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在大陆“第二个五年计划”减租中的失败_地主阶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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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伐后,国民党宣布其农村政策:“改良农村组织,整理耕地,制定最高租额之法律,增进农人生活。”其城市政策是“颁布劳工法及工厂保护童工及女工。”①1926年10月,北伐军进军湘、鄂期间,为动员农民支援北伐,国民党在广州召开有大量左派参加的中央和各省区代表联席会议,通过《最近政纲》,规定“减轻佃农田租百分之二十五”,减轻农民负担,统称“二五减租”。②孙中山生前说过,农民“由很辛苦勤劳得来的粮食,被地主夺去大半,这是很不公平的”,“我们应该马上用政治和法律来解决。”③1926年的“二五减租”方案可以说是孙中山上述思想的具体落实。当时各方,包括中共在内均无异议。但是,它仍然是一个温和的改良主义方案。同年底,共产国际在莫斯科召开会议,以极其严厉的口吻批评中共在土地问题上软弱,要求立即以激烈手段解决中国的土地问题。1927年春,部分中共领导人接受共产国际的意见,着手按国际要求开展农民运动,以致在中共和国民党内部都出现分歧,形成左右两派的对立。同年,蒋介石等在江浙地区发动“清党”,成立国民政府。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继续标榜实行“二五减租”。1927年5月,国民政府颁布《佃农保护法》,规定“佃农缴纳租项不得超过所租地收获量百分之四十”,“佃农对于地主除缴纳租项外,所有额外苛例一概取消”,“佃农对于所耕土地有永佃权”。④根据这些精神,湖南、湖北、江苏都曾制订过相应条例,但是,真正实行过的只有浙江省。

1927年国民党“清党”后,浙江党政联席会议曾公布《最近政纲》,宣称“减轻佃农佃租百分之二十五,遇有重灾歉时,更得酌量减轻之”。1928年,浙江省主席何应钦等人认为:“佃农终岁勤劳,三餐难得一饱;业主一次投资,子孙坐收其利。事之不公,无逾于此。”⑤同年由国民党浙江省党部和省政府联席会议通过《浙江省十七年佃农缴租章程》,规定“正产物全收获百分之五十为最高租额”,“佃农依最高租额减百分之二十五缴租”。这样,佃农只须向地主交纳收获量的百分之二十五,自己则可得百分之七十五。《章程》同时规定:“副产业之收入,概归佃农所有。”《章程》一方面对地主撤佃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但另一方面也限制佃农“不缴租”。⑥同时颁布的还有《佃业理事局暂行章程》,规定省、县两级设佃业理事局,由省县党部、省县政府、省县农民协会等三方组成,处理农民和地主之间出现的纠纷。省党部在处理佃业纠纷决议案中声称:“浙江省本年佃农缴租实施条例,绝对不含妥协性。”“土豪劣绅、恶田主及农人中之地棍、流氓,仍其本来面目,而有挟制压迫他人之行为者,治以反革命罪。”⑦既反对土豪劣绅、恶霸地主,也反对农民中的所谓“地棍、流氓”,力图不偏不倚,站在中间。1929年2月,国民党浙江全省代表大会通过的宣言及决议案,继续声称实行减租。会后举行常务委员会,决定会同省政府,成立缴租章程讨论委员会,讨论施行办法。

浙江省的“二五减租”幅度较大,佃农实际所得远大于地主,因此,自始即受到城乡地主阶级的强烈反对。1928年10月,董士钧等以永嘉城乡全体等众名义上书,指责减租之举“苦乐不均,倒置主佃名义”。⑧11月,董松溪等以浙江全省公民代表名义上书,指责浙江省党政两方“高坐堂皇,罔知民间情状”,“自党部至处理佃业各机关,以逮于各农协会,均为恶化、腐化、无产暴民所占据”,“中小地主生平千辛万苦,粗衣恶食,齿积蝇头,购得薄田数亩,或数十亩,藉为一家数口或数十口养生之资者,莫不俯首帖耳。”同月,永嘉城区业主上书,指责佃业理事局“每袒于佃方,致业主所得不及佃农十之二三,不平太甚,众怨沸腾”。1929年2月,永嘉李芳等上书,攻击“永嘉近日农运,已入阶级专制状况,流毒所至,中等之家立见倾覆”。同月,叶清等上书,声称“二五减租原为调剂劳资冲突,实行阶级调和民生主义,应从全民利益着想。民等弱小业主,似此横受佃农非法压迫,心何以甘”。3月,叶何氏等上书称:“受佃农之压迫,求生不得,求死不能,夫岂训政时期实现民生主义之良象!”同月,屈映光、张载阳、吕公望、周凤岐联名上书,攻击浙江所订缴租章程“尚欠平允”,“共党乘机捣乱,勾结土匪、流氓,借减租问题向业方肆行抢掳,杀人烧屋,大祸频乘,势急倒悬。”上述四人中,屈映光是北洋政府大官僚,张载阳曾任浙江省省长、北洋政府时期的陆军上将;吕公望原为光复会会员,担任过广州军政府参谋部长;周凤岐原为孙传芳所部师长,向北伐军投诚后被任命为军长,曾任国民党浙江省政治分会临时主席。他们的联合上书,反映出浙江城乡地主、官僚、士绅对“二五减租”及其相关规定的强烈不满。

在城乡地主、官僚、士绅的强烈反对下,浙江省政府当局终于坐不住了。1929年4月,浙江省政府继任省主席张静江等人以“纠纷迭起”,“政府税收逐年减少”为理由提出:

本省自前年试办二五减租办法以来,佃业两方纠纷迭起,微特无成效可言,又并深受其害。初则佃农因收获多寡之争执起而抗租,继则业主因减租影响收入,将田亩收回自种,纷纷撤佃,于是佃农之强悍者又群起反抗撤佃,往往霸佃不让,而懦者即缘此失业。各地方凡遇此项情事发生,即有地痞、流氓从中把持唆煽,甚至土匪、共党,亦即乘机骚扰,以此种种原因,遂致佃业两方之生计,并皆不得安定。不独佃农与地主不能合作,共谋农业生产之发达,且田价暴落,社会经济发生急激之巨变,影响所至,竟致政府税收逐年短少,尤以田赋为甚。⑨

浙江省政府委员会随即召开会议,认为减租办法“洵属有弊无利”,决定暂时取消,此后田租多寡,由佃业双方根据《佃农保护法》关于租额不得超过收获总量的40%范围以内,自行协定。⑩这样,佃农应缴租额就又较此前的百分之二十五提升了。

浙江省政府的决定受到强烈反对,浙江许多国民党员、农会及其工作人员纷纷呈文国民党浙江省党部——

武义县党务指导员胡福指责浙江省政府:“违背革命原则,莫此为甚。此等消灭民众对本党之信仰的议案,如不予以纠正,党国前途,何堪设想!”(11)

国民党鄞县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赵见微分析说:二五减租,浙江推行已经两年,成效渐著,基础已立,纠纷所在,源于“土劣地主之反动”。“此后凡属革命建设,谁能保无纠纷,一遇纠纷,即行取消,则所有革命建设必致无从进行”。他责问说:“与其空言积极,继续剥削佃农以增肥地主,何如实行政纲,努力解放佃农以取信国民?”

余姚县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萧显称:此事缘起,在于“土劣因租既被减,心犹未甘”。他谴责浙江省政府的决定有“四不通”、“二不法”,声称这一决定“摧残农运姑置不论,其如农民将对党失却信仰何”!

国民党萧山县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周旦充分肯定二五减租的“伟大作用”,认为它可以“培养农民自修之抵抗力,消灭土劣压迫农民之凭借”。他表示:浙江农民“因得本党之扶植,始稍稍有反抗之表示”,国民党应该继续前进,彻底解决“佃业两方之纠纷”。他担心,国民党的政策自此改变,“拥护农工诚恐转为压迫农工”。

浙江省杭县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李尹希指责省政府的决定,不啻推翻本党最高权力机关之决议案,是“撕碎本党之政纲政策反革命之行为”。

海盐县党务指导委员顾佑民称:二五减租“为解放农民第一步,本党必须继续努力”。

佃农代表涂侠等十人要求浙江省党部:不可因困难而中辍,不可因噎而废食。

萧山国民党员陈荫楠要求浙江省党部出面纠正,呈文称“党部为最高机关,省党部固具监督省政府权。而今省政府取消减租,违背政纲,大冒不韪,应直起纠正”。

这些呈文,维护原定的二五减租方案,激烈抨击浙江省政府,反映出广大农民和不少国民党浙江基层工作人员的心声。

鉴于广大党员纷纷反对浙江省政府的决定,国民党浙江省党部召开常务委员会讨论。会议认为二五减租为党政双方共同决议,不能由省政府单方取消,且亦与国民政府所颁布之《佃农保护法》大相刺谬。常务委员会朱家骅等人向浙江省政府提出《复议理由书》,要求开会复议。《理由书》首先提出:国民革命必须“首先解放农民”,“以农民运动为基础”;“党的政策,须着眼于农民本身之利益”。接着,《理由书》陈述“二五减租”和孙中山倡导的“耕者有其田”政策之间的关系:“土地问题为民生主义之基础,而农田问题又为土地问题之主要部分。农田问题设无适当之解决,则整个社会问题亦不能解决……总理遗教,实欲于最短期间内促进耕者有其田,而二五减租实为实现平均地权之捷径。二五减租之基本观念,诚为解放农民之最低限度之政策。”《理由书》批驳浙江省政府“由业佃双方自订缴租数量”的决议案,“实不啻驱农民于水深火热之境,使任受地主之蹂躏”。《理由书》要求按照孙中山的遗教,“对抗税者加以没收土地之处分”,认为这样做,“迟以五年,则土地泰半将为农民所有”。(12)4月23日,浙江省政府复函浙江省党部,拒绝复议。《杭州民国日报》在省党部的支持下,大量刊登社评和各地反对取消“二五减租”的文电。张静江认为该报“妨碍省政府政策之推行,并损及省政府之威信,影响所至,尤关治安”,向该报提出警告。(13)继即勒令停刊,逮捕该报主笔。

4月27日,朱家骅与另两位常委叶溯中、陈希豪联名向国民党中央党部申诉。朱等充分肯定浙江实行二五减租以来的成绩:“二年以来,因该项决议案之实行,浙省农村经济,率较他省安定,自耕农之逐年增加,农村小学学童之激进,工商业以农民购买力增加而繁盛等,皆为不可掩之事实。”朱等严厉指责浙江省政府的做法只能引起“各地贪污豪绅之益肆凶焰,贫苦农民之剥肤及髓”,“农村经济之破产失业者之繁多,社会各阶级之日趋尖锐化”,以致“影响于整个社会之秩序”,为共产党的发展提供“好机会”。《理由书》称:“以此而言民生,则日驱一千六百余万农民于绝境;以此而言建设,则徒增多一般贪污豪绅之发财机会,构血花于白骨之上,以为伤心惨目之点缀品。此种举措,在各国专以驱骗贫苦民众、延缓资产阶级之寿命为职责、主张社会政策者亦不屑为,况夫实行三民主义,以冀达到世界大同之本党!”(14)朱等要求国民党中央迅速采取措施,纠正浙江省政府的错误决定。呈文称:“若中央对于浙江省政府此种违反党义党纲,僭越职权,以驱浙江千余万农民于绝境之取消二五减租不迅予纠正,严厉取消,则本党之所谓主义,所谓民生,将毋如屠人念佛,为本党仇敌所讪骂鄙夷,本党同志所疾首痛心。党国之威信无存,总理之遗教安在!”在浙江省党部向国民党中央申诉的同时,萧山县农民协会整理委员会也同时致电,表示将“率全萧三十万农民誓死力争”,并公推代表三人到南京请愿。(15)

国民党中央接到浙江省党部和浙江省政府双方的呈文后,于5月2日召开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七次常务会议,决定接受戴季陶建议:1.核准浙江省政府的要求,取消《二五减租暂行办法》,但认为浙江省政府只是因实行上的困难而暂时停止,并非取消二五减租之原则,要求浙江省政府修正文字,以除误解。2.已实行减租的地方,而又无纠纷者,不得再将租额复旧,以免再起业佃两方的第二次纠纷。3.浙江省政府应于今后两年间,将乡村自治机关组织完全,土地调查办理清楚,并将二五减租之办法规定详密,以便施行。(16)其后,国民党中央派戴传贤赴浙,召集浙江省党部与省政府人员共同讨论,制订《浙江省佃农二五减租暂行办法》和《佃业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收获除副产应全归农民所有外,由业佃双方就各该田亩情形,以常年正产全收获量百分之三七·五为缴租额,自行协定新租约”。在百分之四十和百分之二十五之间,采取了一个折中的百分比。

可以看出,国民党浙江省党部与浙江省政府的矛盾是“清党”后国民党内两种力量之间的一次角力,实际上是坚持还是否定孙中山的“扶助农工”政策的斗争,也是南京国民政府是否真正贯彻其社会改良主义路线的重要考验。国民党中央党部虽然在口头上表示要坚持“二五减租”,但在实际上支持的却是浙江省政府的“取消”办法。这就表明,国民党的政策正在向地主阶级倾斜,其改良主义路线正在弱化。当时,浙江省政府委员陈布雷发表文章称:“实施减租之际,断不可含有片面的示惠佃农之观念。换言之,不能于二五限度以外,使田主再有所牺牲。”(17)陈的言论明显地表现出袒护城乡地主阶级的态度。但是,浙江城乡地主阶级仍不满意。1931年11月,乐清县郑迈等53人致电国民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及国民政府,继续指责二五减租办法“适以奖励惰农,生产力因之骤减,纠纷又日甚一日”。(18)同月,乐清徐可楼等51人具呈,认为“劳资合作,阶级乃能化合,而社会秩序始得维持。今平日感情极融洽之业佃双方,因减租各趋极端,已足影响治安”。12月,乐清里长卢选臣等上书,认为二五减租使业佃双方“争长竞短,各不相让,因此发生绝大冲突,阶级斗争已成不可免之事实”,“绝对有弊无利”。1933年,上虞县糜虞封等控告该县农会干事“额外减租,煽获佃农,抗租不缴”,国民政府居然批示:“应向该省主管机关呈诉。”(19)

在地主阶级的强大压力下,浙江省的二五减租运动逐渐成为具文。全省八十多县中,只有少数县的部分区、乡有所动作,大多数县份仍是一潭死水,不见波纹。浙江省之外,其他各省均未实行,大部分省份连装模作样的减租条文都没有。国民党仅存的改良主义火星只是闪烁了一下,就灰飞烟灭。抗战胜利之后,国民党重提二五减租,然而,死灰难以再燃,连些微的火星也难以见到了。

注释:

①《敬告全国人民书》,《蒋校长演讲集》第299页。

②《中央各省区联席会议录》,油印件。

③《民生主义》第3讲,《孙中山选集》,第849-850页。

④《土地改革史料》,国史馆1988年印行,第33—34页

⑤《土地改革史料》,第36页。

⑥《浙江省十七年佃农缴租章程》,《土地改革史料》,第37—38页。

⑦转引自万国鼎:《二五减租述》,《中农月刊》第7卷第二期,1946年2月28日。

⑧《土地改革史料》第50页。以下所引呈文,均见此书,不一一注明。

⑨《抄原提案》,国民党党史馆档案,3.3/26.12号。

⑩《浙江省政府呈国民政府》,1929年4月30日。国民党党史馆档案,档案号同上。

(11)国民党党史馆藏档案,3.3/26.12。以下所引各呈文均同,不一一注明。

(12)国民党党史馆藏档案,3.3/26.12号。

(13)《土地改革史料》,第70页。

(14)国民党党史馆藏档案,3.3/26.12号。

(15)《快邮代电》,国民党党史馆藏档案,同上。

(16)中国国民党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七次常务会议记录,1929年5月2日,国民党党史馆藏。

(17)陈布雷:《浙江省二五减租之前途》,上海《时事新报》,1929年5月9日。

(18)《土地改革史料》,第110页。以下所引各呈文均见同书。

(19)《土地改革史料》,第1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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