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认识发展总过程的新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过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于人类认识发展的辩证过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过各种论述,目前的哲学教科书和其他哲学书籍把这些论述作为对认识发展总过程的概括或公式,这是值得探讨的。
一、“认识总过程”的完整概括应体现的基本原则
事物发展的过程,是由事物发展的阶段构成的,同样,人类认识发展的过程,也是由各个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衔接的阶段构成的。因此,要把握人类认识发展的总过程,首先就要划分人类认识发展的阶段。划分人类认识发展的阶段,可以以不同的依据来划分。那么以什么样的依据来划分,才能从总体上体现人类认识发展的辩证过程呢?笔者认为,划分的依据应该是同时体现如下基本原则:
第一,必须首先体现辩证唯物主义关于物质第一和实践第一原则。物质第一的观点,是全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出发点,当然也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前提。实践是认识论之首要和基本的观点,这是必须坚持的。
第二,必须坚持矛盾分析的方法。事物是矛盾的集合体,认识事物,最根本的就是要运用矛盾分析的方法,去分析事物的矛盾。人类认识过程也是由各种矛盾交织起来的矛盾系统。其中,基本矛盾是贯穿认识过程始终并规定认识过程本质的矛盾,认识过程的不同阶段就是基本矛盾在其展开中的不同表现。因此,矛盾分析法是我们把握认识总过程的重要的方法论原则。
第三,必须坚持联系和发展的观点。认识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矛盾系统,除了贯穿全过程的基本矛盾,在认识过程中还涉及到许多因素、许多矛盾。这些因素、矛盾是相互联结、相互作用并形成了一种网络结构,从而决定了认识过程的曲折性、复杂性。只有恰如其分地反映这些因素和矛盾,才能从整体上反映认识发展的辩证过程。
对人类认识发展总过程进行科学的概括表述,就必须完整地体现上述三个基本原则。依照这样的原则,我们可以说经典作家对认识过程的论述,事实上并不是对人类认识辩证发展总过程的概括。
关于人类怎样获得对客观世界的认识问题,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说过:“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3页)有人根据马克思的这一思想,认为认识的总过程就可以概括为具体——抽象——具体的辩证运动,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具体——抽象——具体,这只是认识客观事物所采取的辩证的思维方法,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是有明确说明的。他说:“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只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并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体现出来的方式。”(同上)当然,在认识发展的总过程中是包括认识的辩证方法的,但是认识发展的总过程又无不能归结为认识的辩证思维方法。
列宁曾经这样概括认识的辩证过程:“从生动的直观到抽象的思维,并从抽象的思维到实践。”(《列宁全集》第38卷第181 页)列宁的这一思想是在读黑格尔的著作时写下的,在这里,列宁重在批判地吸取黑格尔哲学的合理内核,并没有系统地阐述人类认识的总体过程。因此这一表述就尚未把实践在认识的发生、发展中的作用包含于其中,尚未明确概括认识过程中的基本矛盾。因此把它作为对人类认识总过程的完整表述,也是不恰当的。
对于认识过程的概括,人们最常引用的是毛泽东在《实践论》一文中的一段论述:“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273页)长期以来, 人们已在习惯上把这一表述作为认识的总规律、总公式。这一表述是否就是对认识的总过程的完整概括呢?也不是。因为毛泽东写《实践论》是为着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观点去揭露党内的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特别是教条主义这些主观主义而写的。为了反对教条主义,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要弄清认识与实践的辩证关系。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这部著作就重在讲实践与认识的辩证关系,至于物质与精神的辩证关系、主体与客体的辩证关系、认识和实践着的主体如何以观念的形式和物质的形式掌握客体的过程机制等问题,则没有在这里系统地加以阐述。
二、“认识总过程”的主要因素、基本矛盾及完整表述
要对人类认识发展总过程进行科学的完整的概括表述,首要的任务就是把握认识过程的各种因素以及由这些因素构成的各种矛盾,然后再找出能够体现上述三个原则的主要因素以及由主要因素构成的基本矛盾,这样才能正确地划分认识过程的阶段,从而也才能够从总体上确定人类认识发展的辩证过程。
认识过程涉及到的因素有物质、精神、主观、客观、实践、认识、主体、客体等,与此相对应,认识过程中涉及到的矛盾就有物质与精神、主观与客观、认识与实践、主体与客体等。其中,谁为主要因素和基本矛盾呢?我们知道,认识实际上是反映者与被反映者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认识过程中的主要因素就只能是反映者与被反映者。
从物质与精神来看,物质当然是人类认识的最终源泉,但是,客观物质世界并非“先天地”就是认识的对象,只有当它成为人类实践活动的现实对象时,才能成为被反映的对象。事实上,人类根本不可能反映未进入实践领域的纯粹外在客观物质世界。同时,被反映者本身是一个多层次、多结构的系统,进入实践领域的物质客体,被人们探索、研究的实践活动和精神世界,都是被反映者,因而物质与被反映者是不能划等号的。而认识是人的认识,精神只是认识的产物,因此,把精神等同于反映者的人,也是不恰当的。可见,物质与精神虽然是世界上最普遍的两类现象,但是在认识论的领域中,它们不构成总体性的因素,由它们形成的矛盾,也就不是认识过程中的基本矛盾。
从认识与实践来看,实践固然是认识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但是实践绝不能简单等同于被反映者,而认识也不能简单等同于反映者的人。因此,认识、实践不能简单说是认识过程中的主要因素,由二者构成的矛盾也就不是认识过程的基本矛盾。
从主观与客观来看,在认识领域中,“客观”是指认识活动所指向的一切对象,“主观”是思想、观念等东西。“客观”虽然可以等同于被反映者,但“客观”一词,不能体现实践在认识中的作用,因此严格说来,它不能成为认识过程中的主要因素。而“主观”一词,更不能等同于反映者的人。因此,主观与客观的矛盾不能是认识活动中的基本矛盾。
只有主体与客体,才是认识活动中的主要因素。因为:首先,主体与客体将实践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包含于自身之中。认识是反映者与被反映者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这种相互作用只有在实践中才能产生,因此只有把实践包含于自身之中的因素才能是认识活动的主要因素,而主体与客体正是体现了这一点。其次,完整地概括了被反映者。“客体”的规定性表明,被反映者是多层次的开放系统,既有“第一客体”——物质客体,也有“第二客体”——精神客体,等等。从而既坚持了唯物主义关于物质第一、意识第二的基本观点,又使这一观点在认识论领域中得到了辩证地运用。最后,科学地说明了反映者。“主体”的规定性表明,只有从事实践和认识的人,才成其为反映者。总之,认识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这一过程包含了物质第一,实践第一于自身之中,因此,主体和客体就是认识过程中的主要因素,二者构成的矛盾就是认识过程发展的基本矛盾。正是这一基本矛盾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表现,从而决定了认识过程中不同的发展阶段。同时由于这一矛盾又受其他矛盾的影响制约,因此,当我们根据主体与客体的矛盾运动并联系与之相关的其他矛盾运动进行考察,认识发展的总过程就可划分为:在实践中分化出主体与客体;主体反映客体;主体在思想指导下能动地改造客体这样三个阶段。这样,认识发展的总过程就可以表述为:在实践中分化出主体与客体,主体反映客体,主体能动地改造客体,这种形式,循环往复,无限发展的过程。
三、对“认识总过程”新概括的简述
人类认识发展的总过程的第一个阶段是,在实践中分化出主体与客体。马克思主义认为,认识的主体,具有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意识性。正是在社会实践中,人和自然物才区别开来,成了改造自然物的主体,从而具有了社会性和意识性。并且,也只有在社会实践中,人才能始终保持其社会性和意识性,离开了社会实践,人就不成其为认识的主体。作为认识对象的客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属性,即客观性和社会历史性。如果说客观性是客体的一种固有属性的话,那么社会历史性则只能是客体在实践中获得的一种属性。只有当客观事物进入了人类实践的领域,人类将自身的社会历史性传导到客观事物之上,客观事物才获得了社会历史性,才分化为客体。因此,客体的属性的确立也离不开实践。
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也是在实践中通过二者相互作用得到确定的。主体与客体能够发生相互作用,只是因为实践这道桥梁把二者联结起来了,一方面主体能动地改造客体,另一方面客体又制约影响主体,形成了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随着实践的持续进行和步步深化,主体与客体之间就持续维持和步步深化着这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即改造与被改造、认识与被认识的关系。
人类认识发展总过程的第二个阶段是,主体反映客体。任何事物都是现象与本质的对立统一。因此,主体对客体的反映也是一个由现象到本质,由特殊到一般的能动过程。这一阶段就包括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两个小的阶段。主体反映客体的感性阶段,包括混沌具体、感性抽象和感性具体等三个环节。所谓混沌具体,是说人们在认识客体时,总是首先接触某一类事物中的个别。这一个别具体的客体,是多种规定性的综合,人们在认识它时,又只能首先认识它现象方面的规定性,而即使对现象的认识,最终也只能是混沌的。因为人们在一开始感觉事物时,是无法清晰地把握事物某一现象的,更无法知道所把握的某一现象是否是同类客体的共同现象,因而这时获得的就只能是关于事物现象的混沌的感性认识,我们称之为混沌感性具体。所谓感性抽象,即人们在获得关于事物现象的混沌感性之后,就采取分析的方法,对客体的外部属性进行分解,从而逐一地认识事物的某一现象,找出这一客体与同类客体所具有的共同现象。在此时,人们对客体某一现象的认识开始清晰化、抽象化,这种认识,就是感性抽象。所谓感性具体,即人们对于事物表面现象的全面把握。它是通过综合得到的。人们在得到许多感性抽象的基础上,再把它们综合起来,从而形成对于事物现象的完整的认识,即是感性具体。
主体反映客体的理性阶段包括思维抽象和思维具体两个环节。人们在感性具体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逻辑思维方法,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然而在此时,人们尚未达到对事物各方面质的把握,更没有由认识事物的一级本质进到二级本质乃至更深层次的本质,因而这时获得的关于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识,只能称之为思维抽象。继思维抽象之后,认识的任务就在于进一步达到思维具体。思维具体,即在思维中再现事物的全体。要达到这一步,就要把过去取得的关于事物多方面的质的认识综合起来,同时把对事物本质的认识与过去取得的感性具体综合起来,从而在头脑中完整地再现事物的本质和现象,这就是思维具体。
人类认识发展总过程的第三个阶段是,主体能动地改造客体。这一阶段包括检验认识与客体是否符合、形成对象性思维具体、实践性思维具体和主体改造客体四个环节。
检验认识与客体是否相符合,当然是在主体改造客体的实践中进行的。但由于这个环节是以检验认识正确与否为直接目的的,所以有必要把它划分出来,作为相对独立的环节。
认识主体在获得关于现存事物的思维具体认识,通过实践的检验,确认其真理性质后,就要以这种认识来指导自己改造客体。如果对改造的机制进行研究,就要承认,主体首先必须形成对象性思维具体。因为改造客体实质上就是按人的意志,从而满足实践者实际的需求和利益。因此,主体在获得了对现成事物认识的思维具体之后,就要以它为指导,去研究客体在实践中发生怎样的变化才适合于人类的需要。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就会造成一个新的“物的观念”。这个新的“物的观念”,既包含了人们以前对客体的思维具体认识,又包含了价值性认识,即把主体希望在实践中客体发生的变化包含于其中,因此是多种规定性的统一,我们称之为“对象性思维具体”。这种“对象性思维具体”在不同的实践主体的头脑中有质和量的差异,但在实践主体进行改造客体的活动之前必须有,这是确定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2 页)“观念地存在着”的东西,即对象性思维具体。正是它的形成,提供和设定了人们所要争取的未来出现的新事物,使人们的实践活动有了为之奋斗的目标。
要使这种“对象性思维具体”现实化,还必须对将要进行的实践进行研究。因为实践活动不仅具有普遍性的特点,更具有个别性的特点。这就要求指导它的认识进一步转化为与特定的实践活动相对应的具体性认识。毛泽东说过:“一切事情是要人做的……做就必须先有人根据客观事实,引出思想、道理、意见,提出计划、方针、政策、战略、技术,方能做好。”(《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445页)可见, 毛泽东是把制定政策、计划、办法等看作实践活动的前奏的。这些政策、计划、办法,既是对未来实践活动的超前的认识,又融合了对象性思维具体,这种认识,我们称之为“实践性思维具体”。认识世界达到这一步,主体对客体改造的现实化就近在眼前了。
主体在实践性思维具体的指导下改造客体,这是主体作用于客体的实现环节。通过这一环节,既能获得物质结果,又能获得关于客体的一些新信息、新认识,从而为认识的继续发展提供条件,因此,主体改造客体也是认识运动总过程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人类认识活动从在实践中分化出主体与客体,主体反映客体到实现主体对客体的改造,认识的总过程就完成了一个周期,随着实践的不断进行,在实践中又会分化出新的主体与客体,这时的主体,无论是在质和量上都会有新的变化:实践能力、思维能力的增长;客体不仅会有量的增长,与主体的关系也会发生变化,将愈来愈成为服从于人类需要的客体。这种新的主体与客体形成后,又会有主体反映客体、主体能动地改造客体的过程。这些过程都不是原有过程的简单重复,而是在新的实践基础上上升到更高的阶段。因此,在实践中分化出主体与客体,主体反映客体,主体能动地改造客体,这种形式循环往复,无限发展,这就是人类认识总过程的全部内容。
对人类认识总过程作这样的概括表述,它的认识论意义在于:表明了物质和意识的关系是主体和客体关系的前提;认识以实践为基础,主体、客体和实践是认识过程中三个不可分离的要素,正是在实践基础上形成了主体和客体的矛盾,从而科学地说明了物质和意识、实践和认识是如何内在统一的。揭示了认识运动的基本矛盾及其辩证运动,完整地回答了认识的本质、起源、动力、检验和目的等一系列问题。说明了实践如何内化为认识,认识又如何外化为实践;主体如何以观念的形式和物质的形式掌握客体的过程机制,等等。
它的现实意义就在于,力求在坚持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础上发展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如上所述,要从总体上把握人类认识发展的辩证过程,就必须完整地体现上述原则,对这些原则的任何分割都会导致人们无法从总体上把握人类认识发展的辩证过程。目前人们在探讨人类认识的辩证过程时,有些人采取的方法仍然是把上述原则分割开来,从而形成了关于认识过程的许多公式,然后以这一公式去补充那一公式,以这一侧面去补充那一侧面,似乎这样就可以把握人类认识发展的总过程。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的。对于同一认识过程,人们当然可以从不同的侧面去加以把握,但是既然认识过程本身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性过程,那么我们还得从总体上把握它,以作出一个总的概括。这种总体性的把握,不是机械地把人们对各个侧面的认识简单相加,而是必须从对象本身的整体性去加以把握。笔者以为,以上关于认识总过程的概括表述,正是力求实践这一点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