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监狱社会监督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价值,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监督论文,英国论文,监狱论文,价值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笔者曾参加一学术考察团抵达伦敦,对英国监狱外部监督制度① 进行了系统考察。期间,英国监狱的社会监督制度,给笔者留下了深刻印象,现予介绍,期冀对我国监狱社会监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借鉴价值。
一、独立监督委员会(IMB,Independent Monitoring Board)
(一)概况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每个监狱和移民遣送中心都有一个独立监督委员会。监狱的独立监督委员会由司法部负责,移民遣送中心的独立监督委员会由内政部负责。每个独立监督委员会根据所监督监狱的大小,有10至20名监督员。整个英格兰和威尔士共有152个独立监督委员会,近2000名监督员。独立监督委员会与监狱之间不存在任何附属关系,其监督员由民间社会人士志愿担任,无工作报酬,但可报销差旅费用。正是基于其成员的民间志愿性质,本文将独立监督委员会称为英国监狱的社会监督机构。
(二)职权与职责
根据英国《监狱规则》的相关规定,每个独立监督委员会均有职责:
1.确保所在监狱的在押人员获得人道公正的待遇和适当范围的释放后生活适应项目。
2.及时向大臣或其认为适当的有权处理的官员报告任何其关切的事项。
3.每年向大臣报告所监督监狱满足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情况以及该标准和要求对在押人员的影响。
与上述规定相适应,英国1952年《监狱法》第6(3)条规定,独立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员应当听取犯人可能提出的任何申诉,并向大臣报告任何其认为适宜报告的事项。
为有效履行职责,依据《监狱规则》第79(2)条、《青少年罪犯机构规则》第77(2)条的规定,独立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员可以随时进入监狱各处,接触所有在押人员,并且可以对任何在押人员进行访谈,监狱监管人员不得监视监听;监督员还可以查阅监狱记录。
(三)秘书处
独立监督委员会秘书处系政府机构,其成员属公务员。秘书处是大臣与独立监督委员会监督员之间的联系枢纽,具体负责招聘、培训监督员,细化监督员职责,审核独立监督委员会的财政预算,向大臣提交报告,以及一些纪律性的工作。独立监督委员会秘书处不具体考核监督员的业绩,考核工作由每个独立监督委员会主席负责;秘书处也不处理具体细节性问题,如安排访监时间等,这些属于每个独立监督委员会自己的职责范围。秘书处从更高层面为独立监督委员会提供工作指引。
(四)监督员的招聘
监督员由秘书处从地方社区中招聘,其不一定要有政府工作背景,也不一定经过严格培训,其招聘程序如下:
1.秘书处在地方社区发布招聘广告,或在各地进行志愿者演示,以做宣传;同时,秘书处也有专门网站供公众申请。
2.在正式面试之前,秘书处会安排现在的监督员带着候选人到监狱参观。安排参观监狱活动,是要使应聘人员了解监狱及今后要做的工作,以便应聘人员慎重考虑是否从事这项工作。有些人在参观监狱后就自动放弃了应聘,因为他们觉得自己不适合从事这样的工作,或是觉得今后的工作并非如当初所想,因而失去了参与这项工作的兴趣。监狱参观活动结束后,如果应聘人员仍有意愿从事这项工作,将进入下一个程序。
3.由两个现在的监督员进行面试。
4.向刑事记录局了解候选人有无刑事记录。
5.秘书处进行安全排查,以确保监督员本身对监狱及囚犯不存在安全威胁。
6.秘书处依程序初步确定监督员后,报大臣批准。
要成为一名合格的独立监督员,一些素质是必需的。如何访谈囚犯,说话时采取什么方式,是否有信心,是否会写报告等,这些方面的素质关涉到工作的正常开展。独立监督员身份的多样性,对有效开展独立监督工作也非常重要。囚犯原来的身份是复杂多样的,囚犯所面临的问题也是很复杂的,因此,同囚犯约谈,了解、解决囚犯所面临的问题,最好有一个身份多样的监督员队伍。
秘书处在招聘过程中,若发现候选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通常不予录用:
一是有严重犯罪记录,并且出狱时间不长;
二是在监狱中有亲属,可能影响其独立公正性;
三是有商业目的,如推销商品。
另外,监督员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犯罪,如走私毒品或药品至监狱,或与监狱员工或犯人有不正当关系,将被解职。
独立监督委员会每年会流失约350名监督员,相应地也会招聘约350名监督员。流失原因有工作时间无法保障或其他个人原因。成为监督员后,每个月平均要花4天半的时间探访监狱或处理相关工作。因这些工作没有报酬,所以通常退休后的老人参与意愿会强些,年轻人参与的不多。秘书处希望有更多年轻人参与进来,但看来很难。
(五)监督方式、内容
1.探访监狱。独立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员可以独自一人去探访监狱,也可以多人共同前往(一般情况下是一人前往,只有个别的情况例外,如新的监督员需老的监督员陪伴,以熟悉监狱的情况和监督工作)。监督员进监狱后,用自己的监督员证件,可从监狱工作人员处拿到一串钥匙,监督员可以用该钥匙打开囚室外的任何门,表示监督员的独立与权威。②当然,出于安全,监督员在监狱内打开一扇门通过时,需要随手把门锁上。如果忘记锁门,可能会因此被取消监督员资格。监督员探访监狱,唯一需征得监狱方同意的情况是他们晚上去探访。原因是监狱晚上工作人员少,探访存在安全隐患。监督员在探访时要填一个表格,探访结束后需在一个本子上书写探访意见,以便下一个探访的监督员参考。
独立监督委员会监督的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厨房状况、卫生情况、监狱建筑和设施、囚犯隔离情况等。独立监督委员会秘书处会给每个独立监督委员会设定监督标准:人权、公正。至于怎样体现公正与人权保障,监狱法规有详细规定,监督员在探访监狱时会重点检查监狱的相关状况是否符合监狱法规的规定。当然,独立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并不局限于发现、揭示监狱存在的问题,很多时候独立监督委员会也会在年度报告中向公众正面披露体现监狱管理进步的细节,提出表扬。
2.处理囚犯申诉的问题。在监狱内部囚犯活动的地方,有独立监督委员会的海报,海报上会介绍该独立监督委员会的每个成员(附有照片),囚犯有需要申诉的问题可以写信请求其中一个监督员前来面谈。在囚犯公共活动区,有一个投诉信箱,囚犯可以将自己的问题及同监督员约谈的请求写下来投到信箱里。监督员掌握着信箱的钥匙,他们根据囚犯的请求安排谈话。独立监督委员会收到囚犯来信后,会很快委派该囚犯指定的独立监督员与囚犯进行不受监控的会谈,了解其需求。独立监督员获取囚犯的申诉信息后,首先会与监狱方交涉,力争在监狱内部解决,协调监狱与囚犯的关系。如果监狱方不予解决或解决不了,独立监督员可将申诉提交给监狱及缓刑服务渎职调查机构,由其负责调查;也可独立撰写报告公之于众或上报政府大臣,以引起相关关注,但他们很少这样做,因为他们都是志愿者,时间有限。
并非囚犯申诉的所有问题,监督员都能解决。事实上,囚犯申诉的很多问题,他们都无法解决,如不服法院判决的问题等。监督员鼓励囚犯尽量通过监狱内部系统解决问题,如果不能解决,再求助独立监督委员会,因为独立监督委员会的工作不是要取代监狱内部的工作。
3.参与囚犯死亡事件的处理。在英国,不管基于什么原因,只要监狱中出现囚犯死亡事件,就必须由英国监狱的另一外部监督机构——监狱及缓刑服务渎职调查机构负责调查。独立监督委员会虽然没有调查权,但一旦有囚犯死亡事件发生,监狱必须第一时间通知独立监督委员会,独立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员会参与整个处理过程,监督事件的处理。
4.年度报告。每个独立监督委员会根据自己一年工作的实际情况,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形成报告。报告拟订后提交至独立监督委员会秘书处进行复审。秘书处复审的标准是安全与秘密,即基于涉及安全与秘密的理由,秘书处有权将报告的部分内容隐去不向公众透露,以免引起公众的担忧或侵犯人权。秘书处复审后,会将报告提交给大臣。
每个独立监督委员的年度报告会在独立监督委员会秘书处的网站公布,也会在当地媒体上公开发表,还可提交上议院讨论。对于报告的内容,有不同意的可以在公众面前辩驳。事实上,报告内容的争议并非经常存在,独立监督委员会不会刻意为难监狱,他们的目的是帮助监狱改进工作。
(六)功能及意义
英国监狱存在三个外部监督机构:皇家监狱检察署、监狱及缓刑服务渎职调查机构、独立监督委员会。皇家监狱检察署由有经验的专家组成,对成年监狱每五年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检查,对青少年监狱和移民遣送中心每三年进行一次。皇家监狱检察署的检查专业、细致、广泛、深入,持续时间达一周,有助于其全面、深刻地揭示监狱存在的问题,促进监狱整体水平的提高,但也存在投入成本太高、间隔时间较长的缺点。监狱及缓刑服务渎职调查机构负责对囚犯申诉和囚犯身亡事件进行调查,其最大的特点是享有调查权,缺点是监督范围较窄且较为被动。独立监督委员会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皇家监狱检察署、监狱及缓刑服务渎职调查机构职能上的缺陷,其独特之处在于:一是日常性检查。在监狱中,有一专设办公室为监督员的日常工作提供便利。虽然个体监督员探访监狱的次数不是很频繁,但一个独立监督委员会有10至20名监督员,其轮流探访保证了监督的日常性与持续性。这是其他两个监督机构做不到的。二是非专业的视角。与其他两个监督机构的成员都是有经验的专家不同,独立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员是社会上的非专业独立人士,并且是志愿者,与监狱无任何利益瓜葛,其基于社会普通大众的视角,对监狱各方面的工作进行审查,有助于监狱与外部社会的沟通,也同样有助于促进监狱提高管理绩效。基于此,独立监督委员会与其他两个监督机构之间形成了职能补充关系,尽管独立监督委员会监督员的监督质量要比职业部门低一些,且较为主观,但其从地方社区角度对囚犯进行帮助,同样是职业部门不可替代的。
独立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基于其客观独立性,通过新闻媒介的传播,对社会大众有很广泛的影响,使社会大众对监狱状况有一个可信任的了解,是监狱与社会沟通的一个重要桥梁。独立监督委员会通过探访监狱,对监狱工作提出建议,可有效改进监狱管理水平,促进人权保障与社会公正的实现。很多情况下,独立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对监狱管理者本身也是有益的。如在独立监督委员会的报告中,揭示60%的犯人身患心理疾病,这实际有助于监狱申请得到更多经费并获得上级、社会的更多关注与支持。事实上,有些问题是长期存在的,监狱方面甚至司法大臣都无法在短期解决,独立监督委员会的报告公之于众后,舆论与议院的关注会对政府形成压力,使政府决策有所倾斜,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正因为如此,独立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得到大多数监狱长官的支持。
二、重要启示
(一)国家权力需要独立的社会监督,行刑权力尤其如此
国家产生于社会,但是又在不断地远离社会,并且不断地谋求控制社会。这是因为,国家权力掌控着大量的暴力工具,使得权力的人格化成为可能,而公民社会则要求国家权力对社会进行保护和调节。无论如何,权利要想有效地限制国家权力,必须有一定的中介,这就是公民社会。可以说,独立的公民社会是制约权力的天然屏障。[1]正因如此,在现代社会,对国家权力的运行应当施以独立的社会监督,其已得到普遍认可。但是在英国,设立一个专门的社会机构对行刑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这是其他公权力难以享受到的“特殊待遇”。这是行刑权力的特殊属性所决定的。监狱从其发展史上看,它是封闭社会的产物,监狱的本质属性具有封闭性。[2]正是基于这种封闭性,行刑权力的运行远离社会视野,极易侵犯处于弱势地位的囚犯的人权,所以尤其应当加强监督。
在本次考察期间,我们了解到,在英国人看来,刑罚对囚犯的惩罚,最重要的体现是将其关进监狱,使其失去人身自由。换言之,在囚犯踏进监狱的瞬间,刑罚的惩罚属性已得到体现;至于囚犯踏进监狱以后,保障其作为人的人格尊严至关重要,因为矫正应当建立在尊重的基础上。因此,保障人权,就成为独立监督委员会成立、运转的正当根据,也是其监督监狱工作最重要的标准。事实上,独立监督委员会的存在,对于增强公众对羁押和监禁的信心,强化监狱所承担的责任,推动提高被羁押者的待遇标准,防范酷刑和虐待,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独立性是整个监督制度的核心
只有独立的监督,才是客观、可信的监督。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没有利益依赖关系,监督者可独立行使职权,并独立发表意见,这是监督制度的基石与核心。英国监狱社会监督制度之所以能有效运行,一个核心要素就是存在保证监督的独立的制度安排。
其一,有充足、可靠的资金。独立监督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由政府财政全额保障,使其非营利性组织的性质得以保证。独立监督委员会的成员没有经济考核指标,行使职权有充足的资金保障,使其能专心投入监狱监督事业;独立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与监狱之间也不存在任何经济依附关系,使其能保持对监狱的经济独立性。事实上,独立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员在行使职权时,很注意与监狱保持一定的距离。如在探访监狱期间,他们不会接受监狱方哪怕是一顿工作餐的宴请。
其二,成员经任命后保持独立。独立监督委员会秘书处的秘书长由司法大臣任命,但秘书长一经任命后就在任期内保持独立,大臣无权干预其机构内部事务,包括成员选聘、报告撰写、相关决定等,大臣也不得因为其发表不利于政府的报告或对其工作表现不满意而将其在任期内解职。秘书长也无需事无巨细地向大臣汇报工作,除了年度报告需呈送大臣外,其他时候只有在其认为存在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时才撰写特别报告呈报大臣。至于独立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员,基于其志愿者的性质,不属于政府公务员,也不从政府或其他机构处获取报酬,不与监狱存有任何利益瓜葛,其独立性更是得到充分保障。监督员由独立监督委员会秘书处选聘,但其一经任命,对其考核就不再由独立监督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而是由其所属的独立监督委员会主席(主席由全体监督员选举产生)负责。除非存在重大违纪或犯罪事由,独立监督委员会秘书处无权解聘监督员。独立监督委员会的报告也由其成员集体讨论形成,任何机构和个人无权改变其报告内容。只有在涉及安全或秘密的情况下,独立监督委员会秘书处才可将报告的部分内容隐去,不向公众透露。
其三,监督员身份存在多元代表性。独立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员都是志愿者性质,其本身另有工作岗位。秘书处在选聘监督员时,很注重监督员身份的多样性。因此,在监督员中,有律师、医生、教师、公司职员甚至政府公务员等。这种身份的多元代表性,避免了监督员本身形成一个利益团体,影响其独立性。
(三)监督可以获得被监督者的欢迎
在本能上,被监督者对监督是排斥的,但在英国监狱,我们看到的却是另外一番情景。在我们访问皇家霍洛威(Holloway)监狱和皇家沃姆伍德·斯克拉比斯(Wormwood Scrubs)监狱时,是由两所监狱各自的独立监督委员会监督员带着我们参观的。我们注意到,监督员凭其工作证就可在监狱部门换领一串钥匙,而凭该串钥匙,除了进入囚犯宿舍需征得囚犯同意外,监督员可随意进入监狱各处,包括厨房、隔离室等,并且没有监狱工作人员的陪同,不受任何监视和监听。监狱对监督员的探访不仅不设置障碍,而且会提供一些辅助。英国监狱对社会监督的这种开放态度,向外界表达了一种强烈的信号:我们没有什么可隐瞒的,事实上也不隐瞒什么,欢迎监督并提出改进建议。这种胸怀体现的不仅是一种自信,更是一种对社会、对囚犯、对国家公权力的负责。
当然,监督要获得被监督者的欢迎,是有条件的。在笔者看来,这些条件主要有:
1.监督存在法律保障,即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英国监狱独立监督委员会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的权利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这就使得监狱方面有义务予以保障。
2.监督具有客观性。客观是公正的前提,英国监狱独立监督委员会监督员经过严格挑选产生,并受系统培训,在监督时不会带有偏见地刻意挑剔,使其工作能够获得监狱部门的认可与尊重。
3.监督事实上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对被监督者有益。一方面,英国监狱独立监督委员会从地方社区的角度对监狱工作提出改进建议,有助于监狱部门降低工作风险,并使监狱工作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不致过于落后;另一方面,独立监督委员会的报告是社会了解监狱的一个重要窗口,该报告不仅揭示监狱存在的问题,而且披露监狱工作取得的进展,可使监狱工作取得的成绩通过独立第三方的宣扬为社会大众所知。
三、我国监狱社会监督制度的建立
(一)必要性分析
对英国监狱社会监督制度,我们无需完全效仿,但也不能简单地以“中国国情”拒绝借鉴。一项制度的形成一定与当地的历史发展和文化特点紧密结合,将其生搬硬套至其他国家和地区是注定要失败的。而结合本地文化和社会制度特点,吸取世界先进制度的精髓,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相关制度,是可取之路。
新中国成立以来,从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出发,监狱的制度设计与当代国际普遍做法存有相当的差异,其实践模式也没有突破中国传统的监狱框架。近几年来,人权保护和刑事司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增多,而这些成果必将在未来几年中对中国刑事执行制度的改革提出迫切要求。中国社会自身的变化发展、刑事司法领域的改革、进步,以及中国社会的经济文化等条件,同时也从根本上内在地提出了这一要求,并提供了必要的社会条件。[3]英国资本主义文明已有几百年的发展历史,其监狱社会监督制度中所蕴含的制约权力、保护人权的精髓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完全可以为我所用。事实上,对监狱进行独立的社会监督,在国际范围内已获普遍共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在“导言”中就倡导各缔约国:“确信以定期探视拘留地点为基础的防范性非司法手段可加强保护被剥夺自由者,使其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我国现有的监狱监督制度以内部监督为主,检察监督为辅,独立的社会监督则结构性缺失。这种缺失不仅与国际公约的倡导相悖,而且事实上不利于行刑权力的制约与囚犯权利的保障。近期,监禁场所内不断发生的羁押人员非正常身亡事件,如“躲猫猫事件”、囚犯在广东高明监狱被殴打致死事件、[4]福州青年在看守所猝死事件,[5]等等,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这已引起了社会公众对包括看守所、监狱在内的封闭羁押场所状况的极大关注与担忧。以此为契机,借鉴英国监狱社会监督制度的精华,结合我国实际,建立、健全我国监狱社会监督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应当被提上议事日程。
(二)主要挑战
一项制度能否成功创立,与所处社会的文化观念、法律体系、经济政治等复杂因素密切相关。立足于我国现状,并对照英国监狱社会监督制度所蕴含的精髓,我国监狱社会监督制度的建立将面临以下挑战:
1.排斥监督观念的转变。文化观念是制度生成并成长的土壤,而在文化观念上,我国并没有尊重监督的传统。一直以来,在人们的观念中,监督通常意味着“挑毛病”、“找茬”,不管是个人还是机构在本能上都给予排斥。监狱也不例外,姑且不论其对社会人士的独立监督,就是对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虽然不得不接受,但也不情不愿,想方设法予以抵制。可以想象,在我国现有体制下,如果没有监狱及其主管部门的配合,监狱社会监督制度的建立、实施势必举步维艰。监狱完全可能利用监狱的封闭性及安全缘由,为独立社会监督制度的实施设置重重阻碍。因此,建立监狱社会监督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转变监狱排斥社会监督的观念,并取得其积极配合。
转变监狱排斥社会监督的观念,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宣传,使监狱方对社会监督制度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事实上,从我们在英国了解到的情况来看,监狱的社会监督对监狱本身是有益的,这也是英国监狱对社会监督持欢迎态度的重要原因。首先,社会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可以从与监狱不同的角度帮助监狱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从而降低监狱工作风险。其次,社会监督的介入,增加了公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同时也减少了权力腐败的机会,对监狱相关工作人员也是一种保护。再次,监狱的过于封闭也是监狱本身不愿看到的,监狱需要社会的了解与关注,尤其是监狱的一些进步之举,需要有独立第三方的宣传,而社会监督机构可扮演监狱与社会沟通的中介角色,其不仅揭示监狱存在的问题,也表彰监狱进步之处;并且,有些问题本身不是监狱短期能自行解决的,通过社会监督机构的披露,可引起社会和监狱上级部门的关注,有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最后,对囚犯死亡等具体事件的调查处理,有独立第三方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的参与,可大大增强处理过程与结果的公信力,避免监狱处于公众质疑的风口浪尖。在“躲猫猫事件”中,云南相关政府部门正是考虑到了这一点,才邀请网民参与调查。尽管该做法颇有争议,但至少说明了一点:政府部门已经意识到,囚犯身亡事故的处理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
转变监狱排斥社会监督的观念,不仅仅涉及监狱对社会监督的认识问题,更重要的是监狱考核机制问题。如只要出问题,不分缘由,一概要查管理者的责任,任何人都会在趋利避害心理本能的驱使下,设法隐瞒问题。而综观我国各地的监狱考核机制,这种“出问题就追究责任”的做法较为普遍。这种机制显然是不科学的,因为再完善的体制,再能干的领导,也无法保证不出问题。重要的应是对问题本身进行分析,看监狱工作是否具有可谴责性。对无法预见、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和监狱方已经尽职履行了法定义务仍然出现的问题,不应追究监狱有关人员的责任。所以,树立科学的监狱考核机制,使监狱负责人正确对待所发生的问题,是转变监狱观念的必由之路。
2.规则体系的建立。塞尔告诉我们,制度就是规则体系。[6]英国学者尼尔·麦考密克进一步认为,“制度的存在是与一种特定的法律体系有关的,而且取决于该体系是否含有一套适当的创制规则、结果规则和终止规则”。[7]我国监狱社会监督制度建立的基础,就是创建一整套规则体系。这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是多方利益博弈的过程,也是关系到整个监狱社会监督制度能否成功建立的过程。在该整套规则体系的创建中,笔者以为,应当围绕以下三大核心问题展开:
一是明确制度目的:规范行刑权力,保障罪犯权利。在我国这样的成文法国家,制度建构显然是一种有目的、有组织的行为。制度目的明确后,将统领整个规则体系的建构,并为制度实施提供指引。我国正朝着法治国家的方向努力,监狱社会监督制度的建构应当在法治框架内进行;而制约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监狱由于其封闭性,极易滥用行刑权力侵犯罪犯权利,建构监狱社会监督制度的目的就是要规范行刑权力的行使,避免行刑权力的滥用,保障罪犯的正当权利。
二是保持监督员与罪犯沟通渠道的畅通。为保障罪犯权利,当罪犯需要诉冤时,我们的制度必须能保证罪犯适时找到监督员,并在其反映问题后到得到及时反馈。这至少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必须赋予监督员相应的权利,包括自由进入监狱并接触罪犯及其服刑档案的权利,此权利不应受到任何干涉;另一方面,存在一定的机制,落实罪犯的控告、申诉权,使其在需要时可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联系到监督员,不受监狱的控制。
三是保障监督的独立。这是整个制度构建并有效实施的关键。唯有监督独立,监狱中存在的问题才能被客观真实地反映出来并获得社会大众的关注;同样,唯有监督独立,整个监狱社会监督制度才能取得社会大众的支持,也因此才能永葆生命力。借鉴英国监狱社会监督制度的做法,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保障监督独立: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监督员是志愿者性质,与监狱及犯人无任何利害关系,并由一独立社会组织聘请,聘请条件与程序公开;监督员任命后除非出现重大违纪或违法犯罪事件,在任期内不得解聘;监督员可在工作时间随时探访监狱任何地方,与囚犯不受限制地交谈,并可自行决定是否需要监狱工作人员陪同;监督员独立发表报告,不受任何干涉;等等。
3.公众信心的树立。毋庸置疑,公众信心的树立是监狱社会监督制度有效实施的强大后盾:监狱社会监督机构的组建、其职权的行使与发挥作用都严重依赖于社会公众的支持。没有社会公众的支持,监狱社会监督制度犹如无源之水,寸步难行。近年来,有些地方监狱管理局聘请监狱系统外的有关个人担任执法监督员,以对监狱工作进行监督。这是探索中国监狱社会监督制度的有益尝试,但离建立真正的社会独立监督制度甚远:执法监督员由监狱管理机关聘请,且聘请程序不透明,监督员本身的独立性令人怀疑;执法监督员探访监狱时间、探访范围、交谈对象等均由监狱安排,使所谓的监督流于形式;等等。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监狱聘请执法监督员的做法受到公众的质疑,无法获得社会大众的信任,也就难以取得预期效果。
要取得社会公众的支持,必须以精心的制度设计赢得公众对制度本身的信心。英国监狱社会监督制度的如下做法值得学习:监督员经公开程序从社会大众中聘请,经培训后能掌握专门知识,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监督员与监狱、囚犯无任何利害纠葛,能独立进行监督;独立监督委员会定期以高质量的报告公开反馈社会,该报告经公众关注后获得议会、大臣及监狱部门的重视,很多问题因此得到有效解决。正是这些制度安排,英国社会大众对参与监狱社会监督制度的热情很高,为英国监狱社会监督制度的成功运行奠定了扎实基础。
四、结语
不可否认,在现有体制下,我国监狱社会监督制度的建立将任重道远,但任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都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重要的是,我们必须踏出前进的第一步。之后,我们可以坚定地一步一个脚印,在不断探索研究中闯出一条符合中国文化特点与国情的道路。
收稿日期:2010-10-09
注释:
① 在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监狱外部监督制度相同,而北爱尔兰和苏格兰则各自有其独特的监狱外部监督制度。本报告所称之“英国”,仅限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监狱外部监督制度是相对于监狱内部监督制度而言,包含本文将要探讨的监狱社会监督制度。
② 这在我国监狱简直是不可想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