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代企业制度几个问题的再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再认论文,几个问题论文,现代企业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从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在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来,已经整整两个年头了。此间,人们对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解五花八门,褒贬不一,它在实践中更是步履维艰,并没有象一些人所期望的那样,一举扭转国有企业效益下降、亏损严重问题。由此促使我们对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些重要问题重新进行认识,致成此文。
一、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的使命到底是什么?
在西方国家,现代企业制度是企业制度长期演变的结果。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西方国家的企业制度经过了从独资企业到合伙企业,再到法人企业的演变过程。法人企业即我们所说的现代企业制度,它采取公司制形式,其典型形式又是股份有限公司。西方国家的企业制度是其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前者的演变是后者发展过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现代企业制度一旦建立起来之后,虽然在其局部内容上也存在着不断完善的问题,但是在现阶段,它基本上能够适应社会化生产力的发展需要,是一种规范化的企业制度,与其整个市场经济体制息息相关。
在我国,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大背景及相应赋予的历史使命有两个。第一,它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背景下提出的,因而承担着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造微观基础的历史使命。在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前,我国仍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市场经济是持否定态度的,这样,就不可能实现西方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宏观管制的嫁结。邓小平南巡讲话肯定了市场经济,据此,十四大从理论上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十四届三中全会更进一步从可操作的角度上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其微观基础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成为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它是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大背景下提出的,因而肩负着搞活国有企业,特别是拯救亏损国有企业的使命。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十多年间,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走了一条放权让利、利改税、承包租赁的艰难历程,改革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其标志是企业亏损面越来越大,到90年代初期,处于1/3盈利,1/3亏损,1/3潜亏的严重状态。这样, 解决国有企业亏损问题就成为我国经济改革与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人们都认为应该通过深化改革予以解决。怎样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自然就寄希望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似乎它是一副灵丹妙药,药到病除,在短期内就可以解决国有企业亏损问题。
正是在这种特殊背景下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使它背负着沉重的双重使命。第一使命是长期的,是一种长久之计,而第二个使命则是短期的,是一种权宜之计。而且从急功近利的思想出发,人们更看重它的第二个使命。
我们认为,在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时,必须赋予它以一个合理的使命,从现代企业制度的功能出发,它只能承担第一个使命,不应该把它作为一种短期的权宜之计,而应该把它作为一种长久之计,放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大业中去考虑,作为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不能给现代企业制度强加上它难以完成的第二个使命,反过来又因这种使命没有完成而否定它。如果那样,是对它的一种苛求。现代企业制度并没有在短期内扭转国有企业亏损状况的功效,这里的主要问题在于亏损企业并不适合,或不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它们不能改造为股份制企业。
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份公司,其产权结构应该是多元的,分散的。股东购买股票时,其主要动机是获取尽可能高的股息与红利。换言之,只有经营业绩良好、具有较高盈利水平的企业,其股票才有人买。固然,股份公司在运转过程中也可能亏损甚至破产,但此时股东便会卖掉自己手中股票,以逃避风险和损失。如果一个企业一开始就处于亏损状况,濒临破产,那它无论如何也不具备改造为股份制企业的必要条件。在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是单一的,为国家独资性质,如要将其改造为股份制企业,就必须发行股票,出卖部分国有产权。虽然亏损国有企业有强烈的股份制改造愿望,意欲借此起死回生,或者转嫁、分散危机和损失,但是它们的股票不可能有人买,没有哪一个人傻到用自己的钱去购买亏损、破产企业股票的程度,因而这类企业根本不存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可能性。英国在80年代初期对亏损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就曾经遇到这个问题。在我国近年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其对象都是经营业绩良好的企业,没有哪一个亏损企业被改造为股份制企业。因而,不能强现代企业制度所难,让它承担起搞活亏损国有企业的使命,更不能以是否完成这个使命作为评价它的成败得失标志。
我国国有企业亏损问题积年已久,并且愈演愈烈,已成沉疴痼疾。解决这个问题,必须痛下决心,实行兼并、收购与破产。其中尚有改造价值、可以为其他企业带来收益者,宜以兼并、收购方式处置,而对于病入膏肓、不可用药者,唯有破产一条道路。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国家从维持社会稳定出发,不敢让这部分企业破产,它们依靠所谓的安定团结贷款和财政补贴在勉强度日,这实际上是依靠银行和其他盈利企业供养。长此下去,银行呆帐越来越多,盈利企业负担越来越重,势必有一天大家要同归于尽,即如一些人所言:该死的不死,该活的就活不好,而且也可能被拖垮。所以,这是摆在国家面前的一个痛苦的二难选择。
当然,这并不是说现代企业制度与搞活国有企业无关。从长远来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起来以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就有一个规范的和坚实的微观基础,企业就有了一套合理的经营机制,这就可以避免现在尚能正常经营的那一部分国有企业及以后的新建企业再大面积地跌入亏损陷阱。非如此,这些企业仍在传统的企业制度下运行,势必有一天也要陷入亏损。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企业制度是有助于搞活国有企业、解决国有企业亏损问题的。
二、为什么有些经营业绩良好的国有企业不愿改组为股份制企业?
在上一个问题中,我们曾经指出,亏损的国有企业不能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只有经营业绩良好的国有企业才有可能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组为股份制企业。但是从实践看,有些经营业绩良好的国有企业对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并不感兴趣,即想搞的不能搞,能搞的不想搞。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目前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体制摩擦。具体地说,第一,经过十多年的改革,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之间的大锅饭分配体制基本上已被打破,企业职工收入水平与其经营状况直接挂钩,但是另一方面,充分的竞争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国家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仍然实行差别政策,由此造成了一些政策性亏损的行业与企业以及一些政策性盈利的行业与企业。后者是这种差别政策的既得利益者,它们一般不愿意别人介入自己的经营领域,分割这种既得利益,而前者则强烈希望开展平等竞争,消除政策差别造成的盈亏差别。那些经营业绩良好的企业,有相当一部分处于垄断地位,例如电力、邮电等系统,凭借国家政策赋予它们的垄断地位,盈利水平和职工收入水平大大高于其他行业,如果实行股份制改造,等于是打破或削弱其垄断地位,让别人分享自己垄断地位带来的垄断性高额收入,即肥水流入他人田,这对他们来说,当然不愿意。而且从国家来讲,这部分企业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如对其进行股份制改造,把一部分利润分给其他股东,势必会降低国家财政收入,因此国家也是不愿意的。
第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企业利润就必须在所有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国家股自然也应该参加分配。比之于传统企业制度下的利润分配,这等于落实了国家的所有权收入,减少了企业的可支配利润。这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反倒不如按传统企业制度运行的企业,处于一种吃亏和不利地位,换言之,产权明晰反倒不如不明晰。由此也造成了一些经营业绩良好的国有企业,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热心,持消极态度。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加快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步伐,尽快结束两种体制并存与摩擦的不协调状况。根据产生问题的具体原因,第一,应当打破由于国家差别政策所形成的某些行业与企业的垄断地位,利益在竞争中分配。要鼓励竞争,尤其是非国有经济成份可以参与竞争,在竞争中取消一些行业和企业的垄断利润,使它们也承受市场竞争的风险压力,其前景也处于一种不确定的预期之下。只有这样,才能使它们有一种危机感与紧迫感,从而自觉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通过股份制改造,加快发展步伐,提高竞争能力。此外,作为国家和这些企业,应该破除小生产思想,有一个远大的经营目标,如果它们的产品确实为社会所需要,拥有广阔的市场,需要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能力,而自己资金又不足,那就正好可以通过股份制改造来筹集资金。而且,如果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仍在传统企业制度下运行,企业经营机制长期不能转变,那么谁也无法保证这些企业就永远能维持下去,说不定有哪一天它们也会被传统企业制度拖垮。
第二,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初期,进行试点是必要的,但是应该平衡试点企业与非试点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不能让试点企业吃亏,要强化和落实非试点企业中的国家所有权收入。同时,应该尽量缩短试点期,尽快把现代企业制度全面推开,使所有企业在同一种企业制度下运行。而且,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本身就包含着对企业责任的强化,比之于传统企业制度下的大锅饭分配体制而言,有些企业可能会有抵触情绪,这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不能完全取决于企业自己,靠企业自觉性,而必须作为一种改革措施,通过行政手段来推行。
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和重点是什么?
与我国传统的企业制度相比,现代企业制度具有许多特点,例如产权结构的多元化与分散化,股东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所有者产权与企业法人产权分离,等等。那么,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将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制企业的过程中,其关键和重点到底是什么?对此,人们的看法不尽一致,有人强调股东的有限责任,认为国家以后不再对亏损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有人则认为重在落实企业法人产权,以此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搞活企业,但忌讳在产权结构上进行改革,仍然强调国家独资及其控股的重要性;另有人则认为关键在于对产权结构进行改革,打破国家独资局面,扩大非国有股比重,等等。
我们认为,企业制度的内容固然很多,但各个方面之间是有密切联系的。传统的国有企业制度也不例外,它在产权结构一元化、国家独资的前提下,必然会政企不分,国有国营,而很难落实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我国从70年代末的对企业放权让利,到1988 年的《企业法》和1992年的《条例》,都对企业经营权有详尽规定,但并没有真正改变政企不分、国有国营问题,所谓的企业经营自主权仅仅是一纸空文,根本无法落实,关键就在于企业产权结构没有进行改革。既然产权为国家所独有,国家就不可能放弃对自己财产的经营控制权。事实上,在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前者是制约后者的,所有者必然要关心自己的财产,必然要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程度上干预企业的经营,必然要选择对自己负责的管理者。在西方国家,虽然曾经发生过所谓的“经理革命”,管理者一度权大无边,而股东则变成了“沉默的羔羊”,听从摆布,但是90年代以来,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在美国,所有者开始挺直腰板、变消极的“用脚投票”为“用手股票”,相继解雇了一批国际性大公司的总经理,显示了所有者对经营者的制约关系。在西方国家,股权结构呈现多元化和分散化格局,其中以个人股权和法人股权占绝大部分比重。二战后,在英国等国家中,虽然曾几度掀起国有化高潮,国有企业数量甚多,但80年代以来的非国有化运动,已使国有企业所剩无几,许多被人们认为必须搞国有化的领域,如邮电、交通、能源等部门,其原有的国有企业也被改造为股份制企业。这里的问题就在于,国有制摆脱不了国家干预,难以真正实行两权分离,必然产生低效率和亏损问题。英国工党之所以从1979年以来一直没有执政,与其在经济上主张国有化不无关系,接受这种教训,工党领袖为争取人心,在90年代初期也不得不宣布不再非坚持国有化方针不可。正是在股权结构多元化和分散化格局下,一个人所拥有的股权使他不可能去掌握企业的经营权,由此才产生了所谓所有者产权与企业法人产权的分离问题,按照大多数股东的意愿,组成董事会,聘用总经理。
在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时,也必须赋予企业法人以经营权,改变长期以来国家对企业管得过多过死、企业经营权无法落实、活力不足的问题,但是欲达此目的,就必须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尤其要对股权结构进行合理界定,降低国家股比重,扩大非国有股比重。只有国家股比重下降了,才能真正确立起股份公司中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之间互相制衡的决策与管理机制,也才能真正落实企业法人产权。如果国家股比重不下降,仍坚持国家独资,或者只拿出一小部分股权向社会出售,国家仍然处于控股地位,国家官员仍然兼任董事长、总经理,其他股东在决策中不能发挥作用,这同传统的企业制度没有什么两样,结果仍然是政企不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无法落实。在传统的企业制度下,国家用行政手段直接任命厂长、经理,而在这种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中,表面上看是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聘用总经理,但由于国家的控股地位是用行政手段决定的,因此,等于仍然是由国家用行政手段决定董事长和总经理,如同一些人所讽刺的,国家向企业摊派董事长和总经理,形式虽有所区别,但实质是一样的。可见,为了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政企分开,就必须降低国有股比重。有人曾提出要将国有股降到50%,我们认为此比重仍嫌过高,而且这个比重应该是动态的,在股市交易中国有股也应该上市,其他股东可以收购国有股,从而各自所占比重实际上是不断调整变化的,不应该先入为主,确定各自比重。
有些同志之所以不肯降低国有股比重,强调要坚持国家控股地位,实际上仍是传统观念在作祟,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落实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实际上,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本来就有争论,有数量优势说与质量优势说之争,我们在此需要强调的是,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在各种所有制关系上,凡是非国有经济可以从事、涉足的部门和领域,国有经济就不一定要涉足和占垄断地位,目前我们对国有经济的涉足领域仍然规定过宽,象能源、交通、通讯这些部门,都可以让非国有经济介入,甚至国防工业也可以让非国有经济涉足经营,难道在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国防工业都是国有制吗?国家不一定非要自己生产武器,而可以交给厂商生产,国家与其建立一种订货关系。在这个问题上,关键是要加强立法,严格武器管制。
至于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点放在国家仅对企业负有限责任上的这种意见,更是舍本逐末。长期以来,我国之所以对国有企业负无限责任,问题并不在于没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在于前述之由于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不敢贸然让企业破产。所以这个问题不解决,国家就永远要对企业负无限责任,诸如财政补贴、安定团结贷款之类负无限责任的做法,仍然会延续下去。
注释:
*本刊收到稿件时间:1995.11.30。
**此文为作者向中国生产力学会第九届年会(1995·11·东莞)提交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