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婚姻制度沿革及其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启示
余威龙
(华南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摘 要: 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近代社会和现代社会的婚姻制度各有鲜明特色。古代婚姻制度的沿革,是现代婚姻制度形成的基础。本文通过梳理历朝婚姻制度的演变,展现各个时代风格迥异的婚俗文化,以期对我国不断完善婚姻立法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有所助益。
关键词: 婚姻制度;沿革;启示
“婚姻”二字究其起源,源远流长。古时的婚字为昏。《礼记·昏义》唐孔颖达疏:“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因名焉。必以昏者,取其阴来阳往之义,日入后二刻半为昏,以定称之。婿曰昏,妻曰姻……谓婿以昏时而来,妻则因之而去也。”汉班固在《白虎通》中曰:“昏者,昏时行礼,故曰昏。姻者,妇人因夫,故曰姻。”①古时候的婚姻重在亲迎,亲迎必定在黄昏之时,所以称为昏。
婚姻制度是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的夫妻制度。事实上,中国自古以来就对婚姻制度有规定,并能从沿革的进程了解不同时代的婚俗文化。
英国是世界上时装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在全球纺织服装界独树一帜,“英伦风”将贵族传统与时尚特色融合在一起,将时装的特色演绎得淋漓尽致。在英国,很多高校都开设纺织服装专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伦敦艺术大学。伦敦艺术大学的中央圣马丁艺术与设计学院是服装设计师的摇篮,其服装教育在注重艺术设计的同时,更加强调实践教学与项目设计,在产品研发和产品咨询方面都享有良好的国际声誉。中央圣马丁艺术与设计学院的专业全面,具有健全的课程体系,从时装设计工艺到生产管理流程、品牌推广、市场信息、时尚传播等,应有尽有,与市场相对应,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专业技能上,其培养的人才都比较全面。
一、我国原始社会婚姻记录考证
人类婚姻大致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原始社会的杂婚、氏族内同辈血缘的群婚、排除同胞兄妹血缘的伙婚、同姓不婚的族外对偶婚以及一夫一妻的专偶婚。
在原始社会,人类生产能力低下,人们为了生存就必须几十人聚成群,以群居的方式共同劳动、共同分配、共同生活。在这种原始部落中,人们聚集在一起,知道母亲却不知道父亲,没有亲戚、兄弟、夫妻之别。那时的男女没有固定配偶,自然也不存在家庭和婚姻形式,正如《列子·汤问》所载“男女杂游,不媒不聘”,说的就是杂婚、群婚形式下,人们的婚姻形式十分自由、随意,不存在媒妁嫁娶的情况[1](P2)。
1.媵妾制
昔宇宙初开之时,只有女娲兄妹二人在昆仑山,而天下未有人民。议以为夫妻,又自羞耻。兄即与其上昆仑山,咒曰:“天若遣我兄妹二人为夫妻,而烟悉合,若不,使烟散。”于烟即合。其妹即来就兄,乃结草为扇,以障其面。
这里的“自羞耻”与“以扇障面”,当是后人凭着自己的生活体验及想象附加上去的,其中值得注意的,还是兄妹无须媒妁自相成婚的事实[1](P4)。
课中环节主要分成两大部分:检测答疑阶段和拓展阶段。检测答疑首先进行的是听写反馈,教师抽出部分关于开罗的视频中的和课文相关的十个词汇听写(5分钟,收上来),第二步当堂小组概括叙述性描写特征,并且写一个叙述性描写的长句(共25分钟),与此同时,教师巡视全班,即监督各组进度,且同时回答同学预习及课前中遇到的各种疑惑。
但是,血缘群婚对人类的繁衍生存而言有严重的先天缺陷。《左传·僖公二三十年》载“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国语·晋语四》也有记载“同姓不婚,惧不殖也”,表明人们早已意识到这种近亲交配的血缘群婚会使人类患上遗传学上的致命疾病,导致种族灭绝。于是,排除同胞兄妹血缘的伙婚从血缘群婚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一种更进步的婚制。伙婚制全部排除了同胞兄弟姊妹的通婚,变成由某一血缘氏族的一群男人和另一血缘氏族的一群女人形成婚姻关系,男子共妻、女子共夫,并往往出现兄弟共妻、姊妹共夫的情况。
随着伙婚制的推行,由于一个民族的男女不得不和另一民族的男女结为夫妻,而且一般是女方氏族迎娶男子,配偶的随意选择性大幅降低。这样就出现了对偶婚。对偶婚的一个明显特征是,男人可以选择一个女人作为他的主要妻子。一个女人也可以选择一个男人作为她的主要丈夫,并且一对男女实行长期或短期在一起的同居关系。据《帝王世纪》记载:
该含水岩组主要分布于挠力河低平原,含水岩组由中更新统浓江组、上更新统别拉洪河组及全新统的砂、砂砾石组成。含水层厚度一般为20~30 m,从山前向低平原中部方向由薄变厚,最厚达68.65 m。地下水类型大多属弱承压水或潜水,富水性从弱到强,按单井涌水量大小可分为水量极丰富区、水量丰富区、水量中等区、水量贫乏区等4个富水区。
帝喾有四妃:元妃有邰氏,曰姜嫄,生后稷;次妃有娀氏,曰简狄,生卨(契);次妃陈锋氏女,曰庆都,生放勋:次妃娵訾氏女,曰常仪,生帝挚。
这四妃虽然经过后人以一妻多妾制婚姻形式附会,但溯其渊源可知,实际还是受到对偶婚的影响,即一个主妻,三个次妻。
对偶婚的后期,人类社会逐渐进入父系氏族阶段。随着氏族经济不断繁荣、财富不断积累,战争中掠取俘获的妇女增多,主夫主妻的伙婚遗风逐渐消失,而越来越倾向于对女子的独占。这样,就使得子女可以确认自己的父亲,父亲也可以确认自己血缘的直系子女,婚姻也就开始具有财产继承、种姓延续的意义。这一切都预示着更文明、更进步的专偶制婚姻的到来。
专偶婚,即一夫一妻制婚。这种婚姻形态出现在父权为中心的私有制社会,在婚姻史上第一次把婚姻和私有制小家庭联系起来。在这种婚姻形态下,男子通过婚姻组成家庭,不仅控制和占有了越来越多的财富,而且控制和占有属于自己的妻子和子女,妻子则和财产、子女等成为父权的占有物。父系文化统治的男权社会,女子始终处于一种从属地位,两性间的关系不可能平等,只能是一种没有爱情的隶属关系[2]。
专偶制婚姻出现后,婚姻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原始社会人们的杂婚、群婚等大多是出自于人类繁衍后代的本能,但进入私有制、阶级社会以后,婚姻已不再是某个个人的行为,婚姻的目的仅仅是种姓的延续和父系、父权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家庭的建立与维系,而绝非个人的幸福与快乐了。也就是说,婚姻成为宗法制社会中联系各个家庭乃至家族的重要纽带。
二、奴隶社会的婚姻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初—公元前476年)
《唐律》的离婚分为三种:和平离婚(也叫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犯了“七出”之条离婚(也叫休妻)。
(一)夏朝、商朝的婚姻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初—公元前11世纪)
1.在奴隶主贵族中实施一夫正妻制
正妻制不是一妻制,而是妻妾并存,在众多妻妾中有一个正妻。这个正妻往往由奴隶主阶级内部中有地位、有身份的女子担当。在整个妻室中,正妻的权利最大,其生育的子女享有财产、爵位、王位的继承权。如商王中王的正妻是妣庚氏,大戊的正妻是妣丙。至于妾,或是正妻的表姐、姊妹,或是家中的女奴,如商武丁的妻妾多达64人。据说夏朝荒淫无度的国君桀建造了一座富丽堂皇的王宫,叫作瑶台,美女云集,供他享用,而这些美女就是妻妾、嫔妃的身份。妻妾的地位极其低,只相当于财产,可任由处置。
战国以后,中国地主阶级实现了封建大统一。虽然地主阶级封建制的生产方式要比奴隶制(或封建领主制)进步,但它同样实行等级制度,以新的剥削方式代替旧的剥削方式[4](P71)。这种沿革在婚姻制度上主要呈现出“一夫一嫡制”的特点。
2.在士一级的自由民中,主要实行一夫一妻制
士一级的自由民主要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原因在于士占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对国家交纳赋税,并有自己的个体经济家庭。这种婚姻形式随着自由民阶层的扩大而越来越普遍。至于奴隶,仍然实行对偶制婚姻,这是由于他们仍然过着一种类似氏族大家庭的生活,没有自己单一的个体经济家庭。
(二)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约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0年)
1.从“礼”上确立了一夫一妻制
《仪礼·丧服》载“夫妻一体也……夫妻牉合也。”表明西周的婚姻是夫一半、妻一半,两半则结合为夫妻。这阐释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含义。《周礼》中记载:“媒氏掌万民之判。”判,其意思就是半。得耦为合,主合为半,结为夫妻,这所说的也是一夫一妻制。
2.群婚制性质的对偶制婚姻
1.“君主至尊”和“父权为上”的婚姻年龄政治处罚和结婚年龄控制的特点
3.一夫正妻媵妾制
在周天子、诸侯、卿大夫中都实行一夫正妻媵妾制的婚姻形式。一夫正妻媵妾制是指周天子娶一国的女子为王后,这一国除了将此女子嫁出外,还将以此女子的叔伯姐妹俩人作为陪嫁嫁出。同时,其他两国也以侄、娣身份的两个女子嫁给天子,这两国除将这两个女子嫁出外,还各以这两个女子的叔伯姐妹俩人作为陪嫁嫁出,这就是一夫娶九妻[3](P38)。
(三)春秋时期的婚姻制度(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
经过漫长的历史演进,这种在血缘和辈分上毫无限制的杂婚遭受自然选择规律的严峻挑战,因而逐渐被部落内同辈的血缘群婚所取代。血缘群婚最鲜明的特征即消释了不同辈分之间的杂婚状态,遏制了父母辈和子女辈之间发生关系,形成不同辈分的不同婚姻集群,从而显露出人类婚姻关系的萌芽。在血缘群婚阶段,同胞兄弟姊妹间的婚姻关系是最常见的婚姻现象。传说伏羲与女娲就是由兄妹结为夫妻的。如东汉应劭的《风俗通义》记载说:“女娲,伏希(羲)之妹。”从出土的汉代画像石、画像砖和帛画来看,常常可以看到伏羲和女娲上半身是人形的,下半身是蛇形的,两条尾巴牢牢绕在一起,明显是由两性交合转化成的神话形象。唐代卢仝的《与马异结交诗》提到:“女娲本是伏羲妇。”在唐末,李冗的《独异志》也记载了女娲兄妹相配的故事:
目前抑制电压暂降的方法主要是在电力系统与用户设备之间的接口处加装补偿装置,通过注入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来对系统的有功功率和无功进行补偿。常见的补偿装置有:动态电压恢复器(dynamic voltage restorer,DVR)、不间断电源(uninterrapted power suppy,UPS)、固态切换开关(solid state transfer switch,SSTS)、磁谐振变压器等。
西周时的媵妾制一般仅限于周天子,至春秋时,各诸侯国和卿大夫们也普遍实行。例如:鲁国的宋共姬有三国来媵;管仲有三姓之女(二国来媵);秦伯纳5人;齐威公有3个夫人,6个内媵;齐襄公9妃之外又有6嫔。除了周天子、诸侯有媵妾,卿大夫甚至连士也有。
2.礼制上的一夫一妻制
媵妾制是一种变态、定形的一夫多妻制。其实,至春秋时,天子、诸侯、卿大夫多妻的数量已远远超出“九、六、三”。齐桓公除了内嬖如夫人者6人外,还有3人,分别是王姬、徐赢、蔡姫。晋文公重耳初奔狄,狄人纳季隗;至齐国,齐桓公为他娶媳一次;至秦国,秦伯送5个女子作为妻妾。其后依次序,逼姞排为第二,季隗第三,杜祁第四,怀赢第九。这为后代皇帝坐拥三宫六寝开了历史之先河。
春秋时期,从礼制上规定一夫一妻制。这是因为在父权社会中,一方面为了后代的延续可以多娶,而另一方面则重嫡庶之别,不能有多个妻子。因此,即使在实行一夫多妻制度的情况下,也需要保持一个正室、多个媵妾的状态,并成为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在《礼记》中,阴阳之间的关系用来代表夫妻,乾坤刚柔一类的用语比喻夫妇关系,含有一夫一妻制的意思。
三、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公元前476年—公元1840年)
从战国至清朝鸦片战争前夕,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一夫一嫡制”成为主要的婚姻形式。
公共艺术“公共性”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公共空间与公众的开放性两个方面,也就是说,公共艺术始终是围绕公共空间、大众展开的艺术创作活动,那么公共艺术是如何体现“公共性”的价值与意义的呢?
㊶ Christopher L.C.E.Witcombe,“ Cesare Ripa and the Sala Clementina”,Journal of the Warburg and Courtauld Institutes,vol.55,1992,pp.277-84.
一夫一嫡制婚姻法的典范是《唐律·户婚》。其突出的特点是纳入到政刑化的三纲罗网。宋、元、明、清的婚姻法或多或少地沿革演化了这部法律。
设置w ij和w jk的初始连接权值,初始连接权值是在(-1,1)区间随机选取的非零值,同时给定计算精度值ε(ε>0)。
(一)政治惩罚的特点和三纲控制的婚姻制度
西周的奴隶基本上实行群婚制性质的对偶制婚姻形式,这点与夏、商朝是一致的。这是因为奴隶们没有独立的个体家庭经济,而是依附在奴隶主家长制的大家庭里,从事的是三人为房、三房为井、九人一井的原始氏族式的集体劳动。
我国古代的婚龄有三种:第一种是强迫婚姻的年龄,其特点是对某一年龄未婚的行为承担某些法律责任;第二种是催促弱势群体结婚的年龄;第三种是正式的结婚年龄,其特点是根据自然生理学明确最低的结婚年龄,有时还要考虑到政策需要。前两种是有政治处罚性质的,第三种也有可能受到政策的影响。
在婚姻的年龄,对于婚姻的当事人而言,他们通常是被动选择的,完全被“君主至尊”和“父权为上”控制着。
2.婚姻契约的政治特征和三纲控制
4.系统性。指标体系融合电力企业运营活动,层级分明,同层次的指标应相互独立,保证相互之间不重复,避免指标体系过于庞杂和单因素评价,体现较强的系统性。
结婚是一定要有婚约的,婚约是结婚的前置要件。《唐律·户婚》载:“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5](P149)。虽无许婚之书,但受娉财,亦是。若更许他人者,枚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
女子悔约的法律责任和男子悔约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它们代表“夫为妻纲”的要求。婚姻合同确立后,双方当事人就是正式的夫妻了,因此,女子悔约对此承担刑事责任,而男子悔约只承担民事责任。
婚姻合同的主体是父权的家长,这代表“父为子纲”的要求。
学生的生活大体相同,素材大多类似,但是同样写母爱,有些感人至深,有些矫揉造作,有些索然无味。除了学生对于写作语言缺乏掌控力外,还少了一些韵味,也就是古诗词中的意境。所谓意境,是指文艺作品中描绘的生活图景与所表现的思想情感融为一体而形成的艺术境界。简单点说,就是我们在写作时,将人物或者事情放置在特定的环境中。其实,当下许多流行歌曲都颇具古风,仿若穿越时空的古诗词,我们大可在歌词中找寻灵感,学会营造意境。
“夫为妻纲”和“父为子纲”的最终体现是“君为臣纲”,即被皇帝和贵族牢牢控制着。
他声音低沉得像个真正成熟的大人,稳健的脚步一步步撕开我记忆中的黑幕,那条路在我颠倒的视线里渐渐清晰明了。
(二)离婚政治惩罚的特点和三纲控制
奴隶社会中,奴隶主是完全占有奴隶的,奴隶是无人身自由的。从夏朝至春秋时期的婚姻制度主要呈现出男尊女卑、对妇女压迫的特点。
《唐律·户婚》载:“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疏议:“‘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5](P151)承认和离是与夫妻自治相适应的。自唐代以后直到清代,和离都被写入法律条文之中[6]。
从《唐律》中的精神看,并不主张诉讼离婚。
金刚石是自然界中紧缺的矿种之一,被我国列为重要的战略资源。20世纪六七十年代山东省发现多处金刚石原生矿,自此以后山东进行了大量的金刚石矿调查工作,获取了大量的金刚石找矿线索。近年来并未发现金刚石原生矿,笔者认为,可以借助寻找金伯利岩同源岩浆岩,间接寻找金刚石原生矿。“山东省沂源县西里地区金刚石矿远景调查”项目组在2017年度发现橄榄玄武岩体,岩体位于山东省沂源县燕崖镇、中庄镇以及石桥镇交界处。通过对岩体进行岩矿鉴定、化学分析、稀土元素及人工重砂分析,发现岩体中含有金刚石矿指示矿物铬铁矿和铬透辉石,对金刚石矿原生矿寻找具有一定的意义。
“七出”之条体现了“父为子纲”与“夫为妻纲”的要求,“君为臣纲”对此是既肯定又有所约束。“七出”之条实际上是给予丈夫的一种特权,但首先它必须受到“父为子纲”的约束。“七出”之条最终服务于君主制的社会秩序。
综上可知,封建社会一夫一嫡制聘娶婚的婚姻制度脱离了民事性轨道,已进入政治处罚轨道。它完全受三纲限制,三纲社会论在婚姻法中得到了充分的制度化和条文化。
四、近代和现代社会的婚姻制度
1840年鸦片战争后,我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由此开始了近代化。这给我们的启示是“落后就要挨打!”
清末的变法修律是近代中国婚姻制度立法的开端。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文化传入东方,中国社会和人民都开始受到西方价值观的影响,清末的变法修律也受其影响。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创立专门的亲属编,编制了一些婚姻家庭的基本准则,但文中规定“凡亲属、婚姻、继承等事,除与立宪相背酌量变通外,或本诸经义,或参诸道德,或取诸现行法制,务期整饬风纪,以维持数千年民彝于不弊”[7]。换句话说,中国婚姻和家庭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依然是封建社会的伦理制度。从民国时期开始,在编制中国近现代民法典的过程中,创立专门的亲属编,从内容和制度上反映半殖民地半封建婚姻家庭的特点。但是,与以往的法律建设相比,它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主要由三个阶段构成:第一阶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婚姻法》的制定,第二阶段是改革开放后的《婚姻法》制定,第三阶段是2000年后多次婚姻法的修改和解释。1950年,建国后的第一部《婚姻法》诞生了。新中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必须废除旧制度和旧社会的婚姻传统,在民主思想下建立《婚姻法》。该《婚姻法》从国家意志的角度确立了婚姻关系中妇女的地位,标志着婚姻和家庭制度完全重建的开始。相比1950年的《婚姻法》,1980年的《婚姻法》有了一定的创新,该法废除了“男尊女卑”和禁止“纳妾”等内容,表明这些现象现在可以全部按照道德调整,不需要依法强制执行。这是对女性权利的再次认定。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虽然在修订时,欲更名为《婚姻家庭法》,但最后它只是以法律修正的形式赓续了1980年的婚姻法的体系、结构和内容。对后来婚姻法的三种解释只是为了完善某些条款的内涵和外延,并没有从根本上修改和完善这一法律。
现代社会提倡男女平等。在这个前提下,婚姻和家庭生活内容发生了巨大变化,生育不再是婚姻的主要内容,对社会的意义也不再是固定财产而是使社会更加和谐;对于个人而言,婚姻的重要意义就在于感情的体验与性的体验[8]。
学校虽然是学生德育的主渠道,但仅靠学校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因而学校要以大德育观为工作思路,使家庭、社会等各种教育力量都参与到网络德育工作中,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德育教育格局,使三者在教育功能上取长补短,互为补充,相得益彰,产生整体效应,为中学生的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的平台。
五、总结及启示
综上所述,从沿革路径来看,我国现行的婚姻制度与传统封建婚姻制度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前者是对后者的批判和否定,废除了封建婚姻制度中男性优越和父权统治的规定;前者又是对后者的继承和发展,提出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新观念[9]。
(3)工作技巧培训。邀请内外部专家以案例剖析、经验分享、情景游戏等方式进行设计汇报技巧、沟通技巧、组织协调能力等方面的专项培训。
社会环境方面,现行的婚姻制度逐渐摆脱了封建道德礼教的束缚;家庭环境方面,现行的婚姻制度已不是三纲控制的家长式“一言堂”;经济环境方面,现行的婚姻制度与旧社会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大相径庭;文化环境方面,现行的婚姻制度与旧社会儒家文化的男本位思想背道而驰。婚姻自由、个性解放以社会经济进步为前提,以政治制度为保障,反映思想文化的先进性和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
因此,应立足我国基本国情,适时修改婚姻法的不合理之处,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保障不同群体的合法权益和地位,为我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营造和谐的社会家庭环境。
注释
① 参考中国婚姻制度变迁.http://www.lawtime.cn/info/hunyin/hyflw/20110923154487.html.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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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K8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9640(2019)07-0009-04
doi: 10.3969/j.issn.1008-9640.2019.07.004
收稿日期: 2019-07-03
作者简介: 余威龙(1991—),男,广东江门人,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职业技术教育专业201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政服务与管理。
(责任编辑:张红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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