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三次大考察_毛泽东文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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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1597(2009)03-0027-06

1961年3月,毛泽东在广州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说:解放后11年我做过两次调查,一次为合作化问题,又一次是十大关系。① 在说这番话的时候,他正在领导全党进行着一场新的旨在纠正当时已觉察到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左”倾错误、寻找克服经济困难的办法、探索适合国情的经济与社会管理体制的全国规模的大调查。本文把这次调查称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三次大调查。

一、新中国成立后第三次大调查的过程和主要特点

1961年初,面对严重经济困难和当时纠“左”遇到的重重阻力,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开始对“大跃进”以来的经济工作进行冷静反思,认为,建国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我们的同志调查研究做得很少了,特别是放松了像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那样的很有成效的调查研究,而是满足于看报告、听口头汇报,根据一些不符合实际的材料,以感想代替政策。②“吃情况不明的亏很大,付出的代价很大。”③ 所以,在1960年12月至1961年1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和随后召开的八届九中全会上,毛泽东号召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使1961年成为“实事求是年”、“调查研究年”,并提出“分批摸各省、市、自治区的底”,每一省、市、自治区又“按地、县、公社分头”展开调查的具体要求。④

这次调查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61年1月到3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的制定,是调查启动阶段。

八届九中全会结束后,毛泽东身体力行,带头进行调查研究。1月20日,即会议闭幕后的第三天,毛泽东写信给田家英,派他和胡乔木、陈伯达各带一个组,分赴浙江、湖南、广东农村调查。26日,毛泽东也乘火车,离京经天津、济南、南京、上海、杭州、南昌、长沙,到达广州。沿途他听取了河北、山东、江苏、浙江、江西、湖南、广东七省以及田家英、胡乔木、陈伯达三个调查组的汇报,还与一些县委书记谈话。与此同时,一些省、市、自治区党委也作了调查研究。在这些调查基础上,从2月23日开始,毛泽东在广州主持起草《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后经3月召开的广州“三南”(中南、西南、华东)会议和中央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农业六十条(草案)》)。这次中央工作会议还发出《中共中央关于认真进行调查工作问题给各中央局,各省、市、区党委的一封信》,并随信印发毛泽东在1930年写的《调查工作》(即《反对本本主义》),号召县以上党委领导深入基层,围绕《农业六十条(草案)》展开进一步调查。

第二阶段:从1961年3月中央工作会议结束,到同年9月各方面条例颁布,是调查全面展开阶段。

《农业六十条(草案)》发布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同志纷纷走出机关,深入基层,进行扎实的调查研究。刘少奇到湖南长沙县和宁乡县、周恩来到河北武安县、朱德到四川和河南、陈云到上海青浦县等农村进行调查,邓小平和彭真组织五个调查组在北京郊区怀柔、顺义调查。另外,中央还派出了赴河北徐水、安国、邯郸、河南长葛、辽宁海城、甘肃天水、黑龙江双城、山东泰安、山西长治等大批调查组。经过调查,认识到《农业六十条(草案)》中关于“公共食堂”和“供给制”的种种弊端。1961年6月,中央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农业六十条(修正草案)》),取消了原草案中的有关规定,并发出《中共中央关于讨论和试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指示信》,要求各地在试行的同时,继续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在农村调查深入进行的同时,根据党中央和毛泽东的指示,工业、手工业、商业、教育、科技、文艺等方面的调查也全面深入地展开。如邓小平领导和组织中央书记处、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派出11个工作组,分别到北京、上海、天津、山西、吉林等地的工矿企业进行调查。教育部先后到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高校以及中小学校调查。在深入广泛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中央先后制定和颁发了《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简称《商业四十条》)、《关于城乡手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简称《手工业三十五条》)、《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简称《林业十八条》)、《关于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当前工作的十四条意见(草案)》(简称《科研十四条》)、《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工业七十条》)、《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简称《高教六十条》等重要文件,并陆续在全国试行。

第三阶段:从1961年9月到1962年9月八届十中全会结束,是调查进一步深入、各条例试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进一步修改阶段。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制定后,经过试点和进一步调查,发现文件规定的生产大队对生产小队实行的“三包一奖”(包产、包工、包成本、超产奖励)并没有解决人民公社内部队与队之间的平均主义问题。于是,1961年10月7日党中央发出《关于农村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要求各级党委就此问题展开专门调查。经过各地调查,党中央于1962年2月13日正式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的指示》,决定一般以生产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后经几次修改,在1962年9月八届十中全会上正式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标志着这次大调查告一段落。

党中央制定的其他各项条例,这时也在试行中。后来,经实践和调查,有的进行了修订,有的作出了调整。如1962年10月,中共中央批转了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党组《关于调整手工业队伍巩固手工业合作社的报告》,对条例作出调整。1965年7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与前两次调查相比,建国后第三次大调查有以下几个鲜明特点:

第一,时间长、规模大,调查深入。从时间上看,第一次调查为11天,第二次调查为4个半月,而第三次大调查从1961年1月算起,到1962年9月《农业六十条》最后修改通过,长达1年零9个月。在规模上,第一次调查主要由毛泽东和中央农村工作部的一些同志进行。第二次的调查者包括毛泽东等中央主要领导同志,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的不少同志,也包括中央各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的主要负责人,并涉及几百个工厂。而这一次,不但中央主要领导同志,各部委、省市自治区领导同志悉数参加,而且全国各行各业基层干部都加入了调查行列,真正形成了全党上下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的蔚然壮观的局面。在调查层面上,这次调查不像前两次调查那样主要是看材料、听汇报,而是深入村庄、工厂、学校等基层单位,搞典型调查,“解剖麻雀”。这次调查还围绕经济中出现的问题和弊端,有针对性地反复进行调查,力求弄清矛盾,从而为中央不断对政策进行正确调整提供了真实可靠的第一手材料。

第二,以改革经营管理体制为中心,注重调查成果的制度化。针对“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左”倾做法和弊端,党中央和毛泽东认识到,在经济管理中必须有“一整套适合情况的具体的方针、政策和办法”⑤,才能“真正有统一的认识和统一的行动”⑥。因此,这次调查在总结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着力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经营管理体制。调查的成果是通过中央制定《农业六十条》等各种条例,直接与人民群众见面,由群众贯彻执行,使调查成果制度化、固定化、公开化。

第三,始终贯穿着对我党调查研究的历史反思和对社会主义建设中如何搞好调查研究的探索。从1960年12月至1961年1月的中央工作会议,到八届九中全会,一直到1962年初的七千人大会,党中央和毛泽东反复强调要重视调查研究。毛泽东指出,我们党是有实事求是的传统的。“调查研究,我们从前做得比较好,可是进城以后,不认真做了。”⑦ 他号召各级党委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不能关在房子里,“作出害死人的主观主义的所谓政策”⑧。在调查的具体方法上,毛泽东提出不能满足于在会上听报告,或者满足于走马观花的调查,认为那是一种“老爷式”的调查,是不能解决任何重大问题的,强调要讲究方式方法,才能掌握实情。

二、新中国成立后第三次大调查的主要成果

新中国成立后第三次大调查,推动了纠“左”进程和国民经济调整,在丰富党的调查研究思想、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等方面也取得了很多积极成果。

第一,这次调查为统一全党思想、实现国民经济调整提供了思想基础。在调查开始以前,各级干部对“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中的一些“左”的做法虽有所认识,但还不全面,认识程度也不深刻,在许多问题的认识上还存在严重分歧。因此,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后,国民经济调整工作依然有很大阻力。经过这次调查,全党对实际情况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把握,认识上有了很大提高,形成了很多共识。正是在此基础上,七千人大会才统一了全党思想,推动了国民经济调整。

如公共食堂问题。在人民公社初期,它被看成是“共产主义的萌芽”,1960年党中央还指出它是必须坚守的社会主义阵地,即便在《农业六十条(草案)》中,仍规定要“积极办好食堂”。但经过第二阶段的调查,发现公共食堂存在许多弊端,既浪费劳动力又给群众生活带来许多不便。在调查研究中,全党逐渐认识到“这是脱离群众、最不得人心的一件事”,“妨碍了生产的发展”⑨。因而,在修正草案中,实际上取消了公共食堂。

再如国营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问题。“大跃进”以来,在这个制度的执行上发生了许多问题,主要是党委包办企业所有事务,甚至许多企业的车间、工段、科室乃至班组,都搞党委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在调查之前,人们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存在严重分歧和争论,甚至有人引用毛泽东关于军队中“支部建在连上”的思想,为这种做法寻找依据。经过调查,大量事实说明这种做法“名为党委负责,实则无人负责”,还会带来外行瞎指挥的后果。因此,在《工业七十条》中明确规定,企业党委不要去代替厂长包办行政事务,而应积极支持以厂长为首的全厂统一的行政指挥系统行使职权。在车间和工段,不实行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的车间主任、工段长负责制。

第二,形成了《农业六十条》等一系列重要条例,为我国经济的调整恢复和社会稳定提供了体制保障。经过调查研究,先后形成《农业六十条》、《科研十四条》、《高教六十条》、《工业七十条》、《商业四十条》、《手工业三十五条》、《林业十八条》等重要文件。虽然这些文件不可能把所有问题都解决好,但它们把调查中取得的许多正确认识,以条例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了一整套具体的经济管理办法,使全党和广大人民的行动有了统一而明确的遵循。这对纠正“左”的错误,调整和发展国民经济,都起了重要作用。在“文化大革命”时期,这些条例还成为与“左”的错误相抗争的精神武器。“文革”结束后,这些文件对迅速稳定局势,实行拨乱反正和实现历史性伟大转折,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正如《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所指出的:“党中央在调整国民经济过程中陆续制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和有关工业、商业、教育、科学、文艺等方面的工作条例草案,比较系统地总结了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分别规定了适合当时情况的各项具体政策,至今对我们仍然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第三,加深了我们党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认识。经过这次调查,党中央和毛泽东不但对原来“左”倾错误及其严重性有了更清醒的估计,而且对社会主义建设的规律也有了许多更深刻的认识,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如提出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性;提出社会主义建设不能超越阶段,不能急于求成,直线发展,而是波浪式发展;提出社会主义建设必须有一整套适合情况的具体的方针、政策和办法;强调发展商品生产、遵守价值规律;提出搞好综合平衡、以农轻重为序安排国民经济计划等可贵思想;提出生产资料可以作为商品进行流通和社会主义社会要有两种劳动制度、两种教育制度的思想;提出我国知识分子绝大多数已经是劳动人民的知识分子,科学技术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关键性作用等观点。这些观点表明,党“对于社会主义的认识,对于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认识,大为深入了”⑩。

第四,为社会主义条件下如何开展调查研究积累了新鲜经验,丰富了我们党的调查研究理论。其一,指出了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坚持调查研究的重要性。毛泽东在1961年3月广州中央工作会议上说:“民主革命阶段,要进行调查研究,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阶段,还要进行调查研究,一万年还是要进行调查研究工作。”“没有调查研究,是不能产生正确的具体政策的。”(11) 因此,“从实际出发,不调查没有发言权,必须成为全党干部的思想和行动的首要准则”(12)。其二,要作系统的、由历史到现状的调查研究。(13) 只有对每一个问题及其每一个方面都调查清楚,才能弄清事物的全貌,找出本质和规律。(14) 其三,强调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党委的第一书记都要调查研究。第一书记亲自作调查研究,很重要,足以影响全局。(15) 其四,调查研究必须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提出调查研究不能浮在上面看报告和报表,不能满足于走马看花的调查,要深入基层。提出:“调查应该采取客观态度,不应该抱定一种成见下去专替自己找证据;应该发现事物的真相,不要为各种假象所蒙蔽;应该对调查材料作全面的综合和分析,不要满足于孤立的、片面的、看不到事物发展规律的观察。在调查的时候,不要怕听言之有物的不同意见,更不要怕实际检验推翻了已经作出的判断和决定。”(16) 其五,调查研究要制度化。《中共中央关于认真进行调查工作问题给各中央局,各省、市、区党委的一封信》提出:县级以上党委的领导人员,首先是第一书记,每年一定要有几次亲自进行的有系统的典型调查,并且定出制度,形成风气。同年6月,中央更明确规定,中央、中央局和省、市、自治区两级党委的委员,除了生病和年老的以外,每年一定要有四个月的时间轮流离开办公室,到下面去调查研究。地、县两级的领导人员也应该这样办。(17) 可见,通过这次调查,初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调查研究思想,使党的调查研究理论更加丰富。

三、新中国成立后第三次大调查的历史局限及影响

当然,这次大调查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历史局限性。

第一,在指导思想上未能超越对“三面红旗”的根本认识,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党对“左”的错误的彻底认识和纠正。尽管中央强调,在调查的时候不要怕实际检验推翻已经作出的判断和决定,但从实际效果看,这次调查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在坚持“三面红旗”的前提下对一些具体错误进行纠正。因此,尽管不少调查材料实际上已证明“大跃进”和人民公社的错误,可是在分析和对待这些材料时,许多人都小心翼翼地绕开这些关键问题。如不少干部已认识到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是产生“命令风”、“瞎指挥风”的根源,但在《农业六十条》的起草和修改过程中,“政社合一”的观点一直被保留下来。再如包产到户,曾希圣、邓子恢和田家英以及中央农村工作部调查组,都对安徽、浙江、陕西、甘肃等地实行的包产到户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认为这是集体经济管理的一种方法。但为了维护人民公社体制,后来形成的中央文件仍然把包产到户当作“单干风”加以批判,使农村生产关系的调整到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就停止了。

第二,在管理体制上未能突破单一公有制、集体劳动和按劳分配的传统社会主义模式。应当说,这次调查给我国经济和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提供了一次良好契机。其一,“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及其造成的严重经济困难,已使当时“一大二公”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得到了比较充分的暴露。其二,在1961年和1962年,一些地方的农民群众自发地搞包产到户,并在全国约20%的农村实行,初步证明了它是适合农村生产力水平的经营形式。其三,通过调查,不少同志认识到“左”的错误的严重性,多次提出应改变所有制和劳动方式过于单一的状况,实行多种所有制和经营形式。因此,不论是客观的实践发展进程,还是人们主观的认识程度,都为我国实行农村经济改革提供了可能性。但是,八届十中全会把通过调查研究作出的对经济困难形势的实事求是的估计当作“黑暗风”、把包产到户责任制当作“单干风”加以批判,丧失了实行经济改革的良机。

第三,通过对大量调查材料的分析研究,许多同志形成了一些正确的认识,可惜未能在中央领导层形成一致意见,因而未能阻止党内错误的继续发展。比如对1961年、1962年出现的包产到户,中央和地方的不少领导同志进行了深入反复的调查,取得了大量材料。在这些材料面前,邓子恢和原来不赞成包产到户但经两次调查转变态度的田家英等,坚定支持这一管理形式,刘少奇、陈云、邓小平等也都表示赞成。他们认为,包产到户纠正了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吃大锅饭”的弊端,符合当时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是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农业经营形式。而毛泽东等没有直接到实行包产到户的地方作深入群众的实地调查,缺乏对农民群众的愿望和对这种经营形式的深入了解与准确把握,因而认为包产到户是“单干风”,是不要社会主义,搞资本主义。到1964年,党中央和毛泽东对阶级斗争形势的估计越来越严重,把农民要求实行包产到户看作是“小生产自发的资本主义倾向”,把一些同志包产到户的主张看作是要“把五亿多农民变成小资产阶级”。这些错误认识对后来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开展和“文化大革命”的发生都起到了一定的负面推动作用。

尽管这次调查及其成果存在着以上不足和局限,但总体上说,这次大调查成果是丰富的,效果是积极的。回顾和研究这段历史,对于我们今天更好地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对于我们更好地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增强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

注释:

① 参见《毛泽东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60—261页。

②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认真进行调查工作问题给各中央局,各省、市、区党委的一封信》(1961年3月23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225页。

③ 《毛泽东文集》第8卷,第253页。

④ 《毛泽东文集》第8卷,第237页。

⑤ 《毛泽东文集》第8卷,第305页。

⑥ 《毛泽东文集》第8卷,第305页。

⑦ 《毛泽东文集》第8卷,第303页。

⑧ 《毛泽东文集》第8卷,第272页。

⑨ 逄先知、金冲及:《毛泽东传》(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157页。

⑩ 《毛泽东文集》第8卷,第277页。

(11) 《毛泽东文集》第8卷,第262页。

(12) 《中共中央关于认真进行调查工作问题给各中央局,各省、市、区党委的一封信》(1961年3月23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4册),第226页。

(13) 参见《毛泽东文集》第8卷,第302页。

(14) 参见《刘少奇年谱》(下),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517页。

(15)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认真进行调查工作问题给各中央局,各省、市、区党委的一封信》(1961年3月23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4册),第226页。

(16) 《中共中央关于认真进行调查工作问题给各中央局,各省、市、区党委的一封信》(1961年3月23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4册),第226页。

(17) 参见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9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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