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的混合品性质及其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品性论文,启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教育是否应该市场化,是近几年学术界争论的热点。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教育既不是纯公共品,也不是纯私有品。因此,教育既不能全部由政府包下来,也不能全部市场化。
(一)教育不是一种纯公共品,政府不必也不应将其完全“包”下来
如果一种物品或劳务属纯公共品,那么,这种物品或劳务通常以政府“包”下来的形式提供,而作为一种纯公共品,需同时具备两个特征,即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消费的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人对某一公共品的消费并不排斥他人同时对该公共品的消费,消费的非排他性是指我们不能根据某人是否支付了费用来决定他的消费资格。一旦纯公共品被生产出来了,任何个人都可以自由地消费,而勿需经过他人或组织的许可。从纯公共品的这两个基本特征中还可推演出,纯公共品具有效用上的非排他性和利益上的非占有性。
然而,总的来说,教育无法同时具备这两个特征。虽然在同一课堂里教育具有非竞争性,但不同的课堂间却可以使教育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因为这时能将教育分割为若干部分,分别由某些受教育者(以下称为学生)消费。又如,在大学招生人数既定的条件下,一部分学生享受高等教育,客观上就会排斥其它未进大学之门的学子对高等教育的享受。教育也存在效用上的排他性和利益上的占有性。学生经过专业教育,增强了技能,为其以后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这样的利益外人参与分享是很困难的。当然,也有一些教育项目在利益上占有性不强,或者说受益的可阻止性不强,从而存在显著的外部效应。譬如普及性的基础教育对提高整个社会的国民素质就是如此。然而正是由于这种外部效应,同时也是为了调节收入再分配,许多国家的政府才介入教育领域。
既然教育不是一种纯公共品,政府也就没有必要将其完全“包”下来。而且从我国几十年的实践来看,我国政府尚不具备把教育完全“包”下来的能力。即使退一步讲,假定政府有足够的财力将其“包”下来,那么,学生所增加的经济净福利是以政府付出比学生得到的经济净福利增量大得多的代价而取得的。因此,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分析,政府实行将教育“包”下来的政策是不经济的。
(二)教育也不是一种普通的私人品,将教育推向市场是有条件的
从教育的具体内容看,那些涉及全社会利益的教育,如基础性、普及性的教育,所有社会成员可以从较高的国民素质中受益,我们称其为公共品性教育。那些外部效应不强,基本上属于学生本人受益的教育,如实用型,操作技能型的教育,由于更多地带有私人品性质,可称其为私人品性教育。受到私人品性教育的学生由于具备了更复杂、更熟练的技能,更高层次的素质,从而可以得到更多的个人发展机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凡是市场能解决得令人满意或更好的事情,都应交由市场去处理。只有当市场无力解决或解决得不能令人满意时,政府才有必要插手其间。对于公共品性教育,由于社会难以用价格来反映这部分教育的效用,政府应责无旁代地担当起全部或大部分经费的任务。在普通的私人品市场中,买卖双方由于对物品或劳务的质量和衡量标准有大致对称的了解,买卖双方可通过讨价还价的方式决定价格,以此增进买卖双方的福利。但那些私人品性教育不同于普通的私人品,市场不能解决得令人满意。对于教育的消费者(学生)和供给者(通常是教师)来说,由于两者在掌握教育信息方面严重的不对称,学生具体学什么,学多少,如何学等常常依赖老师的指点,学生对教育质量的判断也有一定的片面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放弃对教育价格和教育质量的监督,任凭师生双方以“经济人”身份自由交易,很可能出现教育收费偏高,教育质量上不去的弊病,甚至造成社会教育资源的浪费,这从我国前一个时期社会办班过滥的情况中初见端倪。其实,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其天职是传道授业解惑,“一切向钱看”会严重地影响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从规范办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发展教育事业的角度考虑,需要政府对私人品性教育加以管制。
私人品性教育的主要问题之一是教育价格的确定。对私人品性教育来说,用平均成本定价法较为合适。这种定价方式使得从事私人品性教育的部门在保证自身盈亏平衡的基础上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得到的收益除了弥补教育开支外,仅获得了正常利润,不会出现教育价格过高或过低的现象。学生不必支付过高的教育价格而损失其经济福利,教育部门也不必勉为其难地以过低的教育价格提供教育,从而较好地兼顾两方面的利益。但值得注意的是,采用平均成本定价法确定教育价格,有可能出现教育部门对学生的需求不敏感,对改进教学管理,降低教育成本和提高教学质量动力不足,即出现经济学上所谓的“x——非效率”。要改变这种可能出现的状况,政府应在教育部门中引入竞争机制,使教育部门内部,各学校之间内有动力,外有压力,充满生机和活力,从而提供更多更好的,满足社会需求的教育。
总之,在教育中引入市场机制是有条件的,既不能把教育全面推向市场,也不能把适合市场提供的那部分私人品性教育推向市场后任其放任自流,否则,会陷入另一个理论与实践的误区。
(三)教育的混合品性质的启示
在现实生活中,只具有公共品性或只具有私人品性极端情况的教育项目是不多见的,大多数教育项目具有二重性,即既具有公共品的属性,又具有私人品属性,故教育可称之为混合品或准公共品。对教育这种混合品的需求可以划分为对教育的私人品性要素的需求和对公共品性要素的需求,前者可通过市场机制向学生收取,后者为财政拨款部分。这两部分之和构成教育这种混合品的价格。由此,我们可得以下启示:
第一,应根据教育项目的私人品性要素的强弱来区别对待学生应自负的教育价格的比例。对于公共品性要素强于私人品性要素的教育项目,如普及性基础教育等,政府拨款应多一些,向学生收费少一些。对于私人品性要素强于公共品性要素的教育项目,如高等教育等,向学生收费多一些,政府拨款则相对少一些。学生交一部分学费上大学是应该的。当然,如果从公平角度讲,还应考虑到那些确实有才华但家庭经济条件差的学生深造的问题,如可给予贷学金对成绩优异的特困生减免学杂费等。
第二,教育需求作为一种引致需求,即便在同一学校按不同专业收取不同的学费也是合理的。引致需求是指学生对某种教育项目需求是由社会对这种教育项目所产出的产品(即受过这种教育项目训练的学生)的需求派生出来的。一些热门专业,因其社会需求较大,从而对这些专业教育的需求与一些冷门专业相比就大些。如果冷门专业和热门专业教育的边际产量相同,由于学生毕业后从事热门专业的收入高于从事冷门专业的收入水平,从而不同专业学生的边际产品价值就会不同。教育需求做为一种引致需求,从生产要素均衡条件可知,热门专业学生愿意并且能够支付的教育价格比冷门专业要高。因此,从事热门专业教育收费理应比从事冷门专业教育收费高一些,即使在同一学校内按不同专业收取不同的学费也是妥当的,这样反而有利于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由于教师的劳动难以完全市场化,政府还必须对由市场决定的收入分配结果进行必要的调节,以便使教师能获得较为合理的收入报酬。目前,我国教育部门对教育中含有私人品性要素的市场化还只处于起步阶段,学校由政府投资,教师工资由财政拨款支付,学生由国家统招统配的格局尚未完全打破。在这种情况下,教师收入报酬偏低不能认为是教师工作不努力、劳动贡献小所致,而只能归结为政府对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以及实际的加薪幅度太小造成的。即使对教育中含有的私人品性要素的市场进程已完成,教师的收入水平仍离不开政府的调控。这是因为教育含有公共品性要素,教师知识的多寡、能力的高低,尤其是劳动贡献的大小与所得报酬之间的内在联系不能完全在市场上反映出来。能进入市场化的价格只有与教育的私人品性要素相对应的那一部分,公共价格部分不能通过市场量化确定,需要政府对由市场决定的收入分配结果进行必要的调节,以使教师能够获得较为合理的收入报酬。因此,将教师推向市场也是有条件的。
标签:要素市场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