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与意义的社会建构主义_乔姆斯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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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两种对立的语言观

      什么是语言?语言如何工作?什么是语言意义?意义如何生成?在当代语言学和语言哲学领域内,对这些大问题有两种不同甚至对立的研究进路。

      一种进路重点关注语言的形式维度,把语言视为一个抽象的、形式的符号系统,强调语言本身以及语言和外部世界之间的关系。它主要诉诸集合论和数理逻辑等技术工具,把形式语义学作为其范例。它倾向于脱离语言使用者去考虑语言和世界之间的指称或表述关系,其结果是忽视语言的社会性和约定性等特征。我们可以把这种进路称为“二元进路”。它起始于弗雷格,后来的代表人物包括早期维特根斯坦、乔姆斯基、戴维森和克里普克等人。

      二元进路在形式语义学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后者泛指有关形式语言或自然语言的模型论语义学,包括外延语义学和内涵语义学。按照外延语义学,我们从一个待解释的形式语言或自然语言L开始,把L的构成要素映射到一个“世界”(或“模型”)中。L的名字被映射到世界中的对象,谓词被映射到对象的集合或对象之间的关系。作为这些映射关系的组合,语句最终被映射到真值:真或假。外延语义学的主要目标是确定L中语句的真值。在内涵语义学中,语言L不再被映射到一个单一的世界,而是被映射到可能世界的一个集合。其目标仍然是为L中的句子提供真值条件。一个语句的意义被看作一个命题,等同于该语句在其中为真的那些可能世界的集合。无论是外延语义学还是内涵语义学,都满足弗雷格所说的组合性原则。

      形式语义学只关心个体词和谓词的客观所指以及公式的客观真值,不考虑这些表达式的使用者以及他们在使用这些表达式时的意图、习惯和传统,因此变成了一种客观主义的语义学。根据莱可夫的说法,它至少包括如下论题:(1)真值条件意义的学说:意义以指称和真值为基础;(2)符合真理论:真在于符号和世界中事态之间的符合或对应;(3)客观指称的学说:有一种“客观上正确的方式”把符号与世界中的事物相关联。①阿尔伯塔兹则认为,形式语义学包括如下7个重要假设:语言能够作为算法系统来描述;语言系统是自足且自主的,对它的分析不需要参照语言之外的事物;语法,尤其是句法,是语言的一个独立层面;语法具有生成性,可以生成某一语言的所有句子;意义可以用逻辑形式语言根据真值条件得到客观的描述(形式主义假设),语言规则根据一个单义协调原则得到定义(塔斯基假设);语义学是严格组合的(弗雷格假设),其重要性与句法相差甚远;像类比、隐喻之类的现象和辐射型概念等,应排除在语言分析之外。②正像波普尔的“没有认识主体的认识论”③一样,也可以把客观主义语义学叫作“没有语言共同体的语义学”。

      另一种进路集中关注语言的社会维度,研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语言,强调人类共同体对语言和意义的形塑或建构作用。它断言,没有单纯的语言和世界之间的关系,后者取决于在其日常交往中使用该语言的人类共同体。正是语言共同体确立了语言和世界之间的指称或表述关系,给语言表达式赋予意义和相互间的意义关系。为了合理地说明语言及其意义,我们不得不使用如下关键词:社会共同体、交流或交往、意向性、约定、规则、语境、公共语言、共享意义等。我们可以把这种进路称为“三元进路”,其代表人物包括后期维特根斯坦、奥斯汀、格赖斯、塞尔、达米特、大卫·刘易斯和布兰顿等人。

      与三元进路的理论取向比较接近的是当代认知语言学。在很多认知语言学家看来,语言不是自主自足的系统,必须参照人的认知过程才能描述它;语言的词库、词法和句法构成一个连续体,语义先于句法,句法依赖于语义;意义先于真,理解先于真,故用真值条件语义学去研究自然语言的意义是不合适的。④例如,兰盖克等人的认知语法建基于与形式语义学的那些假设完全相反的假设之上。⑤

      关于语言研究的上述两种进路的区分,得到克里普克一段话的间接印证:“我发现自己处于两种相互冲突的情感之中,被它们所撕扯:一种是‘乔姆斯基式’的,认为自然语言中深层的合规则性,通过形式的、经验的和直观的技术的适当组合,一定会被发现;另一种则是与之对立的(后期)‘维特根斯坦式’的,认为许多‘深层结构’、‘逻辑形式’、‘底层语义学’、‘本体论承诺’之类的东西,也就是哲学家号称能够通过这些技术而发现的东西,不过是一种空中楼阁。我不知道如何去化解这种紧张关系,但在本文中我默认了第一种倾向。”⑥

      应该强调指出,二元进路已经发展出一些带有实质性的语言学成果,例如乔姆斯基的转换生成语法、戴维森的真值条件语义学、蒙塔古语法、克里普克的可能世界语义学等,它们大都能刻画语言的生成性或组合性,即语言使用者基于有限的语言资源获得的对潜在无限多的长而陌生句子的理解能力。但是,三元进路却没有发展出有影响力的理论(维特根斯坦及其追随者甚至讨厌和反对任何牌号的“理论”),也没有获得多少有实质性的技术成果,或许应该把奥斯汀、塞尔等人的言语行为理论和格赖斯的会话含义学说除外。于是,在对语言和意义的两种不同研究进路中,在整个20世纪,二元进路始终占据了支配性地位,正如塞尔所断言的:“……在语言哲学和语言学中,

。”⑦

      笔者下面将提出和论证“语言和意义的社会建构论”(SCLM),⑧它包含6个命题,即P1—P6,其主旨是把语言的意义由“语言和世界”的二元关系变成“语言、人和世界”的三元关系,其中语言共同体对语言和世界的关系施加了决定性影响。

      二、语言的首要功能及其本质

      语言的首要功能是交流而不是表征,语言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现象。(命题P1)语言至少具有两大功能:公共交流和思维表达,几乎没有人否认这一点。但是,对于“哪一个是语言的首要功能”这个问题,人们的看法却有很大的分歧。比如,乔姆斯基认为语言的首要功能是作为思维的工具,⑨而笔者则坚持认为交流才是语言的首要功能。这两种不同看法将导致很不同的理论后果,因为思维可以是并且主要是个人的事情,乔姆斯基因而强调语言是个人的一种天赋能力,有遗传学基础,具有普遍性、自主性等特征。交流却必须在社会中进行,其目的是为了合作,合作是社会共同体的行为,受集体意向性支配,笔者将由此强调语言的社会性和意义的公共性等特征。因此,对语言首要功能的不同看法将会产生两种不同甚至对立的语言和意义观。

      笔者把交流视为语言的首要功能,主要有以下三点理由。

      首先,语言因人的交流和合作的需要而产生。人类祖先是一种高度发达的类人猿,在身体机能的许多方面都比不上其他动物。为了防御野兽的袭击,也为了获取食物及其他生存资料,它们需要成群而居、相互协作、共同“劳动”,由此产生交谈的需要,以便沟通思想、交流情感、协调行动,并且向下一代传递积累起来的生存经验。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明确肯定了语言、意识与交流在发生学意义上的相互关联:交流和协作的需要促使语言和意识的产生,而语言和劳动一起又促成从猿到人的转变最终实现。⑩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指出,“在其原始用法中,语言的功能是作为协调人类活动的纽带,是人类行为的一部分。它是一种行为方式,而不是思维的工具。”(11)

      其次,没有公共交流的需要,就没有人类语言的存在。那位广为人知的漂流到孤岛的鲁滨孙,原来是人类社会中的一员,带着他先前的人类生活经验和语言能力。现在设想有另一个人叫“罗宾孙”,他从来就没有与人群一起生活过,也没有任何先前的语言记忆,他因为某种未知的原因从小被抛到一座孤岛上独自生活。他会想到去发明一种只供他自己使用(例如,用于思考和记忆)的语言吗?回答是:大概不会,因为他没有这样的需求、智识和经验。从个体发生学的角度看,虽然每个人都有得自遗传的生理基础,如健全的大脑、灵活的发音器官和敏锐的声音器官,由此可以发展出实际的语言能力,但这种语言能力的真正实现却离不开后天社会环境的触发。从小离开人群生活的婴儿,例如在印度发现的几位“狼孩”,他们都不会说话,甚至我们也不能教会他们说话,早期脱离人类社会的生存环境已经使他们失去了掌握人类语言的能力。甚至长期离开人群而独自生活的成年人,其原有的语言能力也会逐渐丧失。

      最后,语言随着交流需求的扩大而繁盛,随着交流需求的萎缩而衰亡。一门语言,当其使用人口越来越多时,它必须满足的交流需求也就越来越复杂,其使用者的生活世界和生活经验逐渐沉淀到该语言中,使得它在音位、词汇、句法和语义诸方面都得到扩展和丰富,其表达手段也更趋于灵活多样,更加具有生命力。汉语、英语、俄语、法语等就是这样的语言。有的学者指出,“一种语言的词语与其说反映了这个世界的现实,还不如说更多地反映了操这种语言的人们的兴趣”。(12)一类事物在一门语言被分割和刻画的细密程度,常常与该类事物在该语言使用者生活中的重要性程度成正比。例如,由于中国长期处于受儒家文化支配的宗法等级社会中,为了做到亲疏有别、长幼有序、尊卑有等,必须明确每个人在家族中的角色和等级,以区分其不同的权利、义务和礼仪标准,故在汉语中表述亲属关系的词汇特别丰富,而在印欧语系等其他语言中情况却并非如此。

      假如一门语言失去它所依附的社会,不再充当这个社会的交流工具,它的生命力将随之丧失,最终会变成一门死语言。比如,在历史上,拉丁语原本是意大利东南方拉提姆地方(Latium)的方言,在公元前5世纪初成为罗马共和国的官方语言。随着罗马帝国的军事和政治势力扩张,拉丁语作为行政语言传播到世界上广大的地区。在中世纪,拉丁语是当时欧洲不同国家交流的媒介语,也是研究科学、哲学和神学所必须使用的语言。直到近代,通晓拉丁语仍然是研习任何人文学科的前提条件。但时移势迁,因为拉丁语不再担负社会交流功能,最终变成了一门“死”语言。

      以上论述表明,交流是语言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功能,语言的其他功能,如作为思维的工具,作为表情达意的工具,都是交流功能的派生物。若一门语言失去交流功能,就不能再充当思维和表情达意的工具。由“交流是语言的首要功能”可以推知:语言在本质上是社会的。这个推论不仅意味着:语言主要是在社会环境中使用的,我们使用语言与其他人交流,在学习语言时必须依赖其他人,也经常彼此借用表达式及其用法;语言还帮助我们去完成各种社会功能,它们甚至已经成为社会制度性实在(如货币和婚姻)的构成要素。更重要的是,这个推论还意味着:语言表达式的意义是由语言使用者及其共同体所赋予的;离开使用者共同体的生活、意向、习惯和传统,语言与其意义的关联就得不到正确的解释和说明,将会变成某种无法理喻的神秘物。

      在其多种论著中,乔姆斯基几乎一贯地反对语言交流观——“语言的功能是交流”,将其称作“虚拟的教条”(virtual dogma),而坚决主张“语言是思维的工具”。在其2013年发表的《什么是语言?》一文中,他再次明确表达了这些观点,并对此给出了相对系统的论证。他断言:“……对语言设计的研究给出了好的理由,要求严肃对待把语言视作本质上是思维工具的观点。……由此推知,[语言]处理(processing)是语言的一个边缘性方面,对语言的特定使用——依赖于外在化,其中包括交流——甚至是更边缘性的,这与那个未得到任何严肃支持的虚拟教条相反。还可以推知:近些年有关语言进化的大量思辨,由于重点关注交流,也处在错误的轨道上。”(13)

      据笔者理解,乔姆斯基对他的看法给出了三大理由,第一个是批评性的,后两个带有实质性,其有效性却有极大的争议。

      第一,下面所引用的对那个虚拟教条的典型表述明显是错误的。“重要的是,在语言使用者的共同体中,词语在同样的意义上被使用。假如这个条件得到满足,它将有助于实现语言的首要目标(end)即交流。如果人们对词语的使用与大多数人附加给它们的意义不同,他们就不能与他人有效交流。如此一来,人们就不能实现语言的主要目的(purpose)。”(14)乔姆斯基批评说,“语言有一个目标或目的”是很奇怪的说法,因为“语言并不是人类设计的工具,而是生物学对象,就像视觉系统、免疫系统和消化系统一样。这些器官有时候被说成具有某些功能,以便实现某些目的。但此类说法也远不是清晰的”。(15)笔者承认,这个批评有道理,但不是实质性的,因为我们完全可以把提到的说法改成“语言的首要功能”,以避开批评。

      第二,来自生物学的证据:“有令人信服且意义深远的证据表明,如果语言是优化设计的,它所提供的结构将适合于语义解释,却会对感知和语言处理(因此对交流)造成困难。”(16)从交流的角度看,语言并非上佳设计;倘若从思维的角度看,它确实是最佳设计。乔姆斯基曾多次阐述过这一观点,例如在2002年与人联名发表的一篇论文(17)中。该文发表后遭到了很多的批评。平克和杰肯多夫撰文争辩说,如果语言是为思维而不是为交流设计的,将难以解释语言为什么要把义映射到音上,也难以解释语言为什么要在社会环境中才能学会。他们认为,天赋的语言官能是为了让人在社会环境中学会语言,语言在运用短语结构、线性序列等去实现语义时常会出现冗繁或冗余。说“语言不是适应,对思维而言是最佳设计,没有冗余、在其片断形式中不可用”等说法没有得到实证的支持。他们两人提出并论证了相反的假设:语言是对交流的复杂适应过程,是逐渐演变的。(18)其他认知语言学家也认为,语言系统是约定俗成单位的高度冗繁的总汇,在对语言结构的认知表达中,冗余或冗繁是大量存在的。

      第三,基于“语言是思维工具”所建构出的语言学理论有很强的解释力:“很多有意思的案例都表明,在计算的便利和交流的便利之间存在直接冲突。在每一个已知的案例中,前者都获胜;交流的方便被牺牲掉了。”(19)不过,乔姆斯基也承认,他的理论面临一些反例或例外,但他自我安慰说,自从伽利略以来,“愿意受到困扰,这是从孩童时代到高级研究中都值得开发的一个有价值的特性”。(20)

      以上讨论表明,乔姆斯基对“语言首先是思维工具”并没有给出足够强的支持,他对“语言的首要功能是交流”也没有提出毁灭性的批评,所提出的许多证据都受到怀疑,至少还在争辩中,(21)并且与我们关于语言及其功能的常识看法有严重冲突。

      三、语言意义的来源

      语言的意义来源于人体与外部世界的因果性互动,以及人与人的社会性互动。(命题P2)能够与外部世界发生因果性互动的,不是我们的心灵(mind)或灵魂(soul),而是我们的身体(body)。这里的“身体”不是单纯的大脑和孤立的肉体,而是处在与外部物理环境和社会环境互动中的身体。按照莱可夫等人的涉身哲学,我们的心灵、认知、语言和意义都是涉身的(embodied);我们是以自己的身体为基点和依托去认识我们周围的世界,去建立语言和世界之间的意义关联,去建立我们关于这个世界的知识体系。“涉身是我们与世界交互并使其具有意义的特性”,“涉身交互是通过与人造物的交互来创造意义、操控意义和分享意义”。(22)

      仅就语言而言,其意义来源于我们的身体和环境之间的互动。意义基于人的感知,感知基于人的身体构造,认知结构和感知机制密切相连。人类因其身体构造运用特殊的方法去感知世间万物,理解它们间的复杂关系,因此概念和意义是一种基于身体体验的心理现象,不可避免地带有“人”和“人体”的印记。我们必须以“人”为本,以“人体”为本,“根据从事思考的生物体的本性和体验来刻画意义。不只是根据个体的本性和体验,而是根据种属和共同体的本性和体验”。(23)

      语言中基本词汇大多与身体经验和空间直接相关,是身体感知世界、对其概念化的直接产物。例如,空间方位词“前”、“后”、“左”、“右”是以说话人或拟人化的物的方位为参照点的,它们反映了说话人对自身和周围的相对空间关系的体验和认识。“买”和“卖”描述的是同一个行为,只是说话人的着眼点不同:他站在交易双方中哪个人的角度说话。语言中更抽象复杂的词汇大多由基本词汇通过隐喻映射机制演变而来。莱可夫等有一个著名的断言:“抽象概念大多是隐喻性的。”(24)

      有一种说法,语言结构映照了我们的身体经验。看下面的两组例子:(1a)房顶向下缓缓倾斜;(1b)房顶向上缓缓翘起。

      若把句子的意义等同于其真值条件,则(1a)和(1b)的真值条件相同,因而其意义应该相同。但明显可以感觉到这两个句子的意义差别,主要在于“视角”不同:(1a)表明说话者从上往下看,而(1b)表明说话者从下往上看。

      关于语言意义的社会性来源,笔者将引用伯奇的观点和论证作为依据。伯奇论证说,超出当下社会互动的社会性因素,在确定个人习语中词语的意义时发挥了实质性作用。他把语言部分地看做是社会现象,这不仅因为语言在社会语境中的学习和使用,更重要的是因为一个人所用词语的意义依赖于语言共同体中其他人对这些词语的使用,有关个人习语的语义事实严重依赖于它们与其他语言使用者的关系。(25)为了确证个人习语在某种程度上是社会性的——其意义必须以非个体主义的方式被确定,伯奇构想了一个有名的思想实验。有一个人使用“关节炎”一词,以表达与他的关节肿痛有关的许多思想。有一天,他说“我的大腿部位患了关节炎”。如果那个人所属的语言共同体只把“关节炎”用于关节肿痛,那个人所说的话就是假的。伯奇然后设想另一种反事实的情况:那个人所属的语言共同体既把“关节炎”用于关节肿痛,也用到其他风湿性疾病上。在这种反事实情况下,那个人的身体状况和身体经验都未发生变化,他所作出的那个陈述也非真即假。但那个人所说的那句话的真值在两种情况下却是不同的,因为它在不同情况下表达了不同的意思。伯奇由此作出结论:从那个人嘴里说出的“关节炎”一词的意义,在这两种情况下是不同的,因为那位说话人将属于不同的语言共同体。伯奇希望由此表明:某个人所用词语的意义,不仅取决于有关那个人的事实,还取决于那些词语在更大的语言共同体中的用法,实质性地依赖于那个人周围的其他人的语言实践。在澄清所用词语的意义、确定其指称时,那个人基于认知的理由而不是实用的理由去依从他所属的语言共同体的其他成员,接受他们的订正或认可。(26)

      笔者认为,伯奇的说法基本上是正确的,我们所用词语的意义不仅随附在有关我们对那些词语的使用上,而且随附在语言共同体中其他人对那些词语的使用上。由于社会因素属于语言和意义的构成要素,因此,语言和意义都是社会现象。笔者甚至接受如下更强的断言:“一门语言的表达式的社会意义确实是由两大因素决定的:一是它们的个体意义,即那些表达式对于单个语言使用者的意义,二是在该语言共同体中所存在的语言权力结构。”(27)社会中的权力分配也会对语言表达式的流行程度和意义界定产生影响,例如政治领袖和其他公共权威的话语模式更容易得到广泛传播。

      四、语言的意义与集体意向性

      语言的意义在于语言和世界的关联,由语言共同体的集体意向所确立。(命题P3)“意向性”(intentionality)即“关涉性”(aboutness):某些东西是关于、指向或表征其他东西的。许多心智状态、心智现象、心智行为、心智事件都有“关涉性”:“狗是动物”这个信念是关涉狗的,想要有一条宠物狗,看见许多狗在打架,也是关涉狗的,因此也说它们都有“意向性”。“集体意向性”(collective intentionality)则是指一个群体、组织或社会所具有的意向状态,如意欲、打算、相信、接受等。至于是该集体中的多数成员、绝大多数成员还是全部成员都具有该种意向状态,集体意向性是否可以归约为该集体中(许多或每位)个别成员的意向性,这是有争议的。“集体意向性”被用来解释社会群体中的协调和合作行为,也被用来解释社会规则、社会事实等。

      塞尔在《意向性——论心灵哲学》一书中断言,每个意向状态都有一个意向内容,后者决定了该状态的满足条件。一个意向状态正是通过其意向内容才与其对象发生关联,该状态可以说“表征”了满足这些条件的事态,尽管那里并不一定有任何影像或描画。每个状态也有决定其适应方向的心理模式。当心灵适应世界时,我们得到真理;在成功满足的欲求中,世界最终适应心灵。

      塞尔认为,语言依赖于人的心灵,通过说话者在其言语行为中与实在相关联。说话者使用名称去指称他们意图指称的个体,使用句子去描述他们想要描述的状态。也就是说,意向性影响、控制、引导人的言语行为。对语言意义的理解取决于我们对心智意向状态的分析,语言与实在的关系被归结为心灵与世界的关系的特殊情形。在这种意义上,语言哲学将成为心灵哲学的一个分支。塞尔从意向性角度探讨了语言与实在的关系:借助于像“背景”、“网络”和“意向内容”等概念,他发展了关于专名的意向性指称理论:“对象不是先于我们的表征系统给予我们的”,(28)我们的表征必须居于名称和所指之间。

      基于上述观点,塞尔强烈批评“语义外在论”:意义仅仅与说出的词语与世界中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关。(29)例如,对“我”来说,“水”这个词意指它所意指的东西,并不是因为“我”具有某种与那个词相关联的心智内容,而是因为存在着把“我”与世界中水的各种实例相关联的因果链条。外在论已经导致了一个宏大的研究计划:试图描述产生意义的那些因果关系的本性。塞尔预言,“没有人能够对于意义是外在于头脑的某物这一点给出令人满意的说明,因为此类外在现象不能像意义将语词和实在相关联那样,发挥将语言与世界相关联的作用。为了解决内在论者与外在论者之间的争执,我们所需要的是有关下一问题的更为精致的观念,即说话者头脑中的心智内容如何被用来把(特殊地说)语言、(一般地说)人类主体与由对象和事态所组成的实在世界相关联。”(30)

      笔者赞同塞尔的分析和评论,并认为,语言并不是作为一个抽象的形式系统自动地与外部世界发生关系。例如,名称并不自动地指称外部对象,句子并不自动地描述外部的事态或事实;躲在语言背后的是人,正是使用语言的人(语言共同体)让语言与世界发生关系,通常是指称或表述关系。名字与对象的指称关系既取决于我们如何理解名称,也取决于对象在世界中处于怎样的状态。同样,句子的真假也取决于两个因素:我们的说话方式和事物在世界中的存在样式。直白地说,名称本身并不指称对象,而是人使用名称去指称对象;句子本身并不描述事态或事实,而是人使用句子去描述事态或事实。由此观之,语言作为自主自足的体系是一种虚构,脱离人去理解语言与世界的关系是一条歧途。

      顺便指出,莫里斯曾把符号学(Semiotics)分成三个分支:语形学(syntax)、语义学(semantics)和语用学(pragmatics)。其中,语形学只研究符号与符号之间的结构关系,语义学研究符号与符号所指对象之间的关系,语用学研究符号、符号所指对象和符号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关系。既然语言也是一种特殊的符号系统,语言研究相应地也有三个不同维度:语形、语义和语用。这种说法似乎被广泛接受,但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关键在于如何看待语义学与语用学的关系。在我看来,语义学并非不考虑语言使用者,它只是不考虑个别的语言使用者,而必须考虑语言共同体。在语义学层次上谈论语言表达式的含义和指称,都是相对于某个语言共同体而言的含义和指称,可以称之为“语义意义”或“字面意义”。语用学不仅要考虑语言共同体,更要考虑个别的说话者,后者在特定语境中带着特定意图说话,会使其中的词语和整个话语产生出偏离字面意义的特殊意义,可以径直称其为“语用意义”。按我的理解,不管是语义学还是语用学,都要研究语言、人和世界三者间的关系,其区别只在于所涉及的是语言共同体还是个别的语言使用者。

      在很多时候,语言活动中的集体意向性并不以契约、协议或一致同意的形式出现,而是表现为一种潜移默化的趋同。以下四种情形很好地体现了集体意向性影响语言和意义的不同等级:

      (1)法律语言,源自民众对立法机构的授权。在现代民主社会,立法机构成员大都由选举产生,尽管选举方式有所差异甚至有很大差异,但不可否认,他们都有一定的民意基础。在立法过程中,法律条文经过相关人员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进行讨论,最后通过法定的审查和审批程序。获得通过的法律条文,尽管很难说它们体现了全民意向,但至少可以说,它们体现了一部分甚至是很大一部分民众的意向,有集体意向性存乎其间。法律语言的意义和所指是由立法机构规定的:一个法律词汇或法律条文的精确意思是什么,它们适用于什么样的法律案例,都有赖于权威法律机构的规定和解释,也有赖于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理解。很明显,法律语言不会与其对象世界直接发生关系,是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人让它们与其对象世界发生关系。

      (2)政府文书,其权威性来自法律制度的授权。政府机构是依据宪法和其他法律成立的,各种法律条文规定了它们的组织形式、职责、行事方式和守则。它们本身的权威性有两个来源:一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授权,二是它们承担着社会的日常管理功能,这些功能在任何时代、国家、社会都是需要实施的,例如发行钞票、婚姻登记、惩治犯罪、管理交通、发展经济、保卫国家,等等。可以说,政府机构实施管理功能,直接得到法律的授权,间接得到民众的授权,它们所颁发的各种政府文书,也有某种集体意向性存乎其间,是集体意向性让它们能够发挥特殊的作用。

      (3)科学词汇,其背后是享有特殊地位的科学家共同体。普通民众忙于生计,忙于创造物质财富,研究精深学问的任务只能交给知识精英,后者质疑常识,探究未知,构想各种新的可能性,创造出许多陌生新奇、令人高深莫测的术语和表达方式。文科学者和自然科学家自成圈子,其内部有自己的行事方式和职业伦理,有得到认可或否定的程序、方法与规则。很多术语和表达方式在其内部圈子内得到某种程度的集体认同之后,开始向民间社会扩散。在这些问题上,民间社会让渡他们的权利,赋予学者和科学家以特殊地位,接受后者的研究成果及其解释。正如普特南所提出的语言分工假说所言:“每个语言共同体都表现出上面所说的那种语言劳动分工,也就是说,至少拥有一些词汇,与之相关的‘标准’只有少数掌握它的人知道,而其他人对它的使用则依赖于他们与上述少数人的有条理的分工合作。”(31)通过此种方式,科学词汇和相应的表述方式也获得了集体意向性的加持。

      (4)日常词汇,来自语言使用者之间潜移默化的趋同。在日常词汇上,由普通语言使用者说了算,但不是由个别使用者,而是由大多数使用者说了算。在当今的网络社会,许多普通人都在网络上获得了自由表达的空间,有些人发明了许多新的词汇和说法,或者赋予某些旧词汇和旧说法以新内涵,但其中有些词汇和说法没有得到语言共同体内多数成员的认可,没有流行开来,逐渐消亡;另外一些词汇和说法却得到认可,被共同体的很多成员跟进使用,大家的用法逐渐趋同,成为某种形式的公共选择,这种公共选择甚至可能被语言学家所接受,编进各种词典、百科全书和其他工具书,成为正式语言的一部分。

      五、语言的意义与语言共同体

      语言的意义基于语言共同体在长期交往过程中形成的约定之上。(命题P4)笔者认为,在使用某门语言时,语言共同体的集体意向以“约定”的形式出现,这些约定控制着该语言的实际使用。在这种意义上,语言和意义的本质特征就是约定性。一个语词本来可以成为这个对象的名称,也可以成为那个对象的名称;一个句子本来可以表述这个事态,也可以表述另外的事态。一个语言成为它现在所是的样子,它具有它现在所有的那些词语,那些词语具有它们目前所具有的意思,那些词语通过该语言现有的句法和语义规则加以连接组合,并没有什么先天必然的逻辑,而是该语言共同体无意识选择的结果,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产物。

      在其多篇论著(32)中,刘易斯先提出了关于“约定”的一般性说明,然后给出了关于语言约定性的特殊论证。他把多种语言(languages)定义为一个个抽象实体,即由表达式和意义组成的序偶集:一个语言是从句子(有穷长的声音串或书写记号串的集合)到句子意义的函数。而且,句子S的意义就是它在其中为真的可能世界的集合,即一个从可能世界到真值的函数。在刘易斯看来,正是约定使得一个抽象语言成为被某个共同体实际使用的语言,定义如下:语言L是由共同体P所使用的一个语言,当且仅当,在P中盛行关于L中诚实性(truthfulness)和信任(trust)的约定,靠共有的交往兴趣来支撑。(a)说话者x在语言L中是诚实的,当且仅当,只有x相信L的一个句子为真时他才会说出这个句子;(b)说话者x信任语言L,当且仅当,x把L中的诚实性归属于其他人,倾向于相信他们的L话语都是真实的,并据此在行为上作出反应;(c)约定持续有效的依据是我们对交往的兴趣:通过使别人认识到我们的意图,我们企望由此引起某些反应,等等。基于关于约定的一般性说明,刘易斯分两步论证了他对语言L的约定性解释。其次,刘易斯论证说,如果在P中盛行关于L中诚实性和信任的约定,靠对交往的共同兴趣来支撑,则P使用L。刘易斯说,他还没有发现任何反例。

      以下由笔者直接论证语言和意义的约定性,列出三点理由:

      (1)如果不依据诚实性和信任的约定,语言交流就难以发生;即使发生,也难以持续有效地进行。语言交流获得成功的标志是:说话者在说话时,预期在听话者那里会引起何种反应;听话者根据他对说话者话语的理解,做出他认为适当的回应,并预期在对方那里会引起何种反应。如果对话双方都获得预期的回应,这表明他们之间有某种程度的相互理解,循此模式,对话可以继续进行下去。此类对话能够进行下去的最基本条件是:对话双方的行为必须表现出某些合规则性,其中之一是,说话者说他认为真实的话,听话者把说话者的话当作真话来听,对话双方可以按话语的字面意思来说话和听话,不用费力去猜测对方的话语究竟是什么意思。另一种合规则性是,说话者很不诚实,总说假话;或者,听话者疑心重重,完全不相信说话者的话。即使这样,对话仍可进行下去,假如说话者知道听话者习惯于从反面理解他的话,则他可以系统地说假话,由此达到把真话传递给对方的目的;假如听话者知道说话者系统地说假话,他也可以总是从反面来理解说话者的话语,从而达到把握真相的结果。在这两种情形下,关于诚实性和信任的约定仍然在交流中发挥作用,只不过以“特别的”方式。真正使得对话无法进行下去的情形是:对话双方的话语模式没有表现出任何合规则性,说话者在说真话和说假话之间无规则转换,使得听话者无从判定他的某句话究竟是真还是假;听话者在理解听话者的话语时,也全凭他一时兴起,时而把对方话语信以为真,时而又怀疑对方话语为假,这将使得说话者和听话者都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说。如此一来,对话双方即使倾尽全力,也很难达成相互理解,交易成本太高,最后导致放弃对话。

      在刘易斯关于诚实性和信任的约定中,实际上所内蕴的要求就是交流双方要相互合作,格赖斯将此类要求系统地表述为合作原则:在你参与会话时,你要依据你所参与的谈话交流的公认目的或方向,使你的会话贡献符合这种需要。该原则底下还有四组准则:数量准则、质量准则、关联准则、方式准则。(33)

      有不少学者对刘易斯的诚实性约定和信任约定提出质疑:在现实的言语交流中,违反诚实性和信任约定的情形比比皆是,例如说话者有意说假话骗人,或者使用反讽、夸张、幽默、调侃等话语形式,或者讲故事、玩游戏,或者荒唐误用,甚至胡言乱语,在这些情形下,即使听话者不信任说话者,但还是可以理解他的话语的意思。笔者认为,这些都不构成诚实性和信任约定的反例。只有当一个人所说的话大部分是真话时,我们才有可能分辨出他所说的某句话是假话,并找出他说该句假话的深层原因和意蕴;只有当听话者的理解行为表现出某种规律性(信任说话者或者不信任)时,我们才会把他当作对话伙伴,并且在他偶尔说出某些怪异话语、做出难以理喻的回应时,我们也会根据格赖斯的合作原则及其派生准则,认定他仍然在合作,尽管使用了反常的方式,由此推测出他别有苦衷,另有深意。“反常”只是对规则和约定的表面违反,我们仍然必须根据规则和约定去解释它们。

      (2)语言表达式的字面意义或词典意义来自于人们在语言使用过程中潜移默化的趋同。如前所述,语义学并非只探讨语言与外部世界之间的关系,更要探讨语言、人(语言共同体)和外部世界之间的关系。在语义学层面上谈论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和指称,都是谈论该表达式被我们的语言共同体所接受和认可的意义和指称,后者是其字面意义或词典意义。很显然,这种意义来自于语言使用者之间潜移默化的趋同,来自于他们无意识作出的公共选择。当笔者强调语言和意义的约定性时,就是在强调语言表达式的词典意义是约定俗成的。除了这种约定俗成的词典意义外,语言表达式没有别的“语义意义”。特定的语言表达式在特定语境中被特定说话者带着特定意图说出时所产生的特殊意义,属于“语用含义”或“会话含义”的范畴,常常表现为对字面意义的某种偏离。如果这种偏离在语言使用者中广泛流行开来,也有可能被接纳为该词语的词典意义。以近些年在汉语网络文化中流行的“囧”字为例,它是“冏”的衍生字。“冏”,古汉语象形字:窗口通明,本义为“光”和“明亮”;生僻汉字,古代常用,近现代几乎不用。近些年被网友发掘出来,赋予新含义,象征悲伤、无奈、窘迫或极为尴尬的心情,因为若把“囧”字看成一张人脸,则“八”就是两道因悲伤和沮丧而下垂的眉毛,“口”则是张口结舌的那个口。当一个人说“我很囧”时,可以想象他的那副表情完全与“囧”一样。并且,“囧”字发音与“窘”字(窘迫、窘态)同,于是受到广大网友追捧,成为网络热词,并被其他大众传媒广泛使用。

      笔者认为,词典、百科全书和各种手册(handbook)等反映了我们关于名称、语词或短语的句法和语义的“共识”,它们最好地体现了语言表达式的含义、指称和用法的约定性特征。词典、百科全书、手册的编撰流程大致如下:数据采集,即建立语料库或数据库;由专家筛选并最后确定条目;由专家撰写相关释文,多次征求他人意见而修改;再由编辑加工处理,直至最后出版。蒯因指出:“词典编纂人是一位经验科学家,他的任务是把以前的事实记录下来;如果他把‘单身汉’解释为‘未婚的男子’,那是因为他相信,

。这里所预先假定的同义性概念大概仍须根据同语言行为有关的一些词来阐明。‘定义’是词典编纂人对观察到的同义性的报道”。(34)

      (3)公共语言具有相对于个人习语的优先性。由前可知,语言的赋义主体不是个别语言使用者,而是整个语言共同体。个别人的赋义活动必须得到语言共同体的认可,才能转化为公共的赋义活动;否则,该赋义活动将因得不到认可和传播而失败。有人提出质疑:究竟是个体的赋义活动在先,还是共同体的“意义”在先?

      按笔者理解,当戴维森在彻底解释的语境中,质疑社会性和约定性对于语言交流和语言理解的必要性时,他在把个人习语置于优先于公共语言的地位,还依据有些说话者反常的说话方式去断言:“……约定并不是语言的一个条件。……真相在于,语言是拥有约定的一个条件。”(35)例如,他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在一幕戏剧中,有一位文化水准不高却又附庸风雅的玛拉普罗太太(Mrs.Malaprop),说出了如下的英语句子:“There is a nice derangement of epitaphs”(这是墓志铭的一种美妙错乱),显然是一个不知所云的句子,但我们根据对该太太的了解和相关的英语知识,猜测她大概是想说:“There is a nice arrangement of epithets”(这是性质形容词的一种美妙搭配)。由此或许可以达成正确的理解,但这里并不要求我们与那位太太分享她对这些词语的使用和约定。笔者认为,这个例证并不足以挑战公共约定和共享意义对于交流和理解的必要性,也不足以挑战公共语言相对于个人习语的优先性。这是因为,假如个别说话者不以公共约定为出发点,而是对他或她所用的每个词都赋予全新含义,对这些词语作出全新的句法排列,他就是在讲一种其他人从未接触过的“外语”,听话者将无法“理解”他的话语。仍以玛拉普罗太太为例,假如她这么说话:“Epitaphsa nice there derangement of is”,恐怕就没有任何一个母语为英语的人能够理解了。同样,也没有汉语使用者能够理解如下的汉语“句子”:“位那吗唱达巴故”。实际情况是:个别说话者在大致遵守公共的句法规则和语义约定的基础上,只是偶尔作出一些小的偏离和变通。例如,倘若上面那位汉语说话者这么说话:“那位女士唱达巴故”,尽管不知道“达巴故”确切指什么(大概是某种吟唱吧?),我们大致上还是懂得他的意思。在这个意义上,共同体意义是在先的,个别说话者的赋义活动居于从属地位。但与此同时,也得承认双向互动:一是个别的语言使用者的赋义活动,一是语言共同体的“筛选”、“提炼”和“认定”。没有前者,公共“意义”将成为无源之水,蜕变成少数人的任意规定,语言会失去“约定性”这一本质特征;没有后者,语言交流将丧失公共平台,难以实现相互理解和沟通。

      还有必要对如下两个重要的反对意见作出简短的回应。

      一是乔姆斯基等人所提出的一个质疑:“即使承认语言是用于交流的,也不要求意义(声音或结构)是共享的。交流不是或有或无的事情,而是或多或少的事情。如果没有足够的类似性,交流会在某种程度上失败。”(36)这就是说,成功交流只是碰巧发生的事情,从来得不到保证,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不成功交流的例子,例如茫然不解或完全误解。但交流不成功不等于没有使用语言。笔者的回应是,第一,尽管不成功交流时有发生,但大部分语言交流还是成功的,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的群体生活能够正常进行,社会事务能够正常运作的原因。第二,导致交流不成功的,恰恰是缺乏公共的约定和共享的意义,从而就没有彼此沟通和理解的桥梁。第三,当遇到交流不成功的情形时,如果确有必要,我们会作出各种努力去促使交流成功,其可能途径是:重新解释我们话语中的关键性概念,改用更合适的句子形式,澄清相关的背景知识,使话语中的条理更为清晰,等等。所有这些努力都是想搭建一个公共平台,使对话双方在话语模式上逐渐接近,由此达到意义“共享”。

      二是经常遇到对语言约定论的如此质疑:它似乎不能说明语言的生成性或创造性,即人们如何在掌握有限的语言资源的情况下获得对潜在无限多的长而陌生的句子的理解能力。笔者认为,这个指责是不公正的。说明和刻画语言的无限生成潜能并不是二元进路特别是形式语义学的专利,甚至像蒯因这样的行为主义者也在努力说明它。蒯因区分了语言学习的两个阶段,一是实指学习,一是类比综合或类比跳跃,有时候也称作“外推”(extroplation)。儿童通过实指——即在所指对象在场的情况下,用手指指着对象——学会了很多名词,如“妈妈”、“眼睛”、“手”、“脚”等,还学会了一些短句子,例如“我的手疼”。他通过类比或外推,自然就会说“我的脚疼”,这并不是什么特别困难的事情。(37)像笔者这样秉持三元进路的研究者还会补充说,我们在公共的语言实践中学会了很多词语,也同时学会了很多语言结构,特别是句法结构,这些结构本身就告诉我们,如何从已有的语言材料去生成我们先前没有听说过的更复杂的新组合,特别是长而陌生的句子。如果初始习得的语言材料和语言结构是基于公共约定之上的,由它们生成的那些更新更复杂的结构也就获得了一种派生的约定性。

      六、语义知识、百科知识与语言共同体

      语义知识是经过浓缩的经验知识,或者是被语言共同体所接受的语言用法。(命题P5)至此,我们可自然引申出如下结论:语义知识与经验知识之间没有截然分明的界限;语义知识就是经过提炼和浓缩的经验知识,或者是被我们的语言共同体所接受的语言用法。这个结论在精神气质上与某些认知语言学家的观点暗合或接近。

      例如,兰盖克提及认知语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词汇意义无法与关于词语所指事物的一般知识截然分开。我们对某一给定类别事物的知识经常是丰富且多层面的,涉及许多经验和观念领域,其显著程度、详细程度和复杂程度各不相同。……不应该把一个词语看作是体现了一个固定的、有限制的和独特的语言学上的语义表征,相反,应将其视为提供了进入不确定多个观念和概念系统的通道,该词语以一种灵活的、开放的和依赖语境的方式引发了这些观念和概念系统。”(38)他以“树”字为例:我们关于树的知识包括其物理性质,如形状、高度、颜色,也包括其生物属性,如生长速度、根系、再生、光合作用、落叶,还包括其用途,如木材、树荫、食物来源,以及大量其他刻画,如森林、动物家园、如何砍伐,等等。在原则上,所有这些刻画都在某种程度上进入“树”字的意义中。

      笔者认为,兰盖克的上述说法有大量证据支持。举汉语中“牛”字的释义为例:“

niú①[名]哺乳动物,反刍类,身体大,肢端有蹄,头上长有一对角,尾巴尖端有长毛。力气大,供役使、乳用或乳肉两用,皮、毛、骨等都有用处。我国常见的有黄牛、水牛、牦牛等。②[形]固执或骄傲:~脾气|~气。③〈口〉[形]本领大,实力强:~人|这个球员简直太~了,打败了所有对手。④二十八宿之一。⑤(Niú)[名]姓。”(39)

      这个词条列示了“牛”字在现代汉语中的五种用法,来自对当代汉语实践的概括与提炼。释义①解释作为动物的牛:“哺乳动物,反刍类”描述牛的类属;“身体大,肢端有蹄,头上长有一对角,尾巴尖端有长毛”描述牛的形状;“力气大”描述牛的一个特征,“供役使、乳用或乳肉两用,皮、毛、骨等都有用处”描述牛的用途;“我国常见的有黄牛、水牛、牦牛等”描述牛在中国的分布。所有这些都是关于“牛”的经验知识,列在权威词典内就变身为关于“牛”的语义知识。这种情况具有一般性,因此可以说:语义知识来自经验知识,是对人们的语言实践的归纳与总结。

      苏珊·哈克曾详细考察了生物学中从“蛋白质”(protein)到“DNA”和“RNA”(核糖核酸)这些概念的演变史,意图说明经验知识逐渐进入词典成为语义知识,以至经验知识和语义知识之间没有明确界限。这段历史表明了与科学家的下述过程有关的一些东西:调整和重新调整他们的术语,并且转换和改编现存词语的意义,以便造出一个更好地表征新材质的真正类型的术语。“protein”一词已经失去了第一位重要性的暗示;“核糖核酸只能在细胞核中发现”也不再是分析句;旧词“nuclein”已经分步骤地被“DNA”最终代替了;“DNA”本身已经获得新的复杂内涵,并且生出了新的更精细的术语后嗣;如此等等。在韦伯斯特辞典中,“DNA”的定义证实了这样一点:这个词确如皮尔士所说,已经“在使用和经验中”“获得了信息”;知识经过某种类型的沉淀,成为它的意义。

      

      由于外部对象处在复杂的关系网络中,具有多个面向和多重属性,因此,对指称、描述这些对象的词语意思也要从多个角度加以刻画。莱可夫提出“理想化的认知模型”(记为ICM),它是建立在许多认知模型(记为CM)之上的一种复杂整合的完形结构,具有格式塔性质。例如,关于母亲的ICM包括:(1)生殖模型:要生孩子;(2)遗传模型:提供一半基因;(3)养育模型:担当养育任务;(4)婚姻模型:是父亲的妻子;(5)谱系模型:是孩子最直接的女性长辈。

      泰勒后来用认知域(记为CD)代替CM,认为:若想充分理解母亲,必须对父亲作出相应的CD分析。基于传统社会的典型常规,他将父亲分为五个CD:(1)遗传域:提供遗传基因的男性;(2)责任域:养活孩子和孩子的母亲;(3)权威域:具有权威性,负责教育孩子;(4)谱系域:是孩子最直接的男性长辈;(5)婚姻域:是母亲的丈夫。

      上述关于母亲或父亲的五个CM或CD,就构成了“母亲”和“父亲”的一个复杂的集束模型,即ICM,它比任一单独的CM或CD都更为基础。倘若删除或修改ICM中的某个模型,就会得到这个范畴的非原型成员,例如“生母”、“养母”、“继母”、“代孕母亲”等;有些说法突显了ICM中的某个或某些CM,例如“有人养,没人管”(突显养育模型),“失败是成功之母”(生殖模型或谱系模型的隐喻用法,删除其他模型)。这样的ICM具有很强的语义解释能力。(41)显然,它们来自对词语所指对象的经验研究。语义知识来自经验知识,两者之间没有明确界限。

      我们可以做出结论:语义知识来自于经验知识,两者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如此一来,关于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传统区分将彻底失去依据,变得仅具有相对的意义:相对于某部给定的词典,或者相对于语言共同体在某个时期的语言知识。

      七、语言意义的变化及其原因

      语言和意义随着语言共同体的交往实践或快或慢地变化。(命题P6)如果不把死语言考虑在内,任何一门语言都在不断变化——它的语音、词汇、句法和语义都在变化。这是因为,由于人所面对的世界是不断变化的,人对这个世界的认知也是不断变化的。为了适应人的认知、实践和生活的需要,语言共同体不断对语言及其意义作出适应性调整。这会导致语言像一个有机的活物,处在不断的变化和生长过程中,具体表现在:某些旧的语言表达式及其意义被废弃不用,直至死掉,甚至某个语言都可以成为“死语言”;某些新的表达式涌现出来,某些旧表达式的意义范围也发生变化,例如缩小或扩大,如此等等。语言的这种演变在一个短的时段内也许不易察觉,但如果我们把目光放远,它就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只要看一看古英语和现代英语、古汉语和现代汉语的区别就够了。

      笔者把导致语言和意义变化的原因归结为以下三点:

      (1)语言所反映的对象世界在变化。比如《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为了反映社会生活的变迁,增收了许多新字新词新义,删除了一些旧词旧义。再以“牛津”为例,它从早先的一个专名,逐渐演变为一个名称家族,其中折射的就是对象世界本身的变化和发展。据称,牛津(Oxford)最早是人们赶牛群(ox)过河的一个渡口(ford),它恰好位于英国中部的中心位置,处于南北方向和东西方向的贸易通道的交汇处。泰晤士河和查维尔河的卵石滩为人们提供了干燥的定居地,于是在这里形成了最初的市镇——牛津镇。1167年前后,英国学生被禁止进入巴黎大学,遂选址牛津开办学校。随着牛津大学在欧洲迅速成名,这里聚集的人口也越来越多,牛津镇变成了牛津市,英国政府后来设立牛津郡。随着牛津大学在世界范围内声誉日隆,各种以“牛津”为招牌的东西也流行开来,当然还有各种牛津人物,牛津大学出版社,《牛津英语词典》,等等。(42)现在,“牛津”已经成为一个“名称家族”,“牛津市”和“牛津大学”或许构成该家族的核心。这个名称家族有共同的起源,有连续的演变历史,并且有共同的核心意义。

      (2)语言所反映的人们对世界的认知在变化。以“原子”(atom)一词的演变为例。在古希腊,留基伯和德谟克利特等人为了解释物体构成而提出“原子”概念,意为“不可分割”,是最小的物质构成单位。但这时的原子概念是纯粹抽象思辨的产物,是一个前科学概念。在17世纪至19世纪初,经过波义耳、拉瓦锡、道尔顿等人的工作,原子被视为物质构成的基本元素,化学变化的最小单位,仍然保留了“不可分割”的古义,但开始成为一个科学概念。科学家后来发现,原子内部并非不可分割,而是有着复杂的结构:原子由电子、质子、中子组成,其中质子和中子又都由夸克组成,质子和中子合起来组成了原子核,电子则围绕着原子核旋转。为了解释原子内部各要素的相互作用及其运行机制,科学家们先后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解释模型,如道尔顿的原子模型,现代量子力学模型等等。显然,从古希腊的“原子”概念到当代科学的“原子”概念之间有连续的历史,不是每次都在重新命名,都在谈论全新的对象。“原子”作为语词、名称或概念的意义,随着人类的认知进展而变化,它目前的意义只是人类先前认知成果的浓缩和总结。因此,要了解“原子”的完整意义,需简单回溯它的完整使用历史。

      (3)语言某些要素的变化会在语言内部引起连锁反应。一门语言是一个相互关联的整体,不仅它的音位、词汇、句法和语义等模块之间相互关联,而且各个模块内部也相互关联。某一个小的变化会引起连锁反应,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例如,在印欧语系中,很多词有共同词根,倘若词根的形式或语义发生变化,有可能引起一大堆词的字形或语义相应变化。英语词中一个词常有很多衍生词,举“justify”为例。它是动词,有许多变形,如过去分词“justified”,动名词“justifying”,形容词“justified”、“justifiable”和“justificative”,名词“justification”和“justifier”等。每一个词的词义变化,都可能引起其他关联词的词义变化,以及与这些词搭配的其他词的词义变化。在论证“翻译的不确定性论题”时,美国哲学家蒯因做了一个思想实验:多位语言学家进入一个与世隔绝的土著部落,当各自独立学习和翻译该部落的语言时,面对同样的言语行为证据,他们可以选择不同的甚至彼此冲突的翻译方法,例如把土语“gavagai”译为“兔子”,或“兔子的未分离部分”,或“兔子的时间段”,甚至是“兔性”,只要他们在翻译土语的其他部分时作出足够必要的弥补性调整。蒯因举例说,在翻译法语构造“ne…rein”时,我们可把其中的“rein”译为“任何东西”(anything)或“无一东西”(nothing),只要在翻译“ne”时作弥补性调整:在前一译法中,将“ne”译为不起作用的多余构造;在后一译法中,将“ne”译为“并非”(否定)。

      在语义学中,很多理论力图说明词汇意义的相互关联和词义变化的连带影响,其中有德国语言学家特里尔最先提出的语义场理论,其主要观点是:首先,语言中的词汇在语义上是相互关联的,它们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词汇系统——语义场,即由一组有意义关联的词语所组成的集合。语义场有层级之分:一个总语义场下可有若干子语义场,以及子子语义场等等。例如,“食物”语义场包括“水果”、“肉食品”、“蔬菜”、“粮食”等子语义场,而“粮食”子语义场则包括“大米”、“小麦”、“玉米”等子子语义场。其次,语义场很不稳定,处于不断变化中——旧词消失,新词出现;由此导致词汇之间语义关系的重新调整。很多时候,一个词的词义扩大了,其邻近词的词义就会缩小。因此,只有考虑到同一语义场内一个词语与其他词语的语义关系,才能确定那个词的精确含义。例如,英语词“week”构成一个语义场,其元素有Monday、Tuesday、Wednesday、Thursday、Friday、Saturday和Sunday。若撇开该语义场中元素之间的关系,就无法真正厘清其中单个词语的意义。再次,不应该孤立研究单个词的语义变化,而应把一语言的词汇看作一个完整系统,从语义结构角度去综合探寻词语在词典中静态的纵向关联和在语言实践中动态的横向关联。传统的历时语义学在研究方法上的主要缺陷之一,就是孤立地追溯单个词语在语义上的历史演变。

      至于在语言学和语言哲学中,应用如上概述的SCLM能够做些什么以及如何做,能够获得哪些理论成果,新的研究方式如何对待在二元进路中已经取得的语言学成果,这些问题有待笔者和其他学界同仁进一步思考。

      ①参见George Lakoff,"Cognitive Semantics," in Umberto Eco,Macro Santambrogio and Patrizia Violi,eds.,Meaning and Mental Representations,Bloominton and Indinanpolis: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88,p.125.

      ②L.Albertazzi,"Which Semantics? in Meaning and Cognition:A Multidisciplinary Approach,Amsterdam and Philadelphia:John Benjamins Publishing Company,2002,p.7.

      ③卡尔·波普尔:《客观知识——一个进化论的研究》,舒炜光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114—162页。

      ④参见德克·盖拉茨主编:《认知语言学基础》,邵军航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第1—29页。

      ⑤L.Albertazzi,"Which Semantics?" in Meaning and Cognition:A Multidisciplinary Approach,pp.13-14.

      ⑥Saul A.Kripke,"Is There a Problem about Substitutional Quantification?" in Gareth Evans and John McDowell,eds.,Truth and Meaning:Essays in Semantics,Oxford:Clarendon Press,1976,p.412.

      ⑦John Searle,"What Is Language:Some Preliminary Remarks,"in S.L.Tsohatzidia,ed.,John Searle s Philosophy of Language:Force,Meaning and Min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p.17.着重号系引者所加。

      ⑧“建构论”(constructivism)这个词被用在各种不同领域,有各种牌号和学说立场。在形而上学领域,建构论常带有反实在论色彩,至少是避免作出明显的实在论承诺。在认识论领域,建构论者断言:科学理论是由科学家建构出来的,而不是来自外部世界的发现;科学概念是为了解释感觉经验而提出的心智构造;在科学中,不存在单一有效的方法论,相反有各式各样有用的方法。就外部世界的实在性而言,笔者是一位坚定的实在论者,承认有一个独立于人类心灵而独自存在的外部世界,尽管严格证明这一点是十分困难的。不过,就语言和意义而言,笔者却是一名坚定的建构论者:语言及其意义都是人类共同体的“建构”。与外部对象不同,语言和意义可以脱离单个使用者,但不能脱离语言共同体:没有语言共同体,就没有相应的语言和意义。语言共同体的需求、兴趣、意向、约定、认知,甚至是其全部生活实践,都会在其所使用的语言及其意义上打下深刻的烙印。在使用、理解、解释、说明语言及其意义时,我们切不可抽离掉这些社会因素的影响。

      ⑨参见Noam Chomsky,"What Is Language?"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110,no.12,2013,pp.645-662.

      ⑩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991—992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61页。

      (11)Bronislaw Malinowski,"The Problem of Meaning in Primitive Languages," in C.K.Ogden and l.A.Richards,The Meaning of Meaning,Supplement,New York:Harcourt,Brace & World,lnc.,1989,p.312.

      (12)Frank Palmer,Semantic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1,p.21.

      (13)Noam Chomsky,"What Is Language?" pp.654-655.

      (14)Noam Chomsky,"What Is Language?" p.655.

      (15)Noam Chomsky,"What Is Language?" p.655.

      (16)Noam Chomsky,"What Is Language?" p.660.

      (17)M.D.Hauser,N.Chomsky and W.T.Fitch,"The Faculty of Language:What Is It,Who Has It,and How did It Evolve?" Science,vol.298,2002,pp.1569-1579.

      (18)参见Steven Pinker and Ray Jackendoff,"The Faculty of Language:What′s Special about It?" Cognition,vol.95,2005,pp.201-236.平克等人与乔姆斯基等人进行了四轮攻防,关于论战的概述,参见http://itre.cis.upenn.edu/~myl/languagelog/archives/002422.html.

      (19)Noam Chomsky,"What Is Language?" p.659.

      (20)Noam Chomsky,"What Is Language?" p.651.

      (21)关于乔姆斯基语言学理论的新近争议,参见相关报道和评论:Tom Bartlett,"Angry Words,Will One Researcher′s Discovery Deep in the Amazon Destroy the Foundation of Modern Linguistics?" The Chronicle of Higher Education,March 20,2012,http://chronicle.com/article/Researchers-Findings-in-the/131260/.

      (22)Paul Dourish,Where the Action Is:The Foundations of Embodied Interaction,Cambridge:MIT Press,2001,p.126.

      (23)George Lakoff,Women,Fire,and Dangerous Things:What Categories Reveal about the Mind,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7,p.266.

      (24)G.Lakoff and M.Johnson,Philosophy in the Flesh:The Embodied Mind and Its Challenge to Western Thought,New York:Basic Books,1999,p.5.

      (25)参见Tyler Burge,"Wherein Is Language Social?" in Foundations of Mind:Philosophical Essays,vol.2,Oxford:Clarendon Press,2007,pp.275-290.

      (26)Tyler Burge,"Individualism and the Mental," in Foundations of Mind,Philosophical Essays,vo1.2,pp.100-150.

      (27)Peter

,"Some Tenets of Cognitive Semantics," in Jens Allwood and Peter

,eds.,Cognitive Semantics:Meaning and Cognition,Amsterdam:John Benjamins Publishing Co.,1999,pp.27-28.

      (28)约翰·R.塞尔:《意向性——论心灵哲学》,刘叶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38页。

      (29)必须指出,语义外在论至少有两种版本,取决于从认知的角度还是从语言学角度去看待语言表达式的意义。按认知解读,可为思想者利用的概念或内容是由思想者所处的环境决定的,或者是由他们与其环境的关系决定的;按语言学解读,一个词语的意义不是出说话者的内在心理状态决定的,而是由他所处的环境决定的。在有些论者那里,“环境”仅指说话者所处的物理环境;在另外的论者那里,环境还包括说话者所处的社会环境,但对于社会环境中所包含的要素,仍有不同解读。下面引述的塞尔对语义外在论的批评,主要是针对普特南的“孪生地球论证”,也针对克里普克关于严格性和因果历史链的理论。

      (30)John Searle,Philosophy in a New Century:selected Essay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p.18.

      (31)普特南:《“意义”的意义》,陈波、韩林合主编:《逻辑与语言——分析哲学经典文选》,北京:东方出版社,2005年,第466页。

      (32)David Lewis,Convention:A Philosophical Study,Oxford:Blackwell Publishing,2002; "Languages and Language,"in Philosophical Papers,vol.1,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pp.163-188.

      (33)参见H.P.格赖斯:《逻辑与会话》,A.P.马蒂尼奇编:《语言哲学》,牟博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301—302页。

      (34)涂纪亮、陈波主编:《蒯因著作集》第4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0—21页。着重号系引者所加。

      (35)唐纳德·戴维森:《对真理与解释的探究》,牟博、江恰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33页。

      (36)Noam Chomsky,"What Is Language?" p.655.

      (37)参见涂纪亮、陈波主编:《蒯因著作集》第4卷,第540—581页。

      (38)Ronald Langacker,Grammar and Conceptualization,Berlin:Mouton de Gruyter,1999,p.4.

      (39)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953页。

      (40)Susan Haack,"The Growth of Meaning and the Limits of Formalism:Pragmatist Perspectives on Science and Law," Análisis Filosófico,vol.29,no.1,2009,p.16.着重号系引者所加。

      (41)参见王寅:《认知语言学》,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206、222—226页。

      (42)参见彼得·扎格尔:《牛津——历史和文化》,朱刘华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年;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Second Edition on CD-Rom关于“牛津”的众多辞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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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与意义的社会建构主义_乔姆斯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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