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学科的定性与定位_法律论文

监狱学的学科定性与定位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监狱论文,学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525(2009)01-129-06

一、监狱学的学科定性

犯罪,违反国家的刑法规范,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的安定和社会的各种秩序。一定意义上,犯罪的直接刑法后果,便是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及其监狱执行的问题。监狱,不论是作为刑罚执行机关,还是作为刑罚执行场所,①还是作为行刑工作的内外形态综合表现形式,是客观存在的,尽管有时只是称谓不同。把这个客观存在作为对象研究,就产生了监狱学。监狱学的存在是不容置疑的,然而,对监狱学的定性——确定监狱学的学科性质、定位——确定监狱学的学科地位,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影响了关于监狱学的学校专业设置、教材建设、刊物归类、科学基金项目入围等重大实际事项的落实,不利于监狱学的发展。要合理解决这些问题,其前提是必须在思想上统一认识,正确理解监狱学的定性定位,这是监狱学研究必须回答的基础性理论问题之一。

(一)监狱学的研究视角及学科体系

监狱学的研究视角及研究对象是监狱学成为独立学科的基础,与其定性定位问题直接相关,要正确认识监狱学的定性定位问题,就必须从分析监狱学研究视角及对象作为切入点。

1.关于监狱学的研究视角。视角决不应是视而不见或视野空旷,而是具有特定的对象存在于视野之内。就此而论,监狱学研究的视角就必然包含了监狱学的研究对象。对监狱的研究,决不能就事论事,就监狱研究监狱,而应对监狱进行全方面、多维性、多角度研究。从监狱之前,主要研究犯罪与刑罚问题及其与监狱的关系;从监狱之后,主要研究罪犯刑满释放回归社会问题以及监狱产品成为消费品的问题。从监狱之上,主要研究监狱哲理问题;从监狱之下,主要研究监狱的基本问题——国家保障监狱运作的各种制度。从监狱之内,主要研究监狱本位问题及监狱行刑、监狱警察、服刑罪犯、罪犯监管、罪犯劳动、罪犯教育、罪犯改造、监狱生产经营等问题;从监狱之外,主要研究监狱工作与社会的关系。以这种研究视角,就形成了以监狱为核心的监狱之前后、之上下、之内外的研究思路体系,所有监狱学研究对象的根本性质可表述为“刑事”、“刑罚执行”。

2.关于监狱学的学科体系。缘于全方位、多维性、多角度的研究视角,监狱学的学科体系则呈现出学科群体系形式,主要由以下几种学科构成。监狱史学,主要研究中外监狱历史发展进程及特点等问题。监狱基础理论,主要研究监狱产生发展的一般规律以及监狱与国家的关系等基础性理论问题。监狱行政学,主要研究监狱管理体制、监狱内部机构设置和权限分配等问题。监狱警察学,主要研究监狱警察制度等问题。监狱医学,主要研究监狱对犯人的医疗制度等问题。监狱行刑学,主要研究监狱行刑制度等问题。监狱法学,主要以监狱法为研究对象。监狱统计学,应用统计学原理研究狱政统计工作。罪犯监管学,主要研究服刑犯人的监管问题。罪犯劳动学,主要研究犯人的劳动问题。罪犯教育学,主要研究罪犯的改造问题。罪犯改造心理学,应用心理学原理研究罪犯的改造心理等问题。狱内侦察学,应用犯罪侦查学的原理研究狱内犯罪的侦查问题。监狱经济学,主要研究监狱生产经营、及其效益、与市场的关系等问题。外国监狱学,主要研究外国现行监狱制度等问题。比较监狱学,通过比较分析方式研究古今中外监狱共性及个性问题。

(二)监狱学的定性

监狱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这在监狱学界已完全形成了共识,因为它有独立的研究对象——监狱。然而,在监狱学的定性——学科性质上,还存在分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监狱学属于法学,②立论依据是监狱执行刑罚属于执法活动。第二种观点认为监狱学属于相对独立的综合性的社会科学,③立论依据是我国的监狱工作不能等同于过去的监狱并且具有新的特点,所以,我国的监狱学是相对独立的综合性社会科学。第三种观点认为监狱学属于政治学,④立论依据是根据国家学说监狱属于政权机关。第四种观点认为监狱学属于行为学,⑤立论依据是监狱行刑及罪犯改造属于一种行为。第五种观点认为监狱学属于管理学,⑥立论依据是监狱工作实质是对罪犯的管理。这些观点,从单一角度讲虽有一定道理,但对监狱学的学科定性都不准确,或者失之过宽模糊了准心,或者以偏概全喧宾夺主。

1.监狱学的学科定性入围应在刑事法学之内。以违法犯罪与刑罚规范作为研究对象为标准,法学可分为非刑事法学与刑事法学,民法学、婚姻法学、经济法学等属于非刑事法学;而犯罪学、犯罪侦查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罚学、监狱学、监狱法学属于刑事法学。那么,如何理解“犯罪学、犯罪侦查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罚学、监狱学、监狱法学属于刑事法学”的问题呢?这需要引入显性法学与隐性法学的概念来解释,刑事法学包括显性刑事法学与隐性刑事法学两类,显性刑事法学包括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法学,隐性刑事法学包括犯罪学、犯罪侦查学、监狱学,隐性刑事法学尽管名称不带“法”字但其研究对象内容离不开法字,故称为隐性法学。如果绝对要区分隐性刑事法学、显性刑事法学,那么就得提出刑事学科或刑事科学的概念了,这样就可将隐性刑事法学、显性刑事法学包含在刑事学科或刑事科学之内。研究犯罪与刑罚规范(包括行刑)的刑事法学,如果以两个时间界限——犯罪前后、罪犯判决前后为界定标准,可作如下分类及排列:

进一步而言,刑罚执行学研究的刑种远比监狱学研究的科类要多,而监狱学又不仅仅研究刑罚问题,就此而言,从某种角度而言,或者刑罚执行学的范围应大于或等于监狱学,或者监狱学的范围应大于或等于刑罚执行学。监狱法学以监狱法为研究对象,而监狱法仅是监狱学研究对象的一部分,所以,监狱学的范围要大于监狱法学。有关监狱的行刑方针政策、监狱体制及构造、犯人的服刑改造、监狱生产经营、罪犯刑满释放回归社会等问题并不是监狱法学所能全部涵盖的,而监狱的一切方面一切工作都围绕执行刑罚而展开,从而具有了刑事法性质,所以,以监狱为研究对象的监狱学应首先入围刑事法学。如果非要区分监狱学与监狱法学的界限,那么一句话以蔽之,即监狱学是隐性刑事法学而监狱法学是显性刑事法学但均属于刑事学科或刑事科学的范畴。

如果说监狱学属于社会科学,那么相对于自然科学,则是对的。但是,社会科学的门类相当广泛,监狱学究竟属于社会科学的哪一门哪一类呢?显然,监狱学不属于哲学、政治经济学、人口学等。20世纪70年代初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版的三卷本巨著《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研究中的主要趋势》中包括了11个学科: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经济学、人口学、语言学、人类学、史学、艺术及艺术科学、法学、哲学,前5种学科倾向于归位社会科学,后6种学科倾向于归位人文学科。⑦目前,我国也把法学归入人文科学范围之内,由此可见,监狱学的寻根逻辑应是这样的路径:人文科学—法学—刑事法学—监狱学。

监狱作为社会政治法律现象,属于社会、人文科学研究的范畴,这是对的;但以社会、人文科学的表述来对监狱学进行定性则太宽泛了。至于“相对独立综合性”的修饰语,仅是学科特点描述,而不是学科定性表述。如果说监狱学属于法学,也不仅失之于定性过于宽泛,而且会混同监狱学与监狱法学的学科界限。如果这一定性成立,那么,监狱学属于非刑事法学,还是属于刑事法学呢?如果回答属于非刑事法学或学科,则会贻笑大方;如果回答属于刑事法学,那又如何解释监狱学与监狱法学的关系呢?如果解释说两者不同,那么相比之,监狱法学属于刑事法学则更为准确,总不能认为监狱学比监狱法学更适合于刑事法学的归类吧!而这又与上述回答相矛盾。如果解释说监狱学等于监狱法学,那就把两者混为一谈了,这种观点显然不可取。监狱是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刑罚执行场所而存在的,监狱工作的实质是落实国家对犯人的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属于刑罚执行活动。因此,监狱及其监狱工作的性质属于“刑事”而非“民事”或其他。尽管某些工作涉及到民事等,但不能以此为由而忽视监狱整体的刑事性质。以监狱及其监狱工作为研究对象的监狱学,当然属于刑事学科——隐性刑事法学,进一步打破沙锅问到底,监狱学的定性当属于刑罚执行学科。

2.这个学科定名为监狱学较为合适。监狱及其监狱工作涉及内容及其广泛、复杂,包括国家与监狱的关系、监狱的一般理论、监狱的管理体制、监狱的建筑构造、监狱与监狱警察的关系、监狱与犯人的行刑法律关系、监狱警察与犯人的行刑管教关系等,可借用其他诸如政治学、社会学、教育学、行为学、管理学的知识,从相应的角度进行研究,但这种研究只是针对监狱和监狱工作的某一方面或某一角度,若以此概括监狱学的学科性质,显然是不全面的,诸如监狱学属于政治学、社会学、教育学、行为学、管理学的观点都失之偏颇。监狱学这个名称,不仅可涵盖监狱本身,可包含监狱法,而且可包括监狱的本职工作,可囊括与监狱相联系的一切工作和现象。但如果刑罚执行工作中,非监禁刑有朝一日发展到了能与监禁刑平起平坐分庭抗礼之时,那么就是刑罚执行学取代监狱学之日。因为,刑罚执行学包括:以监禁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为研究对象的监狱学,以非监禁刑为研究对象的社区矫正学,此外,研究对象还有死刑执行。而就目前或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监狱学的学科定名较为合适,监狱学的学科定性决定了其学科特点,这是与其他相关学科相比较表现出来的特有之处,主要表现在逻辑起点、价值基础、内容方法上。

首先,监狱学的逻辑起点为犯人可以改造。逻辑起点是否恰当,对学科的发展至关重要。刑事学科中,犯罪学研究以承认“犯罪不可避免”为逻辑起点,这是犯罪学的特性之一。由此导向犯罪侦查学以“犯罪可以侦破”为逻辑起点,这亦是犯罪侦查学的特性之一。由此导向刑法学及刑事诉讼法学以“犯罪则刑罚难以避免”为逻辑起点,这是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的特性之一。由此导向监狱学以“犯人可以改造”为逻辑起点,这是监狱学的特性之一。“犯人可以改造”是监狱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和基础,如果犯人不能改造,则监狱学就没有研究的必要,也没有存在的基础。

这个逻辑起点有以下含义,其一,所有的犯人都有改造的可能,同时也意味着所有的犯人都能改造好则是不可能的;其二,大部分犯人是能改造好的,某些犯人是不可能改造好的。其理由是,犯人的思想、行为、生活方式在社会实践中是发展变化着的,或者变好、或者变坏;人没有天生就犯罪的,人之初无所谓善恶,恶是在后天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犯罪行为受犯罪人主观罪过心理支配,而犯罪人的主观罪过心理不是固定不变的,会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能够改变;监狱行刑不仅提供了引发这种变化的客观环境,并使这种变化朝着社会能够接受的好的方向发展,并且发挥着特殊的教化作用,除了少数难以改造的以外,绝大多数犯人经过改造是可以转变好的。以此为逻辑起点,监狱学才有可能、有必要对罪犯的改造展开研究,成功地改造了日本战犯、伪满战犯、国民党战犯、新时期内滋生的绝大多数罪犯的实践,无可驳辩地证明了这个逻辑起点是正确的。

其次,监狱学研究的价值追求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犯罪伴随着人类社会、国家的形成,一直持续到今天,人类始终在探索、尝试着遏制犯罪、处遇犯罪人的理论与实践。较早处遇犯人的做法为报应刑,把刑罚的起因“报应”作为刑罚目的,以剥夺生命的死刑和残害肉体的身体刑作为刑罚的主导部分,试图通过“以暴制暴”的刑罚遏制住犯罪,然而,并没有取得预想的结果。于是,威慑刑就取代了报应刑,以刑罚的威慑效能作为刑罚目的,大肆使用死刑、身体刑和长期自由刑,试图通过公开的“威不可测”的刑罚恐吓人们不犯罪,但是,犯罪并没有因此而减少。由报应刑、威慑刑造成的行刑虐待犯人的现象激起了社会的强烈不满,引发了席卷全世界的监狱改良运动,对监狱行刑的深入调查研究、进行理论升华产生了监狱学。监狱学倡导教育刑论,把矫正或改造犯人成为守法公民作为核心内容,使教育刑逐渐在刑罚体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我国监狱一贯奉行教育刑制,把改造犯人作为监狱工作的中心任务,实行各种改造方法措施制度。监狱学研究,来自实践,服务实践,从监狱体制、监狱警察队伍、服刑罪犯、狱政管理、生产劳动、教育改造、减刑假释、社会帮教等方面,对罪犯改造工作进行深刻探讨,为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服务,这是监狱学研究的价值基础。

再者,监狱学在研究内容方法上是多学科交叉的边缘性刑事学科。把行刑作为刑法的一部分或附属成分已成为历史。在我国,行刑工作大于监狱行刑的范围,但监狱行刑却是行刑工作的绝对主干部分,以监狱及其行刑为研究对象的监狱学,一定意义上,可等同于行刑学(我国目前已有人提出了这一学科)。监狱学界基本上不认为监狱学是单一性学科,与国家的刑事政策法律有关、与国家的财政政策制度有关、与监狱警察制度有关、与罪犯有关、与社会有关、与其他司法机关有关。其中,监狱行刑又涉及狱政管理、罪犯教育、罪犯劳动、罪犯生活、罪犯改造等,罪犯又涉及心理因素人生观价值观等内容。监狱学内容多样性,决定了研究方法的多元性,由此表现出了“多学科交叉综合性”的特性。例如,以经济学知识研究监狱生产经营,则形成监狱经济学;以经济学知识研究监狱运作的经济投入与社会效益,则形成经济监狱学。用心理学知识研究罪犯改造心理,则形成罪犯改造心理学。

二、监狱学的定位

监狱学的定位是指确定监狱学在法学中的位置,应包括两层含义,一层的含义为监狱学的独立性如何,这是监狱学的学科本位内容;另一层含义为监狱学的功用如何,这是监狱学的实践应运事项。监狱学的独立性是其存在的生命之本,监狱学的功用是其发展的摇篮,两者密不可分。

(一)监狱学的独立性

监狱学是独立的交叉性学科,监狱学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是一门独立的学科,这在监狱学界已成为共识,早在1898年创办的京师大学堂从1906年起设置监狱学与刑法学并列为第二学年的必修课程。但在法学界乃至整个社会科学界,监狱学独立的学科地位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认可。一则是,监狱学在我国80年代初才开始复苏,二次起步较晚,一般称为劳动改造学或劳动改造法学,社会宣传力度不够。二则是,由于人们对旧监狱深恶痛绝,惯性思想使得人们对监狱产生了一定的逆反心理,因而,对新中国的监狱不愿了解,更不用说监狱学了。三则是,监狱是关押惩罚犯罪人的场所,某种角度讲,是社会最不安定分子、危害社会分子的场所,除了工作需要,有多少人愿意接近监狱、研究监狱呢?这就影响了监狱学的地位。有鉴于此,有必要在全社会大力宣传新中国监狱在社会中的地位作用,有必要在社会科学届呼吁加强监狱学的研究,以便使监狱学得到应有的认同。如前所述,监狱学是多学科交叉的边缘性刑事学科,这表明监狱学不是单一性学科,而是独立的综合性刑罚执行学科。这个坚冰终于被打破了,2003年国家教育部在高校招生目录上醒目地列上了“监狱学”⑧这个几乎一个世纪前就已诞生了的学科,2001年被司法部作为重点建设学科,这标志着官方对监狱学的承认,应该给学界对监狱学独立性问题的争论划上句号了。

监狱法学的地位可等同于法学部门内的具体学科。

理由之一,在国家民政部正式登记注册的中国监狱学会与中国法学会同属于一级学会,这两者都是官方认可的分别以监狱学、法学为研究内容的学术组织,如果学术活动的内容——监狱学与法学或与法学的具体学科地位不平等,那么这两个学会的规格怎能等同呢?即使会出现“庙大和尚小或庙小和尚大”的现象,总不应出现“有庙无和尚等同于有庙有和尚”的现象吧!

理由之二,刑事法律中的刑法、监狱法,尽管后者与前者相比规格略低(前者由全国人大通过,后者由全国人大常委员通过),但分别以它们为研究对象的刑法学、监狱法学的地位是平等的,它们都是独立的法学具体门类,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把刑法学与监狱法学都列为索引标题及复印资料的学科归属,可见,监狱法学的地位等同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的地位。

理由之三,社会科学院的社会科学图书目录编排,法学总标题之下是法学各部门,其后为司法制度、监狱制度的排列,一定意义讲,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实践基础便是确定犯罪与刑罚的司法制度,监狱制度与司法制度相并排,足见研究监狱制度的监狱学与研究司法制度的学科地位是等同的。

理由之四,现今的国务院博士学科专业分类中,在大刑法学之内具体涵盖了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犯罪学、监狱学四个研究方向。

理由之五,一门学科的建立以有相应的学校、学者、学生的综合存在为最终权威标志。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存在本身就说明,监狱学是独立的学科。总之,监狱法学是独立的学科,且在刑事法学中应与犯罪学、刑法学等学科的地位是平等的。监狱法学尚且如此,而监狱学的范围大于监狱法学,那么监狱学的地位应如何就可想而知了,再低也不能低于监狱法学吧!原因就在于监狱学是个学科群。如果说法学部门内的具体学科是一个军,那么监狱学就是集团军。监狱学的地位显而易见,这是个观念认识问题,不应视而不见,或无视它的存在。

(二)监狱学的功用

监狱学的功用是指监狱学的外部作用,是监狱学与外部事物发生联系所产生的效益,包括认识、指导、促进功能。首先,监狱学认识罪犯改造规律的功能,监狱行刑政策的调整与改造对象的设计有赖于对罪犯的正确认识,正确认识罪犯关键是认识罪犯改造规律,监狱学把罪犯作为研究对象,目的就在于探索罪犯改造规律。监狱学产生之前,人类并不注意研究罪犯改造规律,监狱学真正成为一门学科始于对罪犯改造规律的研究。在监狱学产生前,人类对待罪犯的做法基本上靠直观认识、表象认识、经验认识;监狱学的出现,使人类社会对待罪犯的监狱工作经验向理性转变,这个转变过程极其艰难漫长,因为罪犯改造规律不仅与监狱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有关,更为深刻的是直接与罪犯思想意识的深层问题相关,需要深入全面具体地探讨。罪犯改造规律有一般规律和具体规律之别,一般规律指不受具体时空条件限制的一切罪犯改造过程的发展趋势,其知识体系抽象程度高,解释范围广,但可操作性弱;具体规律指在某种时空条件下某类罪犯改造过程的发展趋势,其知识体系抽象程度低,解释面窄,但可操作性强。

其次,监狱学指导行刑政策的功能。行刑政策是国家依据罪犯的状况为监狱行刑而确立的方略,行刑政策的具体内容会随着时代的发展有不同的侧重,制定及调整行刑政策所依据的认识的真理性程度也不尽一致,要想保证所有的监狱行刑政策都是合理的和有效的,就必须加大监狱学研究的力度,因为,监狱行刑政策的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监狱学研究的理性深度。监狱行刑政策的核心在于科学合理地组织对罪犯的惩罚改造,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方面主要有三点,其一,是划定惩罚面改造面的宽窄,要明确惩罚什么、改造什么;其二,是确定惩罚到何种程度、改造到何种程度;其三,是设计惩罚改造的方式,要明确通过什么方式惩罚、改造罪犯。这些都与罪犯的认识研究有直接关系,监狱学研究为监狱行刑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了理论依据。

再者,监狱学促进刑事法律发展的功能。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其内外合力作用的结果,刑事法律发展的外部直接动力,源于刑事法律之前的犯罪和罪犯学以及刑事法律之后的行刑和监狱学。监狱学对刑事法律的作用过程是,监狱学研究促进刑事法律思想变化,从而推动刑事立法向前发展。监狱改良运动中诞生的监狱学,对犯人进行矫正的研究迈出了划时代的一步,提出的教育刑论使刑事法律思想发生了重大变革,相应的在刑事立法上确立了旨在鼓励犯人自我矫正的缓刑、减刑、假释、累进处理等制度。任何国家在刑事法律改革方面,侧重点都是刑罚改革,刑罚改革的基本走向是趋于人道化。我国监狱学创立以来,学术上的理论研究繁荣促进了刑事法律思想的向前发展,给刑事立法奠定了思想基础。1994年《监狱法》较全面地规定了服刑犯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了犯人离监探亲制度,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论”原则,1997年《刑法》规定了以保护社会保障人权为价值取向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死刑膨胀的局面,由这三部法律构成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在结构上实现了一体化、在价值取向上实现了民主化、在内容规定上实现了现代化。

通过上述对监狱学研究视角及学科体系、定性定位的分析,说明监狱学是以监狱及其执行刑罚惩罚改造犯人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多学科交叉的综合性刑罚执行学科,在法学中占有重要地位,因为监狱学研究关系到国家政权建设、关系到社会治安、关系到犯人的生命及人身自由,这些问题的重要程度是不言而喻的。合理确立监狱学在法学乃至在人文社会科学中的坐标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有利于监狱学的专业设置,应将监狱学纳入法学教育核心课程之内,这样,刑事司法活动各阶段的学科就较为齐全了。图书编目上,设立监狱学的编目,不仅监狱学可对号入座,而且监狱学下属的各具体学科门类也好归口安排,这对有关监狱学方面的刊物归类也有了名正言顺的归属。

收稿日期:2008-10-25

注释:

①刑罚执行场所,简称刑场,不仅包括自由性的行刑场所,而且也包括死刑的行刑场所,在许多国家死刑是在监狱里执行的,故而可将监狱统称为刑场。

②金鉴:《监狱学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3-24页。

③金鉴:《监狱学总论》,同注②,第24-25页。

④夏综素:《监狱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

⑤邵明正:《中国劳改法学理论研究综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3-44页。

⑥夏综素:《监狱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

⑦方华、刘大椿:《走向自为——社会科学的活动与方法》,重庆出版社1992年版,第6页。

⑧2003年高校增设新专业——监狱学(030120W),《中国教育报》2003年4月20日。

标签:;  ;  ;  ;  ;  

监狱学科的定性与定位_法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