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义役的利弊:以社团为角度的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利弊论文,南宋论文,社团论文,角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035(2007)02-0080-05
义役诞生于南宋初期,指“众出田谷助役户轮充”,[1] (P139)即由多位应役户联合出田或出资买田,并按户等排定役次,以田产供当役户承役。其初衷不可谓不善,但至南宋后期却发展成为一大弊政。义役之弊学界已多有研究,本文的立意在于探讨义役如何自其良好初衷衍变成扰民弊政,而取意的角度,则是将义役视为社团来考察。
一、义役的含义及其历史渊源
关于义役的性质,学界一般将其定性为一种役法或制度。① 但“义役”一词在史籍中使用时具有双重含义,如以下数例即非“役法说”所能解释:
经界扦量之事固未易言,结集义役之图不妨渐举。[2]
弋阳近岁凋弊日甚,自其(柴景望)到任,极意爬梳,结立义役,以革纷争卖弄之弊。[3]
倘不及时团结义役,则作伪诡寄以自利,尚气者纷纠,前功尽废。[4]
以上数条中的“义役”与“结集”、“结立”、“团结”等词相连,显然是指社团组织。由于义役是民众集资以供轮差役户,所以它首先是指一种承役的役法。但是在贯彻这种役法的过程中,民众是以联合成众的方式集资,所以其承役主体是民众联合而成的社团,“义役”一词也就自然地在役法上又衍生出“社团”这一层含义。事实上宋代已经有人明确将其定性为社团,并称之为“义社”:
(王自中)尝以差役为风俗害,率同志为义社,第赀产以定役次,由是乡闾息争。[5]
明确了“义役”尚具备社团含义后,我们便获得了观察义役的一个新的角度。
关于义役的历史渊源,学界一般认为可以追溯到熙宁七年(1074)时推行的给田募役法。② 其法为政府出钱买田为“募役田”,[1] (P132)以田谷收入募人为役,最初源于西安县(今浙江衢州),于该年下诏行于诸路。而从会社发展史的角度来看,无论是买田承役,还是结社应役,其历史渊源皆可大为提前。
东汉建初二年(77)出现的《侍廷里单约束石券》表明,早在东汉已经出现结社买田的行为,此处“单”义为社团。尽管该单结社买田是为供应社祭,但由于社祭与徭役同样是官方指令的任务,故其可视为南宋义役的滥觞。而到了东汉晚期,则正式出现了结社买田募役的行为,而且类似行为至少有三起。中平二年(186)的《昆阳都乡正卫弹碑》载有“结单言府”、“囗为民约”、“临时慕顾,不烦居民”;《鲁阳都乡正卫弹碑》云“记弹之利……囗弹,国服为息,本存子衍”,“上供正卫,下给更践”;《酸枣令刘熊碑》记有“劳苦不均……以门为正,以卒为更……为作正弹,造设门更”。前两个“正卫弹”是为应“正卫”之兵役所结,后一社是为应“更卒”之徭役所结,其方法都是地方政府号召民众集资买田,以田谷收入代役,再由政府募人应役。[6] 三碑所载结社应役之法,其年代和方式均与“侍廷里单”十分相近,之间应有渊源。它们与宋代官方的给田募役法基本一致,可以说是一脉相承。而义役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是完全由民间自发组织创办的结社应役行为,民间性是其历史创新之处。
二、义役作为社团的合理性
古代赋役制度至宋出现了重大变化,即原由民户承担的兵役、劳役改由政府雇募,而差役则发展成为宋人的沉重负担,其中重者可使承役者倾家荡产,这成为宋代一大社会问题,义役就是民间为应对这个问题形成的对策。由于创办初期具备社团通有的公平原则和自愿原则,义役一度发挥着较为良性的影响。
义役的良性功能在首创的金华(今浙江金华)义役中表现十分明显。吕祖谦为其发起人汪灌所作墓志铭有较为详尽的记载:
始君(汪灌)以役之病民,聚大姓谋曰:“吾乡之人,非父兄则子弟,顾哄于役,隳恩弛义,为耆老羞。职是嚣竞者,追胥科繇之惮耳。率为里正,一岁长短相覆,亡虑费三十万。吾侪盍自实其赀为三等,定著役之差次于籍,众裒金以畀当役者。役之先后,视其籍;金之多寡,视其等。他日户有升降,则告于众而进退之焉。名虽役而实仰给于众,尚何惮?”众杂然称善,即日立要束,无违者。既又以裒金之烦也,则众割田百亩庾之。约成,登其书于县,而各藏其副于家。岁三月,乡众咸会,击豕酾酒,旧里正以田授新里正,成礼而退。自绍兴己巳迄于今几三十年,西山役讼不至于公门。[7]
汪灌发起的这个义役,有汪灌与诸大姓共同组成的固定成员,有“定著役之差次”的成员名册,有众人约定而成并分正副二式分藏于官民的“要束”,还有先议“裒金”后“割田百亩”而成的公共财产,更有每年三月定期举行的隆重集会,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社团组织。之所以结立义役,是因为鉴于里正催税导致乡里“隳恩弛义”,同时也看到承役者对“追胥科繇”易损财力的恐惧,所以寻求一个“名虽役而实仰给于众”的两便之法。由于该义役是针对里正役而设,承役者皆为财力相近的地方大姓,同时又细分财力等级,按等出资,充分体现了社团的公平原则。由于其为民间发起,并无强制性,参与者均为自愿加入。这些民间社团独具的优点,使之避免了官方强制且一刀切的不合理性,从而达到了役讼近三十年不至公门的良好效果。
当然,公平并不代表完全平等。义役内部也有管理者,但他们多为推选产生。宋儒孙应时在家乡余姚(今浙江余姚)乡居时组织的义役,就拥有多名管理人员,其产生过程在孙写给余姚监丞施宿的信中有所反映:
年来所至,民物凋瘁,役户绝稀。惟义役略可救之,然议者多不主此说,未识仁侯以为何如?某居乡,每辄以此劝邻曲而不敢强,今所居一都稍稍乐从,渐欲就绪。且先推一名徐宗广者抵替见役保副,截自三月旦为始,敢为封纳其状,且令径拜庭下。其余保正及税长名次一面排结,当以面呈。倘可领略,仍稍示主张之意,益当有继为之者。[8]
尽管孙应时希望义役得到官方的支持和组织,但他本人在以乡绅身份组织时坚持自愿原则,“每辄以此劝邻曲而不敢强”,最终该义役在“稍稍乐从”的基础上“渐欲就绪”,作为基于自愿原则的民间会社已初具规模。这个义役已有邑人徐宗广为“保副”,另外“保正”、“税长”等职正在拟定人选,即除役首孙应时外至少还有三位管理人员。“保正”、“保副”均为保甲制的职名,“税长”则为负责催税的“户长”之俗称。[1] (P137)义役中有“保正”、“保副”、“税长”等名称,可见它采用了保甲制这一乡村固有的组织形式,而且催税是其主要的一个承役项目。但“保副”徐宗广的产生是推选而成,其余正在“排结”的保正、税长,应该也遵循这个规则。
义役通常都有组织章程,规定成员承役的差次和时间、义役助役金额以及各种相关的管理事项。这种章程在金华义约中称为“要束”,更多地则称为“规约”,[9] 表明其由成员共同商量约定而成。为了明确职责,规约通常都需要明细化。如吉水永昌乡义役即对每位成员的收支都作了详细规定:
尔役月日若干,尔末减若干,尔费若干,至若干以上助若干。[10]
有的规约由于约定细致,条例甚至多至几十条,如淳熙七年(1180)的婺源义役“为要约三十有九条”。[11] 义役规约通常做成书册的形式,所以又叫“义役册”。[12] 册上多请本籍有名望的士大夫作序跋,如吉水县永昌乡义役请文天祥作序,温州义役请陈傅良作序,孙氏义役请叶适作跋,[13] 这也是其民间性的体现。
义役作为基金联合会式的组织,其公产通常是田地,称为“义役田”。义役田的来源有两种,一种是由成员裒金买田而成,如开化张氏义役田即由张震龙、叶谦等18人“裒金市田”而成;[14] 一种是成员分别割出私田组成,如汪灌义役起先议定裒金,后嫌其烦而“众割田百亩”而成。当然,其中各人出金或田的比例,都与户等成正比,即户等越高,出金或田越多。由于义役田每年均有相当数量的田产收入,故义役成员又合力专建一个处所储放收入,称为“义役庄”。有的义役庄还特意请人作记,并将其与义役成员姓名、公田位置等相关信息一起写在庄的墙壁上,如金坛游仙乡二十一都义役庄就请邑贤刘宰为其作记,并“疏义户姓名于下方,又列山与田之号段畮角疆畔所至,槛于庄之壁”。[15] (P21)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种生产性单位,有的义役田在承役之外还存在盈余,从而使得一些专储盈余的义役庄发展成为社会公益性机构。如金坛游仙乡二十三都于宝庆二年(1226)所建义役庄,每年用盈余谷钱“以买公田”,再逐步用公田收入返还义役成员最初所出田金,“更有余则将用近世朱文公之制,别之为社仓,春散秋敛,以惠其都之人”。既可“赖义役之赢而社仓以基”,又可“资社仓之息而义役以固”,[15] (P14)使本为上户自利之事,变为惠及乡里之举,从而成为一举两得的善事。有的义役庄在官方化后,甚至被政府作为一个非正式的廪饷机构。如王柏就曾向官方建议,要消灭“乡村恶少”这种潜在的“盗贼”,可以采取借力打力的办法,即把他们中“武艺精者或补刺军额”,稍次的“充巡尉司弓手”,“又次者,或给赈济口劵,或责付义役庄量给廪,稍使充本都缉捕盗贼”,[16] 即将这些恶少募为缉捕盗贼的壮丁,而募役的资金则部分源于义役庄的收入。可见义役庄在成为赢利性机构后,其社会功能逐步走向了多元化。
义役作为南宋新型的历史现象,并非孤立存在。宋人洪迈云:“与众共之曰义,义仓、义社、义田、义学、义役、义井之类是也。”[17] 类似“义”字当头的事物,宋代尚有“义约、义冢、义浆”等,多为宋代民间士绅的创举,其中“义社”、“义役”、“义约”等皆为会社。宋代在中国会社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是士绅会社格局的奠基期,大量会社首创于宋,或虽之前发轫而至宋方成规模。这是因为宋之前,知识与权力高度融合而成士大夫阶层,民间文化精英有限;但随着科举制度和印刷术在唐宋之际的突进,使知识阶层大量溢出政府机构,在民间造就了庞大的士绅阶层。他们在民间以文化优势扮演着地方领袖的角色,拥有了影响社会和政府的新型方式。“义役”与“义约”、“义社”等公益结社,以及“义仓”、“义田”、“义学”等公益举措,都是士绅对于民间能量的充分盘活和调动,大多发挥着良性的社会影响,是宋代社会活力的集中体现。③
三、义役流弊的主因:官方化对民间组织的异化
尽管义役一度发挥了相当正面的影响,但后来却发展成为与差役、募役一样的扰民举措,蜕变为一项残酷的剥削制度,招致许多士大夫的猛烈抨击,其中刘克庄更是发出了“盖义役乃不义之役,义册乃不义之册”的沉痛呼吁。[18] 义役何以从一种“循理”、“信义”[19] 的组织蜕变成为“不义之役”,其中的轨迹值得深入探究。
处州(今浙江丽水)义役是创立较早且颇有影响的一个义役,由时任知州的范成大创立,属于较早官方化的义役。但在实行七年后的淳熙三年(1176),即由新任知州陈孺以“民间贫富不均”为由奏罢。[20] 不久虽复由继任知州李翔推行,但淳熙十年(1183)右正言蒋继周以“官民僧道出田一等,他日贫富置之不问”为由再度将其奏罢,认为义役本为“狭乡民贫,私相借助以供公上”的“乡里常情”,由于范成大“张大其事”而成通行的官方制度,导致义役田的功能成了为“赂胥吏有常数”的设置,矛头直指官方。奏请得到了孝宗认可,李翔被黜。[21] (P465-466)次年监察御史谢谔将蒋继周的意见进一步阐发,认为义役是民间为应付官府“追扰”而创的便利措施,但由于此举使“胥吏缩手无措”,无利可图,因而“日夕伺隙思败其谋”。他以饶州德兴与吉州吉水役户受扰为例,认为要使义役成为良法,“应有义役当从民便外,其不愿义役及自有争讼,乃行差役”。此奏经孝宗采纳后,南宋役法开始实行“义役差役,各从民便”的双轨制。[21] (P469)可见时人认为义役之所以产生弊端,是因为其官方化以后,违反了社团应有的自愿原则,并进而影响了公平原则所致。
尽管义役自此开始以“从民便”为名,但它依然作为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存在,所以在实施过程中仍旧弊端丛生,招致百般抨击。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黄震的“三弊”说。该说于咸淳八年(1272)提出,对当时已积重难返的义役的各项弊端揭露得十分充分:
结义役者或出于物力高强、身充主役之家,则中户以下旧来不系充役者,皆拘入义役。此等事力不及之户,向来既苦妄纠,今来幸有定论,亦只得俯首从之。中户以下排结既众,则上等户反宽,而身充主役者坐制其权,役使群动,自家户产阴已免役,此一弊也。
中户以下,既入义役,差排轮充,或十日五日,宜不为重。而不幸都保有重难事,偶在此十日五日之内,此等人户县道生疏,支吾不行,权归主役,间有主役而不仁者,反为打话卖弄之人,充役之家,一举遂空,主役之家兼并得便,此二弊也。
大凡乡保,有大役有小役。大役者,保正也;小役者,大小保长也。所在保正有事,多是裒率大小保长之钱,以应县吏之诛求,则虽名小役,亦重役也。向也上户充大役,小户充小役,家有一二十亩之田,轮充一次,尚可支当。今中户以下尽入义役,则小役之为大小保长者,降而差及一两亩田及无田而有屋基、有坟山、挂名县道、略有税产者,皆须充大小保长,一次轮充,其家遂索,而贫苦益众,此三弊也。[22]
三大弊端的共同点是,本不充役的中下户被纳入义役后,由于上户充当的役首联合官方优富虐贫而倍受压迫。而要将中下户“拘入义役”,只有凭借官方的强制性力量才能做到。民间自发结成的义役,成员均由上户组成,如金华长仙乡义役成员汪灌等11人皆“大姓”,金坛仙游乡二十三都义役18名成员家产“都之人莫先焉”,陈傅良家乡瑞安义役成员是“四五望族”。由于这类义役成员地位相近,规约又都是平等协商,所以效果普遍较好,基本不存在组织内部阶层压迫的问题,同时也让诛求无已的吏胥“缩手无措”。而义役一旦官方化后,本来无利可图的吏胥为扩大敲榨层面,借机以推行义役为名,将本不充役的下户“拘入义役”。同时充当役首等职务的上户由于被赋予了官方权力,加入了吏胥这一阶层,成为压榨下户的帮凶。有鉴于此,马端临在《文献通考》里综述两宋役法之弊说:
礼义消亡,贪饕成俗。为吏者以狐兔视其名,睥睨朵颐,惟恐堕井之不早;为民者寇戎视其吏,潜形彰影,日虞怀璧之为殃。上下狙词,巧相计度,州县专以役户贫富为宦况之丰杀,百姓亦专以役籍之系否验家道兴衰。[1] (P140)
作为对两宋役法通弊的论述,马端临将吏民矛盾作为主要原因,堪称正中肯綮。而吏民矛盾在义役法推行过程中的日益突出,其祸首正是起于政府将其官方化造成的异化。
义役从一种良性社团发展成为一大扰民弊政,体现了宋代作为士绅社会的奠基期,民间活力虽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未能获得有效活动的充分空间,一旦受到政府的强势干预,义役便难以保留原本应有的自愿公平原则,从而完全背离其良好初衷。这样的历史经验与教训,应该说对于当代的经济和社会建设,也非常具有借鉴价值。
注释:
①李剑农《宋元明经济史稿》(三联书店1957年4月版,第241页)谓为“役法”,漆侠《中国经济通史·宋代经济卷》(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版,上册第555页)谓为“制度”,何忠礼、徐吉军《南宋史稿·政治军事文化编》(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版,第167页)谓为“役法”,陈振《宋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584页)称义役“实际是民户自行集资的变相募役”,将其定性为与募役性质相同的役法。
②李剑农《宋元明经济史稿》首倡其说,漆侠《中国经济通史·宋代经济卷》对其稍作补充,并认为给田募役是官方行为,义役则是宋代地方士绅创立的行为,基本观点与李一致。
③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可参见拙著《宋代士绅结社研究》,浙江大学2005年博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