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新保险法下的核准核数师和精算师制度_保险法论文

澳大利亚新保险法下的核准核数师和精算师制度_保险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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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样成为认可审计师或认可精算师

认可审计师(ApprovedAuditor)的主要职责是对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合理性进行独立和客观的评价,对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过程(internalcontrolsandprocesses)进行评估。认可精算师(ApprovedActuary)的主要职责是对保险负债的评估给出独立意见。

在下列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不指定认可精算师:(1)保险公司的总负债少于2000万美元,其中不包括关于长尾业务的保险负债。长尾业务是指在导致理赔的事件发生一年或多年后才赔付完结的业务。(2)保险公司可以使APRA(澳大利亚金融监管局)确信本公司无需精算意见作为保证,此时,APRA也要征得财政部(theTeasurer)同意,才能免除保险公司指定认可精算师的要求。

保险公司因为以上第(1)种原因而不指定认可精算师时必须告知APRA,并提供符合(1)条件的证明。APRA可能会要求保险公司随时提供补充信息以确保公司仍符合(1)的情形。

即使保险公司因为以上原因不指定认可精算师,APRA也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独立的精算评估(actuarialreview),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为其评估费用。

二、认可的资格要求

(1)姓名、住址和电话;

(2)说明是否是该保险公司的雇员,如果不是,请说明作为雇员或合伙人的申请人所属的公司名称;

(3)资格要求:

·须具有正式的精算师资格,并是某精算职业团体的会员;

·必须有至少5年的在非寿险业工作的经验;

·须为澳大利亚的常住居民(ordinarilyresident)。

(4)申请人行为规范方面须满足:

·不曾触犯《保险法》或《2001年金融部门(数据收集)法》(FinancialSector(CollectionofData)Act2001);

·不曾触犯澳大利亚现行法律以及外国法律,这里的触犯是指涉及到不诚实行为或与《1998年金融部门(股权)法》(FinancialSector(Shareholdings)Act1998)所指的有关行为:

·未有过破产记录、未申请领取过法律可以提供的给付金(这里的法律是指用以减轻破产或丧失支付能力的债务人负担的法律)、未与其债权人达成过某种协议;

·没有现存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以使他在行使自己的职责时的诚实性和资格受到影响;

·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并能证明能胜任此工作并尽可能做到公正;

·在本行业内和金融领域没有不良声誉;

·若申请的是认可审计师,该申请人不可以是该保险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董事或雇员,关联企业的含义在《2001年公司法》(CorporationsAct2001)的第50部分中定义;该申请人应是符合《2001年公司法》要求的注册审计师。

·若申请认可精算师,该申请人不可以是该公司的或其相关企业的首席执行官(ChiefExecutive)或董事,除非该关联企业是该保险公司的子公司。

(5)声明该申请人或其相关人与保险公司或其相关企业财务方面的利益关系(pecuniaryinterests),例如:申请人或其相关人在该保险公司或其相关企业中存有一笔保证金或与其签订过某种合同;申请人或其相关人根据服务种类从该保险公司或其相关企业中领取报酬;认可审计师或认可精算师的相关人是指其配偶、子女或商业合伙人,雇主(非该保险公司的雇主),或是一个企业,认可审计师或认可精算师是该企业的董事或合伙人。(6)若申请认可审计师,申请人须声明履行审计实务AUP32独立审计(AuditingPracticeAUP32“AuditIndependence”)职责。若不同意履行该声明,应说明详细情况。

此外,认可审计师或认可精算师的申请者须向APRA提交一份书面承诺,保证会遵从APRA颁布的谨慎性要求和相关职业团体颁布的标准来行使自己的职责。

三、认可审计师和认可精算师的职责

认可审计师的常规报告

·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系统资源和完善的程序来确保它能随时遵守APRA制定的所有的谨慎性要求;

·保险公司提交给APRA的“法定报表”(statutoryaccounts)和“年度法定报表”(根据《保险法》要求)中的统计和财务数据是可靠的;

·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系统资源和完善的程序来确保它符合法定非寿险要求、任何监管者对开展保险业务的要求,和任何其它由APRA制定的关于保险公司经营上的要求;

·存在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保险公司股东利益的事件。当认可审计师对这些事件不满意时(例如,如果会计记录没有被精确地或正确地记录,对信息和解释的要求未被满足或报告中未反映真实的交易和财务状况),认可审计师在证明中应详细说明这些情形。

认可精算师的常规报告报告中应包括

·根据GPS210对保险公司负债数值的书面建议;

·在制定此建议的过程中是否发生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保险公司股东利益的事件。特别地,报告中须包括每一类业务下列各方面的详细情况

·根据GPS210对保险公司负债数值的估计(必要的话,可以包括对数值的可能范围的估计,该范围中包括了保险负债的真实值);

·在评估过程中所用到的假设;

·数据的有效性和适合性;

·评估结束后到现在这段事件发生的重要事件;

·所用的模型;

·估计变量间相关性时所用的方法:

·变量间相关性估计的不确定性程度;

·所用到的敏感性分析。

在每一个评估日,认可精算师须重新评估它用于确定保险负债的假设和评估方法的正确性。如果认可精算师或保险公司改变了假设或方法,必须在当期计算保险负债时就反映这种改变---而不是在以后各期分摊这种改变的影响。

此外,如果假设或评估方法相对于前一评估日发生了改变,须在书面建议中披露关于这些改变产生的影响。

结果的表达方式有可能给人的印象比实际情况的可信度更大,应当注意杜绝这种情况。

对某些非重要业务,上文列举的报告细节要求可被适当简化。

认可精算师向保险公司的董事会提交此报告应足够早,以使董事会有时间在准备保险公司本财务年度法定报表时考虑并使用该报告。

·不接受认可精算师的建议或未按照GPS210的原理确定保险负债的原因;

·所使用的确定保险负债的假设和方法的详细情况。

四、认可审计师和认可精算师的非常规报告

《保险法》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认可审计师和认可精算师必须向APRA进行不定期报告。

在履行该义务时,认可审计师和认可精算师不需要主动搜集违反谨慎性原则或保户利益受到威胁的事件,但须报告在履行自身职责时所遇到的此类事件。也就是说,如果认可审计师或认可精算师在进行非APRA指定的活动时遇到了此类事件,认可审计师或认可精算师仍须向APRA报告。

在估计保户的利益是否严重损害时,认可审计师和认可精算师不能仅考虑某一行为或某一缺陷(singledeficiency)。保户利益遭受严重损害可能是因为许多行为或多个缺陷,这些行为或缺陷当单个考虑时他们不会对保户利益产生严重威胁,但考虑他们共同作用时才会产生严重威胁。在这种情况下,认可审计师或认可精算师应向APRA报告该信息。

认可审计师和认可精算师除按规定提交常规报告和非常规报告外,还要承担一些其它职责,主要包括:

·认可审计师也要行使APRA指定的其它职责。此外,保险公司也会向认可审计师寻求关于其它事务的建议,例如,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充分性。

·认可精算师也要行使APRA指定的其它职责。此外,保险公司也会向认可精算师寻求关于其它事务的建议,例如,保险公司再保险计划的充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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