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丝织品的输出与唐宋律令规定的变化及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丝织品论文,律令论文,唐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162(2015)03-0051-06 唐代丝织业的发展一直备受学界关注,对于唐代丝织品的输出问题,不少学者也都有过深入的探究。早在上世纪四十年代,陈寅恪先生的《唐代政治史论述稿》①(下篇《外族盛衰之连环性及外患与内政之关系》)中已经涉及到唐与回纥之间的马价绢问题。吕思勉在《隋唐五代史》②第十六章第三节“商业”中探讨了唐与突厥、北狄、南方海道、广州等地的贸易活动。岑仲勉对唐与回纥的马价绢问题、互市问题等也有所研究。他的《隋唐史》(上册)第三十三节“唐之马政”,对于陈寅恪先生关于马价绢的问题提出质疑,认为“陈氏结论谓‘唐回马价问题,彼此俱以贪诈行之’应有所修正。”③冻国栋《唐代的商品经济与经营管理》④下篇涉及到商品经济的管理形式,对边地民族贸易、中外国际贸易的管理问题进行了论述,其中对丝织品的对外贸易进行了考证。张泽咸的《唐代工商业》下编《商业》,论述了国内商业、边境互市贸易、对外贸易等三大方面。边境互市贸易和对外贸易部分大篇幅探讨了唐代丝织品外贸情况,包括政策、互市法规、贸易路线等内容。作者还对互市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封建中央政权与边境诸族(国)的互市通常是官市,具有重要经济意义是不言自明的,但这种互市,具有浓厚政治色彩,是被用来作为调整民族间关系的有利工具。”而“和各民族人民彼此之间互通有无的自由贸易是存在重大差异的。”⑤本书对于研究唐代的丝织品外贸的论述相对来说是比较全面的。刘玉峰的专著《唐代工商业形态论稿》⑥分别对唐代民族贸易和海外贸易的管理方面做了系统的分析,并且对唐代的货币问题有所研究。 还有些学者,将丝织品贸易同出土文书研究相结合。李德龙通过对敦煌S.8444号文书的研究,探讨了回鹘与唐之间的朝贡贸易。他认为,“文书所反映的昭宗时期的唐、回鹘间的朝贡贸易,是唐后期双方贸易的继续”。⑦陈国灿《唐西州在丝绸之路上的地位和作用》一文,结合吐鲁番文书,对唐西州地区的丝织品、马匹等交易的分析,并结合西州的地理位置认为,“西州是东西贸易中的一个中心市场”⑧。 日本学者松田寿男的《绢马交易研究札记》⑨对北狄少数民族与唐政府之间的绢马贸易、关市贸易进行了研究。以上众多学者对唐代丝织品方面的研究,既有系统化的分析,也有针对性的深入研究,在论证方法上也注重将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的应用相结合,成绩卓著。本文以期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尽可能的量化分析,来梳理出唐代丝织品的输出结构。 一、唐丝织品的输出结构 唐代丝织品的输出,多半是政府行为,民间输出比例非常少,这主要缘于中央王朝对丝织品输出的严格控制。丝织品的官方输出主要通过政治赏赐、互市贸易来完成。而受唐政府律令规定的影响,民间输出的丝织品种类和地域都有限制,此外,还存在走私行为。 (一)政治赏赐 唐朝国力强盛,再加上包容、开放的对外政策,与大多数的少数民族地区和周边国家保持了良好的互通关系。而维持这种良好关系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唐中央王朝的“政治赏赐”。政治赏赐的形式有多种,有册封赏赐、双方互通的“贡赐”,也有为“和亲公主”作陪嫁的“赏赐”,还有一些类似“举哀”等礼节上的赏赐活动。甚至有时候对方使节在来唐的路上客死,唐政府也会赏赐一些丝织品等作为补偿。这些赏赐活动尽管形式不同,但从内容上来看,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持政治上的稳定。 政治赏赐往往伴随着经济上的奖励。在政治层面上,有封官加爵、赐姓、赐丹书铁券等,而随之的则往往是田产、钱物等经济上的奖励,且大多数的赏赐活动都有赏赐品。在这些赏赐品中,丝织品占了绝大多数。据《册府元龟》⑩的相关记载,唐朝政府对民族地区和周边国家的赏赐活动有300多次,其中,赏赐物中出现丝织品的就有200多次,占比将近七成。在剩余的三成中,超过一半以上是没有赏赐品的赏赐活动。充当赏赐品的丝织物,不仅种类繁多,而且数量庞大(详见附表1)。 而那些没有明确数据支撑的纺织品,可能更多。如《册府元龟》记载:“敬宗宝历元年六月丁亥,品官田务丰领国信十二车使回鹘可汗及太和公主”(11)。从史料中可知,品官田务丰在出使回鹘时,为回鹘可汗和嫁过去的太和公主一次就带了十二车的“国信”。这里的“国信”究竟是什么呢?根据《册府元龟》的另一条记载:“玄宗开元二十一年正月……以国信物一万匹私觌二千匹皆杂以五采遣之”(12),可以看出,这里的用来衡量“国信物”的单位是“匹”。因此,“国信”大概也是丝织品居多。满满的十二车“国信”,一定不是个小数目。 (二)互市贸易 与周边民族地区互市并不是唐的专利,早在汉文帝时便“与匈奴和亲与通关市”(13)。唐政府与诸蕃互市的记载也非常丰富。唐高祖武德八年(625),便与吐谷浑互市;唐玄宗开元四年(716)开始,与奚在西市互市;开元十五(727)年,始与突厥在西受降城互市;(14)宪宗元和十年(815),与吐蕃开始在陇州(今陕西陇县)互市(15)。开元九年(721),玄宗给毗伽可汗信中说道,“国家旧与突厥和好时,蕃、汉非常快活,甲兵休息,互市交通,国家买突厥马羊,突厥将国家彩帛,彼此丰足,皆有便宜”(16)。可见,唐玄宗对于同少数民族地区的互市活动是十分推崇的。而对于唐中央政权而言,除了通过互市以彩帛换来少数民族地区的马、羊之外,更重要的是维护了地区和平与稳定。即唐玄宗所说的,“甲兵休息”,“蕃、汉非常快活”。 唐代的丝织品,也通过这种互市贸易源源不断地输出。唐政府与诸蕃互市的目的,一方面为了稳定与各方的友好关系,另一方面也是唐朝马政的需要。然而,随着安史之乱后唐国力的逐渐衰落,互市也渐成为唐政府的负担。“自乾元之后,屡遣使以马和市缯帛,仍岁来市,以马一匹易绢四十匹,动至数万马”(17),再后来,“回纥恃功,岁入马取缯,马皆病弱不可用”(18),“蕃得帛无厌,我得马无用。朝廷甚苦之”(19)。尽管如此,通过互市贸易向外输出的丝织品数量也是非常可观的。以《册府元龟》记载为例,唐曾与包括吐谷浑、吐蕃、奚、突厥、回鹘(纥)等在内的多个少数民族互市。其中,以唐与回鹘(纥)的互市为多。在二者之间的互市贸易中,唐政府支付回纥马价绢共计超过三百五十万匹(详见附表2)。(20) 在丝织品的官方输出中,除了政治赏赐、互市之外,唐政府为了巩固与盟友之间的合作关系,有时候还会不得已向对方支付“岁币”。《册府元龟》记载:“武宗会昌三年八月‘以回纥故事,自平禄山之后岁赐绢三万匹以为定制’”(21)。由于回纥助唐平定了安禄山叛乱,此后,每年要从唐政府拿走3万匹绢。如果这种约定能够完全得到执行,那么从安史之乱结束后(762年)算起至唐朝灭亡(907年)的43年中,唐政府光是遵循这一约定都要给回纥129万匹绢。 (三)民间贸易 与官方互市相对应,唐朝的丝织品还通过民间贸易的形式向周边诸蕃甚至海外输出。唐朝拥有便利的陆路和海上交通。唐贞元宰相贾耽曾对唐代交通做过详细考察,他认为:“入四夷之路与关戍走集最要者七:一曰营州入安东道,二曰登州海行入高丽渤海道,三曰夏州塞外通大同云中道,四曰中受降城入回鹘道,五曰安西入西域道,六曰安南通天竺道,七曰广州通海夷道。其山川聚落,封略远近,皆概举其目。州县有名而前所不录者,或夷狄所自名云。”(22)正是如此便利的交通,迎来了“丝绸之路”的全盛时期和“海上丝绸之路”的发展时期。在这两条“丝路”上,大唐精美的丝织品也成为民间贸易的主角。由于民间贸易的松散性,我们很难对其进行量化分析,但从一些出土的文书中可以看出端倪。以吐鲁番阿斯塔纳61号墓出土的《唐西州高昌县上安西都护府牒稿为录上询问曹禄山诉李绍谨两造辩词事》(23)文书为例,它讲述的是唐高宗时期(麟德/咸亨年间,664-673)三十岁的粟特胡人曹禄山,向西州都督府控告长安的商人李绍谨的事情。控告的目的是,要求李绍瑾返还其从曹禄山哥哥那里借贷的绢练本利共计275匹(其中借200匹,生利75匹)。从这件文书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虽然唐政府当时对于丝织品外贸限制很严格,但民间的自由贸易仍然十分活跃。 走私是民间丝织品贸易的另一个形式,唐政府对蕃贸易严格管控。而陆上丝路贸易的兴盛,却吸引着为利而来的人们不惜违反唐令,进行走私。《旧唐书·赵憬传》记载:“贞元四年,回纥请结和亲,诏以咸安公主降回纥,命检校右仆射关播充使,憬以本官兼御史中丞为副。前后使回纥者,多私齐缯絮,蕃中市马回以窥利,憬一无所市,人叹美之。”(24)这条记载虽然是称赞赵憬在出使回纥时从来不私自夹带丝织品进行销售,但“前后使回纥者,多私齐缯絮,蕃中市马回以窥利”却反映了当时使节们借助出使蕃地而参与走私的现象。同样,海路上也存在走私活动。代宗大历初,新罗王卒,归崇敬出使新罗吊祭册立,他破除惯例,对新罗无所求,也不“携资帛而往,贸易货物”,“东夷称重其德”(25)。同样是褒扬归崇敬的清正,而实际上反映了使节们的海上走私活动。 二、唐宋律令对丝织品输出的不同规定 唐代拥有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对之后的宋乃至中国整个封建社会影响巨大。 由于文献的流失,学界在唐代律令的研究上存在分歧,尤以《唐律疏议》的制作年代为最。对此,有永徽派、开元派和中立派的三种观点。日本学者浅井虎夫是永徽派的代表,他认为“盖《唐律疏议》,即《永徽律》之疏议也。唐代各律之存于今日者,惟此一律。”并且,“《永徽令》者,与律同时,为长孙无忌等所上。凡三十卷,篇目虽不详,与开元令要有异同。《唐律疏议》所引,盖《永徽令》也”。(26)中国学者杨鸿烈也持同样观点,他认为“高宗时代编纂的法典有为中国现时惟一保存下来完整无缺最古的一部《永徽律》和《永徽令》、《永徽格》、《永徽式》四种……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传流至今”。对于《永徽令》他同样认为“篇目虽不详,但《唐律疏议》多引《永徽令》的佚文”。(27) 开元派主要以20世纪以来的日本学者佐藤诚实、仁阱田陞为代表。仁阱田陞的《中国法制史》通过对敦煌法律文书残卷的考证等得出结论:“今日被称为《唐律疏议》的,是开元二十五年(737)律的官撰注释书,与律令同时制定公布,本来被称之为‘律疏’。直至近日,人们长期以来都认为《唐律疏议》就是‘永徽律疏’,但这是很大的错误。”(28) 上世纪70年代,中国学术界针对日本学者的观点展开反驳,以杨廷福、蒲坚为代表。杨廷福《〈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一文,针对日本佐藤诚实、仁阱田陞等认为的唐律疏议就是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新颁行的《开元律》的《律疏》的问题,从文献著录、敦煌写本《律疏》残卷、《唐律疏议》的刊本与长孙无忌的《进律疏表》、开元时所修撰的法典、《唐律疏议》的避讳与地名、职官等问题以及《唐律疏议》的刊本讹夺和渗杂后人注释和《唐律疏议》的律条七个方面分析,最终确定“其为《永徽律疏》”(29)。 中立派的观点相对比较温和。如岳纯之在其对《唐律疏议》的点校中表示,“尽管《唐律疏议》渊源于永徽律疏,但还不能将二者简单等同,原因在于唐高宗永徽之后,唐代律疏还有若干变化”,“尽管后来尤其唐朝灭亡之后,还有过一些变化,但大体仍是因袭开元时期调整修订过的律疏,传世的《唐律疏议》因而也可以说就是开元二十五年律疏。”(30)对于《唐律疏议》的制作年代问题,作者赞同永徽派的观点。也同时认为《唐律疏议》所引之令,来自《永徽令》。 对于本文所引用的宋令《天圣令》的研究方面,主要参考的是宁波天一阁《天圣令》的发现者戴建国的研究。戴建国在对天一阁藏明抄本的《官品令》进行考证的过程中,对照《通典》、《唐六典》、《宋史》等相关记载,认为“宋代第二次修成的《天圣令》,‘以唐令为本’,应是在淳化三年校勘的《开元二十五年令》基础上修订的。因此《天圣令》中所用及不用的唐令应都是开元二十五年所修令。”(31)依此,本文所选《开元二十五年令》的内容便来自于天一阁《天圣令》中的唐令。 唐宋两朝对丝织品的外贸政策是不尽相同的,这一点可以从唐宋律令的规定中窥知一二。参照唐宋律令中关于丝织品输出方面的规定(详见附表3),以之为基础作下表1对比。 通过以上的对比可以看出,唐政府对丝织品输出一直秉持着比较严格的限制政策。虽然从唐初的《永徽令》到盛唐时期《开元二十五年令》,唐政府对作为“禁物”的丝织品种类有一些调整,比如在唐初被禁止输出的“绵”,在盛唐和中唐时期已经不再被禁,而盛唐时期还新加入了“绣”、“织成”两个新品种。这些变化与唐代丝织业的发展息息相关。另外,《开元二十五年令》对丝织品输出的限制有所松动,一是穿在身上的衣物不再列入禁限范围,二是通过官方管理途径开放了被限制区域民众制衣的需要。在丝织品输出的地域限制上,唐代两个时期的政策变化不大,都将“西边、北边诸关及至缘边诸州”列为禁限之列。这也是唐政府处理与少数民族地区关系的需要。地域上,《开元二十五年令》还规定了锦、绣、织成,不能过岭外。 已发现的北宋《天圣令》中,暂时还没有关于丝织品输出的限制性规定。可以确定,这部宋令删除了《开元二十五年令》中关于丝织品输出种类和地区的限制规定。并明确指出,蕃客在宋所得的赐物和随身衣物,通过申请过所便可顺利出关。可见,宋代尤其是北宋后期以来,政府对于丝织品外贸的政策已经“松绑”了许多。因此,对比唐宋律令对于丝织品输出的规定可以发现,唐代对于丝织品输出的禁令到了宋,尤其是北宋后期,已经开始解禁了。 三、唐宋律令的变化对丝织品外贸发展的影响 唐宋律令关于丝织品输出的规定之变化,反映了两朝政府对丝织品外贸政策的变化。产生这种变化的源动力并不是官方的一时兴起,而是来自于经济自身发展的需要。同时,这种变化也对丝织品外贸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使丝织品外贸从“官方垄断”走向“官民共营”的趋势成为可能。 唐代的丝织品外贸是典型的“官方垄断”格局。这一点,从前文的分析中不难发现。唐政府从种类、地域上严格控制着丝织品的输出。尤其是对于一些高级的丝织物如锦,是很难通过民间贸易的形式自由输出的。唐政府将丝织品更多地看作是一种战略物资,赋予了其更多的政治意义。在对外交流上,它是用来树立“华夷秩序”(32)的赏赐品、是维持边地和平的武器、是公主们和亲的陪嫁、是官方贸易的交换物,唯独它不是自由贸易的商品,它的商品性被强悍的皇权牢牢压抑。而宋政府对于丝织品外贸政策的松动,无疑为丝织品的外贸之路扫除了障碍。产于中国内地的精美丝织品,有机会通过自由贸易的途径对外输出,进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商品。民间外贸的不断发展,也意味着官方在对外贸易中霸主地位的下降。尽管,我们说宋政府对丝织品外贸政策的松动,是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结果。但另一方面,正是这种政策上的变化使丝织品外贸从“官方垄断”走向“官民共营”的趋势成为可能。 其次,助力丝织品外贸“从陆地走向海洋”。 唐代丝绸之路主要集中在陆路,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海上丝绸之路。相反,唐代拥有广州、扬州、泉州、明州这样的重要港口。并且在广州设置了管理对外贸易的机构——市舶司,主要负责唐与新罗、日本等国家的贸易。然而,它的海上丝路并没有像陆上丝路那样繁盛,究其原因,与当时的造船技术、航海技术的不发达息息相关,但政府保守的外贸政策也起了很大作用。而在宋代,随着造船技术的提高、航海技术的不断进步、指南针的成功应用,人们在海上的活动也越来越频繁;再加上宋政府对丝织品实行宽松的外贸政策,积极在广州、明州、泉州、杭州等港口设置市舶司(在南宋时期达到八个);在陆路受阻的情况下,宋代的丝绸之路不仅没有中断,反而成功地从“陆地”走向更为广阔的“海洋”。 [收稿日期]2015-03-10 注释: ①陈寅恪《唐代政治史论述稿》,商务印书馆1944年版。 ②吕思勉《隋唐五代史》,吉林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647—658页。 ③岑仲勉《隋唐史》,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15页。 ④冻国栋《唐代的商品经济与经营管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⑤张泽咸《唐代工商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51页。 ⑥刘玉峰《唐代工商业形态论稿》,齐鲁书社2002年版。 ⑦李德龙《敦煌遗书S.8444号研究——兼论唐末回鹘与唐的朝贡贸易》,载《中央民族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 ⑧陈国灿《唐西州在丝绸之路上的地位和作用》,载杜文玉主编《唐史论丛》第9辑,三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7-151页。 ⑨刘俊文主编,黄约瑟译《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九卷,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414-427页。 ⑩[北宋]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中华书局1960年版。 (11)[北宋]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976《外臣部·褒异三》,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1465页。 (12)(16)[北宋]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980《外臣部·通好》,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1512页,第11511页。 (13)(14)(20)(21)[北宋]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999《外臣部·互市》,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1426页,第11727页,第11726-11727页,第11518页。 (15)[宋]司马光编著《资治通鉴》卷239《唐纪五十五》,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645页。 (17)(19)[后晋]刘昫撰《旧唐书》卷195《回纥传》,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3543页,第3543页。 (18)[宋]欧阳修,宋祁撰《新唐书》卷50《兵志》,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878页。 (22)[宋]欧阳修,宋祁撰《新唐书》卷43《地理志》,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751页。 (23)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6册,文物出版社1986年版,第470-479页。 (24)[后晋]刘昫撰《旧唐书》卷138《赵憬传》,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2567页。 (25)[后晋]刘昫撰《旧唐书》卷149《归崇敬传》,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2729页。 (26)[日]浅井虎夫著,陈重民译《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0-114页。 (27)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9-233页。 (28)[日]仁阱田陞著,牟发松译《中国法制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47页。 (29)杨廷福《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0页。 (30)岳纯之《唐律疏议》的点校中表示,2013年第一版,第4-5页。 (31)戴建国《宋代法制初探》,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页。 (32)何芳川《“华夷秩序”论》,载《北京大学学报》1998年第6期。 (33)[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82页。 (34)根据《册府元龟》有关唐互市记录整理而成([北宋]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999《外臣部·互市》,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1726-11727页)。 (35)(36)[唐]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卷8《卫禁·诸赍禁物私度关》,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76页,第177页。 (37)(38)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天一阁藏明抄本天圣令校证》,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25页,第119-120页。唐代丝绸出口与唐宋法律法规的变迁与影响_唐律疏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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