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有企业减员增效与再就业问题和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再就业论文,浅谈论文,国有企业论文,对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减员增效,顾名思义,即企业通过精减富余人员,减少非生产性开支,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几十年的计划经济,国家对企业的用工、生产、资金、计划、产品、销售、利润等实行大包大揽。企业的人员多少,效益如何,并不与企业自身的利益和职工分配挂钩。而今我国经济正处于两个根本性的转变时期,国有大中型企业都在进行转机建制,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从而提高企业的生存和竞争能力。企业职工和企业发展不相适应的状况则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人浮于事,企业生产任务与劳动力的数量不匹配,特别是那些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的企业显得更为明显;二是滥竽充数,企业生产的要求与员工素质的不匹配,很多职工的知识、技能不能适应新型企业和生产管理环节的需要;三是高素质人才短缺,而一般低技术操作人员过多,造成一方面渴求人才,一方面大量冗员。精减这些不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富余人员,是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再就业工程,就是人力资源的再次开发,是利用市场对人力资源的再次配置,也就是为失业和企业富余职工寻找和提供新的就业方式和就业岗位,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产品结构的不断调整,企业的竞争与优胜劣汰,这种配置,将会不断螺旋式地上升重复,再就业工程就必然成为一项长期的任务。
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是当前国有亏损企业三年走出困境的一项重要的也是基本的措施,同时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最紧迫而又最困难的工作。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减员增效关系到企业效益和国家经济发展,而实施再就业工程则事关社会稳定,都与企业改革的成败密切相关。
一、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法规制度执行不力,企业包袱仍然沉重
早在1986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就明确规定,企业招收新工人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取消了内部招工和项替。1994年,我国第一部《劳动法》正式颁布,对就业、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培训等都作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1995年江西省政府为贯彻《劳动法》的有关条文印发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方案》,规定在江西省境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企业对职工按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进行录用,然后签定劳动合同,企业可以按《企业法》和《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行使劳动用工权。从而打破了企业干部与工人的界限,固定工人与合同制工人的界限。然而直到今日,这种劳动合同制度具体执行仍不到位,企业改革精减下来的大量富余人员,企业并不能做到按《劳动法》的规定解除他们的劳动关系,使得后来的全员劳动合同的签定与《劳动法》的规定不尽相符。这份劳动合同除明确劳动关系外,只规定了合同期限,而对岗位、工资、社保、休假多数根本就没有填写,个别企业把签定《劳动合同》这样的法律文书视为儿戏,有个已停产多年的企业居然与合同制工人签订长达十年的长期合同,代填代签的现象也很普遍,使《劳动合同》法律约束效力大打折扣。目前国有企业的富余职工都与企业签有《劳动合同》并得到劳动部门的鉴证认可,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则企业就有义务为职工投社会保险。目前的社会保险已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项,占职工工资的38%左右,对于那些亏损企业,停产、半停产企业,这将是一个很大的负担,他们不得不将收入的大部或全部甚至从银行贷款去交上这笔保险,否则离退休人员将失去生活费。还有企业办社会的问题几乎还未着手解决,那些本应社会承办的子弟学校、职工医院等,依然由企业苦苦支撑,占用了较大的人力、财力、物力。背着如此沉重的包袱,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就很难立于不败之地。
再则,对劳动合同签订,虽有法律规定,但目前也只能局限于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企业,乡镇企业等大部分并没有按《劳动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很大程度上得不到劳动部门的监控。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了《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采取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形式与中心签定托管协议,藉此变更劳动合同,企业不再与他们维系劳动关系,中心为他们发放政府、社会、企业三家共同筹集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保险,提供再就业服务,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这些人实现再就业。而对那些已在社会上就业的企业富余职工,则必须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这是一项减轻国有企业负担,建立规范的用工制度,引导下岗职工适应市场就业机制的重要举措。
但在目前实施过程中有几种现象不容忽视:一是企业领导普遍存在畏难情绪,他们不愿花精力去搞清富余职工现在究竟在干什么,特别是不愿触及解除劳动关系这个敏感问题,下不了决心在自己任职期解除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乐于维持目前“两不找”(即企业不管下岗职工干什么,别找企业要求上班;职工有企业投保,另外找份工作,不找企业麻烦)的现状;二是不少下岗职工有抵触情绪,他们有的拒绝签字进中心托管,有的则犹豫不决,担心与企业脱钩后,养老怎么办?有的干脆采取对抗方式,认为是政府不关心他们,是企业领导整他们,甚至说企业不景气也不是我们工人造成的,要解除劳动关系,要从领导开始,大家都解除。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不少企业决定职工下岗,并没有按法律规定经过职代会,不少停产、半停产企业的职代会实际上已名存实亡;三是企业与进中心和不进中心的下岗职工的不同关系缺少法律依据,存在很多不明确的因素。如进中心托管的三年后要解除劳动关系,但不进中心的三年后如何处理?没有明确的说法;再就是操作中遇到很多具体问题有关部门不能作出明确的答复,解释为“先执行,后规范”,给人们造成现政策不可靠的印象。还有各地制定的实施办法不尽一致,由此造成企业和职工攀比和等待、观望。据了解,目前下岗职工进中心托管的比例仍很小,企业不得不仍然背着这块包袱。
(二)企业和职工认识不到位,影响减员增效与再就业进程。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企业职工=国家职工=主人翁=铁饭碗”的观念根深蒂固,使不少企业职工形成一种思维定势——企业就是靠山,企业就是保障,靠上国有企业,就是靠上国家。他们的观念仍停留在过去的年代,思维与时代的发展格格不入。如对什么是就业,还存在误区,相当多的职工认为,只有国有单位,拿着固定的工资才算就业,而在非国有企业、乡镇企业工作或个体经商、自谋职业无论收入多少均不算就业。有些人对个体户看不起,有的已从事了个体户在社会上已有稳定收入,也要千方百计在国有企业挂上个空编,以求心理上的安慰。有一个大型商业企业的女老板,掌握资产几千万,但令人难以置以信,她至今仍然是一家国有企业的在编职工,并与该企业按时签订了劳动合同。还有不少下岗职工难于接受市场择业、竞争上岗的市场经济就业方式,不能正确估价自己,不愿做临时工,不愿自谋职业,瞧不起从事这些工作的人。因而出现下岗的找不到岗,聘人的聘不到人,有人没事干,有事没人干的现象,特别是苦、脏、累、险的工作下岗职工宁愿吃救济,也不愿去就业,一方面大量职工失业,一方面大量外来的农村打工者充斥劳务市场。
这种陈旧观念的显著表现之一就是隐性就业,目前国有企业的富余职工相当大的一部分在社会上已有工作岗位和生活收入,实际上已经实现了再就业。他们大多数在非国有企业工作,也有一部分被国有企业聘用,还有一些参与社区服务、个体经营、摆摊设点;有长期的、有季节性的;有正式签约的、有领取营业执照的、也有自发的非正规的临时性就业。但他们的劳动关系则仍然维系在国有企业。
(三)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职工存在后顾之忧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最早是建立在五十年代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后经多次修改及改革,其中一项重要的改革就是改企业发放离退休人员工资为社保部门统筹发放生活费。这项改革对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就目前来看,离“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法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注:《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 )的目标尚有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法制保障不力和缺乏监督机制。
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的一个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目前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多局限在国有企业,而且是以银行托收的方式收取,《劳动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劳动法》已明确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但相当大的一部分非国有企业,个体经营组织实际上并不为他的员工投保,劳动部门对此却显得束手无策,随着企业改革深化,按“抓大放小”的政策,我国经济成份中的非国有成份所占比例将会越来越大,不少国有企业的职工下岗后已在非国有单位就业,由于保险问题解决不了,他们不得不将劳动关系仍挂在原企业,以解后顾之忧,既增加了国有企业负担,无形中纵容了这些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逃避了他们本应承担的义务。目前很大部分国有企业不景气,欠交、拖交社保金的现象很普遍,加上国家财力不足,社保统筹金入不敷出,因此有些地方社保部门对投保企业采取区别对待,不需返还的紧逼不放,而对需返还的则拖拉推诿,甚至拒之门外。
由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不同,它是一种政府行为,因此容易滋生办事机构的衙门作风。目前,不少社会保险部门的确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政策观念淡薄、服务意识不强的现象。另外,对于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使用尚缺乏有效的监督,如有的地方出现政府挪用、占用社保资金的情况,就说明此类问题的存在。总之,社保问题不解决,社保体系不完善,国有企业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就不可能顺利进行。
(四)职业教育和再就业渠道不能满足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
由于目前全员劳动合同还未真正实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务市场不健全,企业招工和职工择业不能完全做到双向选择,失业和富余职工还处于一种被动状态,富余职工自身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技能等因素,又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再就业。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多是因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或生产不景气、兼并、破产而下岗,他们原有的知识、技能、与市场的需要存在程度不一的差距,亟待培训、充实、提高。而目前我国职业培训还处于一种封闭、半封闭的状况,有关政策规定再就业培训以本企业为主,这实际上是不现实的,处于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这类企业富余人最多)和兼并、破产企业,无论从师资、财力、技术上都不具备再就业培训的能力。目前社会上也有一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但培训的业务仅是:微机、烹饪、汽车驾驶几个工种,这些培训机构多数并非直接政府行为,而是依托一些企事业单位甚至个体开办的,政府在这方面也没有足够投入,这些机构不可能是无偿服务,几乎都是以营利为目的,培训质量也存在较大的问题,有的只要交钱就给证,现在社会上汽车驾驶培训班到处都是,但拿到驾驶证并不完全具有驾驶技能的不在少数。老百姓说:这是培训出一批公路职业杀手,有的还存在在欺骗现象。
职业介绍渠道狭窄单一,政府劳动部门虽开办了一些职业介绍所、人才市场,但所提供的岗位有限,而且多数用人单位条件过高,以至求职者望尘莫及,报名的多,成交的少。对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招工,农民进城务工,几乎完全处于失控状况,用工者肆意盘剥,求职者得不到法律保护。
国家规定,对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凡从事个体经商办企业的在登记、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但在实际中,不少地方贯彻不力,由于执法者的认识水平、个人素质等方面的原因,有的下岗职工一开业,工商、税务、城管、公安、卫生等部门一拥而上,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有的地方设立的再就业一条街,街办也要收取较高的费用,这使得不少下岗职工对政府的政策产生怀疑,以至宁愿吃救济,也不愿去创业。
二、相应的对策
(一)认真贯彻劳动法规,减轻企业负担
要解决国有企业冗员问题,真正做到减员增效,首先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的核心,企业要减员,目前主要不是如何安排下岗,而是按劳动法规认真清理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富余人员已经下岗)。也就是说,企业根据生产需要精减人员,而被精减的人员不能再和企业维系劳动关系,对于已在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及个体经营组织就业的,应坚决解除他们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政府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应采取强制性的手段,明令用人单位与聘用者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那种用工单位不尽义务,而增加国有企业负担的做法实际上是对国有企业的一种剥削,应坚决制止;对于在社会上从事个体经营、摆摊设点、社区服务等职业的,应指导他们将劳动关系转到劳动部门所设的职业中介机构;而对那些没有生活收入的下岗职工(实际上这类人员极少),社会保障部门及民政部门应给予适当的失业救济和福利救济。
各级政府和企业要正确认识清理劳动关系与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辩证关系,企业如不能真正甩掉包袱,减轻负担,轻装上阵,就很难发展,效益也无从谈起,国家的税收也就成为无源之水,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将会受到制约。一个国家经济得不到发展,稳定从何谈起,国家经济发展了,也必将为国民提供更多的教育、就业机会和社会福利保障,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把各项劳动法规、政策、落到实处。
(二)转变就业观念,妥善解决“隐性就业”问题
就业观念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业观念不解决,再就业的渠道将会越来越窄,如果下岗职工不能完全理解,还将影响政府的威信和社会的稳定。因此,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向职工宣传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宣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方针,教育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使他们认识到一部分职工失业和分流是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是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只要有了新的工作,不管所有制形式是国有、集体还个体,都是实现了再就业,劳动关系都应随之发生转移,从而消除“就业”误区,增强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克服自卑感、失落感和对政府的依赖心理,为待岗职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激发他们自强、自力、竞争就业的热情。
隐性就业问题显得较为复杂,因为隐性就业带有较强的隐蔽性,其规模、程度让人难已摸清,这必将给政府对再就业工程的决策和宏观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由于隐性就业者大多以下岗职工的名义继续享受企业的养老保险,住房、医疗补贴甚至享受国家救济的基本生活费,这无疑给国家和有关企业增加本不应承担的经济负担,同时还会造成部分企业职工的心理失衡。解决隐性就业问题,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协同工商、税务、城管、居委会等展开调查,让隐性就业浮出水面。一是要教育他们摈弃依赖思想和投机心理;二是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他们的劳动关系,解决好他们养老、医疗等问题,使下岗职工愿意下岗,敢于再就业、再创业。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国有企业改革营造宽松的环境
企业减员增效,减轻企业负担,转变就业观念,说到底,就是一个社会保障问题。现在的保险政策和执行与其它劳动法规不配套,政府应尽快扩大社保覆盖面,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解除下岗职工的后顾之忧,为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再就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是完善社保金的征集、管理、使用和监督。目前对国有企业社保金的缴纳从资金、手段、渠道都较为规范,但对非国有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征缴,却是一个明显的薄弱环节。对此,政府劳动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用人单位强制他们为雇用的员工投保,必要时会同工商、税务等部门对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员工投保的应像对待偷税漏税一样予以处罚,直至取消营业执照。这个问题不解决,企业减员,解决隐性就业,都将成为空话。从管理上,社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应端正服务意识,把己任同国家稳定、经济发展联系起来,简化程序,增加透明度和责任感。在资金使用上,必须做到专款专用,管理费用与社保基金分离,绝对保证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费足额发放,对失业人员要及时发放失业保险,增加可信度,调动企业和个人投保的积极性。各地可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个协代表和离退人员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对社会保障部门的资金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另外,要广为宣传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要意义,让企业和职工明确缴纳社会保险金是企业和职工应尽的义务,增强他们执行社保制度的自觉性,为企业改革和再就业工程打下扎实的基础。
(四)建立职业教育网络,拓宽再就业渠道
国有企业减员增效不是简单地清理,不是盲目地不负责任地推向社会,这样既不符合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也极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所以减员必须和实施再就业工程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同步进行。实施再就业工程不能简单地认为是企业或劳动部门的事情,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和企业职工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
解决再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深化改革,发展经济,扩大劳动力的需求,拓宽再就业渠道,创造新的就业岗位。除全民所有制单位增加就业岗位外,主要靠发展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扩大就业。第三产业具有行业多、门类广、劳动密集、技术密集、知识密集的独特优势,能吸纳大量的和不同层次的人员就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第一、二产业转移出来的富余人员,是缓解就业压力的主要出路。要加强信息联络,向沿海及其他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有组织地输送本地区的富余劳动力。要扩大对外劳务输出,采取各种形式,多种途径,鼓励某些劳动者到国外谋业,国家还应鼓励支持组建股份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鼓励自谋职业,同时工商、税务等部门应把国家对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完善配套政策,使各类企业招工走上规范化轨道。劳动部门应在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指导上发挥主导作用,为下岗职工提供优惠和方便。
科学技术进步和生产力发展,迫切要求提高后备劳动力素质。后备劳动力素质不提高,就不能和现代生产资料相结合而实现再就业。近十几年来,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把发展职业培训作为解决结构性失业,促进就业,减少失业的的优先措施(称之为再就业的金钥匙)。要努力把职业培训和促进再就业结合起来,为职业培训提供资金保障,建立行之有效的职业管理体系,严格规范企业、社会各类培训机构的审批监督,保证培训质量,建立培训机构与企业劳动部门的良好合作,注重培养实用性人才,社会上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教育部门则要通过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利用电视、广播等传媒手段建立一张庞大的职业教育网络,以培训技能为主,努力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一方面可减少在职职工因产业结构调整而下岗,另一方面又可促进已下岗的职工实现再就业。在培训技能的同时,还应把观念教育、职业教道德育作为重要内容,改变非“效益好,报酬高,工作轻,福利优”的单位不去的择业观,树立“就业靠竞争,报酬凭贡献”的竞争就业观;改变“岗不爱,业不敬,技不精,做天和尚撞天钟,企业效益好坏与己无关”的思想,树立“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的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观,在企业乃至社会形成职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流动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再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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