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和国有企业经济效率差异的人力资本产权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乡镇企业论文,国有企业论文,人力资本论文,差异论文,产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79年以来,我国乡镇企业的工业总产值以年均23.9%的速度增长,远远超过全国工业总产值平均11.4%的增长率,(注:根据各年《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工业统计年鉴》计算而得。)被国外学者称为增长之“谜”。与乡镇企业高速发展相对应,作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的国有企业却经历了一个速率递减的增长过程。应该说,乡镇企业产生于国有企业的缝隙之中,但短短20年间,却在中国工业经济中由原来微不足道的补充地位,到80年代末和国有企业分庭抗礼,90年代末占据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苏南模式”、“温州模式”等一批乡镇企业的发展模式一时成为理论界研究的焦点。同时近年来,随着“苏南模式”由盛而衰(注:苏南乡镇企业的发展是从1958年大办工业时借集体这个壳创建的。它的发展得益于上海、南京等毗邻城市的技术资源、人才资源和市场资源的辐射。应该说,苏南乡镇企业是在当年国有经济缺乏活力、短缺经济时代物质供应不足缺口等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可以说,苏南乡镇企业的机制优势远比资源禀赋占劣的“温州模式”和“横店模式”弱,苏南乡镇企业更多带有社区公有制企业和二“国营”的性质,因此,笔者在下文分析乡镇企业机制优势时多以“温州模式”和“模店模式”为例。)的变化以及“温州模式”、“横店模式”(注:横店模式的乡镇企业是一种独立于行政权利控制之外的公有制企业,其产权结构一般为社团所有制(周其仁,1997。))的迅速崛起,使人们不禁思考一个问题,即同属于公有制的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以及不同类型的乡镇企业之间缘何产生如此之大的经济效率差异?经济学者关于两类企业经济效率差异的分析和讨论,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本文则从一个新的角度,即人力资本产权的角度,对企业经济效率差异的原因作出解释,以求与经济学界同仁探讨。
一、企业经济效率差异的实证分析
本文分析数据均来自《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工业统计年鉴》,以及近年来的有关文献和统计报告。这些调查统计报告和数据对分析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经济效率的具体差异性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和针对性。笔者从利润率、资本产出率、劳动产出率三个方面对两者作全面的分析,结果见表1。
从表1可看出,国有企业的利润率、资本产出率和劳动产出率均明显低于乡镇企业。除了1989-1990年国有企业利润率、1989-1991年资本产出率略高于乡镇企业外,其余各年的各项指标乡镇企业均高于国有企业。特别是在1995-1999年间,乡镇企业的利润率大约是国有企业的4-5倍,资本产出率也是国有企业的2-3倍,这充分表明乡镇企业的经济效率在国有企业之上。两者的经济效率差异尤其还体现在劳动产出率的差异上,从表中可知,乡镇企业的劳动产出率自1989年起一直领先于国有企业。另外,乡镇企业单位固定资产实现的产值也明显高于国有企业,在1993-1999年的时段上一般是国有企业单位固定资产实现产值的2-3倍。
表1利润率、资本产出率、劳动产出率、单位固定资产实现产值的比较
通过上述比较不难看出,在既定的体制空间下,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的经济效率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为得到一个总体的效率差异判断,笔者基于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对两类企业分别取虚拟变量(工业总产值、固定资本净值和职工人数)进行SPSS回归,可得下式:
其中,Y为企业的工业总产值,K为固定资本净值,L为职工人数,Di为校正系数,回归结果见表2。
表2两类企业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的回归分析
注:SOE、TVE分别表示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
上述回归结果的R和R[2]值分别为0.986、0.971(SOE)和0.912、0.831(TVE),而F统计量值分别为135.632(SOE)和19.655(TVE),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也就是说回归结果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从回归结果可见,国有企业的α值即资本产出率(0.454)明显低于乡镇企业的α值(0.955);而国有企业的β值即劳动产出率(0.122)也低于乡镇企业的β值(0.125)。之所以劳动产出率的差异性没有象资本产出率这么明显,笔者认为关键的原因是两类企业原有员工的素质和文化水平。国有企业员工的技术水平、文化素质都显著高于乡镇企业,因此,员工素质的差异性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两类企业职工的劳动产出率的差异性,从而造成了回归结果中两类企业职工间劳动产出率的非显著差异性。由上可见,乡镇企业与国有企业相比,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率。
二、关于企业经济效率差异的若干解释和理论评述
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探讨了两类企业经济效率差异的原因。韦茨曼和许成钢(Weizman and Xu,1994)从文化角度出发,认为乡镇集体企业的高效率是建立在东方式的合作文化基础上的。我们认为,文化因素作为非正式制度,对经济效率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与正式制度相比,这种作用是非主导性的。一个社会或一个组织,如果体制安排和机制运行存在重大缺陷,单靠文化因素难以保证其高效运转,只有在产权界定和制度规范基本合理的前提下,文化因素才会凸现出来。如果东方的合作文化有如此功效,那么中国就不需要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只要把这种优秀文化发扬光大,岂不也同样可以实现现代化了吗?再说,一种文化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征,在同一区域内,这种文化氛围是共同的,其作用是普遍性的,为什么在同一区域内,这种文化只对乡镇企业发生作用,对国有企业没有作用呢?
田国强(1995)从市场资源利用角度出发,认为由于经济的自由度和市场的不完善程度均处于中间状态,才使得政府行政官员或经济管理人员在对某些非市场资源的利用方面具有相对优势,从而使集体所有制的产权安排成为最优。按笔者的理解,这种非市场资源是一种政治资源或政治权利,是在市场竞争不完善的条件下,各级地方政府利用其手中的政治资源来保护、扶持所属的企业,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即便如此,从非市场资源利用角度来解释乡镇企业发展的高效率具有明显的暂时性,因为在区域经济分割比较严重的时期,这种政府保护和扶持作为乡镇企业发展的外因的确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一体化的逐步形成,如果没有内因支持,这种外因的作用很难长时间地对乡镇企业的发展起到如此大的作用。因此,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之间持续20年的效率差异似乎难以仅用这种暂时性的外因来解释,这就需要我们从两类企业的内因去重新思考。
张维迎(1996)从委托—代理理论出发,将国有企业的低效率归因于委托—代理链过长,使初始委托人的最优监督积极性和最终代理人受监督下的最优工作努力严格递减,中央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成本巨大,造成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委托代理理论是近年来很有影响的经济学前沿理论,用该理论分析企业经济效率也确有一定的解释力。但是,仔细观察,也可发现许多令人困惑的现象。例如,改革开放前,农村生产队委托代理链条很短,但长期存在着农民“出工不出力”的情况。后来农村改革实行了联产承包到组,这中间也几乎没有什么委托代理链,但是仍然没有搞好。而国际大公司如西门子从母公司到下属的子公司,员工超过几十万,委托—代理链条不可谓不长,但是西门子公司却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率。因此,单纯以委托代理链条的长短带来的效率损失来解释企业经济效率的差异显得说服力不足。看来,企业经济效率的差异还存在着深层次的原因。
李稻葵(1995)从模糊产权论出发,解释了在市场不完善、法律体系不健全条件下乡镇企业经营高效率的原因。应该说,模糊产权论看到了在经济转轨时期产权制度安排的特殊性,也敏锐地觉察到了这种模糊性对于旧体制而言可能更利于企业的生长。但是,问题在于,人们不也总在抱怨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明晰、“所有者缺位”吗?官方确定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第一条标准不就是要产权明晰吗?那么,为什么模糊的产权一方面是导致国有企业经营低效的原因,而另一方面又成了乡镇企业经济高效的解释呢?
另有学者(Che and Qian,1995)则将乡镇企业的产权边界定义为乡镇社区而非企业,认为乡镇企业的高效率正是源于社区化的企业运作模式。从行政结构角度来分析两类企业间存在的经济效率差异有一定的道理,但也有让人困惑的地方。既然按照行政结构论的观点,乡镇企业的经济高效是得益于乡镇一级政府的地方保护,那么应该说有中央政府强有力支持并且有明显政策倾斜的大中型国有企业理应具有更高的经济效率。但是,实证的数据分析清楚地告诉我们,事实并非如此。
上述多种观点从不同侧面对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经济效率差异的原因作了分析,在不同程度上对企业经济效率差异的原因进行了把握,给人以启示。虽然以上学者的分析基本上是从企业、市场、产权和制度结构入手,但还是存在一定的欠缺,并未形成一致性的意见。而且对于乡镇企业尤其是温州模式、横店模式的乡镇企业为何能如此快速发展并保持优势的原因分析,笔者认为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这给我们留存了对该问题作进一步探讨的空间。
三、两类企业经济效率差异的人力资本产权分析
上述分析中,我们并不是在否定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性,并非是从产权之外或者说企业外围去寻找影响企业经济效率的直接原因。笔者始终坚持,产权是企业经济效率的根本。企业竞争力的根源在于企业内部的组织制度形式,尤其在于企业产权制度的安排。现代企业理论将企业视为一组由物质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共同投资组成的契约集合,因此,企业产权不仅包括物质资本产权,还包括人力资本产权。前述学者对企业经济效率差异原因的分析大多只看到了物质资本产权的界定,而并没有分析企业中人力资本产权界定的差异。与物质资本产权相比,人力资本产权的制度安排通过行为规范的建立、权利的界定和激励约束机制的构建,对经济主体的行为更具有导向作用和激励作用。概括地说,物质资本产权界定解决的是所有者和监督者积极性发挥的问题,而人力资本产权界定解决的却是直接生产者(包括经营者)的经济行为规范问题。因此,同处于改革时期,同具有产权模糊特点,同属于公有制的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以及不同类的乡镇企业之间之所以产生经济效率的差异,笔者认为关键是乡镇企业在人力资本产权界定上比国有企业更加清晰,界定得更加完整和充分,这一点尤其明显地体现在“温州模式”和“横店模式”的乡镇企业与国有企业间的比较中。
近几年许多经济专家所发表的评论反复指出,提供资本或技术并不一定能带来经济的发展,束缚着经济发展的因素几乎毫不例外地都是由于主管人员因素引起。笔者十分赞同这一观点。我们认为,影响企业经济效率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经营者人力资本产权(注:作为不同人力资本的承载者,经营者和普通劳动者拥有各自的人力资本产权。)的界定问题。主要有两个原因:(1)理论证明经营者人力资本产权的界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经济效率的高低。周其仁指出人力资本天然属于个人的特性决定了它的运用只可“激励”而无法“榨取”,因此在企业中,不可没有对所有个别成员劳动贡献的计量、监督和管理(周其仁,1996)。那么,由谁来监督或者说将企业的委托权安排给谁才是最优的制度安排?张维迎已经证明,将企业的委托权安排给经营者比生产成员更优,不仅由于经营决策对企业成败起着关键作用,而且由于经营者的行为最难以监督(张维迎,1996)。一旦经营者缺乏人力资本产权的有效激励,经营者会降低自身的经营努力程度和对其他团队成员的监督努力程度,对企业经济效率产生双重的负影响。因此,经营者人力资本产权的界定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经济效率的高低。(2)现实证明普通劳动者的人力资本产权界定并不构成企业经济效率差异的最主要原因。这一点笔者从普通劳动者的待遇上加以论证。一般而言,普通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取决于工资收入、工作环境、晋升机会、精神激励等方面,但主要还是取决于职工的工资收入。如表3给出了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职工人均工资的绝对水平、相对差异和增长趋势在1989-1999年间的变动情况。无论从绝对水平,还是从年均增长趋势和实际增长指数来看,国有企业职工的待遇都要明显高于乡镇企业。可见,国有企业普通劳动者的人力资本产权激励要大于乡镇企业。但两者的劳动产出率和企业经济效率却恰好相反。因此,普通劳动者的人力资本产权激励并不构成影响企业经济效率高低的最主要原因。
表3人均工资、实际工资增长指数的比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决定企业经济效率差异的根本原因是经营者人力资本产权界定问题。那么,什么是经营者人力资本产权?笔者在产权理论基础上,将经营者人力资本产权定义为经营者作为其经营能力所有者拥有的一种特殊产权权利束,是在一定企业契约和国家法规限制条件内,经营者由于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能力而引起的受损或受益的权利,是经营者在权利界限范围内的行为权。它主要由四部分构成,分别是人力资本产权权利R[,r]、产权权能R[,a]产权权益R[,t]和产权权责R[,d]。四者是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构成了经营者人力资本产权的完整概念。
具体而言,经营者人力资本产权权利R[,r]是指经营者对其自身人力资本的权力或职能。包括经营者对其人力资本的支配权和占有权,作为完整人力资本产权的经营者首先应具有自由支配自己人力资本的权利,即经营者能在完善的人力资本市场上自由流动,以实现人力资本的市场化均衡定价。经营者人力资本产权权能R[,a]是指人力资本产权所有者对经济资源的配置职能,是经营者对其活动所触及范围内的经济资源(包括物质资源和其他人力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权力。经营者人力资本产权权益R[,i]是指人力资本产权对产权主体的效用或带来的好处,具体表现为实物的或货币收入的享有或劳务的直接享用,主要是指经营者对剩余权利的享有,包括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这也是对经营者激励作用最明显的因素。经营者人力资本产权权责R[,d]是指经营者在享有权利、权能和权益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即经营者必须遵守与其他产权主体间相互认可的契约关系,并承担不遵守这种契约关系的成本。上述四方面共同构成了一定体制空间和信息条件下完整的经营者人力资本产权权利束,当权利、权能、权益和权责均界定充分时,经营者拥有的人力资本产权被认为是完整的,完整的人力资本产权界定才能激发经营者工作的努力程度和监督其他团队成员的积极性。一般地,经营者人力资本产权一般包括如下权利:经营者有接受企业所有者聘用和辞去工作的权利,有自由流动和不断随经济结构变化而再配置自己人力资本的权利;有与企业所有者在工资和其他待遇方面讨价还价的权利;有在契约规定期间内享受工作所得收益的权利;有对职工工资水平和资金水平确定的权利;有对企业生产计划、投资策略和生产能力扩大与缩小与否确定的权利;有遵守和履行合同的义务和责任等等。但是,在转型体制的经济环境中,经常会由于经营者自由配置其人力资本的权利和空间受闲置、经营者对企业激励机制的设计和投资策略选择的权利不足、经营者报酬水平(甚至年薪制规定的报酬水平)与人力资本缺乏对应、经营者与所有者缔结委托代理关系契约时由于“资产专有性”,容易造成低水平的“人力资本投资”、缺乏对经营者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造成企业经营者的预算软约束等原因而破坏经营者人力资本产权的完整性,出现一定程度的残缺。当经营者人力资本产权的界定存在残缺时,经营者人力资源的交易成本将上升,并且经营者人力资源配置和利用的效率将下降,直接后果是经营者在工作中出现经营不力、管理不力、监督不力等,有效劳动供给不足,间接后果是普通劳动者在缺乏监督和激励的情况下出工不出力,劳动生产率下降,从而造成企业经济效率的降低(盛乐,2001)。而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经营者人力资本产权界定的差异也就构成了两类企业经济效率的差异。
(1)R[,r]的差异。这种差异反映了经营者拥有自由支配其人力资本的权利大小。在聘任制为主的经营者产生机制下,经营者对人力资本自由支配权利一般较大,在人力资本市场上的自主流动性和企业中的决策独立性也较大,经营者进行决策以企业盈利最大化为目标。反之,若经营者的产生是依靠任命制,则经营者往往受任命者(政府)意图的影响严重。政府任命经营者后,往往需要他承担一些政策性负担,同时赋予其一定的行政级别。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子弟学校等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职能在任命制下就自然成了经营者的主要权利界定,企业的目标发生偏差。而经营者由于受行政牵制和支配过多导致经营决策的独立性较差,个人才能无法得到充分实现。就算企业效率差,也不能通过及时流动其人力资本以求改变他的产权收益,从而影响了其工作积极性。同时,任命方式产生的经营者通常并不会受到外部人力资本市场竞争的威胁,故可能进一步减少其努力工作的激励,从而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率。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0年的抽样调查显示,1999年在经营者的就职方式上,国有企业仍以主管部门任命为主,占到81.54%,由董事会任命的只占12.45%,而乡镇企业则采用了市场选择兼以组织选拔的任用制度,组织任命的不到30%。如作为“横店模式”典型的浙江横店集团从1990起就明文规定总经理须由董事会推选任命,而不由镇政府任命,也不需要由镇政府同意,从而避免了在苏南模式中由于乡村领导兼任乡工业公司董事长或村工业公司董事长导致的政企不分现象。可见,乡镇企业经营者相对容易按照市场需求、根据人力资本价值自由支配其人力资本,产权激励要大于国有企业的经营者。
(2)R[,a]的差异。对经营者而言,对经营决策权的享有程度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经营方向和生产策略,进而影响企业经济效率。经营者拥有的经营决策权越大,表明其越独立于所有者的控制。经济理性程度越大,自主决策权越大,他对企业的控制使用权越是分离于企业的所有权,经营者也越容易根据市场需求变化调整经营决策。在所有者利益与经营者利益不一致时,这种较大的分离和独立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率的提高。将乡镇企业和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经营决策权差异作一比较,可发现两者近年来在生产计划的制订、厂级领导任命、招工、解雇工人、决定奖金水平、职工工资水平、投资和扩大生产、分配和使用利润等方面经营者的权重之比的倍数分别为4.51、5.79、5.42、12.9、5.1、11.1、4.7、3.56(刘小玄,1995)。可见,乡镇企业的经营者比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具有明显较高的不受干扰的决策权比例。另一方面,我们可将不同类的乡镇企业进行比较。在温州模式企业中,员工工资和奖金总额是由各企业经理联席会议决定的,而不是由全体企业成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各企业的全部“新项目”的开发投资、利用企业资产从事投资和市场营运等决策权在制度上都是由企业经理层拥有,而这一权利的获得并不需要经过镇村政府的审批。而在苏南,每个乡镇和各有关经济职能部门引资、合资项目数都是从上面布置的硬任务,企业经营者无权根据企业实际行使决策权,经营者还会由于地方政府所追求的企业内“经济民主”而丧失对企业必要的决策权。这种经营决策权的差异正是造成企业间经济经济效率差异的原因之一。
(3)R[,i]的差异。这种差异体现在经营者对剩余支配权和剩余索取权的享有上。对经营者而言,对企业剩余的支配和权益要求是人力资本产权因素中最重要的。我国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在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重新界定剩余的占有权,其途径就是通过增加经营者剩余支配权和索取权的比例来提高经营者长远利益和企业利益的紧密度,对企业经营者形成长期激励。经营者对企业剩余支配权和索取权占有的不同,在很大程度影响了经营者的经营努力程度和监督努力程度。比较90年代乡镇企业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可支配利润占企业总利润的比例,乡镇企业平均是国有企业的2.26倍(刘小玄,1995)。可见,乡镇企业经营者的剩余支配权要大于国有企业,即前者的经营者人力资本产权权益期望值较高,而后者较低。应该说,在国有企业以及苏南模式乡镇企业中,企业剩余支配权是国家和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的一个分内容,由行政命令分配给“任命经理”,但这部分行政分配的剩余支配权是被动的。而在温州及横店模式的乡镇企业中,对企业的剩余支配权已经从传统的公有制模式下的行政控制权界定为了企业经理的自主权,极大地激励了经营者。
此外,我们也可以从经营者的收入水平来比较两类经营者人力资本产权权益的大小。比较而言,乡镇企业经营者收入水平要明显高于国有企业。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的统计,1999年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在1万元-2万元之间的占42.1%,年薪收入5万元以上的仅占3.7%。年薪收入低于1万元的,在国有、乡镇集体、私营、股份等六种不同所有制企业中,国有企业经营者所占份额最多,为30.8%。而年收入逾5万元的经营者,国有企业所占比重最低,仅有3.7%。另据统计,我国乡镇企业经营者月平均收入在1996-1998年间的年均增幅为40.7%,而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增幅仅为30.2%。由此可见,乡镇企业经营者的人力资本产权权益激励要明显高于国有企业。同时,乡镇企业在改革后通过经营者持股、管理者入股等方式,使经营者人力资本产权实现了向物质资本产权的转化。如浙江横店集团对经理的工资和奖金一般都只定原则,而不作明确的数量规定,同时按税后利润的1.2%提取作为经理的奖金,从制度上保证了企业经理与其他成员所得保持足够大的差距,对经理可产生极强的权益激励。
(4)R[,d]的差异。就经营者而言,有了完善的激励机制,虽然保证了经营者有充分享有人力资本产权权利、权能和权益的刺激,但是在监督约束机制之下遵循人力资本产权权责,才能保证产权权利、权能和权益的实现,也才能实现人力资本产权的真正完整。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均是建立在委托代理关系之上的,两者有很多的相同之处:都是经过了两级委托,所有权都属于它所在范围内的“全体人民”,两者的建立都依靠了所在政府的人财物等各方面的支持。但是两者在管理机制上,特别是企业的监督约束机制上,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不同造成了双方的区别:在国有企业,全民作为名义上的所有者几乎无从履行对国家使用全民资产的直接监督,只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从立法的层次进行间接的遥控监督,所以,监督机制处于一个“所有者缺位”的状态。而乡镇企业社区成员因与企业有更直接的利益关系使其更有积极性也更容易观察企业经营过程的绩效。同时,乡镇企业还通过对经营者设立明确的重罚措施进行约束,如温州模式的有些企业规定经理必须向公司缴纳风险抵押金(财产或现金),一般都是经理年工资的10倍左右。但与之相对应的苏南乡镇企业镇村两级党政组织及其代理人,既是企业的行政领导,又是集体资产的代表,造成企业经营者的依赖心理,当企业发生亏损时,经营者无需直接承担经济责任,亏损由镇村集体承担。由此可见,在监督和约束层面上,作为乡镇企业的经营者比国有企业经营者存在着更多的外在监督方式,使其人力资本产权权责更加明确,产权的约束功能更明显。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企业经营者在剩余权利、经营决策权、产生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等方面的不同,造成了经营者的人力资本产权界定的差异,影响了经营者的工作努力程度和监督努力程度,最终产生了两类企业以及不同类乡镇企业之间企业经济效率的差异。
四、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得到如下结论。(1)不能简单依据企业经济效率差异性来判断公有制和私有制的行与不行。企业经济效率高低关键取决企业内部的产权结构,要看企业内部的产权制度安排是否使人力资本产权得到了有效界定、充分保护和合理实现。诚然,在企业实际运行过程中,公有制性质的企业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但如果能在企业产权制度安排中,把人力资本产权的权利、权能、权益和权责进行合理有效的界定,公有制性质的企业同样能产生较高的经济效率,浙江乡镇企业的高速发展正好印证了这一点。
(2)企业产权结构的合理安排关键是要充分界定清晰人力资本产权。在由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共同组成的企业契约中,只有人力资本产权才对行为者具有直接激励约束作用,也只有人力资本产权界定的差异性才是造成企业经济效率差异的最根本原因。人力资本所有者在不同的企业所有制条件下工作,他的经济行为主要取决于人力资本产权是否得到有效界定和充分保护。因此,人力资本产权的充分界定是经济主体有效劳动供给的前提,也是企业经济效率提高的关键。
(3)人力资本产权界定的核心是经营者人力资本产权的界定。人力资本产权的界定是企业产权结构合理安排的关键,而经营者作为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决策者和对其他成员的监督者,在企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要形成企业产权结构合理的制度安排首先就是要充分界定经营者的人力资本产权,因为企业中普通员工的人力资本产权界定并非是影响企业经济效率差异的最主要原因。在国有企业中,我们一直强调员工的主人翁地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隐含地赋予了企业员工“主人翁权利”,如企业中的职代会机构设置,其实是将企业股东(广大人民)的权利通过主人翁地位的政治赋予界定给了企业中的普通员工。通过职代会,普通员工可以在一些有关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决策中对企业管理层施加压力。这显然比乡镇企业的普通员工具有在企业中的更多权利分享,但这种普通员工对股东部分权利的分享并未给国有企业带来有效的经济增长。因此,人力资本产权界定的核心是经营者人力资本产权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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