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劳动力商品理论与现代企业契约理论研究_劳动经济学论文

马克思劳动力商品理论与现代企业契约理论研究_劳动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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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0;F091.3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04)03-0066-04

一、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近二十多年来,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构建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现代企业制度攻坚阶段。而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安排,迫切需要理论支持,于是新制度经济学的现代企业理论被引入中国,并引起了理论界的关注与兴趣。

虽然从表面看,以科斯和威廉姆森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的现代企业合约理论与以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的政治经济学分析范式毫无关联,但笔者在研究中发现,新制度经济学“企业不完备合约”理论与马克思劳动力商品理论都聚焦于企业要素交换的研究,而且马克思的研究成果已包含了现代企业契约不完备性思想,从某种意义上讲,马克思对雇用劳动关系的分析成为现代企业合约理论的先驱。只是由于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差异,最后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本文拟对此问题展开马克思劳动力商品理论与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合约的比较分析,并揭示这两大理论在现代企业制度安排中的不同奠基作用。

二、马克思劳动力商品理论与新制度经济学企业合约理论比较

1、对企业合约不完备性的认识。

现代公司理论把企业定义为一系列合约组合。把企业和市场分别看成是不同性质的合约,“企业的显著特征就是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科斯,1937)。市场可以说是一种完备的合约,而企业则是一种不完备的合约。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本质上是一个契约,是一种团队生产或长期合约的集合(Alchian & Woodward,1988),企业契约的特别之处,在于不能事前完全规定各要素及其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条款,总要有一部分留在契约执行中再规定。这个特性,是因为企业合约包括了(工人的、经理的和企业家的)人力资本的参与。(周其仁,1996)。由于世界和未来事件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与交易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的矛盾,所以完全列出特定权利做不到,只能通过剩余权利达成合约。不完全合同允许协议中留有缺口,或合同被故意设计为不完全的(klein,1985)。因此,合约的不完全性是现代公司理论的逻辑前提,而科层制则是这种合约性质企业的交易功能得以实现的制度保证。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劳动力商品理论包含了对合约的不完备性的描述:“资本家按照劳动力的日价值购买了劳动力。劳动力在一个工作日内的使用价值归资本家所有。因此,资本家有权要工人在一日之内为他做工。但什么是一个工作日呢?”[1],“商品交换的性质本身没有给工作日规定任何界限”,[1]正因为合约没有办法对工作日的长度和工人的劳动强度作出一个准确的规定,在资本家与雇佣工人的合约中,资本家购买劳动力商品,因付出劳动力价值,而拥有了劳动力的使用价值(科斯:生产要素为获得一定的报酬同意在一定的限度内服从企业家的指挥)。很明显,马克思对劳动力商品性质的分析已经看到了资本与劳动要素合约不完备性事实,由于要素交换合约无法在合同中写明劳动力被资本雇佣后的工作细节,因此,资本通过购买劳动力的使用权占有劳动成果。在马克思那里对资本与劳动交换性质的分析是服务于剩余价值理论研究,资本家正是拥有了劳动力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延长劳动时间,提高劳动强度或劳动生产率使工人的劳动创造出比劳动力自身价值更高的价值。“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前提”。

2、对企业创造剩余的认识。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合作剩余的创造和分配,是企业的本质所在,是企业产生和存在的根本原因。企业的形成存在两个必要条件:(1)通过团队导向的生产可能提高生产率,它所使用的生产技术,在直接衡量合作性投入的边际产品时是有费用的,它使得合作性投入之间通过简单的市场交换更难对偷懒予以限制;(2)通过观察或确定投入的行为来估计边际生产率是经济的。这两个前提条件的同时存在导致了众所周知的资本主义企业的合约组织。通过合作行为能够获取收益,因为依赖于它所从事的交换与生产比分别加总的生产具有比较优势的专业化原理。正如亚当·斯密所指出的,如果采取单干的方式,“没有哪个人能在一天里制出二十根针,也许一根针也制造不出来”;但若实行分工合作,人们“能够制造出的针肯定不止两百四十根,甚至不止四千八百根”。由此可见,由于采取合作生产的形式,企业能够为要素所有者带来诸多“特别利益”。只要这种“特别利益”大于由于分工合作产生的各项费用之和,即只要存在“剩余”,企业就得以产生。企业不过是要素所有者为分享剩余而缔结的特别合约。正是企业合约不完备性、产出的不可精确度量性以及企业剩余的团队性使剩余分配具有不确定性,企业的本质在于合作剩余的创造和分配,强调合约安排的功能在于界定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归属。一般来说,剩余权的分配有对称和非对称两种:(1)如果契约双方遇到契约中未载明的事情时,都有平等的权利重议交易条件,则此类契约的剩余权就是对称分配的;(2)如果剩余权归一方所有,则为非对称剩余权结构。实际上,完全实现剩余权的对称分配是很困难的,因为这往往需要耗费一些不可避免的交易成本,有时这类成本会非常高昂。在剩余权非对称的客观情况下,通过建立科层组织结构,将表现为行政权威的剩余权交由契约一方即企业家掌握,以实现非对称剩余权的最优组合,来达到节约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分工合作的目的。

而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不仅从生产效率,而且从生产关系两个方面解释企业剩余。首先,从生产效率考察,马克思承认企业合作剩余的存在。认为“不论在一定的情况下结合工作日怎样达到生产力的提高:是由于提高劳动的机械力,是由于扩大这种力量在空间上的作用范围,是由于与生产规模相比相对地在空间上缩小生产场所,是由于在紧急时期短时间内动用大量劳动,是由于激发个人的竞争心和集中他们的精力,是由于使许多人的同种作业具有连续性和多面性,是由于同时进行不同的操作,是由于共同使用生产资料而达到节约,是由于使个人劳动具有社会平均劳动的性质,在所有这些情形下,结合工作日的特殊生产力都是劳动的社会生产力或社会劳动的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是由协作本身产生的。劳动者在有计划地同别人共同工作中,摆脱了他的个人局限,并发挥出他的种属能力。”[1]

很明显,马克思与新制度经济学都承认企业存在合作剩余与非对称剩余权结构,但二者对此作出的解释层面是不相同的。新制度经济学对“非对称剩余权结构”的解释仅是从制度操作效率层面展开。认为企业合约不完备性,将剩余权交由契约一方即企业家掌握可以节约交易费用,提高企业交易效率。但这一分析必须以如下的假定为前提:对于剩余权的非对称分配这一结果合约双方都必须接受。企业科层制度在资本(董事会)控制企业家,企业家控制劳动的基本构架下,劳动者作为契约一方为什么会接受“放弃剩余索取权”的合约?新制度经济学没有作更深入的解释。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比制度经济分析更深刻的方面,在于从生产关系性质层面解释企业剩余与分配。新制度经济学提出的企业科层制度,马克思从生产关系层面考察,称为资本雇佣劳动关系,并指出这一经济关系根源于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财产制度。这一制度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沦为现代无产阶级,在饥饿的皮鞭下受雇于资本。劳动者只能在资本家的企业内与生产资料结合,换句话说,企业合作剩余是在资本家的企业中完成的,生产资料,劳动过程,劳动产品均属于资本家。马克思认为既然资本购买了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就有权延长工作日,提高劳动强度或劳动生产率,让工人在剩余劳动时间内创造更多的合作剩余(企业合约不完备性),因此,企业合作剩余本质上是来自于雇佣工人剩余劳动创造。一方面,资本家是通过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与购买的劳动力使用权而获得了剩余索取权,另一方面,劳动者在饥饿皮鞭驱使下不得不在放弃剩余索取权的合约上签字。在资本与劳动交换这种平等的契约关系后面隐藏着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剥削的实质。

3、对企业管理协调必要性认识。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企业内部的“命令”和“允许某个权威(“企业家”)来支配资源”(科斯,1937),“通过契约,生产要素为获得一定的报酬同意在一定的限度内服从企业家的指挥。”(科斯,1937)换句话说,在企业内部的分工协作是通过建立科层组织结构,通过企业家的权威、命令和计划对其他生产要素实施管理协调,以实现非对称剩余权的最优组合,来达到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分工合作的目的。

马克思认为“一旦从属于资本的劳动成为协作劳动,这种管理、监督和调节的职能就成为资本的职能。”[1]但是,资本家对企业的管理,就内容而言是二重的。“首先,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动机和决定目的,是资本尽可能多地自行增殖,也就是尽可能多地生产剩余价值,因而也就是资本家尽可能多地剥削劳动力。随着同时雇佣的工人人数的增加,他们的反抗也加剧了,因此资本为压制这种反抗所施加的压力也必然增加。资本家的管理不仅是一种由社会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并属于社会劳动过程的特殊职能,它同时也是剥削社会劳动过程的职能,因而也是由剥削者和他所剥削的原料之间不可避免的对抗决定的。同样,随着作为别人的财产而同雇佣工人相对立的生产资料的规模的增大,对这些生产资料的合理使用进行监督的必要性也增加了。”[1]

三、理论比较的政策含义

通过对马克思的劳动力商品理论与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合约理论的比较研究,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两种理论的相似点。

(1)二者都聚焦于企业的要素交换关系的制度安排研究。

(2)都承认企业合约的不完备性与监督的必要性。

(3)承认企业存在合作剩余和非对称剩余权结构。

2、两种理论的不同点。

由于二者的世界观与方法论不同,表现为研究的视角与层次性不同。

(1)关注的目标不同。新制度经济学更多关注“制度的效率目标”,侧重对分工协作产生的合作效率与协作产生的交易费用作比较分析;而马克思更多关注“制度的公平目标”,从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平等合约关系中揭示了资本主义雇工剥削的性质。

(2)研究问题的层次不同。新制度经济学主要从制度操作层面分析,研究制度的运行成本。其研究逻辑是:企业剩余来自于生产要素的合作效益,而企业要素合约的不完备性形成了剩余权的非对称分配结构,即剩余权归一方所有。与这一逻辑相对应的制度安排则是企业的科层制度,即将剩余权与监督权交由契约一方即企业家掌握,以实现非对称剩余权的最优组合,可以节约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但劳动者作为契约一方为什么会放弃剩余索取权?新制度经济学没有作更深入的解释。

而马克思雇佣劳动理论从生产关系角度揭示资本主义企业的社会性质,揭示了剩余权的非对称结构的深层次的制度根源。其研究逻辑是:企业的科层制度被马克思表述为资本雇佣劳动关系,并将这一关系的剥削性质归因于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财产制度,因为这一制度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劳动者只有在受雇于资本后,才能在资本家的企业内与生产资料结合,在剩余劳动时间创造企业合作剩余,资本家是通过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与购买的劳动力使用权,即利用了企业合约不完备性,获得了剩余索取权。企业合作剩余本质上是来自于雇佣工人剩余劳动创造。

(3)研究的方法不同。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的研究是以经验主义哲学为基础,运用科斯创立的“交易成本法”揭示社会制度运行的费用,强调交易费用的节约是制度变迁的原因。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更强调“制度形式的可选择性”。

马克思研究生产关系是以历史唯物主义哲学为基础,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资本剥削雇佣劳动制度的产生、发展与灭亡是由不断发展的生产力水平所决定。马克思的研究更强调“制度内容的客观性”。马克思在《资本论》分析中指出:工厂是与机器生产适应的资主义生产形式,它比较工场手工业雇佣工人的数量、生产过程的规模等方面都极大地增长,从而所提供的剩余价值极大地增长,使资产阶级最终战胜封建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又指出,股份制度——它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的私人产业的扬弃;它越是扩大,越是侵入新的生产部门,它就越会消灭私人产业。

1、两种理论在运用中的互补性。

(1)研究层次的互补性。马克思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运动中研究企业制度的客观性质,这是基础层面,而新制度经济学则从操作层面研究制度的具体形式。这两种理论的研究层面对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要运用马克思的辩证法,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去把握企业制度性质发展的阶段性,马克思强调企业的性质一定要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这是一个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范畴。在明确中国企业制度性质发展的阶段性基础上,运用新制度经济学“交易成本法”研究企业制度的运行效率,并进行节约交易费用的企业制度改进。只有沿着这样的路径才能找到适合中国国情的企业制度形式。

建国以来,中国在企业制度选择上存在两个层面的忽视:

从基础层面看,忽视了从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水平的角度去考察企业制度。在中国落后的生产力水平上,片面追求企业公有化程度,即使在改革开放二十年后的今天,我们仍然无法摆脱这一思维的惯性。如果我们能正确运用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根据中国生产力发展阶段去认识企业制度性质发展的阶段性,理论界就不会在中国企业制度“姓资”或是“姓社”这一问题上争论不休了。

从制度操作层面看,由于脱离生产力水平,仅从生产关系方面研究企业性质,通过主观的选择建立“一大二公”的企业制度,由于基础层面判断的错误,以至于无法找到正确的操作制度,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使我们付出了高昂的交易成本。目前中国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转轨的正是为节约交易成本所作的制度改进。在这方面新制度经济学以效率为目标的“交易成本法”为中国找到适合本国国情的企业制度形式提供了方法论。

(2)研究目的的互补性。公平与效率是人类追求的两大目标,新制度经济学更多关注“制度的效率目标”,侧重对分工协作产生的合作效率与协作产生的交易费用作比较分析;而马克思在关注效率的同时,更多关注“制度的公平目标”,从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平等合约关系中揭示了资本主义雇工剥削的性质。

从企业制度的效率目标看,不论是新制度经济学或是马克思的研究都以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交换制度为研究背景。在此基础上,现代企业科层制度是实现企业合作剩余创造的必要条件,维护企业家的权威性可以节约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所不同的是,马克思作了更进一步的分析,揭示了劳动力商品与资本交换这一平等的契约关系后面,资本剥削雇佣劳动这一不平等的事实。换句话说,资本主义企业制度的效率是以牺牲平等目标为代价。

中国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改革,其中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既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企业科层制度,维护企业家的生产权威,以实现效率目标;又要根据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要求,确保劳动者主人地位,以实现公平目标。其中,现代企业科层制度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之间的内在矛盾,公平与效率两大目标之间的矛盾的协调与解决,必须根据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与中国企业性质发展的阶段性对公平与效率两大目标实现程度做出不断的调整。

收稿日期:200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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