,而且还存在深层次的利益冲突。“新加坡议题”的现状体现了WTO发展过程中的两难困境,即既要促进全球经济的融合,使世界经济变得更有效率,又要照顾落后国家(经济上和政治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既要推动经济自由化,又要兼顾各国人民的福利。这种困境在全球化浪潮下是不可避免的。对矛盾重重的世界经济体系和对立的利益诉求,谈判的艰难是必然的,这就对WTO的体制提出了更高要求,所以改革成为WTO得以存在并发挥作用的动力。对于WTO困境,笔者认为深层矛盾体现在以下几对矛盾体中:全球化与民族化、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以及全球化与区域化。

1.经济全球化与民族利益的矛盾。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进程最基本的动因,世界市场的财富流动、聚集和分配,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世界范围内的利益组合关系直接推动了全球化浪潮。它既给民族国家带来机遇,又使民族国家面临严峻的挑战。对一些国家而言,它并不完全是福音,可能更意味着风险甚至灾难。具体而言,经济全球化使得民族国家的主权基础受到侵蚀,加剧了各国间的经济竞争和各国间财富收益的不均,经济全球化对各国政府施政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在多边贸易体系内部,各方一方面愿意通过谈判来推进贸易自由化,另一方面又竭力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力争使贸易自由化进程符合自身发展的要求。

2.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矛盾。经济全球化主要是由作为世界经济“中心”的发达国家主导和推动的,它们根据其既得利益来调整全球化的游戏规则,确定全球化的日程,而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则由于国力弱小而处于受支配的地位,因而,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依然存在。在多边贸易体制内部,发达国家利用制度缺陷操控多边贸易体制,不断提出新的议题,搁置贸易问题,并用各种手段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对其不利的条件。这又导致发展中国家在参与谈判中怀疑发达国家推动贸易自由化的意图,对开放市场持有忧虑,并强烈要求改变现状况。因此,谈判的天平只要稍有倾斜,就会导致破裂。

3.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矛盾。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其实质是资本主义发展不平衡引发的利益冲突和模式之争。由于各种原因,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发展也不平衡,这就使发达国家之间对市场的争夺更加惨烈。由于产业上和体制上存在着微妙的差别,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冲突更加复杂,各国都要在国际经济中争得自己的优势,反映国内产业和大型跨国公司的要求。发达国家之间在WTO体制内的竞争主要不是在整体上综合提升竞争力,而是为国内不同利益集团谋取利益,因此在谈判桌上利益更加多样化,这就使WTO要解决更多的问题, 而只有体制的改革才能满足这一现实要求。

4.多边体制与区域化的矛盾。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进程明显加快的同时,区域化也在迅速发展。从追求的目标来看,经济全球化和经济区域化都是为了实现规模经济、提高经济效率和增强产品竞争力,只不过是范围的大小不同而已。经济区域化犹如经济全球化的“积木”,是经济全球化的过渡性步骤和组织形式。但另一方面,经济区域化在其发展过程中,它的封闭性造成了对区域外国家产品和投资的歧视,形成了更高层次的利益集团。因此,区域化与多边体制之间的矛盾也一直是GATT/WTO没有解决好的问题。因为多边谈判总是在多边一体化问题上要为区域一体化作出安排,从而破坏了WTO的整体性。

三、多边贸易谈判新议题的发展启示:制度完善及利益协调

多边贸易体制(从GATT到WTO)在从权利导向向规则导向的转变过程中,谈判的议题范围不断扩大。包括“新加坡议题”在内的议题数量增至21个。议题范围的不断扩展与延伸,为各成员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创造了条件,也凸显了多边贸易体制之利益平衡目的。

(一)制度完善应与新议题谈判相协调

议题是制度的产物。新议题产生于旧制度的同时,就形成了对旧制度进行改革的客观要求。

WTO体制作为新议题产生的制度背景和制度基础,自然伴随着议题的扩展和延伸。一方面,新议题的扩展和延伸不断丰富多边贸易体制的内容。特别是议题间挂钩在利益平衡中的作用导致确定谈判议题本身也成了一场谈判。另一方面,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性缺陷与制度外缺陷依然存在。并且,随着全球经济的进一步加速和融合,议题的扩展和延伸与多边贸易体制的缺陷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仅仅通过议题的扩展、延伸与挂钩,已经不能很好地为各方提供合理预期。一方面,多边贸易体制的缺陷在组织形式、谈判模式、决策方式等方面严重阻碍了新议题的生成。每个成员方都有提出议题并将其列入讨论日程的权利,这是现代国际组织的一个基本特征。但是在WTO体制下发展中成员方没有充分的提议权,很多提议被置之不理,不了了之。而发达成员方却可以通过“绿屋会议”等不民主的决策机制,越过发展中成员方,制定和通过代表自己利益的协议或文件。要改变这种不公平的议事规程和决策程序,需要增加规则修改和议题讨论的透明度和民主性,对现有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加以完善。当然,如何令各方更公平地参与谈判也是WTO面临的一大问题。[3]否则,即使新议题经过艰难历程生成,但其所产生的后果不免将会被多边贸易体制的缺陷“内耗”。因此新议题不断丰富多边贸易体制的同时,应相应地对多边贸易体制进行改革。

(二)发达成员方应具有公平发展观

坎昆会议的失败,很大程度上与发达成员推行片面发展观有关,即强调自身的发展权利,而没有真正履行自己的承诺,使发展中国家的预期收益在现有贸易体制下没有得到实现。发达成员针对许多发展中成员最具比较优势的贸易部门的高保护依然持续存在。例如,在纺织品部门,按照乌拉圭回合协定已实施7年, 然而发展中成员并未看到巨大的预期收益,因为发达成员选择了“最终负担”的实施方法(即多数纺织品只有到10年过渡期的最后才被解除配额限制),而且,迄今为止挑选出来作为自由化的纺织品,绝大多数在过去并没有得到实际的限制。相反,对发展中成员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和原材料深加工产品的关税升级和关税峰值大量存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单边措施的使用更是日趋严厉。

本轮回合谈判,发展中成员发出了更加强烈的“发展”呼吁,普遍认为“在不公平基础上的绝对公平本身就是绝对的不公平。自由贸易应该为发展服务,应立足现实,而不是终极的目标,这样才能真正释放WTO自身具有的能量。”[4]为此,《多哈宣言》重申了给发展中成员特别和差别待遇的规定是构成WTO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承诺新一轮谈判将使之更明确、更有效和更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各方要想进一步达成协议,应该高度重视发展中成员的利益,特别使发达国家必须关注“公平发展”的呼声,在谈判中放弃片面发展观,做出必要的让步以真正实现“发展”的目标。

(三)发展中成员方应体现适度的灵活性

现存的多边贸易体制经过几十年几代人发展而来,来之不易。就现有的制度体系而言,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虽然该体制具有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制度的发展和变迁充分说明了制度的不完美性。发展中成员应该珍惜现有的制度成果,同时清醒地认识到发达成员把握了世界经济发展的主动权和经贸规则制定权。发展中成员应在参与与合作中改变命运,改变自身制度与政策安排,如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逐步实现“国际经济旧秩序”向“国际经济新秩序”转变。

在议题的开展和延伸过程中,发展中成员应该以更加务实的态度,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表现出更大的灵活性,采取一种“对事不对人”[5](P4)的指导策略,围绕核心利益,以积极的姿态,灵活应对,建设性地推动多边贸易体制发展。

(四)发展中成员与发达成员应建立利益协调机制

WTO是一个全球性贸易组织,既包括发展中成员又包括发达成员。任何一个议题的提出、谈判都涉及多方利益。如何使得新议题的提出以及谈判过程中各方利益都得到均衡反映,而不是向实力倾斜,对于WTO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显得非常重要。要使不同利益集团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协调好立场,消除误解,朝着共同利益和目标的方向努力,WTO 体制就应当为此建立一个有效的平衡的利益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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