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林家祥事件”看网络传播的伦理与法律_法律论文

从“林家祥事件”看网络传播的伦理与法律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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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高官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女童”事件前不久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

对于事件的性质、恶劣程度以及其中所反映的林个人思想道德和党性素养方面的问题,已经长时间成为各方争论和评判的议题,因此笔者无意赘述。本文搁置和越过上述视角,从大众传播伦理和法律出发,深入探讨在“林嘉祥事件”中存在哪些媒介伦理和传播法制上的缺失,同时还有以网络媒体为代表的新媒体如何在媒体权力和媒体权限中寻找制衡等问题。

一、监控视频的字幕配加及“无罪推定”

在整个事件的发生、发展全过程中,网络不仅成为公众了解案情进展的重要渠道,也成为网友议论评析的交流平台。网易、新浪等几大门户网站主页的新闻报道更是许多人开始关注事件,并由此形成价值评判标准的依据。各大论坛和网络社区纷纷出现相关的主题讨论帖,一时间“林嘉祥事件”成为网友热议的焦点。而正是在这些主流网络新闻发布媒体上公布的事发现场监控视频,既是大多数人用以还原事件的证据,也成为激起网友“情绪暴动”的触点和关键。

在这里,有一些疑问需要提出,首先,作为酒店安全监控措施的原始录像带应是没有字幕的,也没有现场声音的,但网上公布的视频不仅添加了相应字幕(包括对话内容),且添加的内容已经超越了对镜头的客观描述和呈现,事实上是根据新闻报道叙述的事件经过,“补充”和“增加”了许多要素。一个最简单的验证方法是,如果只看视频材料不看其上的字幕内容,受众直接得到或可以推测的信息仅包括“某酒店餐厅,一小女孩为一男子指路,小女孩匆忙跑回,随后女童父母与该男子有激烈争吵、推搡等”。也就是说,仅凭这一原始录像是无法还原出与新闻叙述一致的完整事件的。在增添了字幕后,受众得到的事件过程的确“丰满”了、“生动”了,但被冠之以“现场监控视频”的证明性材料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无疑是值得商榷的。

尽管世界各国立法及国内法律理论界对无罪推定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其内涵和本质无疑具有一致性,即:无罪推定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未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之前,都应当被假定或认定为无罪。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无罪推定原则不仅是一项基本的司法理念,也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保障。最早提出这一思想的萨雷·贝卡里亚曾说:“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正保护。”① 新闻报道在缺乏充足证据或确切的司法认定情况下,“贸然”对原始素材进行“加工”,不仅违背了新闻真实性、公正性、客观性等基本准则,而且从媒体承担大众传播过程中监测社会、传播信息等功能的角度来说,这一做法已经存在“主观引导”和“舆论操纵”的嫌疑,甚至超越了司法程序和司法原则,是一种媒体职权的滥用。

二、“人肉搜索”:“网络正义”还是“网络暴力”?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海事局党组书记林嘉祥涉嫌猥亵未成年少女”一事经媒体披露后,主角的身份认定还只能确定为“自称‘北京来的高官’的中年男子”,由于当事人态度恶劣、出言不逊,叫嚣的“我就是干了,怎么样?”、“我掐了小孩的脖子又怎么样,你们这些人算个屁呀!敢跟我斗,看我怎么收拾你们!”等言语激起了网民的极大愤怒,网友在第一时间启动了网络“人肉搜索”,通过广泛动员和视像比照等方式最终确定并公布了林“深圳海事局党组书记、纪检组长”的身份②。此后,林的简历、任命通知、车牌号甚至手机号陆续被曝光,众多网友拍手称快的同时,进一步以各种方式持续关注事件进展。出于对事发时与林一同进餐的白衣女子“系其情妇”的猜测,网友又对该女子发起“人肉搜索”,随后,网上要求公布和搜索林家中妻女详细情况的帖子更是“一呼百应”。

“人肉搜索”一词最早来源于虚拟社区猫扑论坛,指的是在一个网络社区里面提出问题,由在线网民参与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算法获得结果的搜索机制,通俗地说即凝聚网友力量,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挤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的问答式搜索。网络互联时代的强大能量令人咋舌,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联合“人”的力量更是爆发出超乎想象的力量。但这种完全自发、自主、仅由网友个人意志控制的行为是否会因为不受任何法律约束而极易“变形”,甚至走向反面?特别是在对于一些公共事件的关注中,是否会因为过度的“好奇心”或者跟风起哄等心态最终丧失基本的道德底线,进而做出侵犯他人利益的举动?就大众传播的公共性而言,“网络正义”还是“网络暴力”,是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在“林案”中,人肉搜索从挖掘真相、揭发高官等意义来说的确是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在促使主管部门对林及早处理上也起到了加速作用,出于“义愤”,“路见不平”,同然是精神可嘉。但从法理上说,似乎存在僭越和违背之嫌。事件中对林诸多私人信息的挖掘超越了普通公众“知情权”范畴的内容,若从为案件处理提供确凿对象的角度出发,则“人肉搜索”对于隐私的探究和揭露已经明显带有“侦查”色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82条进一步解释,“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即除法定侦查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侦查。道德正义的追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在开放性和自由度超越了任何一种传统媒体的网络传播时代,这种“情”与“法”的权衡和自律是网络媒体和每个网民都应该遵守的“规则”。

三、媒体权利和隐私权、名誉权等基本人权的维护

“某高官”的身份被确定后,包括林的职务、工作照、任命通知、领奖照、视察照、年龄、籍贯、车牌号、手机号码、工作地点、办公室号码等在内的多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在网友的合力“搜索围剿”中很快一一“浮现”,并迅速被曝光和流传,网友纷纷拨打电话质问、谴责当事人,各路记者争相“循迹”而去意图采访、了解。而从这一事件的发生、发展到深圳警方调查后作出认定,新闻报道中关于事件过程、细节的描述都只是以受害者单方面的说法为依据,自始至终缺乏当事人的完整叙述或解释,据此相关报道呈现倾向性和是非判断比较明显的情况也就“理所应当”了。此外,上述已经提及,在“林涉嫌猥亵女童”事件被披露后,事发当晚与林一同晚餐的白衣女子也立刻成为关注焦点,网友臆断“高官”、“违法乱纪”、“包‘二奶’”等词的关联性,猜测该女子是林情妇,更有甚者言之凿凿地指出其为林下属的妻子。而最后经过确证的说法是,白衣女子系大连海事大学驻深机构的老师,48岁,并非林的情妇。

媒体权利是大众传播媒介通过筛选和传播信息而得以对受众体现的影响力。③ 一定程度上说,正是媒体控制着信息的流动。媒体资源在权利的实施过程中进行“议程设置”,表达、引导和控制舆论,与社会发生非同一般的关系。美国学者约翰·费斯克就曾直接指出“新闻就是一种话语权力”。④ 而在某种制度缺口和监管盲区的情况下,媒体权利就极易被滥用和误用。媒体在每一单独事件的报道中,应平等地给予当事双方陈述事实的机会,特别是在颇具争议、对社会舆论可能产生导向性作用的报道中,更应该注意秉持“平衡信息源”和“客观公正”的基本态度。事件真相尚未依法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做出认定之前,肇事者和受害者在法理上都是平等的,均享有隐私权和名誉权等基本人权。在网络这样一个新兴的传播环境中,任何一个权利侵犯的事实都可能在特殊的背景和环境下产生“爆炸性”效果。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与程度等都具有决定权。参考国外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条款,“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之于众”、“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之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都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其次,事发时与林一起进餐的白衣女子与案件并无直接联系,却被臆测成“林的情妇”,而她的年龄、职业甚至手机号码亦随之遭到公开,除了是对其隐私权的侵害,还关涉到公民名誉权范围的问题。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第三十八条已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怀疑、谴责超过必要界限,不仅违背禁止侵害公民人格权的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文明社会摒弃“株连”陋制、尊重人权的道德关怀。

结论

网络传播在媒体与受众加强联系和互动方面体现出了非凡的能力和优势,主动性与主体性意识的加强使得媒体和公众在关注各类新闻事件,特别是在易于形成“群体情绪”和“共鸣”的社会性事件中显示出前所未有的积极性。诚然,网络的兴起和普及有效推动了社会监督的实施,它的匿名性、广泛性和群发性不仅扩大了监督和制约的效果,在及时性和联动性上也显示出比以往上访、举报等方式大得多的能量。信息技术条件下,一些新兴的传播和反馈机制在反映舆情民意、加强干部监管上起到了很好的推进作用。但同样地,自由和开放也极易“过度”而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因匿名性等原因,网友个人的传播行为缺乏有效的规范和管理,往往对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人权造成侵害。对媒体而言,更需要大力防范“媒体权利”的滥用和误用,避免先入为主和越俎代庖的“媒体审判”。

在新闻竞争日趋激烈和传播媒介经历变革的背景下,新闻媒体仍然不应该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作出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从法理角度说,媒体的“审判预设”不仅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有损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更妨碍了司法独立,与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相悖。从传播效果的角度说,媒体在报道中的基本态度,往往影响和带动了主流社会价值观的是非判断标准,天然地承担着一种“权威解读”和“舆论引导”的作用。因此,遵循客观、中立、公正等基本准则,谨慎细致地进行独立报道等要求,在网络环境下又被赋予了新的时代意涵。

注释:

① (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版。

② 网友人肉搜索出猥亵11岁女童的“北京高官”,红网2008.10.31。

③ 丁柏铨、陈月飞:《略论媒介权力》,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8年3月第19卷第2期。

④ (美)约翰·费斯克著、杨全强译:《解读大众文化》,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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