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引进外资与经济安全问题研究_wto论文

加入WTO后引进外资与经济安全问题研究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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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入WTO后引进外资的趋势分析

被誉为“计量经济学之父”的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劳伦斯·克莱恩(Lawrence Robert klein)曾预言:“中国加入WTO最大的好处是很多的外来资本将涌入中国,这将为中国新经济的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使中国经济实现‘蛙跳’式的发展。”但分析加入WTO后外资引进的趋势时,必须注意到,我国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方面的承诺一般都有5-6年的过渡期,因此,入世对我国引进外资趋势的影响将是中长期的,而非年度性短期的。在今后的几年甚至很长一段时间内,受入世承诺的刺激和推动,我国引进外资将呈现出以下的发展趋势。

第一、入世后,对外开放领域进一步拓宽,外资流入规模会有较大幅度增加。

无疑,入世后,无论是新开放的领域还是其他领域,都将激发外商对我国投资的热情,“贸易型”FDI和“市场寻找”型FDI的流入将会大幅度增加。另外,随着中国相继加入TRIMs和TRIPs,国家对外资的管理将遵循国际惯例,有关市场准入的限制措施(如进口许可证、配额制、外汇管制、技术检验等)逐步削减,外商在中国投资活动的自由度进一步扩大,这就为外商投资提供了完善的“软”投资环境。同时,中国入世后大幅度地降低关税及非关税壁垒也将有助于外商在进口原材料、零部件价格下降的条件下降低产品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从而继续扩大投资规模。

第二、随着关税水平的降低和非关税壁垒的撤除,现有外资企业将相应地调整其经营战略。

目前,我国现有外商直接投资大多属于“市场寻找”型投资,跨国公司为了绕过关税、非关税壁垒而选择直接投资的形式进入中国市场。入世后,随着这些产业的关税及非关税保护的大幅度削减,那些为了“绕开贸易壁垒”而来华投资的外商会采用以产品直接出口代替一部分外商直接投资的经营战略;对于一些投资规模不大、且主要依靠优惠政策生存的中小型外资企业来说,也有可能因竞争激烈而退出我国市场。另一种情况是现有具有实力的跨国公司为在新的强强竞争环境下争取更加主动的地位,可能会大规模地增资、扩资投入,从长远趋势来看,这将成为入世后外资在我国调整其经营战略的主流。所以,总体来看,调整完毕后,我国引进外资的增长规模仍然很大。

第三、入世后,引进外资的结构将发生较大变化。

首先,入世后,我国第二产业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将会有所下降,对第一、三产业,尤其是第三产业的投资将会显著增加,这种发展态势与国际直接投资的产业结构变动趋势是基本相吻合的。其次,入世后,短期内外商投资的地区分布格局不会发生太大变化,但流入中西部的外资比重长期内将肯定会上升。因为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增长速度在今后中国经济增长中有望超过东部地区,大规模基础设施的兴建将有助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中西部地区的区位优势将日益增强,这将有利于增加对外资的吸引力。最后,入世后,外资来源结构和资本结构将面临调整。依靠优惠政策为主进入我国的港澳台韩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小型投资会减少,而依靠自身实力进行竞争的欧美日大型跨国公司的资本输入会增加。

第四、入世将开辟新的投资方式,跨国并购有望成为中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方式。

目前,我国引进外资主要采用“绿地投资(greenfield investment)”的方式,即新设中外合资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约占80%。入世后,我国引进外资的方式会逐步地调整。主要表现在:1.外商独资比例会有较大幅度增加。因为随着我国投资环境的改善,外商投资者没有必要通过合资来适应外部环境,而是更倾向于设立独资企业,甚至一些已经进入的合资企业也有可能转向独资。2.跨国并购将成为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方式。入世后,中国经济进一步融入国际经济,将会尽快允许外商采用国际上流行的购并方式设立企业,这将为外商来华投资开辟一个极具潜力的新途径。所以,如果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能跟上,世界知名的跨国公司将通过购并的方式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和方法对我国国有企业进行重组或整合,从而带动国内产业结构的升级和转换,推动中国产业的重构和优化。

二、加入WTO后引进外资对经济安全的影响

加入WTO实际上就是把我国经济融入到世界经济全球化体系中去, 与世界各国、各民族在经济优先发展的共识中,实行开放、吸收、趋同和融合。然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同的。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除了希望获得贸易投资自由化的一些好处,还应考虑经济全球化的风险防范,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如何更好地维护经济主权和经济安全。因此,入世后,在我国加快开放的进程中,外资流向我国的变动趋势对我国经济安全产生的影响如何呢?

入世后,外资对经济安全的资金效应、技术效应、产业效应、贸易效应、创新效应、制度示范效应等正面效应仍将会继续存在(甚至还有增强的趋势),外资仍将成为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外汇平衡等方面为我国宏观经济的稳定发挥积极作用。而且,伴随着引进外资的新变化,这种正面效应还会增加一些新的特点。第一,欧美大型跨国公司进驻我国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外部竞争的促动下,本国幼稚产业以及那些尚不完全具备竞争实力的民族产业会在激烈竞争中增强实力。实际上,适度竞争并不总是经济安全的对立面,根据达尔文“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观点,竞争带来的压力往往可以培育和增强抗击外来冲击、风险以及保障自身安全的能力。第二,对外资企业实行完全的贸易和分销权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有助于增强我国贸易安全,推动开放型经济的建立。据测算,到2005年,三资企业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将会增长到60%,对出口的贡献率为70%。第三,外资产业投向结构、国内地区投向结构及来源结构和资本结构的新变化将使我国利用外资的结构更加合理,有利于我国经济总体平衡发展。第四,对外资实施国民待遇,使内外资企业在市场上平等竞争,可以使目前我国经济安全中“超国民待遇”的负面影响逐渐消除,并且还可在多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基础上享受到其他各成员的贸易自由化和市场开放成果,这意味着我国出口贸易和对外投资环境更具有保障性。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方面,入世使我国处理对外经贸关系的基础从双边走向多边,而多边比双边更具有稳定性和可靠性。尤其是WTO提供的独特的统一争端解决机制、保障条款和协议以及适用于发展中成员的一些特殊规定,都可用于化解贸易投资自由化对成员特别是发展中成员可能造成的冲击和风险。

然而,外资进入中国的动机并不会因为中国融入经济全球化而改变,外国资本的投资动机与中国利用外资动机的本质区别以及双方利益上的对立性,根本上决定了即使中国加入WTO,外资也不会改变其“血腥”的本性,追求超额利润、从市场和技术等方面试图垄断和控制中国企业,仍然符合外国资本在国际间流动的根本利益。入世后,引进外资的新趋势对我国经济安全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首先,外国资本和跨国公司以合资、兼并或并购等方式垄断或控制我国的一些重要产业或企业,有可能引发民族工业的生存危机。随着欧美等发达国家大型跨国公司的大规模进入,外资企业在我国的发展及其对国内市场的占领将对我国民族工业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巨大威胁。其次,服务业市场的开放,短期内将使我国经济安全对抗能力无所适从,将给经济安全的维护施加巨大压力。与发达国家60-80%的比例相比,我国服务业产值仅占GDP的30 %左右,而且大多数服务业尚处于幼稚产业阶段,其中高新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的劣势尤为明显。再次,金融市场对外资开放过快,导致不安全因素增加。入世后,在我国国内金融市场尚不发达、不健全、不完善以及规模小、管理不够规范、发展相对滞后的条件下,外资金融机构势必会加剧国内金融业的竞争,扰乱国内金融市场。最后,短期内,入世带来的体制碰撞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干预经济安全的宏观监管能力。入世后,政府对外资的管理将由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向以经济手段为主,在体制改革与WTO规则衔接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个新旧体制碰撞的“阵痛期”。在“阵痛期”内,外资进入中国的门槛会降低,外资企业的活动空间会增大,在政府行政干预被削弱的情况下,相应地,对外资监管的难度增加。除此之外,入世后,外资的大量流入还将威胁到环境安全和信息安全,如进口监管不严可能带来国外有毒废弃物进入国境、对外国投资者监管不严可能带来污染产业转移进我国等环境问题。再如,因WTO透明度要求以及一些多边协议中的“举证要求”可能导致我国企业的商业秘密或我国经济情报的泄密,外资进入电子商务对我国经济信息与网络系统潜藏着某些不安全因素等。

由此可见,市场开放程度加大和外资的大量流入对我国经济既有安全保障作用,又有可能带来不少不安全因素。任何只关注其中的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均会使我们失去对问题的全面正确判断,也会使我们作出不正确的决策。同时也必须指出,仅仅认识这两方面还远远不够,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如何更快、更好地熟悉WTO规则, 并能有效地加以运用,尤其是运用WTO提供的保障机制克服某些不安全的因素, 在开放市场后外资流入我国市场的过程中,采取“趋利避害”的措施和行动,减少外资对我国经济安全的冲击。

三、引进外资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对策建议

中国加入WTO后, 提防外资在我国某些产业形成垄断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根本立足点在于遵循WTO的规则, 适度保护国内市场及提高国内企业竞争能力。

第一、依据WTO保障机制,建立我国经济安全保障机制。

WTO现有多边规则中设置了众多的保障规则或“安全阀”机制, 以便为成员国在紧急情况下或特定条件下采取合理的保障措施提供依据。如“例外条款”,TRIMs第3条规定“GATT1994项下的所有例外均应酌情适用于本协定规定”。据此,东道国可以暂时地采取一些背离国民待遇和一般禁止使用数量限制原则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这表明,WTO“内置式”的保障机制为各成员在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基础上合理保护自身的经济权利和安全提供了可能性和制度上的保障。入世后,中国同样可以享用和运用这些保障机制,但关键问题是如何采取以及采取什么样的保障措施。因此,熟悉和了解这些规则并建立符合WTO要求的经济安全保障机制是当务之急。

第二、根据TRIPs、TRIMs和GATs的要求,构建新型的外资管理立法体系。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成熟完备的外资立法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最有力保证。入世后,我国应结合入世承诺以及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对现有外资法规体系进行全面清理和调整,尽快制订和颁布全国统一、透明的新型外资法规体系,取消政出多门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其中外资立法重点应解决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这两个核心问题。较为理想的一种途径是充分利用WTO 法律规则,只在我国承诺的范围内逐步给予外资国民待遇,并且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传统民族产业、特殊自然资源等需要,保留国民待遇的合理例外,这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另外,西方各国在反垄断法中限制跨国公司投资行为的惯用做法值得我们在今后立法中借鉴。如通过《反垄断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来限制“任何”市场主体的规模及其市场占有,防止外资控制或事实上控制某一领域。

第三、遵循WTO规则, 建立规范高效的外商投资市场服务体系。

高效规范市场服务体系的建设不仅有利于为外商在我国的投资创造良好的外部“软环境”,鼓励来华投资的积极性,而且更有助于外商筛选投资区位、投资领域和合作伙伴,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入世后,为展示良好外资发展前景,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应从政策、舆论、技术支持、智力资源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建立一个规范的外商投资市场以及为这一市场服务的制度和机构,对外资的结构加以引导,适度控制引资规模,提高引资质量,优化外资投向。在进一步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对外资技术等级和外资质量从项目审批、项目管理、资金支持等方面加以认真研究,确保引资的质量。

第四、贯彻西部大开发战略,实行新的区域性优惠政策,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

根据WTO规定, 成员国可根据国内实际经济情况实行区域差别政策。因此,入世后,我国利用外资的重点应按照改革开放总体战略部署向中西部转移,放宽中西部地区吸引外商投资领域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条件,放宽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持股比例限制。这既是中西部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也是我国对外开放与利用外资总体战略的逻辑延伸。这种拓展不仅是传统意义上的东部外商投资企业因成本上升而向内地的产业转移,更主要的是按照资源要素全球化优化配置的客观要求和中西部各省市以其独特优势而主动寻找和吸引外商战略合作伙伴。

第五、完善对外资管理,还须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的品牌管理。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企业管理者缺乏品牌意识,致使一些本来有较大市场份额、技术优势和资源优势的民族工业,仅仅由于品牌、商标等无形资产的丧失而沦为外商的加工厂。外商从而占有越来越多的市场份额,甚至达到垄断某些领域的局面。入世后,众多的国际跨国公司依靠国际知名品牌对我国原有品牌构成强大冲击,同时也对创立和发展我国民族品牌造成影响,直接对民族工业的生存构成威胁。因此,中国加入WTO后,首先在遵循市场机制的前提下, 政府有必要制定有关品牌政策,保护中国民族工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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