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与途径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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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92X(2008)11-0004-06

人的成长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思想政治教育应当符合人的成长规律、符合教育发展规律,需要科学地设定阶段、因材施教;思想政治教育又是塑造价值观的教育,需要符合传播一接受的规律,符合价值观塑造的教化特点,这与一般的知识教育有着很大不同。

对于这一点,古代中西文化中就有清醒的认识。比如孔子就提出:“少之时,血气未定,戒之在色;及其壮也,血气方刚,戒之在斗;及其老也,血气既衰,戒之在得。”(《论语·季氏》)在人成长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状况、不同的困惑、不同的问题,需要思想教育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这样才能把握思想脉动,切中要害。古希腊也强调要顺应成长规律,根据人的自然(天性)发展的阶段,依次注重身体发展、情感发展、理智发展。亚里士多德提出:“灵魂与身体是不同的两个部分,而且我们知道灵魂自身又分为非理性与理性两个部分,它们有两种相应的状态,一是欲望,一是理智,正如身体的降生先于灵魂,非理性以同样方式先于理智。从下列事实便可知道:孩童们与生俱来地具有忿怒、愿望以及欲望,而只有当他们长大后才逐渐具备推理和理解的能力。因此,对身体的关心应当先于对灵魂的关心,随后训练欲望。我们对身体的关心,还是为了灵魂,我们对欲望的关心,还是为了理性。”[1]这里是说,人的发展大体上有三个阶段:(1)身体发展阶段;(2)灵魂非理性阶段——欲望或情感处于显著地位的阶段;(3)理性占支配地位阶段。与之相应,教育也据此有三个侧重时期:身体训练、品格养成、智力教育。古代的智慧启发我们要根据受众的不同特点,循序渐进地、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

按照从低到高的层次性,思想政治教育可以划分为行动规范培养、德性品格养成、政治价值认同等层次。这是一个不断递进的梯次,它们既是目标,又是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应当着力实施的途径。

一、行动规范

规范(norm,古希腊语为nomos),与“自然”(physis)相对。了解physis的涵义有助于我们理解后起的nomos“规范”的涵义。

“自然”(physis),英语为nature,系指“自然”或“本性”,最初是指靠自身的力量而成长的东西,指自然而然生长的、变化的东西,指本性上就有力量“如此如此”的东西,这时还没有对立面;慢慢地,除了天然成材的东西以外,出现了由人制造的东西,这就是“制造术”(techne),“自然”就与techne(人工的)相对,指天生的、自然而然的,对应于“人工制造的”(如房子、鞋子);后来,渐渐演化出与norm相对、指本性使然的,以对应于“人为约定的”;最后,发展为“自然界的”,对应于“社会的”。自然,也包括人和社会,最早的氏族是自然聚集的人群,后来的胞族、部落、部落联盟,都是自然而然的,随着社会内部的各项活动发展起来,人们才渐渐意识到有nomos,出现了自然与社会的区别。由此可见,“nature”概念的深化有赖于后面一系列对应概念的形成,其意义就在于,人的活动的不断深化使人参与的自然开始成为人化的自然了,甚至由原来的本体存在变成了社会存在。与“nature”概念相对应,nomos指人们在社会共同体中形成的风俗习惯。赫西俄德说:“风俗或惯例是最高的原则”,后来各方面共同制定的、必须遵守的约定,当时也叫nomos。它们不是自然本性生成的,不是普遍适用的;是由外在的人制定的,不是自然派生的内在规定;它们本身不会生长变化,要通过人类变更。[2]

使人的行动①符合规范,是社会化的起码要求。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行动规范教育和培养就涉及到:法制教育、道德原则教育、遵循社会习俗。法律本来就被理解为他律,因而在初级层面上理解,法律教育重在养成行动规范。

而道德,也有着规范要求的一面,甚至近代以来的西方主流伦理学,主要是认同规范伦理的形式。规范伦理学从正当行为的最终标准这一角度切入,其主要形态有后果论和义务论。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价值形态,是人们以善恶评价的方式进行社会调节的规范手段和人类自我完善的一种实践精神。之所以说道德是特殊的社会价值形态,因为它内蕴着两个涵义:第一,作为规范手段,它是以善恶评价的方式进行社会调节;第二,作为一种实践精神,它是人类自我完善的精神追求。实践精神是一种行动的冲动,是以指向行动为目的、要与人的行为方式相结合的精神活动。这是理论不满足于自身、要冲出自身的静观局限、决开自茧的束缚、投入到行动实现中去的腾冲一跃,这是理性的天性,是人类的一种自然趋向,也是把潜能、应当化为现实、转变为实在的冲动,似乎只有这样,才称得上精神的完满和圆融。这也就是康德所说的:“一切兴趣终究都是实践的,甚至理论理性的兴趣也是有条件的,只有在理性的实践运用中才能完成。”[3]正是实践的指向,体现和表达了人的自由。自由事关重大,个人自由是伦理推理的前提。正如麦克尔·诺威克所说,人是地球上惟一不是盲目地和本能地遵循自然规律的动物,而是愿意自由地选择遵循规律。[4]只有人能感到自由地做、或不做他们应当做的事情的乐趣。它是一种人对自己的私人生活自我统治的自由。而处在自由状态的人,则已不是受制于规范的约束,而成为自觉、自主的追求了,这就由规范通向了品格,二者是两种不同的层面,既有联系,又有差异。如果要做一个区分,我们可以看这样两个阶段:

儿童的道德观念来自外部(常常是父母),是否定性的(如“不要碰烤炉”),以规则与习惯规定为中心;而成人的道德观念则来自内部(自我导向),是肯定性的(“这是我愿成为的那种人”),以德性中心,常以理想为典范。道德的这两种观念适合于不同的人生阶段,相当于从“责任”到“德性”。比如,康德就区分了两种“责任”:公正的责任与德性的责任。前者是严格的、完全的责任,是否定性的(如不要杀人、不要伤害人、不要说谎、不要偷窃、不要欺骗),有着清晰的界限,是必须要做到的规范;后者则是模糊的、“不完全的”、肯定性的(如发展自己、帮助他人),无法划定明确的界限,在于个人的品格修养。

以原则为基础或以责任为基础的正当与错误行为的理论,是由聚焦于行为或责任的善或恶来讨论道德的善或恶的,其重心并不放在运行这些行为、拥有这些动机、遵从这些原则的行为者。对于普遍的原则方面,有人反对道德原则的简单套用,如J·丹西的《无原则的伦理学》就批判了“道德需要依靠大量的原则的支撑”这样的命题,指出这种“一般主义”(generalism)天真地认为“只要有了原则,人们的行为就成为可以预见的,就会把社会凝为一体;而如果没有道德原则,我们就会生活在混沌状态”。[5]可以看出,这种对原则的套用,正不断地遭致各种批评。对规范的遵从,是思想教育最低层次的要求,虽然不可缺少,但仍需有更高境界的提升。

二、品性养成

道德就其本质来说,决不只是被迫服从的规范。“在道德生活中,人们考虑最多的,常常不是不断地固守原则或规条,而是更倾向于可信的品性、善良的道德感,以及依据真实的感情行事。”[6]如果没有超越原则和规则的各种感情和真心感受,道德就会是冷血的和不能激发人的。除了理性、原则、规范,伦理也关注情感、品性、生活智慧。麦金太尔提出,德性地行动,并非康德认为的那样是反对爱好的行为,而是来自由德性培育形成的爱好所做出的行为,道德教育是一种“情感教育”(éducation sentimentale)。[7]德性论认为,理性、情感、欲望三者都非常重要,而且是结合为一体的。德性论不主张具体的道德判断要从属于固定的规则,强调要从品性与特质的视角来审视道德。

“值得称赞的品质是德性。”[8]Virtue(德性),来源于拉丁文vir,意为“男子气概”,来自战神,希腊文为arete,显示出某方面能力、特长、优势。[9]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考察德性意在人的幸福:“我们必须考察德性的本质,这样我们就能更清楚地了解幸福的本性。”②

1.德性不是天性,不是习惯,但由习惯行为养成。德性是后天获得的品性,不是天生的,不是一种天性,天性至多是倾向于让我们接受德性。我们所有的道德德性都不是由自然在我们身上造成的,它是由习惯养成而获得的品性、品质。“习惯”虽然可以帮助我们形成德性,但德性却并不是习惯,如果习惯被理解为是与实践智慧毫无关系的一种机械程序的话(如抽烟的习惯,一个人就可以不用思考地做它)。德性不只是像习惯,而是远高于习惯,包含了比习惯丰富得多的内容。对亚里士多德来说,发展出一种特质需要做具有这种特质的品性的行为,只有做了公正的行为,人才能把公正感慢慢地灌植入他自身,做公正之事的习惯会帮助我们打造成公正之人,对于内化德性的“目的”是必需的,亦即德性的要求的确来自习惯。这种实践需要不断地重复某种行为而内化,品格、德性就是这样形成的:“我们通过做公正的事成为公正的人,通过节制成为节制的人,通过做事勇敢成为勇敢的人”,[10]这样,“成就着德性也就是德性的实现活动”。[11]由做公正的事而成为公正的人,这一论述表明,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并没有当代伦理学所提出的“做”(doing)与“在”(being)的严格区分,亦即不存在“做(什么事)”与“是(什么人)、“如何行动”与“生存状态”之间的鸿沟。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二者是相贯通的: “我们通过培养自己藐视并面对可怕的事物的习惯而变得勇敢,而变得勇敢了就最能面对可怕的事物。”[12]

2.一种德性是一个人的状态或性情(disposition)。比如,如果一个人是慷慨的,那么他就有一类特定的品性,他在性情上,亦即习惯地和可以信赖地,是慷慨的。挣钱在你生活中的地位与意义是什么?道德与否,不在于你是不是挣钱,而是你是遵守规则地挣还是有德性地挣,还是如后果论那样,只要能挣到钱,就能促进人的生活质量,就是道德的?德性是为某些理由而行动的性情、禀性,因而是通过行动者的实践理性而起作用的,它是由做出选择而形成,并在做出未来的选择中而运用。这种性情是以一种方式而非其它方式来行动,它并不是以前的行动偶然堆积下来而成的一种结果,而是支持他的诚实性情的一种决定、一种选择。[13]德性要求,作为一种品性,为了正当的理由做正当的事情而没有严重的内心不情愿的反抗,以这种方式来发展品性。比如,你是全心全意地慷慨,公平地行动而决无反悔等,这才是源于品性的好的行动的真实动因。我们不仅仅要说明德性是品质,而且要说明它是怎样的品质。并不是所有的品性都是德性,恶的品性就不是德性。亚里士多德的德性就是“状态”加“活动”,既能使其状态好,又能使其活动完成得好。“人的德性就是既使得一个人好又使得他出色地完成他的活动的品质。”[14]

3.品性是一个人整体生活的稳定的倾向。在德性理论家那里,最根本的问题并不像密尔、霍布斯、康德那样,即什么是道德正当或道德责任的根本原则,它如何在哲学上得到辩护等,他们追问的是:人生的目标是什么?对人类来说什么样的生活是最好的?德性伦理学“以行为者为中心”(agent-centred),关注人“在”(being)的状态而非“做”(doing)的规条,思考做哪种“人”而非做哪类“事”,因而它并不提供特殊行为的指导,不是规则或原则的汇集。[15]

这种不拘泥于具体规则的道德,与中国的大智慧若合符契。如《礼记·学记》所言:“大德不官,大道不器,大信不约,大时不齐。”也就是说,大的才德不仅能专治一种事务,大的道理不仅能涵盖一种事物,大的信用不须体现在文约上,大的天时,春温夏热秋凉冬寒,并不整齐一样。这说明,德性不是一种外在的规诫,而是源自内心的品性生发。德性论不主张具体的道德判断要从属于固定的规则,而是认为人们要利用常识来做出正确的判断,这种生活的实践智慧是难以编纂的。德性是人的第二禀性(disposition),按道德要求行事是对行为者稳定特征的反映。在德性论看来,义务论主张的“行为不是为了满足你的任何愿望,而因为这样做是道德上正当”这样的教条不仅不是好的,实际上还是有害的,它使“道德”致命地成为目的自身,不再与人的需要和欲望相联系。其实,规则只是对不健全的人做出规定。品格理论把人的生活作为统一的整体(an overall unity),而不是一堆或多或少的无关联状态的连续(a succession of more or less unconnected states)。[16]德性的生活一经成为习惯,便不再是痛苦的。幸福是一种状态,是一个人值得羡慕的,甚至值得嫉妒的,是最好的生活的榜样。[17]德性献身于我们的终极目标,是我们只要在世就无法排遣开的、一生都要追求的目标。正如安娜斯所说,它是承载了伦理价值(如公道与仁慈)的品质。因为这些性情是我的,它们是我生存的方式,是我的品格、我的特质,它们使我以特定的方式过自己的整体的生活,因此,思考德性就引向了思考我的作为一个整体的生活。品质表征着思想境界,体现为持存一种价值追求,这是一种长期的、相对稳定的认识与信念的精神状态。由此而生发的行动,也就不是一个个孤立活动的连续,而是体现为作为完整的行动者个人的系列行动。锻铸品格、养成品性,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重要层次,在这个层次上,高于一般的外在规范约束,发挥了行动者自身的积极性、主体性,正是思想教育的重要部分。

三、政治认同

政治认同(political identity),作为公民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对所在政治系统运行状态认可和信任的底线或原则,是一种政治共识,这在多元化的当代世界,已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在过去的十年中,无论人文还是社会科学,对认同概念的兴趣呈指数增长。”[18]

人们认同一个社会,是因为这个社会能实现最大的幸福。亚里士多德就认识到,只有在城邦中,幸福的生活才能实现。只有在城邦内并通过城邦生活,德性才能得到运行,离开了城邦特别是好的城邦所承担的教育,人类在理性所要求的德性方面就是无能的。[19]这就说明,个人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存在。正如汉娜·阿伦特所提出的:“一切人类活动都要受到如下事实的制约,即人必须共同生活在一起。”而亚里士多德的名言,用托马斯·阿奎那的经典译文来说,就是:人按其本性便是政治的,亦即是社会性的(homo est naturalister politicus,idest,socialis)。[20]的确,人的存在不是抽象的,而是结成具体的、历史的、社会的关系的存在,个人无法脱离社会。正如马克思所说:“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21]这就需要对于这个使自己获得自由的共同体有清晰的理解和认同。认识到这一点,就为从个体认同(individual identity)到社会认同(social identity)奠定了逻辑基础,为个体结成各种共同体提供了依据。

从社会认同到政治认同,又上了一个更高的层次。政治认同的实质与核心,是对政治价值的认同。行政学家哈特提出,“(美国立国者)政治哲学的根基是相信共和国理想的实现和公民德性的实现之间有必然联系。人的本性的道德必然性体现在价值上——正如杰弗逊提出的‘生命、自由、追求幸福’——政治体系得以建立正是为了保护这些价值,而其合法性也正是源自这些价值。”[22]这些价值构成了公共政策和实践的基础,亦即政治的道德基础,这是构成一个好社会、形成吸引力与凝聚力的根基。品性的养成是对个人而言的,目标是好的生活、好的个人;对政治来说,是构建一个好社会、提供一种社会的共同理想和信念。

信念是全部政治努力的关键,它为我们的承担、报答、奉献提供了理由。在美国,常用的概念是立国价值(regime value,也称为政体价值),这是指一个国家的建立、运行所需要的基本价值观。公民对于国家基本价值观要保持忠诚;而对于国家的管理者而言,忠诚于国家的基本价值,是遵守了最初与人民的约定这一最原始的契约。哈特指出,这一价值观是不容讨价还价的:“公共管理者的基本的道德责任就是成为立国价值(regime value)的保护者和保证人。”为什么总统不能说谎?普选制下,总统的才能应当是很优秀的。但品格呢?如果总统说谎,那让国民和世界人民还敢不敢相信他所做出的承诺、他代表国家在国际条约上所签的字呢?国家的声誉还有没有呢?所以,社会核心价值是对一个社会的公共生活最基本的价值有一个清晰的把握。公民如何才能正直、公道、有好的品德?官员如何成为公民中的模范、高尚的公仆?核心价值观致力于一个社会中“道德公民”和“高尚官员”的塑造。哈特提出,社会不能失去“认同性”(identity),要有对于当代社会的认知和体认。核心价值观存在的理由,就是因为它是共同体一致行动的纽带。组成社会是为了实现更高的目的和价值。个体的德性与好的公民资格是不可分离的。有德性的公民需要高尚的官员,同样,没有道德的公民,官员也不会找到高尚和荣誉。要在所有公民的生活中实现核心价值,这需要让所有的个体都知道这些价值是什么,为什么要信奉它们,它们对于行动的意蕴是什么。这就要求人们对价值观有一个清晰的理解。如果我们不相信核心价值,那我们为什么要接受它们所要求的牺牲?我们如何设定优先性?如果每件事都由多数人的意见所准予,而这些多数人的欲望又是邪恶的(如种族歧视或性别歧视),我们也就只能默认吗?因此,哈特认为,立国价值决不能只是被理解,它们必须不容讨价还价地、不折不扣地被信奉和接受。信奉的过程与教育和践行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通过政治参与,锻造出成熟公民,拥有共同理想,凝聚人心,需要政治认同。政治认同是凝聚社会阶层的精神纽带。

这种理解与认同不能自发完成,而需要进行教育,这也就是政治教育目标之所在。“邦国如果忽视教育,其政制必将毁损。一个城邦应常常教导公民们使能适应本邦的政治体系(及其生活方式)。”[23]好的公民教育的目的是使受教育者能够思考他的行动所依据的理由,所以这也就是他被教给的内容。它既要求你向别人学习,又要求你自己去思考和理解它。康德在他的简短但却伟大的文章《回答这个问题:什么是启蒙?》中,呼吁要“运用你自己的理智”。这种反思、认同起始于你在社会中所学到的东西,又要求你由此增进、体现出行动者所依据的行动理性,这是由外在要求而最终内化的过程。政治认同起于遵从社会和文化中的规则与楷模,进而发展出一种信念,经由思考,来决定与履行能够在自己的情形中实现的东西,因而是理性的、深思熟虑的。这既要求“社会价值”,又要求在此基础上有“个人增进”。学习政治基本知识、理解政治、形成独立判断和评价能力,不只是接受,而是培养独立判断的意识。政治教育培养的公民,不仅是规则的执行者,而且要成为社会核心价值(core value)的忠实践履者、保护者和保证人。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民族的灵魂与纽带,它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社会的凝聚力、向心力,是建立在共同的价值观与信念基础之上的。社会不能失去“认同性”(identity),要有对于自己所处的好社会的认知和体认。核心价值观存在的理由,就是因为它是共同体一致行动的纽带。

行动规范、品性养成、政治认同,是一个要求越来越高的层次系列。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它们是我们要努力的方向;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运行途径,它们又是我们要注重建设的具体操作方式。

注释:

①“行动”不同于“行为”,我们可以有“无意识行为”,但不会有无意识“行动”,从道德、思想、政治的角度而言,用“行动”更贴切。

②本文根据苗力田先生的见解采用“德性”之译,而不用“美德”一译,因为“美”常为柔美,少却了arete或virtue本有的刚阳之气;同时,本文不采用“德行”之译,因为virtue作为一种品质,而非现实的行动,尚未见诸“行”;而“德性”一词,可以体现出其品性与特质之意,儒家亦用来指人或物的品质、禀性、特征,应是最为贴切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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