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转轨时期市场型银企关系的构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时期论文,关系论文,市场论文,型银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我国当前的经济体系中,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作为国民经济运行的两大主体,银企双方除自身按市场经济要求发生变革之外,还会使彼此之间的关系联动产生嬗变。准确地把握这种变化,重新构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型银企关系,既是银行与企业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当前促进两个根本转变的迫切要求。本文试图分析转轨时期建立市场型银企关系的主要障碍,并对市场型银企关系构建的基本途径进行初步探讨。
一、市场型银企关系的内涵及其特征
市场型银企关系是国民经济发展中最重要的经济关系之一。从静态上分析,市场型银企关系是指银行与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和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以市场为导向的资金联系;从动态上考察,它则指银行与企业以资金、产品、信息、技术为纽带,在利益均享、风险共担的前提下生成的“荣损与共”的关系。市场型银企关系的实质是银企双方为实现自身效益最大化而实行的资金联结以及这种联结产生的宏微观经济效益评价。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型银企关系应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互惠互利,平等合作。市场经济中的银行和企业作为完全独立的经济人和法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平等的经济主体,二者都具有明确的利益目标,双方的经济活动以满足市场需求为导向,银行和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须以互惠互利为前提,并在平等合作的基础上进行资金、信息等往来,这主要表现在,银行通过有偿的资金让渡和市场信息反馈来支持企业生产经营,促进企业技术改造,企业则以按期还本付息来保证银行资金的正常运营。银企之间彻底否定传统的资金供给制,打破企业吃银行“大锅饭”现象。建立市场型银企关系,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把资金供给制转变为资金借贷制,严格把持资金运作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三性”原则。
2.相互依靠,硬性约束。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银行与企业紧密相联,犹如鱼水。如果银行或企业一方经济效益不好,必然影响另一方的经营活动,银企双方客观上相互依靠相互支持、荣损与共。同时,作为平等的经济主体,市场要求银企双方的预算约束硬化,这反映在企业融资行为上就是企业的资金安排需受到利率的调节,企业在选择融资方式时需考虑融资成本的高低及服务质量的优劣。预算约束硬化反映在银行的经营行为上则是要求银行在选择贷款企业时,必须考察企业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把资金贷给经济效益高、资信状况良好的企业,以确保银行资产的保值增值。
3.双向选择,联合发展。市场经济通过资金商品的流动和组合来逐步实现对资源的有效配置。资金作为商品,以利率为价格,在银企之间公平交易,供求双方有权在市场上自主选择买卖对象,市场型银企关系是银行和企业双向自由选择的结果。这种银企间的双向选择包括三方面内容:(1)银企依存关系的市场取向。即银行与企业紧密相联, 且这种联系严格遵循市场取向原则,表现在银企双方的关系上就是“依存”,而非“依附”。(2)银企交易关系的市场取向。 即银企之间的信用接受活动不存在“开户壁垒”。一家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和偏好选择任何一家银行开户,反之,一家银行也可以为自己选择企业办理信用和结算业务。这种交易关系的实质在于通过双向选择,形成对自己最为有利的交易条件,从而使双方的自主意识和利润动机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3)银企效益关系的市场取向。 即银行和企业在权利与义务对等以及公平竞争的法则之下,通过自由选择来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在自由选择的过程中,银企之间的关系逐渐由外在的信贷联系转变为内在的产权融合,逐步走上银企一体化联合发展的道路,这是经济转轨过程中市场型银企关系发展的最显著的特征。
二、建立市场型银企关系的难点分析
1.企业过度负债经营和专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恶化是阻碍市场型银企关系建立的外部原因。据有关部门统计,清产核资覆盖的30.2万户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平均为71%(见《经济日报》,1996年5月10 日)。近些年来,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比率不断上升。1980年,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比率为18.7%,其中流动资产的负债率为48.7%,1993年国有工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上升到67.5%,其中流动资产的负债率高达95.6%。1994年底,国有资产管理局对2万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调查, 企业资产负债率为79%(许美征,1997)。相当一批企业在扣除资产损失和潜亏挂帐后负债率大于100%。例如,哈尔滨市1994 年开始“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时,全市国有工业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仅为66亿元,各种损失挂帐则高达51亿元,占所有者权益的77%(国家经贸委企业司,1996,第315页)。企业高负债经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有三个:一是宏观经济政策对企业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国有企业大部分是基础产业,国家对这些产业的价格一直管理较严,因而政策性亏损难以避免。在企业严重注资不足和资本营运效率低下的情况下,部分缺乏创汇能力的企业借外债进行技术改造或基建投资,国家汇率政策调整后企业债务负担大幅度上升。二是国有企业社会负担沉重。据统计,1994年全国3.4 万户地方国有工业企业全年支付的教育和医疗卫生经费分别为15亿和20亿元,支付给所办学校、医院职工工资近30亿元,支付的离退休统筹安排资金近170亿元,购建职工住房的支出50多亿元, 这些社会性支出相当于企业实现利润总额的1.1倍, 这不仅大大降低了企业资金的利润率,而且实际上是通过企业占用银行贷款,增加企业负债率实现的(许健,1996)。三是企业发展缺乏健全合理的激励相容机制,尤其是缺乏三个层次的约束机制,即在国家股东层次上,国家股东缺位,缺乏产权约束;在各级政府层次上,政企不分,以政代企,无经济责任约束;在企业层次上,企业经理层无职业风险约束。在企业债台高筑的同时,银行被企业的不良贷款拖得举步维艰,根据1994年和1995年《中国统计年鉴》,我国金融机构全部贷款,四大专业银行占66%,其中不良信贷资产占全部贷款的20—30%,可能造成的坏帐,死帐约占贷款额的6—12%,占不良信贷资产的30—40%。 由历年累积而成的呆帐不少于4000亿元。由于企业债务的影响,我国专业银行的资产收益率呈年递减趋势(1989年为1.022%,1990年为0.784%,1991年为0.775, 1994年所有专业银行出现不同程度的亏损)。当前,企业高负债经营以及银企间旷日持久的债权债务危机已成为建立市场型银企关系的一大梗阻。
2.国有企业的非独立性经营是阻碍市场型银企关系建立的内在因素之一。所谓非独立性是指企业由于产权模糊、权责不分而导致企业不能独立承担风险和自负盈亏的状况。从本质上讲,企业应当是以生产活动为中心并独立进行经营决策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盈利性组织。当前中国的国有企业则是同时兼有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和社会管理多种非生产性职能的“社区单位”。企业固具有“社区”性质而导致国家对企业的特殊保护和国家无限地分担本应由企业独立承担的责任,即所谓的国有企业的母爱主义倾向。而由母爱主义滋生出来的非独立性又与市场型银企关系中企业应具有的独立自主、自担风险的特征相悖。另一方面,非独立性又往往造成企业国有股股权虚置和政资一体化,进而导致法人权利缺损、经营阶层的“激励空缺”等严重弊端(刘葆,1996)。这既是当前企业改制中的一大难题,也是构建市场型银企关系中的一大障碍。
3.国有专业银行的“变革惰性”是阻碍市场型银企关系建立的关键因素。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是建立市场型银企关系的前提条件。在中国,国有专业银行的改革涉及到许多利益主体,改与不改,改多大程度,改向何种目标模式,取决于赞同、支持和推动这种改革的行为主体集合在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力量对比中是否处于优势地位。专业银行作为改革的既得利益者,它们既不想退回到旧的银行制度中去,同时也不想让银行体制改革再前进一步,因为一旦导入市场平等交易过程,就会丧失现在这种充当国有企业资金供给者并由此获取垄断利润的条件,垄断利益导致银行内部改革动力不足,而寡头垄断的利益相关性又形成银行改革的外向阻力。在1986、1988和1991年曾有多次试图对专业银行进行实质性改革的计划,但都最终没能实施。这种情况表明,在四家专业银行垄断金融业的状况下,许多方面的共同利益使相互之间达成“默契”,而使中央银行的改革方案或货币政策操作受阻或减弱(谢平,1994)。由于专业银行一方面几乎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另一方面又可凭借其产权的公有禀赋获取垄断利润,因此,专业银行商业化、股份化改革的积极性不高。无内在动力而仅靠外部推动,专业银行改革就很难进行。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是构建市场型银企关系至关重要的因素,当前国有专业银行的“变革惰性”无疑极大地掣肘着市场型银企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三、构建市场型银企关系的措施与设想
1.构建市场型银企关系必须积极解决银企之间的不良债务问题。企业的高负债率和银行资产质量的恶化实际上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近年来,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种种债务重组方案(江春,1995)。例如,通过企业破产、兼并、联合进行债务重组;银行通过冲减所提取的呆帐准备金,核销一部分债务;国家财政核销一部分债务或拨出一定数量的“偿债基金”以及建立不良债权交易市场等等。我们认为,解决银企债务问题应该将各种方式综合起来考虑,但最根本、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对被“放开”的大部分中小型企业,将社会公众所拥有的对企业的债权资产(或企业对社会公众的债务)转换成社会公众对企业的股权,使社会公众由企业的债权人转变成企业的所有者,并使企业的债务自然转化为企业的资本金。这样做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负债率,促进资本结构合理化和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更为重要的是,在银企债务危机缓解的同时,实际上将传统的国有制(政府所有制)转变成真正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公众所有制),促进了经济体制的转轨。另外,国家还应尽快制定和实施配套的财政、金融政策,逐步消除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债务包袱,充实企业自有资本,优化负债结构,以缓解地方和银行的压力。例如,对涉及国家安全、高新技术的企业债务可划给政策性银行,允许企业挂帐停息,待具备偿债能力时再逐步收回。
2.加强金融体制中企业制度的协同变革,改造银行和企业固有的产权结构,确立相互独立的产权主体地位,并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制衡机制和激励相容机制。产权模糊,一方面使国家所有权职能弱化,导致“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另一方面造成银企法人财产权缺损,导致银企负盈不负亏,预算约束和信贷约束软化。对此,需要通过银企制度创新,深化产权改革。首先是严格界定银企产权,实行产权主体的两极分设制度和产权客体的虚实并存制度,明确银行和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利;其次,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真正有能力有动力代表国家行使国有产权的代理机构,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分散国有产权,把一部分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国有产权部分或全部地加以出售、出租、拍卖等等。目前就国有企业改革而言,重要的是要加强企业的独立性,打破和消除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父爱情结”和“母爱倾向”;而专业银行的改革则应把打破垄断放在首要位置,较好的改革方案是允许组建民营商业银行和将现有的九家地区性商业银行培育成全国性银行。
3.谨慎适度地促进银行资本与产业资本的有机结合,大力推行主银行制度,逐步培育银企集团(刘葆,1997)。从历史角度和国际经验看,银行和企业的关系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银行不参与企业股票经营,典型国家是美国。另一类是银行参股投资企业,典型代表是日本和德国。日本的银行可持有一个企业5%以下的股票,而在德国, 银行是企业最大的股东,且持股数额没有限制。国内外许多经济学家所做的大量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都表明,日、德的银企关系使企业更具有长远经营意识,竞争力更强。在美国,目前参、众两院的两个银行委员会主席、财政部部长和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等都力主修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兼并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从我国当前的情况看,近几年的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上市公司为代表的产业资本参股银行业,实现产业资本和银行资本的融合生长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据初步统计,目前共计有50多家上市公司有参股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见《中国证券报》1997年5月13日)。 典型的案例有:珠海中富参股珠海城市合作银行3000万股,占9.16%的股份;金海集团参股海南发展银行6000万元;广东甘化参股光大银行3600万元等等。但在当前,商业银行参股投资于企业仍受到限制,我国的《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这实质上将银行和企业摆在不平等竞争的地位,从长远来看,势必要求银行走产业化的道路。当前,政府可积极推行主银行制度,通过主银行持有不能上市流通的企业法人股,引导银企双方相互持股,进而逐步培育发展银企集团。银企集团的构建方式可采取银企双方合股经营,共同入股组成“银企命运共同体”。合股双方或多方共同参股,或环形持股,或射线式单向相互持股,实行参与制,双方互派董事和监管人员参加日常经营管理,各方依据持股份额和营运状况确定分红比例。银企集团是市场型银企关系发展的高级阶段,是银企关系由外在信贷联系到内在产权融合发生发展的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