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泽的多元复合平等观——兼论与罗尔斯的简单平等观之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平等论文,沃尔论文,观之论文,简单论文,罗尔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4799(2013)03-0018-08
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 Walzer)是一位重要的社群主义者。在沃尔泽看来,分配正义问题从根本上看是一个平等问题。然而,沃尔泽不同意罗尔斯的正义论,他明确地说:“我的事业与罗尔斯的很不相同,并且侧重于不同的学术领域。”[1]2沃尔泽从历史学与社会学的领域对分配正义问题进行了相当全面而详尽地讨论。沃尔泽所理解的分配正义之领域相当广泛,几乎可以说,涵盖了所有社会生活的领域,包括安全、福利、官职、教育、自由与时间、政治权力等等。但他所提倡的分配正义是多元复合平等问题,这就与罗尔斯认为的只有一个差别原则的分配正义,即一种简单平等的理解是有区别的。
一、简单平等与复合平等
在沃尔泽看来,罗尔斯分配正义原则的前提是一种精英统治模式。他首先假设最先存在着一种原初的平等状态。每个人都有同样的收入、同样的能力来进行家庭教育。不过,不同的选择开始了。有些人重视教育,有些人不重视。结果教育被证明是一项很好的投资。于是大家都来竞争进行这项投资,而拥有教育证书的人被认为是最有才能的人,各种社会资源也优先向他们供给。这一“天才群体”主张:职务、头衔、特权、财富等都应当由他们来掌控。这就是职位向有才能的人开放,机会公平平等。虽然社会所通行的是机会平等,但职业才是向才能开放的,而这又是公平所必需的。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天才的男女都将扩充他(她)所能得到的资源,这时,精英政治就诞生了。在这样的前提下,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才能够起作用。根据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不平等只有在被设计成将为最少受惠者带来利益时,才是正当的。沃尔泽指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就在于打破社会精英对财富的垄断,把限制加之于天才男女身上。沃尔泽认为,这就是从简单平等到不平等,再由不平等到简单平等。沃尔泽在这里把罗尔斯的原初状态联系起来,指出罗尔斯那样的人人平等占有资源的状态,如果在人的才能能够得到自由发展的社会条件下,很快就会进入到不平等的社会状态之中。这种观点类似于卢梭,卢梭认为:“不平等在自然状态中几乎是人们感觉不到的。”[2]109但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从前本是自由、自主的人,如今由于无数新的需要……不得不受他的同类的支配”,私有财产“是新产生的不平等的必然产物”[2]125。
当社会进入不平等状态,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才向有才能的人提出限制要求,而这种规制又将是国家权力部门所要做的,即“简单平等将要求国家用连续不断的干涉来打破或限制早期的垄断并抑制支配的新形式,但那时,国家的权力自身将成为竞相争夺的中心目标”17。沃尔泽在这里认同诺齐克对罗尔斯的批评,认为差别原则的实行必然加强国家权力的作用,而强化国家权力,必然使得国家权力成为争夺的中心目标。这样,国家权力将会出现新的垄断。因而需要对国家垄断权力进行限制,建立宪法的制衡,继而出现民主政体。民主政体能制约权力,但政治权力在民主国家中是支配性的善。政治权力如果不为公民所拥有和希望拥有的其他善的制衡,那么就不可能为民众所广泛享有。同时,为了对应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的垄断,权力必须集中,也可能让权力本身就被垄断,“再一次地,如果想要实现由差别原则或别的类似的干涉主义规则给它定下的目标,国家就必须是非常强有力的”[1]18。沃尔泽认为,追求简单平等的民主政体本身也有着向垄断转化的可能。在他看来,这样设想的民主政体,一种或多种紧张关系存在于新的垄断与政治限制之间,存在于天才们提出的特权要求与差别原则的执行之间,等等。沃尔泽从历史的角度指出,摆脱了世袭贵族统治的现代社会,财富、权力和教育这三种社会善成为首要的善。这三种善易于产生天然的垄断,而简单平等靠它们根本不能得到维持。
沃尔泽把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原则——差别原则置于一种逻辑性的历史进程之中,指出简单平等的原初状态以及由此提出的差别原则,处于一种简单平等的追求之中,由于社会生活中的多种善尤其是权力存在趋于垄断的倾向,势必导致简单平等追求的失败。
这里涉及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所追求的平等的内涵。即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所追求的是什么?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所追求的,是缩小富贫在收入或财富占有上的差别,使得有着天赋才能的人的收益能够为那些最少受惠者带来利益[3]166~178。因而,这种差别原则所追求的是一种财富占有上的平等倾向。但沃尔泽的逻辑分析表明,多种社会善都有着趋于垄断的趋向,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不仅从起源上看是成问题的,而且如果要实行,也不可避免地要失败。因为罗尔斯要么就是以权力来推行差别原则,要么就是遵循天才们的特权要求。而以权力来推行差别原则,就必然强化权力,权力本身得到垄断。与罗尔斯仅仅从原初状态出发推导差别原则的正义合理性不同,沃尔泽从社会历史自身的逻辑进行分析,指出实行差别原则与天才们的垄断进行斗争,必然引发另一种垄断即权力垄断的实行。权力垄断本身是一种更为严重的不平等。这是诺齐克的逻辑,也是沃尔泽所认为的必然的社会逻辑。沃尔泽继续诺齐克的论证,这里的问题是,诺齐克与沃尔泽所推导的这样的结论是否合理?在我们看来,推行差别原则虽然会强化权力,但并不因此会导致权力垄断并因此而趋向更严重的不平等。这是因为,强化权力或权力机构与权力垄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权力垄断与权力制衡相对应。沃尔泽所强调的权力集中也并不等于权力的垄断。垄断是与分权和制衡相对立的概念。权力既有分权意义上的相对集中,也有高度一元下的集中。因此,强化权力甚至一定意义的集中权力不等同于权力垄断。如果权力没有有效地制约或制衡,就会走向垄断。
在沃尔泽看来,实行差别原则就必然带来权力强化和新的不平等。怎样避免实行差别原则而强化权力产生的问题,是差别原则本身的后果问题。
那么,怎么走出这样的困境?那就是沃尔泽所说的另一种平等:复合平等。在讨论沃尔泽的复合平等观之前,我们要首先讨论分析沃尔泽对平等的看法是什么。沃尔泽说:“平等的根本含义是消极的,平等主义就其起源来说是一种废弃主义政见。它并不在于消灭全部差别,而是消灭特定的一套差别,以及在不同地点不同时间消灭不同的差别。它的目标总是明确的:贵族特权、资本主义财富、官僚权力、种族或性别优势。”[1]3平等在于消除差别,消除差别的意义不在于别的,在于具体的目标,这些目标因社会时期或地点的不同而不同,但它的目标总是上述那些目标。或者说,由于存在着这些社会现象,从而存在着不平等。因这些社会现象产生对平等的追求,沃尔泽又指出,不是因为富有与贫穷并存,而是因为“富有‘碾碎穷人的容颜’,把贫穷强加到他们身上,迫使他们恭顺这一事实”[1]3。这是沃尔泽很重要的一个看法,即平等主义产生于穷人没有尊严的活着,一些人支配另一些人,一些人屈从于他人而活着。因此,在沃尔泽看来,政治平等主义所要实现的是不受物权者支配的社会。在这样一个社会里,人人都享有充分的尊严与自尊,以他的话来说,“不再需要打躬作揖、谄媚奉承;不再有恐惧的哆嗦;不再有盛气凌人者;不再有主人,不再有奴隶。”因而,这就“不是一种消除所有差别的愿望,我们不需要所有人都一个样子或者拥有同样数量的同一种东西。当没有人占有或控制支配的手段时,男人们和女人们是彼此平等的”[1]4。沃尔泽的平等观实际上是一种尊严平等观,他向往的是那个人人的尊严都能被他人充分尊重的社会。这也就是他的正义平等。有了这种平等尊重,即使一些人握有支配和控制他人的手段,那么这些手段也是社会诸善目。这些社会诸善如果被某一人或某些人所垄断,那就意味着人受制于他人。血统、地产、资本、教育、神的恩宠、国家权力——所有这些都在不同时期为一些人支配别人提供了手段。
沃尔泽指出,人支配人是以(某人或某个阶级、阶层、集团)占有或独占上述那些社会诸善目中的某些为中介的。他或他们占有或独占某个高贵的血统、或国家权力,从而支配或压制他人。平等就是要消除这种人屈从于他人的现象,从而消除这种占有或独占。在沃尔泽看来,所有那些社会诸善目都可以说是社会成员可分配之物。因此,他类似于罗尔斯,认为分配的前提在于社会善的分配。沃尔泽的社会善目的清单,不同于罗尔斯所列的那五项,而是人类在历史中、在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那些社会善,如历史上的血统、出身等。但沃尔泽并不认为所有社会善目都要平等分配,他的平等定义在于不受支配,或者说,是禁止为支配他人之目的来使用社会善。他举例说,某个公民A而不是公民B当选了某个政治职位,于是,这两个人在政治上是不平等的。只要A的职位没有给A带来任何超越于B的利益,如优越的医疗条件、子女送上好的学校等,那么,这两人就不是不平等的。罗尔斯也提出社会职位平等地开放,但他没有这种职位支配意识。因此,在沃尔泽的平等意识中,平等概念有这样两种内涵:一是非支配性,如消除人与人之间的主奴关系;二是社会地位或职位的不平等(意味着占有某种社会善),只要这种地位不给享有权位者带来特权利益,那么沃尔泽就认为仍然是平等的[4]387。或者说,不把职位变成支配性的善,即不通过职位支配他人和通过职位为自己谋取好处,那么,那个处于一定职位中的人,就与社会中的其他成员处于一种平等的关系之中。因此,在沃尔泽对尊严平等的讨论中,实际上存在着两个条件,一是支配性的条件的存在,即某人或某些集团或群体占有或独占某种社会资源;二是利用这种资源或社会善目来达到不平等的目的。他实际反对的是第二点,而不是第一点。沃尔泽没有意识到,假设一个社会不是流动性的,即那些职位是世袭的,或准世袭的,即使他们的职位仍然是公仆性的,那么,是否仍然存在着不平等?一些阶层的人如果他们感到他们世世代代都不可能有希望进入到那些更体面更有尊严生活的阶层,是否这也是对他们尊严的伤害?
从沃尔泽所说的尊严平等的意义上,我们可进一步理解沃尔泽所说的复合平等了。在他看来,任何社会善都有它起作用或发挥它的功能的领域。你要在某个领域里取得成功,如果依靠的是这个领域里的善,那么,这就是正当的,而如果你依靠的是其他领域里的善,那么就不是正当的,如不能以权力转换人的信仰,即不能以权力强使他人来拥有与你一样的信仰。爱只能以爱来交换,信任只能为了信任而交换。各种社会善都有它的适用范围,它们在各自的领域里自由地、自发地、合法地发挥作用,某些社会善由于它的社会意义,如财富,出现了合理的和自然的转换,也是合理的。但把一种社会善转换成另一种社会善,而这两者之间又没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那就侵犯了另一群体的政治统治的领域。如权力对信仰领域的干涉,打破了信仰者内在的自然关系,这就是为了获得其他社会善而专制地滥用权力。因此,在沃尔泽看来,一定的社会善在其相应领域里的垄断地位是合理的。如爱情在男女情感领域里的垄断地位就是合理的。如果男女屈从于其他社会善而背叛自己的爱情,这并不是合理的。现实生活中的男男女女却常常屈从于现实的考虑,如金钱的考虑、社会地位的考虑,这表明其他社会善对这个领域的侵犯。在不排除自由转换的前提下,各不同的社会领域都在其相应的善的支配之下,这就是沃尔泽的复合平等。实际上,沃尔泽这里的复合平等应当与他对平等的界定来一并理解。复合的意义只是说在多种善起作用的领域里,只应当是那种善本身起主导作用。而不应使得那不是本领域里的善来起作用。如他说到专制,所谓专制也就是突破它的边界,破坏或摧毁其他领域里的善的特定社会意义。复合平等也就是保卫这些边界。但如果专制只要在自己的政治领域里实行是否符合沃尔泽的意思呢?那也不对,因为平等意味着不因拥有某种善而支配他人和由此对自己带来可行使的特权,不意味着给自己带来其他社会善。要看到,沃尔泽的这两种平等意义是不可分离的。如果分离开来看待,无疑是不对的。如萨达姆式的专制,处于萨达姆权力体系中的人,他们手中的权力对于他人来说有着生杀予夺之势,而对于他们自己来说,同样也处于一种生存被威胁的状态之中,因而很难说他们还能因此而为自己谋得特权利益。
在人类历史上我们能够看到这样一种复合平等吗?沃尔泽的复合平等也不可能是在历史中存在过的,也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这是因为,影响人类社会生活最重要的社会善,如权力、财富等,不可能只在其相应的领域发挥作用,而不对其他领域产生侵犯。如哈贝马斯所说的,生活领域由于权力和金钱或市场的侵犯,已经“被殖民化”。自从人类社会的权力领域相对独立以来,就对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起着支配性的作用。只要这种支配性的影响存在,复合平等就只是一种理想。其次,即使是那种专属某种领域里的善,在以往的历史时期以及在现实生活中,也不可能不会对其拥有者带来某种超越于非拥有者的特殊利益,如金钱在一定的条件下不可能不使其拥有者带来支配他人的权力。
沃尔泽像罗尔斯那样认为,对社会善应当置于分配的原则之下。罗尔斯认为只有一个差别原则(辅助一个补偿原则),沃尔泽的复合平等则是三个原则。在他看来,社会善的多样性决定了任何单一的分配原则都不可能与之相适应。这三个原则是:自由交换、应得和需要。“自由交换”也是分配原则或分配标准?这正如诺齐克所认为的,持有正义与转让正义也是分配正义原则。交换涉及到对物品或社会善的归属的重新确认,从而也是一种意义的分配。不过,沃尔泽不是一般性的谈论这三项原则,而是对这三项原则逐一进行了分析。他指出,交换必然创造一个市场,而市场中的交换是对有着社会意义的物品的交换,交换的方式与结果都是多元的。但是,并非是任何社会善都可以交换,如政治权力、选票不能交换。对于应得,沃尔泽把这一概念运用得相当广泛,在他看来,所有的社会善都可以进入应得的视域,但并非是有多少种社会善,就有多少种应得,因为许多善的应得是难以确定的。如说一个年轻人值得爱是有道理的,但说他值得某个特定女子的爱是没有道理的。沃尔泽说:“特定男女之间的爱情,只能由他们两人来分配,而他们在这些事情上也很少用考虑是否应得来左右自我。”[1]28影响力也一样,说他(她)是一位有影响力的领导,但我受他(她)的影响或者接受他(她)的领导并不是我应得的。还有在市场的自由交换中,由于我善于讨价还价因而我便宜买到了我想要的油画,但不能说油画就是我应得的。“应得似乎要求特定物品与特定个人之间有一种非常紧密的联系,而正义只在有的时候才要求那样一种联系。”[1]29在这个意义上,他似乎是在批评其他社群主义者,如麦金太尔和桑德尔。沃尔泽认为,应得是一个很强的主张和要求,并且很难判断,如我们怎么把爱、影响力、职位、艺术品等分配指定给那种完全应得的人呢?又怎样来选出这些应得者呢?或者说,是谁来选出这些人呢?他说,只有上帝才能实行这种必要的分配。也就是说,实际上不可能完全实行这种分配。依据应得,“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条件下,它才能产生具体明确的分配”[1]30。实际上,人们谈论应得,实际上针对的是收入与财富的分配,而不是把所有社会善看成都是应得的。如果说到所有进行分配领域里的社会善,确实有许多分配都是成问题的。如荣誉,凭什么说某项荣誉是某人应得的?也许我们可以说,所评大多数人的荣誉是应得的,但只要有一个人是不应得的,我们就说这种评定不公平。往往有人不惜代价买通评委,这样的评定结果,你还能说谁是应得的吗?或者说,因为我花了大的代价,所以我是应得的。有这样的应得吗?还有中国的职称评定,那些评了某级职称的人,就一定是应得的吗?人们往往说,职称评定往往是很不公平的。有什么可分配的社会善,也就有人想钻营,想走关系,开后门。对于收入与财富的应得,考察任何一个社会实际的收入分配状况,任何人都很难说所有人的收获都是应得的。所以,沃尔泽因此而否认应得的理论是错误的。因为,即使是在实践中总是有不公平的应得,并不能因此而说某项公平的原则也是错误的。应得理论的问题应当从理论上进行分析,依据某种分配正义原则进行分配,也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分配实践都是正义的。理论问题首先必须从理论上解决。
沃尔泽考察的第三个原则是需要。“按需分配”是马克思的理想分配原则,指的是分配社会财富以满足其成员的需要。然而,沃尔泽把其他社会善如政治权力、荣誉、名声、珍贵书籍以及各种优美的东西也放在这里分析,指出这一原则对这些社会善的分配并不适用。需要本身产生了一个分配的领域,而需要就是一个分配的原则,但无疑这是对财富的分配。不同的物品因不同的理由,依据不同程序分配给人们。那么,怎样的分配是正义的或不正义的?沃尔泽认为,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就要考察整个社会领域。
从沃尔泽以上的分析来看,虽然他认为复合平等涉及到这样三个原则,但在人类社会的实践中,这样三个原则或标准的实行却是充满了疑云。实际上这样三个原则或标准,你很难说是一个确定性原则或标准。沃尔泽的讨论表明,只能说存在着这样三种参照系,这三种参照系怎样才能使得分配成为正义的?沃尔泽认为必须考察整个社会领域。如安全与福利、商品与货币、公职、教育、卫生等等领域。
二、成员资格与福利分配
在沃尔泽看来,要分配任何社会善,首先要分配的是社会的成员资格。而能够决定谁有成员资格的,只有政治共同体。只有政治共同体有能力决定谁有资格享有需要的物品和社会善。而在沃尔泽看来,成员资格本身就是一项最为基本的善。把成员资格作为一项基本善,也就是把政治共同体作为分配正义的背景。或者说,社会成员是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成员而生存于这个世界上的。沃尔泽说:“分配正义的思想假定了一个有边界的分配世界:一群人致力于分割、交换和分享社会物品,当然首先是在他们自己中间进行的。正如我已经论证过了的,这个世界是政治共同体,其成员互相分配权力……我们互相分配的首要善(primary good)是成员资格。”[1]38分配成员资格是什么意思?沃尔泽认为,成员资格不能由外部机构来派定,它的价值依靠共同体的内部决定。对于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成员来说,我们人人平等的拥有这一资格。并且,其分配的意义如果联系到外来移民或非法移民的问题,我们立即就清楚这一成员资格的重要性。没有这一资格,我们就连最基本的需要供给也得不到,即使你可以在自由开放的市场中经商,但你在市场中是脆弱的,像俄罗斯近些年来对待在俄经商的华人一样。其次,领土也是一种基本善。它是生活空间、土地和水、矿产资源和潜在的财富等,并且,它是一个受保护的生活空间、有边界和警察。共同体必须有边界,而这是由它的领土和资源决定的。那么,就这样一个共同体意义的正义是什么?沃尔泽说:“政治正义原则就是这样的:一个民主国家用以设计其国内生活的自决过程必须开放,并且平等向所有生活在其领土内、在当地经济中工作和服从当地法律的男女开放。”[1]75在这个意义上,沃尔泽的政治正义原则比罗尔斯的政治正义原则即罗尔斯的第一原则所涉及的实质内容无疑有着巨大的不同。沃尔泽仅仅强调了程序正义。当然他讨论这一问题的背景不同,他是在论及共同体外来人口时提出的,并且这样一种共同体的政治正义原则又是与成员资格相关的。沃尔泽正确地认识到,成员资格具有一定的排外性和封闭性,虽然任何政治共同体都有可能接收外来移民。如果没有排外性和封闭性,也就不可能在成员之间进行各种社会善的分配。一群排外的公民对侨民和外籍客人所作的支配性决定,不是共同体的自由,而是压迫。他指出,在人类历史上,公民统治非公民,成员统治陌生人,可能是人类历史上最常见的专制形式。然而,如果没有平等的公民资格,安全和福利都无从谈起。但另一方面,一个政治共同体必须在某一时期且同一时期维护(有限的)封闭权利,没有封闭权利,将根本不存在共同体和现有共同体的政治包容性。当然,如果你作为一个外邦人被接纳进这个共同体,从而也就享有同样的分配权利。因此,在沃尔泽看来,要谈分配正义,首先必须谈共同体以及与此相关的成员资格,如果没有共同体和成员资格,作为一个被拒绝的流浪外邦的人,不可能享有任何分配,他被排除在分配正义之外。当然,沃尔泽并没有抽象地说,任何人都在共同体中生活,而是从政治共同体的成员资格意义上来谈共同体对其公民或成员的意义。沃尔泽表现出是一个基于一定社会和历史背景的社群主义者。
沃尔泽指出,要谈分配正义,首先就要问谁来分配?分配给谁?分配必须是由政治共同体进行的分配,分配的对象只能是具有成员资格的共同体成员。那么,共同体把什么分配给其成员?首先是成员们的共同需要,而正义就是关涉到共同需要的一套准则。这种成员们的共同需要首先表现为共同体的公共供给。如道路、公共设置等。而在沃尔泽看来,成员的需要不仅仅是物品的需要,文化、宗教以及政治都是其需要。从来没有一个政治共同体不提供、或试图不提供其成员以达成共识的需要。如古希腊人对神的崇拜的需要。沃尔泽把这一类没有具体对象的供给称为一般供给,而那些有着具体对象的供给称为特殊供给。正是在这里,才有公平正义的问题。从公共供给到成员的安全与福利份额(特殊供给)要求,沃尔泽进行了大量的历史考察。如古希腊雅典、中世纪犹太人共同体的供给与分配。沃尔泽把福利与安全的需要看成是最基本的需要。他指出:“一旦共同体开始提供某种人们需要的物品,它就必须向所有需要该物品的人提供与他们的需要相称的份额。”[1]94那么,需要的是什么?沃尔泽说:“只有共同体的文化、特色、普遍共识才能界定应该满足的‘需要’。”换言之,需要是一个历史文化和社会概念,而不仅仅是一个个人心理和生理意义的概念。他认为,除了需要本身还提出任何其他标准,如特权标准,在实践中都必然是对“分配过程”的扭曲。沃尔泽在这里只是提出分配过程。实际上,在社会历史中,对“需要”的理解如果超出最低限度的生存需要的解释,都是有争议的。如所谓特权标准,即特权需要,同样也是一种需要。因此,“需要相称的份额”在民主制下与在特权专制统治之下的理解,必然有很大的不同。满足富有者的奢侈需要,就有可能不能满足穷人的最基本需要,穷人的最基本需要甚至不被作为需要来看待。当然,沃尔泽也意识到,所提供的份额同时受到共同体可获得的资源的限制,即共同体可能提供的东西。但沃尔泽认为,就公平的分配份额问题,不仅受富有争议的需要观念的影响,而且实际上难以有一个普适性的公式。像罗尔斯所说的,只有在一种无知之幕的情况下,才可产生一种公平平等的分配观念。当人们知道自己是谁时,这个公式就没有什么帮助。沃尔泽说:“在一个有着特定文化、竞争性的善观念、资源稀缺、需要难以捉摸且繁多的社会,不可能有一个普适的惟一公式。不可能有一个惟一的普遍认可的路径,可以把我们从一个像‘公平份额’之类的概念的认知通约到这一概念适用的一组综合性物品。”[1]100也就是说,罗尔斯的原则对实际的分配正义并不起作用。
在这里我们首先要看到,沃尔泽是从社会历史的角度对分配正义进行考察,罗尔斯的原则虽然开始提出了他的普遍主义的想法,但后来明确地说只适用于现代民主社会。因此,罗尔斯没有认为他的原则具有历史意义的普适性。其次,原初状态中人们所选择的分配正义原则运用到具体社会实践中,需要一系列的程序解除无知之幕,并且通过制度设置将它落实到实践之中。在一定的意义上,罗尔斯是首先确立一种理想的正义原则,尔后才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其次,这种正义原则也并不是凭空而起,以罗尔斯的说法,它是从自由平等公民这一普遍的观察点所得出的。不过,在沃尔泽进行的讨论中,他指出,“在任何共同体中,只要资源从穷人那里剥夺过来并转而给予富人,穷人的权利就践踏了”[1]104。这等于是承认罗尔斯的自由平等的公民这一普遍的观点,他所拒绝的差别原则精神在这里体现出来了。并且,沃尔泽实际认可罗尔斯的契约论方法。在他看来,男人们和女人们走到一起,实在是因为他们不能分开生活,虽然他们可以以不同的方式共同生活。不同的人们走到一起共同生活,组成共同体,是为了应付人们自己所无法应付的困难和危机。而当人们组成了一个共同体,那么,就面临着安全和福利的需要,这是由共同体来保障和分配的。在这个意义上,沃尔泽开始讨论社会契约。并且,他认为,契约不是像罗尔斯所认为的那样,在一种无知之幕之后的契约,而是现实中的对分配的契约。沃尔泽说:“这里的一个对社会契约的更准确的解释:它是一个对成员的资源进行再分配的协议,它依据的是成员们对其需要的共识,随具体的政治决定而变化。这个契约是一种道德约束。它将强者与弱者、幸运的与不幸的人,富人与穷人联系起来,创造出一个超越所有利益差别的联盟,从历史、文化、宗教和语言等中汲取力量。关于公共供给的论述在最深层次上,是对这一联盟的阐释。”[1]104这种契约论的公共供给论并不是社群主义的,而是自由主义的。契约是在自由平等的公民中所达成的一种协议,或一种默认。实际上,沃尔泽的契约论也体现了这一自由主义的精神,如他指出对穷人的剥夺。他对现代民主国家的分配正义的讨论进一步体现了这一精神。他说:“每个政治共同体都必须根据其成员集体理解的需要来致力于满足其成员的需要;所分配的物品必须分配得与需要相称;并且,这种分配必须承认和支持做为成员资格的平等。这些都是一般的原则,应当适用于大量共同体——事实上,适用于任何其成员彼此平等(在上帝面前或在法律面前)的共同体,或适用于这样的共同体:不管其成员事实上所受的待遇如何,似乎可以说,他们应当是彼此平等的。”[1]105~106这里有两个要点,一是从成员资格的平等而来的分配平等,二是满足成员的需要。两者合而为一就是,既然我们都是某一政治共同体的成员,那么,我们就应得到所需要的分配份额。这里没有谈超出需要之上的富余财富或社会善,因而仍然承认社会经济和财富占有上的不平等。从最好的意义上,可以说是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的翻版,但比罗尔斯更强调它的普遍意义,即对那种有着平等追求的共同体都适用。从他自己的广泛的社会善目或物品的意义上,需要是一个包含着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社会集团对需要的不同理解,只要社会能够满足基本成员资格的需要,那么,那些不平等的份额都应当是被允许的。不过,他反复强调“需要”没有一个先天的规定,它是在历史中的因共同体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不同的概念。从分配正义的意义上,沃尔泽把前面他所讨论的三原则归结为马克思的名言的修正版:“各尽所能(或资源),按其获得社会承认的需要进行分配。”[1]115这里重要的是“社会承认的需要”,如你的需要没有得到社会承认,是不应满足的。当然这里的限制前提,即平等。平等是相互性的。但这种相互性并不排除超出需要之上的不平等性。沃尔泽也指出,一个社会不可能是完全平等的。而这也是他对分配正义的理解。而实际上,最后沃尔泽回到了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观上。
不过,沃尔泽与罗尔斯的区别在于,他不认为仅有需求或福利的分配就可以说社会的分配就已经止步了,而是所有领域里都存在着社会分配。在所有这些领域都有一个平等的问题,因此,沃尔泽的分配正义理论是一个复合平等的理论。
三、多重领域的复合平等
对于多重领域的复合平等问题,沃尔泽所讨论的领域主要有:市场、公职、休闲时间、教育、神恩、政治权力等。就市场而言,沃尔泽讨论了货币与商品的问题。就货币问题,沃尔泽讨论了货币不能买到什么和能够买到什么。就货币能够买到的东西而言,就必然涉及到市场交换的领域。有人在市场中获得成功,也有人在市场中遭到失败。但市场中的失败决不意味着在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上的公民资格的贬值,而这也就意味着必须提供救济和经济保障,这也就意味着再分配是必要的。再分配是因为我们的成员资格,从而保证工作和最低收入。但是,如果再分配使得每个人拥有同样数量的货币,那么,市场也将再产生出不平等,人们最终所拥有的是不同数量、不同种类的财产。沃尔泽指出,与市场相关的有三种再分配;市场权力的分配、通过税收的再分配、产权与所有权权利的再分配。沃尔泽认为,“再分配决不可能产生简单平等,只要货币和商品仍然存在,就不可能产生”[1]159。沃尔泽以美国零售商罗兰·梅西和施特劳斯兄弟的例子来说明,市场竞争中有胜利者,也有失败者。而这些人的成功表明,只要没有消灭商品的买卖,简单平等就不能维持。所谓简单平等,也就是通过再分配把人们的经济收入拉平到某个水平线上。但是,像罗兰·梅西这样的人,就是从小本买卖生意中起家的,而这是市场经济所造就的千千万万个成功商人的例子之一。而沃尔泽认为,只要货币控制的是商品而不是别的,我们又何必担心它的积累呢?换言之,复合平等所强调的是一定领域里的功能性因素的自主性。如金钱在市场中所起的决定作用。只要金钱的作用没有超出它发挥作用的领域,那么,就符合沃尔泽的复合平等。在这里,我们看到沃尔泽的复合平等观的另一重要方面,即它是与成员资格的福利平等是不同的,而这一点也与罗尔斯的平等观不同。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把成功者或天赋才能者的优越地位或财富占有的合理性看作是只要它能够给最少受惠者带来利益,那么,就是合乎正义的。而沃尔泽则从市场的内在机制意义上看待这些成功者。不过,从沃尔泽的理论看,沃尔泽指出的市场交易也有超出它的边界的可能。即把市场设想为一个没有边界的领域,将每一种社会善都转变为商品,他说,这就是“市场帝国主义”。在他看来,市场帝国主义是这样一种情形:“富有的男女随心所欲地交易,购买国家职位、腐蚀法庭、滥用政治权力的能力”[1]156。金钱与权力结盟,权力与金钱交换,既是市场经济泛化的逻辑,同时也是权力腐败的结果。这个问题也就是沃尔泽所说的市场与政治权力超越了它自己的自主边界,而这正是复合平等所反对的,因为金钱产生的交换使社会善已经发生了改变。
公职领域也长期存在着对简单平等的追求。第一种简单平等的观念就是每个人都有赢得一个职位的同等机会,获得公职的机会对于每个公民来说都是同样平等的。这也就是罗尔斯的所有社会公职向人们平等的开放,每个公民都应有公平平等的机会原则。然而,这种平等的机会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将转化为一种竞争的过程,国家不得不界定其必需的资格和使之能够执行的标准,作为个人的公民将努力获得这种资格而成为一个合格的候选人。因而新的不平等必然出现,这种不平等也就是天然的不平等。即因个人天赋才能的差别而出现的不平等,因考试录用结果的不同而产生的不平等。即使是保障了程序意义上的机会平等,同样也会产生结果的不平等。罗尔斯对待这类不平等是以差别原则来处理。第二种简单平等的目标就在于避免这种结果,这种简单平等的典型代表是古希腊的公职观:每个公民都可担任公职,任职的方式不是通过竞争考试,而是通过抽签的方式来得到,这就是古希腊的轮流任职。但即使是在古希腊,也并不认为只有轮流任职的抽签法才是对的。如古代雅典人对将军的选举。之所以要进行选举,是认为某种资格是必需的,用抽签是不适合的。沃尔泽认为,应当提倡的是一种复合平等的社会安排。这种复合平等承认,只有某些职位适用于轮流任职,而不是所有职位。就公职的人选而言,所有具有公民资格或成员资格的人都有被考虑的权利,但对特定职位的竞争,是一场没有特定人应得胜利的竞争。无论他的资格如何,如果他没有被选中,这对他来说没有不正义的。不选择他不能说是不公正的。而对于胜出者来,也不能说,这对于他来说,是真正应得的。其次,不是打破合格的人对某种职位的垄断,而是对他们的特权进行限制。沃尔泽说:“职位持有者应当被严格地限定在他们的职位的目标上。”[1]176因此,不是对职位人选的某种限定,而是应当把他们的行为限定在职位的目标上。这个目标不是别的,就是服务于公民。公职只是服务形式,而不是暴政的工具。但这样说,并非意味着沃尔泽赞成裙带关系,他明确反对裙带关系。公职领域里的复合平等,所要求的是职位向有才能的人开放,但对有才能的人的特权设定了限制条件。因此,沃尔泽认为这一领域的机会公平平等并不意味着可以消除实际任职中的不平等,因此他的目标则是把公职人员的行为限定在其公职目标上。
与公职相关联的是对于政治权力的讨论。权力与公职相似,都需要寻找合格的人选,而这里不仅有在什么范围选择谁的问题,还有通过什么机制来选择的问题。在这里,沃尔泽最为重视的民主公民资格的问题。民主是一种配置权力并使权力合法化的途径。然而,民主在其发展过程中,有着雅典式的抽签制和现代的政党政治的不同。就沃尔泽来说,他所持的复合平等就体现在在现代民主政治制度下,要求公民的广泛参与,同时要求平等的权利,“这里的权利是被保证有机会行使最低限度的权力(投票权)或试图行使较大的权力(演讲、集会和请愿权)。民主理论家们通常把好公民当作不断试图行使较大权力——尽管不必然为自己利益而这样做的人……复合平等在政治领域的意义:人们所分享的不是权力,而是得到权力的机会和场合。每个公民都是一个潜在的参与者,一个潜在的政客”[1]413~414。
从上述简述中可知,沃尔泽的复合平等论是一种相当广泛的社会善(social goods)论,并且,这一理论也并非仅仅是一种分配理论。他的理论关注的中心,从他自己的观点看,是如何使得社会避免专制与暴政。在他看来,任何简单平等,都有可能导致支配性、导致不平等甚至导致暴政。从这样一种理论观点出发,他批评罗尔斯的分配平等是一种简单平等。他认为这种简单平等像历史上的所有简单平等一样,都不可能真正实现平等。只有复合平等,才能有真正的平等。这种平等也并非是一种人人均等的社会,而是一种人人的尊严受到平等尊重的社会,是一个被统治与尊重自我兼容的社会。实际上,沃尔泽的理论表达的是与诺齐克一样的理论关切,即强调差别原则强化了政府的权力,从而导致对自由的干涉。但从他所说的尊严平等的意义来看,与罗尔斯的理论目标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他在全书的结束语中说:“因为没有支配的统治不会对我们的尊严造成公开侮辱,不会否定我们的道德或政治能力。相互尊重和一种达成共识的自尊是复合平等的深层力量,而它们二者合在一起则是平等可能的耐久性的源泉。”[1]428沃尔泽的复合平等论更多的是一种政治关切。就其理论的政治关切而言,应当看到他同样是一个自由主义者,或社群主义的自由主义者。沃尔泽的理论在许多方面与罗尔斯不同,罗尔斯注重理论性的思考,沃尔泽的理论则注重从社会历史的层面进行分析。就公民权利的实现或政治权力如果实现民主政治而言,罗尔斯的理论目标与沃尔泽是一致的。在这个意义上,可说是殊途同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