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对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苏州市论文,体系建设论文,中介服务论文,对策研究论文,科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35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695(2004)04-0016-04
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是市场经济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产物和必然要求,是技术拥有者和技术需求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目的是为技术的商品化、市场化和社会化提供各类服务。
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应包括三部分:一是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赖以建立和运行的政策和制度环境,如国家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和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行业规范;二是为技术商品化、市场化和社会化提供服务,以支撑和促进创新活动的各类专业机构,如生产力促进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和科技创业园等直接参与服务对象技术创新过程、提供各种中介服务的机构,如科技评估机构、科技招投标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等主要利用技术、资金、管理和市场等为创新主体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如技术市场、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等主要为科技资源有效流动、合理配置提供服务的机构;三是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存在的基础条件,如人才、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
一、苏州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现状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各地方和各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得到了长足发展。从火炬计划的制定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立、大学科技园的组建到技术市场、工程技术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国家中小型科技企业基金的设立,均为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间建立了联系桥梁和纽带。但近几年随着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的深化改革和完善,对科技中介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2002年12月,国家科技部召开了全国科技中介机构工作会议,第一次正式提出“科技中介机构”的概念,并确定2003年为国家“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
苏州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与我国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的改革同步,在政府的积极引导推动下逐步发展起来。总体状况是:
1、至2003年底,全市共有国家火炬计划昆山周庄传感器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苏州软件园等7个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基地,实现产值271亿元,利税39.3亿元。[1]
2、至2004年第三季度,全市已拥有生产力促进中心4家。其中1999年建立的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于2004年入选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2]
3、至2004年第三季度,全市拥有国家非金属矿深加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江苏省净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18个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拥有江苏常熟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吴中区西山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等7个农业科技园。[1]
4、至2004年第三季度,全市拥有苏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苏州工业园区国际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业园21家。2003年各类科技创业园总收入为2.1亿元,孵化场地面积达50.5万平方米,孵化基金总额500万元以上,正在孵化培育的企业达860家,在孵企业总收入为7.5亿元,上缴税金1.2亿元,从业人员达1.1万人,申请专利105项,专利授权78项,其中申请发明专利19项,发明专利授权15项。[1]
5、2001年完成了4家专利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2003年,经过江苏省编办及苏州市政府批准,市知识产权局正式挂牌成立,在苏州工业园区成立了江苏省首家开发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同时又在市区新成立了一家专利代理机构。2003年全市专利专项资金投入达到了360万元以上,资助专利申请386项,比上年增加了62%。[3]有各类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机构10家。[4]
6、全市拥有技术市场、科技开发服务机构3家。2003年底全市已有技术贸易机构969家,从事技术贸易活动人员9500人,经认定的各类技术合同5797项,技术合同交易额3.2亿元,其中技术交易额2.6亿元。[3]
7、在基础条件方面,根据科技部门掌握,全市经培训已取得从业资格的技术经纪人员600余人;有苏州科技情报所推出的“科技信息资源服务平台”、APEC(亚太经合组织)技术转移中心网站、“苏州制造业协作网”等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有中科(苏州)集成电路设计中心、江苏省动物实验开放服务中心、江苏省苏州新药创制中心和江苏省软件产品检测中心苏州分中心等4个公共技术服务平台。[1]
二、苏州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从数量上看,苏州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不少,但从体系角度分析,还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政策制度环境不完备。国家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和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行业规范是科技中介服务稳固坚实的制度环境基础。我国科技中介服务业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虽然已经制订和实施了一些涉及科技中介的法律法规,但尚未有一部完整的法律用来全面规范科技中介行为。并且这些法规大都颁布得较早,有些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如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已于1999年被全国人大废止。近几年北京、浙江等地都制定了新的技术市场条例,宁波市也在2001年出台相应条例。江苏省为了改变过去技术交易管理缺乏相应法规的状况,也由江苏省科技厅、财政厅、体改办联合印发了《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旨在保证技术产权交易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3]然而科技推动下经济迅速发展的苏州,至今还没有自己的与科技中介服务相关的条例。至于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行业规范则更是少之又少。
二是科技中介机构发展不平衡。在苏州,第一类机构如生产力促进中心、各类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孵化器等发展最快;第二类机构如技术市场、人才市场、技术贸易机构等次之;第三类机构如科技评估机构、科技招投标机构、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科技咨询机构和各类风险投资公司在苏州相对较少。另外,还存在科技中介机构效益不明显和技术项目交易额平均值小于其他城市的问题。表1为2003年北京和苏州各类孵化器和技术交易情况有关统计数据对比表。表中数据显示,除孵化器总面积之外,苏州拥有的孵化器数量、总销售收入和在孵企业等与北京相比有明显差距。[1][3][6]而在技术交易方面则差得更多,平均每个技术交易项目只有4.49万元,只有北京的6.4%。
表1 2003年北京、苏州各类孵化器及技术交易情况对比表
资料来源:苏州部分数据来自http://www.szkj.gov.cn,北京部分数据来自http://www.bjstats.gov.cn
三是科技中介服务供应与需求之间的矛盾突出。作为桥梁和纽带,科技中介流量决定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生命,而科技中介流量决定于技术成果的生产量和技术成果的需求量。一般来说,技术成果的生产者主要是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成果主要是专利;技术成果的需求者是企业。然而在苏州,情况却截然相反。据统计,近年来苏州全年专利申请量和专利公开授权量持续攀升,2003年分别达到3780件和2593件,双双位居全省首位。尽管如此,表2却提醒我们注意:近两年来,将近70%的专利申请来自企业。[1][7]这说明苏州企业有很大的技术需求,也有很强的技术创新能力;但也反映出科研院所和高校的专利数量过低,体现核心技术、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发明专利少。这对发展自主知识产权的规模经济是很大的威胁。
表2 苏州市专利申请人分类图表
企业
个人
院校
机关
研究所
2002年
67.74%
31.48%
O.45%
0.23%
0.1%
2003年
69.00%
30.34%
0.50%
0.13%
0.03%
资料来源:周韬.苏州专利实话实说[N].苏州日报,2004-2-2(B1).http://www.szkj.gov.cn
四是人才队伍建设滞后,还没有形成相应的人才培养机制,专业人才严重不足。科技中介服务的性质决定其从业人员应有较高的水平,是既懂管理、懂专业又懂技术、懂市场的复合型人才,苏州科技中介机构中这一类骨干人才还十分稀缺。科技中介服务发展初期,由于行业没有清晰的职业途径和人员构成标准,所以从业的门坎较低,从业人员专业结构比较单一,在市场中开展服务的经验不足,各种专业不配套;再加上某些非营利机构的科技中介服务收入又不能完全体现人才价值,专职从事科技中介服务工作对优秀人才吸引力不大,因此,从事科技中介服务的人员多为兼职。
五是公共信息量少、零散、效能不高。知识和信息对科技中介服务至关重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就是利用信息进行服务,因此获取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是有效服务的重要保障。虽然苏州目前已有一些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但可利用的数据产品和信息远远不能满足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需要,缺少有实用价值的、反映地方产业特色的数据信息资源。这些平台之间缺乏相互关联,不能发挥出整体效益。
总之,苏州市科技中介服务能力严重不足,满足不了经济的发展和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
三、苏州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加快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从乡镇企业经济到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使苏州经济的外向依存度升高。面对隐藏的风险,必须积极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规模经济,而加快发展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是当务之急。根据上述苏州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国际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经验,我们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1、制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和相关法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制定和完善科技中介机构服务组织的法规”的精神,应由人大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梳理现有的条例,尽快制定苏州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统一法规,即《苏州市科技中介服务条例》。在《条例》中,应明确规定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功能作用、资金来源、服务方式和税收政策等有关内容。
2、明确政府职能,建立高效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运行机制。苏州现有的科技中介机构几乎都是由政府职能部门创办、管理或转制而来,带有浓重的行政背景与色彩。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科技中介机构分类管理的意见,应尽快使这部分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脱钩。在发达国家,科技咨询基本上是依靠民间力量发展;风险投资业的经营也大部分在民间;孵化器起初是在政府的直接资助下发展起来的,后来也采用合伙经营的方式,并开始鼓励私人创办。另外,在政府的严格要求下,主要大学和研究机构都要建立技术转移办公室[8](P13-14)。我们可以借鉴这些经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科技中介业,大力发展各类咨询机构和建立风险投资基金。
3、为科技中介服务创造顺畅的供需环境。首先,促进技术成果生产量的稳步增长。一方面,政府继续支持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研究,并进一步加大力度,如可加大科技成果的引进和对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杰出人才实行重奖。还要从政策层面上鼓励大学教师进行创造发明,申请更多的专利。苏州目前70%的专利申请人为企业,大学教师、科研人员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不高,可能和当前评职称时看重文章、忽视专利有关。为此,可以建立一种文章与专利互不影响的评审机制,以提高教师和科研人员专利申请的热情。另一方面,大学和科研机构本身也要以此为背景大力改革科研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苏州科技中介服务提供充足的技术成果源流。其次,促进技术成果需求量的逐渐增加。一方面,在金融和政府采购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需求的支持。具体可有:(1)为中小企业进行贷款、风险、信用担保。(2)设立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基金管理者要定期征询中小型企业的技术需求,负责进行技术对接,并提供资金支持。(3)组建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苏州目前已有10家专业从事科技创业投资的公司,正在组建苏州市创业投资协会,报名要求加入协会的投资机构有20余家,外地的公司也不少[4]。苏州应及时把握这一大好时机,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4)政府采购时规定一定比例购买小企业的产品。另一方面,政府还要积极为科技中介服务本身创造市场需求。如可以规定政府所有的项目评估必须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由独立的咨询机构来完成,政府本身就成了科技咨询机构的用户。
4、加快组建各类科技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我国科技中介机构本身的历史就比较短,科技中介机构的行业协会更无从谈起。面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和世界各国发展科技中介服务的经验,我们认为在苏州发展科技中介服务业,一开始就要通过行业协会做好规范工作,而不能走“先发展后规范”的路子。具体为:(1)对苏州现有的各类行业协会进行功能整合,使之逐步发挥科技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作用。苏州目前的行业协会均是专业行业协会,不具备科技中介的功能,更不具备科技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作用。在科技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没有成立或未发挥作用之前,我们应利用原有的专业行业协会,由政府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引导,使之先行使科技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作用。(2)适时建立科技中介机构本身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建立之时就应引导它们建立自己的行业协会。在建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行业协会必须是行业内独立经营的机构“自愿”组成的“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二是行业协会可采用会员制运作,会员交纳一定的会费后,可以免费参加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和获得内部刊物;三是行业协会要承担起培训从业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四是行业协会要成为科技中介机构与政府和消费者沟通的桥梁,定期对协会会员进行信誉度评估;五是政府对行业协会的作用应高度重视,因为它是政府宏观管理的中介,如采用有些国家通过法律程序使行业协会的代表进入国会、参与政府管理的办法也是值得考虑的。
5、构建科技条件平台,为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提供良好的基础环境。[9]首先,推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整合。(1)对苏州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各种类型的实验室进行调研,摸清家底。(2)突破传统观念和机制性障碍,由技术交易市场或其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各种类型的实验室,进行开放式的研究与开发,互通有无,相互补充,实现双赢或多赢。(3)建立一些新的开放性的实验室,为技术需求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设施服务,如可建立为中试提供服务的实验室。其次,营造共享机制,实现科学数据的充分利用。(1)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各高校、科研院所都要把各自的数据网与公共科技信息网联接。(2)建立科学信息服务分级、分类管理的规则和模式,使科学数据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如可建立科技信息苏州服务总平台,各县市(区)根据自己的产业模式和特点下设分平台。第三,不断完善提高,把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融入社会与经济发展大环境中。(1)明确政府与市场在平台建设中的功能与分工。政府通过政策制定、宏观布局、管理监督等作用的发挥对前平台建设给予支持。资源整合与共享应以企业为主体进行自主结合与实施,充分发挥市场的活力。(2)建立平台建设的投入机制,把政府的投入、企业的投入相互衔接,把金融、风险投资、资本市场的作用和潜力融入技术商品化社会化和技术扩散的各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